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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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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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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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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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12已經接受診治獲批病假,法庭批准缺席。

📌申請更改作供次序
由於上午沒開庭審訊,法律代表指如D3下午作供今天一定不可以完成,申請下午先安排D3 之首位證人(父親)作供,其作供不多,押後明早才傅召D3作供。法官指仍有半天不批准改動以免影響進度。

📌傳召DW7 D3 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23歲,呈上文件冊D3-1包括出生證明D3-1(1)及學歷證明。案發時19歲就讀大學二年級住大學宿舍,同父母一弟住黃大仙,2019年11月初起亦同時在會計事務所兼職任會計員,上司也會作證人。工作是從街招見到,因可在家工作覺得合適。呈上IELTS(英語能力測試)考試證書D3-1(2),於19年11月23日應考。就讀之大學畢業一般要求學生IELTS成績得到6.5分,詳見網上要求 D3-1(3)。確認報名參加學校交換生計劃,需符合GPA不少於2.5分及英語能力測試不少於6分。呈上19年12月發出IELTS成績單D3-1(5)。附上大學一級榮譽畢業證書。D3指出2019年11月14日起因社會事件學校沒有實體課,改為網上上堂。原先交換生計劃可往韓國因而考了韓語能力考試並取得高分數合格,但因本案件不批准離港最後沒有前去。
📎出現油麻地
兼職工作在2019年11月4日於觀塘一間麥當勞見工並即時獲聘,上司要求11月5日開始工作,早上十時先到紅磡一間麥當勞見面,會計事務所地址在葵興但D3只需取文件回家處理入數工作,上司吩咐11月8日同地點交收完成文件及取另一批文件工作。下午交收為11月11日十時,一如之前交收文件,再約下次為11月15日2000於葵興地鐵站交收。此次上司交一白信封,上有油麻地金x大廈一地址及附有信箱鎖匙,要求D3在11月18日前去取一封客戶法庭文件。D3取走後回到黃大仙家溫習IELTS考試,由於不用上實體課沒有住宿舍,而IELTS考試對交換生計劃及畢業非常重要。11月16及17日也在家溫習。11月18日1800時家中溫習想起未取客戶文件,於1830時出門前往取文件。D3在15日已經上網查過信封地址知道近逸東酒店。離家坐紅色小巴往旺角花園街市政大廈下車,要求下在地圖劃出落車位置D3-1(9)。印象1850時下車沿快富街行去西洋菜南街,路上冇特別情況,直至行到亞皆老街旺角站D2出口接到父親來電告知倒垃圾時大門關上要求回家協助開門。D3答即坐地鐵回來,約1930回家,原打算即坐的土再到油麻地取文件,但父指既然回來不如食埋飯再出外,D3留下食飯但忘記食到幾點。飯後約於2145-2150出門乘紅色小巴,估計2250到達,途中塞車比平時20分鐘車程長很多,車上曾瞓覺小休。身上冇袋,白色信封放褲袋,外出時穿黃色圓領T恤及啡黃色格仔恤衫,有一黑色風褸披膊頭,警署拍攝時風褸穿在身上。

📌案件管理
D3代表主問估計仍需90分鐘,2位證人作供不長,明天可完成D3案情。D6代表明早東區法院處理案件後才能到庭。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D3主問。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2/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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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2 開庭

📌繼續傳召DW7 D3 作供
🔸主問
📎同日第二次出門
確認第二次出門到油麻地不是如P311(1)相中警署穿黑色風褸在身上,外出時披在膊頭,車到旺角時去廁所不方便取袋內紙巾因而將風褸穿身上。習慣坐紅色小巴出旺或附近,而家附近也冇車可以直達金勳大廈。代表律師要求下地圖劃出下車行至警察截停路線,廁所位置用圓形表示,同意辯方文件冊第十張相D3-1(10)是該公廁。花園街市政大廈下車,沿花園街南行到洗衣街公廁,之後沿鼓油街向西行,再由隧道橫過彌敦道去砵蘭街鼓油街交界,沒留意附近環境有冇特別,再在砵蘭街向南行,之後路段冇行過及砵蘭街較「雜」便在登打士街出彌敦道向尖沙咀行。此時彌敦道上有很多人及嘈雜,但並不擔心。彌敦道行到咸美頓街時見到百米外有火光,也聞到刺鼻氣味覺得冇辦法直行去金勳大廈,打算去最近地鐵站即碧街入口離開,但行了一半有堆人迎面跑來撞到自己。該些人穿深色衫褲,有頭盔豬咀,自己即背貼牆企避開待人散去便向碧街入口行,其後聽到背後有人叫「警察未郁」,轉身見一個深色衫有頭盔蒙面男子(速龍)手上持槍指向,隨即停下舉高手。該人吩咐伏向牆,之後有人上手扣,但沒人查問自己。向代表指示不知當時地鐵停駛,自己一直顧住溫書沒留意新聞資訊。送到警署時搜身才發現身上白色內有信箱鎖匙,同家中鎖匙也不見了,不知道何時不見。19年11月21日致電上司黃先生告知因不見了鎻匙拿不到文件,答自己好似也因示威事件被拉。黃先生有問仲做唔做?因未領取人工所以答仲會做,兼職工作做到2020年1月頭。
🔹盤問
D12:
下車位附近有其他小巴,有途人,沒印象小巴或的土行駛,沒見到巴士行,沿路有潮洲粉麵店開門
控方:
-巴士大架所以肯定冇見到路上行走,的士小巴較細沒印象。下車急去廁所對附近環境沒留意
-同意19日凌晨警方宣布暴動罪拘捕,為向同上司說好似示威事件被拉?因當時仍未平復心情所以簡單交代。
-弟弟也有家中鎖匙,父有打電話給弟弟但沒接電話,母親在地鐵工作當日上班,由於輪班自己想她不可以回家開門
-同意家中附近有地鐵站但要行5分鐘,坐小巴只行1分鐘。回答小巴下車行去金勳大廈要20分鐘。不知道金勳大廈近佐敦站。即使油麻地站行去「金勳」較旺角小巴站近,D3指因習慣也會坐小巴。主控質疑行了十五個街口而且也有紅錄燈可以20分鐘行到,D3指自己行過。
-第一次下車行西洋菜街是平時行路線,第二次下車行花園街因為想去廁所。
-19 年9月及10月也找兼職但找不到,直至11月找到兼職會計工作,不同意考IELTS試不重要所以做兼職
-兼職主要入數,要外勤如去客戶公司或稅局取文件。不清楚上司有冇買勞工保險或供MPF,冇諗過外勤遇意外點算。
-11月15日上司交收白信封內有一條信箱鎖匙,自己問過上司幾點去獲答冇限幾點去,只需19日上午1000交給他,理解辦公時間以外也可以去取文件。
-11月18日出門同意不知金勳大廈有冇鐵閘,但應該有保安員,因上司黃先生說任何時間也可去取,即使晚上出門認為也可入去取信
- 11月中知道有理大事件,社交媒體知道有人在校園放火射箭,不知有人佔領大學,印象中紅磡隧道被封但不影響自己學校沒有特別關心。同意宿舍電梯內見過社會運動標語,其他地方印象見到,冇印象校內沒有特別討論社會事件
-小學有已經開FB但少用,2019年冇用不知戶口是否可用,當時只用IG。平日有用whatsapp, 內容沒有討論交通、堵路,示威資訊。
-沒想過取文件先才回家協助父親開門

1134 早休至1207

-第二次出門約2250在旺角落車,到大廈認知管理員要求訪客登記身份證可以進入。不清楚18日早上去是否較方便,但不想早起身。
-廁所內冇印象有黑衣人,也冇見任何裝備。
-咸美頓街聽到砰砰聲,不知咩事,見到數不清黑衣人佔領彌敦道行車路,行人路及見有火光
-2019年約有一百度近視,配有眼鏡,但上堂,用電腦或睇戲要看遠方字才戴,11月18日外出沒有戴眼鏡。同意被捕時全身裝束黑色。外出時身有電話、cardholder 放褲袋,白信封,家中鎻匙及紙巾放風褸袋,有拉上拉鍊,庭上確認風褸P302衫袋冇爛。印象中去廁所取紙巾冇拉上拉鍊,不肯定是否彌敦道被人撞過遺失信封及鎻匙。不同意當日身上沒有白信封,也不同意不是去油麻地取文件而是穿黑色衫褲去參與暴動。
🫂播放進入THA片段,00:00:15定格,主控要求留意風褸袋D3指看不清風褸袋。
🔸覆問
-主控問答過大學內在宿舍電梯見過社會事件資訊,有堂上便會出入宿舍及教室,很少去校園其他地方
-確認不知道金勳大廈信箱位置
-沒想過坐的士去金勳大廈,太貴

D3作供完

1300 午休,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2/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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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傳召DW8 D3 父親 作供
🔸主問
D3為女兒,一家包括妻子及仔女住在黃大仙,自己及太太有工作,太太工作不穩定。2019年11月18日放工約1500-1600回家,見D3房有著燈但不肯定是否在,自己在廳打機看電視,D3約下午6點幾外出才知在家,之後自己外出倒垃圾大門意外關上,問一等坐電樓男子借電話打比兒子但冇接,再打比D3問可否回來開門,她答20至30分鐘可回來。回家後問D3食咗飯未,未食食埋飯先走,食飯之後D3洗完碗再出外,對其沒有任何擔心。
🔹控方盤問
家中行去地鐵站約十分鐘,自己很少坐小巴也很少到旺角,外出會揸公司車。太太工作不穩定如過去四年做過四五份工,有做地鐵保安,旅遊、賣珍珠奶茶及麻雀館,記得本案發生時任地鐵站保安,收站才收工。問2019年時女兒及仔電話號碼,只記得兒子號碼,但D3因換過號碼只記得現在。
11月18日晚上女兒接自己電話時做緊咩及身處位置不知。冇諗過D3可能不方便回來,不清楚坐咩車回家。約1915打電話比D3,她約1945左右回來。為何D3冇說外出,卻問食埋飯先出?答D3星期日或星期一通常晚上返回宿舍。D3飯後離家,沒有說去邊。
D3首次離家約晚上6至6點半,不同意打電話叫D3返家開門,不同意D3在10點多外出並不是事實,不同意說得出外出時間是夾過口供,是警察拉了D3告知。
🔸覆問
-澄清警察來電知道D3被拉,但D3幾時出街不是警方告知
-太太工作沒有特別作紀錄,所以作供未能講出詳情
-回家沒有戴錶,家中有鐘但沒有經常睇住,作供提及時間是大約估算

📌傳召DW9 D3兼職上司 黃先生作供
🔸主問
確認文件冊內卡片D3-2(1)為自己,公司是自己開,公司中文名約2021年因風水曾經改過改名。同意D3-2(2)公司商業登記證副本呈堂, 呈堂醫生病假紙D3-2(3)為2019年10月30日至31日因曾過勞暈倒。
2019年11月4日聘請D3輸入資料及外勤,因早前身體不適貼街招請人而D3來電申請,除D3另有一人申請,工作需取文件回家輸入電腦儲存USB手指後交回。約D3見工在麥當勞,因之前一位申請人不肯上辦公室見工。工作安排是交D3文件輸入一隻USB下次見面交回。首次文件交收在11月5日於紅磡麥當勞,因客戶公司身處紅磡而11月15日前要將其帳目做好。
除入數外,試過吩咐D3去公司注冊處署及去客戶公司取文件。確認2019年11月15日約了D3在葵興地鐵站交收文件,吩咐去油麻地金勳大廈用信箱鎖匙取文件,沒限定幾時去只須在11月19日10:00交自己,客戶指不知信件內容自己估計法庭傳票,最後D3沒有取得文件,確認聘用了D3 兩個月。
🔹控方沒有盤問

-D3案情完-

1607 今日完,明天0930 開始D6作供,主問2小時,亦有一位證人可能傳召。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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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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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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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傳召DW10 D6 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24歲,今年28𑻕,為獨子同父母嫲嫲同住深水埗,2013年起在上環㗎啡店任全職㗎啡師,每星期工作6天,案發後轉工到油麻地。案發當天不用上班
📎出現油麻地
19年11月18日休息在家,晚上打算拎後備電池去油麻地予池姓友人,友人是在㗎啡店工作兼職的同事,該朋友當時是大學新聞傳播系一年級學生,有加入網媒負責記者工作。池姓朋友工作上由自己指導,工作以外也有分享常生活,亦會一起看樂隊表演,一個月工餘時間有2至3次,形容2人為好好交心朋友
18日晚上十時許友人以TG打電話指上午起在理大探訪,手機只剩3成電,身上後備電也用完,在場同學也借不到電池,問D6是否可以拎電池來(因採訪不方便離開)。D6沒有即刻答應並問在那裏,池姓朋友答在佐敦加士敦道,警方同示威者剛剛在加士居道對峙完畢。如可以拎來可約在遠離衝突地點交收。D6沒立即答應指如出來再致電約,池姓朋友指希望一小時內可拿到。收線後D6上網查現場情況知道警方及示威者衝突對峙了很耐,油麻地旺角交通阻塞及地鐵站關閉。考慮十分鐘後決定拎電池出去,因自19年6月起認知雙方對峙集中某地,附近街道一般相對平靜。舉例當年自己上環工作,上環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曾經發生暴動,自己店也有顧客可以正常出入,市民生活如常。
自已沒有向家人說去油麻地,不想他們擔心。自已不擔心人生安全因當年出入遇過不少示威場面,沒有挑釁示威者不會有危險,警方亦只會勸喻人離開。
對家人說去長沙灣約朋友飲酒便外出,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及黑色鞋,家中衣物多為黑色因習慣着深色。約2230離家身上有銀包,手機及硬幣,另外孭住返工用背囊內有下列物件(沒有刻意執袋,外出順手拿起)
▪️平時使用一個後備充電池,鎖匙
▪️一個袋內裝有返工替換衫褲(外出上班時穿制服,放工時換衫)
▪️一個腰包(工作時裝銀包電話)
▪️一對放在膠袋內黑色手袖(工作時要接觸熱水及食物如熱狗而戴上作保護以免燙傷)
▪️2支生理鹽水(因工作曾被熱水燙傷數次)
▪️全新便利雨衣(因下雨時用傘背袋濕所以只會穿雨衣)
▪️一卷雙面膠紙(公司有賣㗎啡用具用作貼紙卡寫字,替公司買錯太厚款不啱用放入背袋超過一年忘了取出,同2支生理鹽水同袋避免週圍跌)

充電池沒有檢取作證物,後備充電池相片D6-1 呈堂。

在樓下致電池姓友人通知拿後備電池來,友人答身在油麻地天后廟,D6指預計45分鐘可到,在天后廟對出公園等。代表律師要求D6在實體地圖D6-2 劃上離家步行路線,先沿荔支角道欽洲街想坐小巴去旺角維景酒店,等了5、6分鐘冇車想截的士去太子,但司機告知不去或加價因為有示威活動,最後決定行路去,先將銀包及電話放入腰包戴腰間,沿太子方向前行,途經雷生春。途中約2235池姓友人來電告知在彌敦道正去窩打老道一帶,吩咐改在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等。D6沿塘尾道去亞皆老街再轉去登打士街,約十一點在登打士街馬會投注站打比池姓友人但冇接聽,於是繼續往油麻地A2出口,路上冇車但有人行未行去,人羣有穿深色衫有穿其他色。到達咸美頓街砵蘭街,覺得人多了似有示威,再用tg致電池友人也沒人接電話,走出彌敦道跨到南行線,見到旺角方向有深色衫人士佔據車路及行人路,窩打老道方向好黑冇街燈只望到碧街過少少有密密麻麻的人企路上,似是示威者。自己在彌敦道向碧街方向行匯合友人。碧街前方人多到阻視線看不到窩打老道情況,只聽到叫囂聲但聽不到警方警告。2320再打電話比友人電話不通,在A2出口也見不到友人,打算再去A1出口,雖然現場有示威者但自己只是拎電池比友人不擔心人生安全。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時路面有人但仍可穿過,到連A1出口附近 In & out 不見友人便走到窄巷中間位置,打訊息予友人時有人彌敦道跑過來撞到自己,於是向砵蘭街跑但前面人受阻停下而後面又有人衝來被夾往到腳也離地。之後消防員來救援,再被警方拘捕,自己表示腳痛要求治療,有救護人員來剪爛褲腳診治。
🔹盤問
-池姓友人有記者身份,自已沒有勸離開現場
-當時自己只有一個充電池
-2019年示威者沒有破壞自己工作店或附近。親眼見過二三次對峙示威,新聞媒體等見過由三四次。
-同意友人非職業記者,是學生但參與網媒「說在線」工作。認知專業記者為記協認可,說在線也算是,友人做過採訪五六次。同意11月18日是首次向自己提出拎後備電池。
-回答暴動參與者多穿深或黑色衫,同意穿深色褲,裝備有頭盔,防毒面具,沒留意有手袖。扔汽油彈、堵路,塗鴉及破壞交通燈是可見到暴動行為。
-不對家人說去油麻地因網上見油麻地狀況有衝突家人會擔心,同意池姓友人相約天后廟位置是想遠離對峙。
-十時許打算坐小巴因知道地鐵只到太子站,小巴可以去到遠D即太子維景酒店但也不可以去油麻地因路面阻塞,D6從新聞得悉有人堵路。
-同意等不到小巴可能已停駛,的士不去油麻地或加價是不尋常。不坐地鐵因站遠要行七八分鐘。家中行去太子要10分鐘。

1258 午休,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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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6 開庭

📌傳召DW10 D6 作供

🔹控方盤問
-出門順手拿返工背囊,D6指不算好滿或脹。
- P612(2) 警方身上物件相片,同意拍到後備充電池,體積比背囊小很多。主控質疑可以只拿充電出門,D6指不重並不影響行程,而褲較鬆身放入物件行起來也不舒服所以選擇帶背囊外出。充電池每放入背囊也是充滿
-生理鹽水、腰包、手袖全是工作用,但是個人物品不放在公司。
-打算行去太子時取出腰包,將銀包及電話放入腰包,不選擇放入背囊因可能收電話。
-主控指腰包容量大,是否用來裝入防毒面具?代表律師反對指案情沒有機礎,主控指刑事條例第54條賦予可以問任何問題,D6代表指豈不是可問汽油彈、鎚仔沒完沒了,爭論後控方沒有再問下去
-工作會事先知是沖㗎啡定負責食物工作,需要才拿手袖使用
-穿雨衣是防止身及背囊濕,雨衣長度到小腿,同意雙腳會濕
- 2230外出行了約45分鐘到咸美頓街,一共打了4次電話比池姓友人,頭2次冇接聽,後2次打不通,匯合地點是A2出口。
-同意主問指過了咸美頓街打電話給池姓友人首次說不通去了留言信箱,後在代表追問如何打電話更正是用tg沒有留言信箱。不用普通電話再致電因覺得tg也不通。自己認為友人會去A2出口所以照去
-在咸美頓街只能看到碧街較清楚,沒印象聽過槍聲。不同意沒橫過彌敦道去A1在窄巷停下打訊息給池友人。
-家中十件有八件衫是黑色,知道可能在暴動現場仍穿黑色,答當時冇考慮。同意23天審訊自己也穿淺色衫因較整齊。
-同被捕時黑色衫上有英國旗
🔸覆問
-TG 、FB及ig等見過3至4次暴動是粗咯估計
- 19年6至11月知道破壞行為從新聞知道,行街也見過
-坐小巴打算在維景下車因知道當時道路阻塞,但該車原先可去到油麻地,坐的士認知可到油麻地因司機熟路可以有路去到
-不坐地鐵因油麻地旺角封站,只能在太子下車
-廿多天也穿淺色恤衫,自己沒有黑色恤衫,到法庭覺得穿恤衫較尊重。
-回答法官18日晚知道巴士有改路,但不知小巴有冇改路

🔺爭議今日傳召D6下位證人
D6代表石大律師指下位證人為D6 池姓友人,需要播放2段19年11月18日當晚直播片段,各長50分鐘,支持其當時在場採訪。法官建議不用全部播放,今日先完成主問,有其他律師擔心影片對其客戶有影響包括拍到其他被告想先看片段。D6代表要求押後至下星期一傳召D6證人,主控反對押後,要求今日先傳召下位證人開始主問。

休庭10分鐘後D6代表指要重新取指示及考慮是否會傳召D6證人及是否播片,申請押後審訊。D19表達擔心2影片大環境亦對被告構成不公平,押後先看片段較適合。

主控反對指刑事審訊每名被告代表對其他被告之抗辯方式及材料沒有權去干涉。

法官同意控方立場但今日剩下不多於半小時,無可奈何下押後審訊。法庭下命D6代表在星期六決定是否傳召 DW11,如決定傳召,2段片段星期六須先交控方。

1637今日完畢,星期一0930繼續

直播員按:今日D6代表同主控針鋒相對擦出火花🔥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4/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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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3 開庭

D6代表交代今日會傳召D6之證人DW11,庭上有一段片約1小時要播放。主控補充時序為星期六2346 D6代表才通知控方會傳D6證人,星期日1751 才收到影片連結,但恐怕由網絡保安問題沒打開連結,1826時要求給予影片檔案獲通知2200可到辦工室取看,今日之前控方未有機會看過片段,將要求辯方證明片段真實性來源(strict proof),D6代表稱只會依賴部份片段,庭上只會先播依賴片段。

法官向D6代表指上星期五指示星期六要通知控方是否傳證人及盡早將片段比控方,但上述時序見D6代表沒有跟隨法庭指示,代表解釋一論法庭表示不完全理解。

📌傳召DW11 D6 池姓友人 作供
🔸主問
現年22歲,案發時為大學新聞及傳播系一年級學生,現已畢業。課程二三年級時要外出採訪,但自己因一年級已經上莊負責校園《說在線》之採訪,每日會如電視台般出新聞,工作由當時副總編輯決定。2019年11月18日做現場報道工作,早上已經到漆咸道南工作。呈上2019年有效學生證及《說在線》記者證但沒有記協記者證,當年《說在線》記者證可以記者身份進入立法會。身穿反光衣,帶有相機及手機採訪,拍攝相片及片段以手機傳送。當時已有四五次經驗去示威場地。

2019年已經認識D6一年,2人2018年在㗎啡店兼職時認識,由於初入職會向D6學習,熟絡後會相約聽concert, 2人有如兄妹關係。但入大學後少做兼職但仍有同D6聯絡。

呈堂片段截圖為《說在線》11月18日1357 時在漆咸道拍攝警方拘捕示威者後發放片段。自己當時在加連威老道南移動,地圖上D6-5(a)圈出。庭上播放當日採訪片段放在《說在線》FB專頁包括1357時警方以腳壓示威者在加連威老道漆咸道南地上。另一段1405拍攝地上海綿彈,其後1626,1645、1716、2040時DW11在附近範圍雙方對峙也有拍片或相,上述時段DW11一直逗留在加連威老道漆咸道南。2045之後DW11 委派起程前往加士居道天橋底近逸東酒店協助另一同事做直播,估計為晚上9點多到,企在示威者及警方中間偏近示威者。2115時同事開始直播約1小,D6代表指片段D6-4(10a) 由21:14至22:10,辯方依賴開頭及最尾證明D11 在場。之後D11發現手機無電只剩三成電量,後備尿袋也沒電,當年開始做採訪不久不敢問在場其他記者借,想起朋友中D6住得近於是用tg打電話比D6,大概交代環境想他拎後備電池到來,感到D6有憂慮打算在遠些位置交收。D6稱考慮一下才答。DW11 之後跟住警方在彌敦道南行線向北行。D6在十多分鐘之後來電答可拎出嚟,估要45分鐘,自己在眾坊街打算約在天后廟交收,當時現場仍較平靜。自己22:40在開第二次在近文明里彌敦道南行線直播前5分鐘再致電D6想改交收地方在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那地點雙方較方面。

1302午休,下午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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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審訊 [24/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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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傳召DW11 D6 池姓友人 作供
🔸主問
庭上播放19年11月18日2240開始證人參與直播片段 D6-4(11a)在彌敦道窩打老道由DW11及一同事負責,2335完。印象深刻因有枚一汽油彈差唔多掟中同事,證人此時警方已推進過了窩打老道,因雙方對峙緊張,過程中沒有空看過手機訊息,之後發覺手機冇電熄了便借同事電著機再電D6但找不到人,於是打算沿彌敦道北行行去A2出口但不久被防暴制止,證人退後再由東方街去碧街但不果,示威者被制服,防暴警告離開否則使用手持楜椒噴劑,於是退後到消防局,當晚找不到D6,不久自己便離開。

辯方呈上片段燒錄在Cd D6-6。

🔹盤問
D9代表
碧街遇到警員知道自己是記者,形容當年警員間中失控手持楜椒噴霧恐嚇施放噴霧

D19代表
當時保護裝備有防毒面具,身上有一支自拍棍,一架手機、一部相機及一後備充電池
▪️控方盤問
-沒有問警員是否知道自己是記者
-不排除警員強硬驅散人羣
-《說在線》FB專頁 上之片段確認所見到日子及時間為上載時間。
-約2345 在東方街去碧街被制止,之後tg接編輯通知可以離開,約凌晨12點後走。
-庭上播放《說在線》有剪輯過
- 確認19年11月19日 00:32《說在線》FB片段非直播,由拍檔留下拍攝片段,自已不在
-當時4至5次採訪包括和平示威,11月18日為首次在出現暴力現場工作。
-同意身上相機做不到直播,手機作直播及拍攝,電源非常重要,回答充電池只有3000w 容量,當時覺得夠用。主控指作為記者電池應視作裝備足夠使用。
- 確認2段呈堂直播由拍檔負責拍攝,自己有用手機拍攝短片,中午12點到採訪超過8小時,中間有用充電池叉過電,當時用的是iPhone, 正常使用包括影相電量可用到6、7小時。
-發現剩了成電後仍有拍一兩次不太長短片
-2200 後同D6有3次電話聯絡,首次通話有3成多,第二次仍有三十多%電量,中間只用過tg,亦用了慳電模式,不記得準確電量,但習慣望一望電池量,補充電池已經老化,不可以說電用六小時仍有3成可用2小時。
- D6保釋後才知其被捕
-身穿保護裝備,同意對峙現場位置危險,也同意因此比D6考慮是不是拎充電池出來。
-第二次示威者同警方對峙直播約22:40,當時有汽油彈,木板,警察有發出警告。沒想過告訴D6彌敦道衝突嚴重不好出來,主要因冇諗過會發展到之後咁嚴重。同意不會知警員幾時推進,汽油彈冇眼決定何處著地
-不同意根本沒有約D6在油麻地D2出口交收電池
🔸覆問
回答盤問答庭上在漆咸道南片段有剪輯過,意思可能會縮短,cut頭cut尾但沒有掉亂時序

📌案件管理
D7明天才可開始主問,沒有其他證人,半天可完成。
D9本人作供外會傳召一證人但星期三上午才可到庭,D9本人作供估2小時內。
D12很大機會不作供,醫生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

1638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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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5/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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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5 開庭

📌傳召 DW12 D7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3歲任職散工,當天負責婚禮報置工作,家住九龍東
📎下午旺角佈置工作
2019年11月18日1430前要到旺角康德思酒店佈置工作。當天離家駕電單車前去,2017年開始取得電單車牌,電單車最後泊在花園街的泊位步行去酒店。原本想泊在上海街但在亞皆老街見有示威者而見花園街有位。庭上說出步行路線,應法官要求在MFI D7-1-1電子地圖作紀錄,代表指同案情關係不大。在酒店門外等貨車到卸下用品作佈置,佈置地點在酒店宴會廳,共3人負責,D7約1700完成去取車離開回家,晚上在家食飯。
📎晚上再次出門
2130再揸電單車再離家因2230婚宴散席需回去酒店收拾佈置,路線經九龍城,到九龍醫院外沒上橋去亞皆老街(最短路程,中午路線),因出門前看whatsapp交通資訊指有堵路而當刻見橋冇車改行窩打老道去太子道,轉去廣華醫院,之後停油麻地消防局因見到前方彌敦道窩打老道有示威堵路,無選擇下於是非法U turn去碧街窩打老道交界,見到碧街有泊位便下車推車入去停泊,該路是單程,該位置駕駛入去是非法,下車推車入是可以.自己之前不知此處有泊位。呈堂上星期碧街拍攝泊位相片D7-3(1-3),確認同四年前相若。泊車後行去酒店,約2220到達,2310完成執拾報置工作便離開酒店去碧街取電單車。沿途行地底隧道去登打士街,行小巷經咸美頓街去碧街,在碧街口行人路時見人羣突然四散,隨後見有速龍下車跑出。在鼓油街及登打士街見到人羣有示威者裝備如黃色頭盔等,相信是示威者,此時段但冇見警員也沒有見到衝突或見到催淚煙或警方警告。此時自己即橫跨彌敦道去油麻地A1出口,到窄巷時前方塞住,徙面又有人跑來,自己塞在中間。問為何跑因速龍向自己方向跑來,週圍嘅人有示威裝備,怕被誤為示威者。塞在窄巷時曾聽警員說放下武器否則使用武力包括實體,之後警員協助疏散及將自己上鎖,路邊等待很久才被帶入THA後被宣佈拘捕,過程中警員只查問個人資料。
📎身上物品及電單車
-證物相片P710(2)黑色風褸是駕車時大風時著,11月18日離開酒店冇穿,行了一陣感覺涼才穿上
-黑色斜孭是日常裝個人物品,包括風褸
-被捕後被帶到法庭提堂,法庭保釋後由父親駕車載自己去碧街取回電單車駛走,事後2022年3月賣走電單車。

1110 小休至11 53

🔹控方盤問
-十九歲時已取得私家車牌,比電單車牌更早,有揸過父親私家車。作供電單車是做昏宴兼職才揸,另一份兼職傢俬翻新會坐巴士去開工。
-2019年時揸了2年電軍車,風褸出門時有穿上身,主控質疑可以保暖,回答也可擋風,不同意不可保溫,追問下同意穿淺色短袖T恤外穿風褸。庭上拿出風褸主控指質地不厚,不同意穿深色衫非保溫只配合示威者服飾但同意當時穿皮褸揸車也不會算熱。
-同意呈堂相片泊車位所見是俗稱綿洋仔非自己所駕Honda 款(4衝程車),同意自己車冇尾箱放頭盔,但有鎖放車身側邊,不同意這樣放不安全,同意可能被其他車撞爛(但當日位尚算鬆動)
-第一次出門在旺角亞皆老街見到示威者,沒想過流動性。
-第二次出門不知旺角準確堵路位置,同意過了窩打老道交界後車不可轉入砵闌街去酒店附近泊車。同意當時在窩打老道華人書院地上有磚塊,冇印象另有路牌雜物在地上 。
-印象路上有竹柵,警方有作驅散。不擔心泊下電單車會波及受損,冇聽過示威中電單車被破壞。
- 11月18日當日婚宴負責backdrop背板,是鐵架掛布再做佈置,另幫手設置相簿台及迎賓枱。鐵架因當時冇貨車獲告知留在酒店,同意晚上拆卸只做了半小時便走。

1248午休,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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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5/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傳召 DW12 D7作供
🔹控方盤問
-揸電單車在衞理道入窩打老道後沒再見過有車行走,同意華仁書院外磚頭不規則放在地上,到消防局越來越多磗,電單車經過要輕微避一避,不同意碧街不適合泊車
-完成婚禮場地拆缷離開後在鼓油街入隧道前望到彌敦道上有示威者,不同意此位置可視範圍大因不是密封,有空位。登打士街再次望到彌敦道馬路上有示威者,行人路上有人分不出途人或示威者,同意有機會遇上示威者,不知道向南行是否越行越近示威者。
-確認見到速龍掉頭向西走,同意可能原路離開最安全,那刻彌敦道上可向北走,當時太驚冇思考所以向西走
-入窄巷後站著動彈不得,進入時冇留意地下有冇雜物,見不到有人被踩傷或踩爛褲

🔸覆問
-見到速龍掉頭向西走入窄巷,前方冇見警員
-離開窄巷時見到消防員己在,不清楚其他人情況
-當日晚上到窩打老道天氣涼,風勢和緩,認為風褸足夠擋風
-頭盔當晚鎖在車身左後方,平日車也多泊街,頭盔沒放入箱是常見。未試過頭盔因泊車在街冇頭盔箱因此受毀
-相信亞皆老街受堵路原因一是從whatsapp 交通羣組資訊知,另一原因是當時見到天橋上沒車行走。

-D7 案情完結-

📌傳召DW13 D9 作供
🔸主問
📎背景
現年26歲,2019年5月完成本地大學公共政策學位,同父母及兄長住沙田,
📎2019年兼職工作
2019年畢業後在一綱上媒體《實媒體》任特約記者(兼職沒有收入),工作由師兄師姐介紹,公司沒有政治立場,主要紀錄社會上發生的事亦有日常生活,文化等報導,呈上公司發出記者證副本D9-1(2),是案發後補發因原本證件在19年11月18日遺失。公司有常駐記者,自己負責輔助,自己通常去示威現場游走補回常駐記者不在位置之資訊,例如發現有破壞,聚集再通知編輯決定是否派常駐記者去。

2019年8月24日以記者身位去觀塘大遊行現場採訪,播出《大紀元》當天片段D9-1(3),代表要求下D9在定格截圖MFI D9-1(3)-2圈出穿反光衣及戴上防毒面罩的自己。另一時段00:02:13截圖D9-1(3)-3也認到並圈出自己,同意裝備有頸盔及防毒面罩。

19年8月25日全葵青大遊行D9也出席採訪,呈堂TVB片段D9-1(4) 第24秒截圖D9-1(4)-1同樣拍到D9並圈出。

19年9月1日、9月29日分別以特約記者身份到機場及金鐘採訪,也帶同裝備頭盔,反光衣,防毒面罩及記者證。

確認沒有次次示威採訪都帶全套裝備,因自己是特約記者每次用完要歸還,但一定有戴記者證,如19年10月1日六區開花到沙田,曾被警員要求出示記者證後放行。10月6日另一地點採訪。下次採紡11月2日在灣仔銅鑼灣。雖然上述兼職工作沒收入但自己有返其他兼職及有儲蓄。
📎確認被捕依着物品相片:
身穿白色T恤,不想誤認為示威者
另穿黑色長褲及鞋

背囊 Jansport內有:
格仔衫作保暖
一支噴鼻劑因鼻敏感
學生證,提款卡
一部手提電話

網媒工作主要想爭取經驗,自己想在媒體行業工作,兼職在本案後因心理陰影,再加上宵禁及禁制令不方便沒有再做,澄清兼職工作不負責寫文章。

今日完畢,主問未完明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6/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5 開庭

📌傳召DW13 D9 繼續作供
🔸主問
📎11月18日行程
公司委派才可使用記者證以公司名義採訪,19年11月18日姓曾上司(常駐記者)2200時以tg來電問是否有空,D9答晚上有空並因照顧身體不適外婆身處何文田,上司身在尖沙咀(不知原因)指油麻地沒有人採訪希望能前往,D9答可以,由於路上沒有車但要先步行去佐敦公司倉庫取防護裝備後再到油麻地(身上只有記者證)如有資訊可用文字,圖、片段傳去公司羣組。
何文田行了30分鐘沿窩打老道經過救護站(約2300時),發現己有有激烈衝突,彌敦道已被警方封路不可前去拎記者裝備,唯有停下觀察了六至七分鐘並匯報公司,之後情況膠著,打算去佐敦取裝備,先向東方街再轉入碧街向西走到行人路上,見到彌敦道上有示威者向南方黃格仔推進,北面有人持傘跑動,D9橫過彌敦道到北行線接近港豐找換店門外行人路,原打算經砵蘭街去佐敦,見前方示威者正用水淋熄催淚彈,D9拿出手機用tg拍攝片段數分鐘,之後示威者突然在彌敦道向碧街西跑,自己走到彌敦道𘍭角位想望下碧街東面方向,發現有速龍跑出,很多示威者向北跑,亦有多人跑入身旁碧街窄巷,自己貼牆側身仍被人推入窄巷,自己前面近砵蘭街方向人羣突停下,後方又迫前,D9被人羣夾住,不久消防及晉員到,自己有向警察表示為記者,但發現掛心口記者證不見了,估是人疊人時遺失。警員之後命令雙腳跪地下。補充當晚任何時間冇逃跑因為是記者身份,而上司找自己去因D9有經驗亦有記者證,不先取裝備才紀錄報導因上司指沿途有料可以拍片及資料。但手機之片段因窄巷將手機放入褲袋時按了lock screen 冇停機被tg冊除了。
🔹控方盤問,
-同意非修讀傳媒科目,19年8月頭加入《實媒體》,同意冇人工但可爭取經驗,回答當時唔等錢使。而且有返餐廳散工,平均每月幾天。
-實媒體入職有給予訓練,如保護自身安全,使用裝備,報導格式及如何做採訪。
-有拍過示威者暴動情況,但tg 公司羣組有auto delete, 所有片段沒採用便冇保留,手機容量少冇用來拍片
-從公司知道特約記者有約十個,但防毒面罩及頭盔只有4至5個,每次用完交還,公司會將裝備運到示威附近地點。主控質疑好多時不同地點有示威那如何做到區區有裝備?D9答由公司安排不清楚。追問下P9再指不清楚防毒面罩及頭盔有幾多個。
-特約記者只用自己手機拍攝,沒有其他拍攝器材,確認公司tg羣組有自動消毀功能,不知whatsapp 2019 有冇。沒有找過自己拍攝過的出街報導。庭上P9-1(3)-1呈堂大紀元截圖,另一張及TVB截圖只見到D9穿反光衣,D9同意身上冇拍攝工具,有電話。D9認為沒反光衣有掛記住證是明顯可辨認
-主問指向公司稱19年18及19號日頭不可以作報導,但晚上可以做特約記者
-出現路線在窩打老道時同意見雙方對峙嚴重,在碧街時聽到催淚彈聲,在窄巷時知道警方推進,自已被人推入去,前面塞住人傾前,留意不到有冇人被踏住,受傷。
-不同意不是去採訪
-同意今天上網找不到《實媒體》資料,但之前自己尋找資料見過有人轉載過其文章
🔸覆問
-採紡前有受訓,對主控答有教報導客觀是態度,意思自己如實報道
-公司提供裝備是否夠用不知道
-豬咀自已每次用前先清潔,每次用裝上新濾罐

-作供完-

📌傳召DW14 D9前兼職上司 曾先生作供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在《實媒體》工作,由當年9月加入工作至2020年5月。公司為新成立網媒,內容有經濟,文化,飲食等等。確認庭上2張工作證副本D9-2-(1)及(2)。因應D9被捕公司開會更新證件至防水及更耐用。自己工作裝備有頭盔、豬咀,眼罩,反光衣及專業相機。

認識D9,同在19年10月1日六區開花被派到沙田區,D9為特約記者。11月18日自己下下1600-1700開始在佐敦油麻地工作。約2200 公司指尖沙咀核心區要人幫手報導自己便過去,於是便找特約記者代替自己在油麻地之工作,更表上見D9有報晚上更便以tg電話聯絡知其在何文田便要求去油麻地補位,D9答可做幾小時後便吩咐先去佐敦取裝備,沿途有資料可上戴公司tg羣組,D9有通知窩打老道彌敦道有衝突。

1251 午休 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