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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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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3/6]
#0907太子

D1:甄(18);D2:朱(27)
D3:余(23);D4:楊(22)

控罪詳情傳送門

PW1 X警員已作供完畢
PW2警員Y已作供完畢
1510退庭,明日再續盤問PW3 警員Z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25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4/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上午審訊進度:
本案將傳召8位控方證人。

PW3警員代號Z,1030作供完畢。

傳召PW4 PC18434林浩祥(音)。
當時隸屬港島機動部隊Z連第二小隊,為拘捕D4警員。
1249作供完畢。

傳召PW5 PC6185 劉俊傑(音),為D2進行錄影會面,1300作供完畢。

午休至151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4/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上午審訊進度:
本案將傳召8位控方證人。
PW1-3警員代號X Y Z 作供完畢
PW4 PC18434林浩祥(音) (拘捕D4警員 作供完畢)
PW5 PC6185 劉俊傑(音) (為D2進行錄影會面)

1535開庭
PW6 高級督察 黃玉嫻 (音)作供中

葉官控辯點解要不斷讓各方抄寫一啲不爭議嘅地方,為何唔用65B呈遞?各方仍然可以盤問㗎?

其後控辯雙方同意其後三位證人,即PW6-8嘅證供以65B呈遞,若各方有需要盤問仍可盤問

1624休庭,明天再續處理PW6證供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2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0930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5/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本案將傳召8位控方證人。

傳召昨天PW6黃艷霞高級督察

傳召PW7 隸屬赤柱警署袁嘉宏高級督察
都是以65B方式傳遞口供

如果表面証供成立 D1 D2 D4 會作供
D3 傾向不會作供

10:05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5/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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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d3代表大律師盤問最後一名控方證人的某部分紀錄,歡迎旁聽人士補充,按此------

🎞辯方播放由香港開電視於案發當晚拍攝的新聞片段

由0056播放至0110

據辯方所講,片段一開始播放的時段約在案發當晚九點,即是警方差不多開始追截示威者的時段


辯:見唔見到剛才有白衫人士係畫面左邊打斜跑過彌敦道跑到畫面右邊
證人:見到 ,右下方嗰位?
辯:係,宜位女子或者宜位人士會唔會係你喺cctv同now見到嗰名你指稱係第三被告嘅女子
證人:可唔可以播多次
辯:好

重播片段

辯:見唔見到
證人:見到
辯:宜個人士係咪你喺cctv同now辯認嘅嗰位人士?
證人:好大機會係

辯方呈上一幅截圖

辯:剛才播放嘅片段係咪可以睇到宜位人士嘅正面?
證人:係
辯:我地番去1分09秒,就係宜幅截圖對應番嘅時間,你會睇到畫面中間有一個人士同你之前描述你認為係第三被告嘅人相似 黑cap帽 黑色褲 白色衫 深色鞋 。睇番截圖,當然像素一般喇,但係會睇到件衫嘅正面 ,同唔同意衫上面有較大嘅圖案?
證人:黑色圓形 ,係嗰心口位置
辯:正中間位置?
證人:中間左少少
辯:你有睇過證物當然咁講喇
證人:宜家睇片都係咁
辯:片都係有三段黑色xx(聽唔清)宜個成個圖案由三個黑色部分組成?
證人:不同意
辯:慢鏡睇多次 由0108開始播放

再次播放片段

辯:會唔會見到離遠睇只係一個黑點 但近睇會見到兩至三個較黑嘅部分
證人:唔同意
辯:我地用番截圖,截圖比較清楚,就算係圓形圖案,都係喺正中間係心口正中位置
證人:係
辯:我地睇番被告件衫嗰張相,一係我地睇相簿p7,我地睇番p7 第24張,同唔同意圖案喺心口中間偏左位置
證人:係
辯:並非喺件衫正中間
證人:係
辯:又再去第31張相。。總之你確認(被告人件衫)圖案喺左邊係咪?
證人:中央偏左
辯:剛才片入面嗰名女子 嗰個圖案係喺正中間
證人:唔同意
辯:並不是在偏左位置
證人:唔同意
辯:總括而言,我會話你主要辯認係嗰件衫,同唔同意?
證人:同意
辯:你冇去仔細比對 例如 有冇戴口罩 有冇戴帽 袋嘅拉鏈位置
證人:我唔同意
辯:你嘅比對主要係見到嗰個人件衫有一個圓點就話嗰個人係第三被告
證人:唔同意
辯:向你指出你比對嘅方法係粗疏、草率同馬虎嘅
證人:唔同意

辯方為該香港開電視的新聞片段向法庭申請證物編號,法庭將該片段列為證物D3(4)


辯:宜一個我地睇到嘅截圖,嗰圖案係連貫嘅圖案
證人:。。連貫嘅圖案牙。。。係一個黑色嘅圓點
辯:你堅持係一個黑色嘅圓點,而不是三個黑色嘅部分?
證人:係
辯:向你指出宜個圖案係比黑色圓點更大
證人:唔同意

D3盤問完畢,控方沒有覆問,D4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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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完結,各辯方代表大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各被告所面對控罪的表面證供成立❗️❗️❗️

D1 D2 D4選擇作供,d4另有一位辯方證人

D3代表大律師明早需於屯門裁判法院處理另一宗案件,預計11至12點才能到達本庭,他向法庭申請在他到達前,由d4代表大律師為他hold papers ,法庭批准。

辯方提議明日才開展辯方案情,法庭批准,宣佈明天早上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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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太子
#審訊 [6/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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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7開庭
D1被告作供主問呈上
辯方證物 D1-4(1-14)截圖(即證人 WhatsApp對話及圖片)、D1-5 影片;D2代表律師亦有盤問D1

11:05 控方盤問

11:30 D1律師覆問

11:45 休庭至12:15開庭

14:45 D2辯方案情 進行中

13:00 休庭至14:45

如果今日審唔完,可能需要OT或留待明早再審(但D1律師明早需要處理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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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6/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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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開庭

15:25 D2作供主問完畢
D1/3/4律師沒有盤問,控方開始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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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7/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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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以及D4的一位辯方證人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早上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最終陳詞,控方需於6月7日4點半前呈交書面陳詞予辯方及法庭,辯方需於6月9日4點半前呈交書面陳詞予控方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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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太子
#審訊 [7/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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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d4辯方案情----
補上d4代表大律師主問d4的部份審訊紀錄----------

辯方主問
(前面內容有待補充)
辯:你身處嘅位置有咩人?
被告:身邊嘅係街坊
辯:你去到所講嘅位置 ,之後點?
被告:我想八卦下,點解會封路,點解有人堵塞馬路,於是我行前,往太子方向
辯:但你屋企應該喺旺角油麻地方向
被告:因為我想八卦下發生乜事,佢地(應該係指示威者)在水渠道 彌敦道交界,我驚被定義為一伙人,於是我行前到聯合廣場近巴士站嘅地方
辯:係嗰度逼留左幾耐?
被告:十分鐘內
辯:記唔記得當時大概係幾點?
被告:9點50分大概
辯:你話八卦下 ,八卦左啲乜?
被告:我想睇下點解要封路,但我都唔明嗰原因
辯:但你當時聽到(警方嘅?)宣佈?
被告:係
辯:點解唔明嗰原因?
被告:我啱啱到,就見到警方係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築起防線
辯:我聽過你話想知點解要堵路,你話當時想睇下封路情況?
被告:係
辯:有警方證人話見到你有口部動作,當日點解有咁嘅情況?
被告:唔記得
辯:有啲片見到 你會×××(聽唔出) 有啲人叫口號
被告:我印象有講過一兩句嘢 但唔係叫口號
辯:咁你記得你講過乜?
被告:唔記得
辯:你逗留左10分鐘之後你有離開?
被告:當時我聽到有人嗌「走呀」,我轉向後望,見很多人都跑緊,咁我好驚,於是我跟住跑向住旺角方向
辯:即係你屋企方向?
被告:係,之後我望到始創中心安全,於是我停低喺嗰度,回一回神,之後就被拘捕
辯:點解要跑到始創中心?
被告:我覺得嗰度安全
辯:點解覺得始創中心安全?
被告:較空礦同冇乜人
辯:始創中心嗰度呢 行人路定馬路?
被告:行人路
辯:之後就被拘捕?
被告:係
辯:當你被拘捕後發生左乜事?
被告:俾警察壓低,之後唔記得喇,有同警察講番緊屋企
辯:即有解釋你當時番緊屋企?
被告:係
辯:最後想問你幾條問題,當時喺現場你認識身邊嘅人?包括第一二三被告
被告:唔認識
辯:你有冇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冇。唔係。佢話我有
辯:我問緊你
被告:佢話有,但我唔認同
辯:你有冇參與堵路?
被告:我有企過係馬路,但我冇堵路
辯:你有冇叫口號?
被告:冇
辯:你有冇鬧警員?
被告:冇
辯:你有冇使用鐳射光束或者持有鐳射筆?
被告:冇
辯:你有冇戴口罩?
被告:冇

(辯方主問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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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太子
#審訊 [7/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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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d4辯方案情----

控方盤問
控:被告我向你指出呢,你剛才講的情況,主要係為你當時你自己點解唔係參與非法集結集作一個辯解,同意嗎?或者我向你分析一下喇,你離開你當時嘅嗰個救世軍義工嘅活動,已經知道你地組織放你地早啲番屋企嘅,因為有一啲社會活動喺你住嗰區發生?
被告:唔同意,當時係製作月餅嘅材料用晒,即係佢口頭冇講嘅
控:剛剛你嘅講法唔係話你地救世軍team leader因為社會活動放你地早啲番屋企?
被告:我同意有早放,冇同意因為社會活動而早放 ,因為佢當時冇講過
控:咁唔緊要喇,你係地鐵上左車後,地鐵有宣佈有突發情況,所以關閉太子同旺角站?
被告:咩情況?
控:突發情況,你當時知唔知發生乜事?
被告:唔知道
控:你係深水埗落車,行番去你屋企?
被告:係
控:你都講話太子道西入彌敦道已經見到唔單止有好多人聚集,亦都見到有警員築起防線?
被告:可唔可以講多次?
控:你行番屋企途中,有見到太子道西入彌敦道已經見到唔單止有好多人聚集,亦都見到有警員築起防線?
被告:同意
控:你到嗰陣你知道近你自己屋企位置旺角附近有一啲可能比較激烈嘅社會事件?
被告:我走過去先知有,但並唔係激烈
控:唔激烈點解會築起防線?
被告:我印象中嗰啲示威唔暴力
控:你有參加咩?
被告:冇
控:你點知唔暴力?
被告:因為我喺現場
控:即係你只可以講你喺現場見到唔暴力?
被告:點為之唔暴力?
控:見唔到有人縱火、有人用雜物封路、有人照射鐳射光束
被告:鐳射筆有
控:因為你所企嘅地點有人照射?
被告:我企嘅位置嘅後面,有人拎鐳射筆照射,我地相隔左20米
控:你知道佢地用照射鐳射光束?
被告:所以我唔敢企喺佢地附近
控:點解?
被告:因為我覺得佢地係示威者
控:佢地係示威者你唔係示威者 ,咁點解要驚?
被告:我驚俾警方誤會
控:但你企喺一大班人嘅聚集位置度?
被告:唔係一大班,有記者係我身邊,我後面有一大班人,所以我冇企後面,前面有記者,所以我覺得安全
控:如果記者行前到警方防線,你都覺得安全?
被告:離警方好前嘅位置,都有記者,但冇市民,我企嘅位置仲有正常街坊市民,我覺得安全先企喺度
控:你知道警方不止一次警告叫人群離去?
被告:同意
控:你睇到有藍旗展示出黎,警告聚集人士離去?
被告:藍旗我印象見過,但得一次
控:總之你知集會被定為非法集結?
被告:我認為係講緊後面嘅人
控:所以後面關事,前面唔關事?
被告:佢地講示威者,但我唔係示威者
控:但你話驚喎
被告:所以我行前20米,即係喺完全係街坊同記者嘅位置
控:你話你走去嗰位置,理解下點解要堵路 、阻塞道路,期間逗左十分鐘?
被告:係
控:理解啲乜?
被告:想知道原因,但我理解唔到
控:10分鐘都冇理解到?
被告:係
控:如果逗留多10分鐘,會唔會理解到?
被告:唔會,我當時都想離開,預多幾分鐘後就會離開
葉官:預多幾分鐘嘅目的係乜
被告:我想觀察多一陣
控:指出你當時逗留期間你其實係參與集會
被告:唔同意
控:亦有叫口號或喧嘩
被告:唔同意


🔍控方讓被告睇證物P20附件18(應該係某呈堂片段的截圖)時間係09:51:37

控:你行左出去離開左巴士專線嘅白界,離開左記者同你左右嘅人,自己走左出黎 ,向住警方嘅方向
被告:我唔知點解行左出去,之後警方有叫我行番去,我都有照做
控:指出你係去挑釁警方
被告:唔同意
控:咁你當時做緊乜?
被告:我唔記得,我唔敢講當時諗緊乜,事隔太耐


🔍控方讓被告睇p20附件11(應該係某呈堂片段的截圖)時間係09:51:54

控:你話行番入去,睇下附件11,你睇到自己係邊,右邊數過第5個人,嗰個人明顯係你喇
被告:係
控:你唔係話你企係記者附近?
被告:係附近㗎
控:不過你唔係喺中間
被告:我第一時間去到係黏住記者,我隔離都係街坊
控:當時你俾狗叫你行番入去,你都唔理警告仲逗留喺有危險嘅地方
被告:因為宜個情況同我認知嘅示威活動好唔同 ,冇之前新聞所講嘅暴力,所以我覺得冇咁危險
控:指出你整段時間都在參與集會,一同做叫囂嗰啲嘅行為
被告:不同意
控:並不是你話喺嗰度逗留10分鐘理解下點解堵路,宜啲係你砌詞狡辯
被告:唔同意
控:就算啲警察衝過黎,人叫走你跟住走,你都話唔係一伙人?
被告:因為係全部人都走,街坊都走,所以我驚
控:點知係街坊?
被告:因為街坊裝束
控:正如你咁,唔係著黑衫黑褲 黑面罩,所以你話佢地唔係參與非法集結嘅人士?
被告:你可以咁理解
控:嗰度非法集結嘅人,同唔同意,中途尾段參與非法集會嘅人,佢地可以係街坊
被告:唔同意,可以係圍觀人士
控:佢地都可以即時參與
被告:有可能
控:所以你不能憑衣著界定
被告:係
控:所以你係之後決定參加非法集結
被告:我冇諗住參加
控:你之前可能冇,但你放工後有意圖而且行動
被告:唔同意 我只想觀察封路嘅原因
控:警察衝出時你可以選擇喺你宜家位置行去行人路或者巴士專線
被告:我當時好驚,冇留意情況,見到有路就跑
控:你跑係因為你身有屎,知道你自己積極參與示威 ,所以警察追,你就跑
被告:如果我逃避警察,我就唔會停在始創門口
控:你停低係因為你知道你冇機會逃跑,警察追到你
被告:唔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覆問
D4代表大律師讓d4睇證物d4(2)(一封信件)
辯:宜封信2021年5月22日事發年幾先講嘅?
被告:係
辯:剛剛盤問嘅時候問及中心提早放係因為月餅材料用完,所以完成左,冇特別講到因為社會活動而提早完結?
被告:冇提及

(覆問完畢,被告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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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大律師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
證人與d4是同科同學

證人稱於2019年9月7日,他跟隨學校到大窩口救世軍青年中心做月餅義工活動,活動時間是晚上7點至9點半,不過當日活動提早於晚上8點15左右完結,他的同班同學以及同科同學包括d4亦有參與該活動。
證人於晚上7點15分至7點半左右到達,而他到達時已經見到d4,同意d4應該在7點半前已經到達。證人於晚上8點15分至8點半左右離開,並沒有與d4一同離開,然後證人就搭地鐵回家。
證人同意他於晚上7點15分至7點30左右直至8點15分至8點半左右正與d4一同製作冰皮月餅。

(辯方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
控:或者我問你,記唔記得點解當日原本9點半完結會提早到8點15分完?
證人:因為嗰日已經完成所有份量嘅月餅 所以提早完成

(控方盤問完畢,證人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8/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代表:
D1: #陳凱智大律師
D2: #陳穎賢大律師
D3: #鄒學林大律師
D4: 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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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早前已遞交書面結案陳詞予法庭,雙方今日就著陳詞沒有進一步回應/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9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裁決

⭕️非即時,補回9/7/2021內容⭕️

D1:甄(18);D2:朱(27)
D3:余(23);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罪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罪成🛑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
不成立

📌辯方代表:
D1: #陳凱智大律師 ;D2: #陳穎賢大律師
D3: #鄒學林大律師;D4: 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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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控方證供評估分析:

關於警員X
控方指片段中,D2是清楚顯示在警員前方,不是後方,是有觸碰到,但警員沒跌低。
辯方不同意片段清晰顯示,因解像度低,以及拍攝角度和距離遠,不知道D2身處方位 。
D2主動去警員X右方,因此X感覺 到右後方有人,是沒有誇大。

辯方質疑警員X的可信性
X是失去重心,但沒有整個人推跌,而且當時X是半跪垂在地上,處於低處位置,難失去重心。
X與D2的會面紀錄中,指D2是從後推他,因此D2衝向自己的解釋是錯。
關於另一名男子推他一下,於是失去重心的說法。
D2碰了X的膊頭,於是X才會喝 止,即大叫「行開!」並推開D2。因為X要求D2行開,所以D2當時必然是在靠近自己。

至於X如何處理D1
X覺得D2想救D1只是個人猜測。
X作供指因為D2推他,所以他膝頭離開了D1,需要用手扶着地面,因為D2有衝向自己的動作,所以他嘗試拉遠雙方距離。
D2一連串的舉動令X需要伸手推開 ,正在跪着D1的同時,受到安全威脅,要伸手推開D2,令制伏D1的過程更困難。

關於D1鎖手扣
有女警為D1鎖手扣,辯方指女警記憶不可靠。X指當時有鎖索帶。但因為這是電光火石之間,場面混亂,所以記憶有錯十分正常。
此控罪重點不是誰鎖D1,而是D2有沒有令警員工作變得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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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警員Y

Y指D2從背部推X,不是前方,
否定D2推他右邊背部,不是前方 推,觸碰位置是上半身背部,所以Y的供詞是合情合理。

至於X被推後是否跌低
X是打側跌,不肯定是否左前側,未看到確實動向,當時是有前傾,但不知側還是斜。
Y把注意力放在D2,已經盡力,「畢竟作供不是記憶力測試,所以唔知、唔肯定都係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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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供評估分析

D1
D1與好友到聯合廣場等巴士,站在花槽位置想知有無車搭,發了信息給家人「封路」。
被告明知有集結,不但不回家,反而走去封路位置,用2-3分鐘拍攝。
但在盤問下得知,被告沒發送信息給家人,理由是想節省數據,想到商場有免費wifi時才發送。
法庭不接納沒有數據的說法。
因為被告去買口罩時,有發信息和圖給好友,在非緊急的情況下也願意發送。被告在被拘捕前5分鐘已行去旺角方向,期間沒向家人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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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D2由2016年起拍攝,是他記錄日記和觀察世界的方法。
被告每日都有相機,上班上學上庭也有帶。
當日到場主因是,很久沒有拍照,自從社運後便無法外出。
被告一方面指自己常常帶着相機,卻又說很久沒有拍照,案發當日下午他才去了大埔拍照。
控方指被告的照片任何人都可拍,沒有特別、沒有高水平。被告指拍照不必要富有藝術感,因為他是給自己欣賞。
被問到為何不用數碼相機,被告指喜歡黑白相。控方指數碼相機也可有黑白照,被告才指享受沖曬過程,明顯是在製作供詞。
被告指沒聽到警方叫人離開,但在後來又指有,只是因為位置很遠,覺得不關自己事所以沒理會。
被告是漫無目的帶着器材遊走,而且不是在行人路觀察。
被告看到有男子被黑衣人半跪,側頭貼地,當時黑衣人拿着東西。
被告怕黑衣人會對男子造成不利,以為他是被警察追捕的人,可是被告竟然上前提醒他?
被告指想阻止黑衣人打人,怕他傷害被半跪的男子,所以拍黑衣人的膊頭。
被告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說法。
在會面紀錄時,被告有不同招認,指九時在太子,想逗留多一會就走,有觸碰過X問「你想做咩」
被告指當天到場拍照,是想測試攝影技術,當時亦不知黑衣人是警察。被告指想拍照是因為「好奇,未見過,認為放火很有趣」。
可是在庭上作供有分歧。
被告指對拍攝甚麼都有興趣,當時單純想拍攝火,不是拍攝社運,也想訓練自己技術。
被告行為對X已構成襲警,他稱不知X是否打劫,所以他想幫D1,才叫X勿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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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D4知道有封路,所以提前在深水埗下車。他想八掛為何封路,所以倒轉去行。
行到太子大概用了10分鐘,見到前方多人聚集,警方有防線,馬路上也有示威者。
看新聞得知有示威者留守現場,被告不想被當作一伙,怕被警方誤會,所以到聯合廣場觀察。
法庭指被告明知甚麼事又在現場觀察。
當時被告有口部動作,但被告忘記說了甚麼,是說了一兩句,但並非口號。離開時見到有記者,也記得警察要他離開。
被告行為不符合說法,明顯不是單純觀察。
被告不認識其他人,不知自己口部 動作說了甚麼,卻記得警察叫自己離開,是選擇性作供。
現場有人大叫「跑啊」,被告指如果他想逃避,就不會一直在始創中心門口停留,認為那時情況安全、沒暴力情況。
法庭指被告可以沿行人路觀察,不必停留那處。
被告在前方位置,記者在身旁,後方20米有一大群人聚集,被告處於最前方,最接近警察,前方有警察。
當時沒有一個示威中心點,只核心示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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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情況是否構成非法集結?

當時有阻路,令交通阻塞,有人用鐳射筆,警方有防線,有驅散行動,有人走出馬路,有人叫口號。警方曾發出警告指有可能使用武力 ,要求現場人士離開,後來有追捕、截停情況。當時甚至有人在馬路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
從環境證供方面可見當時的情況,因此是屬於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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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有參與?

D1
當時環境四通八達,後來得知D1與白衣男不是一起的。D1在場逗留了2分32秒。指自己當時是路過,卻站在示威者前排。明知警方的警告,卻往馬路跑,而不是行人路。

D2
D2在場想拍照,一直跟着幾個持攝影器材的記者。被告有回頭舉機,警方越過他,他不是警方目標 ,明明他拍完照就可以走,卻在現場逗留一個多小時,又沒有拍攝相片,在庭上作供時無解釋。

D4
D4與示威者有一定距離,指當時是回家經過,想留下觀看歷史性一刻。
控方指被告有一同叫,有口部動作,卻無證據證明被告在叫甚麼。
一方面指自己是過路者,卻轉身與示威一起逃跑,而不是往安全的地方。
D4當時無裝備,既然是路過就應該盡快離開。被告明顯是共同犯罪。

總括而言
D1留守現場無離開,站在示威人群最前排。
D2覺得害怕但不離開。
D4跟住示威者跑

因此3人有共同目的,想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一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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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D3爭議影片是否能準確顯示他,在場沒有警員認出,所以只能憑影片去辨認,此舉動是危險,但如果片段清晰,就可以與在犯人欄的被告比較,無需專家辨認,一般人也可以。如果影片無法顯示容貌,也可以憑其他特徵去推論,例如衣著、行路姿勢。
當時始創中心,有黑長髮白Tshirt黑褲黑背包深色鞋的女子,招手示意傘,當時有人築起傘陣。
在Now新聞直播中,也可見到黑cap帽女子出現傘陣中。
由於控方不確認女子是否D3,所以
控罪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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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D2當時衝向警員X,令X分心,要用手推開他,令他更難制伏D1。
‼️控罪二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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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裁決

⭕️非即時,補回9/7/2021內容⭕️

證物處理:
除被告的個人物品,如電話、智能卡、八達通、相機歸還,其他證物充公。
D1 :歸還P8 7-9八達通、手提電話、智能卡,充公P8 1-6
D2 歸還P9 2-8拉架、相機、八達通卡等,剩餘充公。
D3 歸還 P10全部。
D4 歸還P11 4-7 手提電話、記憶卡 智能卡、記憶卡,充公P11 1-3 8-10。
辯方證物留歸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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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1
D1現時剛剛19歲,是學生,案發17歲。
辯方希望索取更新中心報告。呈遞三封求情信,求情陳詞將於判刑時進行。
葉官指以往試過有人判處教導所,所以希望一拼索取教導所報告,辯方指教導所刑期可能比成年人刑罰更長。
辯方指就第一被告而言,案情中被告參與只係三分鐘係現場,參與程度低,無暴力情況,可能法庭關注被告在場會撞大聲勢,但被告只係企係行人路。
辯方申請保釋期間索取報告。就法律更新中心條例第四條(3)中,索取更新中心報告不一定要還押被告,法庭有酌情權。更新中心在條例上的字眼是「May」,而教導所是「shall」,因此索取更新中心報告並不需要一定還押。
而且,被告考完試,現在等候對卷,這時段對被告來說十分重要。
辯方也提及到被告家庭有不幸,要與家人相依為命。以往被告拿過獎學金。
辯方斗膽邀請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D2
D2為學生,因案件暫時休學,現時為學徒,月入不穩。家人有到庭支持。
辯方指被告一直合作,在錄影會面與警方合作,沒有推卸責任。身上沒有搜到任何工具,無遮蓋容貌辯方希望判刑時考慮。
就控罪二,被告承認有接觸過警員,雖然法庭無接納解釋,但案情並非嚴重影響到警員,而且只是接觸到警員X膊頭一下。
證供可以得知被告熱心影相,已有相關證書、作品呈上。希望法庭可以判處較短刑期。
當時被警員制伏時,有眾多擦傷,有廣華醫院醫療報告呈上,可見被告因事件受到教訓。
呈遞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可見被告表達歉意,也沒有傷害途人,受到深刻教訓,對其他人感到抱歉。
被告有3部相機,是自己存錢買,會於放假時去欣賞香港的美麗,可見並非大奸大惡的重犯。

D3
D3有訟費申請
自招嫌疑,被駁回訟費申請

D4
D4 呈上書面求情
今年23歲,在港出世,家人在場支持。希望法庭可以留意到,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考慮到案情,被告沒無實際受害者,以及無財物沒受損害,希望法庭判處較輕刑期。
不同求情信可見被告不同品格認證,有大專不同講師稱讚。求情信亦見到industrial attachment實習情況非常受人讚許。每封求情信都見被告有責任心,以及是顧家孝順的人,會照顧患病家人。是次行為有為本性。
事件後仍然在讀書,雖然上訴庭指出家庭背景並非考慮因素,但被告一直幫補家計,可見被告是品格良好,知道自己前景的年輕人。辯方希望申請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希望法庭可以先索取,認為適用與否可以之後再決定。
葉官指就算法庭判處社服令,但其後若控方律政司覆核,到上訴庭再處理時,判決社服令原則性錯誤的話,其後判處刑期較重的判決可能對被告更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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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7月23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D1還押索取教導所及更新中心報告
D2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D4還押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三位被告需要還押🛑🛑
(3人都沒有回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判刑

D1:甄(18);D2:朱(27)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罪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罪成🛑

1505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判刑

D1:甄(18);D2:朱(27)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罪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罪成

1505開庭
1520 判刑
D1:
‼️判入更生中心‼️
D2:
控罪一:監禁6個月
控罪二:監禁4個月 分期執行1個月
‼️總刑期7個月‼️
D4:
‼️即時監禁6個月‼️

D2有上訴期間保釋申請
‼️申請被拒‼️

1531完庭
(詳情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