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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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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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前覆核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

D1-D4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6個證人,全部為警員
D3及D4各有1位辯方證人

無任何招認

控方有約兩小時的片段,由附近閉路電視及網上直播片段剪輯而成

王官話「有啲長」,控方回應已是「精挑細選」,但會再嘗試剪輯呈堂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4至7日及10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審訊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案件管理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案件一】
D1:鄧(23)/ D2:何(27)/ D3:彭(22)
D4:吳(20)/ D5:張(20)/ D6:李(24)
D7:周(21)

控罪:
(1)D1-7非法集結
(2)D1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7)D6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8)D7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9)-(14)D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7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 12 鎅刀、1塊多用途金屬片和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D6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8)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2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D1 - 1個口罩、D2 - 1個口罩、D3 - 1條圍巾、D4 - 1條圍巾、D5 - 1個口罩、D6 - 1個口罩

【案件二】
‼️D1: 陳(26) 認罪‼️
D2:鄧(17)/ D3:陳(24)/ D4:何(21)
D5:李(24)/ D6:陳(20)/ D7:吳(38)
D8:許(20)/ D9:伍(21)/ D10:關(18)
D11:吳(21)/ D12:*(14)/ D13:*(15)
D14:*(15)/ D15:鄧(17)/ D16:梁(23)
D17:陸(19)/ D18:王(22)/ D19:*(15)

控罪:
(1)D1-18非法集結
(2)-(15)D1-4,7-14,18,1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6)D1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9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5)D1-4,7-14,18,19(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D1 - 1條圍巾、D2 - 1個口罩、D3 - 1件T恤、D4 - 1條圍巾、D7 - 1條圍巾、D8 - 1個外科口罩、D9 - 1個口罩、D10 - 1條圍巾、D11 - 1個口罩、D12 - 1條圍巾、D13 - 1條圍巾、D14 - 1個外科口罩、D18 - 1個口罩、D19 - 1個口罩
(16)D19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上述兩宗案件合併再分拆:
【第一組】共11人
案件一 D3, 4, 5
案件二 D2, 3, 9, 10, 11, 14, 18, 19
審前覆核:2023年10月6日0930時
正審:2023年11月6日開審,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第二組】共13人
案件一 D2, 6, 7
案件二 D1, 4, 5, 6, 7, 8, 13, 15, 16, 17
審前覆核:2023年1月13日0930時
正審:2023年2月13日開審,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保釋事宜:
🔴(被拒)D16梁申請隔週報到,維持每週一次
⚪️其餘沒有修訂申請,維持保釋


案件二D12* 將於21年5月4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案件一D1鄧 將於21年6月7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案件二D1陳 需待案件審訊完畢再作判刑,期間無需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2/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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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高級督察20571 趙道謙(音) 及PW2 警員 10231作供完畢

1304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2/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個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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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作供完畢。
D1多傳召一位辯方街外證人。預計控方案情需於星期五早上方告結束,辯方內容於星期一早上才可完成,裁判官指可能需押後辯方結案陳詞。

本案將於明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3/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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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警員(號碼後補)(拘捕D4之警員)作供完畢

10:35休庭5分鐘

傳召PW5 警長33335 (拘捕D2和D3之警員)作供,控方主問中

1120休庭

控方主問及D2代表盤問完畢,PW5作供尚未完畢

1300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4 PART 1 按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4/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個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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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D1-3選擇不作供,D4作供。D3,4各有一名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D4完畢,控方盤問D4中

1309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4 PART 2 按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4/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個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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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未完成盤問D4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5 按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1/5]

-此處補回五月四日的審訊內容,感謝臨時直播員的超~詳細紀錄=3=-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屯門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D1-D4對所有控罪都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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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點
D1 不爭議其當時身處現場,但爭議其有否作出挑釁性行為及擾亂秩序。
D2及D3不爭議其當時身處現場,但爭議其有否參與非法集結及擾亂秩序。
D4 不爭議其當時身處現場,但爭議其有否作出挑釁性行為及擾亂秩序。D4在居所的大堂門口被捕,故爭議其有否觸犯蒙面法及控罪三。

📌證人
控方將傳召6-7位證人,全部為警員。包括一名參與驅散行動的高級督察、三位分別負責拘捕D1-4的警員、一名負責制服D3的警員、一名負責處理D2-3證物的警員、一名曾接觸D1的女警。

D3及D4各有1位辯方證人。D3的證人未能出席星期四(6/5)的審訊,而D4證人未能出席星期五(7/5)的審訊。

—————————

此部分為PW1高級督察 趙道謙的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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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高級督察 趙道謙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於2014年10月加入警隊,現駐總部,2019年10月28日為新界第二梯隊第一小隊指揮官。當日早上1030時開始當值,晚上收到消息指大興行動基地外有人鼓吹聚集,有氣體洩漏,奉命候命。


🌟控方欲播放有線新聞的直播片段(證物P9A),水官提醒應先完成相關主問,否則影片會有引導性。

✏️第一次掃蕩
PW1指,當時接獲報告指良運街及良德街有約100人集結,於是帶隊由震寰路沿輕鐡路軌前往良運街進行掃蕩。完成一次快速掃蕩後,便回到了屯門天主教中學外的巴士站後備。

第一次掃蕩路線:沿着輕鐵路軌,由震寰路去到良運街,穿過海麗花園,再去到良德街。

🎞️PW1在地圖(P15)上畫出第一次掃蕩的路線,有標記的地圖呈堂為證物P16🎞️

PW1指第一次掃蕩期間,有大批示威者(大約70至80人)跑並逃走。良德街及良運街交界有堵路情況出現,沿路有記者。當時有人在遠處叫口號、指罵警察,路邊大量鐵欄被拆除,地上的磚頭亦被撬開。被問當時人群有叫什麼口號,PW1表示「有啲政治口號」,指出這些口號自2019年爆發反修例運動已常見。

PW1後來表示,掃蕩期間無人叫口號。是警員準備離開時,其後方有人叫,PW1表示「印象記得係有五大訴求嘅口號,但口號內容係辱罵警方多過政治口號」。

✏️第二次掃蕩
PW1指出其於2125時完成第一次掃蕩,之後於2245時收到消息指良德街有冰室被破壞及被縱火,所以帶隊在良運街往良德街方向推進以驅散人群。

大約2300時,PW1指見到大批人在良運街,人群站在一堆雜物後並面向警方叫罵,叫罵內容包括「去死」及警員的家人等,PW1表示「期間亦有雷射筆照向我地」、「有人着街坊裝,亦有人着深色衫褲,有人着全黑。好多人戴口罩,部份人帶帽,因為雜物同埋人堵塞咗,所以車輛通過唔到。」第一次驅散之後,人群在前方四散。

當時PW1身處警方防線,並用擴音器調校指最大聲量警告人群,「喺良運街及良德街聚集嘅人,你地正在參與一場非法集結,請立即離開,否則警方會使用武力進行驅散。」PW1旁邊的傳令員舉藍旗,表示「呢場集會係非法,請人群立即散去,否則警方使用武力」。

其後,人群並沒有散去,反而繼續叫罵及堵路。PW1於是再次作出警告,唯人群仍然未有散去。PW1形容現場群眾情緒高漲、氣氛緊張,有越來越多人叫囂、叫罵聲量增大,更有數名示威者行前指罵警方。

被問及「有冇人用其他方式騷擾警方」時,PW1表示「有人用好強嘅綠色雷射筆射向警方」,「我向佢發出警告『呢個行為阻住警方行動,請立即停止』,但係佢冇理。」

PW1第三次作出口頭警告後,人群仍然未有散去並繼續有人用雷射筆射向警方。

大約2333時,PW1第四次向人群作出口頭警告,傳令員第二次舉藍旗。

大約2335時,PW1第五次向人群作出口頭警告,人群仍然繼續叫罵,個別人士繼續用雷射筆射向警方。

大約2337時,PW1第六次向人群作出口頭警告。接着,警方防線推前、警員跑向人群以作出驅散。

大約2338時,小隊報告指拘捕了一男一女(D2及D3),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

第二次驅散期間,PW1同樣留意到路邊有鐵欄被拆、地上有磚頭被撬開。當時消防員正在救滅火,現場人群四散。

第二次掃蕩後,PW1指出小隊沿途後退、返回良運街,並在震寰路及良運街交界設立防線,防線面向良運街、背向警署及大興行動基地。


📌播放有線新聞於當日21:36:08至翌日00:00:36的直播片段(證物P9A)

🌟#水佳麗裁判官 關注影片長度
控:條片都幾長下
官:有幾長?
控:一百分鐘
官:(嚇)一-零-零?
控:(淡定)係,一百分鐘
官:會唔會有選段?
控:早會去到幾時?
官:(十一時的)搭七搭八(當時時間為1115)
控:好,我會留意時間

📌播放有線新聞直播片段(證物P9A)
影片中顯示良運街及良德街交界有人群聚集並向警員叫罵。當時有現場另一警方小隊的防線。
PW1表示,當時另一小隊在附近但沒有設立防線。P8顯示場面是第一次驅散後,PW1其當時不在場,亦不曾見過P8顯示的場面。

(註:唔明點解要花25分鐘播一段證人根本唔係嗰度嘅片......)

其後,P9A顯示有數名示威者用磚頭和士巴拿破壞富臨集團旗下「龍門冰室」的玻璃,並拋了汽油彈入內,店內着火。片中的記者指,其見到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並手持橡膠子彈的長槍。

📌播放海麗花園CCTV(證物P13B)

影片顯示2245時有一組警員經過良德街及寶怡花園,前往良運街方向。PW1表示相信片中顯示的警員便是其小隊。
2253時,一名女士(D1)出現,站在兩架私家車中間並望向良運街警員離開的方向。
2255時,孭背囊的是D3,旁邊的則是D2。

📌播放有線新聞於當日21:36:08至翌日00:00:36的直播片段(證物P9A)

23:00:14時,影片中可見第一小隊於良運街及震寰路交界設立的防線
23:01:47時,影片中可見D1
影片清楚拍到PW1發出口頭警告,之後數十名示威者退後。

23:07:13時,影片中可見D2及D3站在良德街和良運街路口的垃圾桶。D4橫過鏡頭,D1站在對面的電話亭。PW1表示當時D2及D3距離防線約50米。
23:07:52時,良德街和良運街路口的垃圾桶旁有人用雷射筆射向警方

23:09:43時,片中有人高呼口號
🌟控:有人嗌口號,佢哋嗌咩?
PW1:我聽到光復香港嘅口號
控方:(再次播放相關時段)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23:11:10時,片中可見D1戴着口罩

23:12:05時,PW1指出片中有人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並有人從良德街和良運街路口的垃圾桶後方用「強力電筒」射向
23:12:32時,控方指出現場有人叫「解散警隊,刻不容緩」

23:15:17時,影片中可見D1當時身處良德街及良運街交界的路障後面。PW1表示當時聽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解散警隊,刻不容緩」、「黑警死全家」等口號。控方補充,從影片中聽到一些更激進、關於咒罵警員妻子的口號。

23:24:12時,控方指出當時有更多雜物賭路,影片中亦聽到有人唱侮辱警察就讀毅進文憑的歌曲「有班警察毅進仔......」。當時D1站了在馬路上的雜物後面。

📌播放香港01直播片段(證物P8)
23:25時,片中聽到有人叫「香港人,反抗」
23:33時,片中可見當時第一小隊身處良運街及震寰路交界的防線,傳令員正在舉藍旗,PW1警告對聚集群眾作出警告
23:35時,PW1再次作出警告
23:36時,片中聽到PW1提醒隊員「有人掟嘢,小心」,並加強語氣,再次向群眾作出警告
23:38時,PW1再次作出警告

PW1表示在2338前一共作出了五次口頭警告,大約2300時作出了三次非法集結相關的警告及兩次雷射筆相關警告,一共八次警告

23:38時,片中可見第一小隊開始驅散人群,沿着良運街,向輕鐵方向跑。

📌播放有線新聞於當日21:36:08至翌日00:00:36的直播片段(證物P9A)
23:41時,片中可見輕鐵建生站的月台上有幾名街坊,有雜物在路軌上

✏️時序
PW1確認發出警告時間分別為2301、2302、2304、2333各一次、2325兩次(其中一次未有寫入記事冊)、2337兩次。2304-2333期間身處於震寰路及良運街交界的防線。2338時開始掃蕩,同時有其他隊伍一同進行掃蕩。PW1表示不知道另一隊掃蕩的路線,只記得上級曾經提及另一隊會從另一個方向進行包抄,但並不知道從哪裡或是什麼方向。

DAY 2 按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2/5]

-此處補回五月五日的審訊內容,感謝臨時直播員的超~詳細紀錄=3=-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屯門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D1-D4對所有控罪都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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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為辯方盤問及控方覆問PW1

—————————

📝D2代表盤問PW1

🎞️展示三張照片,分別顯示良運街天橋、的士站、FA2594燈柱、輕鐵建生站、青田遊樂場的位置🎞️

PW1表示青田遊樂場距離良運街天橋大約三十米,指出正常情況下在燈柱拘捕人後會向天橋方向走去大興。

PW1量度地圖(P15),表示,指出震寰路及良運街交界的防線距離天橋大約一百米距離。被問及是否同意如果有人站在天橋/的士站的位置會聽不到其警告,PW1表示自己「唔係身處嗰度,唔清楚」。其後再被問及是否同意如果有人站在天橋/的士站位置會看不到藍旗,PW1表示「睇到舉起藍旗但唔肯定睇唔睇到上面啲字。」

—————————

📝D3代表盤問PW1
PW1表示當日東九龍總區指揮官有當值,但不是當時向其發出指令的指揮官。當時PW1的指揮官是江耀佳(同音)警司。

PW1確認當日2125時完成第一次掃蕩,約2245時開始第二次掃蕩。被問及覺得這兩次掃蕩對整個行動是否重要時,PW1表示認為第二次比較重要,因為當時有店鋪被破壞及縱火,需要驅散人群及拘捕相關人士。被問及是否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及口供紙上記錄第一次掃蕩時,PW1不同意。

✏️PW1的記事冊(P20)
//
2120 enter Kin Sang Station and over 100 protesters gathered there.
2139 stand by at the bus stop near Leung Tak Street.
2245 conduct sweeping at Leung Tak Street and Leung Shun Street
//
PW1強調2120的那一句就是在記錄第一次掃蕩,辯方質疑「呢個紀錄同你琴日形容唔同,琴日形容多啲」,PW1解釋「記事冊係俾我自己睇嘅,至於詳唔詳細係我覺得重唔重要」PW1亦強調記憶在一年半後仍然深刻。

PW1指出當時見到人群往商場方向逃跑,當人群見到推進的方向不是其方向時會停下等候。PW1認為第一次掃蕩後仍然在商場外聚集嘅人跟第一次掃蕩時的人是同一群人,但其視線曾離開過商場。被問及是否同意自己不能夠肯定商場的群眾便是其後再次聚集的群眾時,PW1表示不清楚。

✏️Charge & Bite?
PW1指出作出警告的目的是驅散及給予人群時間離開。被問及2338時收到指示需進行推進,是誰人給予指示,PW1回應「以我記憶,聽到”charge”表示進行推進」。PW1補充,當時是從係通訊機聽到”charge”,加上當時各位警員都準備好,所以就行動。

PW1指出警方的行動代號中,”charge”代表推進、跑,並不是拘捕代號;而”bite”則代表上前拘捕目標人物(通常用於當時一早有目標人物的時候)。
PW1表示「今次聽唔到bite,淨係charge」,辯方質疑「冇bite,冇目標人物,咁即係代表見到人就捉?」。PW1表示其收穫的指令是推進期間「捉」到的都會拘捕。被問及何時收到指令需要「捉」人,PW1表示在聽到”charge”之前,被問及是否透過通訊機收到指令,PW1則表示不清楚。

辯方質疑PW1見有人就會作出拘捕,並非基於當事人有否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動,PW1表示這視乎拘捕同事的判斷,並同意裁判官所描述「見人就拉係前線警員自己嘅行動」

✏️何謂街坊裝?
PW1定義街坊裝為「唔係着深色衫、冇戴口罩、着拖鞋」,被問到是否同意身穿鮮色衫的人都是街坊裝,PW1表示「唔同意,着鮮色衫,都可以參與非法集結同使用雷射筆」(按:明明問緊係唔係街坊裝⋯⋯)


PW1表示大約2337時,聚集群眾的整體人數並無減少,但不肯定當時部份人有否開始離開。PW1不同意2337時作出警告後沒有給予人群足夠時間離開。PW1確認推進時現場有大約二百至三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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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盤問PW1

📌播放有線新聞於當日21:36:08至翌日00:00:36的直播片段(證物P9A)
2221時,片中可見有催淚彈
PW1被問到當時有否見到任何催淚彈,PW1表示「從片段當中,我有印象見過」。PW1指自己並無參與發射催淚彈相關的行動,自己當時身處屯門天主教中學外的巴士站候命,之後從通信機得知有關催淚彈行動,但不知道發射了幾多枚催淚彈。因為不在場所以不知道街上是否有很多市民都沒有戴上口罩。

2222時,可見良運街和寶怡花園
PW1同意片中可見催淚彈向上飄,但不肯定當日催淚彈有否飄入寶怡花園。

2230時,片中可見寶怡花園第二、三座無人聚集
PW1被問為何警方仍要發射催淚彈,PW1表示當時不在現場,通訊機亦無收到相關消息。

2245時,PW1再返回良運街附近,表示對有否聽到有人不滿催淚彈入寶怡一事沒有印象。

23:09:53時,片段顯示屬名市民與警員爭吵,不滿警方要求居民離開自己居所。PW1表示當時與市民發生爭執的警員並不隸屬第一小隊。

22:37:40至22:45:40時,片段顯示有防暴警員進入寶怡花園及寶怡花園平台搜查,PW1表示不知悉有相關行動。

✏️有關封路
PW1表示當時警方在震寰路有封路,不過不是用常見的封路路牌,亦不清楚其他小隊有都封其他地方。

✏️是否聽到有警告?
被問及能否肯定整條街及寶怡花園入面的所有人都聽到警告,PW1表示不肯定,亦表示不肯定是否所有人都見到藍旗,但係要作出驅散的訊息非常清晰,因為有防暴警員身處現場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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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PW1
PW1同意因為當時封路所以沒有交通噪音,亦表示訓練使用擴音器時不曾測試聲音傳播的距離,不過使用手冊有紀錄功率及傳播範圍,印象中擴音器發出聲音的功率大約30W。

PW1表示於2338時收到”charge”的指令前已經預期會有相關行動,因為之前曾收到其他指令,關於行動目的是要驅散示威者及拘捕良運街一帶集結的人群。PW1強調同僚截停有關人士後,作出基本調查後才會拘捕。PW1同意主控所講「並唔係企喺街上嘅人就會捉」。

DAY 3 按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訊[5/5]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屯門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透過警方調查員得知,主控因上星期五接種疫苗後,身體極度不適、發燒和周身痛,案件押後至5月18日和5月31日續審(D4、一名D4證人、D3和一名D3證人作供)。

控方須在6月8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予辯方和法庭,而辯方須在6月15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予控方和法庭。暫定7月9日下午作結案陳詞,

若5月18月能完成審訊,5月31日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6[從缺]
DAY 7 按此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鄧(25)

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按此參考上次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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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播放影片
控方申請在庭上播放約30分鐘影片, #李俊文法官 指已承認經修訂的案情撮要,承認非法集結及開遮遮蔽其他人拆除鐵馬以堵路,並承認在其背囊中搜出索帶及蒙面,加上控方已呈上數十張截圖,在承認事實中加上截圖已非尋常,質疑是否有需要播片。

控方 #勞泳珊檢控官 指影片中有人叫口號,但 #李俊文法官 指出在案情撮要18段開始已列出影片內容,有提及咒罵警察字眼。

#勞泳珊檢控官 續指CAAR 2/2021案例,上訴庭指示此類案件在判刑時需要觀看相關片段。 #李俊文法官 提出如文字上無法交代的情況,如關鍵動作,便有必要觀看片段,但不見本案在文字上無法表達的情況,控方理論上在案情撮要已加上所有細節,並有截圖,質問控方是否堅持有必要觀看影片才有足夠資料讓法庭處理案件。

#姚本成大律師 同意「使唔使咁呀,大部分案情都寫晒啦」,「講粗口佢冇呀,我睇唔到睇半個鐘頭啲人走嚟走去點樣幫到」。

#李俊文法官 續指有些截圖根本無法認出是A1,但辯方亦已承認該些截圖,不過如控方「又要攞指示可能唔止半個鐘」,所以直接處理答辯。

📌案情撮要
案發前一至兩日在網上貼文號召市民包圍大興行動基地,因警方進行催淚氣體訓練,引致附近居民不適,政府雖然已矢口否認,但約200名市民仍聚集高叫咒罵警方口號,包括「黑警死全家」及「死黑警」,並用雷射光線照射警察。

約2100時,相反政見支持警察示威者到場,雙方高叫口號。PW1用揚聲器要求兩群示威者散去,並展示藍旗,支持警察示威者離開,但另一批示威者繼續留在現場。警方又再次展示藍旗,示威者依然未有散去,繼續叫囂,高舉不文手勢,並照射雷射光線。警方再用揚聲器要求人群散去,並指人群正干犯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

約2130時,激進示威者開始拆除路邊圍欄,身穿黑色T裇、黑色褲,孭黑色背囊的A1戴上灰黑色口罩及手套,接過一把打開的黑色雨傘遮掩正拆除圍欄的市民,並協助拉扯以拆下圍欄以架起路障。期間亦有人干擾交通燈和用魚絲設路障,以阻止警方推進。A1其後以黑色頸套蒙住面部下半部。

在2140分左右警方開始推進,並拘捕約50名市民,PW2警員5499繼續追捕到商場,看見大批市民跑往商場,於是截停A1,並在其背囊中搜出5個口罩、手套及索帶等物品。

從A1住所閉路電視拍攝片段可見A1在1900時左右離家,當時已身穿黑色衣物,但未有戴上口罩、手袖、手套。

香港電台、有線新聞、NOW TV、立場新聞、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內容,不贅。另外描述15190拍攝的現場情況及7733拍攝搜身過程。

附件一為上述片段截圖。

🛑承認3項控罪🛑

📌背景
被捕時23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播放片段
#李俊文法官 再次指出控方已經有26張截圖,再次問控方「你真係認為截圖唔足夠?」,控方堅持,「唉~我哋播片啦,播片啦」。播片期間控方試圖暫停作聲音導航,被阻止。
#勞泳珊檢控官 沒 有 準 備 片段列表。

(1)香港獨立媒體
🔸時段一由00:02:50至00:03:18 (截圖4)
辯方 #姚本成大律師 指出片段可見在良德街有人射雷射光線向天,有人包括記者在畫面中集結,現場平靜。

🔸時段二由00:04:30至被阻止
由於控方沒有準備列表,又沒有說出播放的時間,被法官叫停。

#李俊文法官 再三表示在承認案情中已經寫出,如控方堅持播放影片,法庭同時需考慮辯方對片段說法,更可用以作求情。 #勞泳珊檢控官 又不堅持播片。
法官無奈指「如果你真係有困難去考慮事情,你有需要攞指示去攞指示」

🌟 #姚本成大律師 「唔好成日change your mind嘛」

#勞泳珊檢控官 在五分鐘爭論中仍不明白自己沒有作列表令法庭無法紀錄,被怒斥「我講過好多次我需要做一個紀錄呀嘛,你冇做一個列表唔緊要,你要話俾我知睇緊咩片段呀」

🔸時段二由00:04:30至00:05:16
🔸時段三由00:07:30至00:08:08

(2)香港電台
🔸時段一由00:02:48至00:04:37(截圖5)
辯方 #姚本成大律師 指出片段可見「支持警察」示威者正進行非法集結。

🔸時段二由00:06:46至00:10:52(截圖7)

(3)警員15190拍攝片段(截圖8)
直播員視角:片段只有人高叫聽到「支持警察嚴正執法」及警方警告「立即離開」,警方其後用強光照射在對面馬路的人群。

(4)有線新聞(截圖10)
由00:12:25至00:18:17
控方指在00:15:22時可見A1在畫面中出現,手持雨遮協助拆除圍欄, #李俊文法官 不忘指出「喺承認事實裡面都寫咗啦」,控方承認與截圖11的香港電台畫面相同。

(5)香港電台(截圖18)
🔸時段三由00:32:38至00:37:56

📌控方呈上3個案例
(1) CAAR 4/2020
(2) CAAR 5/2020
(3) CAAR 6/2020

📌求情
#姚本成大律師 已呈上書面求情,A1沒有案底,承認控罪有非常大可能坐監,非常可惜。
A1一早已認罪,因此應獲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

本案是因為氣體洩漏而引發抗議,並非一般社運案件,與, CAAR 4/2020 在10月31日萬聖節相似,同樣並非社運案件。該案涉及在中環擺花街掉一個沙包出馬路,由2230開始有400至500人聚集,約半小時後被捕。

至於 CAAR 5/2020 與本案案情類似,有拆欄堵路,但該案亦有拋擲頭盔、雨遮、磚塊等物品,比本案只有拆圍欄堵路行為無可比擬。該案12月作量刑起點,由於本案案情更輕微,量刑起點理應較低

CAAR 6/2020 涉汽油彈,與本案案情及嚴重性完全不同。

從控方播放的片段可見本案非法集結與2019年其他案件相比輕微,只涉及照射雷射光線。

#李俊文法官 主動詢問當天為星期幾,因判刑時需考慮對社會影響。辯方指出案發時段由2020時至2140時約1小時20分鐘,當時雖有堵路但有主動讓車輛通過,亦沒有任何人受傷。

至於膠索帶案例正在覆核,但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案件整體性,

辯方呈上超過10封求情信。

📌證物處理
所有證物交警方。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1430區域法院第卅三庭判刑
🛑期間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判刑

D1:鄧(23) 🛑已還押9日

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按此參考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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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判刑
(1)非法集結
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8個月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2個月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3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2星期

由於以上3項控罪為同一事件,控罪(2)及(3)已在控罪(1)判刑時考慮,因此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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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被告人現年25歲,完成中學課程後有繼續進修,曾在機電署任職升降機維修,惟案發後在2020年離職,之後曾做過幾份散工。
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案例
控方呈上的案例CAAR 4/2020、CAAR 5/2020及CAAR 6/2020分別被判6個月、12個月及15個月。

📌求情
#姚本成大律師 已遞交求情陳詞、相關相片及案例。案例包括(1) 黃之鋒案 [2018] 2 HKLRD 657、(2) CAAR 5/2020 及(3) [2021] HKDC 301

辯方同意控方呈交的背景報告,強調被告人背景良好,每月給予5000元作家用,並呈上被告人自己及其親友撰寫的求情信。
在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自己對犯案感後悔,並願意為受影響的人道歉。
案發當日前往現場全因討論區帖文及好奇心驅使,到場後受現場氣氛影響才作出激進行動。

本案控罪(1)相對於其他非法集結案件案情輕微,辯方懇請法庭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至於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辯方呈遞的案例HCMA 242/2021仍處於上訴階段,涉及法律原則爭議。由於如非法集結為同一事件,並請考慮到索帶並未開封沒有使用,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有意圖使用,懇請法庭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與控罪(1)同期執行。
最後控罪(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亦為同一事件,懇請法庭以1個月為量刑起點,與控罪(1)同期執行。

辯方指出本案只涉及照射雷射光線,沒有正面衝突,並其他人影響亦只有做成交通阻礙。

📌判刑理由
非法集結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沒有量刑指引。在 黃之鋒案 判詞第108至109段及135段中列出的原則及判刑考慮。

引述內容如下:

(108)//一般而言,判刑時法庭會考慮有以下的判刑元素:
(1) 保護公眾 — 保護公眾不受這些罪行的不良影響;
(2) 加諸懲罰 — 判刑應與罪行相稱,即應反映罪行嚴重性及犯罪者的罪責;
(3) 公開譴責 — 判刑應反映社會否定有關罪行及犯罪者的犯罪行為;
(4) 阻嚇罪行 — 防止犯罪者重犯,也預防其他人干犯有關罪行;
(5) 補救性質 — 判刑可規定犯罪者須給予罪行受害人補償,作為糾正或補償;
(6) 更生改過 — 判刑目的之一是犯罪者改過自新,並希望他們在刑滿後能奉公守法。
面對不同的罪行或不同的案情,法庭會考慮某個判刑元素是否適用;若適用,該給予該判刑元素多大的比重。在決定某個判刑元素該有多大的比重時,法庭一般來說會考慮案中罪行本身的性質和嚴重性、干犯罪行情節的嚴重性、罪行所引起的後果、犯案者的犯罪動機、犯案者的個人情況等因素。即使是同樣的罪行,若有關案件的情況有別,法庭給予某個同樣判刑元素的比重也可能不盡相同。法庭需要全面、整體的評估案件所有的情況和罪行情節的嚴重性,繼而對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恰當的比重,然後對犯案者處以和案件相稱的判刑。//

(109)// 這基本的判刑原則同樣適用於非法集結。但這只是出發點而已,為對和本覆核類同之涉及暴力非法集結的判刑原則有更準確理解,還需要更深入的討論和分析。本席將由最基本相關的法律概念講起。//

(135)//法庭在決定適當的刑罰時,需要考慮干犯涉案罪行的相關情節。就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本席認為有關干犯罪行的情節包括:
(1) 暴力行為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施行暴力者人數多少;
(3) 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使用暴力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力的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力行為維時多久,包括暴力行為有否拖長;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覆警告後,是否仍然進行;
(6) 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即使沒有財物損失或破壞,也沒有人受傷,但暴力行為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予程度,如除自己有參予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予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
視乎實際情況,任何案件都可能有其他需要考慮的罪行情節。//

上述原則獲終審法院 [2018] 21 HKCFAR 35 認可及贊同。

除控辯雙方呈上的案例外,本席亦考慮一個近期的案例CAAR 16/2020,該案涉及煽動他人包圍新屋嶺,被上訴庭重判15個月監禁。

本席認為最有參考價值為CAAR 5/2020,該案被告人行為與本案同為搬鐵欄堵路,並以黑色雨傘遮擋,惟該案被告人沒有佩戴口罩。該案原被判2星期監禁,經覆核後改判12個月監禁。該案判詞指出從片段可見示威者及警方人數懸殊,當時氣氛沸騰,參與人士情緒極高漲,如箭在弦,隨時有一觸即發、一發不可收拾的危機,被告人行為無疑為火上加油。加上目標為政府總部,屬高風險建築,因此目標建築物應為判刑考慮。

從控方呈堂的片段及截圖,根據CAAR 4/2016的原則,本席有以下數點觀察:
(A)法庭接受本案是突然變壞的事情。原本只是抗議事件,即使之後有支持警察的民眾到來,情況也沒有變壞,直至之後示威者有堵路的行為事件才演變為非法集結。可見堵路等行為並不是有預先計劃的。
(B)本案非法集結的規模和暴力程度較案例CAAR5/2020輕微。由發現示威者堵路到被告被捕之間只有十分鐘。除了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外,示威者沒有向警方擲磚頭,事件中亦無人受傷及沒有對公眾造成威脅。事件中除了路邊有些鐵欄被拆除外,受影響的馬路上也有車輛行駛。
(C)被告本身雖然有協助他人拆去鐵欄,但是沒有證據證明他有線或或教唆他人使用暴力、參與非法集結,法庭接受被告是一時衝動下犯案。
(D)毫無疑問,被告在犯案期間蒙面,是為了掩飾身分。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其背囊內的索帶曾經被使用,但現場有索帶被使用的情況,顯示其背囊內的索帶有被使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