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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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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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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提訊

畢/女村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普通襲擊
(庭上沒有讀出案情)

正等候兩份精神科報告,被告適合答辯。案件押後5星期,以索取控方文件。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日10: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繼續由懲教看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20天水圍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火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困難深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保釋事宜:
。1000元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由於控方須時委聘外判律師並預備文件,希望辯方能於4星期內前通知控方有關被告的答辯意向。案件主管應儘快將所有文件給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 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並進行審前覆核,有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元朗 #審前覆核

👥陳,龐(25-45)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D2辯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與控方商討處理案件的其他方法。辯方於4月20日向控方提出第一次協商,但被拒絕,現望等候控方回覆第二次協商。
D1答辯方向為不認罪,但若裁判官批准押後,D1今日會不答辯,以免影響審期。

==============

本案押後至5月24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郭(18) 原案詳情按此
🛑已還押1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及咸美頓道交界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鉗。
(2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控方呈上轉介文件,修訂控罪(1)(4)、新增控罪(21)及補上其同意檢控書。辯方明白轉介安排,沒有保釋申請。

==============

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將於2021年5月25日 14:30區域法院答辯。
🛑被告繼續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天水圍

李 (21)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嘉湖山莊麗湖居10座外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扳手及一支噴漆。

案件押後至7月13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並進行審前覆核,期間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25元朗

冼(55)
(由當值律師代表)

控罪:
普通襲擊

詳情:
被控於2020年6月25日,在元朗朗日路9號形點I期2樓65號升降機內襲擊一名女子。

保釋事宜:
100元 →500元現金擔保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辯方打算與律政司商討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唯未收到回覆。

由於控方須時委聘外判律師並預備文件,希望辯方能於6月21前通知控方有關被告的答辯意向。案件主管應儘快將所有文件給予辯方。

案件押後8星期至7月19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並處理審前覆核,有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保釋。

- - - - -
20210718補充:
從報料得悉受襲女子為旁聽師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26元朗

D1:陳 (45)
D2:龐 (25)

控罪:
(1)D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1)-(2)D1-2分別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上回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66

答辯意向:
D1不認罪
‼️‼️D2認罪‼️‼️

控方申請於判刑前先播放有關的錄影片段。但由於今天才得知D2認罪,所以未與法庭安排播放相關錄像片段。張官押後處理。

就D1審訊,控方將會傳照6名證人,其中3名為街外證人;並會播放長約15分鐘的公開錄像片段。得悉辯方會就被告現場的招認及筆錄會面紀錄有爭議。

D1案件排期至8月16至18日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為期3天的中文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詳情候補)

D2案件押後至6月4日14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本節聆訊將處理兩宗手足案件,
聽完一單請留步🙏🏻

1431 廣播
1437 先處理一宗二人新案件,再處理另一宗屬審前覆核的舊案件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天水圍

D1:劉(27)
D2:譚(27)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由於控方須時委聘外判律師並預備文件,希望辯方能於4星期內前通知控方有關被告的答辯方向。案件主管應儘快將所有文件給予辯方。

案件押後8星期至7月23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並進行審前覆核,有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維持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15屯門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詳情候補)

案件押後8星期至7月20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並進行審前覆核,有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維持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提訊

畢/女村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普通襲擊
(庭上未有讀出案情)

1035 開庭

被告到現時仍未有律師代表,因此控方未能與其商討同意案情。

被告稱第一次上庭時有當值律師代表,而自己本來也有私人律師,惟其後未能聯絡私人律師,也沒有收過任何法律文件。

控方指自第一次上庭後,曾有律師發信給控方取文件,但該律師指其後未有收到被告人指示,因此今天不會代表被告上庭。

案件暫時押後,以供被告與是日當值律師見面。


1217 再開庭

當值律師指被告同意她於下一次聆訊繼續為其代表,並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最新一份精神科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7日10: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一庭進行答辯。若被告人選擇不認罪,會於同日進行審前覆核。期間被告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26元朗

D2:龐 (24)

控罪:
(2)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2)D2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本年5月24日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29

控方將播五條片段,為案情撮要第四段提及的online sources。第二段片為有線新聞,總長3:54。第三段片總長1:53。兩條片亦有報導元朗周圍情況,控方詢問是否播放全條片,張官提出由頭播放全部。

第一段片一開始中間有兩個人物,白衫男士為控方案情所指本案D1,襲擊本案事主港超聯元朗守門員教練梁卓祥,開始時D2未出現;01:02-02:36為D2出現時間。控辯雙方不爭議片段中現場有幾十人聚集。

第二段片一開始報導元朗周圍的情況,00:57開始襲擊事件,01:13 D2出現。控方指D2用手肘攻擊梁的膝蓋,之後片段繼續播放周圍情況。

第三段片一開始已是襲擊事件,到00:39之後為其他報導,00:16 D2出現,當時蒙面穿黑衫。

第四段片00:07開始為襲擊事件。

第五段片總長1分39秒,00:07 D2出現。

張官確認D2襲擊事主前有與事主互相指罵,控辯雙方同意,控方呈上片段的工作副本。

辯方求情:
呈上兩個案例及五封求情信,一封是被告所撰,表示後悔,得到教訓,不會重犯。一封是父母一同撰寫,表示被告有悔意,不會重犯,願意支持他。一封是前僱主所撰,指被告為好員工、樂於助人,有做義工探訪低收入家庭及獨居長者,並派食物予他們。 一封信是現僱主所撰,表示知道案件仍希望將來聘用他。

案例一:以膠杯襲警,判囚18個月

案例二:補習老師襲擊學生逾一百次,經審訊後定罪,判囚3個月,緩刑一年

事主主要受傷於頭部,而D2襲擊的是膝頭,傷勢只有腫,並非嚴重。同樣案例中案情並非最嚴重,被告亦認罪及感後悔。辯方希望取感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如取報告,希望可申請擔保。

張官表示涉及社會事件的案件,上訴庭多次強調要法庭考慮現場有不同政見的人群聚集及作出破壞,指淺色衫男士與事主糾纏,引致蓮漪效應,而被告的行為亦會引起蓮漪效應。事主傷勢不嚴重只是僥倖,與上述的案例完全不同,案情嚴重,不應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6月18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元朗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判刑

龐(24)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方向法庭播出五條片段,第一段為直播片段,第二、三及五段皆為新聞報道,而第四段為網上的時事評論。片段內容主要為受害人梁卓長與一名灰衫男進行打鬥和被告出現。

求情

辯方呈上五封求情信及兩案例。

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本人、其父母、前僱主與被告現時僱主撰寫。信中提及被告經過這件事後感到後悔,不會再犯;被告會做義工,例如探訪獨居長者及低收入家庭;現僱主稱讚被告為一位好員工,表示願意繼續聘請被告。

兩案例中,第一案例為對懲教人員的襲擊。被告以膠杯做成襲擊,對懲教人員的頭腦做成破裂的傷勢,最終法庭判處18個禮拜為量刑起點;第二案例為補習老師對學生的襲擊。補習老師用一把長達18寸的間尺打向學生,累積次數多於100次,經審訊後被判處3個月監禁,緩刑1年。

辯方說出,被告事後感到後悔,因為一時衝動及當時環境影響才會犯錯。辯方帶出他們最大的求情是被告的認罪,希望法庭考慮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報告。

法庭指出,此案件為社會事件,參考上訴庭的原則,判刑的考慮須基於整件事的案發環境、現場附近有沒有人群聚集。法庭又指案發現場有人破壞交通燈、指罵受傷人、有其他人包括被告加入當時的爭執,被告的襲擊可以引發起蝴蝶效應。而且,法庭認為此案件與兩個辯方的案例的發生情況不相同。法庭表示會考慮以阻嚇性刑罰處理,因此不會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被告繼續還押。

直播員:控方引用的第四片段是來自「將軍評天下」的網絡頻道。片段在播放案發現場的同時有著評論員的旁述。評論員在片段中多次以「曱甴」形容示威者,又指受傷者梁卓長並沒有傷害任何人。在播放片段的最後,評論員更呼籲網民人肉搜查襲擊受害人梁卓長的灰衫人士,希望市民阻止香港被推入萬劫不復的地步。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02天水圍 #答辯
👤趙(21)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趙手足被控於2021年1月2日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的搜查室外,襲擊警長58726 唐家裕。

🙅‍♂️被告不認罪🙅‍♂️

辯方已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有機會傳召醫生作供,控方暫定有4隻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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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 10:30屯門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元朗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判刑

龐(24) 🛑已還押14日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控方片段內容主要為受害人梁卓長與一名灰衫男進行打鬥和被告出現。

法庭指出,此案件為社會事件,參考上訴庭的原則,判刑的考慮須基於整件事的案發環境、現場附近有沒有人群聚集。法庭又指案發現場有人破壞交通燈、指罵受傷人、有其他人包括被告加入當時的爭執,被告的襲擊可以引發起蝴蝶效應。法庭表示會考慮以阻嚇性刑罰處理,因此不會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

辯方呈上一個上訴庭關於社會事件的案例,該案被告因襲警原判感化令,上訴庭改判8星期監禁。
辯方指被告是次襲擊的人非警員,而且片段中可見遇襲人梁卓祥一直與另一人打鬥,被告襲擊程度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認為辯方呈上的案例不適用於本案,本案為「私了」案件,而且被告比該案例的被告年長且有案底,故比該案例嚴重。

量刑起點6個月,認罪減3份1
🛑總刑期4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呂(23)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3)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

背景:
2020年9月24日清晨被警方上門拘捕並搜查其住所。同月26日被帶到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律師在席前投訴被告多次被威脅逼使他作出招認,及律師多次嘗試透過警方接觸其當事人不果。時任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准予保釋,被告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一直還押。2021年4月8日增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轉介至區域後於同年10月28日,在 #郭偉健法官 席前透露已達成認罪協議。本週三正式答辯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而否認的「無牌管有槍械」和「管有攻擊性武器」將交法庭存檔。

認罪答辯及求情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96

控方案情摘要:
https://telegra.ph/20220427DC25-案情摘要-04-27

正陳詞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附認罪折扣判囚3年8個月。

休庭至14:00

‼️‼️最終判囚五年‼️‼️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401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