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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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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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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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侯/初凝芝茶負責人(24)🛑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
侯及林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1.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2.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3.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察官
申請人:#關文渭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15:47】
❗️拒絕保釋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中大遊行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D1:唐 (19) 🛑因另案服刑中

法律代表:
控方:#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黃大律師

控罪: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好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發表煽動文字,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辯方申請案件押後七星期,待向控方索取進一步文件,並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7月26日下午2時30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陳 (22) 🛑已還押逾5個月

法律代表:
控方:#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7) 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與控罪(8)-(10)控罪重疊,控方申請撤回
(8)-(10)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詳情可見:
https://telegra.ph/網上言論-平安夜行動--控罪詳情-05-05

—————————
辯方申請就控罪2、3、4是否屬於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的法律議題作出挑戰,申請6月27日以英文開庭處理。辯方需於6月6日存檔書面陳詞,控方需於6月20日存檔回應書面陳詞。

此外,辯方指被告擬就控罪一認罪。希望就被告自閉症問題申請索取精神報告,以加快案件進度。唯法官指非於其法理權力內。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7日上午9時30分。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25]

上午進度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 已經認罪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判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檢控官 #徐倩姿

—————————————
09:55 開庭

控方朗讀開案陳詞。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針對各被告主要有四大類指控,包括:一.拘捕時逃匿的證據,二. 衣著,三.裝備,四.身處的時空及地點。法官要求控方以列表形式明確指出各被告參與暴動的指控。控方表示之後會修訂開案陳詞。

第一項控罪訴全部人暴動,所有被告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訴D1,攻擊性武器,鐳射筆,不認罪

第四項控罪訴D7,攻擊性武器,噴壺內藏有芥末水劑,不認罪

第五項控罪訴D7,攻擊性武器,鐳射筆x2,不認罪

下午會繼續控方開案,播放相關新聞片段及警方錄影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25]

下午進度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判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檢控官 #徐倩姿

—————————————
14:30 繼續控方開案

控方播放錄影片段,當中包括3大類:
(1) 4段open source新聞片
(2) 8段警方錄影片段
(3) 2段CCTV片段

其中一段片段,控方想法庭特別留意:大概19:13會見到有人在彌敦道抛汽油彈入尖沙咀警署裏面,導致警員Y受傷。法官表示主控是「導演」,負責引導法庭睇呢套「電影」。

主控指出,另一條Now TV新聞片段,大約19:19:50會見到示威者將第二粒汽油彈抛入尖沙咀警署裏面。

下一段Now TV新聞片段,見到示威者推出一個高臺,並且會見到D4、D6、D7及D8被警員拘捕和制服的情況。

16:55休庭,明天繼續播放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中大遊行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非法集結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唐 (19) 🛑已還押逾一個月

法律代表:
控方:#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黎大律師

控罪: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好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發表煽動文字,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修訂控罪; 非法集結
唐(D1)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

控方指雙方磋商後更改控罪及案情,法庭批准修改

📌答辯:D1承認修訂控罪‼️

法庭裁定D1罪名成立‼️

控方今日播放案情附件20段片段包括CCTV,有線新聞、立場新聞視頻及保安所拍攝等協助法庭了解事件考慮判刑,控方指集結維持約1小時22分鐘至下午兩點人羣散去。片段內可見被告在校園內走在遊行隊伍前排,手持橫額「這場革命無人取勝,但請你留低一起見證」,遊行中亦曾持揚聲器呼叫口號,示威者跟隨。中大保安不時透過揚聲器呼籲散去。

被告有2次定罪紀錄,一為屯門非法集結另一為殘酷對待動物罪均判處更生中心,另一理大2019年11月案件9項控罪性質同本案不同仍在調查中等候法律意見。

📌D1求情
採納書面陳詞。被告過去干犯之控罪已經承擔後果,本為職訓局學生,本身有語言發展遲緩、學習障礙,另外曾受校園欺凌,2019年起誤以為干犯案件得到認同。本案規模不大,對公眾構成影響亦不大。案件中不涉及暴力,被告拘捕後合作,對修改控罪同意及一早認罪,自己撰寫信件表示慶幸得到懲教人員教導。由首宗案件判刑後禁閉至今已經有一年兩個月,主要因本案自4月14日起撒銷保釋還押。

王詩麗法官指D1在理大案件保䆁期間干犯本案有加刑因素,辯方明白,但仍希望先為D1索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  1600看報名及聽取辯方進一步陳詞,法庭會為D1索取教導所、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報告,法官強調即時監禁仍是選項之一。法庭另訂下11月23日 1100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裁決

D1:Best Pencil (HK) Ltd.
D2:鍾沛權(52)
D3:林紹桐(34)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D2及D3辯方代表: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控罪: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1539] 開庭

⏺️速報
罪名成立❗️❗️❗️
獲准保釋至9月26日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
轉自 法庭線實時直播:https://t.me/thewitnesshk/7492

林紹桐的陳情信:

法官閣下:
我依然記得,在還押最初,幾位警官循例來公務探訪,其中一位形容「大家各為其主」。我後悔沒有把握機會向警官解釋,新聞工作者從沒有要效忠誰、擁護誰,或者與誰為敵。而如果我們真的有效忠的對象,只有是公眾,亦只能是公眾。因為我們信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而唯有傳播思想的自由,才能保障每個人的自由。

我 2010 年加入傳媒行業,當時新聞業界已面臨各種隱憂,或明或暗的審查愈見頻密,編採室方針難逃老闆、財團及權力各種干預,編輯自主空間愈來愈狹窄。

《立場新聞》是在如此背景下成立,參與《立場》的每一位抱着同一個理想,嘗試在香港經營一個完全編輯自主的傳媒機構。《立場》能夠生存七年,我相信很大原因,是讀者希望看到的新聞,真正不受財團、金主、權力或黨派左右。

即使在最後的時間,新聞自由在半空墜落,在巨大壓力之下,同事依然堅守崗位,無慚於時代。

我們發掘差點被掩沒的真相,即使困難重重。我們為無權者、弱勢和小眾發聲,即使面臨譴責攻擊。我們盡可能記錄香港,趁這些人與事消失之前,盡力留下歷史初稿。

我們的自由在倒數,每一位同事都心知肚明;他們選擇留下,加緊步伐,用盡狹縫裡所有空間。由 2020 年 7 月(即控方指控煽動的案發開始)一直至今天,《立場》同事的報道先後獲得 30 多項新聞獎項及嘉許。曾經與這一群出類拔萃的新聞工作者並肩工作,是我的榮幸。

這宗案件的關鍵是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新聞工作者不但要為自己的報道負責,若明知公眾有知情權,但刻意迴避不報道亦是失責。亦因如此,新聞工作者捍衛新聞自由的唯一方式是報道,正如今天仍然緊守崗位的每一位。而我只是行業的其中一人,剛巧成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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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法庭線實時直播:https://t.me/thewitnesshk/7504

鍾沛權陳情信全文:

法官閣下:

法官閣下,這是我在這次審訊中的最後陳情,僅為自己作為一名香港公民及新聞工作者的「意圖」,再作一些簡短的背景補充。

2011 年 3 月日本發生東北大地震,我太太陳沛敏是其中一名最早飛赴現場採訪的香港記者。面對褔島核電廠意外迅速演變、惡化,加上餘震不斷,不少海外記者都因應風險難測而選擇提早撤離日本。她卻堅持留下,繼續想方設法前赴多個災難現場採訪,盡力做記錄、報道 。她是當年最後離開日本的其中一名香港記者。

當時有大量關於災難發展的壞消息和悲觀預測,甚至乎有說法稱日本部份地區有陸沉危機。她後來跟我談及那時候不願意提前撤退回港的一些想法 : 假如日本真的出現更大的災難,她不是更應該留下繼續採訪而非放棄報道嗎?既然有機會身在現場、靠近現場,能夠見證、記錄、報道一場空前的人類災難,作為一名記者,她怎可以轉身離開?

她這份對新聞工作的執着,我銘刻在心,而她不是特殊的少數。我認識的不少香港新聞工作者,包括很多《立場新聞》前同事,在過去和現在都抱持相似的信念,決意留守新聞現場,見證和記載真實的故事,聆聽和記述紛紜的思想。我相信這些故事和思想,可以刺激、啟發人們思考,反映時代,塑造歷史。

我知道,有更多並非新聞工作者的香港人,同樣一直堅持在各自的崗位上實踐信念,通過各種形式和體裁,真誠地書寫、表達、創作,呼應時代的挑戰。他們當中更有人因為在乎社群裏眾人的自由和尊嚴,不惜付出失去一己自由的代價。如實記錄和報道他們的故事和思想,是新聞工作者不可逃避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