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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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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答辯

楊 (26)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四名警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約60分鐘的CCTV片段。

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主要爭議事件經過、當天集結的合法性、以及被告有否「明知」而參與該集結。

辯方估計審期為兩天,但保險起見,最後申請三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審訊[1/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控方讀出案情,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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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PW1 - PC5187 陳志勇(音)
當日為便衣警員,喬裝市民,作供主要描述案發日在海港城2-3樓的觀察

📌播放P3: 海港城3樓CCTV
約17:20開始播放

📌播放P4: 316號鋪 CCTV
約17:28開始播放

📌播放P2 警方手提錄影片段
由PC 26832拍攝兩次防暴進場後行動

PW1觀看以上片段以確認當日狀況

🔹PW1 口供整合
案發當日8人限聚令生效,當值時長官訓示指懷疑有人非法集結。PW1遂被指派與警長8562及警員24598喬裝客人並各自獨立地在案發現場附近執行任務。

PW1從證物相片確認P4 CCTV位置、L3平面圖(P7)、316號鋪(M.A.D Gallery),並在平面圖上標注中庭位置

📌播放P2 錄影片段
約18:10警方發出限聚令警告並要求在場人士不要集結,隨後防暴警員由正門進入L2,再發出第二次警告。

🔸PW1 盤問:
長官訓示指懷疑有人非法集結,該訊息非第一身認知。當日PW1與同隊隊員24598一起執行喬裝任務,但分開行。目的為觀察商場大環境,非針對個別人士。當日商場仍開放,店舖繼續營業,有途人市民在場,所謂集結者無特定服裝,有不同顏色衣物,疫情間,人人有戴口罩。

下午5時多,約30-40人在詢問處逗留,漫無目的地「等緊野」。PW1認同此描述為客觀分析但沒有實際認知,即PW1不能肯定人群停留目的。因以約數表達,聚集人數或少於30人,PW1同意其中包括普通市民。

市民於有人叫口號首句時和應下一句。PW1同意自己曾處理社會運動案件,但不能判斷在該時段的社會風氣下市民是否會即興回應口號,同意有機會接下一句口號的市民或非與叫首句口號的市民為同一伙。

事發多時,作供前PW1會以記事冊等喚醒記憶,PW1憶述案發日警方曾發出限聚令及非法集結警告。辯方律師指P2片段只聽見限聚令警告(第一次警告),PW1同意並稱有可能自己作出混淆。

警告後有小部份人離開,包括正常購物市民,律師澄清仍有部分購物市民未離開,PW1同意。

L3有人叫口號時令市民急步離開,而早於防暴進場前(17:32前),現場已有人叫口號,而防暴進場後,即17:32-18:11期間,仍能聽見少量口號。

辯方律師再次播放片段以確認兩次防暴進場的情景(即17:32及18:10)

PW1在即日晚上補錄的口供中17:32-18:11期間無記錄現場有人叫口號,但其他時段記錄詳細,如17:00及18:11均有記錄口號內容,可見PW1有盡力記下細節,但偏偏17:32-18:11無記錄,律師問PW1會否是今天作供記錯或混淆?PW1不同意。律師再問PW1只憑記憶講,文件上無記錄,為何如此肯定?PW1堅持該時段有人叫口號,但忘記口號內容。

18:11 現場市民有說話但P2片段聽不清楚,PW1亦記不起。(除了口號:黑警、賣國賊、走啦死黑警,PW1沒有提供其他叫罵例子,而「走啦死黑警」無在記事冊記錄。)

17:32-18:11間,聽到有人在L3叫口號但不能辨認位置,只確認是中庭位置,而當時PW1身處L2,PW1觀察期間順住人流行,再Uturn番中庭,位置一直變動中。聽到L3有人叫口號時沒有抬頭望,亦沒有考究聲音來源,只聽到音源來自中庭,但沒有看見叫口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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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小休至12:30

12:41 開庭
🔹PW2 - 偵輯警員24598 劉啟同(音)

主問未完成,作供內容請參考下午進度: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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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同庭續審

💛感謝旁聽人士提供資訊💛

注:手足感謝旁聽人士支持,更邀請旁聽人士到其他庭支持判刑手足,並寄語:辛苦大家啦💛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審訊[1/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控方讀出案情,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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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上午進度按此

下午進度:
🔹PW2 - 偵輯警員24598 劉啟同(音)
當日為便衣警員,喬裝市民,作供主要描述案發當日在3樓對被告的觀察

🔹PW2 主問
📌案發經過概要
時任油尖區特別職務隊第二隊,10:30開始當值,11:45上級姜女督察作訓示,PW2被指派到海港城喬裝途人,因有情報指海港城有人有擾亂秩序行為,需防犯任何人於海港城作出非法行為如集結或刑事毁壞。

PW2指當日有「和你Shop」號召於商場叫口號作反對政府活動。訓示後一直留於警署至5月24日下午四時才到海港城執行職務。直至約6時,到達海港城店舖,見人群在上址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當時觀察到一男一女和應口號,引起PW2注意。

18:00前PW2經港威商場行往海港城海運中心,18:00前未有特別事情發生,只是喬裝途人,周圍行,無特別野做緊,期間聽到3樓有喧嘩聲,所以前往觀察。當時由警長33347帶隊,現場還有女警員19930。

18:00時PW2身處海港城3樓Ralph Lauren,(位置標注於P7: L3平面圖),當時見到欄杆有50-60人聚集,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其中有一男子叫「時代革命」,同行有一女子,引起PW2注意,之後一直保持1-5米距離觀察,二人一直徘徊,男子間中會呼叫口號。

直至18:11,2樓連卡佛有防暴進場,發出警告,兩次警告後,男子行近玻璃欄杆向軍裝同事講「721又唔見你地出嚟」,軍裝同事衝上來截停二人。PW2認出其中一名軍裝同事為警長493,(本身PW2私下認識該警長),遂打電話告知警長該對被截停男女在上址參與非法集結,但PW2無前往截停位置亦無表露身份。

📌人群聚集位置及行為
50-60人分佈於3樓欄杆位置,周圍都有,例如證物照片8-9 中的Ralph Lauren(313號鋪)和Boggi Milano(317號鋪),而313&317位置均朝向玻璃欄杆。

未聽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前,在場人士亦有大叫其他口號(如黑警死全家、香港人報仇等)。

📌受觀察男子的行為
男子叫「時代革命」時,與PW2距約一米,PW2唔識形容聲浪,但確認是前方男子(朝玻璃欄杆方向)發出,因口罩有郁。PW2當時在男子左邊(於草圖上標示位置) 與男子之間無障礙物,光線非常充足,能清楚見到男子大聲叫。

男子身穿黑衣、黑短褲、黑鞋、白口罩。有一女子尾隨男子,一直與男子同行,緊貼男子,叫囂一刻女子腳步稍有停頓,觀察期間二人一直徘徊。

📌觀察二人時的細節
PW2為隱藏身份,不會站於固定位置,不時郁動,避免惹人懷疑,但保持在固定範圍內繼續觀察該一男一女。

男女徘徊位置距離PW2約1-5米,PW2約5、6點到現場,男子叫「時代革命」時PW2冇記錄當刻時間,觀察二人直至防暴到場,估計整個觀察期約10分鐘。

全程10分鐘,PW2視線無離開二人,徘徊間口號聽得唔清楚,故無在口供記錄低,只知二人口罩有郁,有和應口號,但環境嘈吵聽唔清楚內容,和應時二人朝向玻璃欄杆。

18:11時PW2因清楚聽到警方發出警告,故知道防暴進入L2。警方警告時L3在場人士繼續叫囂,大部分無理會警告。18:11首次警告後,相隔好快就有第二次警告,當時PW2向Boggi Milano(OT317)行過咗少少,令自己視野更廣。

第二次警告後,一部分人離開現場,同時防暴突然衝上嚟,在場人士立刻四散。男子行去玻璃欄杆位置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 當時PW2距男子約3米,兩者間無障礙物/其他人阻礙視線,男子身旁有女子一起。當時只有男子叫,無其他人叫口號,故PW2聽得清楚,叫完後防暴同事從313號鋪左邊樓梯跑上嚟,男子向PW2方向移動,後被防暴截停。

📌截停後
截停二人後,PW2認出警長493,致電493確認二人有參與集結後離開。防暴亦有截停其他人,但實際數目已忘記。警長493有與其他防暴一起,但忘記實際警員數目。期後主問下PW2改稱:唔肯定有冇其他人被截停。

主問澄清PW2身處位置與截停位置距約3米,視線無受阻,截停二人時PW2睇唔到他人被截停。換言之,PW2打比警長493時無需確認截停人士身份,PW2:我肯定係呢一男一女。

🌟PW2從庭上認出被告為該男子

📌播P3海港城3樓CCTV
約17:58開始播放約一分鐘

PW2不能肯定自己到達所標示的位置未。但於17:59:29認出被告及同行女子。PW2形容被告黑衫、黑褲、黑鞋、黑短髮、無眼鏡/飾物,同行女子則黑衫、黑褲、白鞋、金色長髮,二人戴白色口罩。

📌播放P4 316號鋪CCTV
內有5個檔案,法庭叫警員記錄檔案相關時段
約18:03開始播放
PW2於18:03:58認出被告。當時二人未進入PW2監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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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主問完成,盤問進行中

🔸PW2盤問:
📌男子身上物品
PW2監視被告約10分鐘,對被告衣著打扮外觀熟悉,衣著及身上物品為辨認時重要參考。

辯方想再次確認男子只是黑衫、黑褲、黑鞋、白口罩,身上無其他衣物及飾物,PW2回應:「唔係,有啲無記錄,男子身上有淺色斜孭袋,唔肯定男子身上係咪有其他物品。」辯方反稱PW2補錄口供時應記憶猶新,但記事冊無寫有斜孭袋,口供亦無寫,主問下亦無提出有袋,律師質疑PW2睇完片見到有個袋,於是在盤問下補充,PW2不同意。

P1相冊照片15顯示黑衣物襯落近乎米白色的袋,色差好大,顯而易見,PW2同意認個袋就可以認到人,但仍沒有寫落記事冊?PW2道歉:「唔好意思,我寫漏咗,但正如律師先生所講,個袋好易認,所以我辨認到被告。」PW2補充:「主問下唔講係因為冇回想到,除咗個袋辨認到被告,仲有一名同行金髮女子。」辯方律師再問PW2為甚麼在盤問下就回想到個袋?PW2 解釋:「因為律師先生你提示我『身上』嘅嘢,我就回想到。」

辯方律師指出男子其實手持水樽,PW2忘記男子是否手持水樽。

🎞播放P3海港城3樓CCTV
由17:58:38開始播放
PW2同意從片段可見男子手持疑似水樽。

(證人避席)
辯方不爭議片段中的是被告,辯方案情為被告手持水樽。辯方指自己將直接指出案情,質疑PW2監察的人並非被告。辯方亦會爭議後段被告有叫口號。

(證人回到證人台)
PW2不同意自己並非跟隨被告,律師指被告手持物件有一定體積,顯而易見。PW2指如果被告有手持水樽會見到,但承認口供及記事冊均無提及水樽。PW2不同意自己監視的男子不是被告。

📌觀察被告的原因
現場有約50-60人,多人叫囂,為什麼只針對被告?
PW2解釋自己與被告距離近,只是約1米,而被告叫口號後引起自己注意,同意是因被告接近自己而觀察被告。

PW2沒有記錄自己服飾,已忘記。辯方指PW2連自己服飾都唔記得,PW2同意若無記錄下不會記得被告衣著。

📌PW2進行觀察的位置
辯方指PW2進行觀察的位置其實有牆遮擋,望不見中庭,PW2不同意,反指律師所講的走廊位應在觀察位置的下方。澄清位置後,PW2指自己會望唔晒成條走廊,只係望到頭個邊。

PW2澄清自己在觀察位置的一帶走動中,能望到走廊,視線沒有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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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盤問未完成~~
盤問內容請按此參考第二天的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9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續審[2/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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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 偵緝警員24598 劉啟同(音)
當日為便衣警員,喬裝市民,作供主要描述案發當日在3樓對被告的觀察

🔸PW2盤問(續)
詳情請參閱審訊第一天內容

📌被告的行為
PW2指被告靠近玻璃欄杆位置,但有沒有經過/行近Ralph Lauren門口就不肯定。

🎞播放Ralph Lauren CCTV
18:02:16可見被告及同行女士,觀看片段後PW2同意被告有經過門口,但不同意被告係行街。

PW2 指自己6點到場但非6點開始觀察,被告與女子經過Ralph Lauren時,PW2並未開始觀察二人。由PW2開始監察二人後,被告無經過以上走廊。

辯方疑惑既然PW2當時未開始觀察,是以甚麼基礎判斷被告當時唔係行街,PW2指以被告之後的行為判斷,後稱同意18:02時被告做緊咩不能肯定。

辯方律師想PW2在P7地圖上標示:第一眼見到被告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時、被截停位置、以及途中行走的路線。PW2指只能表達大概行經範圍,標注後的地圖列為證物P7C。

P7C路線圍繞Ralph Lauren,未到Ralph Lauren門口位,即監察男子間,男子無行經Ralph Lauren門口。

📌男子的位置
PW2澄清男子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時不是靠於玻璃欄杆,而是在走廊上。昨天主問時PW2指男子行向玻璃欄杆後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 ,PW2解釋男子是向玻璃欄杆位置嗌,而非行到欄杆嗌,即使只向玻璃欄杆移動,但未到達欄杆。

PW2口供寫男子「行到」玻璃欄杆位置向警方嗌「721又唔見你地出嚟」 ,PW2稱口供上用錯字眼表達。記事冊亦寫「行到」玻璃欄杆,同樣是記錄錯誤。律師指出錄口供及寫記事冊時應記憶最深刻,現在的記憶混淆,對當晚描述錯誤,PW2不同意。

P1相片冊相片9 顯示玻璃欄杆位置,PW2同意被告沒有接近欄杆位,再澄清口供及記事冊記錄錯誤,被告只是向欄杆方向叫,非走向欄杆。

🎞播放P5 Ralph Lauren CCTV
18:10:50開始播放
PW2指自己不肯定是否已經監視被告中,18:11:29顯示男子再經過Ralph Lauren門口,PW2指不能肯定片段的是該男子。隨後一名黑衫褲金髮女子跟隨男子。PW2遂同意男子為被告。

片段繼續播放18:12:20至防暴衝出,PW2確認此時段仍在監視被告,片段顯示被告有經Ralph Lauren門口。

播片前PW2肯定被告無經Ralph Lauren門口(指被告「無行到咁過」)播片後PW2又指片中時段唔係監視被告中。

PW2說法前後矛盾,辯方律師重新盤問。PW2堅持被告經過Ralph Lauren門口後才開始監察被告。

📌案發時序
律師澄清時序,即PW2約6點到場,見到被告和應口號(應在18:00-18:11期間),18:11防暴進場,被告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最後被告遭防暴截停。

片段中顯示Ralph Lauren人流多,應拍攝防暴進場一刻,PW2稱不肯定,因自己不是與CCTV同一角度觀察現場。

📌PW2觀察時間
PW2指自己作供冇話觀察被告10分鐘,而是觀察大環境10分鐘。(直播員:😮😮😮咁都兜到?)辯方律師讀出昨日主問內容及口供,PW2堅持自己並非觀察被告10分鐘。

P5片段顯示被告經過Ralph Lauren至截停接近2分鐘,PW2指自己從第一眼見被告至截停觀察約3分鐘。根據證供,PW2第一次見到被告應在防暴進場前,但不肯定中間相距時間。

📌PW2觀察對象的行為
PW2不同意律師指出被告從無叫囂及亦不同意自己監視的男子並非被告。

播放前片段前,PW2指防暴進場後,男子隨即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

🎞播放P2 隨身攝錄機
PW2同意片段中聽唔到有人叫「721又唔見你哋出嚟」,不肯定是否有人叫其他口號。PW2不同意律師指出其實無人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

PW2對現場其他說話無印象,如黑警、賣國賊等。

📌商場內的人群
昨日主問時PW2描述聚集人士主要圍繞欄杆,而通道人群是正常購物市民。
PW2原本不同意商場內有購物市民,但又不同意所有人都是聚集人士,最後指只有小部分是購物市民。

📌集結目的
昨日主控曾問:「反對政府行動,是否上司給予情報?」PW2現回答不同意,是自己從網上消息(如討論區)得知,但無求證,參與集結人士無特別dress code。

PW2不肯定現場是否只有被告穿黑衫黑褲,同意即有可能有其他人黑衫黑褲。

📌截停時
PW2忘記被告被截停前有否特別行為,及忘記當時被告行走方向。

截停後PW2無再繼續觀察被告,行開至安全位置打電話比警長493,PWw指自己仍在附近範圍,但視線是否脫離被告無太大印象。期後又同意因自己行開咗,視線不在被告身上。

PW2不同意自己沒有「見證」警長處理緊咩人,雖然與警長通話間視線有離開過,但又有望到被告,並有同警長確認被告身份。PW2在P7C上標注自己打電話的位置。

PW2打電話時唔會全程望住被告,因想隱藏身份,若全程望住便會被人知身份,當時與被告距約1-3米。PW2相信只要選擇近距離打電話、不直接同警長對話、唔望被告就能夠隱藏身份。即使PW2堅持有望話被告,但不能描述警長與被告的互動。

📌電話內容
PW2指自己是YC2隊,能辨認面前的男女剛才有參與非法集結及叫口號。(因本身認識沙展,PW2無講自己名及no.)

PW2以自己私人電話打去警長私人電話,辯方疑惑既然二人相識又點解要提及自己駐守單位?PW2指覺得警長要知。

律師指出PW2當時不能辨認被告,沒有見到監視男子有參與集結,即使有,該男子亦非被告。PW2不同意。

PW2指警長截停的人士只有該對男女,不同意會有誤會,即警長截停人士非自己監視人士是不可能。

18:11防暴進場後PW2沒有再聽到有人叫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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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控方希望休庭5分鐘索取指示。

11:47再開庭,進行覆問。

🔷PW2 覆問
警方到場比警告短時間後有防暴上樓同時間有第二次警告。以下為案發時序

1️⃣
第一眼觀察男子係叫「時代革命」時,在第一次警告前發生。相隔很短時間(沒有確實時間)後聽到第一次警告。

2️⃣
第一次警告後,相隔很短(忘記確實時間),受監視男子叫「721又唔見你哋出嚟」,

3️⃣
叫「時代革命」及「721又唔見你哋出嚟」之間時間相距答唔到,PW2形容為「快」

📌觀察男子的時間長度
PW2確認盤問下更正的時間準確,之前會矛盾描述是因第一眼見被告無記錄時間,盤問下睇片後才分析到第一眼見到被告時間。P5片段PW2在盤問前無睇過。

📌觀察位置
沒有補充及澄清

📌截停階段
辯方問PW2見唔見到警長與被告的互動時,PW2回答「行開咗」,引發後續盤問。

「行開咗」實際上指無全程觀察被告及警長的互動,但仍在P7C標示的範圍內。

PW2選擇「冇全程觀察」因想隱藏自己身份,截停後無繼續監視/暗中監察被告,因被告已被截停,沒有觀察必要。

📌打電話階段
PW2指打電話期間無必要保持視線在被告身上。打電話時有向右側,非正視被告,因想隱藏身份,期後改稱忘記實際面向位置。

(注:PW2作供反覆,盤問時經常需要澄清或作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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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林海月督察(音)
為發出警告防暴警員,證供沒有爭議,主要為確認環境證供。

🔹PW3主問
時任油尖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當日被指派到尖沙咀警署第二隊,身穿防暴裝,10:30開始當值。

約17:00,PW3接到指示帶隊到海港城海運大廈,主要是收到指示商場內有多於8人聚集,去了解現場是否需要發出599g警告。

PW3到場後持咪發出警告,第一次進入海港城為17:32。當時現場有多於8人聚集,進場為觀察人群行為及位置。

PW3指3樓有人在欄杆處望向中庭,第一次冇清晰字眼聽到,因多人圍觀故發出第一次警告,人群散去後,PW3沒有發出第二次警告,17:34後離開海港城。

當日港島有反國安法遊行,警方在尖沙咀區有相應部署,當時接報有超過8人在海港城。

PW3進場後觀察人群向警方有聲音發出,人群接近,視線望向警察部隊,有共同目的,即起哄,PW3遂警告人群勿聚集。

PW3再次從天星碼頭入海港城因收到內有超過50人聚集,入去後比第一次警告,內容關於1️⃣參與/組織非法集結2️⃣受禁群組聚集,叫人群離開。

海運大廈當時正在開放,商場無與警方有溝通。

🔸PW3盤問
作為警務人員,PW3會從各方面睇資訊,上司亦會作briefing,故知道港島區有人聚集,PW3同意以上皆為二手資訊。

PW3從通訊機得知海港城有50人聚集,進場後親自睇到商場各處各自有30人聚集。

18:10入商場後,PW3清晰聽到有人叫口號如黑警、賣國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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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林瀚洋警長(音)
防暴警員,負責截停及拘捕被告。

因字數限制,PW4證供請參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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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呈上書面中段陳詞、案例、土地注册相關文件、土地查冊(以證海運大廈業主為私人公司,陳詞建基於海運大廈為私人地方)

下午14:30同庭續審,作中段陳詞口頭補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續審[2/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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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按此

🌟PW4已於上午作供完畢,因字數限制,在此補回PW4證供~~

🔹PW4主問
時任油尖警區警民關係組,當日被指派為油尖警區第三梯隊,身穿防暴裝,負責進行掃蕩及拘捕。

🔸PW4盤問
截停被告時,身上有明顯米白色袋,PW4與被告有對話,被告指自己行街。旁邊有市民。

📌電話內容
在313號鋪外截停後,PW4帶被告到317鋪外時收到PW2電話,二人本身認識。

電話中PW2有講現場情況,內容大致指海港城有超過50人聚集,而認出被告為聚集其中之一,故PW4有理由相信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PW4到場後,人群四散,通話時PW2沒有向自己講名/編號,因本身二人認識,亦冇稱呼,冇講自己屬邊隊。

PW2不單講被告有聚集,更有講案發背景,但無講被告如何參與,只講認出被告有參與,無同PW4講被告衣著外觀。

通話期間PW4不知道PW2確實位置,但認為應在商場內,截停被告時PW4有觀望四周,無留意附近有PW2。PW4清晰PW2容貌,若PW2在場必能認出。

PW4指不會有溝通誤會,即截停人非被告。

🔺裁判官盤問
PW4認為PW2是在商場內。

🔹覆問
截停時,PW4身後約有15-20圍觀人數。截停後PW4帶被告去牆邊,被告挨牆,自己面向牆。逗留約5分鐘左右,移動到另一位置,即OT317 正門外。移動期間收到PW2電話。

PW4見不到PW2仍知道他在商場,原因是PW4知道有喬裝警員在商場內視察。

移動到OT317後,被告背向店舖,自己面向店舖,此時已沒有圍觀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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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辯方中段陳詞口頭補充
控方控罪書針對公安條例第七條,指稱該集結為公眾集會,但第七條(2)指不適用情況包括在私人處所(即本案案發地點—海港城中心)有不超過500人聚集。

若公眾地方定義為公眾可隨意進入,辯方接受案發地方為公眾地方但強調仍是私人處所,若法庭接納控方案情裁定海港城為集結,根據第七條(2)公眾集會在私人地方舉行而不超過500人,不需要不反對通知書。

若控方回應公眾集會理應在公眾地方舉行,那麼便會與第七條(2)有所矛盾,故私人處所不應以公眾是否有權進入來定義。

辯方認為第七條應正確解讀為若案發地點是私人處所,集結不超過500人便不需不反對通知書,而參與集結人士亦無干犯法例。

參考案例,法庭對私人處所解讀為不只是家中,業務用途處所亦可包括在內,於本案而言,即海港城中心。故控方不能滿足公安條例第七條的定罪條件。

辯方補充該商場非政府用地,控方有舉證責任需證明公眾集結並非發生於私人處所。

而PW1,2 盤問下同意聚集人數為約數,而PW3是從通訊機得知聚集人數,進場後商場內不同位置各自有人聚集,但並未顯示不同人群間有關聯,控方指50人聚集沒有足夠基礎支持。

🌟法庭指示控方需向律政司索指示,以確認控方法律觀點。

📌控方回應
辯方混淆私人業權等於私人處所,物業業權與條例沒有直接關係,並無較高法院案例定義私人處所,控方立場反對辯方說法。

辯方說法指非政府場所必然是私人處所,但控方相信香港商場百分之九十皆私人業權擁有,而「所有私人業權擁有地方皆是私人處所而非公眾地方」,控方並不同意此立場。

控方立場是在有不反對通知書下才可舉行集會,而控方案情指當日海港城超過50人集會,惟辯方指根據第七條(2)b 本案應屬豁免情況, 但(2b)條非釋義或協助了解何謂私人處所,根據第七條(1)意思,公眾場所即任何公眾人士有權或獲得授權進入的地方,典型例子為開放時間內的商場而沒有任何管理公司管理,公眾人士可進入該場所,便必然是公眾地方,與業權沒有直接關係。香港大部分商場仍私人業權擁有,私人處所再仔細分為住所或商業用途與公安條例第七條並無直接關係。

📌辯方回應
控方混淆公眾地方及私人處所,第七條針對公眾集會,即在公眾地方舉行的集會,而(2b)所指的私人處所必然不是以公眾是否有權進入來定義,否則不能以第七條解讀。

辯方同意控方所指商場為公眾地方,但強調商場亦可同時屬私人地方,可作豁免,容許不多於500人集結,控方似乎混淆重點。辯方合理解讀(2b)條為私人處所或有更大彈性能容許較多人數集結。

📌爭議點
控方:公眾地方不會是私人處所
辯方:根據公安條例第七條,兩者不應以公眾是否有權進入區分,或能以業權區分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法庭指示控方明早一併處理17A (3A) 控罪爭議的字眼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10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人士資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續審[3/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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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錄影片段相關截圖,但之前法庭於審訊首天指示控方準備的文件仍未準備妥當,指示控方於今天內交予書記,並指責控方呈交文件前應先檢查。

辯方呈交已修訂並簽署之承認事實(P6A),修訂關於把土地注冊處等文件列作辯方證物。

📌結案陳詞
控方期望用書面陳詞,希望法庭能給予時間準備。
控辯雙方分別需於6月24日及6月30日前呈交書面陳詞,若雙方有回覆則分別需於7月2日及7月6日前呈交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補充。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注:手足好有禮貌,會同每位旁聽人士打招呼同道謝,更親自到其他庭支持其他手足,望珍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續審[4/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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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開庭

📌書面陳詞
法庭已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控方有2宗判刑案例參考。

🔸辯方陳詞補充
對控方陳詞指「PW3證供指出現場人士在聚集,而控辯雙方沒有爭議」,辯方重申立場會爭議是否違反法例的聚集。

🔹控方回應
PW3是現場指揮官,當晚發出警告指海港城L2及L3人士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現場執法人員沒有收過相關集會的申請,考慮聚集人數及情況,警方得出結論該集結為未經批准,而警員亦在第二次警告時清晰指出。

法例要求好簡單,沒有申請便不能證實集結經批准,在沒有申請情況下,現場指揮官根據指示稱在場人士是集結。至於該集結是否受禁?如果沒有申請,警方便無法得悉有集會。

‼️‼️‼️1451現在即時裁決‼️‼️‼️

📌案情
請參考較早前本台的直播

🌟審訊[1/3] 上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37

🌟審訊[1/3] 下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55

🌟審訊[2/3] 上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69

🌟審訊[2/3] 下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76

🌟審訊[3/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91

📌案件爭議
1️⃣海港城是否公眾地方?

辯方指海港城屬私人公司擁有,是私人處所,故容許不超過500人聚集而不用申報。控方則指私人業權地方亦可是公眾地方,因該處沒有限制公眾出入。

法庭認為爭議不能以辯方所指以業權解釋,辯方所呈的2宗案例亦不相關,故沒有基礎討論此情況。

2️⃣集結是否未經批准?
法庭認為警務處署長沒有收到集結申請,亦沒有批准該集會舉行,警方到場後亦警告在場人士正在參與非法集結,故認為該集結是未經批准。

3️⃣被告有沒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辯方不爭議影片中人士身份,但片段沒有拍攝被告叫口號。辯方不爭議由PW4拘捕被告,但爭議PW2口供所指被告有叫口號,故PW2證供尤其關鍵。

🔺PW證供分析🔺
PW2沒有記錄被告外觀,當晚集結人士亦無dress code。

PW2在主問及盤問下均稱被告沒有經過Ralph Lauren,播放片段後PW2更改說法,而片段亦顯示被告經過Ralph Lawren時,防暴警員已進場。

若果PW2早已觀察被告一段時間,必然知道被告有沒有經過Ralph Lawren。而PW2原本稱自己觀察被告10分鐘,播放片段後指並寶是3分鐘,因PW2在防暴到場後才開始進行觀察。

法庭認為PW2更改口供不是控方陳詞所解釋的忘記案情,而是觀看片段後才更改口供,而10分鐘與3分鐘亦有明顯差別。而PW2在主問下稱警方第二次警告後被告叫「721又唔見你哋出嚟」,盤問下又改稱其實被告在警方第一次警告下已講出該句說話。

關於PW2與PW4通話內容,兩位證人口供有明顯分歧,PW2指通話時有自我介紹,但PW4則稱沒有。

根據PW2與PW4口供,PW4是在截停被告後才收到PW2電話,但PW4作供時沒有提及自己是基於甚麼原因截停被告,證供沒有顯示PW4聽到任何口號,被告叫口號的行為只有PW2見到。

PW4到場後先截停被告,後收到電話,在沒有見到被告叫口號及未被同袍知會當晚情況下,PW4沒有講及截停被告的基礎。

雖然大環境可疑,但法庭不能安心依賴PW2證供,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按:辛苦各位前來的親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