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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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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深水埗 #提訊

張 (32)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控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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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 (25)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控罪三)

押後處理案件合併的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5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06深水埗 #提訊

張 (32)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控罪三)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0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06深水埗 #提訊

鍾 (25)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控罪三)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以下2宗案件已合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06深水埗 #提訊

D1 張 (32)
D2 鍾 (25)

控罪:
1.暴動 [全部被告]
2.有意圖而傷人 [全部被告]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全部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控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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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被告仍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2日 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第63(1)條。鄭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56號後巷,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56號後巷。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縱火罪

#答辯 🙅‍♂️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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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在開案陳詞透露,現場閉路電視拍攝到手持玻璃樽的被告人拋擲汽油彈。及後政府化驗師在該玻璃樽上未燒完的布碎、被告配戴的面巾及被告背囊內的紅色衣物,驗出少量易燃有機混合物溶劑。

🟢10:10休庭,明天09:30續審。因法庭要處理被上星期黑雨耽誤的案件,所以李官接受控辯雙方律師建議,今日提早休庭讓控辯雙方處理證物及商討同意案情,明天才開始傳召控方證人,期間被告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被告在審訊期間無須前往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2/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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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傳召控方第一證人,警長 58151 施卓然。

🧷背景 (可skip唔睇)
施卓然警長在1997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逮屬特別戰術小隊 Team C。當日16:55時在界限街與荔枝角道交界落車驅散示威者,施警長後來發現界限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被雜物堵塞,而且西洋菜北街與界限街約有80人聚集。

施警長稱大部分示威人士身穿黑衫黑褲,戴住黑色、白色、黃色頭盔,大部分人用面罩、口罩蒙面,亦有人大嗌「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並手持長型硬物敲打鐵欄。


【施卓然擎槍】
施卓然警長供稱示威人士逃跑至西洋菜北街盡頭時,左轉入一條通往大埔道的後巷,於是與4至5名隊員尾隨追捕。

施續指到後巷時見30米外的被告,右手拿起已燃點的汽油彈,恐防被告會傷害他人,於是擎槍戒備 (配備橡膠子彈的雷明登),並向被告左邊大腿位置方向發射一發橡膠子彈,但打不中,被告隨即向施警長的方向掟汽油彈。

汽油彈最終落在施警長前方10米外,當時汽油彈落地後仍在燃燒。但施警長沒有被汽油彈波及,不過令牠退後了幾步,被告見狀即時轉身往大埔道方向逃走。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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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 休庭,14:30繼續。李官質疑是否有必要播放80分鐘閉路電視片段,畢竟控罪所指的縱火最多歷時幾分鐘。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2/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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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開庭,警長 58151 施卓然 繼續作供。李俊文法官關注控方沒有在截圖册上為照片編上號碼,而且李官手上的截圖册欠缺部份截圖,似乎與控方的不同,令人無所適從(李官多次按太陽穴搖頭)。

此外,辯方亦不滿控方在主問時透過截圖及閉路電視片段引導證人作供。例如問控方證人:「呢個會唔會係被告呀?」然後叫證人在截圖上圈出懷疑是被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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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休庭,明天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續審,期間被告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3/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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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開庭,警長 58151 施卓然繼續作供。

控方播放2段閉路電視片段,要求證人在截圖用筆圈出懷疑被告X及自己,辯方盤問證人錄取證人供詞。證人稱截於2019年10月6日已參與10多次反修例行動,而截於現在參與大約一百次行動,證人同意辯方律師稱大多數示威者身穿全黑及面罩。辯方律師盤再問證人示威者表著有特別記號,例如攝衫,證人不同意。

辯方盤問證人在當時一名陳姓被捕男士有否攻擊證人,證人用長型物件(擬似雷明燈槍)作防禦,證人不同意。辯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後證人仍不同意。證人稱當時情況混亂,有人攻擊但不清楚位置及是否陳姓被捕男士。而用槍作防禦的動作是保管。施警長稱第一眼看到疑似被告的X時候,他已經用右手拿燃燒中的汽油彈。

施警長昨日作供指事件發生的次序是,看見x手拿燃點中的汽油彈,之後證人再向x發射橡膠子彈。辯方律師稱次序應該是x擲出汽油彈,之後證人向x發射橡膠子彈。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播放閉路電視片段:
證人按片段同意次序為x擲出汽油彈,之後證人向x發射橡膠子彈。但發出的子彈不是由自己的槍射出。證人堅持自己發出第一槍,但畫面不見。

辯方律師播放另一角度的閉路電視片段,證人在畫面中停止,指記憶中是在該事況開槍,但畫面中未有看到。

施警長不同意當X在進入人群後失去對X的觀察,但同意只是單憑衣著及背囊識出被告。辯方律師指被告衣著全黑,難以辨認,盤問證人是否用背囊認出被告,證人同意。辯方律師展示截圖,表示有其他同款式的背囊,證人同意。辯方要求證人用筆圈出相同款式相同的背囊。證人在截圖中圈出多名人士用相同款式的背囊。辯方律師指出x沒有配帶游泳鏡,證人堅稱影片中的x有配帶泳鏡。

控方律師在截圖中要求證人形容x的衣著,辯方律師要求控方律師不要用引導性問題要求證形容x。李官表示不需形容圖片,語氣不耐煩。證人再次形容黑色衣著及背囊認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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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開庭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高級督察 葉金輝
證人於2019年10月6日擔仼特別戰術小隊c隊。證人稱於界限街及彌敦道交界看見50-60名示威者,示威者看見警察後轉入西洋菜北街。期間大叫口號。之後追至大埔道56號後巷。距離示威者大約40米,部份示威者跑走,而證人及其他警察全速追截。證人稱於西洋菜北街及大埔道56號後巷看見深色衫男子,男仔於示威者的最前。證人稱深色衫男子手拿燃點的帶玻璃樽,擲向證人方向,於證人的右邊跌落,距離大約10-20米,證人向示威者發射2發橡膠子彈,橡膠子彈有射中示威者,但未知射中誰。

證人形容男子身衣深色外衣、深色褲、帶黑色口罩及黑色背囊,背囊上有啡色拉鍊。控方律師要求證人看背囊的照片,證人稱該背囊是男子身衣的背囊,啡色的拉鍊與其他示威者不同。

證人稱在發射2粒橡膠子彈後上前追截男子,但男子走到人群當中,之後證人截停第二名男子。證人稱深色衫男子走入人群中,之後在人群中消失,在大約30秒後再看見男子。在處理另一名男子時看見另一名同事33110警長制服深色衫男士。之後向33110警長示意該深色衫男士曾向證人方法擲汽油彈,證人稱靠衣著及背囊認出該男子。

證人稱當日1730到警察遊樂會,再向33110警長表示男子為在大埔道向證人擲汽油彈。在證人的口供中寫出擲汽油彈男子的資料,證人稱在警察遊樂會整理被捕者資料時得知,資料為被告人。

【證人認地圖】
控方律師要求證人從地圖中畫出當日的路線及第一眼看見擲汽油彈男子的位置。控方要求證人庭上辨認男子為被告,辯方反對。李官要求證人暫時離開。之後雙方同意稱該名擲汽油彈男子為X。證人重新在地圖上畫出第一眼看見X的位置、X被制服的位置及在警察遊樂會再向33110警長示意x的位置。

【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律師問第二證人在片段中有否看見C,證人表示沒有。證人表示片段中的的火光為X擲出的汽油彈所至。控方律師再次語無倫次,李官語氣不耐煩。控方律師要求證人在相片中的人群畫出X,問如何認出該人為X,證人表示以衣著及背囊認出,衣服的帽遮蓋頭髮。

控方律師要求證人在另一張截圖中有否看見自己,證人表示當時有白煙不清楚,而且看不見自己的樣貌,但能夠認出自已。
控方律師問證人在發射橡膠子彈前,是否有其他人發射橡膠子彈,證人表示不清楚。

控方律師播放另一角度的閉路電視片段,證人表示在片段中看見X,在截圖中畫出X的位置。控方律師問證人在影片中有否看見自己,證人表示有。控方律師再播放另一角度的閉路電視片段,控方律師再問證人有否看見X,要求證人用筆畫出X的位置。再要求認出自己。

16:21】休庭,明天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續審,期間被告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感謝旁聽師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4/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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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開庭
由於證人當時不在現場,所以證人用影片辨識對案件對本案作用不大,法官拒絕控方證人用影片辨識被告。


【控方傳召控方第三證人】
辨方律師盤問證人同意第一眼到見被告時,被告在大埔道後巷尾,其他示威者向大埔道離開。被告被制服時身穿深藍色外套、黑色鞋、黑色褲、黑色背囊啡色拉鍊、眼部戴黑色的護目鏡、面上有黑色頭布遮住、戴兩邊粉紅色啲防毒面罩、戴手套及手䄂,腰間有黑色cap帽。

證人指被告被制服時面向地下,面上仍帶上頭色,當情況受控時除下被告護目鏡、面巾及防毒面具,之後令被告坐在地上。及後將被告交由其他警員處理後,到大埔道及大埔道後巷會合其他隊員。當時證人被葉金輝告知被告人是擲汽油彈時,被告人不在身旁,在警察遊樂會被葉金輝第二次告知被告人是擲汽油彈時,被告人也不在身旁。
辯方律師指證人在當日錄取的口供,沒有提及有人告知被捕人是在後巷擲汽油彈的人,到第二日錄取的證人口供才提及,證人同意。

控方律師要求證人交出警察記錄册,法官質疑記錄册有否需要辯方律師閱讀,要求控方律師處理記錄册有否機密資料等,休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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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覆問證人,記錄册只描述被告的外貌,沒有記錄擲汽油彈,證人同意,因為當時只想記錄時間及外貌。證人指防毒面具在面巾下,仍能看到防毒面具是粉紅色。

控方傳召第四證人警員 58433 趙我基。證人指當時在大埔道56號a,看見33110 甘洪泉 警長,被告人坐在地下身穿藍色外套,手臂有黑色手袖,右手帶黑色手套,左手帶3M黑灰色手套,穿著黑色褲及鞋,黑色背囊及黑色銀色眼罩,粉紅及灰色防毒面具及黑色面巾。趙我基指黑色長褲的褲腳為橡筋。

李官質疑及不滿為何控方律師多次要求證人形容被捕時的穿著,不明白與擲汽油彈男子的關係,法官雙手抱頭對,極為不滿。


控方律師讀出警察葉浩明(讀音)及黃冠雄博士的證人口供

【16:16】休庭,明天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續審,期間被告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5/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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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讀出同意事實,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至8月24日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預計於9月23日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英語聆訊
#1006深水埗

D1:張 (32)
D2:鍾 (25)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2暴動
(2)D1-2有意圖而傷人
(3)D1-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1有意就控罪(1)及(2)認罪,控罪(3)將會交由法庭存檔;並向法庭申請撤銷其擔保。

D2須時提供法律意見及與律政司再作商討。

保釋事宜:
⚪️(獲批)D1要求撤銷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月10月9日 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2維持保釋,D1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審訊 [6/5]

🙎🏻‍♂️鄭(19)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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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均採納書面陳詞,在庭上無口頭補充。

李官指出本案主要爭議點是被告的身份辨認議題,Pw1(現場目擊警員)在盤問下不肯定意圖扔汽油彈的人是否被告,在現場也沒有即時指證,相關的只有PW2的辨認及其他助證(CCTV, 衣物)。

控方回應指出可以由法庭考慮,以結案陳詞新增三樣的衣物:窄腳褲、腰間的cap帽,手套等,即使以上物品在各Pw作供時沒有提出,但可以由法庭看完CCTV再比對證物中這些特定的衣飾,從而作出事實裁決。

李官質疑只有夠清晰、長的片才可以做事實裁決,現案中沒有足夠面貌,只有衣著所以應該較依賴pw.

🔻辯方就控方結案陳詞中有兩點批評:

1️⃣控方陳詞中新增3樣的辨認物品「窄腳褲、腰間物品、手套」都是新增在陳詞中,在之前審訊時各PW沒有提出。辯方今在庭上指出此情況使得辯方無法對Pw進行盤問。同時,cctv片段並非清晰足以辨認。

辯方指出控方的做法,乃要求法庭以證物實物再想像是否符合片中人物的衣物型態,略不公平。同時cctv質素未能清晰見到手套的顏色區分。

辯方又邀請法庭觀看辯方截圖D1 第7張相,關於窄腳褲露出腳眼的部份,辯方指出在照片中最後一排人中已有兩個人身穿同一窄腳褲。

2️⃣控方在陳詞中將所有被告物品沾染的溶劑籠統稱作「易燃溶劑」,但依據承認事實中的科學鑑定報告 ,部份內容應是:「在圍巾找到微量有機溶劑二甲苯,在背囊同入面件衫找到環己烷同甲機環己烷,皆是油漆稀釋劑的常見成份」

李官指各衣物的微量有機溶劑的成份不同,又不是非常獨特,不能籠統處理。

🔻除此,庭上亦就以下爭議點作出陳詞:

1️⃣溶劑在現場有否出現?
控方希望法庭不排除有出現的可能性。
辯方回應指現場至少有兩種易燃化學成份,但沒有證據顯示如何出現及由誰帶到現場,同時現場環境所示的兩種易燃溶劑,只有一種在(P1)被告背包的玻璃樽中驗到,沒有獨特性,或許是在未知情況下沾到。

2️⃣辯方回應背囊中有沾污了衣物
李官指出若將控方推論達至最高,有三件個人物品:身上面巾、背包、背包中的一件衣物驗到玻璃樽內的有機溶劑化學成份。

辯方回應指背包有其他物品,如另外兩件衣物及3m手套,但這些物品沒有沾上有機溶劑,若如控方案情所指是玻璃樽是在背包中打翻以令衣物沾污,但其他個人物品沒有沾上,所以法庭應作出對被告有利同合理的推論。

🔻此外,辯方指出控方書面陳詞中或許引起誤會之處。

主要是PW1 對涉嫌投擲汽油彈的X的觀察時間僅30秒,在庭上盤問的問題完整為:「第一眼見到同佢走入人群係幾長」,但在控方陳詞中卻將觀察時間延長至約3分鐘,當中包括拘捕被告及處理白色頭盔男子,但辯方認為後兩者對X的觀察無幫助,只應考慮X點完汽油彈至消失的時間。

同時,辯方再一次爭議Pw2-3就被告的泳鏡/眼罩的供詞有所出入。控方簡單回應叫法官看回庭上證人證供,Pw1 在盤問下指出X進入在人群後,自己也有繼續用目光追隨。

案件將於9月21日上午09:30 同庭裁決,控方屆時或已離開香港,或將由另一位主控負責。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裁決

🙎🏻‍♂️鄭(19)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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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裁決分析
本案件關鍵議題在身份辨認,被告是否是在後巷投擲燃燒玻璃樽之X。根據所有證供,X在案發時附近有不少人,擲出易燃物品到地上毫無疑問是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行為。

上次辯方在結案陳詞投訴控方引用之束腳褲,cap帽同被告之衣著在控方開案陳詞中完全沒有提及,然而辯方沒提出此舉對被告有不利之處。法庭曾詢問是否需重召證人,辯方亦表示沒有需要。

-法庭接納PW3,PW4及PW5分別為負責截停、拘捕警員及化驗師之證供。

-而PW1為目擊X作縱火之警員,庭上後期作供公平地表示不肯定X就是被告,PW2為主要證人,作供説被告就是X。PW2在40米外觀察X衣著只有30秒,現場有類似衣物及背囊人士,而當時現場混亂及PW2也曾分心處理另一人,法庭即使相信PW2誠實作供也不能依賴證明被告就是縱火者X

-身份辨認議題,法庭裁決需審視承認事實及不爭議之證供
1)後巷CCTV拍得X投擲玻璃樽後往大埔道方向,被告也是循同一方向
2)被告拘捕時衣著、背囊同CCTV拍攝到之X吻合
3)被告身上外套左袋內2塊白色布碎與玻璃樽內布碎相似,而背囊內一件紅色polo恤被驗出同玻璃樽內高度易燃溶劑相同
4)細看CCTV 片段見到X獨特衣飾如戴上不同色手套(左手淺色,右手深色),腰掛cap帽,束腳褲跟被告被捕時完全吻合。

法官引用案例指面容不清楚,但如衣着有獨特性可作辨認,法庭可作依賴。就本案之左右手不同色手套,腰掛cap帽及束腳褲,法庭認為皆有獨特性。

雖然辯方曾作反對並指背囊內其他衣物沒有沾染易燃物質,法庭認為不合理,如一些毒品案也會出現部份接觸物件不沾上毒品,而辯方指因背囊曾放在地上可能令部分衣物沾上易燃物質說化沒有基礎證明

整體證據
被告之出現,截停地點,衣物與X相似,物品化驗令控方強化了證供。法庭將全部一起檢視後認為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休庭40分鐘後辯方表示需時作求情及呈上案例,希望押後

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 0930於同一法庭作求情口頭補充及判刑,並指示辯方在10月25日或之前呈交書面求情陳詞及判刑案例予法庭及控方,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被告現年21,法庭沒有索取任何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