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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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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 水佳麗裁判官
吳(38)🛑已還押54天 - 刑事損毁、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4元朗 #1102元朗

提堂完畢
被告繼續還押,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5日下午庭再訊

請送車🙇🏻‍♀️
還押處理: 將由側門 / 停車場離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1014元朗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2元朗
👤吳(38) 🛑已還押逾140天

撤回控罪
刑事損壞
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元朗西菁街順泰大廈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喜尚嘉喜宴會廳和百樂門宴會廳的地毯

裁判官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控罪及相關案情: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福喜停車場外,管有4個玻璃樽,3個含有三甲苯混合物,1個含有汽油

新修訂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桶共約100公升三甲苯混合物及2個裝有汽油的玻璃樽,2支卡式石油氣、漏斗、手泵和喉管。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14日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聆訊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02元朗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內藏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內藏汽油、4條布碎[控罪1],以及一罐卡式石油汽罐[控罪2]。

手機內有片段影到被告人在貨倉製作汽油彈,控方指出telegram有被告發出一張有關自己製造汽油彈的相片訊息

保釋背景:於11月4日首次提堂,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1月1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被拒,12月27日在 #水佳麗裁判官 席前沒有保釋申請, 3月31日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他的保釋覆核申請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以待申請法援及索取法律意見

法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9日區域法院1430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2元朗

吳(38)🛑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以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內藏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內藏汽油、4條布碎,以及一罐卡式石油氣罐
(2) 被控於同日在横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保管底控制5個桶載有約100公升汽油及主要成份為三甲苯的有機混合物、2個載有汽油的玻璃樽、2罐卡式石油氣、2個漏斗及一個膠泵連管,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02元朗

吳(38)🛑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福喜停車場外,管有4個玻璃樽,3個含有三甲苯混合物,1個含有汽油
(2)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橫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桶共約100公升三甲苯混合物及2個裝有汽油的玻璃樽,2支卡式石油氣、漏斗、手泵和喉管。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辯方無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被告還押候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2元朗 #提訊

吳(38)🛑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福喜停車場外,管有4個玻璃樽,3個含有三甲苯混合物,1個含有汽油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橫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桶共約100公升三甲苯混合物及2個裝有汽油的玻璃樽,2支卡式石油氣、漏斗、手泵和喉管。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控方指在吳手機內有片段影到被告人在貨倉製作汽油彈,亦指在telegram發現由吳發出一張有關自己製造汽油彈的相片訊息

背景:於11月4日首次提堂,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1月1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被拒;3月31日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再被拒;4月14日轉介至區域法院,保釋申請被 #郭偉健法官 拒絕,還押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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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提供法律意見及等候控方回覆
因非常多閉路電視片段及錄影片段需要審閱
亦已去信控方相討,首次被拒後再去信控方,正等候回覆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代區域法院再訊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堂
#1102元朗

吳(38)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2日09:30,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陳詞和求情,辯方需在開庭前三天交陳詞大綱,被告沒有申請保釋,繼續還柙。🛑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吳(38) #1102元朗
🛑已還押超過19個月🛑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福喜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法辯解及權限管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含有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含有汽油、4個布條碎及1個卡式石油氣罐。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橫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桶共約100公升汽油,其主要成份為三甲苯混合物,2個裝有汽油的玻璃樽,2個卡式石油氣罐及其輸送工具,即漏斗、手泵和喉管,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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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被告承認所有控罪並且同意案情。

案情:

在2019年11月2日17:28時,被告在橫洲福喜街福喜停車場外被警員截查,當時警員在被告的背包內搜出4個玻璃樽、1個卡式石油氣罐、也有一些濾罐、頭盔、面巾、防毒面具、手套、手䄂、戰術背心、生理鹽水、布碎和引有「香港人加油」字樣的T-Shirt等物品。

在同日17:40時,被告被帶上元朗橫洲福喜街橫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即是他的工作和居住地點。警方在當中搜出一些面巾、手䄂、口罩、卡式石油氣罐、防毒面具、手套、第四級雷射筆等物品。警方也在貨倉附近的鐵棚搜出防毒面具、一些花生油、黑色手套、藍色手套、面巾、膠桶、漏斗、手泵和喉管等物品。

消防隊長將那5個在單位內的膠桶當中的液體採取樣本化驗,第一個、第三個和第五個樣本有三甲笨成份,而第二個和第四個樣本有汽油成份。

經化驗後,控罪一涉及的玻璃樽中,第一個含有三甲笨和澱粉成份的340毫升液體,第二個含有三甲笨和澱粉成份的200毫升液體,第三個含有汽油和澱粉成份的400毫升液體,第四個含有三甲笨和澱粉成份的240毫升液體。控罪2涉及的2個玻璃樽中,第一個含有汽油和澱粉成份的440毫升液體,第二個含有汽油和澱粉成份的37毫升液體。

控罪一涉及的布條的長度是28厘米乘5厘米。

政府化驗師指控罪一涉及的材料可以共製造出4個汽油彈。簡單而言,當這些汽油彈被燃點,並因投擲到堅硬表面而破碎時,會形成火球,影響附近的區域。卡式石油氣罐方面,它會受熱爆開,遇上明火時會造成火球。

被告工作的倉庫共有4名員工,他們對本案物品不知情,工作上也不需使用汽油。

網罪科成功破解被告手機後,他們發現被告有使用Telegram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討論本案證物,例如被告在倉庫測試及製造汽油彈的情況;討論如何提升汽油彈的威力。被告也有提及這些汽油彈會在公眾活動時使用,例如將其投擲到輕鐵站。被告也有將攝有10樽汽油彈、2個膠桶、漏斗和鎅刀的照片傳送到群組內。

警方也在被告手機內發現一段錄像。即被告在倉庫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倉庫測試一支汽油彈的情況,期間被告有佩戴黑色手套,但沒有遮掩樣貌。期間他也有向其他人討論火勢。

播放片段:

內容是被告在倉庫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倉庫測試一支汽油彈的情況。測試期間,汽油彈有爆開,受影響的範圍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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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背景:

被告沒有案底,他沒有健康問題,但患有情緒病。

被告過往也曾擔任感化輔導,家長服務幹事和與幼兒教育相關的工作。他家人亦因他的性取向而離棄他,他的伴侶也已在之前離開他。

被告現時也有修讀監獄學課程,亦獲得倫敦一個展覽展示他的中英文書信的機會。他將來也打算離開香港繼續進修,從事獄政改革,推動囚權改革,例如他曾就懲教署口罩防護性低的問題發聲。

📌案情:

辯方指出控罪一及二是涉及同性質的物品,希望法庭能整體考慮判刑。

就控罪一,當時被告被截查時是正打算返回倉庫,而且當時警員已在倉庫附近埋伏被告,所以若非被告在外,被告會在倉庫內被捕,並在單位內搜出與控罪二相關的物品。

他在本案中也配合警方的調查,控方目前的證據也是因被告配合警方的調查才能得到。

📌求情信:

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出他已有悔意。

區議員撰寫的求情信也指出被告關心社會,已有悔意,他與被告在教會相識並結為朋友。

前立法會議員撰寫的求情信也指出被告有與他討論囚權和社會事務,也協助囚友生活,為人富正義感。他認為被告並非故意展示好的一面,而是真誠展示,因此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讓被告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其他人撰寫的求情信也展示出被告的良好品格。

📌有關100公升的汽油:

郭啟安法官就控罪一涉及的4個玻璃樽和控罪二的100公升汽油可以在本案中能製造多少支汽油彈表達關注。

就第一個議題,控方表示接納當時被告正返回倉庫中。就第二個議題,專家可以用2星期就100公升汽油可以在本案中能製造多少支汽油彈準備補充報吿。

辯方指出被告不會將所有100公升汽油用作製作汽油彈,有些會用作發電機運作之用。

郭啟安法官表示希望辯方能就此說法與被告作商討,若被告堅持說法,有機會要召開紐頓聆訊。

辯方表示會與被告再作商討。

辯方再指出當時有人致電被告,叫他帶汽油彈出外展示,但被告出外後找不到那人,即使被告致電那人但沒有回應,並在返回倉庫時被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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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1年7月21日10:00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吳(38) #1102元朗
🛑已還押超過20個月🛑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福喜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法辯解及權限管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含有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含有汽油、4個布條碎及1個卡式汽油氣罐。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橫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桶共約100公升汽油,其主要成份為三甲苯混合物,2個裝有汽油的玻璃樽,2個卡式石油氣罐及其輸送工具,即漏斗、手泵和喉管,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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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出已收到政府化驗所報告,報告指出該100公升液體可以製造最多約300支汽油彈。

辯方表示不會反對報告內容,但指出報告結果只是機械式計算方法得出,即只是以汽油總數除以可能汽油彈的分量計算上述總數。

郭啟安法官指數學計算只會是機械式,並認為專家被告人被搜出四支汽油彈的容量作為計算的基礎是客觀做法。

辯方明白並同意報告是客觀計算,但也指出報告結果的前提是被告有充足的玻璃樽。

除此之外,辯方指出本案未有搜出其他大量的原材料,例如澱份,故被吿未必能如報告所指製造出300支汽油彈。還有,雖然報告指出控罪1涉及的原材料可以製造出4支汽油彈,但現實上並未完成製造,即使已經完成製造,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會使用該4支汽油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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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辯方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95

辯方就控罪1的減刑陳詞: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黃崇厚法官在HCMA377/2016案中的判詞。

辯方引用DCCC57/2020案,當時胡雅文法官就控罪1判處被告2年6個月監禁。辯方認為該案被告身處示威現場,更加是接近投擲出汽油彈,現場也有市民及警員在場,故以情節相比本案會是較輕微。

辯方就控罪2的減刑陳詞:

辯方認為此控罪較縱火罪輕,希望法庭可判處較輕的刑罰。

辯方引用以下案例:

DCCC909/2019
祁士偉法官就此控罪以3年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DCCC278/2020
胡雅文法官就此控罪判處被告3年4個月監禁

DCCC97/2020 [2021] HKDC 517
葉佐文法官就此控罪以4年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辯方同意本案的原村料可以用作製造汽油彈,但並未組裝。而且被告犯案的地方是在他的住處,遠離民居及示威現場,希望法庭以5年監禁作為刑罰上限。

辯方認為若被告在倉庫內被捕,控罪1和控罪2的刑罰可同期執行,但認同被吿是咎由自取。

前文:

法庭指出本案是在2019年11月發生,而在同年6月開始正值反修例運動,香港出現大大小小的動亂,亦會出現有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動。法庭表示當時有人會向警署和警員投擲汽油彈,造成人財損失。此外亦有人製造裝備意圖在暴動現場使用或提供予其他人,造成人員及設施的損失。

法庭並不會在處理本案時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也不會就案件背景及政治爭議作任何裁決。

控罪1量刑:

法庭不明白被告為何要將汽油彈帶出外展示,而被告不就此出庭作證及被控方盤問,故此法庭不會就此理由照單全收,並認為此解䆁牽強及不合情理,因為該倉庫是私人地方,不明白被告為何要冒着被捕的風險將汽油彈帶出外,不叫聯絡他的人前往倉庫或是拍攝相片以展示汽油彈。

法庭指即使接納被告的理由,被告打算將原材料組裝成汽油彈並帶往公眾地方用作攻擊性武器對人造成傷害卻是事實,案情嚴重。

控罪2量刑:

法庭指此控罪是指被告將原材料存放在倉庫中,即使存放地點並非位處示威地點附近,但法庭認為被告有意圖將物品給予暴力示威者使用以衝擊公共治安,而且被告曾與其他人討論如何使用汽油潬,例如是在公眾地方使用,因此法庭認為案情極度嚴重,造成很大隱憂和風險。

法庭認為本案最嚴重之處是被告濫用僱主的信任,將倉庫變成危險品中心和倉庫,並在倉庫測試汽油彈,可見是精心策劃和非一時衝動,縱然他善良和奉公守法,但他為了表達政見而肆意破壞法治令人髮指,須以儆效尤,在判刑時亦需著重潛在的後果。

法庭指本案涉及的100公升汽油可以製造出的汽油彈數目難以想像,當中報告指出這100公升汽油可以製成300支汽油潬令人咋舌,後果非常非常嚴重。法庭認為這批汽油彈可以分發他人使用以破壞公共設施,而且被告掌握製作汽油彈的技巧,何況被告曾表示「啱啱搞掂10支」,可見他有準備使用汽油彈的意圖。

因此法庭認為被告將其工作及居住的倉庫轉化成儲存、製造及分發汽油彈的中心。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控罪1和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點分別為監禁2年6個月和監禁6年6個月,被告承認兩罪獲得1/3刑罰扣減至監禁1年8個月和監禁4年4個月,法庭另會將兩罪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至總刑罰為監禁5年,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499&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