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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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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6]
👥劉,謝,李(27-45) #0907沙田

控罪1:暴動 [A1][A2]
劉,謝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劉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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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伍淑娟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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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A2律師已完成對PW8的盤問。盤問內容主要涉及PW8對A2的辨認。控方也已完成有關A1和A2方面的覆問。

⭐️怎樣判斷A2有180CM?⭐️
PW8表示用港鐵購票機入票位加上以自己的身高判斷...

👨‍⚖️郭啟安法官表示每個人的身材比例不同,有的可能腳長點,有的可能腳短點

⭐️PW8表示曾就4-5宗社會案件觀看不同截圖,而這宗案件是他第1次就此作供⭐️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所有被告均表示不作供。

13:07審訊完畢

由於控方表示工作十分繁忙,辯方也十分繁忙,案件暫定於2021年5月8日 星期六10:00作結案陳詞,預料需時全日,A1和A2律師需於4月27日12:00前傳送書面陳詞予控方,A3則需於5月3日12:00前傳送書面陳詞予控方。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6]part 1
#0907沙田

A1劉(45)
A2謝(42)
A3李(27)

控罪1:暴動 [A1][A2]
劉,謝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劉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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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伍淑娟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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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開庭時提醒控辯雙方不用重複陳詞,集中回應對方陳詞較為重要。

法官詢問辯方 (D1 D2)是否同意當天2315時沙田黨鐵站控制室附近有暴動發生,只是爭議身份問題, 辯方確認。法官亦提到控方陳詞開端提及當時社會背景,法庭對此作出的司法認知是因市民不滿警方處理反修例示威的行為,警民關係緊張,詢問辯方是否同意。

D1辯方大律師指不是每次事件都是因為警民關係引起,要獨立考慮每次案件的背景。D2辯方大律師的陳詞認同此說法。D3辯方大律師指D3的案情背景和D1 D2不同,D3承認有用電筒照射警方,因警方亦經常用強光照射記者及市民。法官指出這正好反映警民關係緊張。

📌控方先簡單總結自己的陳詞,D1 D2和警察有指罵, 明顯不是路過,而是有備而來。從片段中可見他們在鏡頭多次出現,第一次可以說是路過,第二三四次經過同一地方已證明他們有參與案件。從D3的衣著裝備亦可見他是衝著警察而來。

🛑回應D1辯方大律師的陳詞。從片段可見,涉及D1的觀察分成三階段:1. 出入屋企 2. 於現場出現 3. 搜屋
證據上只需要證明D1是於現場出現的疑人S1,便可達致罪名成立。
第一階段可從屋邨的閉路電視,看見有人在早上七點至八點期間出發,下午曾經回家,再次出去,最後回家時由藍色衫換成黑色衫。主要依賴PW8對比現場與屋邨的閉路電視片段。D1曾抬頭望向閉路電視,容貌特徵清晰可見,從現場影像考慮被告的身材、模樣及身上獨特的物品,可推論是同一人物。

🛑回應D2辯方大律師的陳詞。涉及D2的片段較少,最清晰的參考點是立場片段的一個鏡頭,可以見到被告的背囊和衣服。背囊帶花紋,有三條啡色帶,牌子不是名牌,點會被抄款?被告身穿的T恤是某microsoft event的T-shirt,可說是特別的工作服,和人撞款的機會微。其他特徵有束褲腳、面部特徵等,對比衝擊前20分鐘和衝擊時的片段,PW8曾經說現場得一個人係咁 (指服飾),雖然經盤問後又說有兩、三個人係咁,但睇番片段有一個人明顯身形和背囊都大有不同。
控方亦指出在沙田站閉路電視中,劉督察追捕D3的關鍵時刻附近,疑似D2的疑人一來一回兩度出現,必然是同一人物。
個半月後搜屋時,背囊有大量物品 (按:都係啲gear啦,冇抄),執得就會帶出街,可能參與事件,與疑人的情況相似,是支撐證據。
控方形容多項證據為幼繩,集中在一起就會成為粗繩,即使有一兩條幼繩斷了亦無大礙。又形容D2與現場片段中多項特徵相似,有如六合彩中五個字的機率已是七千八百萬分之一 (按:控方你計錯數,聰明嘅讀者不如教佢計返啱),於現場出現和D2特徵一樣的人的機會近乎沒有。亦是依賴PW8在辨認影片方面的專業。

🛑回應D3辯方大律師的陳詞。有關拒捕罪名,D3指他不知道為何會被控或被追捕。觀看片段截圖,D3用電筒照向警方,劉督察(PW1)高舉胡椒噴霧時,D3是正面望向他,竟然會唔知道為何被追捕?此說法「疑非所思」(按:控方係咁講,冇打錯) 對於D3是自衛的說法,控方由始至終都認為警方冇用過度武力。PW1將D3按在地上十五秒雖然不理想,但基於現場狹窄混亂的環境,這是唯一可行動作。PW3和PW4 (53424) 按住D3雙腳,他仍然掙扎,PW1使用警棍亦是為了控制他。兩人需要用40多秒才成功為他扣上手銬,可見掙扎的激烈程度。D3被拉去站長室時,亦用手撐住門框。D3稱被棍打、拳打及箍頸,醫療報告沒有顯示這些傷勢。

就管有鐳射筆的證物鏈方面,滅火筒噴出的粉末已導致多人不適,沒有人會在那個時候干擾D3的背囊,雖有地鐵職員在場,但他們亦沒有理由要去干擾證物。D3一直孭住背囊,如果有人將兩支有相當重量的雷射筆放入去他應會發覺。PW1 PW2對於搜出雷射筆的供詞清晰直接;PW6 PW7的文字記錄雖然不理想但亦不一定導致證物鏈斷裂,如他們有合理解釋。
不同意PW2和PW6的記錄有分歧。辯方說法是PW2在記事冊中說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D2,當時根本還未在D2物品中搜出雷射筆。但因為這是事後孔明寫的 (補錄?) 所以不導致矛盾。辯方又指稱控方沒有傳召證物房警員作供,控方認為雷射筆到了證物房已經很難被干擾,可以依賴電腦記錄。

🌟D1辯方大律師回應
主要提及辯方對於PW8的辨認可靠性有懷疑。控方只是因為他守邊境,習慣看片段,來推斷他辨認能力高。

首先是聲稱被告案發時穿著的T恤,在上庭幾天前從證物房取出該T恤才發現檢取的T恤和案發現場那件的字樣根本不相同,PW8亦是上庭才醒覺原來不一樣。PW8亦完全沒察覺,疑人於現場穿黑鞋,在D1家中檢取的鞋亦和現場片段的不一樣。控方在陳詞中突然提及背囊的牌子,PW8的證供沒有辨認過背囊的牌子,亦沒有任何一段片段見到背囊的牌子。控方陳詞第23頁指出檢取的鞋和現場片段的分別很小,但少少分別亦是分別,PW8亦同意是不一樣,這已經構成疑點。

其實控方只可以憑衣著作辨認,因在現場的疑人戴口罩已遮蓋容貌。上衣和鞋已錯,PW8亦搞不清長褲的色調,只說是深色而講不出黑色。控方同意沙田站的cctv畫質粗糙但又說沒有色差問題亦是矛盾。又稱D1的身材矮小,但沒有證據指出疑人S1的身高有多高,不能用作對比。

控方指出D1當天有使用八達通搭車用了$3.8,推論D1由家中出發至現場,但又沒證據指出D1是搭了哪一架車,最接近那一架車的車費是$3.7,已大有不同。那麼D1在屋村升降機出現的片段是如何連結至現場片段?沒有。確切的證據,如關鍵的月餅罐上的指紋,控方亦沒有提出。

🌟D2辯方大律師回應
在D2家中搜到的證物,如何證明是由D2管有?控方陳詞已接受D2和父親共用房間,邀請法庭不用考慮房間搜出的物品。褲、T恤和鞋更是在客廳搜出,可以是親戚寄存的物品。
控方說背囊後有三處啡色的地方,和盤問PW8時的說法有出入。片段轉向另一角度,可以見到背囊的正背面見不到啡帶,PW8確認。
而最關鍵的辨認,不是和控方提到的立場片段作比較,而是在15分鐘後即2315的關鍵時刻,和清晰參考點的是否同一人物。 法官向辯方律師確認,2258的鏡頭是良好參考點,辯方確認,請法庭對比此鏡頭中的人物是否D2。此鏡頭和衝突時刻相隔15分鐘,這十五分鐘是空窗期,案發現場是沙田港鐵站,有多人出入,十五分鐘之內的人流變化,可以是D2較早前已離開現場,之後有衣著相似的疑人2來到現場。控方又提到鏡頭中見到被告的褲有一撻撻,疑似穿窿的痕跡,PW8證供中從來沒有處理過,控方補充已在同意案情提及的相片冊中影到,辯方回應沒有提及過相片的褲和片段中是否脗合,但即使脗合亦不影響陳詞,因為這也只是和良好參考點作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