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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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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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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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PW3 處理證物的偵緝警員9696余俊輝(音)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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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不放證物入證物室,避免監管?
辯方質疑PW3警員9696,為何知道西九龍警區本身有證物室,而且在預知即將會有證物的情況下,卻不考慮將證物放在證物室?反而預留208室的鐵櫃存放證物?辯方認為證物放在鐵櫃有機會被不當干擾,因為鐵櫃由PW3看管,證物袋的封條可以在任何時間加上。

證人回應指撿取的證物需要輸入電腦系統,而政府電腦比較慢,證物室的辦公時間是朝9晚5,而且交收證物需要預約,因此先暫存在鐵櫃內。

-------------------------
*馬維錕大律師午休時見PW3與PW2在區域法院外的休憩處吸煙,PW3堅稱只是咁啱撞到,亦無與牠交談或討論案情。

🟢明天10:00於區域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練錦鴻法官 #續審 [3/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以下為2月24日審訊的後補資訊~

昨日下午完成PW4 政府化驗師作供關於X 上衣 & D1 家中背囊的DNA化驗,證實兩個樣品上均有明顯的X & D1 & 第三方的DNA 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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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分別呈上用65C 處理的不爭議的事實,分別為D2, D3 八達通卡擷取的交易紀錄證明當天何時身處現場及警方為D2 攞的口腔拭子測試交到荔枝角化驗所的報告

📌控方播放多段拍攝到D1由中午出門至凌晨回家之CCTV包括港鐵旺角站、中環站等及家住大廈電梯及出入口及便利商店,指出D1之衣著、背囊等吻合足證其當天在場參與本案。

📌 控方案情完結,無中段陳詞

📌 表證成立

📌 D1, D2, D3 均沒有中段陳詞,D1 選擇不作供,D2 & D3 選擇作供

📍D2 #許卓倫大律師 主問

📎背景: D2 現年24歲,高級文憑畢業,與父母家姐同住,中學時期得過獎學金及義工獎狀

📎案發時為學生,不認識D1, D3,案發當天早上8點出門參加足球比賽至11時離開與朋友去飲茶後回家,4pm 左右去大角咀女友家中,逗留到10pm 離開,原定從大角咀行去旺角東站坐東鐵離開,因警方設立封鎖未能沿平時最快捷路線,唯途中大概11pm 左右經過旺角時候聽到有人大叫"打人,佢係女警" 所以行近人羣,見X蹲在地想走,D2伸手阻住想交流同讓X先澄清,主問時候D2承認沒有任何意圖破壞社會安寧或令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及非法禁錮X

📍控方盤問D2
📎 確認片段中D2與X的位置及行為,D2用手背壓在X左邊肩膊,X想逃離,D2 大叫"喂喂喂,唔好走" ,D2大叫"圍住,圍住,圍住佢" , 期間D2 曾經雙手舉高,但身體胸口檔住X左邊肩膊側身,盤問下想盡量減少同X接觸,畢竟X係女士及想用身體隔住X 及其他市民

📎D2 叫X "委任証呢,委任証呢?" 呢一刻D2 & 人群將X 圍住,控方盤問D2 唔比x 離開,D2 否認,D2 想同X有交流,想引起X注意

官問: 你覺得有咁嘅權?叫陌生人同你交流?
(態度輕佻,藐視D2)
D2: 無,我無

📎 主控盤問下,D2承認圍住X 唔比她離開,只聽到有人話X打人,無睇到X有打人,D2無權阻止x 離開及無問過x 點解打人

📎片段中D2有用粗口鬧x ,指出當時情緒激動,同意粗口實際內容有侮辱辱駡x ,D2同意除左用粗口罵X,沒有實質指控X的言行

主控:我向你指出你當時唯一目的唔比x離開,係她蹲下時候,趁機用粗口侮辱她

D2: 我同意,我當時情緒激動

主控: 你當時嘅行為已經話想將x同市民隔開,避免接觸已經無關

D2: 係,無關

主控: 你根本唔需要你去分隔其他市民

D2: 不同意,因為我身後有其他市民

📍#許卓倫大律師 覆問
- D2 當晚行去東鐵站時侯由於太多警方及警方防線,需要繞路,比平常時間遠左好多才能到旺角東鐵站
- D2 因為聽到在場市民話x打人,佢係差人,所以當時想透過同x對話,比佢澄清,以了解整件事,有助市民安全
- D2 承認自己無權阻止x離開,當時心態係希望了解清楚成件事,由於現場市民指x打人及x 係madam , 他擔心市民與市民之間有衝突
- D2 知有人拍攝但無留意
- D2 話當時儘管庭上聽到x 有講自己唔係madam , 但D2 當刻聽唔到

練官要求D2 大狀係結案陳詞address 下公眾有冇權要求明顯不是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要求出示委任證

大狀回覆係無

📍D3 作供
📎背景: 現年26歲,現為一名教師,與家人同住。

📎案發當日去有不反對通知書發出的九龍區遊行,7pm 左右完成遊行及後佐敦晚飯,離開時候遇到一個英國記者接受訪問,諗住行去旺角朗豪坊小巴站坐車離開

📎當日戴口罩由於不想被鏡頭影到因而影響學校

📎途中執左3把遮,目的係攞返去環保回收

📎沿途經過旺角,聽到有人大叫「搶嘢,打人,要女仔」,所以行過去人群中間,見到X

📎在此播放14分鐘片段顯示D3 係人群中與X , D2 !

押後至2月25日1000於區域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練錦鴻法官 #續審 [4/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此為2月25日審訊的後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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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 繼續作供 #馬維騉大律師

1️⃣ D3 於片段中出現一刻的情況

- D3 進入包圍X嘅人群中間前一刻,聽到附近有人話X打人,搶野,要女仔

- D3行入人群中,見到X被人拉著,聽到x聲稱被襲擊,但D3見唔到有人攻擊X,聽到附近好多聲音好激動咁話X影咗人野,話x 係madam

- D3 嘗試平息事件,想X解釋,所以同X 講"咁原因係咩嘢啊?你係咪影咗啲唔應該影嘅嘢?"

- D3 認為當時既然X承認有打人,X比人捉住可能係x影人相或有人指摘x影左人相

- D3承認期間X曾經有機會離開,但D3會幫手捉住X,因為
D3 未入到人群中時候聽到有人報咗警,所以D3認為留x係到或者等警察到來處理

2️⃣ D3 同X及附近人群的對話

- 片段中D3 見到X被人捉住時候,同拉住x 的人講過: 「等、等、等、等, 冷靜啲先,冷靜啲先」,勸喻拉住x的人放手,唯 X係拉住佢的人陸續放手期間,X轉身伸出左手扯底背後一男子帶嘅口罩並揮動左手向該男子,當刻附近人群包括D2即刻捉住X

- 片段顯示D3對拉住x的D2 講過 「等等先佢(x) 有講過佢唔係女警嚟嘅」,希望替X澄清佢唔係警察,D3想大家唔好爭抝呢樣嘢

- D3 曾嘗試叫側邊拉住x 的人放手"得,得,得,你放手,你放手",D3解釋當時用雙手捉住X右前臂,係想分開其他人捉住x嘅手,D3"當時我係將x的手抬高,咁就可以分開佢哋(捉住x的人)嘅手,好似掹返出來,分開佢哋的手

- 混亂中,D3 對附近嘅人講「我見唔到, 坦白講我真係見唔到,唔知發生咩事」係表示D3未入人群中時候,未見到X打人的行為

3️⃣ D3 與X 身體接觸

- 片段中當X被拉扯住時,X的上衣被拉高,D3 用手去為X拉低衣服,並對x講"著返好件衫"
- 當x 扯甩身後一男子口罩及揮動左手嘗試襲擊身後的男子時,D3 同其他人包括D2一齊捉住x 因為D3唔想X又打其他人,所以幫手捉住X右手臂

4️⃣ 為何最後讓X自行離開?
D3: 因為我問目擊人有無見到成事,我唯一見到X打人及扯甩人口罩,聽到有人話報左警,警察咁耐都未到,所以我放手,以免成件事繼續膠着

📌控方盤問

1️⃣D3 帶住3把長柄遮及1把縮骨遮
- D3基於環保,遊行完後沿途執到新淨的遮希望攞返屋苑回收,兩日後放喺屋企垃圾房門外,供清潔姐姐回收再用

- 控方指出D3執雨傘原因不是回收,係有機會係示威期間使用,D3 否認

2️⃣ D3與英國記者受訪過程
- 控方質疑D3為何英國記者選擇訪問D3,問記者應該知道D3 裝束係示威者才會訪問

練官停止控方繼續就呢個議題盤問,聲稱D3接受英國記者訪問是片段之前發生的野,對D3 唔公平

3️⃣ 報警問題
- 控方就D3拉住X的原因係基於見到X打人,有人話x 搶人野,話x係madam,話佢影人等等指控時候,質疑D3 為何唔問有無人報警?指出D3 由頭到尾根本唔想牽涉警察介入,係想自己處理,D3 否認

3️⃣ D3 捉著X 係想攞X嘅手機??
- 控方欲指控D3 聽到有人話X搶嘢,當D3入到人群中聽到X大叫"打劫",有無認為X被人打劫?

D3 回答: 我睇唔到x 俾人搶嘢,但我覺得X話打劫係一個藉口逃脫

- 控方指出片段有把女聲:「你攞返部電話出嚟就無事,我哋想要你部電話姐」,想指出D3 目的係X的電話

- D3 否認,D3下意識認為X的電話係關鍵,覺得X可能攞左人地電話,所以同X講: "乖啦,乖啦! " ,認為只要X攞部電話出來,開到鎖就可以解釋X冇攞人地電話

📌 辯方呈上3封分別係D3 的中學同學,前同事及工作認識多年的證供,證明D3人格品行良好,喜歡調停爭端及和解紛爭,具責任心,有承擔感,屬於環保的人

🔎練官要求控辯雙方就非法集結的共同目的作出legal submission

🟢押後到3月22日 10:00於區域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707旺角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察編號50657 的警署警長。

被告不認罪。

————————————————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 09: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張(66) #0707旺角

控罪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彌敦道創興廣場外,故意阻撓高級警司林鴻釧及高級督察黃釗澤。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馮時俠。

背景:
被告被指在2019年7月7日把的士橫泊在彌敦道分隔示威者及警方,並橫跨兩條行車線,沒有按警方要求將車駛走。的士司機早前承認醉酒駕駛罪,但否認阻差辦公及襲警。 在2020年9月22日,鄭潤聰暫委裁判官裁定被告阻差辦公及襲警罪名成立,並在同年10月22日分別判處被告2個月及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期後被告當時表示希望保䆁等侯就阻差辦公及襲警的定罪及刑罰上訴獲批。

裁決理由
判刑理由
==============
🛑被告人撤銷上訴申請,即時服刑...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07旺角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猥褻侵犯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

D1,D2,D3 全部罪名成立‼️‼️‼️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5月4日 10:00 判刑,法庭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詳情後補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07旺角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猥褻侵犯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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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即時,補回今早裁決內容~

🌟裁決詳情

案件背景不會在此文敘述,詳情可參閱早前審訊內容。

📌舉證責任
本案為一宗刑事起訴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方可定罪。
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亦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辜。
三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案機會較低,證供可信性較高。
當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後,D1選擇不作供,法庭不會作出任何不合理推論。D2,D3選擇作供。D2 及D3從事值得他人尊敬的職業,分別為社工以及中學教師。D3 傳召3位品格證人。法庭從證人證供中,可見D3擁有正面品格及值得他人尊重。

🌟本案主要依賴一項呈堂證物P6,一條由網媒拍攝的錄影片段。🌟
控辯雙方對於片段沒有爭議。

📌有關D1 事實裁定
由於D1選擇不作供,法庭會依賴呈堂錄影片段、證人供詞及證物作出裁決。
雖然法庭在呈堂片段(P6)中未能夠肯定片段中的白衣人就是D1. 但法庭從以下數點,可以推斷出D1就是案發當晚現場,即片段所指的白衣人。
1. 根據證物P13,屬於D1的八達通卡。可以證明D1於案發時間在旺角出現。
2. 警員在D1的住所中,搜獲片段中的白衣人的相同服裝,包括印有「NY」的黑色cap 帽,白色T恤,有灰色條紋的黑色背囊等等。
3. 根據D1 住所的CCTV, 可以清晰看見D1 戴著該款與白衣人一模一樣的黑色cap 帽。CCTV 亦顯示,D1於7號穿着該白色T恤及孭著該黑色背囊離開住所。
4. 根據PW4 政府化驗師作供,關於女子X 上衣 & D1 家中背囊的DNA化驗,證實兩個樣品上均有明顯的X & D1 & 第三方的DNA 脗合。

📌就D1的證物結論
控方證人PW2 警員為偵緝警員,負責把D1 白色Tee 放入警署證物櫃,再帶到政府化驗處。PW2係唯一一位警員負責保管該證物,所以證物唔會受到其他人干擾。PW2 將喺D1 住所檢獲嘅證物P8-11全部分別放置於不同證物袋。
因此,法庭裁定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

📌D2 證供分析
D2 於現場看見其他人士責罵女子X,認為他是警員及干犯了襲擊市民的罪行。他作出的動作是希望女子X能夠為自己作出澄清。於盤問期間,D2同意自己有呼籲其他人士組成人鏈,但目的並不是要拘留女子X, 而是希望保護在場市民並與女子X 分開。D2亦有同女子X講一啲說話例如「你伙記好撚鍾意除人口罩㗎嘛」,並解釋希望用行動引起女子X嘅注意,避免傷害其他市民。法庭完全不同意呢個講法,D2根本唔認識女子X, 亦都沒有任何法律理據要求X留低,D2嘅說法強詞奪理,因為佢根本就睇唔到現場所發生嘅事情。法庭認為D2作供嘅供詞只係為咗令到自己可以脫序。D2於現場出言侮辱女子X,亦都參與其他人作出侮辱挑撥嘅行為。
因此,法庭不接納D2 的證供。

📌D3證供分析
D3 作供嘅時候指出自己捉住女子X嘅右手佢為咗扶住佢,令到女子唔會跌落地,亦都承認有叫女子X將電話交出。D3解釋當時見到有人話女子X偷嘢,於是希望進行調解,要求女子X留低解釋。D3表示自己並無意圖參與現場人士欺凌女子X. 法庭否定D3說法,指出當D3出現喺現場嘅時間,女子X 已經被D1同另外一名女子拉扯,根本冇需要D3喺現場幫忙。D3指出自己見唔到呢件事情發生,所以覺得女子X大叫係想離開嘅藉口。而當佢見到女子X打D1嘅時候,就叫女子X要留低。
法庭認為D3供詞與錄影片段嘅畫面完全不相符,雖然表面好似令現場氣氛降溫。但冇爭議嘅係D3有叫女子X交出手機,亦都從片段可以見到佢同女子X嘅對話多次講「我地xxxx」,可以證明佢同現場其他人係一伙。再者,D3唔可能唔知道現場包圍女子X嘅人士嘅指控就係話佢係一名便衣警員偷偷拍攝示威者。D3現場嘅行為並唔係調解,反而係協助緊呢一班包圍嘅人士。D3所謂嘅調解並唔係叫其他人比女子X離開,所以係容許在場人士對女子X繼續作出不合法嘅行為。D3亦有幫手箝制女子X. D3所謂嘅調解,就係叫女子X唔好抗拒,繼續留低答應其他人嘅要求,佢亦都有要求女子X要交出電話。法庭認為呢啲行為根本唔係調解,而係助紂為虐。D3唔會唔知道現場人士係集體凌辱緊一個落了單的人。
因此,法庭不接納D3解釋自己喺現場係真心調解的證供。

📌控罪(1)裁決理由
1. D1 是否蓄意對女子X作出該猥褻行為?
2. D1 是否有意圖作出該猥褻行為?
D1把女子X推在地上,雙手緊緊抓住X的肩膊及雙臂將X束縛,使X十分害怕不斷掙扎。D1從X背後觸摸X兩旁胸部外側,X不斷呼救。D1被告從後拉住X雙臂,把X拉向自己,將私處壓向X的臀部。
法庭認為D1向女子X作出這項動作是故意的,根本不需要這樣做。再者,一般人知道女性的乳房及臀部屬於敏感部位。基於正常人的想法也會覺得異性作出這些行為是屬於猥褻的行為。
因此裁定D1 罪名成立。

📌控罪(2)裁決理由
D1-D3被告用動作限制女子x 的行動自由,是屬於非法的。他們有意罔顧以及限制女子x 的自由。
引用DCCC812/2019 賴運龍案
女子X的行動受限制,她亦有大聲抗議及掙扎。各名被告唔會係唔知情之下行動違反女子x 的意向。而根據呈堂片段P6及女子X 的供詞,
再次確定 X 是受到禁錮,她並不不情願。
因此裁定D1 ,2,3 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裁決理由
非法集結是指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2019年7月7日,約22:00時,數以百計示威者在旺角聚集。 他們向警察叫罵,要求放人。示威者以雨傘作為武器,並且用來隱藏自己的身份。警員使用警棍還擊,並且使用盾牌設置防線向人群推進。
雖然三名被告抵達現場時間不同,但他們的目標一致,有共同目的。他們同意在場人士把女子X制服,原因並不是因為覺得她是警員。而是因為X的反應令群眾覺得她可以成為被欺負的對象。
因此裁定D1 ,2,3 控罪(3)罪名成立

由於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各被告干犯控罪,法庭裁定3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3項控罪有相當的嚴重性。法庭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5月4日 10:00 判刑,法庭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按:3位手足離開犯人欄前有向旁聽席點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707旺角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察編號50657 的警署警長。
————————————————
- 據悉控方不打算依賴由警方拍攝的兩條分別長22分鐘及47分鐘的片段,然而辯方希望利用這些片段的幾分鐘作辯護。

- 控辯雙方不爭議醫療報告。

- 預計兩天審期

保釋相關:
被告申請延後宵禁至晚上12時才開始(即縮短一小時),控方無反對,獲批

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8-29日 09: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被告除宵禁令改動外依原有條件續保。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黃,吳,蘇(24-31) #0707旺角
🛑3人已還柙逾1個月🛑

控罪1:猥褻侵犯另一人
A1黃(31)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控罪2:非法禁錮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控罪3:非法集結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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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只有A3方有進一步求情:

📌被告品格:

辯方指在為數不少的求情信中可以反映出被告人有良好的品格,她除了學業成績由小學至大學皆十分優秀外亦是善良,孝順父母,有愛心和關注弱勢社群的人,家人,同事及朋友對她有正面的評價。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在考慮判刑時顧及到她極度正面良好的品格。

📌案情:

辯方指被告只是因一時衝動及愚笨而犯下本案,本案與其他非法禁錮案件不同,她犯案原因是不涉及個人利益,復仇及本身存心羞辱X;她在本案的行為不涉及任何恐嚇,挑釁和武力相關的成份,PW1也確認她對其的施加力度較低。辯方指她已明白控罪的嚴重性及尊重法庭的裁決。

📌未來計劃:

辯方指被告在犯下本案前有大好前途,本想繼續春風化雨,教育學生及弱勢社群,但在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後已不能重拾原有職業。即使如此,她未有因此氣餒並打算在還柙期間寫一本教科書,也會修讀一些課程增值自己。
=====================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25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黃,吳,蘇(24-31) #0707旺角
🛑3人已還柙逾1個月🛑

控罪1:#猥褻侵犯 另一人
A1黃(31)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控罪2:#非法禁錮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控罪3:#非法集結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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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背景:

本案涉及的3項控罪是嚴重的指控,非禮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非法禁錮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循公訴起訴的非法集結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

案件是在2019年香港處於政治動蕩下發生,尤其是由6月開始,香港各處出現大大小小的示威和抗爭活動,而且愈來愈暴力。在2019年7月7日,原本的遊行是獲警方批准不反對通知書,活動亦是在合法,和平,理性,非暴力下進行,市民正行使基本法的權力以表達對社會制度的種種不滿,尤其是對某法例的修訂。可是,人群在遊行後不願散去,在旺角和油麻地一帶聚集,並與警方發生衝突,本案只是其中一個插曲。

總量刑考慮:

法庭考慮到各人在本案的行為後認為3條控罪是在同一事件下發生,但被告人不一定會在干犯非法禁錮和非法集結下干犯非禮。因此法庭在考慮判刑時會把非禮罪和非法禁錮與非法集結罪分開考慮。

控罪1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A1是在大量人士對X凌辱,辱罵X為「女警」,誣衊她為同性戀,甚至偷拍她臉孔的情況下干犯此控罪,這與以往同罪案件的被告在偷偷摸摸,鬼鬼祟祟下犯罪有不同。因此法庭認為A1的行為會對X造成很大的影響。

法庭亦認為A1干犯本案的目的只是滿足其私慾,權力慾及羞辱X。雖然A1在背景報吿中指出他當時不知道X是女性,但法庭考慮到不少片段可指出有人一直指X為女警,甚至威脅會強姦她;X的聲線偏向女性;加上有初步接觸其身形應知道她是女性下,認為A1此部份只是減輕罪責的口供,故不會接納並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2的量刑考慮:

在非法禁錮中,法庭已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CAAR14/2010案。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CAAR4/2016案。

法庭同意本案沒有證據顯示3位被告是有預謀犯案,只是因有人指X用手機拍攝案發地點的人所以武斷她為女警,令更多人加入現場.

法庭指案發初期時有20-30人包圍X,不過案發時沒有人使用武器也沒有意慾傷害X。

法庭指案發地點位於旺角,附近有住宅及商戶令人群容易聚集,增加對X的影響。當中案發時長共為14分鐘。

法庭指事件令X身體受傷,3位被告是夥同犯案;在案發時有人霸凌X,散佈仇恨和仇警的訊息,破壞社會安寧。

法庭參考CAAR1/2021案,指法庭需判處阻嚇性判刑。

法庭亦指出考慮判刑時需顧及到事件對X的傷害。X在事件後患上創傷後症狀,例如有失眠,經常感到恐慌不安,患上酒癮,對人不信任,情緒低落,對前途感到絕望,她亦被網上起底,自己的照片也被上載至網站,她亦因此難以找到工作,也因容易被途人認出而被出言不遜,也怕被人跟蹤,因此她曾搬2次家,現時則居住酒店。

法庭指出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當時人們不能拍照,因此事實上X不用就她的行為解釋。雖然X在當時的反應有不智的地方,但不至於成為被人們欺凌的理由。

求情:

A2的求情理由中,家人,同事和上司皆對他有良好的評價。並在背景報告中表示他當時只希望協助他人,不分政見,但法庭認為他在此事上扮演中堅的角色,因為他擋著X的去路,也曾在X面前作「仇警的指責」,可見他有參與對X的欺凌且沒有悔意。

A3的求情理由中,她在父母的開眀廣利的下成長,品學兼優,工餘時會參與義工服務,關注環保議題,對社會貢獻良多,是近乎完美的人。她在背景報告中表示當時只希望幫忙緩和事件,防止罪案發生。

法庭認為A2和A3本身是擔任令人尊敬的職業,縱然2人當時想協助事件,但他們的動機不影響他們的犯罪意圖,因為他們令X留在不願留的現場,違反她的自由意志,及對她造成傷害,是善心不抵惡的表現。

法庭認為參與這類事件的人是自我中心的人。以自己認為的一己之善及行義而無視法律所訂的規距。任何人對公義的理解不同,但言論和行動自由是共同享有的,任何人不應騷擾他人使用社會措施,更不應以犯法,傷害別人方式以作為自己「無私」地行使公義的理由。

法庭亦認為他們是挾善行惡,與他們口中的暴政如出一轍,一己之善不足抵其行惡,他們無辜地傷害X的人身自由,更要求X同意沒有法理依據的要求,更對X造成身心傷害。因此法庭認為A3是明知而不想考慮她的行為對X的影響,行善之心不能抵消她與其他人造成之惡。

法庭在處理如A2和A3的人感到難以處理,因為他們可以對社會貢獻且品格良好。雖他們年輕但也是成年人,需為自己行為負責任,他們亦有能力理解及明白自身作為的對錯。他們亦應明白自己相信的東西但其他人未必同意,尤其是涉及事件、法律及公義的理解。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有責任向社會發出清楚的信息,即使任何人認為自己的理念有多崇高無私,他們要為自己所干犯的行為負責任。

法庭認為就控罪2和3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12個月。

針對A1,法庭會將控罪1的3個月刑罰與控罪2和3的刑罰分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15個月他沒有減刑因素。

針對A2,他面對的總刑期是監禁12個月,他沒有減刑因素。

針對A3,她面對的總刑期是監禁12個月,法庭考慮求情後扣減2個月刑罰至監禁10個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法庭另下令3位被告需向X賠償$10000,法庭指該$10000賠償是對X的象徵性的賠償,強調X可以循民事訴訟索償,若3人未能及時交回賠償,會加監14天。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049&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2]#0707旺角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察編號50657 的警署警長。
————————————————
PW1 警長50567招敬聰 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6日續審,保釋條件照舊,辯方要求取消宵禁令及禁足令,控方問過警方不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707旺角 #續審 [2/2]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署警長50567招敬聰。
————————————————

傳召PW2 偵緝警員9865 古志華
當日駐守新界南總區刑事應變大隊A7小隊,便裝當值
負責協助制服被告及拍攝P3警方片段 檔案00002

控方代表 梁??大律師 主問

2300時與同僚到達洗衣街近山東街,當日頭戴頭盔及手持錄影機。2302左右與隊員沿亞皆老街向彌敦道回合機動部隊(PTU)A2隊的同僚,行至西洋菜南街近惠豐中心。

之後聽到有人叫囂,PW2回望身後,見有隊員別人群包圍,當時PW2距離該些隊員約十五米。PW2折返回頭,期間見到新界南總區刑事應變大隊A隊副主管警署警長招敬聰(PW1)亦一同折返走向人群。當時PW2與PW1相距約三米,兩人之間並沒有任何人/物品遮擋視線。PW2見到PW1不斷向彌敦道逼近的人群示意他們後退,之後PW2見有一名戴黑色口罩、約6呎高、身形健碩、背著黑色背囊、身穿黑色t-shirt、黑色褲的男子走到PW1面前,PW1亦示意該男子後退。

被告對PW1說「咩呀」,並隨即用右拳擊打PW1的左邊面,PW2對被告說「你襲警」,並上前協助制服被告。PW2見到有其他隊員亦上前協助制服,期間被告激烈反抗,想向彌敦道方向逃跑,最後PW2見到同僚及被告在糾纏期間一同倒地,最終被告被鎖上手銬,其後被安排坐在亞皆老街近Apple Shop的門口。

當時亞皆老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的人群開始起哄,PW2開啟手持的錄影機進行拍攝,PW2最後看見PW1及被告分別登上警車離開上址。

PW1被襲時PW2在PW1的面前,相距約三米,被告則位於PW1的左邊,面向PW1。

辯方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播片前盤問PW2逐字稿

📌播放P3警方片段 檔案00002
攝於西洋菜南街、亞皆老街交界

00:00:12 辯方指出當時拍攝警員指出攝錄機位於惠豐中心外,PW2同意。
PW2表示事件在馬路近行人路邊發生,畫面可見有一位警員手持胡椒噴霧

00:00:13 辯方指出畫面中有一位背著背囊、穿白色波鞋的人用手搭著被告肩膀,PW2確認該人為自己。
當時被告身旁有其他行人

00:00:13 辯方指出當時PW2用手搭住被告右邊肩膀,旁邊的則為PW1,PW2同意。PW2指出畫面所見自己是第一個衝上前捉住被告的,惟否認現場自己是第一個上前制伏被告的

辯方指出被告當時與其他人群越過黃色行人過路線,過馬路後,被告與某些人群一同向著警員的方向,沿著馬路邊行走,PW2對此表示不確定;被告走了兩步之後PW2便上前捉住被告,PW1則身處旁邊,PW2同意。辯方指出PW2是第一個上前捉住被告,至少跟PW1是同事捉住被告的,PW2不同意。

00:00:19 辯方指出被告已被指少3-4名警員捉住,PW2同意。

00:00:17 辯方指出被告已被警員包圍,PW2同意。辯方遂指出故被告不可能逃走,PW2不同意

00:00:21 畫面可見被告舉高右手。

00:01:04 畫面中聽到有一男子不斷大叫「警察打人」,PW2記得此事,並同意該人並非被告。

00:00:34 畫面可見被告被警員包圍
PW2表示畫面可見被告正在試圖掙脫並逃往彌敦道方向,不同意辯方所指的警員正在推被告至Apple Shop一說

📌播放P4(?)警方片段 檔案00001
-由女警10602拍攝

00:00:35 顯示Apple Shop外面
00:00:38顯示被告後面的警員為PW1,PW2表示自己在附近
00:00:51 辯方指出PW1突然將被告的手向後拗,PW2表示沒印象、看不到
00:01:12 被告多番重申自己沒有動後,跟身邊的幾位警員一同跌落地
辯方指出被告跌倒是因為被警員向後退、是平衡,PW2不同意。PW2表示不記得畫面時間00:00:12時自己身在何處,只是在附近。

辯方指出根本不曾發生被告襲警的情節,PW2不同意。

控方代表 梁??大律師 覆問

📌播放P3警方片段 檔案00002
攝於西洋菜南街、亞皆老街交界

控方指出畫面所見,馬路上巴士的行走方向是向著鏡頭左方,即向彌敦道方向,PW2同意。

00:00:13 鏡頭轉了180度,面向洗衣街
PW2表示自己在PW1被襲擊後隨即上前,PW1當時捉住被告,但不成功。

影片中顯示警方正在處理兩名人士,PW2表示當時自己見現場有足夠人手處理兩位便隨即開始拍攝。

-PW2作供完畢-

-女警拍攝片段的三隻光碟(合共兩段片段)P4(1-3)、兩隻工作碟呈堂-

傳召PW3警署警長49740 葉克勤
當日駐守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軍裝當值
負責協助制服被告

控方代表 梁??大律師 主問

2300時到亞皆老街、西洋菜街一帶執行職務。PW3的小隊在西洋菜街面向亞皆老街,前面有許多戴口罩的示威者,該些人很嘈吵,PW3遂查看。

PW3見有人群包圍一些警員,阻止該些警員與PW3的小隊會合,PW3與隊員上前查看。PW3遂見PW1,當時有一群人圍著PW1,有一身穿黑衣、戴口罩的男子(被告)衝向PW1並用右手擊打PW1的右邊面一下。

現場場面開始混亂,當時聽到PW1曾說「襲警」,PW3與同僚上前協助制服被告,後來得知PW1拘捕被告。

辯方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只有一個問題而已:
辯:向你指出,根本你就睇唔到有人襲擊招警長,打佢一拳嘅,你同唔同意?
PW3:唔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PW3作供完畢-

📌表面證供
控方表示已舉證完畢,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

📌作供意向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PW3在宣誓時將名字含糊帶過,結果控方主動向其逐字澄清名字寫法)

辯方結案陳詞

📎針對PW1的證供

▫️有關控罪一

PW1在主問時聲稱被告當時從人群中上前,PW1指示被告後退,被告不從,更擊打PW1,PW1大叫「襲警」,然後捉住被告。
在盤問下,PW1同意被告在擊打自己後有轉身,並在行走一兩步後被PW1捉住,與此同時,PW1說「而家拉你襲警」。
其後,同僚上前協助制服被告。PW1堅持自己是第一個上前捉住被告的警員,不同意同一時間有其他警員上前制服被告。

然而,錄影片段中可見的與其證供截然不同。首先,片段顯示被告並非獨自一人從人群中走上前,其當時身處馬路邊;其次,片段中可見首個上前制伏被告的警員為PW2,PW2當時用自己的左手伸向被告的右邊肩膀,片段中可見當時PW1在被告的左前方。

▫️有關控罪二

PW1作供時稱由於被告當時意圖逃跑,於是PW1與同僚一同制伏被告,期間被告激烈掙扎,以致最後被告及警員一同倒地,PW1稱期間曾指示被告停止反抗。

從片段中可見,被告當時是跟兩個軍裝警員對話,而PW1一直在其身後用手搭著被告,PW1突然將被告的手向後拗,以致被告掙扎。與此同時,被告一直被兩名軍裝警員向後推,直至被告失平衡跌下。然而,片段中不曾錄取到「而家拉你襲警」或指示他人停止掙扎的類似字眼,不過現場環境嘈雜,片段未有錄取亦可以理解。

📎針對PW2的證供

▫️有關控罪一

PW2作供時稱曾目擊被告擊打PW1的左邊面,惟不曾提及聽到PW1說「而家拉你襲警」之類,而PW2當時在PW1的旁邊。

▫️有關控罪二

PW2指由於被告當時試圖逃跑,所以警員上前制伏。被告的激烈掙扎,以致其之後失平衡跌倒,PW2指出該情節是在Apple Shop之前發生的。PW2在盤問下不同意自己是第一個上前制伏被告的警員,證供與錄影片段所顯示的不吻合。

📎針對PW3的證供

▫️有關控罪一

其證供基本上不能提供什麼資料,基本上只有指出被告擊打PW1的右邊面一下而已。PW3表示有聽到PW1說「襲警」,但除此之外便沒有其他證供可以支持此說法。

而事實上,PW3表示被告擊打PW1的右邊面,與PW1指稱的左邊面相反。

📎總結

所有證人的證供在不同的重要點上都有重大分歧,如被告到底擊打了PW1哪邊面?被告掙扎的情節何時發生?此外,各位證人的陳述跟片段所示的截然不同,故此希望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方沒有回應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1日15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707旺角 #裁決 #襲擊警務人員 #抗拒警務人員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署警長50657招敬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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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雖然Pw1-2證供有所出入,一如在指稱被告打完人後的舉動是離開抑或向後踏;二如PW2聽不到PW1的拘捕警告。

但劉官在觀看影片後裁定PW1有講拘捕警告,即使影片沒有但也只因為現場嘈雜,而部分影片見Pw1-2口部有郁動,故PW1應該有講述「唔好再反抗,如果唔係拉你拒捕」;「依家拉你襲警拒捕」等說話,惟PW2聽不到。亦因當時PW2或許在Pw1說出「拉你襲警」時,未有及時上到Pw1身邊,故聽不到也無可厚非。

所以在接納Pw1-2的證供下,由於沒有影片拍到襲警事件,亦沒有說法支持被告是無故被警員截下及誣捏。

而PW1 事後被送到廣華醫院檢查,報告顯示右手手腕僅有擦傷。因他是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故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方面,在打完人後,在拘捕及上手銬期間被告有掙扎,身體不停擺動。因軍裝警員向後拉告而令被告跌下,雖劉官不清楚倒地原因。但始終被告在被截停後一直想要離開且態度不合作,現場的警員都是正當執行職務,故罪名二成立。

📌🐕‍🦺證供分析:
🦮Pw1 PC60657
除控方案情外,Pw1指稱被告在另一位置的倒地是想逃走。綜合不同影片,Pw1同意PW2 是第一個箍住被告的人;又指被告舉右手是擋下;被告曾稱「做咩呀」、「我企喺度啫,就話我襲警,痴線㗎」;有拍攝到被告被警員推往前所以才倒下,另一邊有男子大叫:「警察打人」;PC9865有在被告打完警方後,上前箍頸。

經比對警員口供及影片後,裁定PW1可信。劉官指片段只反映某一事件情況,不能反映被告打人情況,至Pw1捉住被告雙手的情況。劉官認為Pw1的觀察跟鉅細無遺的片段無法相比,Pw1會受其感官及所觀察的事物限制,故作供跟影片沒有大出入。

🐕‍🦺PW2 PC9865
在盤問下經常聽不到PW1對被告的警告「唔好再反抗,如果唔係拉你拒捕」;「依家拉你襲警拒捕」之類。PW2有份推被告到另一位置進行拘捕。呈堂影片無顯示PW1捉住被告的手及被告想轉身走。

劉官指PW2不是機械人,記憶力不像影片準確也合理,而辯方所指的差微皆細微,沒有關鍵性,故此證人可靠。

🦮PW3 PC49749
主問所指見到被告用左手打PW1臉一下,但其指稱的出手及擊打位置跟Pw1-2不同,劉官認為PW3不可能比此二人更清楚,所以作供不可靠。

📌控方案情簡述:
Pw1-2便衣及PW3以軍裝在事發當日當值,處理人群聚集,PW1聽到身後有吵鬧聲,轉身見另一隻便衣狗被人群包圍。Pw1上前叫人群「合作向後移動」,眾人合作但有一男子目露凶光行前,該男子被告行近,沒有理會Pw1的警告:「警察,退開」,被告舉右拳擊中Pw1左邊臉,隨即轉身後。Pw1很快上前在PW2的協助下拘捕了被告,PW3見此情況,Pw1捉住被告的手及以「襲警」罪名拘捕。

3-4名警員帶被告到另一位置,警方為被告帶上手銬,期間被告爭扎,被告因而同數名警員一起倒地,Pw1兩次警告被告及指稱要用「拒捕」拘捕被告。警方終仍能為被告扣上手銬,以及正式作出拘捕。

PW1 事後被送到廣華醫院檢查,醫療報告顯示Pw1右手手腕僅有擦傷。

控方呈交1條影片,當中不涉及被告襲警經過,僅拍到被告被阻止離開及帶到另一位置的經過。

辯方依賴數條影片,以作質疑Pw口供同錄像片段不相符,故證人不可靠。

🪄判刑見此

【19:19補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707旺角 即日 #判刑 #襲擊警務人員 #抗拒警務人員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署警長50657招敬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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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裁決結果見此

🔴判刑結果:
控罪1: 【3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2: 【2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二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個月即時監禁】‼️

📌 判刑理由:
綜合兩個案例,襲警嚴重所以法庭會嚴肅處理。有一個案底是交通事故,故以沒有案底為標準。控罪一以四個月監禁作起點,但因審期過長的壓力;及此案情不是同類型最差,Pw1驗傷後的報告顯示沒有傷勢,故減一個月刑期。

而控罪2,由於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其Pw1傷勢是如何造成,但明顯是在抗拒期間造成,所以控罪2刑期為2個月即時監禁。

劉官指由於兩件事情並不是單一事件,所以控罪二中的1個月需要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即時監禁四個月。

📌 #求情
被告在2008年曾有一次交通事故的案底。

現年37歲,任職健身教練,乃家中獨子,現跟家人同住。劉官給了兩個案例作參考,一是Hcma273 ,其案情是被告持續性打警方但警員沒有永久傷勢,故上訴法院維持6星期原判。Hcma361/2007 控罪一及二判了6個月,控罪二案情嚴重因打了女沙展至流鼻血,故辯方指比此案嚴重。

辯方指Pw1被打時戴了頭盔故其拳擊不算嚴重,而擦傷的手腕也不是被告直接所致,而是被告被警員推倒而連帶PW1倒下。

辯方指其因案情不嚴重,歷時兩年的審訊已是折磨,故望輕判。

🪄按:手足有向親友舉手指心心,親友聞畢裁決結果有落淚,但其後仍指手足適應力強,入去都撐到。保重,攬攬各位🫂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6
2022.06.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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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10:00
👤陳(33) #終審上訴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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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蘇(24)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707旺角 非法禁錮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4日被判處10個月監禁及$10,000賠償。)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9/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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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2/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1/2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4/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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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4/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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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鄭(19)🔥#判刑 #續審 [3/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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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蘇(24) #0707旺角
答辯人:律政司

控罪2:#非法禁錮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申請人連同黃(31)及吳(23)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控罪3:#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申請人連同黃(31)及吳(23)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簡單背景:

申請人否認兩項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裁定申請人兩項控罪罪成,並判處她監禁10個月和$10,000元賠償令。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上訴法庭申請定罪上訴許可。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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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內容:

「公民逮捕權」是申請方的其中一項上訴理由,但申請方同意若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是正確(包括原審法官不相信申請人在作供時指她在案發時的思路),其實已可不用在上訴時處理。

答辯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片段,希望法庭從片段感受現場的環境。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從片段謄本中,看不到「公民逮捕權」在本案如何適用,即使X有「摑」本案A1和「扯」下本案A2的口罩也好。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表示難以相信申請人當時完全聽不到當時旁人對X的指責(包括偷影示威者),和要求X刪除片段及檢查手機。

申請人曾當時曾問X若她放手,X是否會離去,以及希望X交出手機讓人檢查。彭偉昌上訴庭法官不明白申請人有甚麼正當理由,基礎和資格可以這樣做。

申請方重申當時申請人當時的心態和思路只是想調停事情,希望用些較溫和的說話令事情免於惡化。

答辯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

判決:

由於申請方提出的理據不是可爭辯的,甚至勝算微乎其微。法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維持定罪裁決。

法庭要求申請方向申請人解釋有關「減時風險」的內容。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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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2
2022.06.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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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9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00
👤蘇(24) #宣布判決理由 (#0707旺角 非法禁錮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4日被判處10個月監禁及$10,000賠償,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2/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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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6/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關(18) #裁決 (#20200724青衣 縱火)

🕦11: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葉,何(27-28) #提訊 (#1120紅磡 妨礙司法公正)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賴,陳(19-19) #提訊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二人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4/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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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謝,何,孟(20-24) #續審 [4/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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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范,杜,盧 (20-31) #轉介文件 (#1112黃大仙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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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續審 [3/2] (#20200831太子 企圖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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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梁,郁,余(18-21) #審前覆核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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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明(52) 8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高等法院第九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理由

申請人:蘇(24) #0707旺角
答辯人:律政司

控罪2:#非法禁錮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申請人連同黃(31)及吳(23)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控罪3:#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申請人連同黃(31)及吳(23)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簡單背景:

申請人否認兩項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裁定申請人兩項控罪罪成,並判處她監禁10個月和$10,000元賠償令。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上訴法庭申請定罪上訴許可但在2022年6月17日被拒。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25

上訴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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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簡要:

申請方提出了4項上訴理由,分別為:(1)原審法官誤解了有關「公民逮捕權」的法律原則;(2)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申請人的辯護理由;(3)原審法官沒有考慮控方須證明申請人有作出如擾亂秩序等簡稱「訂明行為」及作出裁決;(4)原審法官錯誤拒納申請人的證供。

上訴理由2和4可一併處理,因這與事實裁定有關。法庭認為申請人的說法不可信。簡言之,即:(1)她開始進入案發現場時理應聽到一眾示威者懷疑X是女警並在秘密偷拍;(2)她在現場的關注點一開始已是X的手機,過程中多次以「我哋」來形容被X拍攝的對象(即示威者),可見她和群眾(即示威者)之間的身分認同;(3)她完全沒有勸籲過人群讓X離開,也完全沒有質疑過他們的強制行為的正當性,甚至還告訴X,X要把手機拿出才能獲釋,這可見她認同人群的做法並加入了他們的行列。

有關「公民逮捕權」和「調停」的辯護理由,在本案:(1)黃(31)明明對X貼身扭抱在先,申請人會何以認為是X不對並要逮捕X。此外,即使X曾「摑」黃(31)打,她從沒有為此指責過X,而是繼續聚焦於X偷拍的事;(2)即使她在案發時的表現比其他人的言語行為克制,不欲傷害X及使其衣衫不整,她捉住X的手是要防止其再度出手反擊圍著她的人群。法庭指這亦改變不了申請人知道X想離開,卻仍然參與強行把X留下和逼令其交出手機的事實。

由於申請方在庭上已指出接受如果本案有關的事實一旦被裁定只是申請人在狡辯,理由1和3便自告失效,故無需再行討論。(按:事實上在上訴聆訊時都是針對理由2和4作討論)

判決:

由於申請方提出的理據不是可爭辯的,甚至勝算微乎其微。法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維持定罪裁決。

法庭要求申請方向申請人解釋有關「減時」風險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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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5174&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