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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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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𠥔裁判官 #1224尖沙咀 #答辯

李(23)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近中間道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三把剪片及七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支噴漆和三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不認罪

6位證人,主要是1位,無警誡供詞,2段片,每段約5分鐘

辯方主要爭議是拘捕被告的警員(PW1)

辯方除了被告自己,還有2位事實證人,證供不會太長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4-15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3]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
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4日尖沙咀海港城3樓中庭的閉路電視運作正常,保安經理於2020年1月3日將案發日19時至21時的2段片段燒錄到光碟,製作了22張截圖及4張截圖。

2. 尖沙咀海港城3樓中庭相關鏡頭的位置圖。

3. 2019年12月24日,沙展A在廣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4. 2019年12月24日,警員14457在尖沙咀警署替沙展A拍攝了9張相片顯示其傷勢。

5. 2019年12月24日,警署警長B在廣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6. 2019年12月24日,警員14457在尖沙咀警署替警署警長B拍攝了2張相片顯示其傷勢。

7. 2019年12月24日,沙展C在廣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8. 2019年12月24日,警員14457在尖沙咀警署替沙展C拍攝了2張相片顯示其傷勢。

9. 影片的真實性及呈堂性不受爭議。

10. 兩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 2019年12月24日,D1在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
爭議點:
• 警員使用過度武力,當時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D1的反應是恰當
• D2沒有意圖阻撓警員
———————

PW1 沙展A

2019年12月24日隸屬油尖警區刑事調查隊,當時以便衣進行監察行動。視察是否有人作出違法活動(破壞店鋪/搗亂/阻止市民購物)。於2000時,沙展A身處3樓CitySuper內的美食廣場,從通訊機得知2樓中庭有其他警員受到不知明人士襲擊,小隊於是打算趕往支援。

沙展A看到D1挨近扶手電梯並向中庭位置投下物品,於是對D1大叫「你做乜掟野」,D1於是轉身向天星碼頭逃跑,沙展A試圖攔截被告,於是從後攬住D1並著令「唔好再跑喇」,但D1依然向前跑,於是沙展A只好上前從後攬住D1,擒上D1的背部,他形容當時D1「好似孭住我咁」,D1跑了一段路後體力不支,然後雙雙倒地。沙展A再次喻「我係警察,而家拉你襲警」,期間繼續攬住D1,D1期間雙手掙扎擊中沙展A腹部。

後來,有同事趕到現場協助將D1隻手扣上。有同事扶起沙展A,沙展A向另一位同事講述襲警過程。

當沙展A檢查自己的傷勢,發現額頭流血,他形容為「血流披面」,後腦位置亦有傷勢,左邊小腿近膝頭位置亦發紅。
...............................

PW2 警署警長B
2019年12月24日隸屬油尖警區刑事重案組,當時以便衣進行監察行動。從通訊機得知2樓中庭有其他警員受到不知明人士襲擊,小隊於是打算趕往支援。

到達3樓扶手電梯位置,目睹D1手持一疊紙張向中庭位置掉下,令在場人士呼喊,於是A上查問D1,D1掉頭逃跑。

警署警長B指現場充斥大量記者及阻礙執行拘捕的人在拍攝

//其餘供詞暫不詳述//

後來警署警長B轉身維持秩序,發覺自己左手無名指骨折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2/3]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
爭議點:
• 警員使用過度武力,當時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D1的反應是恰當
• D2沒有意圖阻撓警員
———————

🐶第3控方證人 警員C
📌主問
案發前,C在3樓中庭位置追捕一位身穿黑衫黑褲的男子但最終並不成功。

C到案發現場時已目睹A倒在地上(面部朝天),而被告壓著A,A從後攬住第1被告,期間被告不斷掙扎,10356嘗試將被告的雙手扣上但不成功,被告的雙手不斷撞A,腳不斷踢。C隨即上前幫手,大嗌「警察 唔好再反抗」,他按壓被告雙腳。直到10356成功為被告鎖上手扣,C扶起A,看見A的頭流血,亦發覺自己左手手指公紅腫,有1cm損傷。

C在盤問下指事件太快發生,無法憶述當時有多少名警員控制被告,亦沒有留意附近警員的言行(包括B),雖然聽到有人講話但沒有留意內容,雖然C在10356身旁,但他沒有留意10356為被告扣上手扣的過程,C集中控制被告的雙腳,沒有留意被告上半身的情況,看不見有人將被告反轉或把被告的手向後扯。

C否認曾經使用警棍擊打被告的頭部,亦都看不到被告的頭部被打、面部被掌刮或被人辱罵。

🐶第4控方證人 10356
📌主問
證人收到消息後立即趕往2樓中庭支援,當他到達3樓中庭扶手電梯位置,聽到A大嗌「我宜家拉你襲警,好停喇,唔好再反抗」,見到A與被告在店外糾纏,當時A騎在被告的背上,他們很快便雙雙面部朝天跌倒,證人隨即跑去幫手。

證人目睹被告壓著A,被告雙手手㬹不斷撞A的腹部,證人便用警棍擊打被告小腿,選擇小腿位置是因為避免誤傷其他人,但被告的腳仍然不停郁動,想掙脫A的控制。

期間被告的手㬹仍然撞A的腹部,為了阻止被告攻擊,證人雙手捉住被告的左手,講「警察,咪郁!」,唯被告沒有理會依然掙扎,證人於是用盡所有氣力將被告雙手鎖上手扣。

其後,證人檢查被告的傷勢,發現他的右眼眼眉有半寸裂傷、左耳後方有1寸裂傷、左臉臉腫以及右手手㬹有1厘米擦傷,證人指不能肯定造成傷勢的原因。他隨後向A及被告詢問案發經過。

📌盤問
證人指沒有看到A其中一隻手箍住被告的頸,只是看見A攬住被告的上臂,辯方質疑被告雙手應無法活動,證人解釋前臂仍然可以活動。證人不同意被告手㬹的動作是為了讓自己起身。

辯方指證人看見被告手㬹撞A的腹部,質疑為何第一時間並非捉住被告的手,證人解釋當時一心只想制服,當刻的判斷是使用警棍擊打被告的腳。證人否認曾使用警棍打被告的頭或意外地打中A的頭。

證人當時耷低頭,沒有留意哪位警員在場,但他相信有警員幫手制服被告,亦沒有留意是否有警員協助他為被告鎖上手扣。

辯方指出:
- 證人首先將被告反轉,才扣上手扣 ~ 不同意
- 證人扯起被告的右手再鎖上手扣 ~ 不同意
- 被告講「我畀你鎖,你唔好打我」~ 不同意
- 被告自動畀埋右手證人鎖 ~ 不同意
- 證人為被告上手扣後,成個人稱起身 ~ 不同意
- 上手扣前,證人及其他警員用警棍打被告的頭部 ~ 不同意
- A箍住被告的頸,被告大叫「我透唔到氣,放開我」~ 不同意
- 證人指令被告跪下 ~ 不同意
- 被告有沒有跪下 ~ 沒有
- 在後巷,證人扯被告的頭髮、掌刮被告的臉龐、將被告的頭撞埋牆、羞辱被告 ~ 不同意
- 證人理應見到被告的眉角或耳仔流好多血 ~ 冇專業知識判斷流血係咪嚴重

🐶第5控方證人 警員D
📌主問
D指當他到達3樓中庭位置,已看到A制服第1被告,亦有同事上前支援,他目睹附近有30至40名示威人士指罵同事及叫囂,D於是與其他警員設立防線,以防有人搶犯或襲警,他們雙手拿著警棍向前高舉,大叫「警察,唔好衝擊警察防線」。

2010時分,第2被告在示威人士及記者後方大嗌「衝佢老母」並作勢衝向防線,突然間第2被告將目光投放在D身上,踏前並作勢衝向D,

D在庭上指示威者及暴徒之前衝擊防線的畫面加上被告講「衝佢老母」,令他心理有很大的威嚇,D於是隨即上前揮動警棍並大叫「警察防線,切勿衝擊」,目的為驅散及阻止他們的行為。D向第2被告的手部位置擊打3至4次,當他擊中被告,被告便自動坐在D的左手邊,D於是向被告指令「唔好郁,坐係度」。

及後,D返回防線直到現場受控,之後再返回第2被告的位置表明警察身份,並以「非法集結」及「阻差辦公」拘捕被告以及施行警誡。D看見被告用手掩住頭部,擔心他頭部受傷,於是將被告交由現場「穿著螢光外套,印有『急救』的人士」初步治理。D留意到被告左右望,擔心他逃走,於是為被告扣上手扣。

📌盤問
D在第2被告大嗌「衝佢老母」才注視被告的位置,D亦很快就講「警察防線,切勿衝擊」,未等D警告完被告便已向前衝。D亦指補錄口供中「撲向」他即是庭上所指的「衝向」他。

D指右手手持警棍擊打被告的左手近膊頭位置,D形容被告「上半身左右搖擺但下半身沒有郁」,打中被告後他便停止衝擊,然後才坐在地上,D便沒有再用警棍擊打被告。

辯方指出
- 被告向住D跑過去 ~ 同意
- 被告未去到D的身邊已跌落地下 ~ 不同意
- 補錄口供沒有描述被告附近的人穿黑色衫 ~ 以庭上口供為準
- 被告並沒有正面撲向/衝向D ~ 不同意
- 被告沒有衝擊防線 ~ 不同意
- 被告只是跣低,並非故意衝擊防線 ~ 不同意
- 被告沒有不合理地令警員工作更困難 ~ 不同意
- D沒有合理基礎拘捕 ~ 不同意
- D在混亂、嘈雜的環境中高度戒備,有人跑過來便先入為主及反應過敏,上前拎警棍制止被告 ~ 不同意
- 被告並非企喺度,D與其他警員用警棍打被告的頭部3至4下 ~ 不同意
- 被告沒有掙扎,他打側身瞓係地下,捲曲身體,雙手護頭,被警員擊打 ~ 不同意
- 口供加插「衝佢老母」及「停止衝擊防線」等字句是為了合理化使用警棍打被告
- 打完被告便很快將被告拉入防線 ~ 無印象
- 被告整個過程好合作,沒有左右望 ~ 不同意

辯方播放片段,顯示被告未到防線已跪低,警員向被告揮動警棍,被告在地上沒有反抗,他曲起身體,雙手保護頭部,坐在地上亦沒有坐右望,D均回應「畫面係」,辯方指片段內沒有「衝佢老母」或「停止衝擊防線」等字句,D反駁指片段錄不到聲音不代表現場沒有。控方亦指片段沒有拍攝第2被告較早時候的行為。

🏛法庭裁定第1被告及第2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案件明天09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3/3]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
爭議點:
• 警員使用過度武力,當時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D1的反應是恰當
• D2沒有意圖阻撓警員
———————
第1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第1被告作供時聲線如同自言自語,咬字又不清晰,不確定的內容以斜體表示)
葉官提醒被告作供或會自招入罪,被告有權選擇不回答證實干犯其他罪行的問題

📌主問
2019年12月24日2000時,被告在3樓中庭扶手電梯旁欄杆手持海港城小冊子,把它們拋到2樓中庭,被告打算往2樓離開。被告供稱沒聽到A講過「警察!你做乜掉嘢」,亦未有留意他的出現,他突然拉住被告的背囊,由於他抓住不放,被告感到驚恐,於是擰轉頭向前跑。

其後,A的雙手箍住被告的頸,雙腳夾著被告的腰間,被告期間沒有把A撞向牆,再跑幾步後失去平衡導致雙雙跌倒,被告亦聽不到A講過「宜家拉你襲警,你唔好再反抗」,A當時手腳仍然箍緊被告,於是被告說「我呼吸唔倒」,希望A能夠鬆手但不果。其後,多於一個黑衣人用硬物擊打被告的頭部。其後,不知明人士扯被告起身,屈曲他的手腕,期間仍然有人擊打被告的頭部,A緊箍被告的頸項,被告只好說「畀埋左手你哋鎖,唔好再打我」並主動遞出左手,最終10356將被告雙手鎖上手扣,期間被告也沒聽到「唔好郁,唔好反抗」,被告感到十分驚恐。

辯方呈上顯示被告傷勢的圖片,控方質疑拍攝時間,被告供稱是12月27日在家中由弟弟拍攝。照片顯示被告右眼眼眉、額頭、左耳前面有傷痕,而頸右有瘀痕,被告供稱是A箍頸時造成。

被告被帶到橫巷後,被要求望向牆及跪下,同時有不知明人士毆打被告、扯他的頭髮撞向牆,掌刮他的臉脥及辱罵他。雖然10356有用紙巾試圖抹去被告的血,被告表示「印極都印唔乾啲血」。

總括而言,被告供稱聽不到警員的警告,亦看不到警員展示委任證,直到被鎖上手扣才意識他們並非黑社會/黑衣人,而是警員。

📌盤問
被告知道當天有「和你Shop」活動,被告表示不清楚他的服飾是否與「和你Shop」活動參與者相似,表示以往都是這樣穿。控方質疑被告平時是否也如常戴口罩,被告回答「有戴過」。被告表示不清楚示威者之間以「手足」互相稱呼,被告認為當時3樓中庭戴口罩及穿黑衣的人士只是逛街,雖然現在有人嗌,但聲音重疊,被告不知說話內容,聽不到口號,較多的是喧嘩聲。

被告於1930時到達海港城,被問到案發前的行動,被告選擇不回答,被告在海港城取了介紹海港城商鋪的小冊子。取得小冊子後再觀望2樓中庭位置情況,被問到為何把小冊子掉落2樓中庭位置,估計被告是選擇不回答?但認同高空擲物是非法行為。

被告供稱掉完小冊子,從沒有考慮過附近有便衣警察巡邏,亦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警察。控方指警員講「警察!做乜掉嘢」一定是指向被告,被告強調當時沒有聽見,如果清楚聽見一定會回望,堅持被A觸碰後方意識他的存在。

控方質疑為何不立刻問「你做咩嘢,你邊位」,被告辯稱「做完拋紙,驚所以即刻走,拋完唔想畀人見到」,當被告第一眼看見A,覺得凶神惡煞,一兩秒之內無法辨識他的身份,後來箍頸便認為他是黑社會或暴徒,被告沒想過拋完紙後,可能是被警察捉。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向附近的公眾求救,被告辯稱即時反應是逃走?沒考慮過向他人求救。

被告否認揈身時令A撞落牆,被告供稱一直被A箍頸,如果呼吸困難,控方指被告理應用手攝在A雙手之間,被告強調當時被他人毆打頭部,所以只能呼叫。控方表示被告看見他們手持伸縮警棍,理應知道他們是警員,被告則辯稱看見「棍狀攻擊物體」,亦否認在電視上看過伸縮警棍。被告亦堅稱未曾看過B展示委任證,遇襲亦從未聽過他們自稱「警察」

被告表示期間雖然有掙扎,但沒有故意向A批㬹,只是想撐起身子,被告同意撐起身子毋須挫A的腹部。被告回應被人扎住雙腳?因此無法揈手揈腳,被告同意有用力掙扎,但並非如警方所指「揈手揈腳」。當被告被打側身,屈曲手腕並扣上手扣方知道他們是警員。

🚑第2被告的證人 蘇子健
📌主問
本身有聖約翰的證書,當日得悉有公眾活動,因此當天以義務急救員拯救傷者。

約1900時,人群開始在海海城內聚集,他們在1樓聖誕樹唱歌、嗌口號並兜圈式遊行。約1930時,證人於3樓中庭位置望到疑似便衣警察出現,警民之間開始對罵,約10名便衣警員組成防線,證人與警員對望並觀察現場環境。發現防錄內有傷者流血,身邊有急救員要求為傷者急救。

突然,眼前的警員向證人右方望,右邊傳來更嘈吵的聲音,有2名人士在防線前因失平衡而跌倒。

其後,證人為傷者檢查,觀察到頭部有輕微腫脹,即時用冰袋冷敷。另外,亦檢測到傷者出現缺氧情況,因此呼叫救護車。

📌盤問
證人承認事前並不認識第2被告,亦不知被告為何出現在海港城。證人承認應辯方傳召是為了道出事實經過,但並非為了讓被告脫罪。

控方指證人當時專注於眼前傷者,加上現場嘈吵,認為證人無法聽到「雪花秀」外的聲音,證人認為取決於聲音大小。證人向右望後,第一眼見到有人於防線3米外以急步跑向防線,跑前半米便跌倒。遭控方質疑證人於主問時沒有提及起跑狀況,在裁判官詢問下,澄清第一眼望去時,他們已在跑步狀態。

控方質疑證人右方人群阻礙視線,證人反駁沒有阻礙視線範圍,其後又同意右手邊有人阻礙視線。在覆問下,證人澄清大體上有人會阻擋他的視線,但並不阻礙他觀察案發經過。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5日1430時結案陳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4/3]
#1224尖沙咀
#拒捕 #阻差辦公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控方Mr.Yip在庭上簡述回應
有關D1控罪,有兩項爭議點:
第一,在扣上手銬前,D1是否知道PW1-3是警察? 控方立場是D1必然是知道的。PW1曾經有大嗌,當時附近位置無乜人,D1有回頭望住PW1。跳格的閉路電視影不到此情況亦不出奇。警察在整個過程中都沒有清晰表明自己身份是難以置信的。D1作供時說被警棍打,又叫他們出示委任證,說受襲時不知道他們是警察是自相矛盾。就此控罪,控方亦不需要證明被告知道他們是警察。(以下法律條文及控罪要素的描述省略)
第二,警員是否使用過分武力。警員使用的武力程度是根據被告的反抗程度及當時環境而定。PW1指D1用力掙扎,用手踭鋤他的腹部,顯然不是只想企起身的動作。
就D2的控罪,控方認為D2是否故意阻撓警員不是一個issue,當時警員已設立防線,雖然是便裝但持有警棍,現場人士亦大叫他們出示委任證,D2必然知道在他眼前的是警察。D2從近雪花秀的牆邊跑向防線,辯解稱沒有撞向防線,只是跣低了,但他衝擊的意圖明顯,一般跑步如地下沒有障礙物亦不會跣低。而即使D2只是意外跣低,亦已對PW5執行工作造成困難。

🌟D1辯方大律師回應控方:
如果D1當時以為是被不同政見的人士襲擊,他的反抗是否屬於正常行為?法庭亦要考慮被告的信念,即是D1是否真誠相信他們不是警察。
另外,警員使用的武力超出合理標準,控方沒有提供任何證供能夠解釋D1的可見傷勢,而那些傷勢亦不是輕微。

🌟D2辯方大律師回應控方:
有關D2跌低的位置,DW說是離防線約五至六米,PW5則說是兩至三米。此距離的重要性在於D2是否可以聽到PW5叫他停止衝擊防線。PW5和DW皆同意現場嘈吵。PW5聲稱D2大聲叫「衝佢老母」,然後PW5大叫「停止衝擊防線」,但cctv片段亦收不到這兩句叫聲。
辯方說法亦指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D2知道他前面有警察或防線,D2最初接近的位置離防線有一個彎位,而防線前沒有警察膠帶,亦沒有警察叫人離開。
PW5在庭上作供時說見到D2的眼神和口罩郁動,但書面口供沒有記錄,是誇大其詞。
cctv片段看到D2和其他人一起跑,可能是因為見到有警察在後面追截,跑到附近才見到防線,因為想急速停下而跌倒。控方沒有理據基礎去達致D2有意圖阻撓警員的結論。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224尖沙咀 #審訊[1/2]

李(23)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修訂案情: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近中間道管有七條膠索帶;於同日同地保管或管有一支噴漆和三個打火機。

不認罪

控方證物P20(一段open source的影片)長達92分鐘,控方指會截錄其中10分鐘作參考,辯方指其中只有2分鐘影到被告被補情況,其他時間均影不到被告。

雙方對片段不爭議真確性,但對播放影片時長有爭議。

商議後決定只播放P20其中3節總長約十多分鐘的片段。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

PW1警員22539陳曉光(同音)作供完畢。

無需傳召PW2、3,或不會傳召PW4。

押後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224尖沙咀 #審訊[1/2]

李(23)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修訂案情: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近中間道管有七條膠索帶;於同日同地保管或管有一支噴漆和三個打火機。

不認罪

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兩位辯方證人。

控方仍盤問被告中,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224尖沙咀 #審訊 [2/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李(23)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修訂案情: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近中間道管有七條膠索帶;於同日同地保管或管有一支噴漆和三個打火機。

不認罪

》》》被告繼續作供,控方盤問

被告在一所津貼學校擔任實驗室技術員,合約在2018年8月31號期滿之後轉為長工,但校方無安排簽任何文件。

在事發前約一個星期,因為要準備實驗課材料,發覺冇黑色圓錐瓶,學校無黑色噴漆,有問過另一名技術員,但無問其他科老師,因為唔熟識,記得屋企有,於是在18/19號帶返學校,24號噴咗,當日帶回家;與父母和妹妹住長洲,父親係廚師,母親係侍應,妹妹係學生,冇人從事裝修,噴漆係用嚟噴單車。

被截查時雙手帶着手套,背囊內仲有單一隻手套,係因為早前在實驗室搬運硫酸,液體彈上手套,爛咗,所以掉咗一隻,另一隻放落書包,買咗一對新嘅,用作準備教材用途,就係帶緊嗰對,學校唔會有手套供應,最多買完返嚟之後claim錢。

點解會有三把較剪,因為學校有個燈光音響學會,會有學生幫手set場,需要分工具給他們,用來剪膠紙和索帶。

背囊內有頭套,係在22號參加一個集會時有人畀,知道可以用來遮掩身份但冇用過,因為好少執書包,所以仲係入面,書包內仲有好多其他物品,例如:耳機、書、濕紙巾、power bank, switch配件...等;背囊內的灰色頸套都係人哋俾嘅,截停是頸上戴的黑色頸套係自己買的,當時冇遮掩口鼻;當時身穿一件黑色外套,背囊內還有另一件綠色外套,是因為平日早上返工,長洲近海邊會好凍,所以會着多一件。

被搜出有七條索,帶每條長8cm,主控問知唔知可以一條駁一條去到56 cm長,回應有接駁位,一定無咁長;點解索帶放在筆袋之內,手套又唔放?因為筆袋已經有好多嘢,有兩個power bank,充電線,switch配件,和私人物品,無必要放手套。

Zippo打火機係用作交換禮物,買返嚟係分開兩盒,自己會用紙包裝成一盒,雖然換咗防風內膽,但係在zippo專門店買,係店員換的,仍然會有保用。

因為海港城商舖落閘,便離開行去THE ONE,不同意主控在昨日提出的路線,亦不同意主控今日提出的從海港落長樓梯,在左邊連卡佛隔離條巷行,因為嗰邊要落隧道,較難行,選擇行海邊。

途中有幫女仔搬水,行到太空館中間,開始混亂,有市民、記者、防暴,四邊都有人,行到近巴士站,因人多行出馬路,防暴趕上行人路,朋友被人群衝散,等咗一陣都見唔返,就繼續向前行。

控方向被告指出:
- 索帶不是放在筆袋之內 》不同意
- 承認事實中指在現場搵到三把較剪 》不同意,現場只係搵到兩把較剪,三個打火機,就話拘捕,返到警署先搵到第三巴
- 當晚在彌敦道行,頭向後望,警員搭膊頭就轉身走開 》不同意
- 管有索帶作非法用途 》不同意
- 管有噴漆和打火機意圖損壞財物 》不同意

辯方覆問:
重提在承認事實中寫住搵到三把較剪的問題,被告承認錯誤,無留意其中一句,「被帶到梳士巴利道...搜到三把較剪」,誤會以為係整件案件搵到。

家中有兩部單車,一部黑色一部橙色,噴漆是放在電視機隔離的工具,是用嚟噴單車。

22號有參與集會,之後去party room,離開之前係和平嘅,之後有衝突。

再睇相片冊,確認證物的來源(此部份省略),被告作證完畢。

裁判官請雙方處理好承認事實中,講到現場搜到三把較剪的段落,提議改咗佢,接受有機會錯,事情唔會係完美嘅,點樣都好,裁判官表示唔會承認嗰一段為事實。

》》》傳召DW1 莫兆祥老師

辯方主問:
莫老師喺學校科學課總主任,學校有三位技術實驗室技術員,在2016年認識被告,被告嘅工作範疇係負責IS lab,和設置燈光和音響,準備物料協助老師做實驗。

睇文件 - teaching schedule, 老師要跟住個進度黎教,技術員要跟着進度準備材料,其中一個課題係heat transfer, 實驗項目5.10, 比較顏色對radiation 嘅影響,器具係lab tech準備,通常用噴漆噴黑物料。

睇辯方證物D1,DW2見過類似物品,如果要添置噴漆器具,學校係不會提供,人員自行購買跟住claim錢,DW2表示個人經驗,有時會私底下提供,例如一隻雞蛋和幾粒葡提子。

睇文件 - 學校放假當值表,顯示被告要在24號返工,但當值做咩就無明文規定,通常係準備物料和做維修,但被告在24號做咗咩,就理論上和實際上都唔知,因為放DW2咗假。

所有課室都有音響設備,禮堂有大型音響,有流動喇叭,索帶好common, 被告當然要用到,在一兩年內見過被告有用;學校係有燈光音響組,由三位同事和同學負責幫手set場。

控方盤問:
第5.10項實驗,要用到黑色和銀色圓錐瓶,通常都係用噴漆,銀色或者可以用錫紙包住,黑色唔會用黑膠紙包,lab tech可自行決定,如果跟足書本指示,就係噴油。

19/20年度有四班中一,每班約30-32人,老師可以決定自己做示範或者有同學自己做,如果分組做就會分九組,需要九個圓錐瓶,但估計唔會分組,因為需要heater,學校無九個heater。

早前有見過圓錐瓶,因為被告要DW2做證人,就叫被告攞個俾佢睇,等被告幾時準備嘅就唔知。

控方作了簡單陳詞和呈上案例。

辯方陳詞
控方依賴嘅係兩條片段中的一小段,和PW1證供,PW1表示見到被告可疑,右手搭膊頭佢想走,叫PW1在相片中標示出,第一眼見到被告時的位置,和被告被捕時的位置,播出片段P21,見唔到被告有掉轉頭望,被告正常步速,見唔到PW1搭被告膊頭,無掉頭走,PW1就改口。

兩段片段中,除咗一小段見到被告,其餘時間全部見唔到被告,控方以片段做背景,但影唔到被告,見唔到有人用索帶、火機、噴漆,只係好多人,平安夜多人係正常。

被告冇案底冇犯罪意圖,噴漆攞返學校用,24號攞返屋企,下午放工後有交代去邊,盤問之下冇動搖,身份冇爭議,工作範圍冇爭議,工作時用私人嘢都係合理,被告冇意圖摧毁財產財產。

兩隻zippo打火機係當日買,搜出時在包裝盒內,用作交換禮物,有收藏價值,價錢唔算貴,說法合理;第三隻防風火機係自用,被告食煙,約六點先食完掉咗個盒,九點前冇買返,無不合理之處。

索帶係在學校攞嘅,24號有在學校用過,用剩七條,有橡筋扎住,PW1亦都確認,控方都冇實際質疑用來做咩。

控方依賴被告衣着全黑衫黑褲,被告可以有個人喜好,控方不能依賴衣著而作出推斷,片段P20見到好多行街市民都有著黑衫;背囊內有好多個人物品,有書有漫畫有其他控方冇咗記錄嘅物品,被告唔係經常執袋係可信。

控方未能合理令法庭作出唯一推斷,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希望法庭判被告無罪。

裁判官隨即作出判決
法庭要肯定被告有意圖損壞,主要係靠PW1, P22 & P21, 但PW1嘅證供和P21有不乎地方,PW1 形容被告被截停時嘅舉止,睇片段睇唔到,被告正常步速,PW1冇搭膊頭,只係見到從後向前衝,PW1話影唔到唔想表冇發生,覆問就改口,法庭唔能夠安心信纳。

索帶、噴漆係合法嘅工具,控罪係要靠環境證供,例如:時間、地點、在身上邊度搜到。

被告係穿黑衫黑褲,手帶3M手套,仲有其他物品,但事發是在平安夜,四處有人群,有男友女,有不同顏色衣服嘅人,海港城嘅片段和被告被截停時嘅片段時間不同。

被告在庭上作供,清晰合理,有證人支持,物品有不同解釋,索帶係音響用,噴漆喺實驗室用,火機係當天買,這不受爭議,法庭亦未能辯駁,就未作出控告嘅物品,被告都有得解釋,法庭亦都係冇得辯駁,鉸剪口罩呢啲都唔係咩奇怪嘅證據,被告嘅物品、文件冇內在不可能性,法庭判與⭐️兩項控罪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1224尖沙咀
#拒捕 #阻差辦公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審訊過程
Day1 Day2 Day3

⚖️詳細裁決內容

📌案情分析
D1 表示警員A 從來沒有向自己表明警員的身份。但法庭認為原因是案發現場嘈吵,警員A 有向D1表示警員身份,只是並不清楚。對於D1 被警員A 從後制服的片段,法庭表示因案發過程短暫,即使多番觀看CCTV 但仍然不能清楚看見D1的動作。再者,D1的身型不可能把警員A 孭起再撞向牆,他們的身型相差太遠。而有關D1身上的傷勢,並沒有證據直接證明是因為警員衝突造成。


📌辯方質疑警員口供
警員A的口供指自己把D1按在牆上,才跟他說「依家拉你襲警」。但警員B 的口供卻說當警員A 及 D1雙雙倒地,警員A 才說「依家拉你襲警」。雙方口供並不相符。

法庭認為整個過程只是數秒鐘的事,警員A 的而且確有說過這番說話,而且可能多過一次。因此警員B所聽見警員A 說的,未必是警員A 第一次向D1說的。
法庭認為證人證供有參差沒有問題,可信性高,故接納證人口供。

而有關各警員對警員A 與D1糾纏情況的口供,辯方律師認為各有不同說法。
警員A 指自己與D1糾纏情況混亂,看不見警員B.
警員B 說看見了警員A 的上半身
警員C 說看見了警員A 的腳
曾警員說當他發現警員A 及D1跌在地上便擊打了D1 .

法庭認為由於事件已發生近一年時間,證人對事件的記憶模糊是合理的,口供有出入也是人之常情。

因此,法庭接納所有警員證供。

📌不接納D1證供的原因
1. 就D1為何要佩帶口罩的原因
D1於作供時聲稱只會於學校時佩帶,但當主控再三盤問時,D1又再改口聲稱在學生裏也會佩帶,可見D1回答反覆,可信性成疑。

2. 就D1起身離開時的情況
D1作供時,表示只是想撐起身子。他同意撐起身子時毋須挫警員A的腹部。但當被主控盤問時,卻表示其實無需借力也能夠站起來,期間有用力掙扎。D1 不斷改變答案,可信性成疑。

3.就D1被警員箍頸的情況
D1被制服於地上,理應呼吸困難,亦不能說話。但D1作供時卻指出自己仍能說話,法庭認為並不合理。

4.就D1 表示於案發時不知道警員A 的身份
當D1於商場拋下小冊子,已經知道高空擲物是犯法的。當D1被警員A 制服時,仍然企圖逃走。可見,D1 根本知道警員A 的身份。

由於D1 的口供前言不對後語,被盤問時亦不斷修改口供,可見D1並不誠實,沒有在庭上道出事實的真相。

🟢法庭接納所有警員證供,不接納D1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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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D2的裁決
D2 的案發現場情況混亂。再者,法庭不明白為何警員B 可以在D2配戴口罩的時候看見D2在說話。
再者,D2被鎖上手扣後,根本不能移動雙手,但警員B 卻說被D2用雙手打中。
由於口供不可信,故法庭不接納警員B 的口供。
其次,法庭的影片可見D2已跌倒在地上,由於沒有證據顯示D2 故意衝向警員防線,D2可能只是不小心滑倒。

🟢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裁定D2罪名不成立。

----------------------------------
D1: 罪名成立🛑🛑
D2: 罪名不成立

📌D1 辯方律師求情
被告生於5人家庭,因為案件的原因,被告受傷需要留院。事件至今已經一年,對被告的心理造成大的壓力。再者,被告將面臨考試,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被告完成考試。
被告身為年輕人,被上年的社會運動所影響,因此魯莽犯事。如今,社會運動經已完結,被告重犯機會低。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由院長,老師及僱主撰寫。求情信中顯示被告勤奮,努力讀書,是一名勤奮的學生。

因此,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可以繼續樣被告保釋候判,讓被告準備考試。

📌法庭決定
由於被告並非於審訊前認罪,而且被告作供時答案不一,可信性低。法庭基於案情嚴重,表明不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認為必須判處具有阻嚇性的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0930判刑,期間D1需要還押,索取勞教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1)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裁決理由

-----------------------------------
判刑理由:

📏勞教中心的適合性
由於被告體能問題,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羈留在勞教中心,辯方引述黃智佳及陳柏洋案例,認為2至3個月監禁是合適的刑期。

📏案情嚴重
葉啓亮裁判官提出裁判法院上訴案例陳以晉,雖然該案沒有就刑期上訴,但原審裁判官經審訊後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而案情與本案類似。辯方指該案曾使用伸縮棍襲擊警員及試圖搶奪警棍,與本案有明顯分別。

裁判官根據上訴庭案例,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執行職責的警員,以確保他們順暢地執行職責。

就本案而言,警員A爬上被告的背後,試圖阻止被告逃跑,但被告用力把警員A甩開,甚至把警員A撞到牆上,需要警員B及C協助,被告在過程中仍然奮力掙扎。被告的行為令警員A前額受傷,後腦位置亦有傷勢,左邊小腿近膝頭位置亦發紅、警員B左手無名指折斷,導致他需要夾附夾板、警員C姆指腫脹。

📏判刑
葉啓亮裁判官考慮了整體案情,被告在案中亦有受傷,過程不足1分鐘,事件源於被告向中庭拋下紙張,被告現年21歲,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的抗拒程度。

控罪1: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控罪2: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控罪3: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裁判官考慮到三項控罪源於同一事故及整體量刑原則,三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個月監禁

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現金擔保:10000
人事擔保:10000(哥哥)
報到:每週1次
宵禁:22至06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可離港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貼Memo襲警案)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陳慧敏裁判官 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被告表示將會上訴,並表示希望申請上訴等候裁判官以保釋金 $10000 等條件批准保釋。

1038 庭內約10人 ~ 等緊開庭
1051 開庭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貼Memo襲警案)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陳慧敏裁判官 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

法官將會擇日宣佈上訴結果。
上訴理由等詳情將於下週二前補上。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PART 1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陳慧敏裁判官 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被告表示將會上訴,並表示希望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以保釋金 $10000 等條件批准保釋。上訴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5日作審理。

- 此直播並非即時直播,只是補回2021年6月25日於法庭內就住本案件的討論 -

📌 代表律師
上訴方:#陳永豪大律師#吳珞珩大律師|余大律師
答辯方:#羅天瑋高級檢控官

1049 開庭

📌 駁回刑罰上訴
上訴方陳大律師先進行陳詞。他表示上訴方將放棄判刑上訴,並集中申請定罪上訴。法官指,由於被告入稟放棄刑罰上訴,因此法庭駁回刑罰上訴。

📌 保釋方面相關爭議
當日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過後,判處被告即時監禁3星期,後來發現原來被告曾經還柙30天。因此被告於裁決當日理應經已完成服刑,然而當時裁判官批准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即被告的身份仍然為受擔保人,需要遵守保釋條件。

當中的問題就是被告經已完成服刑,但是他仍需要遵守保釋條件等候上訴。而裁判官未有處理這個爭議,即未有除去被告人受擔保人的身份。

因此早前被告到高等法院時任原訟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作申請,申請取消作為受擔保人的身份,亦獲批。

📌 上訴理由
#陳永豪大律師 先作出陳詞。他表示上訴方就本案提出了7個上訴理據。
第一個及第二個理據為法律相關,而第二個理據跟第六個及第七個理據有直接關連,第三個及第四個理據為控方證據可能出錯。

註:當時直播員亦未能聽到所有七個上訴理由,因此直播內亦未能詳細列出所有上訴理由,請見諒。

📌 敵對意圖 / 敵對態度
上訴方舉出 HKSAR V. SHEK KWOK NGAI (HCMA261/2016) 的案例,指出 HOSTILE INTENT (敵對意圖)不是「襲擊控罪」的元素之一。而於 HKSAR V. NG MAN YUEN (FAMC15/2019,即吳文遠向時任特區首長梁振英擲三文治一案) 中,判詞中的HOSTILE MANNER(敵對態度)或與本案的法律爭議有關。本案中,「襲擊」的其中一個重要考慮元素為被告當時有否敵對意圖,而被告當時有否敵對態度並非本控罪的入罪元素,但對於考慮被告有否犯罪而言仍有重要性。

📌 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上訴方指,本案的重中之重在於 MISTAKEN BELIEF(真誠但錯誤的信念,下稱MB)。

註:真誠但錯誤的信念,套用都本案的意思,就是被告以為PW1不會介意他將文宣貼到他背部(真誠相信信念),然而PW1卻非常介意(被告錯誤的信念),因而成了「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上訴方認為 MB 一詞代表着兩個重點,而原審裁判官有機會只是處理了這個詞語的其中一個重點,而忽略了另一個重點,繼而未能作出準確裁決。若法庭要就MB 一點判以上訴得直,則需要說明被告是否知道便衣警員(下稱PW1)的身份,以及PW1是否同意要將文宣貼在他身上。

法官認為,當時環境大家互相都是「三唔識七」,因此除非PW1同意了要將文宣貼在他背部,否則這就是對PW1的人身侵犯。即使被告是在參與和你SHOP 的活動,但是被告都未有上前查問PW1意願,便將文宣貼在PW1背上。

上訴方希望作出解釋,被告當時的行為或是先將文宣貼在PW1背部,再事後詢問他的意願,而被告當時懷著以為對方會同意他的這個行為的觀念。若PW1表達了他的抗拒,被告則會拿回背部的文宣。因此被告未有忽略PW1的意願。上訴方舉例,比如有一隻蚊於 #張慧玲法官 的臉附近,那麼當 #陳永豪大律師 為了殺死那隻蚊,則需要拍打法官的臉部,然而事前他並未有得到法官的同意,但他可能會以為法官不介意這個行為。法官質疑此例子跟本案中的情況不能相題並論,首先本案並非純粹「𨋢入面嘅碰撞」,眾人是在響應和你SHOP活動,而非兩人之間的交談,其次大家都是不相識的,兩者不能相比。

上訴方回應,指出兩者正正就是不能相題並論。於本案中,若PW1介意這行為的話,則可以拿走(口語:搣走),而被告所作出的行為亦未有令PW1受嚴重傷害。

上訴方再舉例,假若 #陳永豪大律師 跟余大律師一同去觀看某歌星的演唱會,大家都穿着同一件衣服,大家都拿着應援捧支持着歌星,在企位上「你打我我打你」。然後若果之後陳大律師於身旁看見另一個不相識的人,他也會以為那人是有類似想法的人,同樣跟他「你打我我打你」,誰知他不喜歡別人對他做這個行為。這也有可能發生的。因此放到本案,被告以為PW1會不介意他的行為,正正就是被告的MB(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法官則問道,一般人派傳單,都是會交到別人的手上,難道那些派傳單的又將傳單貼到別人的背上嗎?上訴方指,他曾經有將文宣貼在小提琴盒上,雖然並非每個路人,但他會將文宣張貼在與自己有同樣想法的人上。這是被告的真誠相信,之後才會有張貼文宣到PW1背後的行為。法官表示,她需要知道當時的環境及情況,及被告當時張貼文宣情況,並需要得知被告是否知悉PW1警員的身份。若被告明知PW1是警員,卻仍然主動張貼文宣到他背部,這就不是MB,而是挑戰他人。法官要求播放呈堂片段。在準備播放片段途中,上訴方則繼續陳詞。

上訴方表示,即使被告知道該名人士為警察也好,他所作的行為亦不等於有襲警,此舉可作是MB TO IDENTITY(對某種身份的真誠但錯誤的信念),即被告知道他在貼該文宣到警察背面,但既然該文宣又並非侮辱字眼,又不是粗口,而只是簡單字句及標語。被告可能以為,就算他張貼了文宣到PW1背部,他也不會介意,這亦是一種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上訴方續指出,MB有兩部分,分別為MB TO IDENTITY及MB TO CONSENT(真誠地誤信同意),而裁判官只是有處理到前者,並未有在判詞中處理後者。法官反問,裁判官可能都有處理到這個問題,即使她在判詞當中未有用到這些字眼,然而透過她的分析,是否可以詮譯為她有作過解釋呢?上訴方認為法庭不能夠假設裁判官有解決這些問題。

法官指出,以重審的角度而言,就着被告是否知悉PW1是警員,即使裁判官認為被告是知道的,然而若法庭觀閱證據後不同意,她是可以指出的。同樣裁判官判詞的對錯並非法庭最需要著重的,然而若她見到判詞中有不公平的地方,她都可以指出,上訴方認同。法官續指,認為本案的重點是在於「襲擊」的定義;被告是否知悉PW1警員的身份;以及被告有沒有MISTAKEN BELIEF。

註:在兩人的討論當中,有引述到 CHOU SHIH BIN V. HKSAR(FACC11/2004)的案例,指出「就案件的事實而言,上訴法院法官的司法管轄權是不受制約的,他們有權並確實有責任就所涉事宜作出裁決。」(引述自香港刑事檢控2011)。因此,若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有不妥當的地方,法官是可以並有責任指出的。

📌 觀看片段
P1(港大學苑片段)
https://fb.watch/6p7tL034Qo/
(由1:55 起,「襲擊」一刻為2:01)
拍攝人:DW2(學生記者)

簡單而言,爭議在於被告張貼文宣到PW1背部的力度。上訴方指,當時被告動作是「柔」的動作(可理解作非拍打的動作,而是輕摸背部的感覺)。法官則指,她看見被告是拍打PW1的背部,然後舉高手並向PW1揮手。上訴方指他們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是拍落PW1的背部,他的行為「唔係唔想俾你知」。

註:於討論較後部份,#張慧玲法官 有觀看截圖簿,並表示截圖簿能更清楚看見被告的行為。
按:#張慧玲法官 於庭上有拍一下手掌,以示範她所見到被告的力度。

📌 裁判官判詞問題
裁判官於她的判詞當中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寶珍(HCMA179/2016)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德章(HCMA741/2014,時任財政司曾俊華中蛋案)兩個案例,以證被告是在「襲擊」PW1,然而上訴方認為這些都未足以證明被告當發時候的HOSTILE INTENT,而裁判官的思路不完全。判詞中的某些關連位置有些不正常的地方,亦無從自身(PER SE)的角度出發。而第五個上訴理據,則是裁判官使用了客觀標準來了解本案案情,並未有理解當時的身份及案發時的動態等事宜,亦證明了第一個上訴理據的重要性。總結而言,上訴方認為裁判官的判詞有些內在衝突,亦未有處理一些被告的主觀意念。

📌 小結
#陳永豪大律師 陳詞的最後部份,他再次強調MB TO IDENTITY及MB TO CONSENT無論如何,都是兩個不同的焦點。以上是 #陳永豪大律師 的陳詞。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PART 2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陳慧敏裁判官 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被告表示將會上訴,並表示希望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以保釋金 $10000 等條件批准保釋。上訴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5日作審理。

- 此直播並非即時直播,只是補回2021年6月25日於法庭內就住本案件的討論 -

📌 審訊過程
#吳珞珩大律師 接着進行陳詞。她指出控方於案件審訊時有詢問過被告所作的行為,而被告經已說明自己吸收了以前貼文宣到其他人背部的經驗,並指「我相信佢(PW1)會同意」。同時,可能被告人沒有想過於商場內有便衣警察,當PW1也是黑罩黑衫,他才會作出這樣的行為。
法官則指,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是受該名女子影響,同時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得知PW1不介意被告的行為,被告只是說自己相信PW1是示威人士。

📌 審訊處理問題(上訴理由四)
上訴方指辯方有陳述時,裁判官應該給予機會辯方解釋。上訴方引用案例(按:直播員聽不到詳情),指若果法院及辯方於法院內觀看影片過後有不同的結論,而辯方不獲許機會作結論,那麼這對被告也是不公平的。上訴方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HCMA179/2019)的判案書的第72段中, #李運騰法官 指出,「關於上述《裁斷陳述書》第47至91段,上訴方無論是在書面上或在庭上的陳詞,都沒有指出該些段落中有任何不準確或錯誤的地方。由於本上訴案是以「重審」的方式進行,在上訴聆訊時,本席先後兩次向陳大律師發出邀請,倘若他認為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47至91段就各相關片段中的描述有任何失準或錯誤,或在排序上有錯,可以向本席陳詞,但陳大律師沒有接受本席的邀請。」上訴方認為,裁判官若果於審訊時有叫辯方律師作一些說法,她會表達。然而,上訴方指裁判官未有邀請辯方律師就錄影片段作出說法。

📌 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最後,上訴方指出於和你SHOP活動中,被告用創新方法顯示文宣,他不只是貼在小提琴盒上,更會將文宣貼在穿着深色或黑色衣著的響應者背上,亦有獲得他們認可,而在跟他們聊天及解說的過程中,知道他們是同路人,因此有這個真誠相信,而被告亦都有將海報貼在商場的不同角落。法官則回應,上訴方只可以話在商場不同角落有相同海報,並不代表是被告張貼的,因為在影片中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做過這些行為。

#吳珞珩大律師 完成陳詞。

📌 答辯方回應
就着理據四而言,答辯方認為整條影片當中,很清晰見到被告的行為對PW1帶來挑戰。片段中的影像已經拍攝得十分清晰,而裁判官亦無須毋須每格暫停去作解釋被告所作的行為。另外,辯方亦有為P1做截圖。#李運騰法官 的判詞經已回應了上訴方的理據四,可見理據四並不成立。

而就被告當時的動作及手勢(即「襲擊」的動作),他的行為必為故意的,而需要考慮的是究竟被告使用的是否非法武力。就力度而言,裁判官已接納PW1的證供,證明PW1被「印」的一刻感到有痛楚。而就方式而言,於呈堂片段P1中可以見到被告將文宣「印」在PW1背部的這個動作,對PW1有侵犯性,因而符合非法武力的元素,所以是可以演繹作「非法武力」。最後,有關敵對方式。答辯方認為就算被告是有輕微的觸碰,若PW1不同意這觸碰,那麼被告已是有使用非法武力。被告表示他未能辦認PW1,但裁判官已於判詞中已表示,她不選擇相信被告人的證供。因此,被告是明知警員身份而對警員作出挑戰。

答辯方表示,除以上所述之外,若法庭未有其他特別關注的地方,他會依賴書面陳詞作答辯。
答辯方陳詞完畢。

📌 上訴方回應答辯方的回應
就着答辯方指被告的力度及方式都是非法的,上訴方認為性質上客觀來說是非法的,然而即使性質上是非法,法庭亦需理解被告的「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MISTAKEN BELIEF)」。即使被告拍打PW1的力度十分大,亦為PW1帶來痛楚,這亦不代表被告的信念是錯的。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未有考慮案件中的主觀成分,例如被告的年紀及容貌。本案更重要的是被告當時的心態是否有沒有MB,多於被告的行為是否合法。於性質上,被告的行為很容易被演釋成為非法,但是法官應加上主觀成分及被告當時有否MB,再作考慮。

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於判詞中給自己定了前設,就是必定是年輕的示威者才會參與和你SHOP活動。裁判官亦未有於審訊期間向被告或PW1查問這個看法,而是在最終裁決(最後陳詞)時才表達了這個看法,上訴方認為這樣是對被告不公的。最後,上訴方指如果法庭最後將重點放於MISTAKEN BELIEF上,則需要解釋法庭認為被告行為的目的,而法庭亦需考慮「襲擊」元素跟HOSTILE INTENT的關係。

📌 上訴結果
法官表示由於需時考慮,本案上訴結果將會擇日由法官親自宣佈,而相關判詞會透過司法機構公佈。

約1255休庭

按:感謝你閱讀到這裡。直播員已盡最大努力嘗試理解當中的法律爭議,因此有部分討論內容被省略了。若直播中有誤解或錯處請告知。🙇‍♂️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張慧玲法官
#1224尖沙咀 #宣讀判詞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原審裁判官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被告表示會上訴,並表示希望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以保釋金 $10000 等條件批准保釋。上訴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5日作審理,法官將於今天宣讀上訴結果。

上訴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35
==================

1533 開庭
關姓事務律師到場。上訴人到場。
法官駁回定罪上訴,並頒下34頁判詞。
*上訴人早前已完成服刑

1535 休庭

HCMA202/2020 [2021] HKCFI 2245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731&QS=%2B&TP=JU&currpage=T

以下為判決書較重要的節錄
[ 段83至段86 ]

「83. 上訴人是否大力拍打PW1背部並非關鍵之處。無‍爭‍議的事實是上訴人將海報貼在PW1背部,PW1不同意上‍訴‍人的做‍法......上訴人不可能有該真誠但錯‍誤的信念。而上訴人在將海報貼在PW1背上時,明顯是懷著敵意及敵對態度。
84. 本席裁定上訴人蓄意向PW1施加非法武力,因此干犯了毆打罪。
85. 本席裁定控方...已證明上訴人並非真誠相信PW1會同意被施加非法武力。
86. 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 粗體及部分橫線後加,部分內容被省略)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2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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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上庭總結2022.06.01
2022.06.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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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陳慶偉法官
🕙10:00
👤許智峯(39) #宣讀判詞 (藐視法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勞(2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3項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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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4:30
👤方(43) #審訊 [4/3]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24) #提訊 (#0805屯門 非法禁錮)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2/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8/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37/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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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審訊 [1/1] (#20210604銅鑼灣 粗言穢語 妨害鐵路乘客的舒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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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 張(26) #裁決 (#網上言論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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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47名被告🛑戴耀廷,譚得志,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除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外,余慧明已還押逾2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4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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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1224尖沙咀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勞(20)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被告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辯方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定罪上訴

理由(一):警員捉住被告時沒有表露身份
控方回應指警員捉被告前曾與他有對話。

理由(二):幾位警員都不知道被告的傷勢,並不可靠

📌刑期上訴

理由(一):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指出量刑起點,只稱考慮了被告初犯而判處6個月監禁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4日0930宣布決定,期間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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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0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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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3
2022.08.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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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林(27) #案件呈述上訴 (#0825荃灣 阻差辦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葉(24)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日被判處6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勞(20) #宣讀判詞 (#1224尖沙咀 3項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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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3/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6/40] (#1119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11/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7/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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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黃(27) 🔥#判刑 (#0915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00
👥關,*(15-17) #續審 [3/6] (#20200701北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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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08黃大仙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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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龐(29) #提堂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30)🛑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1:00
👤陳(2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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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