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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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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元朗 #審前覆核

👥陳,龐(25-45)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D2辯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與控方商討處理案件的其他方法。辯方於4月20日向控方提出第一次協商,但被拒絕,現望等候控方回覆第二次協商。
D1答辯方向為不認罪,但若裁判官批准押後,D1今日會不答辯,以免影響審期。

==============

本案押後至5月24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26元朗

D1:陳 (45)
D2:龐 (25)

控罪:
(1)D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1)-(2)D1-2分別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上回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66

答辯意向:
D1不認罪
‼️‼️D2認罪‼️‼️

控方申請於判刑前先播放有關的錄影片段。但由於今天才得知D2認罪,所以未與法庭安排播放相關錄像片段。張官押後處理。

就D1審訊,控方將會傳照6名證人,其中3名為街外證人;並會播放長約15分鐘的公開錄像片段。得悉辯方會就被告現場的招認及筆錄會面紀錄有爭議。

D1案件排期至8月16至18日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為期3天的中文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詳情候補)

D2案件押後至6月4日14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26元朗

D2:龐 (24)

控罪:
(2)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2)D2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本年5月24日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29

控方將播五條片段,為案情撮要第四段提及的online sources。第二段片為有線新聞,總長3:54。第三段片總長1:53。兩條片亦有報導元朗周圍情況,控方詢問是否播放全條片,張官提出由頭播放全部。

第一段片一開始中間有兩個人物,白衫男士為控方案情所指本案D1,襲擊本案事主港超聯元朗守門員教練梁卓祥,開始時D2未出現;01:02-02:36為D2出現時間。控辯雙方不爭議片段中現場有幾十人聚集。

第二段片一開始報導元朗周圍的情況,00:57開始襲擊事件,01:13 D2出現。控方指D2用手肘攻擊梁的膝蓋,之後片段繼續播放周圍情況。

第三段片一開始已是襲擊事件,到00:39之後為其他報導,00:16 D2出現,當時蒙面穿黑衫。

第四段片00:07開始為襲擊事件。

第五段片總長1分39秒,00:07 D2出現。

張官確認D2襲擊事主前有與事主互相指罵,控辯雙方同意,控方呈上片段的工作副本。

辯方求情:
呈上兩個案例及五封求情信,一封是被告所撰,表示後悔,得到教訓,不會重犯。一封是父母一同撰寫,表示被告有悔意,不會重犯,願意支持他。一封是前僱主所撰,指被告為好員工、樂於助人,有做義工探訪低收入家庭及獨居長者,並派食物予他們。 一封信是現僱主所撰,表示知道案件仍希望將來聘用他。

案例一:以膠杯襲警,判囚18個月

案例二:補習老師襲擊學生逾一百次,經審訊後定罪,判囚3個月,緩刑一年

事主主要受傷於頭部,而D2襲擊的是膝頭,傷勢只有腫,並非嚴重。同樣案例中案情並非最嚴重,被告亦認罪及感後悔。辯方希望取感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如取報告,希望可申請擔保。

張官表示涉及社會事件的案件,上訴庭多次強調要法庭考慮現場有不同政見的人群聚集及作出破壞,指淺色衫男士與事主糾纏,引致蓮漪效應,而被告的行為亦會引起蓮漪效應。事主傷勢不嚴重只是僥倖,與上述的案例完全不同,案情嚴重,不應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6月18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元朗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判刑

龐(24)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方向法庭播出五條片段,第一段為直播片段,第二、三及五段皆為新聞報道,而第四段為網上的時事評論。片段內容主要為受害人梁卓長與一名灰衫男進行打鬥和被告出現。

求情

辯方呈上五封求情信及兩案例。

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本人、其父母、前僱主與被告現時僱主撰寫。信中提及被告經過這件事後感到後悔,不會再犯;被告會做義工,例如探訪獨居長者及低收入家庭;現僱主稱讚被告為一位好員工,表示願意繼續聘請被告。

兩案例中,第一案例為對懲教人員的襲擊。被告以膠杯做成襲擊,對懲教人員的頭腦做成破裂的傷勢,最終法庭判處18個禮拜為量刑起點;第二案例為補習老師對學生的襲擊。補習老師用一把長達18寸的間尺打向學生,累積次數多於100次,經審訊後被判處3個月監禁,緩刑1年。

辯方說出,被告事後感到後悔,因為一時衝動及當時環境影響才會犯錯。辯方帶出他們最大的求情是被告的認罪,希望法庭考慮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報告。

法庭指出,此案件為社會事件,參考上訴庭的原則,判刑的考慮須基於整件事的案發環境、現場附近有沒有人群聚集。法庭又指案發現場有人破壞交通燈、指罵受傷人、有其他人包括被告加入當時的爭執,被告的襲擊可以引發起蝴蝶效應。而且,法庭認為此案件與兩個辯方的案例的發生情況不相同。法庭表示會考慮以阻嚇性刑罰處理,因此不會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被告繼續還押。

直播員:控方引用的第四片段是來自「將軍評天下」的網絡頻道。片段在播放案發現場的同時有著評論員的旁述。評論員在片段中多次以「曱甴」形容示威者,又指受傷者梁卓長並沒有傷害任何人。在播放片段的最後,評論員更呼籲網民人肉搜查襲擊受害人梁卓長的灰衫人士,希望市民阻止香港被推入萬劫不復的地步。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元朗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判刑

龐(24) 🛑已還押14日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控方片段內容主要為受害人梁卓長與一名灰衫男進行打鬥和被告出現。

法庭指出,此案件為社會事件,參考上訴庭的原則,判刑的考慮須基於整件事的案發環境、現場附近有沒有人群聚集。法庭又指案發現場有人破壞交通燈、指罵受傷人、有其他人包括被告加入當時的爭執,被告的襲擊可以引發起蝴蝶效應。法庭表示會考慮以阻嚇性刑罰處理,因此不會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

辯方呈上一個上訴庭關於社會事件的案例,該案被告因襲警原判感化令,上訴庭改判8星期監禁。
辯方指被告是次襲擊的人非警員,而且片段中可見遇襲人梁卓祥一直與另一人打鬥,被告襲擊程度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認為辯方呈上的案例不適用於本案,本案為「私了」案件,而且被告比該案例的被告年長且有案底,故比該案例嚴重。

量刑起點6個月,認罪減3份1
🛑總刑期4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訊 [1/3]
#1026元朗

陳(45)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9條

——————-

辯方於上周五已提出被告願意承認較輕的普通襲擊罪(交替控罪),唯控方不接納。

控方指出案中有襲擊而事主有傷勢,相信是由被告造成。

法庭指不清楚控辯雙方的爭議點是否兩條控罪中傷勢程度的分別。辯方回應指被告承認有襲擊,但希望確立控方檢控基礎。因事件中有不止一次襲擊發生,箇中牽涉其他人襲擊事主,並表明希望控方指明有關片段中其他人襲擊事主的部份是否會與本案視為同一事件。控方表示其檢控基礎會於播放相關片段及傳召證人作供時呈現。

法庭提醒如控方能清楚展示事主哪些傷勢是由被告造成,審訊則只會着重被告對事主造成的傷勢,而其他人造成的傷勢與本案無關。

控方指出事主膝頭傷勢與本案被告無關,為早前D2造成(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29),控方立場指出事主額頭及面部傷勢由本案被告造成。

法庭指因未看過任何證據,故此不能作出判斷,以上事項應由控辯雙方商洽。

辯方指雙方已準備新的承認事實以節省法庭時間,希望法庭給予時間雙方簽署及討論檢控基礎。 控方指現時情況可能只需一名證人及於庭上播放七條短片。法庭再次提醒控方於證人作供時不應請證人講其他證人口供講述的行為。

控辯雙方呈交新的承認事實,內容 按此
----------------------

傳召PW1 事主 梁卓長
今年56歲,居於元朗,為港超聯元朗足球隊守門員教練

控方代表 主問
📝本部份主問內容

-——----------

辯方提出申請,法庭請證人短暫離庭。

【自招入罪?】
辯方指片段P8OS1的00:00-00:30顯示,在福康街時兩人有打鬥,PW1還手幅度已多於自衛,有可能會觸犯在公眾地方打鬥罪。辯方申請法庭對PW1作出警告,警告PW1就這段片段作供會有自招入罪的嫌疑。

控方不認同,指已考慮過而認為無此必要

法庭對片段的觀察為被告按住PW1不放,繼而引起人群聚集,期間有人嘗試分開兩人。而且控方有多年專業的檢控經驗,應已考慮所有情況而沒有控告PW1,認為現階段無需對PW1作出警告。

----------------------

🌟PW1回庭後,法庭提醒PW1仍在宣誓當中,需繼續講真話。控方甫繼續主問時,PW1突然舉手,質疑裁判官方才暗示其作假證供,控方即時回應指證人作供不應問法官問題。水官隨後解釋法庭對每個證人離庭折返後都會作同樣提醒,並沒有特別針對PW1。

📌繼續播放P8開源片段(第一段)
00:26-01:32 被告以左手打PW1
01:39 被告左手大力按住PW1的面部,PW1稱這使其看不到後面有人襲擊 (此處及以下提到的力度均為主控詢問,PW1回答)
02:06 被告用左手打PW1的嘴

📌對應截圖冊P10
1、2-福康街
3-兩人追逐
4-11 - 小巴站

📌播放P8開源片段(第二段)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00:57播放至01:23
顯示當時附近情況及當晚事件背景

📌播放P8開源片段(第三段)東網on.cc錄影片段

📌播放P8開源片段(第四段)香港情報局-將軍評天下錄影片段
其中有大量藍絲言論,法庭要求關掉聲音再播放

00:18 被告用左手大力打PW1的面
00:25 被告用左手大力打PW1嘴唇
01:02 被告用右手大力打PW1頭和面之間
01:06 PW1叉住被告,被告咬住PW1的手指
01:20 被告用手肘大力批PW1膊頭與頸之間位置

📌播放P8開源片段(第五段) 新視野錄影片段
控方表示講者的說話「無啦更」,申請靜音影片再播放

00:12 被告按住PW1頸和身體
00:42 被告用左手打PW1的面,力度一般
00:53 被告按住PW1
01:10 被告打PW1的面
01:37 被告用手肘大力挫PW1膊頭與頸之間位置

🌟播畢影片後,PW1突然表示想講幾句話;「各位法官、陪審團或者旁聽嘅人。如果係你或者你嘅親人遇到呢種事, 你會有咩感受?無論之前做咗啲咩,都唔應該咁樣對一個香港人……(以下省略因為PW1語速極快,大意相信你懂的~)
控方嘗試打斷及制止PW1,PW1不斷重申只想抒發感受。控方表示法庭不是供其抒發感受的地方。

PW1事前不認識被告,與人沒有過節,亦沒有欠債或被追債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P8開源片段(第一段)unknown source
辯方表示此片段沒有旁述所以可以播放聲音
由00:00播放至00:24
片段顯示兩人從福康街糾纏至小巴站

辯方指出從片段可見PW1行動沒有受到限制,可以逃走。PW1指出如果逃跑會被從後襲擊,而且自己的背囊重,當時跑得不快,如果跌低可能會有其他人很快過來,繼而令自己嚴重受傷或有生命危險。辯方續指現場只有零星路人,並沒有PW1所說的黑衣人聚集,PW1反問辯方律師敢不敢假設不會有這種情況。辯方指出即使在該情況下PW1必須自衛,但影片可見其還擊的力度很大,PW1表示力道大不大因人而異,因應每個人身體狀況而不同,又反問辯方自己背着背囊可以有多大力。

🌟法庭請PW1短暫離開,並希望了解辯方的盤問方向是否想指出證人也有犯法或被告只是自衛,若果屬真,抗辯方向似乎與早前表示願意承認普通襲擊相違
辯方解釋其立場是把福康街的追逐和小巴站的扭打視為兩件不同的事。辯方同意被告於小巴站有襲擊事主,但不承認於福康街大都的部份,並表示會自行向PW1作出自招入罪的警告

證人返回法庭後,辯方向其作出警告,指PW1就這段片段作供會有自招入罪的嫌疑,如果其不願回答某些問題可以拒絕。

由00:00播放至00:02
顯示PW1用右手從上到下向被告大幅度地打去

PW1反問辯方,如果他背着背囊打下去可以有多大力。法庭提醒證人的責任是回答問題,不應反問律師或法庭問題。


📌播放P7 小巴站CCTV
由21:22:54播放至21:23:08
辯方指出以上P8片段緊接其後,P7顯示被告衝向PW1,辯方指該地點只有零星路人,沒有黑衣人或圍觀者,PW1同意。辯方指出PW1當時沒有受到其他限制,有空間選擇逃走,PW1表示不明白為何辯方指他有空間走,再三重申一直都很想擺脫被告,因為當時社會好撕裂、不想見到這樣、也不想發生這樣的事。(黑人問號???)

📌P8開源片段(第一段)unknown source
由00:05播放至00:07
可見PW1用右拳大幅度地由上至下打了被告的面一下

PW1質疑辯方律師不是拳擊得專業人士,不能判斷幅度是否大。
辯方指出PW1有機會逃走但選擇了使用過度武力還擊,PW1不同意。

辯方指00:08開始,可見PW1成功逃離了該糾纏。法庭糾正辯方用詞,應為離開了當刻的糾纏並跑到了小巴站。

辯方指出主問時PW1曾提到逃走期間面有被擊中,亦有少許受傷。之後載小巴站時,面及鼻有再被擊中,因而令傷勢更嚴重。

辯方希望澄清更嚴重是否指流血,PW1表示當時鼻骨撕裂了。
辯方質疑P1醫療報告中沒有提及其鼻骨撕裂,PW1解釋當時雖然被要求留院,但因擔心得不到好的對待而拒絕,在醫院裏易沒有反映鼻骨的情況,也沒有為此求醫,而是選擇回家自行冰敷。PW1續指自己是足球員,能自行判斷傷勢嚴重與否、是否需要求醫。

-盤問未完

由於下午同庭有裁決 押後至15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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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45)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9條

———————

繼續傳召傳召PW1 事主 梁卓長

控方代表 繼續主問

🌟水官在提醒PW1仍在宣誓下需說真話時,明顯有一絲猶豫

📌播放P8開源片段(第一段)unknown source
由00:03播放至00:04

可見被告用雙手壓向PW1,PW1遂揮拳打向被告。PW1解釋當時沒有打中,而且正常人被襲擊時意識上都會這樣做,但又否認該動作是揮拳,PW1表示「你俾人打都會自衛式打返去啦,除非冇呢個意識。佢(被告)健碩過我,年紀比我大(???),冇孭住嘢,你話佢大力啲定我大力啲?」
辯方覆述PW1的說法是沒有打中,但意識上想還擊。PW1再重申第四次指,因為想擺脫被告才還手。辯方指出PW1已重覆了四次後,PW1再重覆第五次……

辯方指出PW1的還擊動作是想被告感受到即時的武力,PW1說辯方律師指控自己打到被告,並反問辯方律師被告有沒有跌低,沒有即是自己並不大力。

辯方再指出當時PW1意識上清晰地想令被告感受到武力,PW1表示不是向被告,而是向「對方」(???),並希望讓他知道自己在這裡,向其表達「不要再打過來」,不然就會有糾纏。PW1再問辯方律師為何不提及被告打自己的部份,只集中在自己打被告的部分。

00:08 可見被告向後退了兩步

📌播放P7 小巴站CCTV(四號鏡頭)
由21:23:25播放至21:23:31
可見燈柱後兩人情況

主問時PW1曾說跑向小巴站時,轉頭看見被告仍在追趕自己,所以意識上向被告揮拳。

辯方指出就片中所見,附近沒有旁觀者、 黑衣人或示威者。PW1再度發難,表示自己與被告是對等的,最重要是被告為何要打自己,叫辯方不要經常指控他打被告,表示附近有沒有人並不重要:「可能對你重要,但對我唔重要,我先係受害者」

法庭提示PW1指辯方有當事人的指示,每個證人都需要這樣接受盤問,如PW1一直不回答問題,明日亦不能夠完成證供。

辯方問剛才PW1說過與被告是對等的,意思是否武力上對等?PW1不同意,重申被告是優先(?)因為被告較健碩及年輕,身上又沒有負荷(相信意指背囊)。

由21:23:25播放至21:23:26

辯方指PW1使用了不必要的武力,過程中沒有其他人限制PW1走的方向,而PW1本可以選擇逃走的,卻使用了不必要地大的力度還手。PW1不同意以上說法。

辯方指PW1鼻的傷勢是在P8開源片段(第一段)時間00:00-00:08 兩人追逐期間造成的,PW1不同意,指是P7中自己蹲下時造成的。

📌播放P8開源片段(第四段)unknown source

00:51 可見PW1鼻上有血

PW1表示不能描述此傷勢出現時是否已被踢中鼻,遂指自己沒有看過這些影片。因為自己也不想發生這些事,但都已經發生了(???)

00:37-00:51 有黑衣人打PW1的腳,此時PW1的鼻孔已流血

📌播放P8開源片段(第一段)unknown source
由01:42播放至02:01
可見有兩個黑衣人,一個踢PW1的頭,另一個則打PW1的腳

PW1表示是因為被告按住自己,才會有機會讓黑衣人打,並希望釐清辯方是否想藉此說鼻的傷勢與被告無關,辯方提示PW1不要揣測問題用意。

由01:30播放至01:31

PW1曾指被告用左手打他的面與頭殼之間。辯方表示片中顯示被告其實是打額頭與右邊大陽穴位置,PW1同意是該處之間,但又問辯方律師是否想說不是打頭和面就不關被告事。

📌播放P8開源片段(第五段)unknown source
由00:39播放至00:43,即P8開源片段(第一段)01:31時的另一角度

📌播放P8開源片段(第一段)unknown source
由01:18播放至01:26
可以聽見有人用粗口辱罵PW1及叫他「隻抽」,有一句「係你講㗎喇」。PW1指其意思是指他早前說了一句「支持警察」。
PW1堅稱「係你講㗎喇」是被告說的,其後群眾便上前毆打PW1。辯方指出片段中可見,是另一名身穿黑色衫、衫上有英文字的人用粗口指罵PW1後說的,PW1堅持雖然該黑衫人士有講,但被告也有講。

控方代表 覆問

PW1澄清鼻的傷勢是攬住被告跌落地時,被告的手肘批到自己。而兩人跌在地的情況在小巴站前沒有出現過,之後P8開源片段(第一段)01:26-01:43間可顯示有個黑衣人踢中PW1的鼻。

PW1從福康街到小巴站的動作是因被告的襲擊想自衛而作出對抗,其實是想擺脫被告,所以自然意識下作出還擊。PW1指是正常人都會這樣做,除非該人沒有這個意識。

-法庭確認醫療報告中事主額頭瘀傷在哪裡,PW1指是在前面;而左手肘擦傷是在75號小巴站糾纏時造成的。

-PW1作供完畢-

-控方已舉證完畢-

📌中段陳詞

辯方指因PW1於福康街還擊時亦有使用過度武力,因此可能出現控罪重覆情況,繼而令本案出現程序問題,辯方申請中止聆訊。

法庭需時考慮辯方陳詞

案件押後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續審 [2/3]
#1026元朗

陳(45)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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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就昨天的中段陳詞再呈遞一個蘇格蘭的案例,有關先出手的人可否用自衛理由作辯護。

📌控方就辯方中段陳詞的回應

昨天的案例指必須確保公平、公正情況下以常識常理判斷,到底是否因指控不清楚而致辯方準備不足, 對辯方不公。

但本案是一連串無間斷的襲擊事件,中途沒有任何事物如武器等加插在內。

📌辯方回應
辯方並非爭辯在福康街未到小巴站部份被告的自衛是否成立,而是提出有此可能性。

-聽畢後,法庭秒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結案陳詞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亦採納早前的中段陳詞。

本案的重要爭議點是事主有何傷勢、傷勢是否由被告造成。從開源片段中可見有兩個黑衣人踢事主。辯方指事主頭、面及腳的傷勢均由黑衣人造成,而黑衣人的行為屬「第三方介入」。

辯方呈上一個有關「第三方介入」的案例,案例中被告與女友同行時,被告開槍,警員還擊亦開槍,被告以女友擋子彈,致女友死亡。

案例爭議點為警方的槍擊是否屬「第三方介入」,因為警員開槍是由於合理還擊被告,不是自主而故意的行為,因此被告不能免除罪責。但本案黑衣人是自己決定要襲擊事主,屬自主而故意的行為,構成「第三方介入」,足以免除被告法律責任。

在黑衣人踢事主後可見事主已流血,雖然被告之後仍有出拳,但事主沒有表示因此造成傷勢或疼痛,事主傷勢是否由被告造成成疑。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100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註: 手足希望多啲人支持)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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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45)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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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6個月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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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從控方證物如i-Cable等片段得知2019年10月26日當晚背景,當時社會因社會運動而動盪,當晚元朗有人聚集,警方施放催淚彈,當時經常有市民之間的衝突及毆鬥,稱為私了。

從P7 21:22:55 可見被告衝向下班行向小巴站的事主,無端揮拳襲擊,事主表示自己避開了第一拳,向被告表示不要再打,否則還手。被告繼續襲擊,而事主亦有還手,拳來拳往間事主認為附近有不知名人士聚集,擔心被圍攻而想盡快擺脫被告。

法庭裁定因被告無端衝來發起攻擊並死纏難打,事主有權自衛。法庭不同意事主有使用過份武力,亦不同意事主有機會逃走而不逃走,並接納事主擔憂有其他人衝來攻擊,因當時社會上很多人都很容易因一言半語失去理智,而事件後期亦的確有黑衣人無端圍攻事主。法庭接納事主有嘗試脫離被告,但因腳患及背囊重而不成功。雖然事主亦有擊中被告,但不接納被告自衛。

左手肘傷勢
事主嘗試逃離,被告鍥而不捨追趕,兩人抵達小巴站欄杆,兩人糾纏下跌落地,被告騎在事主身上,片段可見此時事主左手肘着地,從P1事主醫療報告及P12相冊可見相關傷勢,法庭裁定左手肘傷勢由兩人糾纏造成。

額頭瘀傷
兩人糾纏期間,事主不時叫途人幫手,雖然有部份途人嘗試分開兩人,但被告亦有趁機向事主揮拳攻擊。鏡頭可見被告打了事主5拳及有批踭的動作,其中一拳打中下唇。到事件尾段被告用雙腳夾住事主的頭,從P1事主醫療報告及P12相冊可見相關傷勢,法庭裁定下唇傷勢由被告造成。被告多次向事主的面出拳,相信事主額頭瘀傷亦是由被告造成。

手指傷勢
從P8(4)片段 01:04 可見被告有咬事主手指,從P1事主醫療報告及P12相冊可見相關傷勢,法庭裁定手指傷勢由被告造成。

由於被告騎在事主身上,令黑衣人有機可乘,得以襲擊事主。被告身體健碩亦較事主年輕,途人需要努力分開兩人,可見被告使用的並非輕微武力。事主證供有片段支持,法庭認為事主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傷勢
被告警誡下說「我俾人打所以打返佢」,法庭拒絕接納此說法。法庭不相信被告於警署的會面紀錄並認為其毫無意義。因片中可見事主行向小巴站時被告從相反方向衝來,不相信被告說是與事主於圍觀時有碰撞,因口角而動武。被告曾向警員指自己膝頭傷勢是自己跌倒造成,法庭不接納,認為是因為被告自己的行為引致。

法庭認為事件由福康街開始至小巴站結束,是同一事件,不接納有控罪重疊情況。

裁決
法庭裁定事主傷勢除膝頭及流鼻血都是由被告造成,是構成身體傷害,裁定罪名成立。被告有2次相同定罪紀錄,最後一次是2011年。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P2、P3及P4,即被告的衫、褲及鞋充公,辯方無反對,其他證物留在法庭檔案。

求情
辯方呈上一封求情信,由被告親自撰寫。被告案發時44歲,從事運輸業,月入約萬五,現已離婚,13歲兒子患淋巴癌。辯方表示即使兒子等到骨髓…

此時水官打斷(聽唔到兒子情況後續了…)並大聲問被告兒子有病在等骨髓,被告借酒澆愁與私了有甚麼關係,有這麼多心機時間為何不用來照顧兒子?辯方解釋被告因離婚無法親自照顧兒子。

辯方呈上案例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橋穩 HCMA 140/2012 (01/11/2012)
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傷人」罪,第二項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此案例與本案情節有相似之處,案發時上訴人因測量問題與楊先生爭拗,並將楊先生推跌,繼而坐在楊先生身上拳打他的頭部,陳先生從後箍著上訴人肩膊阻止上訴人,兩人因而跌在地上,上訴人拳打陳先生面部,期間上訴人拾起一塊石頭襲擊楊先生的眼角,造成瘀傷,須縫5針,而陳先生左面頰痛楚,左手腕擦傷。上訴人指口角期間,傷者侮辱他家人,雙方以粗口對罵,令他情緒失控。
裁判官判他第一項控罪入獄4個月,第二項控罪入獄2個月,同期執行,共判他入獄4個月。上訴人指判刑過重,提出上訴,最後上訴庭改判上訴人每項控罪做社會服務180小時。

2. 2014年於港鐵內發生的案例,上訴人原被控傷人19,因事主傷勢嚴重程度而改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上訴人判監5星期。

判刑考慮
法庭指就此案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因本案另一被告認罪被判監4個月,判刑上不應有大分別。本案背景與辯方呈交的兩個案例完全不同,法庭需考慮到被告的行為引致其他人加入襲擊事主。鑑於被告有兩次同類案底,法庭認為被告有暴力傾向,雖不清楚事件起因是否因為事主說了一句「支持警察」,但不相信被告的施襲是因為兒子有病借酒澆愁。

法庭指出一個開放的社會上有不同意見,但因此而打人是很瘋狂的行為,而且被告的行為會誘使他人加入襲擊。法庭認為社運期間一個文明的社會有很多不文明的事件發生,隨便施襲的事件常見,需要阻嚇,如果不喜歡他人言論便打人,社會會大亂。雖然被告願意承認普通襲擊,但不為控方接納,最後被告亦經審訊後定罪,判處6個月監禁。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