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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0/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下午內容

1415 開庭

📌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證人多番不直接答問反而作大串解釋被法官指宣誓下需如實作答

🔸盤問
A4
-不同意調查工作排除不利控方之證據
-不同意自己幾張截圖圈出藍圈男子不是A4
-聲稱A4吊腳褲所以露出白色足踝腳眼,片段質素不肯定A4有無著白襪。梅興街CCTV截圖是側身所以看不見腳部白色部份。
- 作供指A4穿黑色長袖風褸/外套因較反光,比起其他被告冇咁黑,同意書面口供是寫長袖外套,睇片較清楚知是風褸。
-A4家中搜出及檢取了黑色cap帽及鞋,沒有檢到黑色風褸及吊腳褲,回口供時沒看過實物。同意看影片見不到鴨咀帽上面馬騮圖案,但憑長方形白邊及帽鰴相信是同一頂。A4代表庭上呈上4張不同cap帽相片D4(4)1-4均被PW8指顏色較黑,是正方形不是長方形同涉案A4帽不相同。
-不同意石水渠街CCTV片段CC42 00:46:52內A4帽只見白色一點,放大近看似是白色長方形。
-灰色短褲是否有褲頭帶截圖看不到,P12短褲相片在家中拍因光源充足所見較警方拍證物相片淺色。同意灰色褲是普通短褲
-有上案件重組案情,但沒有專家資格,同意谷歌量度距離只是約數因可能有錯但相信仍算精準。推斷路線認為合理,中間沒爬頭,越過對面線行
-排除車上有第五人
-鏡頭所見A4不同時間褲不同了,證人估計是鏡頭外換了褲,不同意不是同一人,因鞋同帽是一樣。A4對鞋是較特別、獨一無二。左腳外側有淺色圖案,認為非白色,因同白色口罩顏色有分別。
-警方A4家中搜到證物相片黑鞋上有不同顏色螢光圖案,自己認知Vans 2019年有波鞋類似設計圖案比賽,鞋背有黃色雨傘,但最後沒有圖出產。CCTV拍不到鞋上細緻圖案如格仔,但左腳明顯圖案仍可見。認為該鞋是布鞋款,因腳筒及厚度同波鞋不同。
- PW8調查報告指有替被告做背景調查,2020年4月21日及22日有查詢電訊公司一些被告電話通訊紀錄,包括A4。2020年5月26日行動簡介報告MFI 15是上司吩咐自己打,印象只有警長級以上出席,但方便行動之後找負責同事所以報告有所有人員編號。
-涉案車是Toyota Pirus, 自己非專家不知有冇改裝。辯方提供圖片之3張同款車是似本案,但自己識別會留意著燈後狀況,認為涉案車輛頂上鯊魚旗同該3張不同。認同行車路線為住宅區,不同意中途有同款車駛過因有些CCTV拍到車牌而追蹤至北角也找到該車。辨認有總區情報科協助看不同區之CCTV,但自己不單憑他人給予資料,會判斷是否合理
- 3月30日00:53:05春園街交加街截圖男子手持發光物體堅持是電話,不是平板電腦,也不同意此人並非A4,只同意此鏡頭質素分辨不到是帆布鞋及上面圖案。

1605 今日休庭

明早0930繼續,估計本證人上午可完成盤問,下午可傳召控方最後一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1/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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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1 開庭

📌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盤問
A4
- CCTV CC0052 00:53:27截圖,交加街遠處圈出男子不肯定有冇戴帽,鞋上也不肯定有冇花紋,只可見是穿灰色長袖衫及灰色短褲,因有口罩不肯定是否正講電話。CC0052 00:56:41截圖 P30(53),PW8同意可見一的士經過,01:04::27同一地點截圖也有一的士經過。不同意A4可能上了的士,認為配合春園街上CCTV會知道沒有上,而直至涉事私家車到達才上車。
-憑衣物及出現時間相信在石水渠街及交加街圈出男子為A4,非假設,同意CCTV 01:01:36 後差唔多四十分鐘灰色短褲A4換上黑色束腳褲再在CCTV現身,認為是同一人因巧合出現一樣帽鰴及鞋機會很細。PW8個人意見換上黑色衣物黑暴期間可隱藏身份
-CCTV CC0052 23:39:08 一名男子手持反光物品,不同意是手機,認為是膠袋反射店舖燈光
-同意水及貓眼可反光,但堅持作供說A4在石水渠街時手中發光物體是電話,在石水渠街截圖所見同意瘦身材在香港算普遍
-不同意梅興街訪客CCTV拍到的不是A4
-作供提及以步姿辨認,同意是因行路時褲腳吊腳,沒有依賴紋身辨認A4,因所有 CCTV拍不到紋身
-由跑馬地去渣華道約12分鐘,PW8指A4上車時應坐左後因A3先上車見不到屈起腳讓A4移去右面坐位
-渣華道CCTV 辨認各人以車上坐的位置及身上衣物;跑馬地一截圖指為A4男子行路時沒有挺直,不同意是駝背
-同意多張灣仔CCTV截圖所圈出A4未能清楚見到如帽鰴,鞋上花紋,口罩等

🔹覆問
-A2 第一份辯認口供只提及A2在梅興街落車,確認另一份截圖見A2有上番車
-關於A4 盤問,D4(4)6 一頂鴨咀帽相片(帽舌直)同梅興街CCTV辨認A4截圖38 應是不同(帽舌是彎),剛才誤認帽因集中在相似帽鰴

📍法官問 PW8收看CCTV是否200小時,PW8指單是金里程CCTV已經有個半月每天24小時,拍到人和車片段有400小時以上,自己約花了200小時收看,個別有重覆看。警署觀察辨認片段約十分鐘。

-作供完畢

📌傅召   PW9 林女士 閩南話翻譯
🔹主問
-1982年起兼職法庭閩南語傳譯員,今年3月29日受警務署委任負責校對錄音訊息之文字,自己整段用耳筒再聽一次,內容清楚,印象中大部份原本翻譯譯啱,有修改了一些字,警員隨即在電腦跟住修改
-確認P69A 語音謄本 就是當日自己覆聴之文件,上有自己簽名,
9a,15a,19a, 25a為修正後段落
🔸盤問
A5代表
-庭上播放警署播放訊息紀錄P69 ,時段為11:47:10至11:47:19,PW9不肯定內容意思是「今日唔好打遊戲」
-再播11:47:20-11:47:22,PW9聽到閩南語「火水」
-11:47:22-11:47:24,PW9指火水後聴不到閩南語「罐」
A6代表
再播11:47:08-11:47:14,同意聽到「我依家舖頭有2個後生企門口,今日唔好打x」, PW9指聽不到x

控方特別事項舉證完畢

控方,A4及A5 代表均指沒有中段陳詞

📌A4及A5:特別事項裁定表證成立
,2被告須作供

A4及A5下午將會就特別事項作供

1238午休,案件押後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1/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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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A4及A5:特別事項
📌A4作供
🔸主問
2020 5月26日,警員上門拘捕,繼父開門再入房叫醒自己,之後2警員在父帶領下進入被告房,關上門後曾以粗口駡死曱甴,暴徒。2人發現房內地上有大量急救用品。PC10998說「呢單嘢你做,唔認告暴動」。稍後沙展51817說「嗱嗱臨搞掂,咪可以快啲走」,家中沒說過「阿甘叫我出來...」。上車後被上手扣往黃大仙警署時IPhone XR未檢取,也從沒人提自己帶餅乾或衫,在家中從未簽過警察記事冊,有人警誡但沒說任何嘢

在黃大仙警署接見室時曾對10998說好凍,想去廁所及吃早餐,但未獲回應。

接見室內PC10998要求說出2部電話密碼,並補錄口供,自己有說密碼,當時PC10998沒有將覊留人士通知書PP427讀出。PP425記事冊第22起是10998自己寫,抄好連同PP427及PP428叫自己簽,唔簽驚會指責玩嘢。 PP426錄影會面騰本一些記項內答「係」是因會面前PC10998 教一陣問咩都答係。

之後A4被帶到灣仔警署,10998說簽漏了嘢要再簽PP429沒有法庭搜令下檢取電話。警員之後吩咐拍照,冇說用途及會作證,自己諗合作便可快啲走
🔹盤問
-屋內有2名同母異父弟弟,得幾歲,關係麻麻。警方逗留一小時多,沒見過2個弟弟。
-房內有一部冇sim 卡Iphone7 及一部有SIM卡iphone XR。警員冇叫開手機或問密碼
-入房後PC10998有指出涉及縱火要求查看身份證
-房內2人只問了一次認係你做,唔認告暴動」,自已沒回應或招認。之後出廳10998作警誡,自己因被檢走了急救用品仍感到驚,但因沒再指示要認所以沒有招認。
-之後拘捕被帶去黃大仙警署,10998自己寫記事冊後叫簽名。期間沙展入來對A4說「快啲搞掂」,自己理解合作便可快啲走。同意此番說話不是恐嚇。
-家中2次也不配合招認,為何到會面室卻在記事冊招認簽名?A4指因去了警署,害怕被改控暴動罪,警員要求簽名便簽。知道簽名是確認了招認縱火
-冇警員說過了早餐時間要等午餐,不記得最後有冇比食物。
-不知道第一次錄影警誡會面原因
-同意會面謄本內有文字紀錄11998提出A4涉縱火及向警署投了3枚汽油彈,招認說「阿甘叫我嚟...」
-晚上在灣仔警署拍照及打手指模,知道已被控縱火。
-10998 沒有說自己可拒絕提供手機密碼
🔸覆問
-兩弟是同母異父,年紀差距太多,沒交流
- 2警員在廳中沒再要求招認,所以沒有招認,自己覺得暴動罪比縱火罪嚴重,所以在記事冊簽招認。

1618 今日完,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繼續,A5就特別事項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2/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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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7 開庭

A4及A5:特別事項 辯方案情
📌A5作供
🔸主問
2020 5月26日時20歲,當日早上在交加街6號店舖,店內有一倉庫,亦有一門去後巷,那處有廁所。警方進店時自己正在刷馬桶。16566突在後面叫咪郁,做緊咩,自己答「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倒」,隨後走回店內收銀處有2女警員查問,自己答我打工及拎出商業登記。之後再有2位警員入店內並叫落閘並再問事件來龍去脈,自己電話訊息通知聆聲不停響,8595話你個電話響,自已沒理。劉警長問CCTV有冇錄影功能,自己答不知道,16566查看CCTV,期間自己電話再次響,8595問邊個搵可以覆,自己在褲袋取出黑色電話開鎖並開whatsapp, 此時劉警長禁住不比打訊息並取走電話,16566從冇要求交出電話或要求解鎖。劉警長取去電話後聽訊息內容但因用方言不明白,之後警員再叫入去倉庫,劉警長在門外,5分鐘後返回舖面,約11時女警長嫌音樂嘈叫熄,自己在台面取出白色電話禁停。16566再問CCTV密碼是否忘記,自己記起手機有CCTV程式,自己用黑色手機找CCTV程式,16566叫打開,但仍是要密碼,女警長於是叫搞唔掂擺返低,自己唯有將已開鎖電話放低。期間冇人問過黑色電話密碼,亦冇人要求示範開機手勢,查問訊息內容或要求交出電話。
白色電話平時店用作播歌,有數字密碼。16566庭上操作有白色閃圖案,是冇解鎖時才見到。電話沒有通訊軟件。16566證供指先開白色電話調查,之後發現黑色電話響是不正確,過程中16566從未要求講密碼,也不知有權可以不提供。
🫂CC104b 收銀機頂CCTV 10:58:28 起,黑色電話訊息通知響,8595叫睇咗先,自己從褲袋取出電話
11:00:12,16566手上白色電話所見未能解鎖
11:00:58 至11:01:08 16566 再試解鎻不成功
11:08:05 警員16566叫取黑色電話開CCTV程式
11:08:28 片段可見正嘗試打開CCTV程式,但沒有密碼不成功
🫂CC103 11:08:11起至11:08:17,黑色電話沒有解鎖

🔹盤問
D6 代表:
-不同意指店內厠所冇講過「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倒」,其實只是案件主管到場才說「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
控方:
-確認身上有黑色電話,白色電話放在收銀處作播放音樂
-在店內從冇警員問取黑色電話密碼,自己也沒冇講出密碼,白色電話也如是。
-警員未到前黑色手機也收過訊息並有閱讀,是母親發的
-不同意有向16566說過「媽媽的訊息,唔信你睇吓」
- CCTV即時收看不需密碼,但重看或用其他功能要,手機程式也是,間中去廁所時才使用,自己冇重看所以不知密碼
-約11:08 自己熄音樂,即查閱黑色電話CCTV程式前
-白色iphone冇通訊軟件,所以不會有訊息通知,片段中畫面文字是遊戲訊息文字
-黑色手機開鎖後如放下一陣會熄畫面及再上鎻
-🫂 CC104b 11:06:18 黑色手機放收銀枱上已解鎖,16566間中用手指觸摸螢幕保持開鎖。11:07:21 由16566先掂白色電話停止音樂,剛才作供說自己禁停是搞錯。11:08:06 A5拿起黑色手機,16566傾前動作,不同意自己正向16566展示手機解鎖密碼
11:08:49 開鎖黑色電話放回枱面,
11:11:12 16566觸碰畫面,直至11:12:xx 也沒有人掂過手機
-不知被補,只知要去警署落供,離開店時警員建議笠黑色頭套,自己冇問為何,因女警長叫熄音樂時約11:11話因管有危險物品要去落口供。
-冇留意案件主管林警長11:13到時有冇人向他匯報
-黑色電話是用手勢圖案開鎖,不同意在1108時向警員展示
-不同意店內有作拘捕及警誡
🔸覆問
-白色電話出現遊戲文字訊息,多是遊戲活動時間
- CCTV手機app 只在去廁所才即時看,不用密碼
-盤問時白色電話答沒有比密碼,主問答有開手機,澄清有開畫面比16566睇但不打算提供密碼

- A5特別事項案情完-

📌案件管理
D4及D5特別事項書面結案陳詞雙方明早10:30交到法庭。

1213 今日完畢,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繼續聽取口頭補充特別事項陣詞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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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及A5: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雙方採納今天早上已交書面陳詞,庭上只作口頭重點補充及回應對方陳詞。

🔹控方提出一宗ICAC竊聽案例得知一些有損害性證供但仍可呈堂,認為就算竊看D5開電話密碼也並非對審訊造成不公平
🔸A5代表反對上述案例,本案同該宗案例多處不同。

王官需時查閱案例作仔細考慮,押後裁決。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 作特別事項裁決,明天將不會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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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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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裁決
📎 A4
1)口頭招認屬自願,沒有不公平情況,整體考慮後不用剔除,批准呈堂
2)2張紋身照片與案無關,不批准呈堂
📎A5
1)口頭招認屬自願,沒有不公平情況,整體考慮後不用剔除,批准呈堂
2)電話whatsapp擷取文字及語音訊息在被告不清晰情況下取得,不批准呈堂

王官提到被告A5沒有說出黑色電話密碼,警員卻能使用密碼開機取得訊息,辯方提出是警員偷看到密碼,但非威迫利誘而取得,控方引述ICAC陳裘大案例.... 。法庭最後指 PW5及A5之證供包括何時、何地,及所說出的字眼均有不可磨合情形出現,會在一般事項才再處理

一般事項
09:55 雙方需就第三份承認作最後確認,申請休庭15分鐘

📌控方讀出第三份承認事項P1b
1)同意化驗所專家證人供詞及其中文譯本呈堂,並確認化驗A1至A4各人口腔樣本或化驗
2)A5及A6證物P69手機通訊語音內容閩南話翻譯謄本作出修訂,包括打電話改為打機,火水改為火酒,大埔改為大舖。P69aa,P69bb
3)所有證物妥善保存,沒有爭議

🔹控方一般事項舉證完畢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一般事項各項控罪表證成立,各被告須要答辯

A2、A3及A4代表已索取指示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A5及A6之前表示將會作供,另A6會傳召一名證人,代表律師希望利用今明兩天先向被告解釋特別事項裁決,A5及 A6作供在餘下審期7月17日至20日相信可以完成,辯方A5代表申請押後審訊,另A6作供申請閩南語翻譯。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 1000同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裁決

D1:張(21)/ D2:田(25)
D4:冼(28)🛑曾還押14日索取政府醫生報告
D5:鄺(17)/ D6:馬(16)
D7:姚(16)🛑因另外被判入更生中心
D8: *(14)

🛑D3:顧(25) 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D4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
D8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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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
除D4外,其他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D4因醫生評估不適宜答辯,是一名名沒有行為能力的人,法庭考慮控方證據後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
罪名不成立

📎休庭至11:00,以便律師向被告解釋裁決書,期間撤銷各位定罪被告保釋,需即時還押。

📎詳細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09_2021.docx

[11:17] 再開庭

📎索取報告
法庭只為21歲以下被告索取報告:
D5 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
D6 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 (代表反映被告意願希望有確實刑期日子)
D7 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
D8 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如下:
7月27日 14:30 作求情,求情文件夾,包括陳詞在7月24日 1200 或前交到法庭(D7及D8之法律代表透露,2人被捕後曾被警方申請保護令或送往兒童中心,期間有社會福利處撰寫報告,可一併交法庭參考)
8月2日 1430 作判刑

[11:38]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5/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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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案件管理
D2至D4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明天及星期四只開上午庭,按目前資料只有D5、D6及其一名證人作供,估計2天可完辯方案情

D5 案情
📌D5 作供
🔸主問
案發時20歲,今年23歲,與母關係非常親密,同兄關係較疏離。兄在2019至2020曾獨自搬走。母在2011年起在北角經營2間金里程服飾公司,2018及19年分別在灣仔交加街6號及18號再另開2間分店。自2012年小學起間中在店協助,2018年起全職先在灣仔交加街18號店工作。呈上2019年交加街商業登記申請書,D5為申請人,兄長18年8月至10月負責6號店,後來不喜歡工作時間長沒做由自己去6號店(涉案店)頂上,自己沒注資,做登記人是母親安排,自己只負責店內補貨,收錢。所有採購,租務,製修等由母親親自處理,呈上母親所簽租約。

兄長離職時交代過6號店貨架下有些朋友借地方放下物品,自已沒打開過物品。店內亦有家人之個人物件如衣物及煮食工具。店舖鎖匙分別由母親、兄、阿姨及自己持有,每人也可獨自開鎖入內,其他人如兄平時可能開門入內如借廁所,放下或取走個人物品。記得一些貨架下紙箱曾被拿走再放下環保袋,但冇人交代是什麼物品。2020年5月24日兄長曾入6號店話休息下等朋友,自己店內打機之後走先,不清楚兄長幾時走,由他鎖門。2020年5月26日收母親電話問之前吩咐扔裝修物品處理未?自己答未扔,母親鬧自己叫熄wifi鏡頭倒咗樓梯位裝修火水先,之後有時間才再倒水泥附近其他垃圾,自己問過為何,母親指北角店外有2個後生仔似係社會運動破壞中資店的示威者恐怕會波及自己。問到母親政見指不喜歡示威者到處破壞,影響到生意,交加里18號店也因此結業。平時不會去樓梯位查看物品,見到有2罐紅色及銀色火水,於是拎去倒發現銀色罐液體是黑色,再開另一罐也是黑色相信沒倒錯是火水。母親第二次來電問倒曬未自己答末,她同時指店外2人仍未走,吩咐倒完收舖,同時叫自己不要參加遊行。由於店內不時有客人不可能倒去火水,於是通知母先關店閘去倒火水。由於母親沒講有幾多火水剩下,於是自己去貨架下拉出紙箱睇,發現有一罐白電油,知道是易燃物品於是再去其他地方找仲有冇其他,發現有其他Gas氣罐上有黑色垃圾袋及藍色Ikea袋P104遮住。代表律師指承認事實內及相冊P18有提及或見到上述物品。D5自己只知裝修剩下物品及24日見過樓梯底一個紙箱內有玻璃樽,對於大部份其他紙箱,樽或罐裝液體及2個背囊幾時放在店,誰人放均不知道亦沒打開過,法官要求D5代表利用控方草圖指出物品位置。D5作供指事後才知火水是放樓梯底較入位置,自己倒錯了。
🫂5月24日8號店內CCTV 約19:41:06 店下半閘,哥哥即D2進入店內,19:43:12 D5收工離開。20:26:33 兩名哥哥朋友各帶背囊入店內。20:36:44 2朋友背囊不見了,之後D2離店。
🫂5月24日收銀機CCTV 19:39:59 D5打機
🫂5月24日 近廁所CCTV 20:31:00 2男子進入後門位置,20:35:14矮櫃上放了物件
🫂5月24日門外CCTV 20:39:30 時D2上鎖離店

🔹盤問
D2代表
同意相片中樽內是天拿水,同意可除漆及移除膠,冇見過D2或自己用作清潔。店裝修是十個月前。
D6代表
-同母對話母親說福建話,母親當天吩咐當天倒液體及熄wifi 鏡頭。倒裝修垃圾是因母親知道業主單位已被收購得七七八八,不會再租及裝修,理解物品有潛在危險如被反修例示威者破壞燒店,倒火水恐怕被業主知道所以叫熄wifi 鏡頭。母親第一次來電母親有提及擔心因福建人,中資店及其支持修例會引致店受示威者破壞,自已不認為店是中資店。
控方盤問
-交加街6號店19年7月裝修8月開始營業。店在19年11月由自己接手,去到2020年5月案發也是。母親每一兩星期也會到6號店,母親案發前在2020年5月13日曾到過。
-自己在18號店工作時沒見過有示威者在門外
-母親最早在20年5月頭提醒掉去裝修垃圾包括火水,自己對火水不認識,母親吩咐過上網查火水如何處理但自己忘記。自己認知水泥,油漆,火水及一些罐是裝修垃圾。

1255 午休,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5/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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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5 案情
📌D5 作供
🔹控方盤問
-P18 第25號相片拍到貨架底,有油漆,方型罐,除了IKEA袋不知誰放其他是裝修剩下物料,同意 IKEA袋是放得較突出因當日自己拉過袋出來並揭開上面黑色袋看內裡氣罐,沒有因突出阻礙取架上貨物。
-同意交加街6號店由自己打理,但不同意內裡物品自己要負責任,因店有如家居,其他家人及其朋友可放物件自已不會查究。同哥交接時他有講過朋友借位放下東西,D5自己沒有擔心過會有危險品
- D5及母在5月26日10:20及10:42時分別用電話聯絡
-在樓梯底下取銀色及紅色罐倒去液體是母指示放在樓梯底下,該位置之玻璃樽白電油當時未找到所以冇掉,事後才知當時自己倒的黑色液體非火水。
-不同意其實母親是吩咐倒去所有易燃物品
-母親第一次10:20來電D5內容包括哥哥因縱火被拉,語氣好驚及擔憂,此外母親問D5裝修物品丟棄未及拔去CCTV,拔去CCTV原因是獲釋後母親才解釋
- D5倒第二罐紅色液體時因有客人所以返舖面之後才回去再倒餘下液體
-D5不去了解兄長被捕反而去倒液體因是母親吩咐,母怕物品被示威者用作破壞店舖,其實自己不太擔心。不將銀及紅罐扔進垃圾筒因母親指示要倒落廁所,母親第二次來電D5沒問火水是否即黑色液體,當時沒想過自己會弄錯。
-不等到收店才倒因母親吩咐倒咗便可收舖,最終沒有成功拔去CCTV錄影線因不識運作拔錯CCTV連router之線
-母親同D5 whatsapp內提及刪除所有資料,但D5自已當日沒有看到。2人通訊內容亦有D5詢問母親警察檢取去咩物品,D5指是怕自己玩遊戲之電腦也被取走。王官指出即是擔心電腦多過哥哥被捕,D5答兄被捕自己做不到甚麽,而且知母親亦會跟進。
-同意20年5月24日2個兄長朋友背囊內只有防毒面具、口罩等示威用品,沒有易燃物品
-警察進入時自己正倒緊紅色罐餘下液體並說「我唔知咩嚟,阿媽叫我倒」,不同意此說話其實是縱火案件探員到達時自己講
-同意案發時知道店內有一盒兄長朋友放下之示威物品
- D5不同意保管一塊布碎,24個空樽,多個有化學品之樽等
- 20年5月13日母親到過灣仔交加街6號店但沒有想起倒了裝修剩下物品
🔸覆問
-母親指示清理火水沒提及同兄縱火有關
- 5月24日兄朋友在店內留下一箱示威物品沒有易燃物品,不擔心母知道因母到店通常忙於收拾舖面不會留意

-D5 作供完-

1610 是日完,明早0930 開始D6案情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續審 [16/19]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A2倪(23)/ A3區(22)/ A4黃(18)/
A5倪(20)/ A6丁(43)

*A1甘(44)已承認控罪1和2並正在還押中🔴

控罪1: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控罪2: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告A5)
A5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1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告A5和A6)
A5和A6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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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向法庭匯報A6決定不作供,但會傳召1名證人,即陳先生。

陳先生的供詞:(控方盤問內容附以底線顯示)

📌1:陳先生的職業

陳先生表示他從事裝修工作,職責是為客人提供裝修服務。此外他亦有成立公司(辯方呈上商業登記證)。

📌2:陳先生與涉案店舖的關係

陳先生表示自己曾於2019年7月負責A6店舖的裝修工程,收費約港幣$70,000元(辯方呈上由陳先生公司於2019年7月20日發出的收據)。

陳先生同意收據所示工程的實際收費為港幣$71,500。在辯方詢問下,陳先生表示相關工程是由他本人和員工處理,涉及的工作包括油漆、電燈、招牌等。

📌3:遺下裝修物品的慣性

陳先生表示他們完成工程離開店舖時,會留下一些曾使用的物品如油漆、水泥、已稀釋的天拿水、火水等,以方便店舖日後使用和執漏。

在盤問下,陳先生補充指他和員工會留下物品予客人的另一個原因是因為他們的倉庫存放不到太多裝修物料,但他們也不想隨便丟掉這些物品。

陳先生表示他曾用電話向A6交代他和員工有將一些裝修物料留下在A6店舖予其使用。

📌3.1:油漆

在盤問下,陳先生指他於工程期間使用過三個種類的油漆,但同意自己沒有告訴過A6應如何使用這些油漆,例如是否要用水溝稀。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內沒有顯示過油漆掃。(在覆問下,陳先生指出他和員工通常不會將油漆掃工具留予客戶)

法官問陳先生關於他留下油漆罐的數量。陳先生回應現時已經忘記。

📌3.2:天拿水

陳先生表示呈堂照片中的玻璃樽內的液體是火水或天拿水,而由於玻璃樽易碎,陳先生在安全起見下將相關玻璃樽放在樓梯底。

辯方其後向陳先生展示另一張呈堂照片,照片顯示上述玻璃樽附有天拿水的標籤。陳先生表示當他用電話與A6溝通時並不肯定玻璃樽內的液體是火水還是天拿水,但兩種液體的用途都是可作抹油漆等清潔工作。

在盤問下,陳先生指天拿水是可以在五金舖用數十元港幣購買和屬易燃液體,但同意A6未必知道如何使用天拿水。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顯示的玻璃樽有九成滿(內含天拿水),但現時已忘記他完成工程後遺下多少液體。陳先生亦同意現時不知道玻璃樽的液體容量在其遺下予A6後有沒有被加減。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內顯示案發時店舖內有多一支天拿水,他表示可能因為他買重複的天拿水,但同意自己可以在工程完結後拿走天拿水。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他現時不能肯定他完成工程後遺下多少支天拿水(在覆問下,陳先生指出他和員工通常會遺下1、2支天拿水予客戶),但同意A6在他遺下天拿水後有天拿水使用權,不再需要問他。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他不知道現在油漆罐內的液體是否油漆,此外亦同意呈堂照片中顯示有天拿水放在油漆旁邊。

📌3.3:鐵罐、空玻璃樽、和潤滑油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中的鐵罐、紙皮盒內的玻璃樽、和潤滑油不是其遺下,亦與其工程無關。


在盤問下,陳先生表示他通常會在工程完結後留下玻璃樽,但同意自己不能100%肯定呈堂照片中的玻璃樽是他留下。

📌4:其他事宜

法官問陳先生當完成工程後曾否會A6店舖執漏。陳先生回應沒有。

在盤問下,陳先生表示他曾在裝修工程期間額外為店舖修理石屎。

-陳先生已完成作供。法庭批出半日證人費予陳先生-

-A6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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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訂於2023年9月28日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

葉主控透露雖然2023年9月28日仍然是由練錦鴻法官由2023年8月14日審理的暴動案件的審期當中,但由於受審的被告由23位減至2位,葉主控相信該案不需審至2023年9月28日,故法庭不用擔心本案的聆訊會與該案撞期(法官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