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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結案陳詞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代表大律師指,本案共有3名控方證人,而前2位屬關鍵。從辯方證物D1截圖集可見,本案共分為3個階段:
第1階段:被告在扶手電梯出口被警員持盾推撞,被告閃開繼而被截停
第2階段:被告被警員壓倒在地
第3階段:被告被警員要求起身

PW1稱被告在第1階段已想逃走,PW1繼而用警棍毆打被告頭部。PW1稱自己先向被告警告後才使用武力,但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鏡頭有錄音功能,如PW1有作警告,理應會從片段中聽到。事實上,PW1根本沒有作警告。而被告只因被拉扯而跌倒,但PW1卻因而誤會被告有意逃走。在此期間,被告曾遭胡椒噴劑噴面,及被硬物擊打頭部,但無法得知是否故意。

PW1及PW2均稱被告在第2階段不停郁動,而PW2更稱PW1曾為被告上手銬不果,但有關說法從未在3份證人供詞提及,是在庭上首次提出。被告因被擊打,用手保護頭部,PW1及2可能因而誤會被告掙扎。

至於在第3階段,被告在警員要求起身時,已2度遭胡椒噴劑噴面。而此前遭警員牢牢壓在地上,一直未能清理面上胡椒噴劑,直至被拉起身後才可用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因而被誤會他作反抗。事實上,被告當時被5名警員圍住,又被鎖上手銬,並不會打算逃走。

根據辯方說法,PW3在秀茂坪警署才向被告宣佈以「拒捕」罪拘捕,而非如控方說法在現場已以拒捕罪拘捕被告。PW3在其3份口供均沒有提及PW1曾向其提過被告有拒捕的行為,有關說法是PW3在庭上首次提出。辯方猜想警員在秀茂坪警署才以拒捕罪拘捕被告,是因為警員在過程中曾作討論,為令PW2向被告噴射胡椒噴劑變得合理,故稱被告拒捕。


案件押後至今日150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

📎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梁少玲裁判官
#20200308調景嶺 #答辯
#無線電

D4: 蔡 (17)

控罪:(4)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D4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港鐵調景嶺站內,無牌管有1部對講機。
‼️D1-3已於12月1日認罪,罰款5,000元。當日D4申請押後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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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

📌案情
2020年3月8日,有1,000人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外聚集,悼念在去年11月去世的科大生(即周梓樂同學),現場設有祭壇。警方在附近巡邏,1934在調景嶺站收費區內發現4名男子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在4人身上搜出對講機,D3及D4搜出雷射筆,並有手套、面罩、眼罩等物品。對講機經通訊事務管理局執行處辦公室檢驗,確認可作無線電通訊,並無領有牌照。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17至24充公,證物25歸還被告。

📌辯方求情
被告案發時年僅16歲,現年17歲。案發地點距離示威現場數百米至1公里。被告持有急救牌照,當日攜帶了急救物品,希望到場提供急救服務。

辯方呈上被告親撰求情信,指自己自小希望成為急救員,並在學校參與急救隊服務。英文老師求情信指,被告熱心服務,曾任學生會幹事、社長等。聖約翰救傷隊主管求情指,被告熱心參與急救服務,曾自費參與急救深造過程,並參與總部持續訓練課程。被告亦在過去暑假取得學校的優異服務獎。

被告本身為中學生,沒有收入。胞姊仍然在學,母親為家庭主婦,父親為地盤工人,月入20,000元。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家庭背景輕判。

📌判刑
被告沒有案底,未成年。只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沒有使用,但可以運作。示威現場大規模,有可能影響其他通訊。考慮過求情和家庭狀況,但因判刑一致性考量,仍判罰款$5,000,從擔保金扣除,餘額7日內繳付。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裁決
#拒捕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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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日審訊

📎第二日審訊

📎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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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定罪。被告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較低,證供可信性較高,法庭已作出適當指引。

除3名控方證人供詞外,控方還倚賴德福廣場一期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即控方證物P2。

PW1供稱見到被告在警員制服下掙扎,甚至激烈到扯住警員移動。然而,法庭仔細、反覆觀看P2,沒有見到PW1所述的情況。相反,從P2中可見1名頭戴頭盔、手持圓盾的男子站在扶手電梯出口處,被告離開扶手電梯時遭阻擋,而扶手電梯上仍有其他人士。被告向右方閃避,隨即有4至5名警員「二話不說」制服被告,並有警員向被告揮動警棍。法庭形容,警員的襲擊是「突如其來」,被告根本不及反應。

PW1及2形容被告曾「激烈」、「猛烈」地反抗。但從P2可見,有7至8名警員用身軀壓住被告,再加上其裝備重量,被告根本不可能作出反抗。而控方案情指被告曾向玻璃門方向逃走,但P2中沒有看到被告有逃跑。法庭厲聲批評,案發時警員根本沒有任何合理基礎向被告使用警棍及胡椒噴劑。

接納被告證供
對比過P2與被告證供,法庭認為被告證供合情合理,接納被告的證供。法庭信納被告說法,指自己用膊頭試圖抹去面上胡椒噴劑殘餘物,以減輕不適,絕非如PW1所言是以很大力度試圖掙脫警員控制。

不接納PW1及PW2證供
基於以上分析,法庭認為PW1及2的供詞並非事實,拒絕接納其證供。


📌裁決

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P1至P5由法庭存檔,當中P2的硬碟警方希望取回以在另案使用,已將P2燒錄成一隻光碟供法庭存檔。辯方沒反對下,法庭照准。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5/3]

D1 譚(25)
D3 謝(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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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1月26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被告按原來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13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1/2]

雷 (33)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10月13日,市民發起「罷鷲與18區遍地開花」行動,在全港各區以不同方式抗爭。
事隔半年,在4月9日在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10月15日被告申請將舊案分拆
因當時其他被告需等候反蒙面法終極上訴裁決,需長時間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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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開庭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W1林華平,是當日小隊指揮官,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為鐵路警區警署警長。

🌟林華平 在 #1001黃大仙 案中被 #沈小民法官 裁定為「不可靠證人」,沒有向法庭說出真相,在 #周梓樂 死因研訊中指 向停車場發射催淚彈由警長自行決定,並為 #0901將軍澳 案中 報稱受襲警

傳召控方第二證人PW2陳浩駒(音)
現駐守將軍澳特遣隊,當日與PW1同隊,拘捕及檢取被告身上物品。

1258上午審訊完畢

1430下午再續

傳召控方第三證人PW3,盧永楷高級督察,電子裝置儀器專家證人。
撰寫兩份證物測試報告。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表面證供成立。

1613 今天審訊完畢

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13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2/2]

雷 (33)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審訊進度:

被告作供完畢。
DW1 (被告人妹妹)控方盤問中。

案件將於 1430 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13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2/2]

雷 (33)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審訊進度:

DW1 (被告人妹妹)作供完畢
盤問內容將不日於本直播作更新。

辯方就案件進行結案陳詞,以下為陳詞(節錄)。

(一)雷射筆用途的合理推斷
辯方指出,控方並未有挑戰其案情。雷射筆是在被告的袋中找到,而非其身上搜到。而在整個案發過程之中,未有其他人見到被告本人嘗試使用雷射筆指向任何人,包括警員。可見案中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有用雷射筆襲擊他人。
雷射筆不是只可用作傷人等非法用途,其亦可作其他合法用途。以被告為例,他在工作方面(測量員)也有需要用到雷射筆。因此被告管有雷射筆而用作傷人,並非其唯一的合理推斷。

(二)PW2 證供之可信性
辯方引述 PW2 所指出,PW2 只是因為在追捕黑衣示威者時,跟據被告身上的「黑衫,黑褲,黑框眼鏡」才將被告鎖定。辯方質疑使用這標準,是否能夠確保 PW2 所鎖定的就是被告本人。此外,被告當時未有用面罩遮蓋自己的面容,但是 PW2 當時確實是不能形容到被告的臉容。
而當 PW2 被問及截查被告時能否知悉被告有否傷人意圖的時候,PW2 答「我都唔知佢嘅諗法」,可見 PW2 也不清楚被告人當時的想法,而被告當時手上並未有持有任何東西,可見被告人未必更甚不會有意圖使用雷射筆以傷人,更何況是一場可能正在發生的非法集結。

(三)辯方案情及總結
被告與 DW1 的證供與閉路電視的片段吻合。DW1 能說出自己當日的衣着,並提供了實物(P8-P10),而相關衣物也是跟閉路電視所拍攝的互相吻合。兩人證供在控方盤問下不受動搖。因此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作供。
若法庭未能接納辯方案情,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控方亦未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雷射筆的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用作傷害他人。跟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理應被判罪名不成立。

審訊結束。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分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答辯

👥曾健成,陳寶瑩

控罪:違反限聚令

被告早前已經通知認罪,各人罰款$4500,需於3月30日前繳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522將軍澳 #審訊

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已完成以下證人之主問及盤問
PW1 23997 李梓陽
PW2 1355 張展宏

控辯雙方完成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1125 宣布休庭10分鐘

1140 被告選擇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裁決
#20200522將軍澳 #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已完成以下證人之主問及盤問
PW1 23997 李梓陽
PW2 1355 張展宏

控辯雙方完成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裁決: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被拒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判刑
#20200413葵涌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背景:
案件經過5天審訊後在2022年1月14日裁定罪成,原訂3月11日判刑,唯因疫情關係拖延至今。

判刑:
‼️即時入獄14個月‼️

屈官指刑期需要反映控罪嚴重性,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經濟問題誤中圈套並非減刑理由。由於被告曾做義工,故酌情扣減一個月。

辯方打算上訴,並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遭屈官因本案證據強沒有合理上訴理由而拒絕其擔保申請‼️
【02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15/1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已有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15/13]

👥D3羅(22) / D4馮(28)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今日進度:
1458開庭,劉官先要求今日出席審訊的3名不認罪被完全除下口罩畀佢認樣,用意不明。

其後時間,劉官一如以往向控辯確認幾時同總共交過幾多份結案陳詞,再問大家要考慮邊份。

之後又係照舊,逐一向控辯各代表詢問對方陳詞中邊啲段落邊啲句子同意及邊啲唔同意。(乜都同意對家就唔使告啦🙄)

例如辯方描述某片段聽到王婆婆大嗌「呀」一聲,控方就認為無法得知邊個嗌因此唔同認。
又例如辯方描述某片段某人勸喻某人,控方就認為聽唔到某人說話講乜,無法確認係勸喻。

簡單總結,辯方其實都無特別嘢要主動補充。
控方亦無特別補充,甚至建議不用考慮控方22年5月提交得補充陳詞。(其實當時控辯都認為另一非集案上訴案同本案其實不相關,但劉綺堅持要控辯等埋上訴結果後再入補充陳詞。)
控方另就辯方其中一個案例有回應,認為該案不相關不應考慮,而且該案正上訴當中,但控方强調不用等候該案上訴。

1643 無啦啦完庭,連下庭幾時,保釋條件都唔講就完咗。律師們完庭立即向書記確認下次裁決地點仲係咪觀塘。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首次提堂至4月裁決快將3年半。如無意外,下一庭將會裁決。

⚠️押後至 4月14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裁決,即代D2及D5於認罪後將近34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服刑時間不會多於11個月。

💛感謝臨到直播員💛
【03月0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8/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1/2]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7/9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6/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914淘大 #拒捕

范(31)

控罪: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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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到承認事實一半,保安先放人入去)

🎥播片顯示案發環境

傳召PW1 鄺志文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二小隊,是當天的指揮官

案發當日PW1由1300開始當值。1455時警方接報有事件發生在利基大廈附近,證人帶小隊處理打鬥案,前往期間警方接報有約100人在淘大商場二樓打鬥,所以小隊被派去二樓。1507到達牛頭角道的淘大商場入口,約一分鐘後到了一樓,當時有幾個黑衣男圍着一個婆婆,有叫囂,但內容不詳,像不給她離開,所以證人衝前阻止。

證人當時頭戴防護頭盔,身穿白色夏季短袖制服。他與隊員5886想捉住一名男子,感覺到背部被打一下,轉身看到一名黑衣男,後知為被告。證人衝前截停,用左手從後捉衫,大叫「警察咪郁」,被告繼續掙扎,期間被告轉身打證人一下,力度很大,但證人沒鬆手,隨即再給予警告「警察唔好反抗,唔係我用警棍」,被告沒理會,繼續掙扎,力度很大,將證人拖行超過10米,糾纏到中庭位置。

證人留意到有其他不知名人士用長棍、長遮襲擊人,也有人嘗試捉被告的手扯走他。證人用警棍打被告手兩次,防止他逃走。糾纏期間,有一名便裝警員,即警長3870,大叫「警察」,揮動警棍,幫忙控制,一起制伏被告。期間被告試圖搶走警棍但不成功,最後證人捉被告手,把他拉落地上,戴上手扣。

一段時間後,衝鋒隊第二小隊一些成員來幫忙,把證人、警長3870、被告帶去較安全的地方。約1521時,證人與小隊一個隊員22104交待制伏經過,期間警長3870有提及被告在過程中襲擊他,令他口腔內流血。其後警員22104對被告進行拘捕,並在1539時帶被告去將軍澳警署。證人繼續留守淘大商場,約1633才離開,1757由將軍澳警署去將軍澳醫院檢查,2035才離開醫院返回警署當值。

🌟劉官問清楚辯方是否不爭議身分,因為證人一直提及「被告」字眼。證人要求在庭上認人,所以庭上所有人需要脫口罩,確認被告為該男子。

證人不知黑衣人為何打架,黑衣人圍着婆婆叫囂時神態激動,和婆婆距離是半圓,隔一隻手距離。約5-6個黑衣人佈雨傘陣,證人在傘陣前方,其後傘陣向左方移動。證人背部被打時,感覺不太大力,不知是用手還是用工具。轉身看到被告背向他跑,一轉身距離約被告坐的位置和證人自己的位置。(劉官給了他一份圖,是法庭各設施的長度。)

證人追着被告,因覺得被告有機會與其他黑衣人一樣,干犯非法集結,所以希望截停他,進行調查。
證人叫被告「咪郁」後,被告掙扎,想弄甩證人手和轉身。被告用手打向左前臂。證人叫「咪郁」的聲量大聲,被告繼續掙扎,不停扭動身體,拖着證人向前行,直到中庭位置。證人把警棍圓圈套向手指公位置,握着警棍的手握位置。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

被告掙扎時有抱着證人的左腳。

-主問未完,下午繼續-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
【03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1/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9/25]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2/2]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12/30]

🕚11: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7/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裁決

D1王(19)🛑已還押9個月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
🔸本案控罪案情簡單,但程序因各因素導致較複雜,有心可看以下詳情,否則可跳去[今日內容]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其間經歷過打風唔開庭、轉換主審裁判官、首被告被發出拘捕令、非常穩妥咁等候不同案件嘅上訴及裁判官對判刑一致性嘅堅持等…案發後快將4年,終於可以作出裁決。

D2及D5於2020年6月表示會認罪,經過34個月等待後,終於有望判刑。
D1則於22年8月正或答辯時認罪,其間一直因缺席聆違反感化令服刑當中,其法律代表伍大律師於今年1月初提堂時建議法庭先為D1索取報告以便盡快判刑但被劉官拒絕,其後吳大律師轉為希望法庭即時判刑,但同樣被劉官拒絕。

參與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的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 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依例可獲1/3刑期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減刑,即使法庭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服刑時間不會多於11個月。

D1,D3,D4及D6不認罪後首次審訊原排期2020年10月27日但因D1 首兩天缺席並失去聯絡改期;
D3,D4及D6最後於2022年1月5日第二度展開審訊

====================

[今日內容]

劉官指先處理不認罪3人審訊裁決,估計約需45分鐘,之後再討論定罪被告餘下程序安排。

不認罪被告(D3D4D6)

📌裁決速報:
D3 控罪(2)罪名成立‼️
D4控罪(1)及(2)罪名成立‼️
D6 控罪(2)罪名成立‼️

📎簡單理由
雖然讀了近90分鐘,內容一如既往控方七名證人口供可信可靠,盤問下沒有動搖,對於辯方陳詞所提出各疑點劉官逐一反駁也不同意辯方之各項觀點,呈堂片段吻合控方證人口供也認為片段、截圖上特徵及身上或家中搜出物品可以辨認出3人身份,3名被告沒有作供也不傳召證人因而未能削弱控方證據,總結本席裁定控方所有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各人面對之控罪罪名皆成立。

認罪被告 (D1D2D5)及定罪被告(D3D4D6)

法庭將先索取報告:
D1~6各人索取背景報告。

D1 另索取戒毒所報告(代表律師指被告還押多時,不會要求其他報告,七天內交補充陳詞);

D5另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庭指示D3、D4及D6 七天內交求情大綱

[1629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3日 1430作判刑,🔴期間6人需要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判刑

D1王(19) / D2梁(25) / D3羅(22)
D4馮(28) / D5何(20) / D6郭(22)
🛑D1 王因另案服刑中;其他被告已還押22日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D1 #伍穎珊大律師
D3 #李煒鍵大律師
D4 #鄺展鴻大律師
D6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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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 開庭,劉官話要處理內庭文書工作,所以遲開庭。

控上確認D1在案發時無刑事紀錄,呈上D1後來的案件的紀錄。

辯方求情

D1
律師解釋咗背景報告和戒毒所報告給被告知道,D1同意內容,與其他法庭報告一致;已不倚賴毒品,報告指不適合;另一案件已排期到區域法院,與本案無關;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她患病要做手術,被告難以短期內見到家人,希望法庭可以整體考慮扣減少少;大律師指612當日的情況,下午比上午激烈,上訴庭對一宗發生在下午的案件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D2
同樣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D2同意內容,有僱主嘅求情信,被告初犯,早在2020年8月認罪,無奈審訊延誤,希望法庭酌情扣減。

D3
D3同意背景報告內容,父母承諾會好好看管,家人有到庭支持,採納書面陳辭。

D4
D4同意背景報告內容,係良好嘅爸爸、丈夫,對事件有反省,忽略咗法律後果嘅嚴重性,採納書面陳辭。

D5
因為體能問題,勞教報告表示唔建議,在西廚學院表現良好,評價高,現任僱主表示會留返職畀佢,會計劃更生做廚師。

D6
因為親友要收集求情信,在開庭前才呈上九封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D6同意內容,雖然D6選擇抗辯,感化官同意有悔意,因為當時社會氣氛而犯案,D6無暴力衝擊,不是帶頭,有家人、僱主和朋友嘅支持,重犯機會低。

裁判官休庭約三十分鐘考慮。

裁判官就控罪一、二再次簡述各被告在案中的行為、性質,對社會影響嚴重,辯方提出的案例作解釋⋯⋯。

控罪一:
本案比鍾嘉豪鍾案 CAAR 4/2020 嚴重,量刑不適用,亦唔及庾家駒案 CAAR 5/2020,以36個星期為量刑起點。
D4 因屬積極參與而加刑3個星期,即39個星期,經審訊定罪無得扣減。
D5 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24個星期。

控罪二:
以42個星期為量刑起點
D4 同樣因屬積極參與而加刑3個星期,即45個星期。
D3 & D6 判42個星期。
D2 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28個星期。
D1 後期認罪,獲得五分一扣減,即33.6個星期。

控罪三:
D1 判處9個星期監禁,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6個星期,理應全部分期執行,法庭寬大處理,3個星期分期執行。

劉官再講述案件審咗咁耐的原因,有部份由D1引至,有部份因上訴案,和法律程序等等。

📌最後判刑:

D1 控罪二判36.6星期,控罪三判3個星期分期執行,因他早前已被判入戒毒所,酌情扣減10個星期,因母親患病扣減兩個星期,最終判處24個星期監禁。

D2 控罪二判28個星期,酌情扣減3個星期,主動更生扣減1個星期,即24個星期監禁。

D3 控罪二判42個星期,初犯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6個星期監禁。

D4 控罪一判39個星期,控罪二判45個星期,兩條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酌情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9個星期監禁。

D5 控罪一判24星期,主動更生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20個星期監禁。

D6 控罪二判42個星期,初犯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6個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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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此案暫時係拖得最長嘅社運案,延伸閱讀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357
法庭安排咗個細庭,犯人欄內被告都唔夠位坐,旁聽位座無虛席,除家屬外,所有公眾人仕都要坐延伸庭,但聲音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