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2] 開庭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8日02:05 開始搜屋,04:05 搜完,有檢取證物和影相,03:00 開始展示檢取咗嘅證物畀D4 睇,講在什麼位置檢取和在記事冊做即時記錄;控方呈上證人的記事冊,顯示在搜屋之前,叫D4 簽署同意警方搜屋。
在D4見證下,檢取咗以下物品:一對黑色鞋,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一粒電池、一塊電路板連一隻USB、一支超能膠、一個損毁咗嘅黑色擴音器、兩塊布碎、一張紙巾、一對黑色膠手套、一把紅色柄鉸剪、一盒橙色電線、一部測量機(萬用錶) ),一本渣打銀行支票簿,一個黑色袋內有六張SIM卡,五粒電池,一條黑色圍巾,一個橙色file(文件有D4 名和地址),一個白色膠袋(內有4板電路板、三條鎖匙、兩隻USB),一個灰色袋,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一部銀色iPhone XS Max,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一部黑色HTC手機,兩部橙色Sony手機,一隻黑色Apple Watch,兩部MacBook,兩部iPad mini。
搜車檢取以下物品:一件灰色外套,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電池連電路版,一隻黑色和一隻白色USB),一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八達通,兩套前後車牌(MTxxxx, ELxxxx),3M防毒面具,proselect 液體(聚氨酯樹脂),CHUMBE 膠水,一塊綠色電路版,一張屈臣氏單據。
從被告的銀包檢取以下物品:一張恒生EPS卡,一張恒生Visa Card,一張渣打銀行ATM card,一張渣打銀行Master card,一張AEON card,一張白色匙卡,三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神州電腦公司單據,一張Best Buy co. ltd. 單據。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記事下一段記錄係06:52去到葵涌D4 公司搜查,雖然有搜查令,同樣要D4簽署同意搜查。檢取以下物品:10張IOUR 卡,三隻USB,兩疊D4的卡片,一部ASUS灰色手提電腦,四張SIM卡,10張“鴨寮街"電話卡,四舊綠色電(兩舊連電路版),一部電腦硬盤(卓上電腦),一個黑色樽內有羧酸(主控話係爆炸品,無帶到法庭),一支shampoo,一條單車鎖,一個爛咗嘅密碼門鎖,一份單位的租約和一份寬頻合約 。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08:35 去到石蔭邨某單位搜屋,由D4的父親開門,在D4見證下搜查單位,無與案有關物品。
主控又叫證人確認,由第一眼見到D4 直至當刻,無人對D4 使用武力、威逼或利誘。
控方呈上檢取的證物(用咗頗長時間)。證人補充在單位廳中搵到一個灰色背囊,主控叫陪審員和法官關注,展示一張相,見到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再展示另一張相,見到一個黑色擴音器和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
📲檢視電話
在拘捕D4稍後發現iPhone 6s Plus 和iPhone XS Max開著,即時交由警長6158檢視和保管,直至09:30,6158交回電話連充電器給證人保管,當時兩部電話各自放在一個貴重財物袋,未封存,再放入同一個防干擾訊號袋;3月8日19:30,證人和13483帶同電話去CSTCB總部檢視,證人交iPhone XS max 給13483 處理,證人處理iPhone 6S plus,開啟Telegram ,拍攝咗70張相和3段影片。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係TG群組對話內容,顯示一張長形立方體的草圖,大小30x46x7 cm,畫上:12V relay,4G 手指,Raspberry PI zero,尿袋。
另與其他人對話的內容:揾鬼車,20 kg蛋糕乜都飽,WG 電引+硫磺+flash powder。
TG 的聯絡紀錄,特別指出有:烘焙同學會0.3,一枝弓,流沙天堂,botfather ,夠鐘改名,William Wallace,Alpha force,五飛。
播放三段影片,一段是在烘焙同學會0.3群組中播放,兩段係在電話的已“刪除的影片"中插放,内容大致相同,拍攝厠所內有燃燒物品,發出火光和煙,有一男子頭部出現。
兩人拍攝到21:30,將電話熄機,之後將三部電話(XS max, 6S plus, 6 plus)交咗畀警長1617,3月9日16:45,警長1617交返三部電話給證人,1617 話已經將6 plus 解鎖,三部電話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登入TG都係同一密碼;17:00 證人再交XS max 給13484 檢視,證人檢視6S plus,影咗100張相。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TG 烘焙同學會0.3 群組有10個成員:Bee,賞花杏仁露,William Wallace,大鵬金翅鳥,大西北騎牛仔,夠鐘改名,一枝弓,武肺疑似患者,流沙天堂,叉雞飯。叉雞飯係owner,除咗賞花杏仁露,其他人係admin。拍攝完之後,電話熄機,封存在貴重財物袋,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13:15,證人再去CSTCB檢視iPhone 6 plus,影咗28張相。電話的Apple ID係D4。
3月13日10:20 13484攞iPhone XS max 做調查,12:15 交還證人保管。
最後,主控叫證人確認,3月8日凌晨D4 去搜車搜屋搜公司,全程係自己行走。
主問完畢,辯方D4留待下星期開始盤問。
[13:4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1) 08:45 續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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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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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8日02:05 開始搜屋,04:05 搜完,有檢取證物和影相,03:00 開始展示檢取咗嘅證物畀D4 睇,講在什麼位置檢取和在記事冊做即時記錄;控方呈上證人的記事冊,顯示在搜屋之前,叫D4 簽署同意警方搜屋。
在D4見證下,檢取咗以下物品:一對黑色鞋,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一粒電池、一塊電路板連一隻USB、一支超能膠、一個損毁咗嘅黑色擴音器、兩塊布碎、一張紙巾、一對黑色膠手套、一把紅色柄鉸剪、一盒橙色電線、一部測量機(萬用錶) ),一本渣打銀行支票簿,一個黑色袋內有六張SIM卡,五粒電池,一條黑色圍巾,一個橙色file(文件有D4 名和地址),一個白色膠袋(內有4板電路板、三條鎖匙、兩隻USB),一個灰色袋,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一部銀色iPhone XS Max,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一部黑色HTC手機,兩部橙色Sony手機,一隻黑色Apple Watch,兩部MacBook,兩部iPad mini。
搜車檢取以下物品:一件灰色外套,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電池連電路版,一隻黑色和一隻白色USB),一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八達通,兩套前後車牌(MTxxxx, ELxxxx),3M防毒面具,proselect 液體(聚氨酯樹脂),CHUMBE 膠水,一塊綠色電路版,一張屈臣氏單據。
從被告的銀包檢取以下物品:一張恒生EPS卡,一張恒生Visa Card,一張渣打銀行ATM card,一張渣打銀行Master card,一張AEON card,一張白色匙卡,三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神州電腦公司單據,一張Best Buy co. ltd. 單據。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記事下一段記錄係06:52去到葵涌D4 公司搜查,雖然有搜查令,同樣要D4簽署同意搜查。檢取以下物品:10張IOUR 卡,三隻USB,兩疊D4的卡片,一部ASUS灰色手提電腦,四張SIM卡,10張“鴨寮街"電話卡,四舊綠色電(兩舊連電路版),一部電腦硬盤(卓上電腦),一個黑色樽內有羧酸(主控話係爆炸品,無帶到法庭),一支shampoo,一條單車鎖,一個爛咗嘅密碼門鎖,一份單位的租約和一份寬頻合約 。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08:35 去到石蔭邨某單位搜屋,由D4的父親開門,在D4見證下搜查單位,無與案有關物品。
主控又叫證人確認,由第一眼見到D4 直至當刻,無人對D4 使用武力、威逼或利誘。
控方呈上檢取的證物(用咗頗長時間)。證人補充在單位廳中搵到一個灰色背囊,主控叫陪審員和法官關注,展示一張相,見到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再展示另一張相,見到一個黑色擴音器和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
📲檢視電話
在拘捕D4稍後發現iPhone 6s Plus 和iPhone XS Max開著,即時交由警長6158檢視和保管,直至09:30,6158交回電話連充電器給證人保管,當時兩部電話各自放在一個貴重財物袋,未封存,再放入同一個防干擾訊號袋;3月8日19:30,證人和13483帶同電話去CSTCB總部檢視,證人交iPhone XS max 給13483 處理,證人處理iPhone 6S plus,開啟Telegram ,拍攝咗70張相和3段影片。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係TG群組對話內容,顯示一張長形立方體的草圖,大小30x46x7 cm,畫上:12V relay,4G 手指,Raspberry PI zero,尿袋。
另與其他人對話的內容:揾鬼車,20 kg蛋糕乜都飽,WG 電引+硫磺+flash powder。
TG 的聯絡紀錄,特別指出有:烘焙同學會0.3,一枝弓,流沙天堂,botfather ,夠鐘改名,William Wallace,Alpha force,五飛。
播放三段影片,一段是在烘焙同學會0.3群組中播放,兩段係在電話的已“刪除的影片"中插放,内容大致相同,拍攝厠所內有燃燒物品,發出火光和煙,有一男子頭部出現。
兩人拍攝到21:30,將電話熄機,之後將三部電話(XS max, 6S plus, 6 plus)交咗畀警長1617,3月9日16:45,警長1617交返三部電話給證人,1617 話已經將6 plus 解鎖,三部電話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登入TG都係同一密碼;17:00 證人再交XS max 給13484 檢視,證人檢視6S plus,影咗100張相。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TG 烘焙同學會0.3 群組有10個成員:Bee,賞花杏仁露,William Wallace,大鵬金翅鳥,大西北騎牛仔,夠鐘改名,一枝弓,武肺疑似患者,流沙天堂,叉雞飯。叉雞飯係owner,除咗賞花杏仁露,其他人係admin。拍攝完之後,電話熄機,封存在貴重財物袋,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13:15,證人再去CSTCB檢視iPhone 6 plus,影咗28張相。電話的Apple ID係D4。
3月13日10:20 13484攞iPhone XS max 做調查,12:15 交還證人保管。
最後,主控叫證人確認,3月8日凌晨D4 去搜車搜屋搜公司,全程係自己行走。
主問完畢,辯方D4留待下星期開始盤問。
[13:4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1)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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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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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傳證人之前控方補充上星期播放的影片的截圖。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借助證人呈上一份本案的法庭搜查令,針對所有檢取的電子器材,讀出多個證物編號是什麼器材。
🔸辯方(D4)盤問
證人確認在2020/3/8 18:00 做補錄記事冊,分別在2020/4/7,2021/12/9,2024/5/21 做咗三份書面口供。2020/3/7 有兩次訓示,第一次由曾曉雅主持,第二次由警署警長盧志盛主持,C1-2 隊有WhatsApp 群組,與其他小組無群組,無獵鷹行動群組。
📎郁動 vs 撥
口供寫3月7日破門入內,見D4瞓在地上不停郁動爭扎,庭上講係不停"撥",質疑四年半前寫郁動,點解庭上會講"撥",係咪上庭前有人教用撥字?證人解釋撥都係郁動嘅一種。
📎四年半嘅記憶
主問時話發咗兩次警告,口供無寫,四年半後憑咩記得返講咗兩次警告?係咪有人教?證人解釋入屋拘捕,見到不知名男子,當然要畀警告,D4無理會,證人上前控制,遇到D4反抗,當然要畀第二次警告,唔需要每次警告都寫落記事冊,除非牽涉到下一步行動需要落記事冊,例如警告之後開槍。
📎Telegram 密碼
證人同意13483問D4攞密碼時係無警誠,係無畀電話佢睇,但只係在隔離。律師質疑D4只係回答6個字的電話開機密碼,不是TG密碼,因為TG係4個字,證人不同意,稱13483問:「兩部電話係咪你嘅,TG密碼幾多?」,D4 回答:「兩部電話係我嘅,密碼係249542。」,律師指D4無講係TG密碼,陳官就話答案要睇問題。
249542這組密碼,第一次出現在證人的紀錄係在事發後的18小時,寫補錄記事冊,中間發生咗咁多事,質疑點解會記得?證人解釋係做緊同一單案件,密碼係D4提供嘅,所以好記得。
📎放錯證物位置
證人解釋檢取證物的程序,會有機會攞起證物檢查,例如粉紅色膠袋會攞起嚟睇吓入邊有咩,如果發現與案件有關或者違法物品,會盡量放回原位,同意係會有少許郁動,但好少會擺錯位,完成搜查就會影相,再向被捕人士展示檢取的證物,指出在什麼位置檢取。律師指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唔同意)。
律師指記事冊寫咗兩項"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其中一項删去6字,旁邊加上"s"字,主問時在庭上更正,稱該項應為"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點知係該項寫錯銀色,唔係另一項?證人解釋,估計當時自己以為寫錯兩部6 plus,所以先删除6字,後來發現一部係6s plus,所以加返s 字,律師指出可以撈亂證物(唔同意)。
證人同意記事冊無記錄展示證物畀D4睇,無記錄復讀畀D4聽,唔同意無記錄係因為無做。
13483做警誡時證人在場,但無特別關注,無留意13483有無復讀。
同意在檢取證物時無問D4物品係唔係屬於佢,因為如果佢話唔係,咪等如全部都唔會檢取,同意證物可以唔屬於D4,但有搜查令就可以檢取。律師指出除咗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屬於D4,其他都唔係佢嘅(唔知道)。
搜查D4辦公室時無留意有無公司水牌,唔知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人工作,唔知道D4的卡片有無放錯在枱面,律師指出一張相片中,有一部使用八達通的汽水機(唔清楚)。
3月8日去CSTCB檢視電話,iPhone XS max & iPhone 6s Plus 係連接住充電器,螢幕係着住嘅狀態,充電器唔係證物,唔知從何以來,當時無問6158,現在亦唔知去咗邊;09:30~19:30無處理過電話,當晚影完相就熄機,入貴重財物袋封存,交俾警長1617,3月9日16:45再攞返,都係熄機狀態。
問點解會有兩種處理方式,09:30 從6158接收電話時係開著螢幕,3月9日從CSTCB 接收係熄咗機,證人解釋因為6158要離開,佢只係同小隊去做拘捕,角色係佢對數碼裝置認知比我哋豐富,保持開機狀態目的係做調查,如果搵到證據,會用相機影低,在錄影會面中俾D4睇,唔知點解唔熄機。律師指出iPhone XS max 會自動關閉屏幕(唔知道),係要用密碼開返,無熄機係因為無攞到開機密碼(唔同意)。
3月9日 警長1617講三部iPhone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證人唔知佢點樣知道。同日在CSTCB影咗108張相,影完無再交俾1617,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 證人帶iPhone 6 plus 去CSTCB檢視,唔記得13483有無去,由證人開機睇TG紀錄,唔記得使唔使入密碼,影咗28張相,影完相熄機,攞走電話。
3月13日 13483 攞iPhone 6s plus 做調查,即日交回。
之後無再處理電話,在3月16日交去證物房。
律師提出WhatsApp & Telegram 都有多重登入功能,可以用電話、電腦、iPad 同時登入同一賬號,如果在電腦發出訊息,電話會同時顯示,指證人話所有顯示的訊息來自電話的說法不準確,證人知道WhatsApp 有這功能,但唔知Telegram 有無,多番討論後都無正面回應,主控稱證人唔係專家,已花咗10分鐘,陳官加入指證人只係講到WhatsApp ,證據係Telegram ,盤問無意義。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無戴口罩)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陳官介入指證人話無入厠所,辯方嘅案情答唔到,律師唯有改變方式繼續指出案情:
- 有警員攞iPhone & MacBook 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和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53953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
- 有警員問D4攞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13483 攞記事冊寫咗一啲嘢,吩咐D4在記事冊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13484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係13484杜撰出嚟
- D4被警員打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13483 無複讀畀D4聽,無畀佢睇
- 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
- 無向D4展示證物和複讀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13484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見值日官時D4係拐下拐下咁行(無留意)
- 搜查D4公司,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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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偵緝警員 8315 曾康賢(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1-2隊,當日有去到啟豐園進行拘捕行動,角色係負責揸車,有處理過D4。
破門之後入屋,見到D4瞓在地上,有掙扎,身上有木碎和木條,望完屋內環境安全,同8519上前用手控制D4,有上手扣。
📎搜車
3月8日01:31 去啟豐園樓下美樂里搜車,人員有證人,D4,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13483。
官🗣️小休前話負責去搜車,點解知道D4架車位置?因為向D4表示要搜車,他說在樓下帶我哋去。
官🗣️咁點開車門?搜查前13484同D4講將會搜車叫佢攞車匙,之後D4帶警員去停車場,近美樂里地方果然見到架車,在D4衭袋取出車匙在D4面前開門。
📎車內檢取物品
由左前副駕位開始以順時針方向搜,最後搜是尾箱。檢取物品包括:
-左前座:一件灰色外套
-司機及副駕中間:一個透明膠袋內有一塊電池板連電池、一隻白色USB手指、一隻黑色USB手指連紅色盒
-司機位太陽擋:一張成人八達通
-司機位手把:一張新昌電腦公司收據
-車尾箱:兩套前後車牌(MTxxxx及ELxxxx)、一個3M防毒面罩、一個透明袋內有2樽液體、一支膠水(聚乙氫醇)、一塊錄色電路板、一張屈臣氏單據。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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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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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傳證人之前控方補充上星期播放的影片的截圖。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借助證人呈上一份本案的法庭搜查令,針對所有檢取的電子器材,讀出多個證物編號是什麼器材。
🔸辯方(D4)盤問
證人確認在2020/3/8 18:00 做補錄記事冊,分別在2020/4/7,2021/12/9,2024/5/21 做咗三份書面口供。2020/3/7 有兩次訓示,第一次由曾曉雅主持,第二次由警署警長盧志盛主持,C1-2 隊有WhatsApp 群組,與其他小組無群組,無獵鷹行動群組。
📎郁動 vs 撥
口供寫3月7日破門入內,見D4瞓在地上不停郁動爭扎,庭上講係不停"撥",質疑四年半前寫郁動,點解庭上會講"撥",係咪上庭前有人教用撥字?證人解釋撥都係郁動嘅一種。
📎四年半嘅記憶
主問時話發咗兩次警告,口供無寫,四年半後憑咩記得返講咗兩次警告?係咪有人教?證人解釋入屋拘捕,見到不知名男子,當然要畀警告,D4無理會,證人上前控制,遇到D4反抗,當然要畀第二次警告,唔需要每次警告都寫落記事冊,除非牽涉到下一步行動需要落記事冊,例如警告之後開槍。
📎Telegram 密碼
證人同意13483問D4攞密碼時係無警誠,係無畀電話佢睇,但只係在隔離。律師質疑D4只係回答6個字的電話開機密碼,不是TG密碼,因為TG係4個字,證人不同意,稱13483問:「兩部電話係咪你嘅,TG密碼幾多?」,D4 回答:「兩部電話係我嘅,密碼係249542。」,律師指D4無講係TG密碼,陳官就話答案要睇問題。
249542這組密碼,第一次出現在證人的紀錄係在事發後的18小時,寫補錄記事冊,中間發生咗咁多事,質疑點解會記得?證人解釋係做緊同一單案件,密碼係D4提供嘅,所以好記得。
📎放錯證物位置
證人解釋檢取證物的程序,會有機會攞起證物檢查,例如粉紅色膠袋會攞起嚟睇吓入邊有咩,如果發現與案件有關或者違法物品,會盡量放回原位,同意係會有少許郁動,但好少會擺錯位,完成搜查就會影相,再向被捕人士展示檢取的證物,指出在什麼位置檢取。律師指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唔同意)。
律師指記事冊寫咗兩項"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其中一項删去6字,旁邊加上"s"字,主問時在庭上更正,稱該項應為"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點知係該項寫錯銀色,唔係另一項?證人解釋,估計當時自己以為寫錯兩部6 plus,所以先删除6字,後來發現一部係6s plus,所以加返s 字,律師指出可以撈亂證物(唔同意)。
證人同意記事冊無記錄展示證物畀D4睇,無記錄復讀畀D4聽,唔同意無記錄係因為無做。
13483做警誡時證人在場,但無特別關注,無留意13483有無復讀。
同意在檢取證物時無問D4物品係唔係屬於佢,因為如果佢話唔係,咪等如全部都唔會檢取,同意證物可以唔屬於D4,但有搜查令就可以檢取。律師指出除咗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屬於D4,其他都唔係佢嘅(唔知道)。
搜查D4辦公室時無留意有無公司水牌,唔知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人工作,唔知道D4的卡片有無放錯在枱面,律師指出一張相片中,有一部使用八達通的汽水機(唔清楚)。
3月8日去CSTCB檢視電話,iPhone XS max & iPhone 6s Plus 係連接住充電器,螢幕係着住嘅狀態,充電器唔係證物,唔知從何以來,當時無問6158,現在亦唔知去咗邊;09:30~19:30無處理過電話,當晚影完相就熄機,入貴重財物袋封存,交俾警長1617,3月9日16:45再攞返,都係熄機狀態。
問點解會有兩種處理方式,09:30 從6158接收電話時係開著螢幕,3月9日從CSTCB 接收係熄咗機,證人解釋因為6158要離開,佢只係同小隊去做拘捕,角色係佢對數碼裝置認知比我哋豐富,保持開機狀態目的係做調查,如果搵到證據,會用相機影低,在錄影會面中俾D4睇,唔知點解唔熄機。律師指出iPhone XS max 會自動關閉屏幕(唔知道),係要用密碼開返,無熄機係因為無攞到開機密碼(唔同意)。
3月9日 警長1617講三部iPhone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證人唔知佢點樣知道。同日在CSTCB影咗108張相,影完無再交俾1617,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 證人帶iPhone 6 plus 去CSTCB檢視,唔記得13483有無去,由證人開機睇TG紀錄,唔記得使唔使入密碼,影咗28張相,影完相熄機,攞走電話。
3月13日 13483 攞iPhone 6s plus 做調查,即日交回。
之後無再處理電話,在3月16日交去證物房。
律師提出WhatsApp & Telegram 都有多重登入功能,可以用電話、電腦、iPad 同時登入同一賬號,如果在電腦發出訊息,電話會同時顯示,指證人話所有顯示的訊息來自電話的說法不準確,證人知道WhatsApp 有這功能,但唔知Telegram 有無,多番討論後都無正面回應,主控稱證人唔係專家,已花咗10分鐘,陳官加入指證人只係講到WhatsApp ,證據係Telegram ,盤問無意義。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無戴口罩)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陳官介入指證人話無入厠所,辯方嘅案情答唔到,律師唯有改變方式繼續指出案情:
- 有警員攞iPhone & MacBook 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和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53953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
- 有警員問D4攞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13483 攞記事冊寫咗一啲嘢,吩咐D4在記事冊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13484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係13484杜撰出嚟
- D4被警員打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13483 無複讀畀D4聽,無畀佢睇
- 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
- 無向D4展示證物和複讀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13484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見值日官時D4係拐下拐下咁行(無留意)
- 搜查D4公司,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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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偵緝警員 8315 曾康賢(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1-2隊,當日有去到啟豐園進行拘捕行動,角色係負責揸車,有處理過D4。
破門之後入屋,見到D4瞓在地上,有掙扎,身上有木碎和木條,望完屋內環境安全,同8519上前用手控制D4,有上手扣。
📎搜車
3月8日01:31 去啟豐園樓下美樂里搜車,人員有證人,D4,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13483。
官🗣️小休前話負責去搜車,點解知道D4架車位置?因為向D4表示要搜車,他說在樓下帶我哋去。
官🗣️咁點開車門?搜查前13484同D4講將會搜車叫佢攞車匙,之後D4帶警員去停車場,近美樂里地方果然見到架車,在D4衭袋取出車匙在D4面前開門。
📎車內檢取物品
由左前副駕位開始以順時針方向搜,最後搜是尾箱。檢取物品包括:
-左前座:一件灰色外套
-司機及副駕中間:一個透明膠袋內有一塊電池板連電池、一隻白色USB手指、一隻黑色USB手指連紅色盒
-司機位太陽擋:一張成人八達通
-司機位手把:一張新昌電腦公司收據
-車尾箱:兩套前後車牌(MTxxxx及ELxxxx)、一個3M防毒面罩、一個透明袋內有2樽液體、一支膠水(聚乙氫醇)、一塊錄色電路板、一張屈臣氏單據。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1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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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傳召PW62 偵緝警員8315 曾康賢(音)
🔸辯方(D4)盤問
📎改證供
記事冊、書面口供、上次聆訊都係8519上手扣,指出今次改口供,係要吻合其他人證供,今次上庭前有無人叫你講係53953上D4手扣(無)。
📎搜車
證人稱D4見證搜車過程,有部份證物係攞起向D4展示,有部份係用手指出,檢取完證物拎返D4屋企,交俾8519,同意係無在現場覆讀畀D4聽,但有寫D4見證,當刻無需要畀記事冊佢睇;律師指出記事冊無寫見證,證人在庭上番睇記事冊,之後同意記事冊係無寫,律師指出證人只係押解D4去搜車,但過程只係警方去搜證,所以記事冊無記錄,證人唔同意,稱因為有部份證物不是在司機位檢取,例如灰色外套係在左前乘客位,有問D4係唔係佢嘅?佢有回答係,同意在記事冊和口供都無寫得咁仔細,因為在庭上係第一次問,D4承認架車係佢嘅,帶咗車匙,成功開到車門,所以先有一連串檢取。
律師指無人逼你唔寫㗎?證人稱因為時間緊迫,搜屋流程未完成,以證人理解稍後時間會有同事向D4攞口供,到時會俾D4再講一次,而證人嘅記事冊,因為要盡快補錄,未去到好細節嘅每一個對話。
律師不同意有迫切性,D4已被控制,花幾秒時間寫有幾難?證人稱有好多嘢要做,返到警署都無寫,因為口供同記事冊要一致性,唔係寫漏,係當刻覺得唔係每句對話都要寫。
稍後時間去到青山警署,見值日官時證人不在場;再去葵涌D4的辦公室,證人有去,但表示呢部份唔清楚,律師引述證人的記事冊寫「因AP不提供單車鎖密碼,警員5531剪鎖並進入上址...」,指證人一定聽到一啲嘢才會咁樣寫;證人解釋在拘捕行動中,主要角色係揸車,有去過D4辦公室,但並唔係主要負責押解,唔會聽到所有對話,點解記事冊會咁寫,因為進入唔到單位係事實,剪鎖係發生咗,所以做紀錄,🔺陳問官:如果D4提供密碼仲使唔使剪鎖?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唔同意)。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瞓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證人和8519係頭兩個入屋,跟住係53953和13483(同意)
- 證人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無印象)
- 戴住口罩(唔記得)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無人刻意反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D4在地上時,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呀哪」,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面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攞電話和電腦嘗試要D4解鎖,但唔成功(唔知道)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大角咀隻揪王
- 53953用拳頭打D4心口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搞埋D4女友
- 有警員問D4電話開機密碼,D4回答249542(唔知道)
後期證人在屋門口位置把守,室內發生嘅事情未必留意到。
- 去到青山警署帶D4落車去報案室,D4係拐下拐下咁行
- 去葵涌搜辦公室無人向D4解釋搜查令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證人的記事冊是不需要D4簽名,記錄目的係記憶自己做的事情。
搜車過程,首先係問架車係唔係屬於佢,當覺得車上物品與案有關,就會問佢嗰樣嘢係咪佢嘅,所有檢取嘅物品都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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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7 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當日有到D4單位,主要工作係做數碼法理鑒證,有搜查令包括電話,可以檢閱電話或電子儀器裡面資料,去到單位,8519將一個內有兩部電話防訊號干擾袋交俾證人,當時係着住,檢驗兩部電話,都裝咗Telegram,嘗試打開發現要輸入密碼,問8519密碼,8519同隊員講,隊員問D4個密碼係咩?8519同證人講返TG密碼係249542,證人用密碼成功成功打開兩部電話嘅TG軟件,並檢查TG帳號,其中銀色iPhone XS Max 嘅帳號係@slope_dogg,顯示名稱係Alpha force,iPhone 6s plus 嘅帳號係@surreal_ggx,顯示名稱係Bee,檢視完之後,將兩部電話校去飛行模式,作用係唔受外界干預,再將兩部電話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入邊。
接過電話時係着住開機狀態,無鎖定,唔需要入開機密碼,帳號user ID 特色係獨一無二,顯示名稱係其他人同佢通訊時所顯示嘅名,係自己設定。
再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內,一直保管到3月8日09:30交俾8519,期間一直保管在身,直至離開單位,無非法干擾,兩部電話都係在開機狀態無鎖定,怕電話無電,所以用兩部流動充電器分別連接供電,充電器同時放在防訊號干擾袋內。
交比8519後自己冇再接收個電話或在處理任何D4電子儀器。整個過程冇對D4作出武力威嚇或利誘行為。法官關注插着充電會否影響電話資料?回答不會
🔸辯方(D1)盤問
同意TG 帳號編號同ID不同,編號及用戶名稱是用戶自訂,剛才作供應是講編號同名稱,編號是獨一無二唔可以重複。問咁急要同OCTB上去解釋因為有命令要去,主要提供技術支援檢視裝置入便資料,同埋幫手保存數碼資料確保不受干擾。
🔸辯方(D2)盤問
確認2012年加入網罪科CSTCB,一般程序是陪同案件主管一齊檢視電子儀器裝置資料,本案也是。
🔸辯方(D4)盤問
📎手機及Telegram密碼
同意本案自己只做了一份口供同記事冊補錄。同意記事冊寫8519交防訊號干擾袋及電話密碼,冇提Telegram密碼,因當時是問TG密碼,也成功用此密碼打開程式。代表指如果TG密碼設定得四個位,同開機密碼頭四個位一樣,咁打6個位開機密碼一樣開到TG? 證人指正常開唔到。
代表再指iPhone XS Max手機有開機密碼,證人指果時唔需要。
📎參考/照抄口供
代表指出記事冊寫錯手提電話為銀色,但口供識得改返金色,是否因為抄其他人?證人不同意,自己寫口供時記得所以咁寫。追問口供日子為2021年12月20日,時間來就反而記得,證人答那是列印日子,自己在案發七日內已經編寫好。
📎D4兩部電話證物
初確認由警員交來到交回調查警員期間兩部電話一直保管在身上。但代表律師提及中間比過警員影相做紀錄後改為同意中間有取出,但自己是睇住冇離開過視線。
同意3月8日兩部電話連流動充電器俾8519,唔記得充電器型號同現時在哪裏,認為充電器唔影響手機資料,知道充電器是部門使用沒有如辯方代表所講傳輸功能。自己未見過有傳輸功能充電器所以不知會否干擾電話內資料。確認在D4住所有同8519檢視手機Telegram,自己只是協助檢閱用戶資料,唔記得睇咗幾耐,8519有其他工作所以是斷斷續續檢閱,離開單位才停止。
電話一段時間冇用是否熄機要視乎型號同用戶設定,D4兩部電話Iphone XS Max (433)及iphone 6S (434)plus當時一直冇熄過機,董事不知433電話是否要開機密碼,不同意該部電話一段時間後會自動熄機。
證人知道WhatsApp及Telegram也有多重帳戶登入功能,即一個用戶在電腦使用apps打訊息,同一帳戶只iPad電腦也會出現相同訊息。
📎辯方案情
自己睇不到破門時D4坐在廳,看不到邊個警員最早進入單位,印象自己冇戴口罩,有用繩掛住委任證,冇留意其他人。沒有見過53953戴着戰術手套,也見不到有人入過單位來廁所。沒有留意D4離開單位時行路是否拐下拐下,自己從來沒有見過有傳輸功能流動充電器。
【作供未完,辯方代表要求用兩證物手機測試,以6個位密碼登入4個位密碼Telegram,但因冇電押後明天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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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1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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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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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傳召PW62 偵緝警員8315 曾康賢(音)
🔸辯方(D4)盤問
📎改證供
記事冊、書面口供、上次聆訊都係8519上手扣,指出今次改口供,係要吻合其他人證供,今次上庭前有無人叫你講係53953上D4手扣(無)。
📎搜車
證人稱D4見證搜車過程,有部份證物係攞起向D4展示,有部份係用手指出,檢取完證物拎返D4屋企,交俾8519,同意係無在現場覆讀畀D4聽,但有寫D4見證,當刻無需要畀記事冊佢睇;律師指出記事冊無寫見證,證人在庭上番睇記事冊,之後同意記事冊係無寫,律師指出證人只係押解D4去搜車,但過程只係警方去搜證,所以記事冊無記錄,證人唔同意,稱因為有部份證物不是在司機位檢取,例如灰色外套係在左前乘客位,有問D4係唔係佢嘅?佢有回答係,同意在記事冊和口供都無寫得咁仔細,因為在庭上係第一次問,D4承認架車係佢嘅,帶咗車匙,成功開到車門,所以先有一連串檢取。
律師指無人逼你唔寫㗎?證人稱因為時間緊迫,搜屋流程未完成,以證人理解稍後時間會有同事向D4攞口供,到時會俾D4再講一次,而證人嘅記事冊,因為要盡快補錄,未去到好細節嘅每一個對話。
律師不同意有迫切性,D4已被控制,花幾秒時間寫有幾難?證人稱有好多嘢要做,返到警署都無寫,因為口供同記事冊要一致性,唔係寫漏,係當刻覺得唔係每句對話都要寫。
稍後時間去到青山警署,見值日官時證人不在場;再去葵涌D4的辦公室,證人有去,但表示呢部份唔清楚,律師引述證人的記事冊寫「因AP不提供單車鎖密碼,警員5531剪鎖並進入上址...」,指證人一定聽到一啲嘢才會咁樣寫;證人解釋在拘捕行動中,主要角色係揸車,有去過D4辦公室,但並唔係主要負責押解,唔會聽到所有對話,點解記事冊會咁寫,因為進入唔到單位係事實,剪鎖係發生咗,所以做紀錄,🔺陳問官:如果D4提供密碼仲使唔使剪鎖?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唔同意)。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瞓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證人和8519係頭兩個入屋,跟住係53953和13483(同意)
- 證人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無印象)
- 戴住口罩(唔記得)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無人刻意反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D4在地上時,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呀哪」,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面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攞電話和電腦嘗試要D4解鎖,但唔成功(唔知道)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大角咀隻揪王
- 53953用拳頭打D4心口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搞埋D4女友
- 有警員問D4電話開機密碼,D4回答249542(唔知道)
後期證人在屋門口位置把守,室內發生嘅事情未必留意到。
- 去到青山警署帶D4落車去報案室,D4係拐下拐下咁行
- 去葵涌搜辦公室無人向D4解釋搜查令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證人的記事冊是不需要D4簽名,記錄目的係記憶自己做的事情。
搜車過程,首先係問架車係唔係屬於佢,當覺得車上物品與案有關,就會問佢嗰樣嘢係咪佢嘅,所有檢取嘅物品都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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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7 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當日有到D4單位,主要工作係做數碼法理鑒證,有搜查令包括電話,可以檢閱電話或電子儀器裡面資料,去到單位,8519將一個內有兩部電話防訊號干擾袋交俾證人,當時係着住,檢驗兩部電話,都裝咗Telegram,嘗試打開發現要輸入密碼,問8519密碼,8519同隊員講,隊員問D4個密碼係咩?8519同證人講返TG密碼係249542,證人用密碼成功成功打開兩部電話嘅TG軟件,並檢查TG帳號,其中銀色iPhone XS Max 嘅帳號係@slope_dogg,顯示名稱係Alpha force,iPhone 6s plus 嘅帳號係@surreal_ggx,顯示名稱係Bee,檢視完之後,將兩部電話校去飛行模式,作用係唔受外界干預,再將兩部電話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入邊。
接過電話時係着住開機狀態,無鎖定,唔需要入開機密碼,帳號user ID 特色係獨一無二,顯示名稱係其他人同佢通訊時所顯示嘅名,係自己設定。
再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內,一直保管到3月8日09:30交俾8519,期間一直保管在身,直至離開單位,無非法干擾,兩部電話都係在開機狀態無鎖定,怕電話無電,所以用兩部流動充電器分別連接供電,充電器同時放在防訊號干擾袋內。
交比8519後自己冇再接收個電話或在處理任何D4電子儀器。整個過程冇對D4作出武力威嚇或利誘行為。法官關注插着充電會否影響電話資料?回答不會
🔸辯方(D1)盤問
同意TG 帳號編號同ID不同,編號及用戶名稱是用戶自訂,剛才作供應是講編號同名稱,編號是獨一無二唔可以重複。問咁急要同OCTB上去解釋因為有命令要去,主要提供技術支援檢視裝置入便資料,同埋幫手保存數碼資料確保不受干擾。
🔸辯方(D2)盤問
確認2012年加入網罪科CSTCB,一般程序是陪同案件主管一齊檢視電子儀器裝置資料,本案也是。
🔸辯方(D4)盤問
📎手機及Telegram密碼
同意本案自己只做了一份口供同記事冊補錄。同意記事冊寫8519交防訊號干擾袋及電話密碼,冇提Telegram密碼,因當時是問TG密碼,也成功用此密碼打開程式。代表指如果TG密碼設定得四個位,同開機密碼頭四個位一樣,咁打6個位開機密碼一樣開到TG? 證人指正常開唔到。
代表再指iPhone XS Max手機有開機密碼,證人指果時唔需要。
📎參考/照抄口供
代表指出記事冊寫錯手提電話為銀色,但口供識得改返金色,是否因為抄其他人?證人不同意,自己寫口供時記得所以咁寫。追問口供日子為2021年12月20日,時間來就反而記得,證人答那是列印日子,自己在案發七日內已經編寫好。
📎D4兩部電話證物
初確認由警員交來到交回調查警員期間兩部電話一直保管在身上。但代表律師提及中間比過警員影相做紀錄後改為同意中間有取出,但自己是睇住冇離開過視線。
同意3月8日兩部電話連流動充電器俾8519,唔記得充電器型號同現時在哪裏,認為充電器唔影響手機資料,知道充電器是部門使用沒有如辯方代表所講傳輸功能。自己未見過有傳輸功能充電器所以不知會否干擾電話內資料。確認在D4住所有同8519檢視手機Telegram,自己只是協助檢閱用戶資料,唔記得睇咗幾耐,8519有其他工作所以是斷斷續續檢閱,離開單位才停止。
電話一段時間冇用是否熄機要視乎型號同用戶設定,D4兩部電話Iphone XS Max (433)及iphone 6S (434)plus當時一直冇熄過機,董事不知433電話是否要開機密碼,不同意該部電話一段時間後會自動熄機。
證人知道WhatsApp及Telegram也有多重帳戶登入功能,即一個用戶在電腦使用apps打訊息,同一帳戶只iPad電腦也會出現相同訊息。
📎辯方案情
自己睇不到破門時D4坐在廳,看不到邊個警員最早進入單位,印象自己冇戴口罩,有用繩掛住委任證,冇留意其他人。沒有見過53953戴着戰術手套,也見不到有人入過單位來廁所。沒有留意D4離開單位時行路是否拐下拐下,自己從來沒有見過有傳輸功能流動充電器。
【作供未完,辯方代表要求用兩證物手機測試,以6個位密碼登入4個位密碼Telegram,但因冇電押後明天測試】
------------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2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傳召PW174 偵緝警長53953 李東彪(音) ,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3月7日帶隊去屯門D4住所作拘捕,之後帶D4去搜車、搜辦公室、搜山景邨父親住所然後再去青山警署。破門入D4住所後見到他在地上爭執,自己同隊員控制他,扶起身後反手上鎖,當D4需要在13483記事冊簽名時自己替他除手扣。
處理被告整個過程自己都在場,確認當時D4自己行走,冇投訴個身體或者腳步不適,證人觀察D4身體冇異樣。自己於上述處理D4階段冇作出武力、威嚇及利誘行為。
🔸辯方(D4)盤問
📎抄寫紀錄達口供一致
同意只在3月8日早上做了一份補錄記事冊。問有冇參考13483記事冊,答內部指引每天也需要看全部隊員記事冊,自己寫之前看過所有隊員紀錄。質疑抄寫其他人紀錄答自己在埸,睇番隊員所聽所聞是否同自己所知一致,自己的大部份紀錄是靠記憶,自己抄了證物紀錄。
問為何可以在D4說出電話密碼11小時後憑記憶寫返記事冊?證明答有自己方法記果6位數字「易死狗唔死易」,不同意抄人。
追問D4進行3次警誡下答覆都記得,其中紀錄同13483差唔多一模一樣,舉例大家都寫「Lukas」。證人說做補錄之前看過13483記事冊,同自己記憶一樣,所以2人相同,表示唔知道另外一個寫法「Lucas」。代表再舉例另一「跣底」大家都錯字,證人答冇留意。不同意抄寫令大家證供吻合。律師要求庭上用D4 3次警誡回覆170字測試證人記憶,法官拒絕批准測試。
📎辯方案情
大致同之前相同,請人大部份否認,包括我門前警方沒有警告,入屋時D4企在廳,警察大部份冇掛或反轉證件,有人手持長槍指向D4,OCTB警員使用武力、威嚇D4電話密碼,而非telegram密碼。有警員襲擊D4左腳令膝蓋骨折。警員帶D4入屋內廁所後證人用拳打D4心口,有警員拎電腦或電子儀器入廁所要求D4解鎖不成功。證人向D4說不合作便會搞埋住對面街女友。廁所出來13483要求D4在記事冊不同地方簽名,沒有覆讀內容也沒給予閱讀。D4從來沒有招認及過今朝去廁所跣低受傷。搜查令沒有人解釋過比D4,D4嘗試同值日官投訴舉報人員,證人及隊員拖D4入報案室附近一間房,證人摑D4一巴所以D4冇再向值日官投訴。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續審,估計明天可完成D4餘下兩名證人,之後會開始D1 案情。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2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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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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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74 偵緝警長53953 李東彪(音) ,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3月7日帶隊去屯門D4住所作拘捕,之後帶D4去搜車、搜辦公室、搜山景邨父親住所然後再去青山警署。破門入D4住所後見到他在地上爭執,自己同隊員控制他,扶起身後反手上鎖,當D4需要在13483記事冊簽名時自己替他除手扣。
處理被告整個過程自己都在場,確認當時D4自己行走,冇投訴個身體或者腳步不適,證人觀察D4身體冇異樣。自己於上述處理D4階段冇作出武力、威嚇及利誘行為。
🔸辯方(D4)盤問
📎抄寫紀錄達口供一致
同意只在3月8日早上做了一份補錄記事冊。問有冇參考13483記事冊,答內部指引每天也需要看全部隊員記事冊,自己寫之前看過所有隊員紀錄。質疑抄寫其他人紀錄答自己在埸,睇番隊員所聽所聞是否同自己所知一致,自己的大部份紀錄是靠記憶,自己抄了證物紀錄。
問為何可以在D4說出電話密碼11小時後憑記憶寫返記事冊?證明答有自己方法記果6位數字「易死狗唔死易」,不同意抄人。
追問D4進行3次警誡下答覆都記得,其中紀錄同13483差唔多一模一樣,舉例大家都寫「Lukas」。證人說做補錄之前看過13483記事冊,同自己記憶一樣,所以2人相同,表示唔知道另外一個寫法「Lucas」。代表再舉例另一「跣底」大家都錯字,證人答冇留意。不同意抄寫令大家證供吻合。律師要求庭上用D4 3次警誡回覆170字測試證人記憶,法官拒絕批准測試。
📎辯方案情
大致同之前相同,請人大部份否認,包括我門前警方沒有警告,入屋時D4企在廳,警察大部份冇掛或反轉證件,有人手持長槍指向D4,OCTB警員使用武力、威嚇D4電話密碼,而非telegram密碼。有警員襲擊D4左腳令膝蓋骨折。警員帶D4入屋內廁所後證人用拳打D4心口,有警員拎電腦或電子儀器入廁所要求D4解鎖不成功。證人向D4說不合作便會搞埋住對面街女友。廁所出來13483要求D4在記事冊不同地方簽名,沒有覆讀內容也沒給予閱讀。D4從來沒有招認及過今朝去廁所跣低受傷。搜查令沒有人解釋過比D4,D4嘗試同值日官投訴舉報人員,證人及隊員拖D4入報案室附近一間房,證人摑D4一巴所以D4冇再向值日官投訴。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續審,估計明天可完成D4餘下兩名證人,之後會開始D1 案情。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513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D3: * (15)
D4: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刑事損壞
兩位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控罪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拒捕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裁判官崔美霞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
📌原審裁判官的分析:
雖然警員在檢取電話和校對的程序正確,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和錯誤,以及不同控方證人試算表各有不同格式唯不影響資料整體準確性,但由於PW14在辨認D3,D4時缺乏足夠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D3,D4是在案發現場破壞喜茶的兩名示威者,故撤銷兩項控罪。
📌上訴方 (律政司) 的陳詞:
陳仲衡表示已經看過陳詞,只未看過片段。經商討後,上訴方表示不爭議裁判官對片段的描述,只爭議裁判官就案件證據作整體考慮後,得出之結論是有勃常理。
片段:
上訴方在庭上播放重點片段,輔以截圖冊作描述:
*基於篇幅考慮,本文只會概括片段所示的重點
🧷片段1 :兩位答辯人居所的電梯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兩位答辯人離開居所,上訴方表示兩人的衣飾和單車顏色有不同,可供比對。
上訴方指D3的黑色口罩、和白色衣服上的藍色圖案;D4的藍色口罩、白色衣服、白色鞋(紅色底和Nike標誌)、花紋背包都是主要的辨認特徵。
🧷片段2 :兩位答辯人居所的地下大堂
上訴方指此片段可顯示D4的白色鞋(紅色底和Nike標誌),D4於案發前後都曾穿著這對鞋。
🧷片段3:新城市廣場 (顯示商場的中庭和喜茶對出的環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到D3作出的動作:視察喜茶的環境,約4分鐘。上訴方認為D3在片段顯示的動作,與呈堂的WhatsApp對話紀錄(包括發送時間和照片 - 拍攝喜茶)和手機有關,法庭可以考慮證據的巧合度。雖然這時D3已換上長褲,但上訴方指其他特點不變。
其後,上訴方指有黑衣人會從LEGO店舖衝出來,包括D4,而D3曾阻隔上前幫忙的保安員。
🧷片段4和5:喜茶
上訴方指雖然D4在破壞喜茶時已更換衣著,但鞋的特徵不變。包括D4的黑衣人破壞喜茶後,假裝顧客的警員曾與D4糾纏,但因有搶犯事件,故D4成功離開。
上訴方指D4與警員糾纏時曾露出白色衣服,這與D4出門時身穿的衣服非常相似。
🧷片段6和7:新城市廣場的露天位置
上訴方指D4脫去黑色上衣後,露出白色上衣。片段亦可顯示D4的白色鞋。
🧷片段8:新城市廣場2樓扶手電梯
上訴方指D4露出白色上衣,行走路線是前往Apple shop會合D3,一起回家。
🧷片段9:新城市廣場American Eagle外
D3和D4會合後,D3脫下餘下的一隻鞋,上訴方指D3將鞋交予D4保管,之後D3 一直穿白襪。上訴方指片段亦可顯示D4的白色鞋。
🧷片段10:偉華中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D4的白色上衣、白色鞋、花紋背包、以及藍色口罩。
🧷片段11:希爾頓中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D4的白色上衣、白色鞋、花紋背包、以及藍色口罩;亦可顯示D3與D4 一同走過。
播放片段後,上訴方希望法庭考慮整體證據後,可就D3,D4的身份給予權威性意見,並作出適當指示。
共同犯罪:
就共同犯罪的議題:上訴方認為本案有足夠證據分辨D3,4,證明D3負責把風;D4負責破壞,是共同犯罪。退一步考慮,即使不能分辨D3,D4,但若果肯定他們是犯案一員,根據FACC5/2016案,同樣罪成。
📌D3:
D3希望法庭認同原審裁決沒有有勃常情。D3同意原審時PW14同意要靠其他層面考慮身份辨認,但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是得悉和已處理所有呈堂證據。
📌D4 :
D4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裁決已:
1 : 指出不能辨認兩位答辯人原因;
2 : 在考慮答辯人是否犯案人時給予相關指引;
3 : 處理所有證據。
D4說由於原審時是較針對D3,D4各自的角色作裁斷,故沒有就共同犯罪上作裁斷。
================
陳仲衡表示會於2025年4月7日前頒下判決,兩名答辯人繼續因另案服刑中🛑
#陳仲衡法官
#20200513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D3: * (15)
D4: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刑事損壞
兩位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控罪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拒捕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裁判官崔美霞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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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裁判官的分析:
雖然警員在檢取電話和校對的程序正確,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和錯誤,以及不同控方證人試算表各有不同格式唯不影響資料整體準確性,但由於PW14在辨認D3,D4時缺乏足夠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D3,D4是在案發現場破壞喜茶的兩名示威者,故撤銷兩項控罪。
📌上訴方 (律政司) 的陳詞:
陳仲衡表示已經看過陳詞,只未看過片段。經商討後,上訴方表示不爭議裁判官對片段的描述,只爭議裁判官就案件證據作整體考慮後,得出之結論是有勃常理。
片段:
上訴方在庭上播放重點片段,輔以截圖冊作描述:
*基於篇幅考慮,本文只會概括片段所示的重點
🧷片段1 :兩位答辯人居所的電梯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兩位答辯人離開居所,上訴方表示兩人的衣飾和單車顏色有不同,可供比對。
上訴方指D3的黑色口罩、和白色衣服上的藍色圖案;D4的藍色口罩、白色衣服、白色鞋(紅色底和Nike標誌)、花紋背包都是主要的辨認特徵。
🧷片段2 :兩位答辯人居所的地下大堂
上訴方指此片段可顯示D4的白色鞋(紅色底和Nike標誌),D4於案發前後都曾穿著這對鞋。
🧷片段3:新城市廣場 (顯示商場的中庭和喜茶對出的環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到D3作出的動作:視察喜茶的環境,約4分鐘。上訴方認為D3在片段顯示的動作,與呈堂的WhatsApp對話紀錄(包括發送時間和照片 - 拍攝喜茶)和手機有關,法庭可以考慮證據的巧合度。雖然這時D3已換上長褲,但上訴方指其他特點不變。
其後,上訴方指有黑衣人會從LEGO店舖衝出來,包括D4,而D3曾阻隔上前幫忙的保安員。
🧷片段4和5:喜茶
上訴方指雖然D4在破壞喜茶時已更換衣著,但鞋的特徵不變。包括D4的黑衣人破壞喜茶後,假裝顧客的警員曾與D4糾纏,但因有搶犯事件,故D4成功離開。
上訴方指D4與警員糾纏時曾露出白色衣服,這與D4出門時身穿的衣服非常相似。
🧷片段6和7:新城市廣場的露天位置
上訴方指D4脫去黑色上衣後,露出白色上衣。片段亦可顯示D4的白色鞋。
🧷片段8:新城市廣場2樓扶手電梯
上訴方指D4露出白色上衣,行走路線是前往Apple shop會合D3,一起回家。
🧷片段9:新城市廣場American Eagle外
D3和D4會合後,D3脫下餘下的一隻鞋,上訴方指D3將鞋交予D4保管,之後D3 一直穿白襪。上訴方指片段亦可顯示D4的白色鞋。
🧷片段10:偉華中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D4的白色上衣、白色鞋、花紋背包、以及藍色口罩。
🧷片段11:希爾頓中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D4的白色上衣、白色鞋、花紋背包、以及藍色口罩;亦可顯示D3與D4 一同走過。
播放片段後,上訴方希望法庭考慮整體證據後,可就D3,D4的身份給予權威性意見,並作出適當指示。
共同犯罪:
就共同犯罪的議題:上訴方認為本案有足夠證據分辨D3,4,證明D3負責把風;D4負責破壞,是共同犯罪。退一步考慮,即使不能分辨D3,D4,但若果肯定他們是犯案一員,根據FACC5/2016案,同樣罪成。
📌D3:
D3希望法庭認同原審裁決沒有有勃常情。D3同意原審時PW14同意要靠其他層面考慮身份辨認,但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是得悉和已處理所有呈堂證據。
📌D4 :
D4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裁決已:
1 : 指出不能辨認兩位答辯人原因;
2 : 在考慮答辯人是否犯案人時給予相關指引;
3 : 處理所有證據。
D4說由於原審時是較針對D3,D4各自的角色作裁斷,故沒有就共同犯罪上作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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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衡表示會於2025年4月7日前頒下判決,兩名答辯人繼續因另案服刑中🛑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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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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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PW87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辯方(D4)盤問
📎檢取手機
昨天證物手機(433)冇電,今早證人帶來火牛及叉電線先充電。D4代表要求證人作3項測試:
1)開機要密碼?用D4警誡下所說六位數字即控方所指Telegram密碼可否開機?測試結果證實要密碼,警誡下所說六位數字可以開機。
2)開Telegram是否需要密碼,密碼是否就是被告所說六個位數字?測試結果是開TG需要密碼,輸入出現六個圓圈,用之前開機六位數字成功開啓Telegram, 代表2個密碼一樣。
3)電話閒置5分鐘會否自動熄螢幕及鎖機,再開機要輸入密碼?測試結果等待5分鐘後發現螢幕沒有自動熄,證人進入設定模式指出手機設定為永遠不會螢幕自動熄機(Never)。同意代表律師指任何人可在手機改此設定但自己沒有,自己看管之下也沒有見到有警員作改動。【辯方之前爭議指TG密碼是4個位,但入6位數也可開,手機有自動熄機功能,閒置一定時間再開機要輸入密碼。】
🔹控方覆問
-不清楚本手機是否見到多重帳戶登入功能
-之前作供說一般情形會同案件主管到場調查電子設備,同意自己有試過冇一起到場,案件主管事後交來電話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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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警署警長55651 劉美雲(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尖沙咀警署值日官,3月8日返早更即上午工作至下午15:45。根據控方呈堂2份文件:
1)拘留人士行動記錄
2)Detention Note
證人確認有處理過D4,第一份文件中見到D4 10:51時由青山警署轉介至尖沙咀警署,由於是轉介已經通知罪名,D4是直接去警署羈留室,除非疑犯有要求唔會再問有冇投訴或是否要睇醫生。如果有也會在行動紀錄文件寫低,但庭上3月8日記錄沒有,第一及第二份文件紀錄見到3月8日 13:30至13:48時D4曾接見律師。
確認如見律師後有投訴,會在拘留人士行動紀錄寫低,現在看D4文件冇代表沒有投訴。
同意文件記錄3月8日1653時D4由尖沙咀警署送到伊利沙伯醫院,證人指是否要緊急送去醫院視乎急切性,傷勢是否嚴重。做法是打電話要求救護車,需要安排軍裝押送上救護車去醫院。
🔸辯方(D4)盤問
確認案發時資歷大約做了值日官四年,處理過不少拘捕人士,唔會特別記得D4或有獨立記憶,今日作供主要倚賴庭上所見到文件。問到紀錄見3月8日13:28時D4由其他值日官處理,同意當時人手唔夠,自己有其他事處理,所以由其他值日官代替自己報案室工作。
回答主問指緊急情況送院定義是有有生命危險、外傷出血等。根據庭上文件所寫D4傷勢fracture, 確認並非緊急情況。同意該時段不是由自己負責只是根據文件估計。
🔹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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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 偵輯警員 11632溫文鏡(音)
作供中
🔹控方主問
📎D4電話搜證
確認處理過D4 Iphone XS Max電話(SN 433), 2020 5月27日從另一警員手上攞到手機,替機內聲音訊息進行錄影拍攝,檔案存入光碟。
🎥播放同「疑似武肺患者」對話,對方為女聲,提到去咗台灣,分別問有冇Equipment,「架生」要買?自己喺五金舖有冇嘢買?對方傳送圖片有一白色樽(疑似化學品),問掃緊貨要唔要買。
📎D4電腦取證
確認檢視過D4之Macbook 內資料,並截取檔案到光碟呈堂。
主控展示光碟內截取檔案,分別見到一些似是編寫程式(program code)檔案,多個3D 物件設計檔案,庭上所見其中一樣同早前控方指TG訊息內將軍澳爆炸案預備墓碑相似,有尺寸,繼電器及4G接收作遙控操作。
此外電腦內找到一個「即興彈藥手冊」的文件,見到由美國War Office 出版。另有一些實拍圖片,圖中有綠色電腦版連接電線及一些器材,證人指出同剛才所見3D設計圖一個梯形物件相似。最後證人確認上述檔案全部儲存在MacBook一個D4英文全名資料夾內。主控指稍後會有專家證人解釋所見到設計圖及電子器材用途。
📎從影片及截圖辨認D4
庭上播出多段不同日子(1月26、22日、3月3日之CCTV,包括D4住所大堂、宏創方停車場正門及5樓等。證人指根據髮型、身形、衣着、鞋等認出D4。補充睇曬咁多段片發現D4會用fing頭方法撥流海,相信是習慣,此也是辨認特徵之一。而一些片段中所穿灰色外套及鞋同意與D4車中及家中鞋櫃所檢取吻合。
播放3月3日 22:49宏創方5樓CCTV片段時,主控指因見D4在走廊用手禁密碼開手機(SN433),要求慢鏡重播,證人在放大後指是按了6位密碼,跟數字按紐位置見到是「24xxxx」(相信同警誡所說手機6位密碼吻合,代表SN433手機是D4),另外證人指見到手機home screen 是張貓相片,主控隨即要求再次打開證物手機SN433,結果開機後確認可以見到同一樣貓圖片screen。
主問未完
[13:45] 今日完,明天08:45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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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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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PW87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辯方(D4)盤問
📎檢取手機
昨天證物手機(433)冇電,今早證人帶來火牛及叉電線先充電。D4代表要求證人作3項測試:
1)開機要密碼?用D4警誡下所說六位數字即控方所指Telegram密碼可否開機?測試結果證實要密碼,警誡下所說六位數字可以開機。
2)開Telegram是否需要密碼,密碼是否就是被告所說六個位數字?測試結果是開TG需要密碼,輸入出現六個圓圈,用之前開機六位數字成功開啓Telegram, 代表2個密碼一樣。
3)電話閒置5分鐘會否自動熄螢幕及鎖機,再開機要輸入密碼?測試結果等待5分鐘後發現螢幕沒有自動熄,證人進入設定模式指出手機設定為永遠不會螢幕自動熄機(Never)。同意代表律師指任何人可在手機改此設定但自己沒有,自己看管之下也沒有見到有警員作改動。【辯方之前爭議指TG密碼是4個位,但入6位數也可開,手機有自動熄機功能,閒置一定時間再開機要輸入密碼。】
🔹控方覆問
-不清楚本手機是否見到多重帳戶登入功能
-之前作供說一般情形會同案件主管到場調查電子設備,同意自己有試過冇一起到場,案件主管事後交來電話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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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警署警長55651 劉美雲(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尖沙咀警署值日官,3月8日返早更即上午工作至下午15:45。根據控方呈堂2份文件:
1)拘留人士行動記錄
2)Detention Note
證人確認有處理過D4,第一份文件中見到D4 10:51時由青山警署轉介至尖沙咀警署,由於是轉介已經通知罪名,D4是直接去警署羈留室,除非疑犯有要求唔會再問有冇投訴或是否要睇醫生。如果有也會在行動紀錄文件寫低,但庭上3月8日記錄沒有,第一及第二份文件紀錄見到3月8日 13:30至13:48時D4曾接見律師。
確認如見律師後有投訴,會在拘留人士行動紀錄寫低,現在看D4文件冇代表沒有投訴。
同意文件記錄3月8日1653時D4由尖沙咀警署送到伊利沙伯醫院,證人指是否要緊急送去醫院視乎急切性,傷勢是否嚴重。做法是打電話要求救護車,需要安排軍裝押送上救護車去醫院。
🔸辯方(D4)盤問
確認案發時資歷大約做了值日官四年,處理過不少拘捕人士,唔會特別記得D4或有獨立記憶,今日作供主要倚賴庭上所見到文件。問到紀錄見3月8日13:28時D4由其他值日官處理,同意當時人手唔夠,自己有其他事處理,所以由其他值日官代替自己報案室工作。
回答主問指緊急情況送院定義是有有生命危險、外傷出血等。根據庭上文件所寫D4傷勢fracture, 確認並非緊急情況。同意該時段不是由自己負責只是根據文件估計。
🔹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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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 偵輯警員 11632溫文鏡(音)
作供中
🔹控方主問
📎D4電話搜證
確認處理過D4 Iphone XS Max電話(SN 433), 2020 5月27日從另一警員手上攞到手機,替機內聲音訊息進行錄影拍攝,檔案存入光碟。
🎥播放同「疑似武肺患者」對話,對方為女聲,提到去咗台灣,分別問有冇Equipment,「架生」要買?自己喺五金舖有冇嘢買?對方傳送圖片有一白色樽(疑似化學品),問掃緊貨要唔要買。
📎D4電腦取證
確認檢視過D4之Macbook 內資料,並截取檔案到光碟呈堂。
主控展示光碟內截取檔案,分別見到一些似是編寫程式(program code)檔案,多個3D 物件設計檔案,庭上所見其中一樣同早前控方指TG訊息內將軍澳爆炸案預備墓碑相似,有尺寸,繼電器及4G接收作遙控操作。
此外電腦內找到一個「即興彈藥手冊」的文件,見到由美國War Office 出版。另有一些實拍圖片,圖中有綠色電腦版連接電線及一些器材,證人指出同剛才所見3D設計圖一個梯形物件相似。最後證人確認上述檔案全部儲存在MacBook一個D4英文全名資料夾內。主控指稍後會有專家證人解釋所見到設計圖及電子器材用途。
📎從影片及截圖辨認D4
庭上播出多段不同日子(1月26、22日、3月3日之CCTV,包括D4住所大堂、宏創方停車場正門及5樓等。證人指根據髮型、身形、衣着、鞋等認出D4。補充睇曬咁多段片發現D4會用fing頭方法撥流海,相信是習慣,此也是辨認特徵之一。而一些片段中所穿灰色外套及鞋同意與D4車中及家中鞋櫃所檢取吻合。
播放3月3日 22:49宏創方5樓CCTV片段時,主控指因見D4在走廊用手禁密碼開手機(SN433),要求慢鏡重播,證人在放大後指是按了6位密碼,跟數字按紐位置見到是「24xxxx」(相信同警誡所說手機6位密碼吻合,代表SN433手機是D4),另外證人指見到手機home screen 是張貓相片,主控隨即要求再次打開證物手機SN433,結果開機後確認可以見到同一樣貓圖片screen。
主問未完
[13:45] 今日完,明天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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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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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案情
[08:53] 開庭
📍繼續重召 偵輯警員 11632溫文鏡(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繼續播放宏創方3月3日、3月6日CCTV,確認片段所有截圖22至37中一名男子是D4,依賴髮型、身型、步姿(外八字,行路兩手擺得很高)、使用背囊特徵、間中fing頭撥流海動作、鞋及衣著,包括昨天灰色外套,帽內側是黃色。
法官🗣️看過5及10樓CCTV,D4出入電梯來回2單位係咪可從片連接時間吻合?答「係」
法官🗣️其中一片段D4和另一男子中間除口罩飲水認到邊位?答「係D2」
🔺播放3月6日 02:01 D4乘電梯地下上5樓片段時,主控要求留意男子出電手上物品。看見片段後證人認到是D4,指看到放大後截圖手上揸住一個電子磅,控方引述telegram「烘培同好會0.3」在3月6日通訊內容:
01:53:04 Bee (指是D4) 「Coming」
01:53:43 Bee 發出一張電子磅相片
主控問2圖片電子磅是否吻合?另再呈上證物P503實物,證人指顯示屏、側邊外貌、白色開關制完全一樣,相信是同一個。
法官🗣️大家可以留意磅揸在手大少同電梯片段比對下!
🔸辯方(D4)盤問
📎爭議之手機(433)及電腦(442)
確認2020年5月27日自己只收了手機Iphone XS Max (SN433),MacBook(SN442)較後才收到,印象是6月。433手機當時證物袋封存同關機。自己要入密碼開機,密碼是3月中左右8519同自己講,並話TG密碼就是開機密碼,此外3月31日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1617說破解後知道了密碼,佢講嘅密碼同8519一樣。
MacBook印象6月網罪科破解後交比自己,是熄機及封存入證物袋。冇開過機但睇過面內容,原因是網罪科破解後截取內容到光碟,自己透過警方軟件可以檢視內容。
自己知道Whatsapp 及 Telegram 有個功能將帳戶駁去電腦,打一個訊息可在手機及Ipad 同一帳戶下同步出現,不清楚是否叫「多重帳戶登入功能」。不同意代表指即是一部電話出現之訊息用戶不會知由電腦、手機定Ipad 打,應該機主用戶會知。
📎認人
同意冇接受認人訓練,但有認人調查經驗。確認本案辨認得一份口供,但是針對宏創方所有被告之辨認,不單是D4。同意自己口供冇提美荷樓辨認,但有睇曬CCTV。
宏創方CCTV片段由1月25日睇到至3月7日,證人同意除1月26日,3月3及4日、3月6日CCTV見到D4 ,冇印象其他片段見到D4。
同意書面口供辨認寫「辨認對比面部輪廓、身型、髮型及D4車及住所找到衣物」。對於庭上才提出背囊、步姿外八字腳兩手fing很高、fing頭代替手撥流海特徵,證人認為書面口供就算冇也可在庭上指出。至於書面口供也冇講手持電子磅答辨認D4不是靠磅,只是播片時主控吩咐留意才說出。同意宏創方CCTV 片段D4全部有戴口罩看不到鼻及咀。不同意D4被捕相片較CCTV片中男子肥,因此不是同一人。
代表指灰色有帽外套,鞋、長褲、背囊大量生產不只一件,人人可以買,非常普遍,憑衣著認人是否不可靠?證人答同意衣物、衭、鞋及背囊在市面不只一件,但全部特徵衣物由不同人穿戴一起就「絕冇僅有」。對於代表指口供寫「確信」是D4即是不「肯定」?證人指自己憑特徵辨認肯定美荷樓、宏創方CCTV截圖中人是D4,不同意不準確,證人只表示不能夠絕對確定磅是同一個,
🔺法官在D4代表指完成盤問後笑問:「你對琴日證人指CCTV中D4㩒6位密碼開iPhone(SN433)冇嘢問呀?」D4代表回覆「冇」。
🔹控方覆問
盤問提及書面口供一些事項冇寫,同意因做口供不是像法庭上一問一答咁,是由自己寫。
-D4控方案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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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案情
📍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SO18 作供
🔹控方主問
📎跟蹤及截停
2020年3月7日任職CIB便衣當值。22:15在大角咀宏創大堂外,22:36見D1由大堂出來,之後行入博文街一間酒吧。23:17酒吧出來,行到奧運站上了往東涌方向列車。23:41控制中心通知自己連同S019對D1截停查問。兩人走埋坐在車廂凳上D1身邊,證人出示證件及表露警察身份。D1起身推開證人及有反抗行為,證人控制手及SO19控制腳,兩人制服D1後他在凳上,雙腳也放在列車長凳上,之後列車到達青衣站再將D1 帶離車廂到月台長凳上等待支援同事即SO32前來協助。23:45時將D1交S032隨即離開。
🔸辯方(D1)盤問
23:41接到指示線列車行走中,自己及S019在同一車廂,23:42時列車到青衣站,即D1支體碰撞只是1分鐘。截停D1時表露身份是說「我哋係警察,而家截停搜查」。同意主問冇講咁詳細,自己多年經驗表露身份截查一定是上述說話。同意D1在車廂時揸住一部電話,身上有一個斜孭袋及一個迷彩腰包。酒吧唔知道D1係咪有飲酒,留在酒吧約15分鐘。
🔹控方覆問
現在認會認到D1手持電話。D1電話及腰包制服後是由SO19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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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SO32作供
🔹控方主問
📎跟蹤及截停
2020年3月7日任職CIB便衣當值,23:45時在青衣港鐵站東涌方向月台協助SO18制服D1。23:50由OCTB C1-3隊同事到場,將D1及身上物品移交同事,同意是林偉亮警署警長。處理D1 之5分鐘過程沒有發覺他受傷,其身上物品有一個黑色斜孭袋及一個迷彩腰包,法庭上確認兩件證物。最後確認自己沒有處理過D1任何電話。
🔸辯方(D1)盤問
法律代表原本打算問22:43 收通知被告進入大角咀酒吧,24:17時通訊機通知D1補出酒吧都是聽返來,可能是錯。法官🗣️隨即說知道辯方意圖,制止代表在陪審團面前進一步發問。
🔹沒有覆問
[13:45] 今日完,明天08:45 繼續,將傳召S019。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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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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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案情
[08:53] 開庭
📍繼續重召 偵輯警員 11632溫文鏡(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繼續播放宏創方3月3日、3月6日CCTV,確認片段所有截圖22至37中一名男子是D4,依賴髮型、身型、步姿(外八字,行路兩手擺得很高)、使用背囊特徵、間中fing頭撥流海動作、鞋及衣著,包括昨天灰色外套,帽內側是黃色。
法官🗣️看過5及10樓CCTV,D4出入電梯來回2單位係咪可從片連接時間吻合?答「係」
法官🗣️其中一片段D4和另一男子中間除口罩飲水認到邊位?答「係D2」
🔺播放3月6日 02:01 D4乘電梯地下上5樓片段時,主控要求留意男子出電手上物品。看見片段後證人認到是D4,指看到放大後截圖手上揸住一個電子磅,控方引述telegram「烘培同好會0.3」在3月6日通訊內容:
01:53:04 Bee (指是D4) 「Coming」
01:53:43 Bee 發出一張電子磅相片
主控問2圖片電子磅是否吻合?另再呈上證物P503實物,證人指顯示屏、側邊外貌、白色開關制完全一樣,相信是同一個。
法官🗣️大家可以留意磅揸在手大少同電梯片段比對下!
🔸辯方(D4)盤問
📎爭議之手機(433)及電腦(442)
確認2020年5月27日自己只收了手機Iphone XS Max (SN433),MacBook(SN442)較後才收到,印象是6月。433手機當時證物袋封存同關機。自己要入密碼開機,密碼是3月中左右8519同自己講,並話TG密碼就是開機密碼,此外3月31日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1617說破解後知道了密碼,佢講嘅密碼同8519一樣。
MacBook印象6月網罪科破解後交比自己,是熄機及封存入證物袋。冇開過機但睇過面內容,原因是網罪科破解後截取內容到光碟,自己透過警方軟件可以檢視內容。
自己知道Whatsapp 及 Telegram 有個功能將帳戶駁去電腦,打一個訊息可在手機及Ipad 同一帳戶下同步出現,不清楚是否叫「多重帳戶登入功能」。不同意代表指即是一部電話出現之訊息用戶不會知由電腦、手機定Ipad 打,應該機主用戶會知。
📎認人
同意冇接受認人訓練,但有認人調查經驗。確認本案辨認得一份口供,但是針對宏創方所有被告之辨認,不單是D4。同意自己口供冇提美荷樓辨認,但有睇曬CCTV。
宏創方CCTV片段由1月25日睇到至3月7日,證人同意除1月26日,3月3及4日、3月6日CCTV見到D4 ,冇印象其他片段見到D4。
同意書面口供辨認寫「辨認對比面部輪廓、身型、髮型及D4車及住所找到衣物」。對於庭上才提出背囊、步姿外八字腳兩手fing很高、fing頭代替手撥流海特徵,證人認為書面口供就算冇也可在庭上指出。至於書面口供也冇講手持電子磅答辨認D4不是靠磅,只是播片時主控吩咐留意才說出。同意宏創方CCTV 片段D4全部有戴口罩看不到鼻及咀。不同意D4被捕相片較CCTV片中男子肥,因此不是同一人。
代表指灰色有帽外套,鞋、長褲、背囊大量生產不只一件,人人可以買,非常普遍,憑衣著認人是否不可靠?證人答同意衣物、衭、鞋及背囊在市面不只一件,但全部特徵衣物由不同人穿戴一起就「絕冇僅有」。對於代表指口供寫「確信」是D4即是不「肯定」?證人指自己憑特徵辨認肯定美荷樓、宏創方CCTV截圖中人是D4,不同意不準確,證人只表示不能夠絕對確定磅是同一個,
🔺法官在D4代表指完成盤問後笑問:「你對琴日證人指CCTV中D4㩒6位密碼開iPhone(SN433)冇嘢問呀?」D4代表回覆「冇」。
🔹控方覆問
盤問提及書面口供一些事項冇寫,同意因做口供不是像法庭上一問一答咁,是由自己寫。
-D4控方案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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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案情
📍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SO18 作供
🔹控方主問
📎跟蹤及截停
2020年3月7日任職CIB便衣當值。22:15在大角咀宏創大堂外,22:36見D1由大堂出來,之後行入博文街一間酒吧。23:17酒吧出來,行到奧運站上了往東涌方向列車。23:41控制中心通知自己連同S019對D1截停查問。兩人走埋坐在車廂凳上D1身邊,證人出示證件及表露警察身份。D1起身推開證人及有反抗行為,證人控制手及SO19控制腳,兩人制服D1後他在凳上,雙腳也放在列車長凳上,之後列車到達青衣站再將D1 帶離車廂到月台長凳上等待支援同事即SO32前來協助。23:45時將D1交S032隨即離開。
🔸辯方(D1)盤問
23:41接到指示線列車行走中,自己及S019在同一車廂,23:42時列車到青衣站,即D1支體碰撞只是1分鐘。截停D1時表露身份是說「我哋係警察,而家截停搜查」。同意主問冇講咁詳細,自己多年經驗表露身份截查一定是上述說話。同意D1在車廂時揸住一部電話,身上有一個斜孭袋及一個迷彩腰包。酒吧唔知道D1係咪有飲酒,留在酒吧約15分鐘。
🔹控方覆問
現在認會認到D1手持電話。D1電話及腰包制服後是由SO19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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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SO32作供
🔹控方主問
📎跟蹤及截停
2020年3月7日任職CIB便衣當值,23:45時在青衣港鐵站東涌方向月台協助SO18制服D1。23:50由OCTB C1-3隊同事到場,將D1及身上物品移交同事,同意是林偉亮警署警長。處理D1 之5分鐘過程沒有發覺他受傷,其身上物品有一個黑色斜孭袋及一個迷彩腰包,法庭上確認兩件證物。最後確認自己沒有處理過D1任何電話。
🔸辯方(D1)盤問
法律代表原本打算問22:43 收通知被告進入大角咀酒吧,24:17時通訊機通知D1補出酒吧都是聽返來,可能是錯。法官🗣️隨即說知道辯方意圖,制止代表在陪審團面前進一步發問。
🔹沒有覆問
[13:45] 今日完,明天08:45 繼續,將傳召S019。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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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案情
[08:53] 開庭
📍傳召 PW190 匿名警員SO19 作供
🔹控方主問
📎截查及身上物品
2020年3月27日駐守CIB穿便裝出動,23:00時有同SO18去青衣截查D1。當日負責跟蹤及進行搜查。
S018在往青衣港鐵車廂內表露身份,話比D1知進行搜查。D1 用手推開S018。兩人合力上前控制,D1當時揸住一部電話跌落地上,自己執起,因為要繼續控制D1,將電話交比車廂內CIB另一隊員保管。D1仲有一個腰包、一個黑色孭袋、一個粉紅色3M過濾口罩(當時戴住),搜查時三樣嘢也都跌在地,同樣執起比CIB隊員(沒傳召作供)。列車到青衣站,自己搬D1腳,SO18攬住上身搬去3號月台上長凳上,保管財物CIB隊員在隔離,一直在自己視線範圍。在長凳等候S032前來支援期間自己問隊員取回D1之前財物,證人將跌地電話放入迷彩腰包、3M口罩放入斜孭袋、再取走腰包同斜孭袋等待,SO32來時將2個袋及D1交收後自己便離開。
證人不知D1 有2部電話,不記得當時處理是那一部。庭上只能認到3M口罩、腰包及斜孭袋。確認冇干擾過電話資料、D1 也沒投訴或者表示不舒服。
🔸辯方(D1)盤問
確認前日才通知要上庭作供,自己只在2020年3月23日做了1份口供,沒在記事冊紀錄。同意今天所說的事項書面口供大都冇紀錄(D1糾纏時物品電話、口罩、腰包跌地上、自己執起交另一隊員及之後再轉交SO32)。解釋自己收到指示主要去截查及搜查,證物交其他同事處理。自己不知腰包原本裏便有2部電話,也沒有看過袋裏面有甚麼。同意D1由截查到制服抗拒只有1分鐘:23:41收指示截查、23:42 將D1抬離車廂到3號月台長凳上、23:44將D1及財物交SO32,見不到稍後才到的有組織及三合會OCTB警員。
🔹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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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拘捕
2020年3月7日駐守OCTB C2-3隊。約23:50同隊人員到港鐵青衣站3號月台,見到D1及CIB同事在長凳。警署警長林偉亮同警長4081接觸CIB同事後指派自己執行拘捕D1。先向他快速搜身,找到一本特區護照,D1當時講唔見咗身份證。
23: 55時向他宣佈拘捕及警誡,共有3項罪名(明愛、深圳灣口岸及羅湖爆炸)。警誡後D1回應「阿sir啲炸彈喺家俊整嘅,我淨係知道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點知佢哋真係放炸彈嘅啫。呢三單嘢真係唔關我事,我淨係借咗大角咀個地方俾佢哋用之嗎」。
其後有地鐵職員帶警員及D1去站內1066房等候警車。期間即3月8日00:05-00:15時偵緝警員14343搜查黑色斜孭袋及迷彩腰包,發現內有不只一部電話但唔記得邊個袋,D1證物全程由14343保管。
1066房內14343問D1是否要帶頭套,最後D1在記事上簽名確認。
00:25時自己、警長4081、偵緝警員21077及D1上警車,00:30到達青衣警署。
📎青衣警署
值日官問D1有冇投訴,他冇講任何嘢。00:36時自己同14343及D1去報案室最埋邊房間(接見室1號,是21077告知房號碼)。法官要求下手繪青衣報案室平面圖。例牌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1睇完話唔需要律師。
00:52至01:05 時偵緝警員14343(負責證物及搜證)問D1有關3部電話密碼是否願意交出,聽到D1答「願意」。14343在記事冊紀錄對話,叫D1自己在記事冊寫低密碼,最後簽署確認,內容是當中2部電話要密碼開,願意交出調查,密碼是xxxxxx。
01:06至01:11時14343 向D1展示搜到個人物品(斜孭袋、腰包、粉紅色背囊、cap帽、一撇假鬍鬚、一個假髮、提款咭、八達通及港鐵單程票)。
01:12至02:20時證人房內同D1補錄早前青衣站拘捕過程及回應「阿sir... 呢三單唔關我事...」,覆讀及睇完D1在記事冊抄寫聲明及簽署。
02:32時14343影好副本比自己再交D1簽收,同時14343話有律師要求見D1。
📎律師會面及救護車服務
02:46至03:07時D1同律師代表在1號房會面,自己門外等,事後知是黃大律師及郭律師。呈堂青衣警署Detention Note見到紀錄吻合。
03:08 時D1及律師走出房後被告對OCTB成員方向(自己、14343、警長4081,林偉亮警署警長及21077)說心口不適想睇醫生,證人向值日官說「叫白車,唔該」,唔知道邊個最後叫白車。自己將D1帶去近門口房間等白車,14343及自己在門外等,期間兩名律師代表、林偉亮及警長4081離開報案室,不知道各人去咗邊。03:20時白車到達,救護員接觸D1時聽到D1表示拒絕服務,見到他在救護員表格上簽署確實,14343通知上級。
03:27至03:30時2位法律代表回來報案室,D1及律師在接見室1號繼續閉門會面後走出來,D1向自己說無需要律師及精神狀態可以進行調查。03:45時證人及14343帶D1上青衣警署一樓錄影會面室準備進行錄影會面。
🎥第一次錄影會面(明愛醫院案)
3月8日04:10至05:44時1號錄影會面室進行。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1確認不需要律師及精神狀態可以進行調查。證人首先問被捕時D1說過「阿sir..啲炸彈係家俊整...」,D1 即表示當時有誤會,澄清炸彈唔喺家俊整,以為當時警員問識唔識得家俊,
D1續說自己只是借出單位,每次也不在場外出如去釣魚。你哋頭先錄影出現著藍衫嗰個人叫「山雞」,另一個叫「夠鐘改名」,是花名不知真姓名。【為何此際警方會面未出示圖片、影片,D1 已咁講預先看過了錄影??】。D1回答2人角色印象山鷄食飯說過識整炸彈,補充你哋出入503室D片佢哋揸住鍋及膠袋,加上佢哋用完後廁所發現燒焦味道及痕跡,亦見鍋/煲有黃色,白色及灰銀色物體。佢哋有時搬嘢上嚟,問過山雞係咪危險品,佢話係,所以估佢哋借503室燒化學品,但佢哋唔會同我講做咩。佢哋上去再加你哋D圖片影到,所以估山雞同夠鐘改名涉明愛爆炸,而且92簽頻道亦發聲明承認炸彈責任,目的迫醫護罷工,時間吻合。
「山鷄」是半年前酒吧識,大家政見相同,佢話搵唔到地方擺嘢,自己收過兩三次每次三四千借503室比佢哋擺野。「夠鐘改名」角色應該是助手,是「山雞」朋友,會帶女朋友上多,女朋友參與度不多整炸彈都唔知。兩人2020年1月中起借用單位,1月中發現廁所有燒焦物品,自己眼不見為乾淨不過問。自己背景有女友,中文名何佩恩(音),冇佢電話通常用FB聯絡。
1月27日02:31時記得26日晚飲醉酒,好夜返上503室瞓,翌日睇新聞先知道明愛醫院爆炸,山鷄應該是策劃。證人問D1識唔識一堆人名(大部份案中被告及女友),D1只說認識D4。承認山鷄,夠鐘改名同女友昨晚上過503室,佢哋話有嘢整。確認山鷄同夠鐘改名在手機Telegram可見到個名。接着警員才開始出示1月25日宏創方CCTV圖片,D1圈出山鷄及夠鐘改名並指出山鷄是拎黃色袋,夠鐘改名拎住煎鍋同電磁爐入503室。另一圖片1月25日晚自己同另一女子傾計,她當晚有上503飲酒。
主問未完
[13:47] 今日完,下星期一08:45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D1 案情
[08:53] 開庭
📍傳召 PW190 匿名警員SO19 作供
🔹控方主問
📎截查及身上物品
2020年3月27日駐守CIB穿便裝出動,23:00時有同SO18去青衣截查D1。當日負責跟蹤及進行搜查。
S018在往青衣港鐵車廂內表露身份,話比D1知進行搜查。D1 用手推開S018。兩人合力上前控制,D1當時揸住一部電話跌落地上,自己執起,因為要繼續控制D1,將電話交比車廂內CIB另一隊員保管。D1仲有一個腰包、一個黑色孭袋、一個粉紅色3M過濾口罩(當時戴住),搜查時三樣嘢也都跌在地,同樣執起比CIB隊員(沒傳召作供)。列車到青衣站,自己搬D1腳,SO18攬住上身搬去3號月台上長凳上,保管財物CIB隊員在隔離,一直在自己視線範圍。在長凳等候S032前來支援期間自己問隊員取回D1之前財物,證人將跌地電話放入迷彩腰包、3M口罩放入斜孭袋、再取走腰包同斜孭袋等待,SO32來時將2個袋及D1交收後自己便離開。
證人不知D1 有2部電話,不記得當時處理是那一部。庭上只能認到3M口罩、腰包及斜孭袋。確認冇干擾過電話資料、D1 也沒投訴或者表示不舒服。
🔸辯方(D1)盤問
確認前日才通知要上庭作供,自己只在2020年3月23日做了1份口供,沒在記事冊紀錄。同意今天所說的事項書面口供大都冇紀錄(D1糾纏時物品電話、口罩、腰包跌地上、自己執起交另一隊員及之後再轉交SO32)。解釋自己收到指示主要去截查及搜查,證物交其他同事處理。自己不知腰包原本裏便有2部電話,也沒有看過袋裏面有甚麼。同意D1由截查到制服抗拒只有1分鐘:23:41收指示截查、23:42 將D1抬離車廂到3號月台長凳上、23:44將D1及財物交SO32,見不到稍後才到的有組織及三合會OCTB警員。
🔹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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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拘捕
2020年3月7日駐守OCTB C2-3隊。約23:50同隊人員到港鐵青衣站3號月台,見到D1及CIB同事在長凳。警署警長林偉亮同警長4081接觸CIB同事後指派自己執行拘捕D1。先向他快速搜身,找到一本特區護照,D1當時講唔見咗身份證。
23: 55時向他宣佈拘捕及警誡,共有3項罪名(明愛、深圳灣口岸及羅湖爆炸)。警誡後D1回應「阿sir啲炸彈喺家俊整嘅,我淨係知道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點知佢哋真係放炸彈嘅啫。呢三單嘢真係唔關我事,我淨係借咗大角咀個地方俾佢哋用之嗎」。
其後有地鐵職員帶警員及D1去站內1066房等候警車。期間即3月8日00:05-00:15時偵緝警員14343搜查黑色斜孭袋及迷彩腰包,發現內有不只一部電話但唔記得邊個袋,D1證物全程由14343保管。
1066房內14343問D1是否要帶頭套,最後D1在記事上簽名確認。
00:25時自己、警長4081、偵緝警員21077及D1上警車,00:30到達青衣警署。
📎青衣警署
值日官問D1有冇投訴,他冇講任何嘢。00:36時自己同14343及D1去報案室最埋邊房間(接見室1號,是21077告知房號碼)。法官要求下手繪青衣報案室平面圖。例牌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1睇完話唔需要律師。
00:52至01:05 時偵緝警員14343(負責證物及搜證)問D1有關3部電話密碼是否願意交出,聽到D1答「願意」。14343在記事冊紀錄對話,叫D1自己在記事冊寫低密碼,最後簽署確認,內容是當中2部電話要密碼開,願意交出調查,密碼是xxxxxx。
01:06至01:11時14343 向D1展示搜到個人物品(斜孭袋、腰包、粉紅色背囊、cap帽、一撇假鬍鬚、一個假髮、提款咭、八達通及港鐵單程票)。
01:12至02:20時證人房內同D1補錄早前青衣站拘捕過程及回應「阿sir... 呢三單唔關我事...」,覆讀及睇完D1在記事冊抄寫聲明及簽署。
02:32時14343影好副本比自己再交D1簽收,同時14343話有律師要求見D1。
📎律師會面及救護車服務
02:46至03:07時D1同律師代表在1號房會面,自己門外等,事後知是黃大律師及郭律師。呈堂青衣警署Detention Note見到紀錄吻合。
03:08 時D1及律師走出房後被告對OCTB成員方向(自己、14343、警長4081,林偉亮警署警長及21077)說心口不適想睇醫生,證人向值日官說「叫白車,唔該」,唔知道邊個最後叫白車。自己將D1帶去近門口房間等白車,14343及自己在門外等,期間兩名律師代表、林偉亮及警長4081離開報案室,不知道各人去咗邊。03:20時白車到達,救護員接觸D1時聽到D1表示拒絕服務,見到他在救護員表格上簽署確實,14343通知上級。
03:27至03:30時2位法律代表回來報案室,D1及律師在接見室1號繼續閉門會面後走出來,D1向自己說無需要律師及精神狀態可以進行調查。03:45時證人及14343帶D1上青衣警署一樓錄影會面室準備進行錄影會面。
🎥第一次錄影會面(明愛醫院案)
3月8日04:10至05:44時1號錄影會面室進行。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1確認不需要律師及精神狀態可以進行調查。證人首先問被捕時D1說過「阿sir..啲炸彈係家俊整...」,D1 即表示當時有誤會,澄清炸彈唔喺家俊整,以為當時警員問識唔識得家俊,
D1續說自己只是借出單位,每次也不在場外出如去釣魚。你哋頭先錄影出現著藍衫嗰個人叫「山雞」,另一個叫「夠鐘改名」,是花名不知真姓名。【為何此際警方會面未出示圖片、影片,D1 已咁講預先看過了錄影??】。D1回答2人角色印象山鷄食飯說過識整炸彈,補充你哋出入503室D片佢哋揸住鍋及膠袋,加上佢哋用完後廁所發現燒焦味道及痕跡,亦見鍋/煲有黃色,白色及灰銀色物體。佢哋有時搬嘢上嚟,問過山雞係咪危險品,佢話係,所以估佢哋借503室燒化學品,但佢哋唔會同我講做咩。佢哋上去再加你哋D圖片影到,所以估山雞同夠鐘改名涉明愛爆炸,而且92簽頻道亦發聲明承認炸彈責任,目的迫醫護罷工,時間吻合。
「山鷄」是半年前酒吧識,大家政見相同,佢話搵唔到地方擺嘢,自己收過兩三次每次三四千借503室比佢哋擺野。「夠鐘改名」角色應該是助手,是「山雞」朋友,會帶女朋友上多,女朋友參與度不多整炸彈都唔知。兩人2020年1月中起借用單位,1月中發現廁所有燒焦物品,自己眼不見為乾淨不過問。自己背景有女友,中文名何佩恩(音),冇佢電話通常用FB聯絡。
1月27日02:31時記得26日晚飲醉酒,好夜返上503室瞓,翌日睇新聞先知道明愛醫院爆炸,山鷄應該是策劃。證人問D1識唔識一堆人名(大部份案中被告及女友),D1只說認識D4。承認山鷄,夠鐘改名同女友昨晚上過503室,佢哋話有嘢整。確認山鷄同夠鐘改名在手機Telegram可見到個名。接着警員才開始出示1月25日宏創方CCTV圖片,D1圈出山鷄及夠鐘改名並指出山鷄是拎黃色袋,夠鐘改名拎住煎鍋同電磁爐入503室。另一圖片1月25日晚自己同另一女子傾計,她當晚有上503飲酒。
主問未完
[13:47] 今日完,下星期一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2] 開庭
[09:03] 有陪審員請病假,今日完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拘捕警員)
法官指今早接獲通知一位陪員抱恙,故不會安排證人今日作供。法官提出反正要安排證人核對錄影會面出示之截圖,可在今日散庭於庭內進行。有見D3法律代表擔心證人庭內或許有機會接觸其他人,法官指示大律師可留下監察。另D7代表亦希望控方再播放第一次錄影會面2記項予證人確認謄本是否正確。
[09:03] 今日完,明早08:45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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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09:03] 有陪審員請病假,今日完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拘捕警員)
法官指今早接獲通知一位陪員抱恙,故不會安排證人今日作供。法官提出反正要安排證人核對錄影會面出示之截圖,可在今日散庭於庭內進行。有見D3法律代表擔心證人庭內或許有機會接觸其他人,法官指示大律師可留下監察。另D7代表亦希望控方再播放第一次錄影會面2記項予證人確認謄本是否正確。
[09:03] 今日完,明早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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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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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 開庭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繼續播放未完第一次錄影會
(1月27日02:31明愛醫院爆炸)
3月8日 由04:56播至05:44完
13024出示1月25日到27日宏創方CCTV截圖,問有乜嘢講?再要求D1簽署確認睇過。
📎圖片人物
D1確認1月26日宏創方出現女仔叫Vivian, 晚約了上503飲酒,飲了1個小時因自己唔比在單位食煙,21:45陪她下樓食完煙再返上去。她不關明愛爆炸事,只是一齊落酒吧的朋友,冇參與任何行動,晚上23:52送她離開
1月27日圖片中女子是女友,上來503室慶祝她生日。
1月25日圖片,中午起身後山鷄同夠鐘改名冇卡出入,落去拍卡帶他們上樓。同意自己有出入5及10樓,上去10樓是將1009室鎖匙交俾一個「𑃁仔」租客。只知他叫「緣份」,是個學生,曾經幫他砌床及有時幫他開吓門所以有1009鎖匙。自己很少去1008室,只有幾次,有次入去幫手搬上下格床送俾1009室,另外是取3M防濾口罩𘍭賣賺錢。
山鷄1月尾借用單位後見到廁所熏黑,有臭雞蛋味,他借用503室時講過整嘢會有味,503比較通風,自己租約到三月完所以冇叫佢返1008室整,整污糟單位到時退租最多扣自己按金。D1在另一張1月23日圖片圈出「山鷄」及「夠鐘改名」2人,指佢哋拎住煲,爐同化學物入503室,唔知道佢哋做乜嘢,之後見到有個樽裝住灰色粉末。
📎92簽文件截圖
證人問圖片有乜嘢講?D1 問「講咗係咪可以保釋到?」。證人沒有正面回答。【為何D1咁問?不知是否錄影前已經有其他對話】。
D1 說圖片見是一個叫「香港魔法研究學院」TG群組,負責人叫「旦丁」,知道有收捐款,有好多爆炸物片段。D1否認是92 簽頻道管理人,聽過山鷄講管理員在外地,自己同92簽完全冇關係,只訂閱。
📎接見律師及搜屋
3月8日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D1 在06:03至06:12於同一錄影會面房間接見2名律師。06:40時D1被帶離青衣警署去宏創方搜屋,07:05搜屋至07:12,證人確認06:55時D1在警車上被要求更換警方衣物以便檢取身穿衣物及拖鞋,冇人諗過去到警署先換。07:45時同D1返回青衣警署,自己同D1進行打指模及影相工作。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6:08-16:45,繼續跟進明愛醫院爆炸案。
📎更改招認
證人先問第一次錄影會面講同警方溝通誤會意思?D1解釋被捕當時飲醉咗搞錯人名,講咗家俊整炸彈,應該是山鷄做既。
證人將第一次錄影會面出示嗰啲截圖加上編號,叫D1確認一次。
1月26日晚除Vivian上來飲酒,D1於另一張圖亦指山鷄同女友上過來503單位。
1月27日承認19:1x 圖片是落樓接女朋友上來,她叫Rebecca, 21歲,中文名大概叫何佩儀(音),沒有她電話,日常聯絡用通訊軟件。
回答第一次錄影會面指借503室比山鷄同夠鐘改名事後廁所板燒焦同有味,自已估計佢哋做實驗燒化學品,曾經過山鷄混合一啲灰色粉末,昨天也見過一次,知道是混合整危險品,自己打算去酒店瞓,酒店是一早想同女友開房而訂。另外山雞同夠鐘改名曾在「烘焙同好會0.3」群組發出過一啲燒嘢片段,認得是503廁所,自己三月租約完已經搵咗地方搬,唔想反面所以冇出聲叫佢他返去1008室整。
🎥播放第三次錄影會面
3月8日17:27-18:14
📎深圳灣爆炸事件
家俊本是網友,有一齊飲酒,深圳灣應該唔關佢事。證人再一次問為何澄清明愛醫院爆炸唔關家俊事。
📎明愛醫院爆炸
自己認為炸彈是「山鷄」整,因為1月25日開始佢哋(山雞同夠鐘改名)成日借單位整嘢,明愛爆炸之後山鷄在一個每星期自動刪除TG群組話佢放,搞掂咗(現已經找不到羣組)。自己1月27日中午起身見到訊息。加上1月中山鷄食飯時鞲過佢識整炸彈,想令醫護罷工,但個彈只會產生好多煙出來。2月份山鷄飲酒時再講「上次明愛都做到,之後...」。
📎一個刪除TG羣組
確認山鷄在TG個名叫「一支弓」,明愛醫院爆炸案角色是製作及放置煙彈,「夠鐘改名」有協助製作,此外有一個叫「羅師傅」一齊去明愛做哨睇水,幾人都在一個已經刪除群組內,山鷄群組內𐄘認明愛炸彈責任,組內尚有一個叫阿「蕉」成員。證人追問該群組成員資料。
▪️羅師傅
山鷄朋友,2019年11月見過真人,當時他去503室放低一個背囊,自己見過冇違禁品,裏面有錢同銀包,佢唔想將啲錢帶來帶去暫放503,間中叫D1拎背囊俾佢。明愛事件他只是放哨,沒有涉及製作。
▪️阿「蕉」
有見過本人,明愛行動唔關佢事,截圖中冇出現過,印象在明愛行動前佢在TG群組俾個整炸彈意見,叫撈均勻啲。另外事件之後生雞叫過佢上嚟503,是最後一次見到佢,形容約160 cm高、肥身材、中國籍男子。
▪️山鷄
唔知道真名,只知道做工程判頭,明愛爆炸案負責放置及製造彈。1月25至27日借用503單位後見到個煲有啡色黏稠物,應該係佢煮過化學品。
▪️夠鐘改名
1月25日起圖片見到佢同山雞出入503室。自晚上八點離開再返回單位見到個煲,自己離開時得佢同山雞,相信佢有份整化學嘢。
🎥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8:44 開始
圍繞1月28日深圳灣爆炸案發問
[13:27] 今日完,明早08:45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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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 開庭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繼續播放未完第一次錄影會
(1月27日02:31明愛醫院爆炸)
3月8日 由04:56播至05:44完
13024出示1月25日到27日宏創方CCTV截圖,問有乜嘢講?再要求D1簽署確認睇過。
📎圖片人物
D1確認1月26日宏創方出現女仔叫Vivian, 晚約了上503飲酒,飲了1個小時因自己唔比在單位食煙,21:45陪她下樓食完煙再返上去。她不關明愛爆炸事,只是一齊落酒吧的朋友,冇參與任何行動,晚上23:52送她離開
1月27日圖片中女子是女友,上來503室慶祝她生日。
1月25日圖片,中午起身後山鷄同夠鐘改名冇卡出入,落去拍卡帶他們上樓。同意自己有出入5及10樓,上去10樓是將1009室鎖匙交俾一個「𑃁仔」租客。只知他叫「緣份」,是個學生,曾經幫他砌床及有時幫他開吓門所以有1009鎖匙。自己很少去1008室,只有幾次,有次入去幫手搬上下格床送俾1009室,另外是取3M防濾口罩𘍭賣賺錢。
山鷄1月尾借用單位後見到廁所熏黑,有臭雞蛋味,他借用503室時講過整嘢會有味,503比較通風,自己租約到三月完所以冇叫佢返1008室整,整污糟單位到時退租最多扣自己按金。D1在另一張1月23日圖片圈出「山鷄」及「夠鐘改名」2人,指佢哋拎住煲,爐同化學物入503室,唔知道佢哋做乜嘢,之後見到有個樽裝住灰色粉末。
📎92簽文件截圖
證人問圖片有乜嘢講?D1 問「講咗係咪可以保釋到?」。證人沒有正面回答。【為何D1咁問?不知是否錄影前已經有其他對話】。
D1 說圖片見是一個叫「香港魔法研究學院」TG群組,負責人叫「旦丁」,知道有收捐款,有好多爆炸物片段。D1否認是92 簽頻道管理人,聽過山鷄講管理員在外地,自己同92簽完全冇關係,只訂閱。
📎接見律師及搜屋
3月8日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D1 在06:03至06:12於同一錄影會面房間接見2名律師。06:40時D1被帶離青衣警署去宏創方搜屋,07:05搜屋至07:12,證人確認06:55時D1在警車上被要求更換警方衣物以便檢取身穿衣物及拖鞋,冇人諗過去到警署先換。07:45時同D1返回青衣警署,自己同D1進行打指模及影相工作。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6:08-16:45,繼續跟進明愛醫院爆炸案。
📎更改招認
證人先問第一次錄影會面講同警方溝通誤會意思?D1解釋被捕當時飲醉咗搞錯人名,講咗家俊整炸彈,應該是山鷄做既。
證人將第一次錄影會面出示嗰啲截圖加上編號,叫D1確認一次。
1月26日晚除Vivian上來飲酒,D1於另一張圖亦指山鷄同女友上過來503單位。
1月27日承認19:1x 圖片是落樓接女朋友上來,她叫Rebecca, 21歲,中文名大概叫何佩儀(音),沒有她電話,日常聯絡用通訊軟件。
回答第一次錄影會面指借503室比山鷄同夠鐘改名事後廁所板燒焦同有味,自已估計佢哋做實驗燒化學品,曾經過山鷄混合一啲灰色粉末,昨天也見過一次,知道是混合整危險品,自己打算去酒店瞓,酒店是一早想同女友開房而訂。另外山雞同夠鐘改名曾在「烘焙同好會0.3」群組發出過一啲燒嘢片段,認得是503廁所,自己三月租約完已經搵咗地方搬,唔想反面所以冇出聲叫佢他返去1008室整。
🎥播放第三次錄影會面
3月8日17:27-18:14
📎深圳灣爆炸事件
家俊本是網友,有一齊飲酒,深圳灣應該唔關佢事。證人再一次問為何澄清明愛醫院爆炸唔關家俊事。
📎明愛醫院爆炸
自己認為炸彈是「山鷄」整,因為1月25日開始佢哋(山雞同夠鐘改名)成日借單位整嘢,明愛爆炸之後山鷄在一個每星期自動刪除TG群組話佢放,搞掂咗(現已經找不到羣組)。自己1月27日中午起身見到訊息。加上1月中山鷄食飯時鞲過佢識整炸彈,想令醫護罷工,但個彈只會產生好多煙出來。2月份山鷄飲酒時再講「上次明愛都做到,之後...」。
📎一個刪除TG羣組
確認山鷄在TG個名叫「一支弓」,明愛醫院爆炸案角色是製作及放置煙彈,「夠鐘改名」有協助製作,此外有一個叫「羅師傅」一齊去明愛做哨睇水,幾人都在一個已經刪除群組內,山鷄群組內𐄘認明愛炸彈責任,組內尚有一個叫阿「蕉」成員。證人追問該群組成員資料。
▪️羅師傅
山鷄朋友,2019年11月見過真人,當時他去503室放低一個背囊,自己見過冇違禁品,裏面有錢同銀包,佢唔想將啲錢帶來帶去暫放503,間中叫D1拎背囊俾佢。明愛事件他只是放哨,沒有涉及製作。
▪️阿「蕉」
有見過本人,明愛行動唔關佢事,截圖中冇出現過,印象在明愛行動前佢在TG群組俾個整炸彈意見,叫撈均勻啲。另外事件之後生雞叫過佢上嚟503,是最後一次見到佢,形容約160 cm高、肥身材、中國籍男子。
▪️山鷄
唔知道真名,只知道做工程判頭,明愛爆炸案負責放置及製造彈。1月25至27日借用503單位後見到個煲有啡色黏稠物,應該係佢煮過化學品。
▪️夠鐘改名
1月25日起圖片見到佢同山雞出入503室。自晚上八點離開再返回單位見到個煲,自己離開時得佢同山雞,相信佢有份整化學嘢。
🎥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8:44 開始
圍繞1月28日深圳灣爆炸案發問
[13:27] 今日完,明早08:45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