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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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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3葵芳

D1:陳(17)
D2:曾(17)
D3: * (15)
D4:鄒(54)
D5: *(14)
D6:林(17)
D7:黃(18)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名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元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即店員
。禁足於新都會廣場(除非轉乘交通工具)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葵芳

D1:陳(17)
D2:曾(17)
D3: * (15)
D4:鄒(54)
D5: *(14)
D6:林(17)
D7:黃(18)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名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看cctv證物本月15日才收到,索取更多文件及同控方商討

🚧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相同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元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即店員
。禁足於新都會廣場(除非轉乘交通工具)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葵芳 #答辯

D4:鄒(54)
D6:林(17)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名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D4認罪‼️
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D6認罪‼️
還押以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案件押後至2月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時評論D4所為係等同黑社會,引起公眾不安

其他被告押後至2月1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葵芳 #判刑

👤林(17)🛑已還押21日 🔥#判刑 (#1013葵芳 刑事毀壞) 本案第6被告(D6)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判刑:
🟥更生中心🟥
賠1134.5予受害公司


報告給法庭兩個選擇:
1)一個長時間社會服務令
2)判入更生中心

被告呈交十封求情信

判刑理由:
D6 今次事件起端一群人包括D6受到網上號召,到案發商場,向一家店鋪做出搗亂破壞的行為,因為東主、經營者的個人理念、背景、與搗亂者不同,因此不滿意該店舖,出現了一班人衝入去搗亂破壞,這些破壞行為造成的不單是店舖財物生意上損失,前線店員是素未謀面的無辜人,你們行為對他們造成的驚慌傷害無需再說,甚至家中新聞片段中看到的一般市民都會覺得不安,因為這是無法無天的行為,搗亂破壞店舖的行為不是個別單獨事件,一浪接一浪,一日多宗,如傳染病,將病毒一路傳染出去,不排除D6受到感染加入犯罪行列,號召主謀人當然罪大惡極,但俗語說精人出口笨人出手,動手者角色相當重要,無人動手,出口人如何說得漂亮,如何有煽動能力,如何英雄,無人動手也難以成事,動手者的刑責不能看輕。D6是一位年輕人,在他的成長道路上未必如其他人一樣幸運,但算在幸福環境下成長,有家人,由學校師長、教會人士、同學等等支持,算是踏上正常成長道路。看今次事件,明顯是紀律出現了嚴重的 問題。處理年輕人紀律出現問題,需要考慮更生,希望重回正軌,更生針對鬆散紀律開始。報告書建議服務令也建議更生。考慮服務令著重工作性質,與更生相比,針對改善紀律操守方便,服務令未必做到更生中心一般全面。考慮案情、扮演角色,紀律操守出現嚴重問題,背景等情況,認為更生中心恰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葵芳
D1:陳(17) / D2:曾(17)
D3: * (15) / D5: *(14)
D7:黃(18)

控罪:刑事損壞

詳情: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同案的D4和D6已較早前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
________________
‼️D1,2,3,7 認罪,罪名成立‼️
‼️D5亦打算認罪,2月22日處理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0日 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D5 押後至2021年2月22日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兒童法庭答辯。

🛑D1、D2、D3、D7即時還押
🟢D5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________________

📌背景及案情
2019年10月13日,網民發起「18區開花」行動在各區商場舉行「罷買日」。網上有人呼籲在抗爭者在葵涌等各區商場針對目標商鋪進行破壞,葵涌警區警員遂到場處理。

- 1535時 PW5-11在新都會廣場內巡邏。PW4,8,11見一批穿黑衣人士衝入優品360,將貨架上貨物掃落地。其中D5和D6取走商鋪內的雨傘,D5以雨傘將貨品掃落地,D6則空手將貨物掃落地。PW5,6,7 見狀衝入商鋪,見當時穿黑衣的D1,2,3 快速逃跑。最後在距商鋪50米外將D1,2,3截停搜查及拘捕。

- D7在距商鋪20米外被截停搜查及拘捕。

- D5被PW9截停搜查及拘捕。

- 在警戒下D3否認指控,其餘被告保持緘默。

- 優品360內有閉路電視拍攝到7名與各被告衣著相似人士犯案,其中控方證人亦有三位優品360的店員。

- 各被告同意案情,各被告均沒有案底,各被告需各自賠償$1134.5。

📌求情理由(為保障手足私隱下列資訊僅為撮要)
⏺️D1
陳今年18歲,為中六生。陳與D3為親生姐妹,現與父親同住。雖成續平平,但熱衷於各種課外活動,曾為校參與合唱團、籃球隊、田徑、劍擊等各學界比賽,在校表現積極正面。庭上呈上7封求情信,分別由D1本人、D1父親、D1爺爺、班主任及數名老師撰寫,均指D1開朗活潑、真誠、尊師重道。D1將應考本屆DSE,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認罪,初犯,願意賠償,先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盡量輕判。

⏺️D2
曾今年18歲,案發時僅16歲,有一名21歲兄長,父親早年離世,現與母親兄長同住。D2成續不錯,對電腦科技有興趣,曾在2020獲取一科研獎項。D2具領導才能,曾任校內女童軍領袖。庭上呈上8封求情信,分別由D2本人、D2母親、D2朋友、補習老師及至少6名在校老師撰寫,均指D2品行甚佳,在17-18年度獲17個優點,在18-19年度更獲19個優點。D2將應考本屆DSE,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認罪,初犯,願意賠償,品行甚佳,先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盡量輕判。

⏺️D3
D3今年16歲,為中五生,案發時僅14歲。D3與D1為親生姐妹,現與父親同住。D3在案發當天已被補,在沒法律意見下否認刑事毀壞的指控。D3品學兼優,在校擔任領袖生,即使被捕後直至今天仍是領袖生,亦任學生會秘書長。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認罪,初犯,願意賠償,先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盡量輕判。


⏺️D7
黃今年18歲,為中五生,有一兄長。父親早年離世,母親亦於去年跌倒傷及頸部,四肢不能活動,希望法庭能讓D7裁決後保釋外出,親身照顧母親。D7可靠善良有誠信,對寵物美容有興趣,希望日後進修開設寵物美容店。D7在校亦有擔任班長及領袖生,將應考下一屆DSE,希望法庭考慮案件為單一事件,被告認罪,初犯,願意賠償,先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不判處禁閉式刑罰。

📌裁判官回應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在聽罷各被告陳詞後指案情嚴重,各被告響應「非常有組織」的號召、「無法無天」、以類似「黑社會的手法」趕走顧客及造成大規模破壞,強調必須索取所有報告:包括感化令報告、
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及青少年犯罪委員會報告等。

(直播員按:大家都係品學兼優的乖寶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葵芳 #判刑
D1:陳(18) / D2:曾(18)
D3: * (16)/D7:黃(19)

控罪:刑事損壞

詳情: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背景及案情
2019年10月13日,網民發起「18區開花」行動在各區商場舉行「罷買日」。網上有人呼籲在抗爭者在葵涌等各區商場針對目標商鋪進行破壞,葵涌警區警員遂到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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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的D4鄒(54)和D6林(17)已於較早前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兩人分別被判8個月監禁及更生中心。

📌D1,2,3,7 於2月17日在庭上認罪,同案D5之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兒童法庭答辯時亦承認控罪並將於3月15日判刑

🛑判刑速報
D1:陳(18) 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D2:曾(18)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D3: * (16)接受感化24個月
D7:黃(19)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每人賠償1134.50,在保釋金扣除

📌已索取報告及求情簡述(一些私隱刪去)

👧D1
被捕後沒有再參與任何社會運動,事發前受媒體影響,表示悔意,願意承擔責任。家庭成員關係密切互相扶持,希望繼續學業回饋社會。

👧D2
校內操行及學業優異,班主任知悉感到震驚,感化官認為易受朋輩、網上媒體影響,深感悔意,積極準備考試。

👧D3
校內成績理想,操行好,積極參與課外活動,樂於幫助同學功課,受媒體影響,在事件只是支援角色深感悔意。現時積極投入學業。

👧D7
為人成熟,願意為家庭分擔責任,兄長眼中品格良好,坦誠認罪願意接受刑責,為事件感悔意,希望從輕判決非禁閉式刑罰以便可繼續照顧母親。

📌判刑簡述
重申案件中四人因受朋輩媒體影響,對理念不同店舖破壞無法無天。已索取之青少年罪犯報告由社工、懲教人員等專職人士評估,法庭判刑會給予較大比重。庭上裁判官多次指校方現在支援及協助是否真誠關心各被告,並追問各代表律師校方包括老師及社工等在事件前有沒有提點學生要守法,律師即埸與班主任及社工溝通後表示事前有關心提點學生要守法,但非一對一形式。法庭有見各人認罪及仍年青,操納感化官建議判D1、D2及D7各240小時社會服務令,D3則判處24個月感化令。另每人需向店舖作賠償。

🎈直播員按:4位都係品學兼優寶寶,祝D1,D2考試順利,D7母親早日康復,D3妹妹也努力讀書加油。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葵芳 #判刑
#刑事損壞

D5: 15歲手足‼️已還押22日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其他人一同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3日,市民發起「18區開花」行動在各區商場舉行「罷買日」。案件共涉7名被告,於2020年9月23日首度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各人保釋候訊,但須禁足新都會廣場。D5於2021年2月22日認罪,押後至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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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D5早前認罪後,裁判官將其還押,以待索取感化官報告、懲教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感化官報告:
社會服務令合適,建議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懲教報告:
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合適。

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據悉,裁判官判刑時形容眾被告行為比黑社會及流氓更差,指黑社會及流氓都鬼祟作案,但本案被告竟明目張膽,實在無法無天。

判刑:
🛑判入更生中心🛑
並賠償$1,134.50予🚹彩鷗國際有限公司🚹

💛感謝在場記者提供消息💛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曾,*,黃(16-19) #1013葵芳

控罪:#刑事損壞
4位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簡單背景:
4位答辯人在2020年2月17日在時任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答辯時認罪,其後第1,2,4答辯人於2021年3月1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第3答辯人則在同日被判處24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申請。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80
=============
申請方論據:

申請方由伍淑娟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論據1:被告當時的行為影響公眾秩序

申請方指四名答辯人當日身穿裝備,戴上勞工手套及蒙面,並與其他不知名同黨破壞店鋪。另外他們有分工合作,有人負責撐傘掩護同伴,另有人掃跌貨架上的物品,導致店內的顧客感到害怕繼而逃走,涉事店舖更要關閉三天。

論據2:被告的行為有機會引致他人效法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的行為或會引起不同政見人士的不滿,繼而發生衝突。

論據3:原本的判刑依賴家人監督,缺乏紀律性元素

申請方指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某程度需要依賴家人監督,但四名答辯人的來自破碎及單親家庭,缺乏家庭支持。申請方強調判刑需有紀律性,因此拘留式刑罰才是合適的判刑,惟原審裁判官的判刑過分着重更生元素,忽略阻嚇及懲罰性。
=============
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由李頌然大律師代表。

回應1: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未達至上訴庭干預的程度

答辯方指四名答辯人只是按網上號召到達現場,答辯方指以原審裁判官多年的經驗以及對現場片段的判斷,現時不能斷定原審裁判官所掌握的資訊不夠充分。

答辯方指原審裁判官曾斥責四名答辯人的行為「無法無天、為所欲為,比黑社會嚴重」,可顯示原審裁判官並非完全忽略案件嚴重性。

回應2:本案相比同類案件較輕微

答辯方同意由19年6月開始,香港均出現不同程度的同類案件,但相比起大肆破壞議員辦公室、縱火等案件本案明顯情節較輕微。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質疑各被告戴上口罩手套等裝備,是為防止被識別,而他們欲製造的效果是血腥欺凌。

回應3:原審判刑已包含阻嚇性元素

答辯方指出判刑至今日各答辯人均奉公守法,可見判刑有當頭棒喝之效,加上青少年罪犯評估小組報告顯示四人已知錯。此外案件亦已過去兩年,被告已有改過,認為現時不需要改判拘禁式刑罰。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不認同,反問「根據你講法佢地已經好乖,喺判詞強調下級法院唔好再咁啦,既成事實,已經判咗輕咗,就由得佢唔好郁啦,係咪咁呀。」

另外李運騰法官指出有答辯人基本上未履行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沒有足夠無償工作予被告,「佢都只喺見下感化官,即係無咩點做。」

回應4:被告親友並非沒有管教

答辯方指雖然被告的家庭「唔係最完整」,但社工以及親友均有合作監管各被告。

李運騰法官質疑本身被告的家庭難以管教被告,「依家仲要加大力度,搵食都好艱難,重要佢管教咪仲艱難。」
=============
結果:

上訴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犯錯,應判處答辯人拘留式刑罰,故批准律政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因此法庭再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14:30判刑,期間4位答辯人需還押。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判刑日子有所更改,詳情如上 (2021/10/1 15:30 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曾,*,黃(16-19) #1013葵芳

控罪:#刑事損壞

4位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簡單背景:
4位答辯人在2020年2月17日在時任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答辯時認罪,其後第1,2,4答辯人於2021年3月1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第3答辯人則在同日被判處24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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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31

答辯方指出,四名被告明白同意報告內容,感化官認為四人心智體格上適合更生中心監管,望法庭接納建議。

法官指出,已分別考慮四人的情況,即時判入更生中心,擇日再頒布判案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