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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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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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水佳麗裁判官

👤黃(38) 🔥#判刑 (#202010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轉至三樓一庭判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黃(38) 🔥#判刑 (#202010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判詞重點:
採納辯方說法被告因飲酒犯事,與羅敏聰(辱國旗案例)性質以及嚴重性明顯不同。考慮背景感化報告,給予一次機會。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20天水圍
#審前覆核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火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困難深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三名證人, 均為警員。辯方將會爭議口頭招認自願性, 辯方有可能傳召一名證人, 同時希望傳召一名已離職的督察, 要求控方協助聯絡。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 於屯門法院第7庭作兩天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09天水圍

D1:*/ D2:*/ D3:*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毀壞

是次聆訊為公開聆訊,聽畢案情及通過其他資訊等得知此非社運相關案件🙏🏻

三人認罪。按控方指示要求三人各須支付$11080之賠償金額。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上午判刑。其中D1須還押索取感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D2及D3維持原有條件保釋,需要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審訊 [8/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D4:盧(33)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即白色口罩[D1及D2], 綠色口罩[D4]。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D4]
D4 被控管有物品(3個士巴拿)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 本審訊於本台的相關記錄
DAY 1[詳細]
DAY 2[詳細]
DAY 3
DAY 4
DAY 5
DAY 6[從缺]
DAY 7

是次提訊將為辯方作結案陳詞的口頭補充。裁判官對控辯雙方書面陳詞及控罪元素等法律觀點提出了一點問題,希望雙方能解答法庭。

📌 裁判官與控方就D1 案情的討論
裁判官問控方,D1 參與非法集結 (UA) 的檢控基礎是否只是基於D1 身於現場,並問控方有沒有其他的說法。控方引述D1 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第79至81段,並指出D1 不只是在場,她更是有參與。控方邀請法庭觀看幾分鐘片段。D1 代表律師反對,並表示控方案情理應已完結。裁判官表示不會觀看影片,她只是在問控方的意思是否就是在場就等於參與UA。控方指出,D1 當時留於現場一段長時間,如果法庭觀看P9 有線新聞的片段,則可知D1 有做手部動作。而且當時D1 亦有叫口號,當時的人群有叫出「做乜撚嘢笑」及「黑警」等口號。控方表示D1 UA的檢控基礎不止於身在現場,還有D1 當時叫喊口號以及其手部動作。控方續指,當晚接近 2300時,警方沿着案發地點撤退,而有一班人士,當中包括D1,則沿路推進,可謂「步步進迫」。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否依賴D1 的手部動作,喊口號的行為,以及身在現場,作為檢控基礎?控方確認,並指出他所指的手勢是一些非挑釁性手勢,例如一些將雙手放到口前作叫喊的手勢。

🧷 控方提出「共同目的」議題
控方希望於本案指出「共同目的」的議題,並借用D4 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中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的案例,指出何為「共同目的」。而控方只需證明各被告於本案有共同目的則可,而毋須證明他們有共同動機。

📌 D1 代表律師的口頭陳詞補充
D1 代表律師會採納自己提交的書面陳詞。他引出FAMC10/2020,並指出非法集結罪當中「何為共同目的」及「何為訂明行為」的問題屬有爭議(按:直播員於此處或有錯誤,請見諒)。D1 代表律師的立場就是D1當時只是在現場,而法庭可以當自己是一個陪審員去演繹於片段中所發生的情況。

裁判官問,若果法庭真的見到D1有做一些手勢或叫喊,辯方有甚麼回應?D1 代表律師表示,那麼法庭則需要考慮D1是否自願並有意識地作這些行為 (willfully with knowledge)。裁判官再問,若然法庭見到D1與其他人作非法集結,辯方有甚麼回應?D1 代表律師表示即使有亦不代表D1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因此,法庭於考慮本案時需要一步一步來推論第一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就當時的情況而言,沒有人扔東西,亦未有人作激進行為。而D1只是在那兒五分鐘,她的行為不會令他人害怕,更何況是「破壞社會安寧」。控方未有證據證明D1的行為會令整體環境進步變差。控方此時指出,D1應是逗留了十分鐘,而非五分鐘。D1 代表律師回應指,這是他的理解。

雙方接着就住PW1 有否作口頭警告以及在哪兒作口頭警告作討論,本直播將略去當中對話。

📌 D2 代表律師的口頭陳詞補充
D2 會採納自己提交的書面陳詞。他首先解釋D2所面對的兩項控罪的控罪元素。就UA而言,D2當時只是站在現場,未有任何動作,而D2戴口罩是因為當日有施放過催淚彈以及當日一帶有不明氣體。於警方推進前,D2經己打算離開。就蒙面法控罪而言,法庭則需要判斷D2當時所戴的白色口罩會否令人辦認不到D2的身份。

📌 D3 代表律師的口頭陳詞補充
D3 代表律師會採納自己提交的書面陳詞。D3 代表律師指出D3在作供的時候,已經有解釋自己到那處的目的是甚麼(書面陳詞第20段),控方未有證據證明第三被告與其他人有沒有「共同目的」進行所謂的集結及作出訂明行為,或是其行為令人害怕。D3當時只是站在原地,並未作出破壞,或是任何訂明行為。於書面陳詞的第92段,D3代表律師指出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警方作出推進之前,D3經已在慢慢離開現場,相關的證據分析經已印於書面陳詞。因此控方未能證明非法集結罪中的所有控罪元素,因此理應被判罪名不成立。

📌 裁判官與控方就着D2及D3案情的討論
裁判官問,就着剛才D2及D3的代表律師分別指兩人「在警方推進前經已分別慢慢離去,因此不算是參與非法集結」,控方有何回應?控方指,本案中的示威並非一個獲批的活動。當D2及D3打算離開的時候,案發周圍經已有路障。因此,控方的說法是D2及D3選擇到達發生UA的地點,並逗留了不短的時間,而D3更是逗留了半小時。另一方面,當時示威的人數約40人,在場人士會互相支持及鼓勵,從而激發一些人士作出更激烈的行動。裁判官問,在場人士如何激發並達到這個情況呢?控方認為身在現場,經已能視作一種支持或鼓勵。裁判官則問,那麼都要視乎他們有沒有共同目的吧?控方同意。

📌 D4 代表律師的口頭陳詞補充
D4 代表律師會採納自己提交的書面陳詞,並指出UA的控罪元素。
此時裁判官打斷陳詞,並問道若果法庭認為D4有參與UA,並於約2210時起有連續叫「香港人!」,且連續獲得「反抗!」的回應的話,辯方有何說法?D4代表律師指出,當D4聽到其他人以「反抗!」後,經已停止再叫喊口號,因為他不認同其他人的想法。
D4 代表律師續其口頭陳詞。當時D4於當時的環境為被動的旁觀者,而D4當時戴上口罩是因為當日於案發地點一帶有發射催淚彈,並且有不明氣體,D4於住宅大堂是沒有帶口罩的。就着搜出士巴拿方面,D4代表律師解釋D4那時候有士巴拿在身上是因為踩單車的習慣。

🧷 非法集結的發生時間
裁判官問控方,他認為本案的非法集結 (UA) 在何時開始發生。控方則指出,跟據PW1的口供,他在2135時及2245時分別進行了第一次及第二次掃蕩。因此控方認為當晚的非法集結於2135時已經開始。故此當D4叫喊口號時,他經已身處非法集結。

🧷 案例
D4 代表律師引用HCMA730/2008,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曾指出「裁判官是基於上訴人「粗言疾呼說不准警員拘捕等敵意說話」作為構成破壞公眾安寧,然而,在缺乏實際或恐嚇使用暴力情況下,粗言穢語本身並不構成破壞公眾安寧。(見段13)」。因此,不規距的行為 (misorderly conduct) 不代表破壞了社會安寧。

📌 裁決
裁判官指她需要時間考慮裁決﹐最快都要八月中,她給幾分鐘雙方考慮裁決日子

1531 休庭
1536 開庭

控方提出8月31日作裁決。裁判官同意。
裁判官:「各被告請起立。本案押後至本年八月三十一日下晝兩點半作裁決,眾被告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係咁。」

約1540休庭

註: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
(1) 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
(2)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訂明行為),
(3)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 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或 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趙(21) #20210102天水圍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詳情:
•  被告維持不認罪
•  控方將傳召3名控方證人
•  辯方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  辯方申請使用器材(將有片段播放)

🟢押後至2021年11月1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為期1天的中文審訊,裁判官批准被告候審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旁聽師報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謝(28) #0915屯門

控罪:
(1) 普通襲擊
謝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謝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答辯方向:不認罪🙅‍♂️

--------------------------
控辯雙方商討繼續審訊,但辯方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水官問辯方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的基礎,辯方指因為律政司曾向警方表示不提告,故把證物(雷射筆)發還給被告,雷射筆已被銷毀;但後來警方要求律政司再覆核,DOJ決定再提告。

最後水官決定於2021年10月28日 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讓控辯雙方討論可否永久擱置法律程序,暫定在11月3日 至4日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兩天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天水圍

D1:劉(27)
D2:譚(27)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申請無須答辯,指被告的品格證明文件在昨天才收取到,又因與控方有商討問題致延遲將相關文件轉交律政司作商討;及收到控方新增文件,故申請押後6星期。裁判官認為只批准押後4星期,提醒不會再有下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及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裁決

D1:梁 (49)
D2:朱 (40)
D3:張 (30)
D4:盧 (33)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2) -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2, D4]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D4]
控罪詳情

📌 本審訊於本台的相關記錄
DAY 1[詳細]|DAY 2[詳細]|DAY 3DAY 4DAY 5|DAY 6[從缺]|DAY 7DAY 8

📌 裁決速報
控罪一
D1 成立
D2 不成立
D3 不成立
D4 不成立
控罪二[D1]成立
控罪三[D2]不成立
控罪四[D4]不成立
控罪五[D4]不成立

裁判官使用逾一小時宣讀判詞,判詞內容後補。

D1代表大律師指出,上級法院有2案相關的案例,唯正在上訴階段,故要求法庭為D1索取背景報告,留待下次進行求情。

裁判官表示根據上訴庭指引,判刑沒太大空間。D1還押至2021年8月20日1430時進行求情及判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裁決

D1:梁 (49)
D2:朱 (40)
D3:張 (30)
D4:盧 (33)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2) -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2, D4]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D4]
控罪詳情

[補回今日裁決,詳細版見底]

裁決[簡易版]

📌 D1
當日 23:17:45 至 23:23:20,D1 有與其他人一同呼喊「黑警」及「反抗」等口號,並有帶口罩。法庭跟據她的身體語言,知道她正在呼喊,相關口號亦於呼喊時聽得到。當日 D1 的意圖明顯,就是加入戰線。D1 觀察了一段時間才進入,她清楚知道良運街及良德街交界有集結。

D1當日有參與非法集結,亦有與其他人有連繫。裁判官指,當日非法集結最遲於23:07:05形成,示威者有霸佔馬路及用雷射筆照射。

D1 若帶口罩要行使免責條款,則要提證。D1 指當晚的催淚彈影響健康,但D1 是接近案發地點才帶口罩,她是參與者而非旁觀者。裁判官不會自動為D1 帶口罩找個原因,說是因為催淚彈而帶。同時,陣線內的其他人也有帶口罩,裁判官看不到D1 因催淚彈而離去。因此,免責條款不適用於D1。

📌 D2 及 D3
裁判官不會質疑D3作供稱他留在現場的原因,即為了關心及查詢當晚發生的事情。D2當晚全程都是跟着D3,裁判官見不到他做了觀察以外的任何事,亦不能排除他當晚是因為有鼻敏感而需要帶口罩。裁判官指,試想像若果D2及D3有參與非法集結,那麼D3都應該帶口罩,何況D3當時是參選人,他何必要冒風險而參與非法集結。

📌 D4
控方沒有證據顯示D4用士巴拿拆欄杆,提供護目鏡予示威者,控方亦不能排除他是用士巴拿以維修單車。於23:06:40,D4於案發地點經過,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有留低有所行動,以及他有與其他人做非法集結。法庭亦不能排除他是因為有鼻敏感而帶面罩,因此屬於免責行為。由於未有證據顯示他有參與非法集結,因此控方也難以證明他有意圖使用工具損壞財產。裁判官重申,D4 當日的行為相當可疑。

📌 總結
裁判官指控方已成功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干犯了相關控罪,同時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至D4 干犯了相關控罪。裁判官裁定,D1 所有控罪罪成,D2 至D4 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 判刑
D1代表律師指出,上級法院有兩個相關的案例,唯正在上訴階段,故要求法庭為D1索取背景報告,留待下次進行求情。裁判官表示根據上訴庭指引,判刑沒太大空間。D1還押至2021年8月20日1430時進行求情及判刑。

詳細判詞請按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新案件
#0914屯門

謝(25)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新界屯門屯順街1號屯門市廣場1期期樓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關文迪的一部“華為Mate 20 Pro”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事宜:
。2000元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辯方打算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故申請押後,有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8星期至10月6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並處理審前覆核,控辯雙方應預備好承認事實並提早交予法庭存檔。被告期間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訊 [1/3]
#1026元朗

陳(45)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9條

——————-

辯方於上周五已提出被告願意承認較輕的普通襲擊罪(交替控罪),唯控方不接納。

控方指出案中有襲擊而事主有傷勢,相信是由被告造成。

法庭指不清楚控辯雙方的爭議點是否兩條控罪中傷勢程度的分別。辯方回應指被告承認有襲擊,但希望確立控方檢控基礎。因事件中有不止一次襲擊發生,箇中牽涉其他人襲擊事主,並表明希望控方指明有關片段中其他人襲擊事主的部份是否會與本案視為同一事件。控方表示其檢控基礎會於播放相關片段及傳召證人作供時呈現。

法庭提醒如控方能清楚展示事主哪些傷勢是由被告造成,審訊則只會着重被告對事主造成的傷勢,而其他人造成的傷勢與本案無關。

控方指出事主膝頭傷勢與本案被告無關,為早前D2造成(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29),控方立場指出事主額頭及面部傷勢由本案被告造成。

法庭指因未看過任何證據,故此不能作出判斷,以上事項應由控辯雙方商洽。

辯方指雙方已準備新的承認事實以節省法庭時間,希望法庭給予時間雙方簽署及討論檢控基礎。 控方指現時情況可能只需一名證人及於庭上播放七條短片。法庭再次提醒控方於證人作供時不應請證人講其他證人口供講述的行為。

控辯雙方呈交新的承認事實,內容 按此
----------------------

傳召PW1 事主 梁卓長
今年56歲,居於元朗,為港超聯元朗足球隊守門員教練

控方代表 主問
📝本部份主問內容

-——----------

辯方提出申請,法庭請證人短暫離庭。

【自招入罪?】
辯方指片段P8OS1的00:00-00:30顯示,在福康街時兩人有打鬥,PW1還手幅度已多於自衛,有可能會觸犯在公眾地方打鬥罪。辯方申請法庭對PW1作出警告,警告PW1就這段片段作供會有自招入罪的嫌疑。

控方不認同,指已考慮過而認為無此必要

法庭對片段的觀察為被告按住PW1不放,繼而引起人群聚集,期間有人嘗試分開兩人。而且控方有多年專業的檢控經驗,應已考慮所有情況而沒有控告PW1,認為現階段無需對PW1作出警告。

----------------------

🌟PW1回庭後,法庭提醒PW1仍在宣誓當中,需繼續講真話。控方甫繼續主問時,PW1突然舉手,質疑裁判官方才暗示其作假證供,控方即時回應指證人作供不應問法官問題。水官隨後解釋法庭對每個證人離庭折返後都會作同樣提醒,並沒有特別針對PW1。

📌繼續播放P8開源片段(第一段)
00:26-01:32 被告以左手打PW1
01:39 被告左手大力按住PW1的面部,PW1稱這使其看不到後面有人襲擊 (此處及以下提到的力度均為主控詢問,PW1回答)
02:06 被告用左手打PW1的嘴

📌對應截圖冊P10
1、2-福康街
3-兩人追逐
4-11 - 小巴站

📌播放P8開源片段(第二段)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00:57播放至01:23
顯示當時附近情況及當晚事件背景

📌播放P8開源片段(第三段)東網on.cc錄影片段

📌播放P8開源片段(第四段)香港情報局-將軍評天下錄影片段
其中有大量藍絲言論,法庭要求關掉聲音再播放

00:18 被告用左手大力打PW1的面
00:25 被告用左手大力打PW1嘴唇
01:02 被告用右手大力打PW1頭和面之間
01:06 PW1叉住被告,被告咬住PW1的手指
01:20 被告用手肘大力批PW1膊頭與頸之間位置

📌播放P8開源片段(第五段) 新視野錄影片段
控方表示講者的說話「無啦更」,申請靜音影片再播放

00:12 被告按住PW1頸和身體
00:42 被告用左手打PW1的面,力度一般
00:53 被告按住PW1
01:10 被告打PW1的面
01:37 被告用手肘大力挫PW1膊頭與頸之間位置

🌟播畢影片後,PW1突然表示想講幾句話;「各位法官、陪審團或者旁聽嘅人。如果係你或者你嘅親人遇到呢種事, 你會有咩感受?無論之前做咗啲咩,都唔應該咁樣對一個香港人……(以下省略因為PW1語速極快,大意相信你懂的~)
控方嘗試打斷及制止PW1,PW1不斷重申只想抒發感受。控方表示法庭不是供其抒發感受的地方。

PW1事前不認識被告,與人沒有過節,亦沒有欠債或被追債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P8開源片段(第一段)unknown source
辯方表示此片段沒有旁述所以可以播放聲音
由00:00播放至00:24
片段顯示兩人從福康街糾纏至小巴站

辯方指出從片段可見PW1行動沒有受到限制,可以逃走。PW1指出如果逃跑會被從後襲擊,而且自己的背囊重,當時跑得不快,如果跌低可能會有其他人很快過來,繼而令自己嚴重受傷或有生命危險。辯方續指現場只有零星路人,並沒有PW1所說的黑衣人聚集,PW1反問辯方律師敢不敢假設不會有這種情況。辯方指出即使在該情況下PW1必須自衛,但影片可見其還擊的力度很大,PW1表示力道大不大因人而異,因應每個人身體狀況而不同,又反問辯方自己背着背囊可以有多大力。

🌟法庭請PW1短暫離開,並希望了解辯方的盤問方向是否想指出證人也有犯法或被告只是自衛,若果屬真,抗辯方向似乎與早前表示願意承認普通襲擊相違
辯方解釋其立場是把福康街的追逐和小巴站的扭打視為兩件不同的事。辯方同意被告於小巴站有襲擊事主,但不承認於福康街大都的部份,並表示會自行向PW1作出自招入罪的警告

證人返回法庭後,辯方向其作出警告,指PW1就這段片段作供會有自招入罪的嫌疑,如果其不願回答某些問題可以拒絕。

由00:00播放至00:02
顯示PW1用右手從上到下向被告大幅度地打去

PW1反問辯方,如果他背着背囊打下去可以有多大力。法庭提醒證人的責任是回答問題,不應反問律師或法庭問題。


📌播放P7 小巴站CCTV
由21:22:54播放至21:23:08
辯方指出以上P8片段緊接其後,P7顯示被告衝向PW1,辯方指該地點只有零星路人,沒有黑衣人或圍觀者,PW1同意。辯方指出PW1當時沒有受到其他限制,有空間選擇逃走,PW1表示不明白為何辯方指他有空間走,再三重申一直都很想擺脫被告,因為當時社會好撕裂、不想見到這樣、也不想發生這樣的事。(黑人問號???)

📌P8開源片段(第一段)unknown source
由00:05播放至00:07
可見PW1用右拳大幅度地由上至下打了被告的面一下

PW1質疑辯方律師不是拳擊得專業人士,不能判斷幅度是否大。
辯方指出PW1有機會逃走但選擇了使用過度武力還擊,PW1不同意。

辯方指00:08開始,可見PW1成功逃離了該糾纏。法庭糾正辯方用詞,應為離開了當刻的糾纏並跑到了小巴站。

辯方指出主問時PW1曾提到逃走期間面有被擊中,亦有少許受傷。之後載小巴站時,面及鼻有再被擊中,因而令傷勢更嚴重。

辯方希望澄清更嚴重是否指流血,PW1表示當時鼻骨撕裂了。
辯方質疑P1醫療報告中沒有提及其鼻骨撕裂,PW1解釋當時雖然被要求留院,但因擔心得不到好的對待而拒絕,在醫院裏易沒有反映鼻骨的情況,也沒有為此求醫,而是選擇回家自行冰敷。PW1續指自己是足球員,能自行判斷傷勢嚴重與否、是否需要求醫。

-盤問未完

由於下午同庭有裁決 押後至15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