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3/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7]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21 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主要描述在2020年3月6日晚上10時,在深水埗巴域街負責監視目標人物(D1~D7),昨日講到22:34見到D4。
22:56 見到D2到達,進入巴域街斜路頂的休憩處,睇唔到入面情況;3月7日 00:01 見到D1 & D7 一齊到達巴域街,兩人貼身而行,進入休憩處,00:07 D7 獨自離開,行去白田街,由其他隊員跟進;01:07 D3 & D6 離開,行去白田街,二人上咗的士,由其他隊員跟進,01:21 從通信機得知,D3 & D6 到咗黃大仙啟德花園。
[09:17] 🔸辯方D1 盤問
2020年3月6日訓示,收到15個人的相片,懷疑製造爆炸品,當時唔知道係接替其他人工作,知道係要做跟蹤。
辯方表示唔爭議控方閉路電視中的男子是D1,00:03 見到兩人出現,指出片段中見到D7 扶住D1 行上斜路,因為D1 飲咗酒,行路不穩,證人不同意,D1 經過時無酒氣,行路有左右擺動,但唔係飲醉酒。
證人稱第一眼見到D1 有攞住魚竿,但閉路電視係見到D7 攞住,可能中途轉咗人,00:07 D7 離開時無攞住魚竿。唔知D1 & D7 在較早時段(23:00~24:00) 係邊,同意係凌晨時候見到兩人。
🔸辯方D4 盤問
2020年3月6日 18:30 與其他人一齊接受訓示,SO20 不在場,知道要跟蹤17人,12男5女,有見過相片,係黑白的證件相,拍攝正面,見到膊頭,每張相用咗3分鐘去記住。
20:00 去到黃大仙,22:27 第一次見到D4,他由白田街行入巴域街,經過證人附近約10米內,上去休憩處,在10米外見到D4 正面,辨認輪廓和特徵確定係D4。
律師稱訓示時無講D4 身高、身形,D4 戴咗口罩,質疑證人的辨認,證人解釋照片見到膞頭,可以估到身形,加上輪廓(雙眼距離、眉毛),確定係D4。
律師質疑證人無接受過認人訓練...,控方提出有法律爭議,要求陪審員、證人、記者和公眾退庭。
公眾再次入庭,審訊已經進行中,唔知剛才有咩爭議。
[10:11] 🔸辯方D5 盤問
證人同意昨日主問時唔記得D5的名字,要睇返口供,唔同意係因為記憶模糊,只係一時忘記;訓示時有17人嘅相和名字,現在已經唔記得相片嘅樣。
當晚10點接到電台通知,D3 & D6 會在深水埗出現,22:20 見到兩人同D5 一齊,22:31 D5 沿巴域街行入巴域街休憩處。
證人同意D5 全程戴住口罩,最好嘅方法係除口罩確認,但無可能,睇唔到面部特徵,靠睇輪廓、眼、眉、耳和膊頭;行動之後才知道D5 被拘捕,唔記得咗係幾時,警方無安排證人去辨認D5,無睇過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證人口供中,描述D5 帶有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黑色電腦袋、一個黑色斜孭袋。
[10:45]🔸辯方D7 盤問
睇兩張截圖,辯方和證人均同意圖片上的時間為2020/3/7 00:03 與實時相約;主問時指00:01 時見到D1 & D7 出現,距離證人約20米,用咗約1分鐘時間行到圖片中盲人輔助膠粒位置,該盲人輔助膠粒是位於巴域街頭與休憩處的中間位。
律師向證人指出:
- D1 & D7 行到休憩處入口的樓梯級,D7 無入去(唔同意)
- D1 畀咗釣魚的漁獲給D7(睇唔到)
- 在同一位置,D1 畀咗魚竿給D7(睇唔到)
- 在同一位置,D7 吻咗D1 一吓,跟住走咗(睇唔到)
- D7 走時,右手揸住載有漁獲的膠袋(當時無留意)
🔹控方覆問,表示要攞指示,申請小休
[11:00~12:03]
同樣,公眾再次入庭時,覆問已經進行中,只見主控和法官手待兩張A4紙黑白相,放大咗的一男一女大頭相,證人不同意相中人不是D4。
主控向證人澄清,兩張相係放大咗,唔係訓示時的相片大小,問證人兩張相中的一男一女的樣貌,是否與訓示的相片相同,證人同意。
主控叫證人澄清,當日做跟蹤工作,係有訓練認人。
----------
[12:23]📌傳召匿名證人 SO20 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確認做跟蹤工作,係有接受認人訓練。2020年3月6日要監視17個人,但唔記人名,要返睇口供,之後在紙上寫出17個名字,訓示畀咗各人的相片,當晚行動期間可以保留相片,之後交回上司。
主控表示案中D1, D2, D3, D6 & D7 不爭議身份,只關注D4 & D5。
2020年3月6日晚上10時,到達深水埗白田街遊樂場,負責監視17名可疑人物,當時主要留意D5,約22:10 見到佢在大埔道出現,過馬路去白田街,巴域街上斜路,行向美荷樓,過程約5~6分鐘,證人與D5作相反方向過馬路,期間見到正面,最近距離約2米,觀察約1分鐘,肯定佢係D5 之後,無再正面望佢,她帶有一個黑色斜孭袋,一個黑色電腦袋,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黑白色紙袋,內有紙鶴,係在過斑馬線時見到。
22:16 D5 轉咗入巴域街的橫巷,證人無跟入去,22:19 她出返嚟與D3 & D6 走埋一齊上山,22:21 去到美荷樓出面D5 獨自行返落白田街,去咗美葵樓地下停車場,證人無跟入去,幾分鐘後D5 出返嚟,去巴域街行上山,入去休憩處。
22:56 見到D2 行上巴域街休憩處;3月7日 00:01時,見到D1 & D7 行上巴域街休憩處;00:07 D7 獨自離開,行向白田街,之後無跟進;01:07 D3&D6離開,行向白田街,由其他同事跟進;01:31 D1, D2, D5 和一男一女落山,向白田街行,初期唔肯定該男女係唔係17個人之中的人,之後聽到電台通知,話D4 有出現過,男子的衣着與通知嘅一樣,再記憶返張相,就確認係D4。
[13:48] 休庭,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4:30~16:30繼審,陳官稱因有一名陪審員在上午要處理家中要事。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3/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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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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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21 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主要描述在2020年3月6日晚上10時,在深水埗巴域街負責監視目標人物(D1~D7),昨日講到22:34見到D4。
22:56 見到D2到達,進入巴域街斜路頂的休憩處,睇唔到入面情況;3月7日 00:01 見到D1 & D7 一齊到達巴域街,兩人貼身而行,進入休憩處,00:07 D7 獨自離開,行去白田街,由其他隊員跟進;01:07 D3 & D6 離開,行去白田街,二人上咗的士,由其他隊員跟進,01:21 從通信機得知,D3 & D6 到咗黃大仙啟德花園。
[09:17] 🔸辯方D1 盤問
2020年3月6日訓示,收到15個人的相片,懷疑製造爆炸品,當時唔知道係接替其他人工作,知道係要做跟蹤。
辯方表示唔爭議控方閉路電視中的男子是D1,00:03 見到兩人出現,指出片段中見到D7 扶住D1 行上斜路,因為D1 飲咗酒,行路不穩,證人不同意,D1 經過時無酒氣,行路有左右擺動,但唔係飲醉酒。
證人稱第一眼見到D1 有攞住魚竿,但閉路電視係見到D7 攞住,可能中途轉咗人,00:07 D7 離開時無攞住魚竿。唔知D1 & D7 在較早時段(23:00~24:00) 係邊,同意係凌晨時候見到兩人。
🔸辯方D4 盤問
2020年3月6日 18:30 與其他人一齊接受訓示,SO20 不在場,知道要跟蹤17人,12男5女,有見過相片,係黑白的證件相,拍攝正面,見到膊頭,每張相用咗3分鐘去記住。
20:00 去到黃大仙,22:27 第一次見到D4,他由白田街行入巴域街,經過證人附近約10米內,上去休憩處,在10米外見到D4 正面,辨認輪廓和特徵確定係D4。
律師稱訓示時無講D4 身高、身形,D4 戴咗口罩,質疑證人的辨認,證人解釋照片見到膞頭,可以估到身形,加上輪廓(雙眼距離、眉毛),確定係D4。
律師質疑證人無接受過認人訓練...,控方提出有法律爭議,要求陪審員、證人、記者和公眾退庭。
公眾再次入庭,審訊已經進行中,唔知剛才有咩爭議。
[10:11] 🔸辯方D5 盤問
證人同意昨日主問時唔記得D5的名字,要睇返口供,唔同意係因為記憶模糊,只係一時忘記;訓示時有17人嘅相和名字,現在已經唔記得相片嘅樣。
當晚10點接到電台通知,D3 & D6 會在深水埗出現,22:20 見到兩人同D5 一齊,22:31 D5 沿巴域街行入巴域街休憩處。
證人同意D5 全程戴住口罩,最好嘅方法係除口罩確認,但無可能,睇唔到面部特徵,靠睇輪廓、眼、眉、耳和膊頭;行動之後才知道D5 被拘捕,唔記得咗係幾時,警方無安排證人去辨認D5,無睇過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證人口供中,描述D5 帶有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黑色電腦袋、一個黑色斜孭袋。
[10:45]🔸辯方D7 盤問
睇兩張截圖,辯方和證人均同意圖片上的時間為2020/3/7 00:03 與實時相約;主問時指00:01 時見到D1 & D7 出現,距離證人約20米,用咗約1分鐘時間行到圖片中盲人輔助膠粒位置,該盲人輔助膠粒是位於巴域街頭與休憩處的中間位。
律師向證人指出:
- D1 & D7 行到休憩處入口的樓梯級,D7 無入去(唔同意)
- D1 畀咗釣魚的漁獲給D7(睇唔到)
- 在同一位置,D1 畀咗魚竿給D7(睇唔到)
- 在同一位置,D7 吻咗D1 一吓,跟住走咗(睇唔到)
- D7 走時,右手揸住載有漁獲的膠袋(當時無留意)
🔹控方覆問,表示要攞指示,申請小休
[11:00~12:03]
同樣,公眾再次入庭時,覆問已經進行中,只見主控和法官手待兩張A4紙黑白相,放大咗的一男一女大頭相,證人不同意相中人不是D4。
主控向證人澄清,兩張相係放大咗,唔係訓示時的相片大小,問證人兩張相中的一男一女的樣貌,是否與訓示的相片相同,證人同意。
主控叫證人澄清,當日做跟蹤工作,係有訓練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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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傳召匿名證人 SO20 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確認做跟蹤工作,係有接受認人訓練。2020年3月6日要監視17個人,但唔記人名,要返睇口供,之後在紙上寫出17個名字,訓示畀咗各人的相片,當晚行動期間可以保留相片,之後交回上司。
主控表示案中D1, D2, D3, D6 & D7 不爭議身份,只關注D4 & D5。
2020年3月6日晚上10時,到達深水埗白田街遊樂場,負責監視17名可疑人物,當時主要留意D5,約22:10 見到佢在大埔道出現,過馬路去白田街,巴域街上斜路,行向美荷樓,過程約5~6分鐘,證人與D5作相反方向過馬路,期間見到正面,最近距離約2米,觀察約1分鐘,肯定佢係D5 之後,無再正面望佢,她帶有一個黑色斜孭袋,一個黑色電腦袋,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黑白色紙袋,內有紙鶴,係在過斑馬線時見到。
22:16 D5 轉咗入巴域街的橫巷,證人無跟入去,22:19 她出返嚟與D3 & D6 走埋一齊上山,22:21 去到美荷樓出面D5 獨自行返落白田街,去咗美葵樓地下停車場,證人無跟入去,幾分鐘後D5 出返嚟,去巴域街行上山,入去休憩處。
22:56 見到D2 行上巴域街休憩處;3月7日 00:01時,見到D1 & D7 行上巴域街休憩處;00:07 D7 獨自離開,行向白田街,之後無跟進;01:07 D3&D6離開,行向白田街,由其他同事跟進;01:31 D1, D2, D5 和一男一女落山,向白田街行,初期唔肯定該男女係唔係17個人之中的人,之後聽到電台通知,話D4 有出現過,男子的衣着與通知嘅一樣,再記憶返張相,就確認係D4。
[13:48] 休庭,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4:30~16:30繼審,陳官稱因有一名陪審員在上午要處理家中要事。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4/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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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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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20,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上星期五講到在2020年3月7日 01:31 見到 D1, D2, D5 和一男一女落山,認出該男子是D4,係靠記憶相片,確認係文件冊中的黑白相片,與被補後拍攝的相片大致相同。班人行去巴域街與白田街交界,D4打開一部黑色Tesla 的尾箱,D1 放魚竿放入去,D4 坐司機位,不知名女子坐隔離,D1, D2, D5 坐後座,開車向北河街行。
當日D4 黑外套,D5黑外套,淺色鞋。
🔸D1 盤問
00:03 見到D1,觀察位置距離D1 約20米, 唔覺得D1 行路不穩,情侶關係,D1 揸住魚竿。
🔸D2 盤問
除咗口供,無其他筆記,靠記憶做供詞,截圖係庭上第一次見。
2020/3/6 18:30 訓示收到黑白相,3.5小時後,22:00 去白田街遊樂場,22:11 見到D5,關注放在佢身上,D2不爭議身份,著黑色外套黑褲,3月7日 01:31 D2 由巴域街到白田街,證人見到上車,律師指出,D2 無上車而離開咗(不同意)。指出不能同時見5人做咩(同意)。
🔸D4 盤問
睇咗17個人的證件相,主要睇D5,如果5人同時出現,會有遺漏;唔識D4;當晚18:30後,有睇過相,同意供詞無講,01:31 第一次見到D4,同意佢戴口罩,頭髮遮住眼眉。
當晚巴域街有人上落,多人著黑衫黑褲,見唔到D4上休憩處。主問時講唔到D5 名字(唔同意),指出記憶模糊(唔同意),只黑白相唔準確(唔同意),睇唔清(唔同意),不是D4(唔同意),5人上Tesla(唔同意),口供無寫D4 上車動作,今天係第一次講, 5秒觀察唔準(唔同意)。
[09:40] 🔸辯方D5 盤問
律師指出庭前有睇口供,都唔能夠講到17人的名字,在3月6日,要串連17人的相和名字嘅難度好高,證人唔記得相片有無名,3月6日揾D5,之前係有人通知去白田街等,被通知D5會出現,有人跟緊D5,講咗著咩衫,幫助認人;律師指係莫大幫助,原因係D5 全程戴口罩,睇唔到口罩以下面部;電台通知D5 在大埔道嚟,留意衣著,再對相,根據髮型、眼眉、鼻、眼距離、顴骨大小,髮型髮線分界。
律師指證件相的頭髮無分界,證人改稱留意頭髮瀏海,因為有keep住相,得知出現,之前再睇多次,當刻無攞相出嚟,靠記憶。主問嘅問答表示用3~4分鐘記住,兩份供詞無講攞出嚟睇,證人唔同意係作出嚟,因為每日都咁做,無刻意寫低。律師指主要跟D5,最重要係記低點樣辯認,3日後嘅供詞無寫,4年後先講,證人唔同意,每日咁做,呢啲動作加深記憶。
2024/4/12 第二部分供詞,睇截圖認人,講D5位置,3月7日 01:31 出現嘅人,截圖睇唔到樣,口供:根據衣着,相信係3月7日嘅 D4張、D2李、D5楊,和不知名女子。
4月12日睇完截圖,口供寫:相信係3月7日口供嘅女子,即是唔肯定係D5(唔同意);證人在當晚無拍攝無錄影。律師指出:3月6日嘅人士係唔係D5,只係相信,唔肯定(唔同意)。
證人稱可以以膊頭評估肥瘦,但律師指證件相睇唔到膊頭。
[10:45]🔸辯方D7 盤問
3月7日 00:01 D7進入巴城街休憩處,觀察距離約90米,D7有上樓梯,入咗去就無留意,同意在00:01~00:07之間,無固定睇住樓梯。
律師向證人指出,在同一位置:
- D7 畀咗魚竿給D1(睇唔到)
- D7 吻咗D1 一吓,跟住走咗(睇唔到)
- 巴域街休憩處去嘉頓山,要爬山(唔清楚)
[10:31]🔹控方覆問
- 對於在訓示中派相片,供詞中有紀錄
- 從通訊機知道D5 嘅衣著,只係有助辨認,確認係基於相片樣貌
- D2 指在庭上一次見截圖,澄清在2024/4/22 已經見過,靠相片確定係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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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傳召匿名證人 SO11,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讀出證人口供。證人任職刑事情報科,2020年3月6日08:00 接受訓示,負責跟蹤D1,由11:29 開始,之後入餐廳,去藥房,去順豐站,13:10 返回宏創方,15:42 離開,16:05 去惠康,16:10 返回宏創方, 16:23 離開,16:36 見D7,16:42 一齊上171 巴士,17:24 搭黨鐵,17:27 到利東站,17:53 到鴨脷洲海邊長廊,18:11 上遊艇。
🔸D1 盤問
2020/3/6 接受訓示,獲派4男2女照片,主要專注D1,12:29 見D1 去創興藥業,睇唔到買咩。13:05 到順豐站,13:06 離開,距離十多米,擺咗4吋x4吋x6呎物品,D1無打開,15:47 D1 到大快活,證人距離D1 十多米,D1 坐在4人枱,一個人,唔記得對面有一男子,辯方稱該男子無食嘢,交談唔多,男子畀咗一部金色iPhone 給D1(無),D1 離開大快活時有魚竿(唔同意);辯方叫證人睇承認事實相片,@16:20,D1 揸住魚竿(同意);18:11,D1 & D7上遊艇,上面有好多人,睇唔到上面做咩,距離約十幾二十米,有十多人上船,辯方指D1開始飲酒(見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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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傳召匿名證人 SO15,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控方同樣以65B形式讀出證人口供,在2020/3/23做,指3/7 08:05~08:20 去宏創方監視D1,10:45 D1 行出宏創方,10:48 在恆豐五金睇燒焊面罩,10:53 越南菜館,11:59 上小巴,12:11~13:06 到多家釣魚用品店,13:23 搭3號小巴,13:52 佳寶,13:58 街市,14:04返回宏創方 15:05 離開宏創方,15:08 上小巴, 15:36 彩虹落車,15:47 二發 。18:13 餐廳, 18:40 的士,18:54...,19:06 見D7,19:09 與D7 分手, 19:39 返回宏創方,19:44 離開宏創方。
🔸D1 盤問
律師稱在10:48 燒焊面罩旁邊有噴漆(唔記得),D1 係睇噴漆(唔同意)。
🔸D7 盤問
19:06 D1 在福榮街接觸D7,唔記得接觸一刻與D1的距離,律師提議約25米(唔接受,唔記得)。19:09 兩人分開,因注意力集中在D1,唔清楚與D7 的距離。
律師展示地圖,證人稱D1 與D7 接觸係在近南昌街左邊的福榮街,同意在19:06~19:09 期間,有可能因人車阻隔而睇漏眼。律師指D7 把紅色手抽袋畀D1(唔同意),D1 放入腰包(唔同意)。
律師指證人自相矛盾,同意有人車阻隔而睇唔到,但又唔同意見唔到交收。
律師呈上四張宏創方CCTV 截圖,與控方截圖作比較。第一張(#1)係3月7日 14:12:31 CCTV 截圖,D1 已經上咗5/F,與控方14:14 D1 行入宏創方的截圖作比較,證人同意兩張相的衣著一樣黑衫。
證人口供指D1 在15:05 離開宏創方,第二張(#2)辯方截圖係 15:02:12 D1 在5/f 等lift,打扮一樣藍衫,問證人見唔見#1圖中腰包係脹起,#2圖中腰包係扁(無記憶)。
#3截圖 19:39 D1 入宏創方,證人唔記得D1 腰包脹唔脹。#4截圖 19:44 D1 在5/f 等lift,辯方指腰包扁(無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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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以65B形式讀出兩份證人口供
SO12
在2020年3月6日 18:00 接受訓示,獲派發D1, D2 & D7 照片,被派到鴨脷洲守候,23:00 見到D1 & D7,D1揸住魚竿、釣魚箱上岸,仲有一男一女,23:26 4人上咗的士。
SO13
在2020年3月6日 18:00 接受訓示,獲派發D1, D2 & D7 照片,23:26 見到D1 & D7上的士,揸車跟隨,的士駛向香港仔隧道,接到指示放棄跟蹤。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4/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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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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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20,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上星期五講到在2020年3月7日 01:31 見到 D1, D2, D5 和一男一女落山,認出該男子是D4,係靠記憶相片,確認係文件冊中的黑白相片,與被補後拍攝的相片大致相同。班人行去巴域街與白田街交界,D4打開一部黑色Tesla 的尾箱,D1 放魚竿放入去,D4 坐司機位,不知名女子坐隔離,D1, D2, D5 坐後座,開車向北河街行。
當日D4 黑外套,D5黑外套,淺色鞋。
🔸D1 盤問
00:03 見到D1,觀察位置距離D1 約20米, 唔覺得D1 行路不穩,情侶關係,D1 揸住魚竿。
🔸D2 盤問
除咗口供,無其他筆記,靠記憶做供詞,截圖係庭上第一次見。
2020/3/6 18:30 訓示收到黑白相,3.5小時後,22:00 去白田街遊樂場,22:11 見到D5,關注放在佢身上,D2不爭議身份,著黑色外套黑褲,3月7日 01:31 D2 由巴域街到白田街,證人見到上車,律師指出,D2 無上車而離開咗(不同意)。指出不能同時見5人做咩(同意)。
🔸D4 盤問
睇咗17個人的證件相,主要睇D5,如果5人同時出現,會有遺漏;唔識D4;當晚18:30後,有睇過相,同意供詞無講,01:31 第一次見到D4,同意佢戴口罩,頭髮遮住眼眉。
當晚巴域街有人上落,多人著黑衫黑褲,見唔到D4上休憩處。主問時講唔到D5 名字(唔同意),指出記憶模糊(唔同意),只黑白相唔準確(唔同意),睇唔清(唔同意),不是D4(唔同意),5人上Tesla(唔同意),口供無寫D4 上車動作,今天係第一次講, 5秒觀察唔準(唔同意)。
[09:40] 🔸辯方D5 盤問
律師指出庭前有睇口供,都唔能夠講到17人的名字,在3月6日,要串連17人的相和名字嘅難度好高,證人唔記得相片有無名,3月6日揾D5,之前係有人通知去白田街等,被通知D5會出現,有人跟緊D5,講咗著咩衫,幫助認人;律師指係莫大幫助,原因係D5 全程戴口罩,睇唔到口罩以下面部;電台通知D5 在大埔道嚟,留意衣著,再對相,根據髮型、眼眉、鼻、眼距離、顴骨大小,髮型髮線分界。
律師指證件相的頭髮無分界,證人改稱留意頭髮瀏海,因為有keep住相,得知出現,之前再睇多次,當刻無攞相出嚟,靠記憶。主問嘅問答表示用3~4分鐘記住,兩份供詞無講攞出嚟睇,證人唔同意係作出嚟,因為每日都咁做,無刻意寫低。律師指主要跟D5,最重要係記低點樣辯認,3日後嘅供詞無寫,4年後先講,證人唔同意,每日咁做,呢啲動作加深記憶。
2024/4/12 第二部分供詞,睇截圖認人,講D5位置,3月7日 01:31 出現嘅人,截圖睇唔到樣,口供:根據衣着,相信係3月7日嘅 D4張、D2李、D5楊,和不知名女子。
4月12日睇完截圖,口供寫:相信係3月7日口供嘅女子,即是唔肯定係D5(唔同意);證人在當晚無拍攝無錄影。律師指出:3月6日嘅人士係唔係D5,只係相信,唔肯定(唔同意)。
證人稱可以以膊頭評估肥瘦,但律師指證件相睇唔到膊頭。
[10:45]🔸辯方D7 盤問
3月7日 00:01 D7進入巴城街休憩處,觀察距離約90米,D7有上樓梯,入咗去就無留意,同意在00:01~00:07之間,無固定睇住樓梯。
律師向證人指出,在同一位置:
- D7 畀咗魚竿給D1(睇唔到)
- D7 吻咗D1 一吓,跟住走咗(睇唔到)
- 巴域街休憩處去嘉頓山,要爬山(唔清楚)
[10:31]🔹控方覆問
- 對於在訓示中派相片,供詞中有紀錄
- 從通訊機知道D5 嘅衣著,只係有助辨認,確認係基於相片樣貌
- D2 指在庭上一次見截圖,澄清在2024/4/22 已經見過,靠相片確定係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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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傳召匿名證人 SO11,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讀出證人口供。證人任職刑事情報科,2020年3月6日08:00 接受訓示,負責跟蹤D1,由11:29 開始,之後入餐廳,去藥房,去順豐站,13:10 返回宏創方,15:42 離開,16:05 去惠康,16:10 返回宏創方, 16:23 離開,16:36 見D7,16:42 一齊上171 巴士,17:24 搭黨鐵,17:27 到利東站,17:53 到鴨脷洲海邊長廊,18:11 上遊艇。
🔸D1 盤問
2020/3/6 接受訓示,獲派4男2女照片,主要專注D1,12:29 見D1 去創興藥業,睇唔到買咩。13:05 到順豐站,13:06 離開,距離十多米,擺咗4吋x4吋x6呎物品,D1無打開,15:47 D1 到大快活,證人距離D1 十多米,D1 坐在4人枱,一個人,唔記得對面有一男子,辯方稱該男子無食嘢,交談唔多,男子畀咗一部金色iPhone 給D1(無),D1 離開大快活時有魚竿(唔同意);辯方叫證人睇承認事實相片,@16:20,D1 揸住魚竿(同意);18:11,D1 & D7上遊艇,上面有好多人,睇唔到上面做咩,距離約十幾二十米,有十多人上船,辯方指D1開始飲酒(見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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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傳召匿名證人 SO15,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控方同樣以65B形式讀出證人口供,在2020/3/23做,指3/7 08:05~08:20 去宏創方監視D1,10:45 D1 行出宏創方,10:48 在恆豐五金睇燒焊面罩,10:53 越南菜館,11:59 上小巴,12:11~13:06 到多家釣魚用品店,13:23 搭3號小巴,13:52 佳寶,13:58 街市,14:04返回宏創方 15:05 離開宏創方,15:08 上小巴, 15:36 彩虹落車,15:47 二發 。18:13 餐廳, 18:40 的士,18:54...,19:06 見D7,19:09 與D7 分手, 19:39 返回宏創方,19:44 離開宏創方。
🔸D1 盤問
律師稱在10:48 燒焊面罩旁邊有噴漆(唔記得),D1 係睇噴漆(唔同意)。
🔸D7 盤問
19:06 D1 在福榮街接觸D7,唔記得接觸一刻與D1的距離,律師提議約25米(唔接受,唔記得)。19:09 兩人分開,因注意力集中在D1,唔清楚與D7 的距離。
律師展示地圖,證人稱D1 與D7 接觸係在近南昌街左邊的福榮街,同意在19:06~19:09 期間,有可能因人車阻隔而睇漏眼。律師指D7 把紅色手抽袋畀D1(唔同意),D1 放入腰包(唔同意)。
律師指證人自相矛盾,同意有人車阻隔而睇唔到,但又唔同意見唔到交收。
律師呈上四張宏創方CCTV 截圖,與控方截圖作比較。第一張(#1)係3月7日 14:12:31 CCTV 截圖,D1 已經上咗5/F,與控方14:14 D1 行入宏創方的截圖作比較,證人同意兩張相的衣著一樣黑衫。
證人口供指D1 在15:05 離開宏創方,第二張(#2)辯方截圖係 15:02:12 D1 在5/f 等lift,打扮一樣藍衫,問證人見唔見#1圖中腰包係脹起,#2圖中腰包係扁(無記憶)。
#3截圖 19:39 D1 入宏創方,證人唔記得D1 腰包脹唔脹。#4截圖 19:44 D1 在5/f 等lift,辯方指腰包扁(無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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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以65B形式讀出兩份證人口供
SO12
在2020年3月6日 18:00 接受訓示,獲派發D1, D2 & D7 照片,被派到鴨脷洲守候,23:00 見到D1 & D7,D1揸住魚竿、釣魚箱上岸,仲有一男一女,23:26 4人上咗的士。
SO13
在2020年3月6日 18:00 接受訓示,獲派發D1, D2 & D7 照片,23:26 見到D1 & D7上的士,揸車跟隨,的士駛向香港仔隧道,接到指示放棄跟蹤。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5/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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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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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8,監視警員,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主問完畢
🔸D2 盤問
3月7日 10:00 到達梅芳街進行監視,直至12:40收到通知去九龍,期間見唔到D2,律師指係證人睇漏眼(唔同意);同日13:57 監視D2 工作交畀同事。18:02 在宏創方外守候,19:51 見D2 步出宏創方,律師指出證人只係相信係D2,唔能夠確認,因為早上走漏眼,唔可以在同一日內,被目標人物走甩兩次,所以將一名認為係D2嘅人當成D2(唔同意)。
證人稱在19:51見到D2,最近距離約4米,當不被發現時,有攞相出嚟比對,當日有睇相兩次或以上;律師指出證人見到D2,口供中完全無任何細節描述,證人同意,指D2 買咗菊花茶,除口罩飲,見過正面。
律師指出:
- 當時天黑,旺角人多,有可能阻礙視線(唔同意)
- 唔能夠肯定D2 無離開視線(唔同意)
- 當時跟蹤唔能夠肯定係D2(唔同意)
- 唔能夠肯定上車嘅人係D2(唔同意)
🔹控方覆問
- 承認事實之中有權益五金的CCTV片段,在3月6日16:45:05 拍攝到D2,證人供詞有寫D2 戴住口罩入權益五金。
- 宏創方停車場出入口的CCTV片段,在3月7日19:51 拍攝到D2...,辯方反對提問,指控方在主問時無提出該片段,盤問時證人的口供無含糊,不應有此覆問。陳官毫不客氣哋駁斥辯方,主問無提不等於唔可以在盤問時帶出,同時又指證人無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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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傳召匿名證人 SO5,負責揸車跟蹤D2
🔹控方主問
證人任職跟蹤隊,有訓練過認人,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相片,D1~D7 和潘XX女子,主要關注D2,睇相約3~5分鐘,D2 睇咗30~40秒,會帶埋相去工作,無嘢做會攞出嚟睇。
3月7日 10:00 到西環梅芳街一帶,10:51 收到通知,跟蹤一輛紅色的士,由西環去到九龍登打士街停車,D2 落車,行向艾麗大廈,交俾其他隊員跟進。D2 五呎七吋高,着黑色長袖外套,黑色上衫胸前有白色圖案,黑色長褲側邊有三間,黑色波鞋,腰包約3吋×6吋,戴黑色口罩,黑色粗框眼鏡,見到顴骨以上、眼睛、耳朵、眉毛和髮型,觀察咗約5秒,D2落車後攞相片做比對。
14:49 得知D2上咗的士,由上海街去到宏創方落車,拎住有重量嘅紅色背心膠袋,一樣衣着,交俾其他同事。播放宏創方CCTV,見到D2落的士。
21:27 收到通知D2 和一名不知名男子,在登打士街近東安街上咗一部紅色Honda 私家車,證人揸車跟蹤,由登打士街去新填地街,旺角道,在康樂街停車,21:33 D2 落車,交由其他同事跟,21:36 D2 上返車,去咗旺角道,在西洋菜南街停車,交由其他同事跟,21:47 D2 上返車,去旺角道,洗衣街,亞皆老街,太子道東,觀塘繞道,將軍澳隧道,寶順道,唐明街,寶康街,U-turn返去唐明街,在十字路口紅燈停車,D2 在車上向尚德邨進行拍攝,之後交部電話俾司機,司機又拍攝尚德邨連儂牆,轉綠燈開車,行唐明街,寶順道迴旋處,U-turn向唐明街,左轉入尚德邨,跟住又出返嚟,右轉唐明街, 寶順道迴旋處,將軍澳隧道,觀塘繞道,太子道東,太子道西,通州街,在楓樹街停車,兩人無落車,23:18 再開車,經通州街,塘尾道,大角咀道,晏架街,榆樹街,福全街,旺角道,到彌敦道近弼街停車,交俾其他同事跟進。
播放Honda 車cam 片段,叫證人睇謄本,和行車路線圖。D2 反對,指謄本內容受爭議,不應播放片段的聲音,控方稱不會叫證人就聲音作供,只係叫佢睇地圖,陳官拒絕辯方。
車cam 片段分開14段播放,畫面由太子道東開始到返回弼街,途經上文所講的路線,每一段都叫證人講出開始和結尾時的路名,再確認在地圖上畫出的路線,全長播咗約一個半小時。
🔸D2 盤問
訓示時畀咗4男4女相片,無講他們之間的關係,唔知D2 與潘女是男女朋友。
3月7日 10:51 收到通知,11:09 第一次見到D2,證人負責揸車跟蹤,當D2 落車後,有攞出相片作比對,同意口供中無描述無被口罩覆蓋嘅特徵。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5/12) 08:45 繼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5/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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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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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8,監視警員,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主問完畢
🔸D2 盤問
3月7日 10:00 到達梅芳街進行監視,直至12:40收到通知去九龍,期間見唔到D2,律師指係證人睇漏眼(唔同意);同日13:57 監視D2 工作交畀同事。18:02 在宏創方外守候,19:51 見D2 步出宏創方,律師指出證人只係相信係D2,唔能夠確認,因為早上走漏眼,唔可以在同一日內,被目標人物走甩兩次,所以將一名認為係D2嘅人當成D2(唔同意)。
證人稱在19:51見到D2,最近距離約4米,當不被發現時,有攞相出嚟比對,當日有睇相兩次或以上;律師指出證人見到D2,口供中完全無任何細節描述,證人同意,指D2 買咗菊花茶,除口罩飲,見過正面。
律師指出:
- 當時天黑,旺角人多,有可能阻礙視線(唔同意)
- 唔能夠肯定D2 無離開視線(唔同意)
- 當時跟蹤唔能夠肯定係D2(唔同意)
- 唔能夠肯定上車嘅人係D2(唔同意)
🔹控方覆問
- 承認事實之中有權益五金的CCTV片段,在3月6日16:45:05 拍攝到D2,證人供詞有寫D2 戴住口罩入權益五金。
- 宏創方停車場出入口的CCTV片段,在3月7日19:51 拍攝到D2...,辯方反對提問,指控方在主問時無提出該片段,盤問時證人的口供無含糊,不應有此覆問。陳官毫不客氣哋駁斥辯方,主問無提不等於唔可以在盤問時帶出,同時又指證人無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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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傳召匿名證人 SO5,負責揸車跟蹤D2
🔹控方主問
證人任職跟蹤隊,有訓練過認人,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相片,D1~D7 和潘XX女子,主要關注D2,睇相約3~5分鐘,D2 睇咗30~40秒,會帶埋相去工作,無嘢做會攞出嚟睇。
3月7日 10:00 到西環梅芳街一帶,10:51 收到通知,跟蹤一輛紅色的士,由西環去到九龍登打士街停車,D2 落車,行向艾麗大廈,交俾其他隊員跟進。D2 五呎七吋高,着黑色長袖外套,黑色上衫胸前有白色圖案,黑色長褲側邊有三間,黑色波鞋,腰包約3吋×6吋,戴黑色口罩,黑色粗框眼鏡,見到顴骨以上、眼睛、耳朵、眉毛和髮型,觀察咗約5秒,D2落車後攞相片做比對。
14:49 得知D2上咗的士,由上海街去到宏創方落車,拎住有重量嘅紅色背心膠袋,一樣衣着,交俾其他同事。播放宏創方CCTV,見到D2落的士。
21:27 收到通知D2 和一名不知名男子,在登打士街近東安街上咗一部紅色Honda 私家車,證人揸車跟蹤,由登打士街去新填地街,旺角道,在康樂街停車,21:33 D2 落車,交由其他同事跟,21:36 D2 上返車,去咗旺角道,在西洋菜南街停車,交由其他同事跟,21:47 D2 上返車,去旺角道,洗衣街,亞皆老街,太子道東,觀塘繞道,將軍澳隧道,寶順道,唐明街,寶康街,U-turn返去唐明街,在十字路口紅燈停車,D2 在車上向尚德邨進行拍攝,之後交部電話俾司機,司機又拍攝尚德邨連儂牆,轉綠燈開車,行唐明街,寶順道迴旋處,U-turn向唐明街,左轉入尚德邨,跟住又出返嚟,右轉唐明街, 寶順道迴旋處,將軍澳隧道,觀塘繞道,太子道東,太子道西,通州街,在楓樹街停車,兩人無落車,23:18 再開車,經通州街,塘尾道,大角咀道,晏架街,榆樹街,福全街,旺角道,到彌敦道近弼街停車,交俾其他同事跟進。
播放Honda 車cam 片段,叫證人睇謄本,和行車路線圖。D2 反對,指謄本內容受爭議,不應播放片段的聲音,控方稱不會叫證人就聲音作供,只係叫佢睇地圖,陳官拒絕辯方。
車cam 片段分開14段播放,畫面由太子道東開始到返回弼街,途經上文所講的路線,每一段都叫證人講出開始和結尾時的路名,再確認在地圖上畫出的路線,全長播咗約一個半小時。
🔸D2 盤問
訓示時畀咗4男4女相片,無講他們之間的關係,唔知D2 與潘女是男女朋友。
3月7日 10:51 收到通知,11:09 第一次見到D2,證人負責揸車跟蹤,當D2 落車後,有攞出相片作比對,同意口供中無描述無被口罩覆蓋嘅特徵。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5/12) 08:45 繼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6/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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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5,負責揸車監視D2,作供完畢。
🔸D2 盤問
3月7日21:27 收到通知,要去跟蹤一部紅包Honda,見唔到D2 上車,唔同意只係“相信"D2 在車上;21:33 D2 落車,用咗5~10秒確認身份,21:36 D2 上車,再次確認係D2;律師指事隔3分鐘,無需要再確認,原因係唔肯定係同一人或者係虛構,證人唔同意,反稱係專業操守,每次都要重複確認。
律師指出:
- 主問時唔記得幾點鐘去到將軍澳隧道,唔能夠確定咩時間去到咩地方(同意,有人mark 時間)
- 唔能夠清楚睇到車廂入邊情況(唔同意,停車時睇到)
- 只係負責跟蹤無參與其他行動(同意)
- 車cam嘅片最多係反映行車路線一樣,唔能夠確定係被跟蹤架車(唔同意)
- 認得車cam截圖位置,因為只係讀出圖上面的文字(唔同意)
- 唔能夠確定D2喺車上,落車嘅唔係D2(唔同意)
- 訓示時有講各人關係,證人係知道(唔同意)
🔹控方覆問
- 證人供詞有記錄訓示時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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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6(女),負責監視D2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證人任職刑事情報科,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的黑白證件相,D1~D7 和潘XX女子,主要關注D2,約14:30 D2 到權益五金,14:46 去新填地街賣膠片的店舖,再返權益五金,14:49 拎住兩條角鐵出嚟,上的士去宏創方,交由其他同事跟蹤,SO6被派去其它地方,14:58 見到D2 進入宏創方,15:02 離開,去福群大廈,15:23 到宏達五金,交由其他同事跟蹤,17:31 見到D2 與潘女見面,潘女入朗豪坊,奉命放棄跟蹤,17:39 D2 進入現代裝飾公司,17:43 拎住牆紙離開,17:53 入華翔五金,17:54 入必發五金,17:55 D2 離開,手持物品無變,17:56 去返宏達五金,交由其他同事監視。
控方播出權益五金的室內閉路電視,14:36:57 D2 出現。
訓示時有派1"x1.5" 的證件相,睇咗5~6分鐘,第一次見到D2,佢戴黑色口罩、黑色粗框眼鏡,見到口罩以上面容,用咗5~10秒確認,迎面而過之後,有攞相出嚟做對比。見到D2 進入宏達五金,出返嚟之後,有睇相做對比。17:32 D2 與潘女向砵蘭街行,有確認身份。
21:33 收到通知要去旺角道,21:37 去到旺角道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見到D2 落車,上天橋過咗旺角道,行落天橋另一邊,入咗兩間藥房,無買嘢,上返天橋,沿路返轉頭上車,交由同事跟進。
🔸D2 盤問
證人口供係唯一紀錄,相信通信機的消息內容,有講邊個會出現;見到D2 拎住背心膠袋,距離約兩至五米,大家移動中。17:56 見到D2 進入宏達五金之後,就交俾同事跟進,唔確定當時天黑未。
21:33 收到嘅訊息,有講目標人物,車牌,顏色和位置,21:37 去到,見唔到D2 上車,見到落車,確認係D2,最近距離約兩米,確認咗之後就會行遠啲。
律師指出:
- D2 行遠咗,會有人阻礙視線(唔同意);有機會跟甩(唔同意),D2 落車時無足夠視野和時間去確定(唔同意,唔係第一次見,見過幾次)
- 係因為通信機消息先入為主,落車嗰個唔係D2(唔同意)
- 庭上口供稱後來見到D2上車,但口供只係寫D2步向紅色私家車,見到上車係今日才講(同意),係虛構(唔同意)。
- 3月7日 21:33 認錯人落車(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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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7,負責監視D2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2020/3/7 08:00 訓示,案件與梅芳街有關,目標人物係四男四女,D1~D7 和潘XX女子。
11:38 D2 步入艾麗大廈,12:09 D2 與潘女離開,接觸一名不知名女子,12:22 三人進入花園酒家,12:24 出返嚟,12:40 進入餐廳用膳,交由同事跟進,14:36 D2 行去登打士街,14:40 到新填地街,14:46 買咗長方形膠片,交由同事跟進,15:40 在新填地街見到D2,15:41 D2 在山東街與潘女見面,15:51 兩人行去西洋菜南街,交由同事跟進,17:56 D2 到宏業五金,17:58 離開,行去必發道,18:02 進入宏創方大堂,交由同事跟進。
訓示收過D2 的證件相,睇咗半分鐘,工作時都有睇過,12:09 見到D2 口罩以上的面容,觀察咗5~6秒,有用相比對,之後每次都有確認,18:02 進入宏創方地下,衣着係一樣。主控播放宏創方大堂CCTV,17:59:27 見到D2 進入大堂。
22:42 收到通知,SO7 在十多秒後去到通州街,監視一部私家車,23:07 見到D2 從前座乘客位落車,衣著係一樣,司機落車,D2 從後座攞嘢,一個黑色頂,四方形有手抽嘅箱,大約係1尺×1尺×1呎半,攞去前座乘客位,司機上車開車,交由同事跟進。
控方播放該私家車的車cam影片,顯示3月8日 00:10:10(非實時)私家車,過咗楓樹街在通州街停車,00:45:53 開車離開,SO7 確認係當晚見到嘅情況。
🔸D2 盤問
訓示時俾咗D2 嘅黑白相,口供係唯一書面記錄,18:02 見到D2 天仲未黑,23:07 再見返D2,之前通信機嘅訊息有提係D2,有講車牌,唔記得型號,所以可以鎖定邊架車,之前係見唔到D2 上車。
23:07 時段,係從車尾觀察,見到D2 從後座位攞嘢,落車一刻見到正面,攞嘢時有開車箱嘅燈,認到D2,距離約20米,起初係見到個箱嘅頂,拎落車之後就見到大細,見到係深色。
律師指出:
- 口供無講見到開車(同意)
- 唔能夠確認車cam片段係來自該部私家車(唔同意)
- 23:07 話見到D2,純粹係來自通信機嘅消息(唔同意)
- 觀察時間非常之短,燈光不足,認錯人,落車嘅唔係D2(唔同意)
🔹控方覆問
證人口供無寫到見到開車,係因為有其他同事見到,佢哋會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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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24,負責監視D5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2020/3/7 08:00 訓示,畀咗D5 嘅相,同日 17:31 D5 在港鐵中環站出現,17:34 行出D2出口,17:38 入咗砵甸乍街七記,17:44 職員俾咗兩個假髮,17:50 D5 手持白色膠袋離開,17:54 去到戲院里吸煙,17:59 離開,去搭港鐵,18:02 用八達通入閘,18:04 上咗去荃灣嘅列車,18:17 在旺角落車,18:21 到通菜街E2出口。
D5 嘅相係黑白證件相,有接受認人訓練,睇相用咗約5分鐘,17:31 第一次見到D5,距離5~6米,迎面行近,最近距離兩米,D5 有戴口罩,睇髮型、面形、大概年齡、眉毛、眼睛形狀、距離,特徵初步吻合,所以特別留意佢,觀察咗10秒左右,無睇相憑記憶,10多年經驗肯定係D5。
控方播放七記室內CCTV,SO24確認17:38時見到D5。
🔸D5 盤問
SO24 做咗兩份證人口供,2024/4/22 的一份:「於2024年4月22日 由刑偵人員提供一張閉路電視截圖,我相信圖截圖中女子為2020年3月7日見到之D5」。
SO24 同意該截圖就係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4月22日或上庭前都無睇過該閉路電視片段,4月22日係憑對行動當天的記憶得出的結論,律師指結論係“相信"係D5,唔確定係D5。SO24 唔同意,指口供中寫相信,意思係確定。
✅同意
- 就本案沒有進行任何認人程序
- 今天之前無人畀過被捕人士照片作辨認
❌不同意代表指出
- 當天監視下指出是楊xx 的女子其實不是D5
- 控方庭上提供被捕人士D5照片只是「相信」是被監視人士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6/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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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5,負責揸車監視D2,作供完畢。
🔸D2 盤問
3月7日21:27 收到通知,要去跟蹤一部紅包Honda,見唔到D2 上車,唔同意只係“相信"D2 在車上;21:33 D2 落車,用咗5~10秒確認身份,21:36 D2 上車,再次確認係D2;律師指事隔3分鐘,無需要再確認,原因係唔肯定係同一人或者係虛構,證人唔同意,反稱係專業操守,每次都要重複確認。
律師指出:
- 主問時唔記得幾點鐘去到將軍澳隧道,唔能夠確定咩時間去到咩地方(同意,有人mark 時間)
- 唔能夠清楚睇到車廂入邊情況(唔同意,停車時睇到)
- 只係負責跟蹤無參與其他行動(同意)
- 車cam嘅片最多係反映行車路線一樣,唔能夠確定係被跟蹤架車(唔同意)
- 認得車cam截圖位置,因為只係讀出圖上面的文字(唔同意)
- 唔能夠確定D2喺車上,落車嘅唔係D2(唔同意)
- 訓示時有講各人關係,證人係知道(唔同意)
🔹控方覆問
- 證人供詞有記錄訓示時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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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6(女),負責監視D2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證人任職刑事情報科,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的黑白證件相,D1~D7 和潘XX女子,主要關注D2,約14:30 D2 到權益五金,14:46 去新填地街賣膠片的店舖,再返權益五金,14:49 拎住兩條角鐵出嚟,上的士去宏創方,交由其他同事跟蹤,SO6被派去其它地方,14:58 見到D2 進入宏創方,15:02 離開,去福群大廈,15:23 到宏達五金,交由其他同事跟蹤,17:31 見到D2 與潘女見面,潘女入朗豪坊,奉命放棄跟蹤,17:39 D2 進入現代裝飾公司,17:43 拎住牆紙離開,17:53 入華翔五金,17:54 入必發五金,17:55 D2 離開,手持物品無變,17:56 去返宏達五金,交由其他同事監視。
控方播出權益五金的室內閉路電視,14:36:57 D2 出現。
訓示時有派1"x1.5" 的證件相,睇咗5~6分鐘,第一次見到D2,佢戴黑色口罩、黑色粗框眼鏡,見到口罩以上面容,用咗5~10秒確認,迎面而過之後,有攞相出嚟做對比。見到D2 進入宏達五金,出返嚟之後,有睇相做對比。17:32 D2 與潘女向砵蘭街行,有確認身份。
21:33 收到通知要去旺角道,21:37 去到旺角道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見到D2 落車,上天橋過咗旺角道,行落天橋另一邊,入咗兩間藥房,無買嘢,上返天橋,沿路返轉頭上車,交由同事跟進。
🔸D2 盤問
證人口供係唯一紀錄,相信通信機的消息內容,有講邊個會出現;見到D2 拎住背心膠袋,距離約兩至五米,大家移動中。17:56 見到D2 進入宏達五金之後,就交俾同事跟進,唔確定當時天黑未。
21:33 收到嘅訊息,有講目標人物,車牌,顏色和位置,21:37 去到,見唔到D2 上車,見到落車,確認係D2,最近距離約兩米,確認咗之後就會行遠啲。
律師指出:
- D2 行遠咗,會有人阻礙視線(唔同意);有機會跟甩(唔同意),D2 落車時無足夠視野和時間去確定(唔同意,唔係第一次見,見過幾次)
- 係因為通信機消息先入為主,落車嗰個唔係D2(唔同意)
- 庭上口供稱後來見到D2上車,但口供只係寫D2步向紅色私家車,見到上車係今日才講(同意),係虛構(唔同意)。
- 3月7日 21:33 認錯人落車(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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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7,負責監視D2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2020/3/7 08:00 訓示,案件與梅芳街有關,目標人物係四男四女,D1~D7 和潘XX女子。
11:38 D2 步入艾麗大廈,12:09 D2 與潘女離開,接觸一名不知名女子,12:22 三人進入花園酒家,12:24 出返嚟,12:40 進入餐廳用膳,交由同事跟進,14:36 D2 行去登打士街,14:40 到新填地街,14:46 買咗長方形膠片,交由同事跟進,15:40 在新填地街見到D2,15:41 D2 在山東街與潘女見面,15:51 兩人行去西洋菜南街,交由同事跟進,17:56 D2 到宏業五金,17:58 離開,行去必發道,18:02 進入宏創方大堂,交由同事跟進。
訓示收過D2 的證件相,睇咗半分鐘,工作時都有睇過,12:09 見到D2 口罩以上的面容,觀察咗5~6秒,有用相比對,之後每次都有確認,18:02 進入宏創方地下,衣着係一樣。主控播放宏創方大堂CCTV,17:59:27 見到D2 進入大堂。
22:42 收到通知,SO7 在十多秒後去到通州街,監視一部私家車,23:07 見到D2 從前座乘客位落車,衣著係一樣,司機落車,D2 從後座攞嘢,一個黑色頂,四方形有手抽嘅箱,大約係1尺×1尺×1呎半,攞去前座乘客位,司機上車開車,交由同事跟進。
控方播放該私家車的車cam影片,顯示3月8日 00:10:10(非實時)私家車,過咗楓樹街在通州街停車,00:45:53 開車離開,SO7 確認係當晚見到嘅情況。
🔸D2 盤問
訓示時俾咗D2 嘅黑白相,口供係唯一書面記錄,18:02 見到D2 天仲未黑,23:07 再見返D2,之前通信機嘅訊息有提係D2,有講車牌,唔記得型號,所以可以鎖定邊架車,之前係見唔到D2 上車。
23:07 時段,係從車尾觀察,見到D2 從後座位攞嘢,落車一刻見到正面,攞嘢時有開車箱嘅燈,認到D2,距離約20米,起初係見到個箱嘅頂,拎落車之後就見到大細,見到係深色。
律師指出:
- 口供無講見到開車(同意)
- 唔能夠確認車cam片段係來自該部私家車(唔同意)
- 23:07 話見到D2,純粹係來自通信機嘅消息(唔同意)
- 觀察時間非常之短,燈光不足,認錯人,落車嘅唔係D2(唔同意)
🔹控方覆問
證人口供無寫到見到開車,係因為有其他同事見到,佢哋會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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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24,負責監視D5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2020/3/7 08:00 訓示,畀咗D5 嘅相,同日 17:31 D5 在港鐵中環站出現,17:34 行出D2出口,17:38 入咗砵甸乍街七記,17:44 職員俾咗兩個假髮,17:50 D5 手持白色膠袋離開,17:54 去到戲院里吸煙,17:59 離開,去搭港鐵,18:02 用八達通入閘,18:04 上咗去荃灣嘅列車,18:17 在旺角落車,18:21 到通菜街E2出口。
D5 嘅相係黑白證件相,有接受認人訓練,睇相用咗約5分鐘,17:31 第一次見到D5,距離5~6米,迎面行近,最近距離兩米,D5 有戴口罩,睇髮型、面形、大概年齡、眉毛、眼睛形狀、距離,特徵初步吻合,所以特別留意佢,觀察咗10秒左右,無睇相憑記憶,10多年經驗肯定係D5。
控方播放七記室內CCTV,SO24確認17:38時見到D5。
🔸D5 盤問
SO24 做咗兩份證人口供,2024/4/22 的一份:「於2024年4月22日 由刑偵人員提供一張閉路電視截圖,我相信圖截圖中女子為2020年3月7日見到之D5」。
SO24 同意該截圖就係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4月22日或上庭前都無睇過該閉路電視片段,4月22日係憑對行動當天的記憶得出的結論,律師指結論係“相信"係D5,唔確定係D5。SO24 唔同意,指口供中寫相信,意思係確定。
✅同意
- 就本案沒有進行任何認人程序
- 今天之前無人畀過被捕人士照片作辨認
❌不同意代表指出
- 當天監視下指出是楊xx 的女子其實不是D5
- 控方庭上提供被捕人士D5照片只是「相信」是被監視人士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7/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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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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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25,負責接替SO24監視D5
🔹控方主問
播出山東餃子店CCTV,20:27:33(快29分鐘),D1 & D5 坐入卡位,SO25 無跟入舖頭。20:55 兩人離開舖頭,D1 手持一個白色和一個黑色膠袋,白色膠袋約半呎x半尺。有再確認D5 身份,最近距離5~6米。
21:31 D5 返到住所油麗邨,按密碼進入某座大廈。SO25 稱當晚由18:21~21:31 D5 衣着都係一樣,視線無離開過,除咗入山東餃子店。
🔸D5 盤問
3月7日 18:21 前係由其他人監視,從通訊機得知D5 將會在旺角站E2出口行出,有講衣着打扮,手持物品,SO25 同意唔知上手如何得知係D5,自己唔係靠通訊機辨認D5,係睇特徵:眉心間距、眼睛距離作辨認,同意口供無寫,因為係關於行動戰術,所以無記錄。
律師指出:
- 眉心/眼睛間距唔係戰術(唔同意)
- 訓示有派相(唔係戰術,係程序)
- 只係根據通訊機嘅資料和指示去跟蹤(唔同意)
證人解釋口供有三次提過確認身份,第一次喺地鐵站出嚟,第二次係朗豪坊出面除口罩食煙,第三次係餃子店出返嚟。
律師指出:
- 證人供詞無提過呢三個時刻確認身份(唔同意,供詞無提唔等於無做)
- 做紀錄唔係行動戰術(唔同意)
- 所有匿名證人都係咁講,用相做比對但全部無記錄,係有人教咗辯方會點樣盤問(唔同意)
- 證人供詞無講攞相出嚟睇(係,唔會攞一次寫一次)
- 唔係要每次都要寫,但一次都無(係)
- 事實係無拎相出嚟對(唔同意)
- 但連第一次在地鐵站見到都無記錄對相(唔同意)
- 全部講大話(唔同意)
- 無做認人手續,無做相片辨認(係)
- 昨日在庭上認出被告相片,原因係由控方提出,所以認出(唔同意)
- 無法確認控方相片中的外套,係當晚D5 所着(唔同意),但經陳官查問後,SO25 改口為相信係類似嘅衫
- 當晚根本不是D5(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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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17,負責監視D1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3月7日 08:05~08:20 接受訓示,製造炸彈案,派咗D1, D2, D3 & D5 的相片,負責監視D1。同日19:45 去到塘尾道,19:52 見到D1 去到塘尾道公園遊樂場接觸D5,D5 手持兩個半尺x半尺黑色膠袋,19:58 兩人離開公園,去咗山東餃子店,20:53 兩人離開餃子店,D5 去咗通菜街,D1 手持一個白色和一個黑色膠袋,去花園街,21:13 去咗雅蘭中心迪卡儂,離開時孭住橙色背囊,手持白色波鞋,22:04 返到宏創方。
訓示時有派相,證件相尺寸,包括D5,有接受認人訓練,當日睇咗1~2分鐘,之後有時間會再睇;確認D5被捕後所拍攝的相片,就係當人跟蹤的人。
19:52 見到D1 入塘尾道公園遊樂場接觸D5,兩人有交談,SO17 在公園內,D5 有戴口罩,見到口罩以上的面容:眼、眉毛、頭髮,用咗一分鐘確認,距離3~5米,確認咗之後就行遠啲。19:58 兩人步出公園,去山東餃子店,SO17 無入去,奉命在門外守候。控方播出店內CCTV,見到D1 & D5 入坐,D5 有兩個半尺x半尺白色膠袋。20:53 兩人行返出嚟,D5 衣著一樣,睇眼、眉毛、髮型,再次確認D5 身份;D1 離開餐廳時,手持一個1尺x1尺半黑色膠袋,一個半尺x半尺白色膠袋,D5 就無膠袋;21:03 兩人分開行,放棄監視D5。
🔸D1 盤問
SO17 在3月7日有工作紀錄,2024/3/23 才奉命回口供。口供寫D5 手持兩個半尺x半尺黑色膠袋,山東餃子店出嚟無揸住,唔知去咗邊。
D1 從迪卡儂出嚟,多咗一個1尺×1尺橙色背囊,一對白色波鞋,之前係無呢啲嘢。律師指係新買嘅(唔清楚)。律師指D1 有戴cap帽,展示D1 返到宏創方五樓的截圖作證明,SO17 表示唔清楚呢張,相見到D1 嘅時候就係口供咁寫。
🔸D5 盤問
同意主要負責監視D1,唔同意唔肯定係D5,唔同意女子不是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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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33,負責監視D2,並作出拘捕
🔹控方主問
SO33 由2023/3/7 至今都係任職刑事情報科,有接受認人訓練,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共八張相,1吋x1吋半證件相,用2~3分鐘記住相貌特徵,14:30 出去行動,得閒就攞張相出嚟睇;21:30 由通訊機收到消息,知道D2 會在旺角出現,SO33 就企在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見到一架紅色Honda私家車,由旺角道使出,左轉入彌敦道,近弼街停車,一名中國籍男子在左邊前座乘客位落車,着黑衫、黑褲、黑鞋,戴黑色框眼鏡,距離約30米,佢向旺角道前進,距離一直收窄,到約5米,就認到樣貌特徵,係目標人物D2,佢橫過彌敦道入咗星展銀行理財中心,SO33 無轉位置,23:30 D2 返出嚟,過彌敦道行,向SO33 位置行,距離約5米,再次確定係D2,佢返停車位置,在車外徘徊,之後離開,再向SO33 位置行,並經過身邊,右轉旺角道,向上海街方向前進,SO33 在身後10米尾隨,見到佢入咗旺角道6號公廁,SO33 企在上海街旺角道交界,23:36 見到D2 出嚟,經過SO33 身邊,確認係D2,繼續尾隨。
23:37 收到指示,可以截查和拘捕D2,加快腳步追到旺角道6N號外,作出拘捕,罪名係製造炸彈。SO33 從後控制D2 雙手,大叫警察咪郁,D2 作出反抗,將佢撳在地下,宣佈拘捕,佢繼續掙扎,用手銬反鎖雙手在後,做快速搜身,無武器,跟住有警察到場,交咗畀警員4181。
🔸D2 盤問
2024/3/7 訓示約15分鐘,每張相睇咗2~3分鐘,律師指唔合理,SO33解釋無睇鐘,只係大約時間;訓示有講姓名,無講身體特徵。
21:27 從通訊機收到消息,要留意車輛,D2在車上,雖然絕對相信內容,但唔影響人物辨認,先見到車後見到人,同意無見過D2上車。同意通訊機有講D2衣着,但唔同意因此特別留意同樣衣着的人,因為先留意車輛,再留意車上落車的人,當時只有一個人落車,所以係關注佢。
口供無提幾點鐘落車,係因為落車係一連串行動,直至進入銀行,無辦法畀到時間,同意口供無提到在五米確認身份。唔記得D2有無戴口罩,雖然戴黑色粗框眼鏡,但不阻礙觀察眉毛。
D2 橫過彌敦道去銀行,SO33 無跟入去,彌敦道有車,但無阻擋視線,見唔到銀行入邊有幾多人,但只有D2出入,佢過返馬路,再次確認D2。
律師讀出證人口供「於同日23:30見中國籍男子,黑衫黑褲,橫過彌敦道斑馬線,向我身處的位置前進,直到與他相距20米,我能確定該男子為D2」。
律師指出:
- 口供中從來無講過五米(同意)
- 3~5米在庭上首次講出嚟(同意)
- 咁講嘅原因係作出嚟(唔同意)
- 點解唔寫(距離不斷有變化,無辦法每一刻每一點寫落口供,所以無寫)
見到D2在私家車徘徊,見唔到與車內人士對話,睇唔到車入邊跟住佢行咗幾條街距離大約10米,人流唔多無阻擋視線,當時旺角道天橋有工程進行中有圍板,SO33 曾經用作屏蔽,無離開過視線。
律師指出:
- SO33 與D2 之間有距離變動,無可能無阻擋視線(唔同意)
- 只係依賴通訊機消息,認為落車嘅係人D2(唔同意)
- 認錯人(唔同意)
- 好有可能跟錯人(唔同意)
- 車cam片段不能確定係邊架車(唔同意,因為前後都無車)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12)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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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陳偉彥大律師 講出疑點,第一名匿名跟蹤警員稱訓示時睇完相,就要畀返上司,行動時靠記憶,無相做對比,之後的所有匿名跟蹤警員都聲稱有相隨身,得閒就可以睇,見到目標人物就取出相片作比對。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7/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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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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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25,負責接替SO24監視D5
🔹控方主問
播出山東餃子店CCTV,20:27:33(快29分鐘),D1 & D5 坐入卡位,SO25 無跟入舖頭。20:55 兩人離開舖頭,D1 手持一個白色和一個黑色膠袋,白色膠袋約半呎x半尺。有再確認D5 身份,最近距離5~6米。
21:31 D5 返到住所油麗邨,按密碼進入某座大廈。SO25 稱當晚由18:21~21:31 D5 衣着都係一樣,視線無離開過,除咗入山東餃子店。
🔸D5 盤問
3月7日 18:21 前係由其他人監視,從通訊機得知D5 將會在旺角站E2出口行出,有講衣着打扮,手持物品,SO25 同意唔知上手如何得知係D5,自己唔係靠通訊機辨認D5,係睇特徵:眉心間距、眼睛距離作辨認,同意口供無寫,因為係關於行動戰術,所以無記錄。
律師指出:
- 眉心/眼睛間距唔係戰術(唔同意)
- 訓示有派相(唔係戰術,係程序)
- 只係根據通訊機嘅資料和指示去跟蹤(唔同意)
證人解釋口供有三次提過確認身份,第一次喺地鐵站出嚟,第二次係朗豪坊出面除口罩食煙,第三次係餃子店出返嚟。
律師指出:
- 證人供詞無提過呢三個時刻確認身份(唔同意,供詞無提唔等於無做)
- 做紀錄唔係行動戰術(唔同意)
- 所有匿名證人都係咁講,用相做比對但全部無記錄,係有人教咗辯方會點樣盤問(唔同意)
- 證人供詞無講攞相出嚟睇(係,唔會攞一次寫一次)
- 唔係要每次都要寫,但一次都無(係)
- 事實係無拎相出嚟對(唔同意)
- 但連第一次在地鐵站見到都無記錄對相(唔同意)
- 全部講大話(唔同意)
- 無做認人手續,無做相片辨認(係)
- 昨日在庭上認出被告相片,原因係由控方提出,所以認出(唔同意)
- 無法確認控方相片中的外套,係當晚D5 所着(唔同意),但經陳官查問後,SO25 改口為相信係類似嘅衫
- 當晚根本不是D5(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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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17,負責監視D1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3月7日 08:05~08:20 接受訓示,製造炸彈案,派咗D1, D2, D3 & D5 的相片,負責監視D1。同日19:45 去到塘尾道,19:52 見到D1 去到塘尾道公園遊樂場接觸D5,D5 手持兩個半尺x半尺黑色膠袋,19:58 兩人離開公園,去咗山東餃子店,20:53 兩人離開餃子店,D5 去咗通菜街,D1 手持一個白色和一個黑色膠袋,去花園街,21:13 去咗雅蘭中心迪卡儂,離開時孭住橙色背囊,手持白色波鞋,22:04 返到宏創方。
訓示時有派相,證件相尺寸,包括D5,有接受認人訓練,當日睇咗1~2分鐘,之後有時間會再睇;確認D5被捕後所拍攝的相片,就係當人跟蹤的人。
19:52 見到D1 入塘尾道公園遊樂場接觸D5,兩人有交談,SO17 在公園內,D5 有戴口罩,見到口罩以上的面容:眼、眉毛、頭髮,用咗一分鐘確認,距離3~5米,確認咗之後就行遠啲。19:58 兩人步出公園,去山東餃子店,SO17 無入去,奉命在門外守候。控方播出店內CCTV,見到D1 & D5 入坐,D5 有兩個半尺x半尺白色膠袋。20:53 兩人行返出嚟,D5 衣著一樣,睇眼、眉毛、髮型,再次確認D5 身份;D1 離開餐廳時,手持一個1尺x1尺半黑色膠袋,一個半尺x半尺白色膠袋,D5 就無膠袋;21:03 兩人分開行,放棄監視D5。
🔸D1 盤問
SO17 在3月7日有工作紀錄,2024/3/23 才奉命回口供。口供寫D5 手持兩個半尺x半尺黑色膠袋,山東餃子店出嚟無揸住,唔知去咗邊。
D1 從迪卡儂出嚟,多咗一個1尺×1尺橙色背囊,一對白色波鞋,之前係無呢啲嘢。律師指係新買嘅(唔清楚)。律師指D1 有戴cap帽,展示D1 返到宏創方五樓的截圖作證明,SO17 表示唔清楚呢張,相見到D1 嘅時候就係口供咁寫。
🔸D5 盤問
同意主要負責監視D1,唔同意唔肯定係D5,唔同意女子不是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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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33,負責監視D2,並作出拘捕
🔹控方主問
SO33 由2023/3/7 至今都係任職刑事情報科,有接受認人訓練,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共八張相,1吋x1吋半證件相,用2~3分鐘記住相貌特徵,14:30 出去行動,得閒就攞張相出嚟睇;21:30 由通訊機收到消息,知道D2 會在旺角出現,SO33 就企在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見到一架紅色Honda私家車,由旺角道使出,左轉入彌敦道,近弼街停車,一名中國籍男子在左邊前座乘客位落車,着黑衫、黑褲、黑鞋,戴黑色框眼鏡,距離約30米,佢向旺角道前進,距離一直收窄,到約5米,就認到樣貌特徵,係目標人物D2,佢橫過彌敦道入咗星展銀行理財中心,SO33 無轉位置,23:30 D2 返出嚟,過彌敦道行,向SO33 位置行,距離約5米,再次確定係D2,佢返停車位置,在車外徘徊,之後離開,再向SO33 位置行,並經過身邊,右轉旺角道,向上海街方向前進,SO33 在身後10米尾隨,見到佢入咗旺角道6號公廁,SO33 企在上海街旺角道交界,23:36 見到D2 出嚟,經過SO33 身邊,確認係D2,繼續尾隨。
23:37 收到指示,可以截查和拘捕D2,加快腳步追到旺角道6N號外,作出拘捕,罪名係製造炸彈。SO33 從後控制D2 雙手,大叫警察咪郁,D2 作出反抗,將佢撳在地下,宣佈拘捕,佢繼續掙扎,用手銬反鎖雙手在後,做快速搜身,無武器,跟住有警察到場,交咗畀警員4181。
🔸D2 盤問
2024/3/7 訓示約15分鐘,每張相睇咗2~3分鐘,律師指唔合理,SO33解釋無睇鐘,只係大約時間;訓示有講姓名,無講身體特徵。
21:27 從通訊機收到消息,要留意車輛,D2在車上,雖然絕對相信內容,但唔影響人物辨認,先見到車後見到人,同意無見過D2上車。同意通訊機有講D2衣着,但唔同意因此特別留意同樣衣着的人,因為先留意車輛,再留意車上落車的人,當時只有一個人落車,所以係關注佢。
口供無提幾點鐘落車,係因為落車係一連串行動,直至進入銀行,無辦法畀到時間,同意口供無提到在五米確認身份。唔記得D2有無戴口罩,雖然戴黑色粗框眼鏡,但不阻礙觀察眉毛。
D2 橫過彌敦道去銀行,SO33 無跟入去,彌敦道有車,但無阻擋視線,見唔到銀行入邊有幾多人,但只有D2出入,佢過返馬路,再次確認D2。
律師讀出證人口供「於同日23:30見中國籍男子,黑衫黑褲,橫過彌敦道斑馬線,向我身處的位置前進,直到與他相距20米,我能確定該男子為D2」。
律師指出:
- 口供中從來無講過五米(同意)
- 3~5米在庭上首次講出嚟(同意)
- 咁講嘅原因係作出嚟(唔同意)
- 點解唔寫(距離不斷有變化,無辦法每一刻每一點寫落口供,所以無寫)
見到D2在私家車徘徊,見唔到與車內人士對話,睇唔到車入邊跟住佢行咗幾條街距離大約10米,人流唔多無阻擋視線,當時旺角道天橋有工程進行中有圍板,SO33 曾經用作屏蔽,無離開過視線。
律師指出:
- SO33 與D2 之間有距離變動,無可能無阻擋視線(唔同意)
- 只係依賴通訊機消息,認為落車嘅係人D2(唔同意)
- 認錯人(唔同意)
- 好有可能跟錯人(唔同意)
- 車cam片段不能確定係邊架車(唔同意,因為前後都無車)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12)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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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陳偉彥大律師 講出疑點,第一名匿名跟蹤警員稱訓示時睇完相,就要畀返上司,行動時靠記憶,無相做對比,之後的所有匿名跟蹤警員都聲稱有相隨身,得閒就可以睇,見到目標人物就取出相片作比對。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8/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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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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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33,負責監視D2,並作出拘捕,作供完畢。
🔸D2 盤問(全程由副手提問)
呈上Google map 彌敦道旺角道地圖,SO33 同意地點係相若的監視位置,馬路對面係星展銀行,律師質疑如果有車停在路口,會阻礙監視銀行門口,SO33 不同意,因為自己會郁。
SO33 無留意當晚23:36 D2 行出公廁時左手揸電話,右手插袋。
❓質疑截停拘捕過程
SO33 解釋過程睇情況,唔會統一,本案基於安全考慮,係先直接控制雙手,之後表明身份。D2 反抗郁手郁腳,前後移動,全身掙扎,嘗試掙脫控制,有嗌唔好,同意主問時無講過以上內容,不同意第一時間已經控制咗佢,喺在前後移動期間,有失平衡,順勢同佢一齊瞓落地下,雙手捉住佢,無砸住佢。移入後巷少少,扶佢坐低,快速搜身期間已經有CID到場,同意書面口供無講,之後交俾警員4181,無寫4181幾時到場,因為唔知佢幾點到,拘捕前無人講過有警員到場。
❓質疑入後巷
4年前的書面口供「同日23:38時,在旺角道6N號外拘捕D2,罪名係製造炸彈,現場人流多,保護D2私隱,帶到後巷搜身」,上星期作供話人流唔多,帶到後巷係基於公眾安全;有不同版本。SO33 解釋全部都係他的考量,不過無寫出嚟,庭上忘記咗講。
在陳官的澄問題清下,SO33 再解釋,至於安全嘅考慮,人流一個都係多,上星期話人流唔多,係基於跟蹤嘅角度。
律師指出書面和庭上的口供有出入,係掩飾跟錯人(唔同意)。
陳官又再澄清,辯方說法係咪初期跟蹤跟錯人,後來剛巧D2在公廁出嚟,被拘捕?辯方同意。
❓搜身
SO33 稱搜身係要確保D2 無殺傷力武器,例如:炸彈、槍或刀,唔知身上有無引爆器,相信有同夥;印象中D2有䄛袋褲袋,無其他袋,無印象有腰包,聽唔到當時D2的電話有響。
律師指出辯方案情:
- 庭上證供有出入,係講大話
- 23:37~23:45 階段,無截停和表露身份
- 只係在D2身後大叫一聲,直接用手捉住佢左邊膊頭,另一隻手拉出D2插在衫袋嘅右手
- 呢個動作拉跌D2 在地上
- 動作令D2 面上眼鏡,和左手揸住的電話跌咗唔知去邊
- D2 係趴在地上
- SO33 撳住D2 背脊同右手在身後
- SO33 無任何動作或語言表露身份
- D2 大叫打劫救命
- SO33 用手揞住D2 個口
- SO33 用膝頭哥跪住D2 條頸
- 或者用部份身體令D2 覺得有人向頸部施力
- 因此D2嘗試掙扎(有掙扎,無跪頸)
- 在D2無掙扎情況下,SO33 仍然無表露身份
- 上手扣之後,一下就扯D2 起身
- 揞住D2 個口帶入後巷
- 帶D2入後巷嘅原因,係事前知道有警員來接管D2,所以帶去隱蔽地方,以免街上公眾見到警員任何逼供行為
- 入到後巷之後,SO33 用腳踢D2 膝蓋後方,令D2跌低
- 再將D2 撳在地下趴喺度
- 將D2 反側做快速搜身
- 解開D2 腰包攞走
- 撳住D2背脊直到有警員到場
- D2 跌咗落地嘅電話響起(唔知道)
- 從來無表露警察身份
- 無出示委任證✅
- 無宣讀罪名
- 無正式拘捕
除注明之外,以上全部不同意❌
🔹控方覆問
寫口供嘅作用係幫助記憶重要事情,太仔細嘅無辦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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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控方主問
證人現任職國安處,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2-2隊,當日有拘捕行動,被指泒做拘捕員,便裝行動。
23:40 收到指示,D2已經被另外警員拘捕,23:45 去到6N號外,向跟蹤警員接手處理D2,向D2 出示委任證表露身份,調查一宗發生在2020年1月27日,在明愛急症室男廁內,串謀參與炸彈爆炸案件,施行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你所講嘅嘢會用筆寫低,及用嚟做證供」,D2 回應:「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嚟威脅我」。
再做快速搜身,無武器,無處理D2 身上物件,由隊員安排警方的私家車,帶D2 離開,去旺角警署,3月8日00:05 上車,00:10 在途中,證人用記事冊做補錄,寫低D2所講嘅說話,讀返俾D2聽,證人揸住俾佢睇,短暫除咗手銬,由D2簽名確認記錄。
3月8日 00:18 到咗旺角警署,另一警員11632因不同車,00:20 在警署會合,00:22 去見值日官,報告拘捕地點,罪名,和左邊頸有傷痕,值日官問D2 要唔要睇醫生,有無投訴?D2 答唔使睇醫生,無投訴。值日官同證人講,D2 左邊頸傷痕係3 cm;00:38 PW41 & 11632 帶D2 去一號搜查室,11632叫D2 將身上財物攞出嚟放在枱面,D2 從左右褲袋取出iPhone和one plus ,唔記得邊一邊取出邊一部,從腰包取出兩條鎖匙和門禁咭,腰包有$44,886.2,00:50 帶D2 去七號搜查室,01:02~01:10 PW41 向D2 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Pol 153,令D2 知道權利:有權搵律師,搵法律援助,通知其他人,與一名親友聯絡,發出Pol 153 副本,如果係外國公民,可以搵領事館,會供應膳食,可以睇醫生,要求保釋。有俾D2 睇,之後佢無提出要求,有簽名。
01:15 做補錄口供。控方呈上PW41的記事冊,畀陪審員傳閱。
01:15~02:43 做錄影會面的準備工作,問D2 使唔使揾律師,回答唔使。
🎥播放第一次錄影會面(大至內容)
3月8日 02:43~04:33
3月7日 23:38 被警員xxxx拘捕,警誡下D2 回應「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嚟威脅我」。“五飛”是在TG識得,2019年7月時大家是共同理念抗爭者。“五飛”指示自己去放,只是煙彈。但D2想退出,“五飛”指不做會搞其家人。“五飛”是明愛行動策劃人,負責提供材料硝酸鉀整煙彈,做法是將硝酸鉀加糖煮到變焦糖色,再燒佢便成煙彈,之後照其吩咐在淘寶買1噸硝酸鉀KNO3,價錢約$12K,行動目的是想令政府封關。
約在2019年8月上五飛位於大角咀宏創方503室,他說計劃不會會有人命傷亡,只有煙霧效果。
D2亦替五飛用自己名租大角咀宏創方1008室倉,五飛用自己名租用503室,因擺滿嘢才叫代租,月租6千,自己及五飛都有2個貨倉鎖匙可進入。硝酸鉀放在1008室。
明愛計劃只得五飛及自己知,一個叫"羅師傅"由五飛介紹,負責在明愛醫院睇水,睇吓有無警員及保安。另外一個由五飛介紹叫"阿喂"的男人,對方叫D2做"山雞"、"一枝弓",在2020年1月26日晚上協助在503倉煮及混合化學品,不知他真名。1月26日晚上在宏創方外匯合羅師傅,形容他約1.7米27、28歲左右。2人先後坐車去明愛,放下整好的一樽煙彈,在男厠厠格的馬桶便走。
[13:46] 休庭,影片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10/12) 08:45 續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8/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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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33,負責監視D2,並作出拘捕,作供完畢。
🔸D2 盤問(全程由副手提問)
呈上Google map 彌敦道旺角道地圖,SO33 同意地點係相若的監視位置,馬路對面係星展銀行,律師質疑如果有車停在路口,會阻礙監視銀行門口,SO33 不同意,因為自己會郁。
SO33 無留意當晚23:36 D2 行出公廁時左手揸電話,右手插袋。
❓質疑截停拘捕過程
SO33 解釋過程睇情況,唔會統一,本案基於安全考慮,係先直接控制雙手,之後表明身份。D2 反抗郁手郁腳,前後移動,全身掙扎,嘗試掙脫控制,有嗌唔好,同意主問時無講過以上內容,不同意第一時間已經控制咗佢,喺在前後移動期間,有失平衡,順勢同佢一齊瞓落地下,雙手捉住佢,無砸住佢。移入後巷少少,扶佢坐低,快速搜身期間已經有CID到場,同意書面口供無講,之後交俾警員4181,無寫4181幾時到場,因為唔知佢幾點到,拘捕前無人講過有警員到場。
❓質疑入後巷
4年前的書面口供「同日23:38時,在旺角道6N號外拘捕D2,罪名係製造炸彈,現場人流多,保護D2私隱,帶到後巷搜身」,上星期作供話人流唔多,帶到後巷係基於公眾安全;有不同版本。SO33 解釋全部都係他的考量,不過無寫出嚟,庭上忘記咗講。
在陳官的澄問題清下,SO33 再解釋,至於安全嘅考慮,人流一個都係多,上星期話人流唔多,係基於跟蹤嘅角度。
律師指出書面和庭上的口供有出入,係掩飾跟錯人(唔同意)。
陳官又再澄清,辯方說法係咪初期跟蹤跟錯人,後來剛巧D2在公廁出嚟,被拘捕?辯方同意。
❓搜身
SO33 稱搜身係要確保D2 無殺傷力武器,例如:炸彈、槍或刀,唔知身上有無引爆器,相信有同夥;印象中D2有䄛袋褲袋,無其他袋,無印象有腰包,聽唔到當時D2的電話有響。
律師指出辯方案情:
- 庭上證供有出入,係講大話
- 23:37~23:45 階段,無截停和表露身份
- 只係在D2身後大叫一聲,直接用手捉住佢左邊膊頭,另一隻手拉出D2插在衫袋嘅右手
- 呢個動作拉跌D2 在地上
- 動作令D2 面上眼鏡,和左手揸住的電話跌咗唔知去邊
- D2 係趴在地上
- SO33 撳住D2 背脊同右手在身後
- SO33 無任何動作或語言表露身份
- D2 大叫打劫救命
- SO33 用手揞住D2 個口
- SO33 用膝頭哥跪住D2 條頸
- 或者用部份身體令D2 覺得有人向頸部施力
- 因此D2嘗試掙扎(有掙扎,無跪頸)
- 在D2無掙扎情況下,SO33 仍然無表露身份
- 上手扣之後,一下就扯D2 起身
- 揞住D2 個口帶入後巷
- 帶D2入後巷嘅原因,係事前知道有警員來接管D2,所以帶去隱蔽地方,以免街上公眾見到警員任何逼供行為
- 入到後巷之後,SO33 用腳踢D2 膝蓋後方,令D2跌低
- 再將D2 撳在地下趴喺度
- 將D2 反側做快速搜身
- 解開D2 腰包攞走
- 撳住D2背脊直到有警員到場
- D2 跌咗落地嘅電話響起(唔知道)
- 從來無表露警察身份
- 無出示委任證✅
- 無宣讀罪名
- 無正式拘捕
除注明之外,以上全部不同意❌
🔹控方覆問
寫口供嘅作用係幫助記憶重要事情,太仔細嘅無辦法寫。
----------
[10:20] 📌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控方主問
證人現任職國安處,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2-2隊,當日有拘捕行動,被指泒做拘捕員,便裝行動。
23:40 收到指示,D2已經被另外警員拘捕,23:45 去到6N號外,向跟蹤警員接手處理D2,向D2 出示委任證表露身份,調查一宗發生在2020年1月27日,在明愛急症室男廁內,串謀參與炸彈爆炸案件,施行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你所講嘅嘢會用筆寫低,及用嚟做證供」,D2 回應:「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嚟威脅我」。
再做快速搜身,無武器,無處理D2 身上物件,由隊員安排警方的私家車,帶D2 離開,去旺角警署,3月8日00:05 上車,00:10 在途中,證人用記事冊做補錄,寫低D2所講嘅說話,讀返俾D2聽,證人揸住俾佢睇,短暫除咗手銬,由D2簽名確認記錄。
3月8日 00:18 到咗旺角警署,另一警員11632因不同車,00:20 在警署會合,00:22 去見值日官,報告拘捕地點,罪名,和左邊頸有傷痕,值日官問D2 要唔要睇醫生,有無投訴?D2 答唔使睇醫生,無投訴。值日官同證人講,D2 左邊頸傷痕係3 cm;00:38 PW41 & 11632 帶D2 去一號搜查室,11632叫D2 將身上財物攞出嚟放在枱面,D2 從左右褲袋取出iPhone和one plus ,唔記得邊一邊取出邊一部,從腰包取出兩條鎖匙和門禁咭,腰包有$44,886.2,00:50 帶D2 去七號搜查室,01:02~01:10 PW41 向D2 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Pol 153,令D2 知道權利:有權搵律師,搵法律援助,通知其他人,與一名親友聯絡,發出Pol 153 副本,如果係外國公民,可以搵領事館,會供應膳食,可以睇醫生,要求保釋。有俾D2 睇,之後佢無提出要求,有簽名。
01:15 做補錄口供。控方呈上PW41的記事冊,畀陪審員傳閱。
01:15~02:43 做錄影會面的準備工作,問D2 使唔使揾律師,回答唔使。
🎥播放第一次錄影會面(大至內容)
3月8日 02:43~04:33
3月7日 23:38 被警員xxxx拘捕,警誡下D2 回應「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嚟威脅我」。“五飛”是在TG識得,2019年7月時大家是共同理念抗爭者。“五飛”指示自己去放,只是煙彈。但D2想退出,“五飛”指不做會搞其家人。“五飛”是明愛行動策劃人,負責提供材料硝酸鉀整煙彈,做法是將硝酸鉀加糖煮到變焦糖色,再燒佢便成煙彈,之後照其吩咐在淘寶買1噸硝酸鉀KNO3,價錢約$12K,行動目的是想令政府封關。
約在2019年8月上五飛位於大角咀宏創方503室,他說計劃不會會有人命傷亡,只有煙霧效果。
D2亦替五飛用自己名租大角咀宏創方1008室倉,五飛用自己名租用503室,因擺滿嘢才叫代租,月租6千,自己及五飛都有2個貨倉鎖匙可進入。硝酸鉀放在1008室。
明愛計劃只得五飛及自己知,一個叫"羅師傅"由五飛介紹,負責在明愛醫院睇水,睇吓有無警員及保安。另外一個由五飛介紹叫"阿喂"的男人,對方叫D2做"山雞"、"一枝弓",在2020年1月26日晚上協助在503倉煮及混合化學品,不知他真名。1月26日晚上在宏創方外匯合羅師傅,形容他約1.7米27、28歲左右。2人先後坐車去明愛,放下整好的一樽煙彈,在男厠厠格的馬桶便走。
[13:46] 休庭,影片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10/12)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9/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控方主問
控方請陪審員留意錄影會面中D2 的聲音,與早前播放車cam 片段中的聲音作比較,日後法官會畀指引,如何作聲音辨認。
🎥繼續播放第一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02:43~04:33
D2 講到製作煙彈(sugar rocket) 的過程,玻璃樽內有混合物、電路板、電池、電子火柴、和SIM卡,收到訊號就會燃點電子火柴,物料由“五飛"提供,在明愛放低後坐的士走,去咗梨木樹燒烤場,燒咗身上衣物,之後去咗荃灣再去旺角。由五飛決定幾時啓動引爆,之後看新聞才知凌晨已經爆炸。
警員讀了十多個人名,何(D1),吳(D3),張(D4),楊(D5),李(D2),潘XX,唐XX,周(D8),林XX,何(D7),張(D6),嚴XX,葉XX Jerry,梁XX,胡XX,除了自己姓潘女友外,其他人唔識。
警員出示1月25日16:33時CCTV截圖,D2同意拍到自己去日本城,是買煲煮化學品及一共6個玻璃樽作盛載,其中一個裝了化學品拎去明愛;另外出示1月25日 16:41時宏創方CCTV截圖,同意是自己入了1008室及503室,21:25時離開,其後在1月26日21:18及21:50,CCTV截圖拍到D2及女友出入503及1008室。1月28日凌晨00:33 CCTV拍到D2同“羅師傅"離開,正在去明愛醫院,D2指自己沒收報酬,無任何目的,只求個人安全。眾人以“一枝弓"稱呼D2,不知各人真名。
~播完錄影會面~
3月8日 12:15 D2被帶到去梅芳街某號1/F A室搜屋,D2 嘗試撳密碼進入,試咗兩三次都不成功,D2話唔記得密碼,因為最近轉咗,D2 繼續嘗試,12:45 有一位住客經過,PW41 透過他搵到1A業主,取得密碼,由D2 輸入該密碼,12:55 成功開門,12:56~13:35 由警員11632 搜查單位,在衣櫃內一個黑色袋中搵到12把魚生刀,檢取做證物,11632 拍攝現場環境,13:40 被要求換出身上衣服,給警方檢取做證物,PW41 稱當時唔知到該單位由一位日本人租用。13:49 帶D2離開單位,去到西區警署,13:50 PW41 向D2講,會拘捕多一條罪名,藏有攻擊性武器,作出警誡,D2回答:「魚生刀唔係我嘅」,13:53 帶D2見值日官,D2無投訴。
14:10 離開西區警署,14:25返到旺角警署,14:30 交俾值日官看守,15:25 提取D2,15:30 離開警署去宏創方,15:38 去到1008室門外,11632 取出日前由D2身上搜出的4條鎖匙,D2 指示11632用鎖匙開門,15:44 11632 拍攝現場環境。15:50 去到503室門外,同樣由D2講出係邊條鎖匙,11632 開門入內,15:54 11632 拍攝現場環境。15:58 離開,16:05 返到旺角警署,16:27 做第二次錄影會面。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
3月8日16:27~16:45
D2做裝修判頭,無固定收入,五飛提供原材料製造煙彈,D2買咗一噸「硝鉀酸」(警員講錯,D2主動提出講錯),價值約萬二元,D2 出咗約一千,其餘嘅錢在503攞,明愛計劃,大概用咗萬四、五。
唔清楚其他人有無報酬,自己嘅資金來源係自己嘅積蓄,3月7日晚捕,腰包中有$44,886.2,係用嚟找判頭數、買口罩和生活費。
1月27日凌晨去明愛醫院,羅師傅負責睇水,約在2019年6月認識,見過幾次,叫D2做"一枝弓"(主動講弓箭個弓),係五飛叫羅師傅去睇水,唔知兩人關係,26號晚用TG聯絡,叫佢在宏創方樓下等,無同佢講詳情,由一月開始計劃到27號凌晨,羅師傅只係在當晚出現,唔知有無其他參與。
~第二次錄影會面完畢,17:29 做第三次錄影會面。
🎥播放第三次錄影會面
3月8日17:29~18:13
警員帶D2去報稱西環梅芳街1A住所搜查,PW41提及衣櫃內一黑袋找到12把魚生刀,D2指不是自己的,不知道為何放此,只係住咗一個月,早前在TG向人表示無地方住,有人提議可在此暫住,唔識該人,無見過面。
11632 展示宏創方1008室搜出物品的相片,問D2有無嘢講?括號內為D2回應
📎廁所餘下3樽物品?(工具用的,通渠嚟用晒三樽,在12月時買)
📎一個製鐵桶?(不清楚邊個放)
📎一個鐵兜內裏有殘餘物品(不清楚邊個放,曾經見過)
📎三個滅火筒?(唔清楚邊個擺,又唔知道點解有三個)
📎一個紅白藍袋?(無嘢講,曾經見過不清楚誰人放)
📎一些物品工具?(是燒焊工具,自己做工程用)
📎幾個未開封樽?(不清楚,曾經見過)
📎電費單及有學生證?(無嘢講)但賬單上及學生證有你個名,電費單上是$8000噃?($8000是按金,學生證係自己)
📎相片中有帆布袋內有粉狀是咩?(帆布袋似是硝酸鉀,外面包裝同收貨時相似)
📎當時放喺邊?(入門口轉右地上,有位便放)講你知啱啱睇啲相物品就係放在入門口轉右。
📎一件保護背心?(是一件防彈背心屬於自己,曾經打war game 時著,在淘寶買回來)
📎1008室電費按金$8000是邊個畀?(用自己積蓄交)
📎通渠水用三樽咁多?(一個月用一支用嚟通渠,無做其他嘢)
📎頭先你講有袋似是金屬粉?(是幫五飛放1008室,自己無驗貨,唔知係咪真,五飛曾經開過袋睇)
📎你知道1008室內化學品材料可以製造爆炸品?(不知道)
📎你早前承認將煙彈放在明愛醫院,有咩嘢目的?(只出煙,無諗過傷害人)
📎頭先帶你去西環梅芳街1A室,你喺嗰度換咗衫褲,而家身上所穿同頭先錄影唔同?(喺,喺西環間屋換咗衫褲鞋)
▪️展示D2身上物品
📎2張白色卡?(一張係1008,一張係503室門禁卡,坐電梯拍卡)
📎四條鎖匙(有2條是503及1008室門匙,503果條係五飛畀自己,方便出入)
~播完錄影會面
🔹主控跟進之後做咩
18:25 上級警署警長黃漢斌畀指示,同11632出發帶D2去西區警署,18:45警車到達西區警署停車場,黃漢斌警署警長在車上稱有人去西區警署報案,唔見咗12把魚生刀。D2在車上講自己其實唔係住喺1A單位,早兩星期前已經搬咗去2C室單位,11632即刻在記事簿寫低D2的說話。
18:50 PW41 在西區警署報案室向D2宣佈多一條罪名「誤導警務人員」,因為之前D2向警員表示自己住喺梅芳街1A單位,剛剛車上又講其實住響2C單位,所以誤導警方,並作警誡,D2再說一次「其實我唔係住喺1A室,住喺2樓C室」,18:55 在西區警署內D2換出身上衣物,穿回3月7日被捕時衣着。19:00 帶被告去見值日官,報告事件。
19:05~20:15 安排被告在警署內用膳,20:16 由於西區警署錄影設備壞咗,所以同被告離開,20:24 帶D2到達中區警署,20:38 到達中區警署錄影會面接見室,20:51 開始作第四次錄影會面。
🎥播放第四錄影會面
3月8日 20:51~22:08 中區警署
例牌問D2清楚自己權利,同意無律師在場作錄影會面,D2公式回答知道及同意。
PW41 先說出調查期間,今日12:15時帶D2去西環1A單位執行法庭搜查令,門外D2聲稱最近大廈密碼唔記得。等待至12:55時透過一名住客問業主取得大門密碼,搜查單位時在一個黑色袋找到12把魚生刀,D2在房內拿了衣物換衫,晚上對警員說其實不是住在1A單位。
[13:45] 今日完畢,明天繼續播放第四次錄影會,法官最尾向陪審團提醒,記得留意片段中被告聲音,對比其他證據內指稱是D2的人的聲音。
案件明天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9/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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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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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控方主問
控方請陪審員留意錄影會面中D2 的聲音,與早前播放車cam 片段中的聲音作比較,日後法官會畀指引,如何作聲音辨認。
🎥繼續播放第一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02:43~04:33
D2 講到製作煙彈(sugar rocket) 的過程,玻璃樽內有混合物、電路板、電池、電子火柴、和SIM卡,收到訊號就會燃點電子火柴,物料由“五飛"提供,在明愛放低後坐的士走,去咗梨木樹燒烤場,燒咗身上衣物,之後去咗荃灣再去旺角。由五飛決定幾時啓動引爆,之後看新聞才知凌晨已經爆炸。
警員讀了十多個人名,何(D1),吳(D3),張(D4),楊(D5),李(D2),潘XX,唐XX,周(D8),林XX,何(D7),張(D6),嚴XX,葉XX Jerry,梁XX,胡XX,除了自己姓潘女友外,其他人唔識。
警員出示1月25日16:33時CCTV截圖,D2同意拍到自己去日本城,是買煲煮化學品及一共6個玻璃樽作盛載,其中一個裝了化學品拎去明愛;另外出示1月25日 16:41時宏創方CCTV截圖,同意是自己入了1008室及503室,21:25時離開,其後在1月26日21:18及21:50,CCTV截圖拍到D2及女友出入503及1008室。1月28日凌晨00:33 CCTV拍到D2同“羅師傅"離開,正在去明愛醫院,D2指自己沒收報酬,無任何目的,只求個人安全。眾人以“一枝弓"稱呼D2,不知各人真名。
~播完錄影會面~
3月8日 12:15 D2被帶到去梅芳街某號1/F A室搜屋,D2 嘗試撳密碼進入,試咗兩三次都不成功,D2話唔記得密碼,因為最近轉咗,D2 繼續嘗試,12:45 有一位住客經過,PW41 透過他搵到1A業主,取得密碼,由D2 輸入該密碼,12:55 成功開門,12:56~13:35 由警員11632 搜查單位,在衣櫃內一個黑色袋中搵到12把魚生刀,檢取做證物,11632 拍攝現場環境,13:40 被要求換出身上衣服,給警方檢取做證物,PW41 稱當時唔知到該單位由一位日本人租用。13:49 帶D2離開單位,去到西區警署,13:50 PW41 向D2講,會拘捕多一條罪名,藏有攻擊性武器,作出警誡,D2回答:「魚生刀唔係我嘅」,13:53 帶D2見值日官,D2無投訴。
14:10 離開西區警署,14:25返到旺角警署,14:30 交俾值日官看守,15:25 提取D2,15:30 離開警署去宏創方,15:38 去到1008室門外,11632 取出日前由D2身上搜出的4條鎖匙,D2 指示11632用鎖匙開門,15:44 11632 拍攝現場環境。15:50 去到503室門外,同樣由D2講出係邊條鎖匙,11632 開門入內,15:54 11632 拍攝現場環境。15:58 離開,16:05 返到旺角警署,16:27 做第二次錄影會面。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
3月8日16:27~16:45
D2做裝修判頭,無固定收入,五飛提供原材料製造煙彈,D2買咗一噸「硝鉀酸」(警員講錯,D2主動提出講錯),價值約萬二元,D2 出咗約一千,其餘嘅錢在503攞,明愛計劃,大概用咗萬四、五。
唔清楚其他人有無報酬,自己嘅資金來源係自己嘅積蓄,3月7日晚捕,腰包中有$44,886.2,係用嚟找判頭數、買口罩和生活費。
1月27日凌晨去明愛醫院,羅師傅負責睇水,約在2019年6月認識,見過幾次,叫D2做"一枝弓"(主動講弓箭個弓),係五飛叫羅師傅去睇水,唔知兩人關係,26號晚用TG聯絡,叫佢在宏創方樓下等,無同佢講詳情,由一月開始計劃到27號凌晨,羅師傅只係在當晚出現,唔知有無其他參與。
~第二次錄影會面完畢,17:29 做第三次錄影會面。
🎥播放第三次錄影會面
3月8日17:29~18:13
警員帶D2去報稱西環梅芳街1A住所搜查,PW41提及衣櫃內一黑袋找到12把魚生刀,D2指不是自己的,不知道為何放此,只係住咗一個月,早前在TG向人表示無地方住,有人提議可在此暫住,唔識該人,無見過面。
11632 展示宏創方1008室搜出物品的相片,問D2有無嘢講?括號內為D2回應
📎廁所餘下3樽物品?(工具用的,通渠嚟用晒三樽,在12月時買)
📎一個製鐵桶?(不清楚邊個放)
📎一個鐵兜內裏有殘餘物品(不清楚邊個放,曾經見過)
📎三個滅火筒?(唔清楚邊個擺,又唔知道點解有三個)
📎一個紅白藍袋?(無嘢講,曾經見過不清楚誰人放)
📎一些物品工具?(是燒焊工具,自己做工程用)
📎幾個未開封樽?(不清楚,曾經見過)
📎電費單及有學生證?(無嘢講)但賬單上及學生證有你個名,電費單上是$8000噃?($8000是按金,學生證係自己)
📎相片中有帆布袋內有粉狀是咩?(帆布袋似是硝酸鉀,外面包裝同收貨時相似)
📎當時放喺邊?(入門口轉右地上,有位便放)講你知啱啱睇啲相物品就係放在入門口轉右。
📎一件保護背心?(是一件防彈背心屬於自己,曾經打war game 時著,在淘寶買回來)
📎1008室電費按金$8000是邊個畀?(用自己積蓄交)
📎通渠水用三樽咁多?(一個月用一支用嚟通渠,無做其他嘢)
📎頭先你講有袋似是金屬粉?(是幫五飛放1008室,自己無驗貨,唔知係咪真,五飛曾經開過袋睇)
📎你知道1008室內化學品材料可以製造爆炸品?(不知道)
📎你早前承認將煙彈放在明愛醫院,有咩嘢目的?(只出煙,無諗過傷害人)
📎頭先帶你去西環梅芳街1A室,你喺嗰度換咗衫褲,而家身上所穿同頭先錄影唔同?(喺,喺西環間屋換咗衫褲鞋)
▪️展示D2身上物品
📎2張白色卡?(一張係1008,一張係503室門禁卡,坐電梯拍卡)
📎四條鎖匙(有2條是503及1008室門匙,503果條係五飛畀自己,方便出入)
~播完錄影會面
🔹主控跟進之後做咩
18:25 上級警署警長黃漢斌畀指示,同11632出發帶D2去西區警署,18:45警車到達西區警署停車場,黃漢斌警署警長在車上稱有人去西區警署報案,唔見咗12把魚生刀。D2在車上講自己其實唔係住喺1A單位,早兩星期前已經搬咗去2C室單位,11632即刻在記事簿寫低D2的說話。
18:50 PW41 在西區警署報案室向D2宣佈多一條罪名「誤導警務人員」,因為之前D2向警員表示自己住喺梅芳街1A單位,剛剛車上又講其實住響2C單位,所以誤導警方,並作警誡,D2再說一次「其實我唔係住喺1A室,住喺2樓C室」,18:55 在西區警署內D2換出身上衣物,穿回3月7日被捕時衣着。19:00 帶被告去見值日官,報告事件。
19:05~20:15 安排被告在警署內用膳,20:16 由於西區警署錄影設備壞咗,所以同被告離開,20:24 帶D2到達中區警署,20:38 到達中區警署錄影會面接見室,20:51 開始作第四次錄影會面。
🎥播放第四錄影會面
3月8日 20:51~22:08 中區警署
例牌問D2清楚自己權利,同意無律師在場作錄影會面,D2公式回答知道及同意。
PW41 先說出調查期間,今日12:15時帶D2去西環1A單位執行法庭搜查令,門外D2聲稱最近大廈密碼唔記得。等待至12:55時透過一名住客問業主取得大門密碼,搜查單位時在一個黑色袋找到12把魚生刀,D2在房內拿了衣物換衫,晚上對警員說其實不是住在1A單位。
[13:45] 今日完畢,明天繼續播放第四次錄影會,法官最尾向陪審團提醒,記得留意片段中被告聲音,對比其他證據內指稱是D2的人的聲音。
案件明天0845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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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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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控方主問
🎥繼續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8日 20:51~22:08 中區警署
D2換了原來被捕時的衣服,早前在梅芳街1A房內換的衣物被警方檢取,D2承認在中午前往的1A單位,其實在兩星期前己搬走,搬去樓上2C單位,被PW41 指*期間*誤導警方;同樣2C單位都係在TG問人,有人免費提供,唔識該人。虛報係因為2C家中有少量KNO3,驚被警員發現。D2自願提供2部手提電話(iPhone & one plus) 密碼、TG密碼,及^同意警方檢驗^。
🔹主控叫PW41 解釋
*期間* - 嘅意思係由3月8日12:15 帶D2 去西環搜屋開始,直到18:50 在西區警署再次拘捕D2。
^同意警方檢驗^ - 雖然有法庭搜令,電話要交由科技罪案組檢查,如果需要即時檢查,必須得到被告同意。
問到3月7日被捕前一日(3月6日)做過咩、去過咩地方、見過咩人,回答見過“西瓜"、“Miss"、“叉雞飯",以上是花名,全由“五飛"介紹,當中“Miss"、“叉燒飯"是女士,見過面。
當晚約十點,坐西瓜揸嘅車,去將軍澳探路,探路意思是為“將軍澳行動"視察,有4個人去探路,西瓜在宏創方接D2,miss,叉雞飯。將軍澳行動是2月時構思,打算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一個墓埤型狀炸彈,在警察清埸時引爆。計畫中有五個人(D2,上述提及3人再加五飛),西瓜係司機,五飛負責...(聽唔到),miss 、叉雞飯無角色,D2 預備鬼車,煙彈在宏創方組裝,D2買牆紙做包裝,未完成。PW41 就將軍澳串謀爆炸一事再警誡D2。
計劃中炸彈會用10kg 硝酸鉀,放在發泡膠箱,擺入用牆紙佈置成墓埤外型裝置底,西瓜設計/預備引爆器。
11632 展示D2 的兩部電話,叫打開iPhone 手機展示相關群組「烘焙同學會0.3」,(期間one plus 竟然會響起),群組對話只見到最早係3月份內容,唔見2月訊息,可能有人刪咗訊息。組內有七人:D2、五飛、miss、西瓜、大西北騎牛仔、夠鐘改名、人血饅頭王,發現一個已删除的賬戶。
群組有兩段影片,片段1 見廁所內的一個器皿有火光,是硝酸鉀加了金屬粉(鋁粉+鎂粉)煙彈,混合之後點火,是D2製造,想在3月8日放在將軍澳;片段2 類似片段1,威力大些是加了硫磺,產生大量白煙。
開啟One plus,開TG App,有烘焙同學會0.3,警員想揾關於1A,和2C單位的聯絡訊息,已經删除。
就將軍澳事件曾經在西環碼頭開會傾,唔記得傾咗幾耐,計劃的資金是用bitcoin 收錢,由miss 收,目標係用嚟交租和隊員生活費,收咗約5千美元,轉咗入D2恒生戶口,未用過啲錢。
片段2個煙彈是D2 跟YouTube 製造,威力比明愛那個大因為成份改了,印象中用了10至100g,希望有炸彈效果。同意將軍澳計劃是用10 kg,希望警告警方唔好肆無忌憚咁警暴。PW41 就將軍澳串謀傷害警員一事再次警誡D2。
3月7日晚揾咗一個肥肥哋中年人阿 king,揸車由旺角去將軍澳,傾過做文宣引警方到將軍澳。
到錄影會面尾段@22:05,有一名偵緝警長交一張紙入會面室,由PW41 代問D2,是否願意稍後帶警方去西環梅芳街某號2樓C室搜屋(願意)。
~第四次錄影會面完畢~
3月8日 22:40 PW41 帶D2 離開中區警署,22:45去到梅芳街x號2C室,D2 撳密碼成功進入單位,22:46~23:03 由11632 做搜查,檢取咗一件黑色羽絨和一件藍色T恤,印有"I love HK",發現咗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透明玻璃樽裝有黃色粉末,和兩條管狀物體。主控向PW41展示一張現場相片,見到紅色袋和內裏物品,確認為當時情況。
23:05 D2 換出在1A 更換的衣服,23:06 離開2C室,23:12 返到中區警署,準備做錄影會面。
🎥播放第五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8日 23:40~23:47 中區警署
D2換咗件淺色衫,PW41 重複例句。
警方在西環2C住所單位檢取一件藍色T恤,找到一個粉紅色膠裝,內有思疑爆炸品,D2指袋內有受潮硝酸鉀、琉璜粉、氧化鋁粉、鎂粉,是在503倉取來,沒有特別目的/用途,無其他人知道物品放在2C。另外檢走衣物是之前自己穿著,黑T 恤、黑褲、黑波鞋。
~第五次錄影會面完畢~
🎥播放第六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00:09~00:24 中區警署
PW41 重複例句,向D2 調查一宗在2020年1月28日 10:31 發生的深圳灣口岸爆炸案。重複問個人背景,幾時搬去2C室。
D2 稱案發時在西環住所睡覺,無同其他人一齊,睇新聞先知,無去過深圳灣。
警方根據調查D2、D1及D3在1月25日晚上21:24 出入貨倉1008室及503室,D2 左手持有膠袋,D3手抱一個煲,內有啡色物體,串謀制造爆炸品,交俾人放在深圳灣,D2否認,事後睇新聞先知,唔知係咩人做。
PW41 問及調查名單上十多人的名字是否認識,D2答只識得名單上姓潘之女友,其他名字一概唔識。
🎥播放第七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00:56~01:26 中區警署
PW41 重複例句,向D2 調查一宗在2020年2月2日 15:50 羅湖站3號月台爆炸案。又先問個人資料。
D2無印象此時段在那裏,正常應在西環家中。知道爆炸,是在新聞知道,當日沒坐車去羅湖,上次去該站可能已經9個月以前。事後才知道炸彈目的是迫政府封關。
▪️PW41 問,根據警方調查:
1) 2020年1月25月 21:24 D2聯同D1及D3出入1008及503室,D3手抱一個煲內有啡色物體
2) 2020年2月2日 00:45~01:11 D2同D3將一個爆炸品先交一男子,物品再轉交D4及男子何xx,2人由紅磡乘列車去羅湖站。
D2回應1月25日3人所持物品是放明愛用,不知其他2人真名,一個是早前所指叫“阿喂",其他爆炸行動沒參與,一月尾二月頭聽過傳聞,會有人放在羅湖,D2估羅湖案可能五飛和阿喂有參與,因2月1日晚2人食飯。
PW41 展示在羅湖拍攝的三張相,D2表示容器的碎片和燒焦物品類似係自己買的,但唔確定。再出示一張在1月25日 5樓 CCTV截圖,見到4個人,認得當中有D2、女友、五飛、叉鷄飯。
~第七次錄影會面完畢~
完成所需程序後,02:20 帶D2離開中區警署,3月9日 02:38 將D2交由旺角警署值日官看管。
陳官提醒陪審員,D2在口供指稱他人,唔可以用作證供指控該人。
3月9日 11:08 再接觸D2,11:17 帶D2去石蔭邨石榮樓搜屋,因為無人,所以無搜屋,返回旺角警署,12:30 D2用膳,至下次VRI。
🎥播放第八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14:14~15:32 旺角警署
D2同意剛剛簽收被覊留人士通知書,例句:明白內容,同意不用律師在場。
[13:12] 早上開庭時,陳官收到懲教署通知,有被告要在13:15去睇醫生,所以提早休庭, 明天08:45 繼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控方主問
🎥繼續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8日 20:51~22:08 中區警署
D2換了原來被捕時的衣服,早前在梅芳街1A房內換的衣物被警方檢取,D2承認在中午前往的1A單位,其實在兩星期前己搬走,搬去樓上2C單位,被PW41 指*期間*誤導警方;同樣2C單位都係在TG問人,有人免費提供,唔識該人。虛報係因為2C家中有少量KNO3,驚被警員發現。D2自願提供2部手提電話(iPhone & one plus) 密碼、TG密碼,及^同意警方檢驗^。
🔹主控叫PW41 解釋
*期間* - 嘅意思係由3月8日12:15 帶D2 去西環搜屋開始,直到18:50 在西區警署再次拘捕D2。
^同意警方檢驗^ - 雖然有法庭搜令,電話要交由科技罪案組檢查,如果需要即時檢查,必須得到被告同意。
問到3月7日被捕前一日(3月6日)做過咩、去過咩地方、見過咩人,回答見過“西瓜"、“Miss"、“叉雞飯",以上是花名,全由“五飛"介紹,當中“Miss"、“叉燒飯"是女士,見過面。
當晚約十點,坐西瓜揸嘅車,去將軍澳探路,探路意思是為“將軍澳行動"視察,有4個人去探路,西瓜在宏創方接D2,miss,叉雞飯。將軍澳行動是2月時構思,打算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一個墓埤型狀炸彈,在警察清埸時引爆。計畫中有五個人(D2,上述提及3人再加五飛),西瓜係司機,五飛負責...(聽唔到),miss 、叉雞飯無角色,D2 預備鬼車,煙彈在宏創方組裝,D2買牆紙做包裝,未完成。PW41 就將軍澳串謀爆炸一事再警誡D2。
計劃中炸彈會用10kg 硝酸鉀,放在發泡膠箱,擺入用牆紙佈置成墓埤外型裝置底,西瓜設計/預備引爆器。
11632 展示D2 的兩部電話,叫打開iPhone 手機展示相關群組「烘焙同學會0.3」,(期間one plus 竟然會響起),群組對話只見到最早係3月份內容,唔見2月訊息,可能有人刪咗訊息。組內有七人:D2、五飛、miss、西瓜、大西北騎牛仔、夠鐘改名、人血饅頭王,發現一個已删除的賬戶。
群組有兩段影片,片段1 見廁所內的一個器皿有火光,是硝酸鉀加了金屬粉(鋁粉+鎂粉)煙彈,混合之後點火,是D2製造,想在3月8日放在將軍澳;片段2 類似片段1,威力大些是加了硫磺,產生大量白煙。
開啟One plus,開TG App,有烘焙同學會0.3,警員想揾關於1A,和2C單位的聯絡訊息,已經删除。
就將軍澳事件曾經在西環碼頭開會傾,唔記得傾咗幾耐,計劃的資金是用bitcoin 收錢,由miss 收,目標係用嚟交租和隊員生活費,收咗約5千美元,轉咗入D2恒生戶口,未用過啲錢。
片段2個煙彈是D2 跟YouTube 製造,威力比明愛那個大因為成份改了,印象中用了10至100g,希望有炸彈效果。同意將軍澳計劃是用10 kg,希望警告警方唔好肆無忌憚咁警暴。PW41 就將軍澳串謀傷害警員一事再次警誡D2。
3月7日晚揾咗一個肥肥哋中年人阿 king,揸車由旺角去將軍澳,傾過做文宣引警方到將軍澳。
到錄影會面尾段@22:05,有一名偵緝警長交一張紙入會面室,由PW41 代問D2,是否願意稍後帶警方去西環梅芳街某號2樓C室搜屋(願意)。
~第四次錄影會面完畢~
3月8日 22:40 PW41 帶D2 離開中區警署,22:45去到梅芳街x號2C室,D2 撳密碼成功進入單位,22:46~23:03 由11632 做搜查,檢取咗一件黑色羽絨和一件藍色T恤,印有"I love HK",發現咗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透明玻璃樽裝有黃色粉末,和兩條管狀物體。主控向PW41展示一張現場相片,見到紅色袋和內裏物品,確認為當時情況。
23:05 D2 換出在1A 更換的衣服,23:06 離開2C室,23:12 返到中區警署,準備做錄影會面。
🎥播放第五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8日 23:40~23:47 中區警署
D2換咗件淺色衫,PW41 重複例句。
警方在西環2C住所單位檢取一件藍色T恤,找到一個粉紅色膠裝,內有思疑爆炸品,D2指袋內有受潮硝酸鉀、琉璜粉、氧化鋁粉、鎂粉,是在503倉取來,沒有特別目的/用途,無其他人知道物品放在2C。另外檢走衣物是之前自己穿著,黑T 恤、黑褲、黑波鞋。
~第五次錄影會面完畢~
🎥播放第六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00:09~00:24 中區警署
PW41 重複例句,向D2 調查一宗在2020年1月28日 10:31 發生的深圳灣口岸爆炸案。重複問個人背景,幾時搬去2C室。
D2 稱案發時在西環住所睡覺,無同其他人一齊,睇新聞先知,無去過深圳灣。
警方根據調查D2、D1及D3在1月25日晚上21:24 出入貨倉1008室及503室,D2 左手持有膠袋,D3手抱一個煲,內有啡色物體,串謀制造爆炸品,交俾人放在深圳灣,D2否認,事後睇新聞先知,唔知係咩人做。
PW41 問及調查名單上十多人的名字是否認識,D2答只識得名單上姓潘之女友,其他名字一概唔識。
🎥播放第七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00:56~01:26 中區警署
PW41 重複例句,向D2 調查一宗在2020年2月2日 15:50 羅湖站3號月台爆炸案。又先問個人資料。
D2無印象此時段在那裏,正常應在西環家中。知道爆炸,是在新聞知道,當日沒坐車去羅湖,上次去該站可能已經9個月以前。事後才知道炸彈目的是迫政府封關。
▪️PW41 問,根據警方調查:
1) 2020年1月25月 21:24 D2聯同D1及D3出入1008及503室,D3手抱一個煲內有啡色物體
2) 2020年2月2日 00:45~01:11 D2同D3將一個爆炸品先交一男子,物品再轉交D4及男子何xx,2人由紅磡乘列車去羅湖站。
D2回應1月25日3人所持物品是放明愛用,不知其他2人真名,一個是早前所指叫“阿喂",其他爆炸行動沒參與,一月尾二月頭聽過傳聞,會有人放在羅湖,D2估羅湖案可能五飛和阿喂有參與,因2月1日晚2人食飯。
PW41 展示在羅湖拍攝的三張相,D2表示容器的碎片和燒焦物品類似係自己買的,但唔確定。再出示一張在1月25日 5樓 CCTV截圖,見到4個人,認得當中有D2、女友、五飛、叉鷄飯。
~第七次錄影會面完畢~
完成所需程序後,02:20 帶D2離開中區警署,3月9日 02:38 將D2交由旺角警署值日官看管。
陳官提醒陪審員,D2在口供指稱他人,唔可以用作證供指控該人。
3月9日 11:08 再接觸D2,11:17 帶D2去石蔭邨石榮樓搜屋,因為無人,所以無搜屋,返回旺角警署,12:30 D2用膳,至下次VRI。
🎥播放第八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14:14~15:32 旺角警署
D2同意剛剛簽收被覊留人士通知書,例句:明白內容,同意不用律師在場。
[13:12] 早上開庭時,陳官收到懲教署通知,有被告要在13:15去睇醫生,所以提早休庭, 明天08:45 繼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1/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控方主問
🎥播放第八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14:14~15:32 旺角警署
D2例句:明白自已權利內容,同意不用律師在場。
證人播放8段行車紀錄片段(有2人聲音對話),法官一再提醒陪審團控方依賴2人對話有關將軍澳3月8日爆炸計劃,當中對話控方指是D2聲音,最後法庭會就聲音辨認作指引。
對話出中出現過:
「30kg唔想搬」「手機上次爆都有機會收唔到」「40米內人中會受傷」
「如果聽日看完香檳後,D狗會顛」
「影完走得未?」「冇嘢要研究,已經睇得好清晰」「你果D嘢聽日諗住放貨車斗下」「今次唔得下次,最緊要人安全,今次唔得下次」「做完D文宣點寫」「願榮火歸92簽」「加鏍絲、絲帽、黑色馬仔釘」「宜家比cash你」「如果有資助是bonus,冇係正常」
法官問會面中指車cam時間是3月7日 23:31 至 翌日00:49,但D2在23:38已經被捕,證人答係,補充指是按車cam顯示時鐘說出。
播完片段問D2有咩講。D2稱3月7日晚上食完後上了「阿King」紅色私家車,是在TG識咗2個月的朋友,同是做工程判頭,去將軍澳遊車河返回旺角。追問片中對話有咩講法?D2答3月8日知會有人去將軍澳放炸彈,在2星期前知,阿King識該組織知計劃,車上得2人即自己同King。會有1個30kg墓埤內有煙彈/炸彈原材料,有機會由自己搬去,目的是在一個活動造成混亂。
D2指將軍澳行動有一個TG細羣組討論,成員包括5飛、D2、2個女子、1男子。兩女子冇角色,行動要一個車手、一個放炸彈。但因找不到鬼車、車手最後放棄,也冇混合材料及整幕埤。
之後一警員拍門送來補充問題。證人問及之前提及組織係咩,答「烘培同好會0.3」TG群組,同意自己手機仍可看到,羣組目的是為將軍澳行動而開設。坐車去影相目的是去將軍澳尚德停車埸影聚集人群。
🎥播放第九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16:03-16:09旺角警署
D2例句:明白權利,同意錄影不用律師在場。
會面中向D2展示拘捕時身上物品、西環2C單位檢取物品及身上衣物:
腰包(內有$44886.20)、2張提款卡,一張八達通、一件羽絨,一件淺藍色I Love HK t shirt, 黑色衫褲鞋。
D2確認上述證物。
完成錄影會面後11632向D2套取口腔式檢驗樣本(DNA)
🎥播放第十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22:12-22:33旺角警署
D2同意剛剛簽收被覊留人士通知書,例句:明白權利,同意錄影不用律師在場。
PW4I問3月6日晚去過邊,D2答去過深水埗嘉頓山美荷樓附近一個公園,有「烘培」羣組成員出席飲酒,傾Bitcoin 既野及討論3月8日行動細節。晚上9點約D2、Missy、叉鷄飯、西瓜、阿喂及女友,有傾將軍澳行動分工,因飲咗酒分工詳情不記得,5飛及女友遲到,傾到兩三點西瓜大家出大角咀。
證人確認自己由第一次接觸D2至完成第十次錄影會面時段內沒有作出威迫利誘,武力行為,也沒有見到有其他警員咁做。
-完成主問-
🔸D2代表盤問
PW41 指3月7日行動叫「捕鷹行動」不是「獵鷹」,知道D2之女友潘xx為警方調查名單上,兩人男女朋友關係是自己調查推論出來,訓示時沒有人講這些資料,只有目標人物名字,同意處理D2時知道其女友也被捕。不同公園隊伍負責拘捕不同人但互相沒有溝通(指揮官之間或許有),否認整個行動營方有一個whatsapp 羣組叫「擸鷹行動」方便各不同隊伍互相聯絡。被捕者資料/進度由指揮中心決定自己是否需要知。PW41 不同意訓示只要盡快取得被告手機同獲得資料。
▪️D2代表指出辯方以下版本,證人對所有涉及威脅/使用武力/不法行爲內容全部不同意:
📎被捕在後巷情況
到場用自己手銬換上反鎖,再套上黑色頭套。有警員即時拿走被告兩個電話並用他手指開鎖不果,之後帶被告入後巷深處用左手叉住頸部埋牆說「我哋目標係5飛,你隊佢出嚟坐少啲」,D2說我都唔知你講乜嘢。Pw41繼續講「你叫山雞呀嘛,明愛炸彈係咪你放?」。D2繼續答唔知你講乜嘢,證人跟住用右手打腹部四下,D2冇回答再繼續打。之後證人講「可能你唔知你條女都俾我哋拉咗」。D2答「你唔好搞佢!我可以照你意思招認,但我咩都唔知」。證人指示「好,明愛單嘢你話五飛指示你做,轉頭響本記事冊簽名,同我合作保證你條女冇事。好彩仲可以轉埋做污點證人,推晒落去5飛度」。D2答「明白」。
📎去旺角警署車上
證人在車上寫低警誡口供(明愛單嘢係五飛叫我做,佢用我條命威脅我),之後解開被告手銬叫佢再空白地方簽名。跟住說揸車嗰個我阿頭,合作可以保證你都甩到身。之後再問D2兩部電話密碼。D2初時不肯提供,證人用手按槍袋說「而家俾多次機會你,如果能解鎖你條女會冇事,一係我送你一槍,再話襲警同搶槍,睇吓個官信你一個定我哋。D2於是屈服提供解鎖密碼。
📎到達旺角警署
去到旺角警署證人將兩部手機放回被告褲袋,見值日官前,證人見D2頸上有傷痕同D2講一陣見值值日官唔好俾我聽到有投訴或者要去睇醫生。
3月8日 00:38-00:50時D2被帶去1號搜身室由11632進行搜身,填表工作,自己負責幫手數現金及看管被告。
[13:45] 休庭, D2盤問未完明天08:45 繼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1/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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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控方主問
🎥播放第八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14:14~15:32 旺角警署
D2例句:明白自已權利內容,同意不用律師在場。
證人播放8段行車紀錄片段(有2人聲音對話),法官一再提醒陪審團控方依賴2人對話有關將軍澳3月8日爆炸計劃,當中對話控方指是D2聲音,最後法庭會就聲音辨認作指引。
對話出中出現過:
「30kg唔想搬」「手機上次爆都有機會收唔到」「40米內人中會受傷」
「如果聽日看完香檳後,D狗會顛」
「影完走得未?」「冇嘢要研究,已經睇得好清晰」「你果D嘢聽日諗住放貨車斗下」「今次唔得下次,最緊要人安全,今次唔得下次」「做完D文宣點寫」「願榮火歸92簽」「加鏍絲、絲帽、黑色馬仔釘」「宜家比cash你」「如果有資助是bonus,冇係正常」
法官問會面中指車cam時間是3月7日 23:31 至 翌日00:49,但D2在23:38已經被捕,證人答係,補充指是按車cam顯示時鐘說出。
播完片段問D2有咩講。D2稱3月7日晚上食完後上了「阿King」紅色私家車,是在TG識咗2個月的朋友,同是做工程判頭,去將軍澳遊車河返回旺角。追問片中對話有咩講法?D2答3月8日知會有人去將軍澳放炸彈,在2星期前知,阿King識該組織知計劃,車上得2人即自己同King。會有1個30kg墓埤內有煙彈/炸彈原材料,有機會由自己搬去,目的是在一個活動造成混亂。
D2指將軍澳行動有一個TG細羣組討論,成員包括5飛、D2、2個女子、1男子。兩女子冇角色,行動要一個車手、一個放炸彈。但因找不到鬼車、車手最後放棄,也冇混合材料及整幕埤。
之後一警員拍門送來補充問題。證人問及之前提及組織係咩,答「烘培同好會0.3」TG群組,同意自己手機仍可看到,羣組目的是為將軍澳行動而開設。坐車去影相目的是去將軍澳尚德停車埸影聚集人群。
🎥播放第九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16:03-16:09旺角警署
D2例句:明白權利,同意錄影不用律師在場。
會面中向D2展示拘捕時身上物品、西環2C單位檢取物品及身上衣物:
腰包(內有$44886.20)、2張提款卡,一張八達通、一件羽絨,一件淺藍色I Love HK t shirt, 黑色衫褲鞋。
D2確認上述證物。
完成錄影會面後11632向D2套取口腔式檢驗樣本(DNA)
🎥播放第十次錄影會面,2020年3月9日 22:12-22:33旺角警署
D2同意剛剛簽收被覊留人士通知書,例句:明白權利,同意錄影不用律師在場。
PW4I問3月6日晚去過邊,D2答去過深水埗嘉頓山美荷樓附近一個公園,有「烘培」羣組成員出席飲酒,傾Bitcoin 既野及討論3月8日行動細節。晚上9點約D2、Missy、叉鷄飯、西瓜、阿喂及女友,有傾將軍澳行動分工,因飲咗酒分工詳情不記得,5飛及女友遲到,傾到兩三點西瓜大家出大角咀。
證人確認自己由第一次接觸D2至完成第十次錄影會面時段內沒有作出威迫利誘,武力行為,也沒有見到有其他警員咁做。
-完成主問-
🔸D2代表盤問
PW41 指3月7日行動叫「捕鷹行動」不是「獵鷹」,知道D2之女友潘xx為警方調查名單上,兩人男女朋友關係是自己調查推論出來,訓示時沒有人講這些資料,只有目標人物名字,同意處理D2時知道其女友也被捕。不同公園隊伍負責拘捕不同人但互相沒有溝通(指揮官之間或許有),否認整個行動營方有一個whatsapp 羣組叫「擸鷹行動」方便各不同隊伍互相聯絡。被捕者資料/進度由指揮中心決定自己是否需要知。PW41 不同意訓示只要盡快取得被告手機同獲得資料。
▪️D2代表指出辯方以下版本,證人對所有涉及威脅/使用武力/不法行爲內容全部不同意:
📎被捕在後巷情況
到場用自己手銬換上反鎖,再套上黑色頭套。有警員即時拿走被告兩個電話並用他手指開鎖不果,之後帶被告入後巷深處用左手叉住頸部埋牆說「我哋目標係5飛,你隊佢出嚟坐少啲」,D2說我都唔知你講乜嘢。Pw41繼續講「你叫山雞呀嘛,明愛炸彈係咪你放?」。D2繼續答唔知你講乜嘢,證人跟住用右手打腹部四下,D2冇回答再繼續打。之後證人講「可能你唔知你條女都俾我哋拉咗」。D2答「你唔好搞佢!我可以照你意思招認,但我咩都唔知」。證人指示「好,明愛單嘢你話五飛指示你做,轉頭響本記事冊簽名,同我合作保證你條女冇事。好彩仲可以轉埋做污點證人,推晒落去5飛度」。D2答「明白」。
📎去旺角警署車上
證人在車上寫低警誡口供(明愛單嘢係五飛叫我做,佢用我條命威脅我),之後解開被告手銬叫佢再空白地方簽名。跟住說揸車嗰個我阿頭,合作可以保證你都甩到身。之後再問D2兩部電話密碼。D2初時不肯提供,證人用手按槍袋說「而家俾多次機會你,如果能解鎖你條女會冇事,一係我送你一槍,再話襲警同搶槍,睇吓個官信你一個定我哋。D2於是屈服提供解鎖密碼。
📎到達旺角警署
去到旺角警署證人將兩部手機放回被告褲袋,見值日官前,證人見D2頸上有傷痕同D2講一陣見值值日官唔好俾我聽到有投訴或者要去睇醫生。
3月8日 00:38-00:50時D2被帶去1號搜身室由11632進行搜身,填表工作,自己負責幫手數現金及看管被告。
[13:45] 休庭, D2盤問未完明天08:45 繼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