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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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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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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辯方第二專家證人 天主教徒 黃宗顯醫生

辯方主問
黃醫生2001年畢業於香港大學內外全科醫學系,2007年獲英國皇家精神科醫學學院院士,2012年獲得醫療法碩士學位,2015年獲得一日本精神科獎項。工作方面,黃醫生2002年加入醫管局,2006年起在葵涌醫院智障精神科工作,至2016年轉為兼職,現時私家執業,在5年前開始亦在中文大學擔任駐校精神科醫生。公職方面,黃醫生2006年開始任不同公職,曾擔任樂智協會(NGO)director,亦作為專欄作者撰寫不同著作指導公眾如何照顧智障人士,亦曾為各級法院撰寫超過150份精神科報告(控辯雙方都有),在智障精神科的工作經驗達15年。

黃醫生指出,被告曾在5歲5個月時做過一份SB測試(適合評估6歲以下小童的智力情況),得出被告輕度智障的結論。被告亦有做過一測試有關大腦適應功能(adaptive funtioning),以補充SB只能測出被告智商的不足,結論是被告智商水平的確是輕度智障。

黃醫生指出,平常人智能水平平均為IQ100,IQ在100-70可細分為低於平均(Low average)和有限智能(limited intelligence)。IQ在50-69為輕度智障人士,IQ在35-49為中度智障人士,IQ在20-34為嚴重智障人士,IQ低於20即為重度智障人士。被告IQ為66,與常人有明顯分別,根據美國精神科協會的標準,被告的輕度智障已對三大生活範疇構成明顯影響:
1. 概念掌握:理解能力、專注力、記憶力、執行力、抽象思考
2. 社交能力:有效溝通能力,情景處理能力
3. 實用範疇(practical): 自理能力,見工搵工能力、自我照顧能力

黃醫生指出,據被告只有9-11歲智商,有可能就同一話題在不同時間給出不同答案,因此需要多於一次加上充足的時間會面才有意義。黃醫生與被告兩次會面均在早上,每次一小時。

📌兩次會面內容
- 就被告的罪名,被告在第一次會面表示自己被告「非法集結、藏有危險武器,Lisa」「有7條罪」在第二次會面被告只能表達他被告非法集結。當黃醫生詳問被告知否甚麼是非法集結,被告指「佢哋當D集結係非法集結、佢哋覺得唔好就係非法」顯示被告不明白甚麼是非法集結,有可能是鸚鵡學舌跟住其他人講。黃醫生又指,被告講出「7條罪」有可能是他聽過其他人講,然後記低左

- 就律師,被告在第一次會面表示自己有一個姓「黃」的律師,「男人」「好快唔記得」,被告亦未聽過比法律指示律師,問「係咪社會服務令?定係判刑?」顯示被告對律師的角色理解有限,「9唔搭8」。黃醫生在第一次會面時並無向被告指出他被告罪名的正確答案,但指出被告能講出「非法集結」等名稱不等於被告明白其背後意義。

黃醫生指出,即使被告在成人後並無再作任何智力障礙評估,但他的智力不會有大改變,即使適應能力有機會改善,但因智障人士腦部停止發育,即使有少許進步,智商不會高左十幾20分。因被告智能不足,就算做幾多被告都未必理解到同經過到審訊。

黃醫生補充,兩次會面都有為被告進行兩個不同的大腦認知能力評估(cognitive assessment),進行一些大腦功能相關的問答。在其中一次會面,被告兩項評估的分數為17/30和10/30,顯示被告短暫記憶力弱,吻合報告和被告有輕度智障的診斷。黃醫生舉出例子,被告連鐘面的數字次序都未能正確排列。

- 對於被告是否有可能講大話的詢問,黃醫生指難以判斷,因此在兩次會面都有留意被告神情、反應、回應速度及看被告兩次的答案是否一致。黃醫生指出被告在兩次會面表現大致為:
1. 專心會面
2. 說話「一舊舊」有時會跳來講,有incoherent(不連貫)同irrelevant(不相關)的情況
3. 坦誠,即時回應問題
4.答案內容簡單直接、短
黃醫生強調,被告嘗試回答所有問題,最多只係話「唔記得」,而面對案件方面,黃醫生指一般人普遍會表現緊張,但被告在兩次會面均無特別緊張,加上他亦觀察被告庭上表現,他不理會法庭程序。顯示他事情處理理解能力有缺損。

控方盤問
- 黃醫生指在被告拿17/30分的測試,常人平均為高於24分,但他亦強調,就教育程度而言,若果本人進行該測試只得29分亦要檢查。在被告拿10/30分的測試,常人平均為高於26分,此測試視乎教育水平有機會有影響。黃醫生補充,兩項測試問題不同,但均有指向不同大腦功能,包括時間、地點的定向、即時短暫記憶、專注力、服從指令、閱讀、組織句子、畫圖、空間感、重複說話、抽象概念等。黃醫生舉出例子,指出被告未能分辨左右,亦未能指出一隻手錶和一把間尺有何相似之處。

- 期間 #蔡夢帆檢控官 一度詢問黃醫生一隻手錶和一把間尺有何相似之處,遭 #劉淑嫻裁判官 揶揄「咪兩樣都有數字、刻度個啲囉!」,庭上哄笑。

- 黃醫生強調,被告66的智商不能表示他的能力比一個智商55的人士好。就被告能說出案情的質疑,黃醫生指被告只能與常人進行簡單溝通,所謂「案情」的表達亦只是「玩Lisa,人哋比,齊齊玩」,只有受過專業訓練才能理解,加上要問好多次,問題亦要簡單。黃醫生指自己隨兩次會面外無見過被告,他不是被告主診醫生。

辯方覆問
- 黃醫生指假若常人非常耐心與輕度智障人士溝通,一般人亦有機會理解他們的說話。

- 黃醫生表示自己在公立醫院做過好耐,即使是主診醫生,對病人病歷了解有優勢,一個早上仍要處理多達40幾名病人,是公營醫院的限制。相關是否適合答辯的評估只有特別要求才會進行,而假如該智障人士經常轉院或轉地址,他的主診醫生便會換成另一人。

- 黃醫生強調,會面時間是否足夠及與被告溝通的課題十分重要,總括而言,被告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辯方第二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在6月9日前要將最後陳詞交換和給法庭存檔,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4庭再提堂,屆時將處理辯方第一證人盤問,假如控辯雙方在盤問後有需要,可以口頭補充陳詞。完庭前辯方向法庭呈上4項案例,控方則呈上2項。 #劉淑嫻裁判官 在離開前亦特意就有可能令主控難堪致歉,主控輕輕揮手表示不會。

(按:過往亦有不少有不同程度智力障礙人士被法庭判刑,希望日後有智力障礙人士面對審訊時的權益能有所改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補回11/6提堂資訊,非即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按此
D1已判監六個月,按此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按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
圍巾蒙面。

本案會在2019年7月19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法庭屆時會就被吿是否合適答辯宣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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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辯方第一專家證人 基督徒 郭偉明醫生

控方盤問
問:是否所有輕度智障人士均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答:要看每一控罪,若是簡單控罪如亂拋垃圾,輕度智障人士有認知和社會教育可明白,需要case by case和contextualise

問:管有危險物品是簡單還是複雜的控罪?
答:雷射筆一般人可能知道危險,惟對智障人士而言可能只是電筒或玩具。他們無能力認識雷射筆的光線、頻率、影響範圍等。

問:輕度智障人士有否能力了解甚麼是危險品?
答:他們不知甚麼是危險品,不知傷害他人的風險,不會刻意射人,被告說出用雷射筆「射地,整靚pattern」可理解被告將雷射筆視為玩具。

問:輕度智障人士不明白甚麼是危險品又如何知射人射地的分別?
答:所以咪要教導囉!majority 智障人士不會對雷射筆有深入認識,特殊學校都唔會教!

問:被告用雷射筆一定會射人?
答:不同意

問:輕度智障人士不了解雷射筆會傷人?
答:輕度智障人士有可能理解雷射筆為玩具或電筒

問:輕度智障人士有可能用雷射筆傷人而不自知?
答:同意

問:輕度智障人士對公眾安全構成危險?
答:就算揸住把刀都不一定會危害公眾安全!要看如何使用

問:輕度智障人士既然不知雷射筆危險性,自然就不知不可以對人射?
答:輕度智障人士唔識呢啲野,所以要教育,幼童不可誤服玩具部件都要教育,呢個就係社會嘅責任!

問:輕度智障人士對公眾安全構成危險?
答:🌟咁係咪所有智障朋友都唔應該比佢接觸雷射筆?佢哋去餐廳有無話唔比用刀叉?

問:輕度智障人士知唔知刀叉危險性?
答:刀叉係常用物品,輕度智障人士自少已接觸,不應與雷射筆相提並論,我無問被告知唔知刀叉危險性,社會、傳媒等亦可充當教育他們的角色

問:假若有人同被告講解,佢會唔會了解雷射筆危險性?
答:🌟要睇下你教育嘅方式,次數,同佢講幾多次,佢哋係一個slow learner來架,我試過有個案連落雨開把遮都要學十年啊!家長見到佢識咁做係喊出來架!所以佢哋唔係講一次就識架,如果唔係都唔使入特殊學校啦!

問:在未教育便不能理解雷射筆的危險性的前提下,如何判斷輕度智障人士不會危害公眾安全?
答:雷射筆之類的危險品唔係經常會用嘅物品,你要有個樣先可以架嘛。

問:不讓輕度智障人士接觸危險品他們便不會對公眾安全有危害性?
答:🌟照顧輕度智障人士要「一眼關七」,確保他們懂得保護自己亦不會對他人造成危險,所以照顧者同社會都要有支援,如果唔係都唔使搞咁多社會服務啦!

問:如何「一眼關七」?
答:要逐步教導,step by step,睇下佢做唔做到,明唔明白,有無危險。做到一次都唔能夠放心,要多次做到先得,例如用熱水沖涼,熱水唔係武器,但仍可傷人

問:沖涼時亦要「一眼關七」?
答: #劉淑嫻裁判官 此時指主控的問法不公平、不精準,「一眼關七」係一個spectrum來。

問:照顧輕度智障人士時要長時間專注,以確保他們保護自己或他人?
答:視乎智障人士的智障程度,智力愈低需要愈多工夫,。中度好啲,輕度再好啲,輕度智障人士如何照顧自己視乎個人情況,佢哋智力能力普遍只有細路仔Level

- 主控此時指出郭醫生的報告中有一段指輕度智障人士「will be able to work and maintain good social relation with others and contribute to the society」的描述,質疑輕度智障人士有相當能力。郭醫生回應指此描述是世界衛生組織在1989年制定的「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ICD)的一部份,距今已30多年,不符30多年後的情況。輕度智障人士做到好多野(many)唔等於做到所有野(all)。maintain good social relation可能只是與家長,兄弟姊妹等有良好關係。此描述當年的目的是提倡全球多接納支援智障人士,讓公眾知道他們不是「廢人一個」,亦給照顧者有期望,不等於他們的能力與常人一樣。

- 郭醫生此時補充,ICD11將在2022-23年度出版,取代ICD10對智障人士的描述。ICD11未正式使用,但只待世界衛生組織在大會通過便可使用。自己亦有份參與籌劃。「唔係一句話佢哋好叻就等同常人一樣」。

問:咁你可唔可以講下ICD11點形容輕度智障人士?
答:🌟academic嘅野就不在此多說,未通過嘅世衛文件亦不應disclose,我依家唔係give一個acdemic lecture,我哋應該針對個案來講,你想我講一個鐘書我可以架!雖然未到ICD11,ICD10都用緊架嘛。

問:甚麼是社會關係(social relation)?
答:你搞錯啦,ICD10唔係一個definition來,輕度智障人士可以工作可能只係庇護工場來架炸,唔係open employment來架,maintain good social relation 可能只係佢會知家人,朋友,兄弟姊妹,同佢哋有良好關係,唔會當佢哋無到架炸

問:被告對案理解?
答:報告指「had join protest....see if he could meet some frined there」,原話是「去示威」「睇野」「識朋友」「唔記得幾時去過」,亦有「太子站」「燒街衣」「打死細路」可理解為被告只係去湊熱鬧,好似去嘉年華咁。

問:對蒙面理解?
答:原話是「可能係」cover his face up,輕度智障人士記性差,佢哋唔係特登講大話,而係佢哋嘅meomory弱

問:對雷射筆理解?
答:原話是「人哋比」「玩」「發靚光」

問:被告似乎能理解你的問題?
答:要有技巧、慢、用多種方式、多次問問題、前後左右咁問,咁佢先會慢慢明問甚麼。

問:即是要時間、心機、技巧?
答:仲有經驗

問:你做呢份報告時有無咩提示?
答:就3項控罪做一份精神科報告,包括評估fitness to plea

問:甚麼是I部份的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答:係做精神科報告或者consultation時一定要包括嘅評估,指當日觀察patient,同佢溝通發現嘅findings,好重要架,入精神科第一日就要學架啦!I部份指被告僅僅可以適合答辯嘅結論只係成個報告嘅其中一部份,你要整體、統一所有部份先可以作出結論,唔係就咁睇I部份就結論話佢適合答辯架

- 郭醫生進一步強調,被告對本案只有partial understanding,抗辯能力just borderline,more on the side of mentally unfit than mentally fit,對本案顯然是一知半解,正如被告在庭上表現,他知否眾人正討論他?

- 主控此時質疑郭醫生在較早前為被告作的另一份報告結論為「borderline」,並無「more on the side of mentally unfit than mentally fit」的描述,郭醫生強調兩份報告結論一致,新報告的描述只是further elaboration

問:既然兩份報告結論一致,被告精神狀況差唔多?
答:同意,但依家罪名多左嘛

問:被告之前有案件,應去多左法庭?
答:去過唔等於知道發生咩事

問:被告多了去法庭經驗?
答:同意,但控罪都多左嘛

問:比較兩宗案件,被告現在更適合答辯?
答:被告第一次上法庭不知道法庭程序,唔代表今次就會醒好多架

問:對上法庭經歷完全失憶?
答:唔係完全失憶,係印象有幾深

問:再同被告講解一次法庭程序,被告能否理解?
答:視乎如何講、講多少次、是不是用他level的語言,若用專業名詞他不會明白。假若全部條件都能滿足,他才有機會明白

🌟🌟 #蔡夢帆檢控官 此時欲問郭醫生有否收費以撰寫本案報告,稱與他可靠性有關係,被 #劉淑嫻裁判官 質問「係咪單單案都要問個律師收幾錢,問個專家收幾錢?」辯方亦提出反對,認為這是相當嚴重的指控,亦與案件無關。裁判官最後不批准控方提問,強調專家證人須遵照指引作供,亦應知悉要堅守獨立性。郭醫生在確認有收費撰寫本案報告後亦回應指「我哋係高等法院啊個啲都有作供,我哋從來都係有碗話碗,有碟話碟,用幾十年經驗來幫法庭」
(按:主控邏輯可能為「愈收錢愈不可靠」➡️「愈收得多錢愈不可靠」➡️「只有無收錢的政府專家/證人才可靠」?)

辯方覆問
- 郭醫生補充指不是由一般人投入時間、心機、技巧、經驗等便可與輕度智障人士溝通,專業訓練為重要前設。郭醫生建議法庭應訓練一批有法律背景和智障精神科經驗的人士,有適當的linguistics style 和interview skills, 用以協助智障人士面對法律程序。

- 郭醫生強調,智障人士容易曲解所見所聞、調亂時序、混淆現實與故事,中介人可幫他們得到公平審訊,惟香港現時並無此中介人,因此被告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辯方第一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按:控辯雙方最後陳詞稍後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