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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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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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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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2/4]
#1114香港仔 #入屋犯法

👩🏻D1: 黃 (22)
🙎🏻‍♂️D2: 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D1&D2]
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6D舖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損毀店內的任何東西。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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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段陳詞

📌片段質素差,不能依賴
話說名創優品內的閉路電視,會因為光線不足而自動切換至黑白模式。辯方明言影片的質素並不足以讓法庭進行有意義的比對,更遑論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片段最多只能讓法庭確定當時店內的人數。

辯方續指在片段中被控方指稱為首被告的人,該人被捕時身穿【黑衫黑褲黑色帽】黑口罩,但片中(及截圖)顯示該人戴【白色帽白色衫】黑口罩,但控方沒有證據解釋為何片中顏色會有此誤差。


📌被告「走」並非有力助證
控方提出被告被捕之處接近事發地方、正在逃走、被捕時掙扎等環境證供,邀請法庭推論被告有罪。

辯方接受被告當時有「走」,但並非如控方所講逃跑或逃避警員,甚至在盤問時警員都明言「我哋著晒防暴裝,佢哋走過嚟我都好詫異」。而且現場亦有大量黑衣人,警員有可能認錯人。依賴上述薄弱的證據作推論非常危險,按Turnbull案的指引,法庭有責任向事實裁斷者排除該些證據。


👨‍⚖️李俊文法官的回應
李官認同辯方觀點,但認為證據之強弱只是裁決時處理的比重問題。現階段法庭的困難之處在於就現有證據,是否完成沒有基礎支持控罪?

李官舉例,逃跑當然可以有無辜理由,但決定是否表面證供成立,只需考慮「可唔可以」而非「會唔會」定罪。就證據給予多少比重、是否滿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應留待最後裁決時處理。

*就法庭如何處理「辨認證供」,請自行參考R v. Galbraith、Turnbull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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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14:30繼續中段陳詞,李官表示今日17:00前會就表面證供是否成立作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