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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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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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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2/1]

邵,楊

控罪及詳情: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50
——————————————

辯方案情

D1及D2均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結案陳詞

⏺️D1
本案爭議點有2:
1. 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否定證人認錯人的可能性
2. D1有否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結案陳詞重點
1. 無控方證人目擊D1身處受禁群組聚集中
2. D1被截停時身處商舖內
3. PW2 沒有目擊D1有參與聚集,亦無接收到D1的個人特徵的信息而作出截停
4. PW1在遠距離觀察受禁群組聚集,不能鎖定和區分個別人士
5. PW1和PW2分別都有看不到被截停人士的時間,無法斷言沒有認錯人的可能性
6. 控方指D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的證據薄弱

📌證人口供分析
- 辯方指出,PW1同意當發當晚是星期日,旺角熱鬧,人多車多,加上防疫限制剛放寬,案發地點附近的戲院剛重開。案發現場為十字路口,四通八達,現場嘈雜,在場人士有機會聽不到警察的警告,控方證人僅憑D1黑色衫褲衣著便將他截停,不可能確定他必然是聚集人士的一員,再者最後票控的8名人士不全都是黑衣打扮。

- 由警方最後警告至截停D1相距只有三分鐘,在場人士只能散開進入商店,不可能原地消失。D1有可能與聚集人士不相干,只是走唔切。

- 辯方亦指出,PW2作為發出告票的警員,從無親眼目擊有受禁群組聚集出現,他收到指示在行人路上推進,在人群的行走路線中無目標、無特徵的截停在場人士。PW2亦曾在目標人物進入商店後失去對他的視線。D1在商店內被截查,被截查時他只有一人,無同他人聚集。對於PW2強調在場十零二十人向他跑來,辯方認為向他跑來的人士有好多都是黑衫褲,即使進入店舖亦會「有咁遠走咁遠」,該人士進入一三層商店,但PW2無上上層搜尋目標人物,反而在地下指以D1身形和喘氣聲認出目標人物。而這些描述並沒有在口供或警員記事冊中提及,PW2根本不能指出D1有何特別,有認錯人的可能性,顯然是不可靠證人。

- 辯方亦認為PW1是不可靠證人,因為他說親眼看見PW1截停D1過程中無進入商店,與PW2的口供直接相反,證據存疑。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向PW2跑的十零20人有份參與聚集。當日警員忽然衝前,眾人散開、走避、進入商店仍正常反應,PW1指普通市民會躲在街道兩旁顯然是過於武斷。
PW2當天無目標的截停在場人士,截停與聚集無關的人士機會大。

- 案發當日情況為約100人聚集,警方警告後眾人散開成不同小組,剩下15人,最後票控8人。對於PW1描述,確定最後被票控的8人就是15人之一,辯方指其他小組人士亦在場,控方指100人聚集的證據亦薄弱,只有他們在馬路中心叫囂,在場人士在警察警告後亦離開馬路中心,但現場街道狹窄。

- PW1指15人聚集方向傳來躁音,但片段中聽不清是甚麼躁音。即使PW1能望清聚集人士,聲稱他們有叫共同口號,他也不應肯定被票控的8人是否都有叫共同口號。況且他們有可能只是途人,因街道狹窄等因素而企得近聚集人士。

- 總括而言,PW1和PW2均未能就案發時D1身處位置、衣著、容貌、行為給出說法,僅因D1穿黑衫褲便將其票控。控方證物鏈亦多次斷裂,亦無依賴閉路電視片段、警方拍攝片段、新聞片段等,顯然不應滿足刑事定罪標準,請法庭判D1罪名不成立。

⏺️D2
本案爭議點有三:
1. 何謂聚集?(控方無給出定義)
2. 案發當日有否聚集?
3. 假若有,D2有否參與聚集

- 就(1),辯方給出Oxford dictionary的定義,指明聚集需有特定目的(a particular purpose)

- 就(2),控方立場為15人聚集,並作出叫囂行為,只有PW1目擊此聚集。🌟此時, #鄭念慈裁判官 用了長時間與辯方爭議控方立場應為「100人聚集在先,他們已犯法,警方警告後眾人散開,剩下15人拒絕離開,仍然犯法,只不過100人散開左,拉唔到」犯法者非只有15人,並多次要求D2辯護律師回答「咁聚集個100-150人有無犯法啊?」。他亦強調控方案情和傳票並無指出時間,辯方不需就特定時間陳詞。多番爭議後,控方確認裁判官說法為控方立場,辯方兩位律師亦更正指現場100名人士若有叫囂行為便是犯法(限聚令)。

- 辯方續指PW1標記的地圖P1A中標示的三個位置與片段顯示不符,PW1的觀察有瑕疵。加上片段顯示在場有途人和記者,人流流動,對比指D2參與靜止聚集的指控不吻合,希望法庭裁定PW1不可靠。

- 就(3), 辯方指由警方最後警告至截停D2相距15-20分鐘,PW2指在nike商店內以喘氣聲作為證據截停D2與PW1的證供矛盾。PW1又指聚集人士多為黑衫褲黑口罩,與D1和D2黑衫褲但非黑口罩的事實不符,控方未能證明D2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鄭念慈裁判官 此時再次對兩位辯方律師的結案陳詞感「奇怪」,強調控方「係告100人而非15人犯限聚令,亦無時間性」指他們「案情觀察失誤」,更指自己只須證明兩位被告是「100人中的一人」便足以裁定他們違反限聚令,詢問辯方需不需要補充陳詞,D2辯護律師補充,希望法庭考慮警告和截停時差和人流流動判D2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50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500 開庭
1506 鄭官指需更多時間寫判詞,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150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按:是日連同直播員僅兩人到場旁聽,希望大家勿因案情簡單而忽略支持無名手足。)
(按:下午有多幾個人來,感謝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裁決 #判刑

邵,楊

控罪及詳情: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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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 裁決將在1500時開始,邀請未能拿到十三庭籌的手足移玉步至十二庭聽取裁決。
🌟請注意聽十二庭裁決*不需*拿籌,可直接到十二庭外等候。
1453 裁決快將開始,十三庭外還有多於二十人,未能進入十三庭的手足可*直接*進入十二庭,十二庭在十三庭旁邊
1500庭內尚有大量空位,請進十二庭支持被控違反限聚令的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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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裁決理由

📌背景
案發當日有限聚令,不可多於8人聚集。2000時旺角當日開始有100人聚集。PW1陳姓警員到場比3次警告後,15人沒有散去,PW1指沒有其他市民逃跑,而最後被票控的8人是15人的中的8人。

- PW2 17875 最後在Nike shop內截停及票控8人。

- 辯方不爭議D1和D2就是最後被票控8人中的其中2人。(更多案件背景請參閱直播post)

📌基本性原則
控方傳召PW1和PW2,舉證責任全在控方,辯方沒有責任證明甚麼。兩位被告有權保持緘默。在作出對他們不利的推論時應確保此推論為唯一合理的推論。各控方證人作供應考慮整體證供比重。兩位被告均無刑事定罪記錄,他們干犯罪行的傾向性較低。本席不應認為控方證人是警員便不會說謊。

📌本案爭議點(1):案發當日的聚集是否受禁群組聚集
- 案發當日的聚集人數眾多,超過100人,顯然多於8人,期間他們叫囂和叫喊侮辱警員口號,顯然有共同目的。旺角當日人多車多途人多,當有上百名人士叫喊口號,途人會盡快離開,並與聚集人士保持距離。

- 接納PW1當日有比3次警告,PW1能清楚說出警告後聚集人士分成不同小組,其中包括涉案的15人小組,各小組保持一定距離。

- 對於辯方質疑PW1觀察位置與15人小組相距30-40米,證物P2-1片段中亦顯示PW1與15人小組中間有不少記者。裁判官指記者會一定程度影響PW1的觀察,但PW1期間有移動,能清楚看見聚集人士,裁定記者不會令PW1不能觀察15人小組。

- 對於PW1指15人小組在紅白招牌下與片段中顯示的位置有出入,裁判官指PW1雖不接近15人小組,但亦相距不遠,15人小組在警方警告後仍聚集在一起,現場光線充足,裁定PW1可觀察15人小組,PW1指他們聚集的位置與片段中顯示不同並不影響PW1可靠性。

- 對於辯方質疑PW1無提及目標人物衣著,裁判官指無問題。對於辯方質疑PW1無提及15人小組叫喊甚麼,裁判官指這不重要,因15人小組是原有100人聚集的成員,早已干犯限聚令,加上片段聽到他們在叫喊,亦能看見他們大多穿黑衫褲。

📌本案爭議點(2):本案D1和D2是否15人小組中的一人
- 兩名控方證人曾在街道轉彎時失去目標人物的視線,因此裁判官需考慮PW1的說法是否可靠,即是他們的衣著和只有這批15人沿西洋菜南街跑向山東街。片段亦拍攝不到整個情況,現場亦有記者,但裁判官認為在PW1三次警告後無關人士不會與該批人士站在一起,接納PW1說法,裁定只有一批15人沿西洋菜南街跑向山東街PW2方向。

- 對於PW2指跑進Nike shop 憑黑衫褲和喘氣聲截停兩名被告,裁判官指涉案Nike shop有三層,大門寬闊,兩名被告在近豉油街方向進入Nike shop,有樓梯和升降機通往上層的一邊靠近山東街。PW2在2-3秒後隨目標人物進入Nike shop,在場員工均有穿制服和佩戴員工證,地下一層只有1-2名顧客在內,裁定PW2指憑身形、黑衫褲和喘氣聲截停兩名被告並無不妥。

- 對於辯方質疑PW1和PW2的口供有衝突(即有否進入商店截停),裁判官指PW1沿西洋菜南街向山東街追截,PW2向豉油街方向包抄,兩人面向的方向本來就不同,PW1不清楚實際截停情況「不出為奇」。

- 對於兩名被告穿黑衫褲,裁判官指相信警員不會只因他們的衣物顏色而對他們不利。PW2不只是因為他們的衣著顏色而截停他們,還有身形,喘氣聲等。

- 對於PW2無把「身形、喘氣聲」等細節在口供或警員記事冊中提及,裁判官認為相關陳述是在盤問下補充,警員無必要在口供或警員記事冊中記錄所有細節,🌟裁定PW1和PW2作供均不是虛構,均為誠實可靠證人。

📌裁決
裁定兩名被告均是較早時100人聚集的其中2人,亦是15人小組的其中2人,兩名被告均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兩名被告均罪名成立‼️

求情理由
D1 無求情說話。
D2 現年25歲,從事飲食業,月入$16000,每月均會比$5000家用,D2無刑事定罪記錄,從未參與非法示威活動。

簡短判刑理由
- 裁判官詢問同類型案件最重刑罰,不認罪下最重案例為14日監禁緩刑。

- 案發期間疫情嚴重,政府推出限聚令等不同應對措施,若每個人都不願遵守限聚令,疫情將難以控制。一般而言,同類傳票若被告願意立即承認犯錯並支付罰款,罰款應為$2000,在抗辯前願意支付應為$2000+$2000(額外罰款)+$500(堂費)=$4500。在審訊後認罪應為高於$4500,但這些既定罰款均未考慮案發背景、聚集性質、聚集人數等。

兩名被告無悔意,案發當天聚集人數眾多,達100人,傳播疫症風險大。考慮兩名被告均無刑事定罪記錄,但D1無求情說話,‼️判處D1 罰款$12000,14日內繳交‼️D2雖有經濟困難,亦需判處罰款$12000,14日內繳交。此時辯方申請能否兩個月內繳交,因D2隨比家用外亦要清還卡數,被 #鄭念慈裁判官 斥「你唔早講?」最後‼️判處D2 罰款$12000,14日內繳交$5000,兩個月內繳交餘款‼️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P1和P2法庭存檔。
辯方申請證物P2(一隻USB)歸還D2,獲裁判官接納,但需將P2CD副本存檔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