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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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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5/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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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徐兆華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雙方較早時已呈上書面陳詞,今天沒有補充。

繼續以原有保釋條件

法庭希望儘快處理裁決,但辯方於二月中在區域法院有為期三十天審期案件處理。現先安排4:00裁決,但有可能會於2:30或4:00後,辯方會儘早通知法庭。

案件押後至3月1日
下午4:00同庭進行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5/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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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審訊進程回顧:控方已完成舉證,法庭裁定各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辯方案情展開。D1傳召了辯方證人;D2作供完畢;D3開始作供,主問完成。)

詳情參見:
Day 1 上午 下午
Day 2
Day 3 上午 下午
Day 4
____
1000開庭

繼續傳召D3

🔹控方盤問

案發時D3與家人同住沙田,沒有讀書或工作,大部分時間在家,較少外出。主問時他供稱案發當日約了一男性朋友去行山;該位朋友每星期都會問他去唔去行山,而他視乎自己狀態決定應約與否(他當時受情緒困擾)。由2020年頭開始計,D3平均每月與朋友行山一、兩次,行過馬騮山、城門水塘等地方。

他有一個行山專用背囊,為案發時所攜帶背囊;如果事前沒有刻意執拾,背囊裡的就是行山工具,包括行山杖、手套、口罩、鹽水、膠布和繃帶等。他擔憂行山時受傷,亦曾經受過傷。他沒有為行山準備照明工具,水就可以出門之後買。

約行山的朋友在髮型屋做兼職,知道D3早上無法起床所以多約下午行山。D3會為朋友多準備一對手套、口罩行山。朋友另外約了一位女性朋友當日一同行山,本來約好下午4點左右在大圍火車站會合後出發行馬騮山,但D3大約4點3到了之後打電話給朋友,知道他還未起床,於是取消行山,改為食飯,相約在旺角中心會合。

D3在5點前已到旺角,食住煙等,朋友連同女友人約6點到,3人在商場外逗留,食煙、閒聊一陣後在女人街閒逛。3人沿女人街行,冇去到登打士街咁遠,亦未到山東街位置;其後他們在通菜街一間茶記晚飯後繼續閒逛和閒聊,直至11點鐘離開,打算去金雞廣場附近搭的士。

D3應主控要求在地圖標示上述各位置及最終離開的路線。對於控方質疑,為何他們由通菜街去金雞廣場要採取迂迴路線,他解釋平時都係行此路線,不知道主控所指出較方便快捷的路線。

D3沿途沒有見到山東街、通菜街有人掟嘢,沒有見到有人堵路。他不是「行過去被截停」,而是警員衝向他並撲向他,其男性朋友同樣被拘捕,女性友人則不知道。

📌行山杖
D3在案發日之前曾使用過行山杖。庭上展示證物P15,控方指出行山杖有損毀,不能正常操作;D3不同意此說,亦沒有留意到行山杖有損毀,自己能正常使用,沒有問題。

📌生理鹽水
背囊內有一枝大、兩枝細生理鹽水;腰包另有一枝細鹽水,D3當日出門前特地放入去,認為可較方便取出使用。(🌟葉官表示:「背囊都係喺背脊,好難攞嘅?」)

📌手套
背囊內有一隻單邊手套,是為朋友準備的--本身應該是一對,但另一隻唔知去咗邊。右褲袋被搜出的一對手套就是供自己或朋友所用,因不一定每人都要戴兩隻。(🌟葉官不耐煩升級:「咁仲奇怪,無啦啦拎兩隻手套塞落褲袋⋯⋯(大概意思)」)D3解釋,帶多好過帶少,好過冇。

📌面巾
黑色面巾用來擋太陽--未開封的存放在背囊裡,誰有需要就給他用。褲袋被搜出的P25黑色面巾正是D3當日出門口前放落褲袋。

📌
主控質疑,下午4點才出發行山,不需要帽遮太陽;D3表示帽是可有可無。

📌火機
背囊內的火機是食煙用,但他被捕後腰包和身上都冇煙,因為已經食晒。

他早前供稱,在山東街見到一個身分不詳的肥佬;控方指肥佬其實身穿背心,有大字寫明「警察」。D3表示,肥佬件衫全黑,完全睇唔到字,亦睇唔到其胸前有委任證,唔記得肥佬戴防毒面具。他被制服時仍睇唔到任何顯示其警員身分的象徵,被捕後才睇到。

他在路上見到黑衫肥佬迎面向他跑來,於是調頭走,之後就被截停--當刻該位置只有他和朋友共3人,自己未見到肥佬跑過來之前不知道有其他人跑緊,見到肥佬衝向自己就好驚。

當日他身穿白Tee黑褲波鞋孭背囊,左手戴黑色冰袖,因天氣熱戴住會涼啲--當日出門口已開始戴,唔通成日除成日戴咩?他不同意控方指當日街上其他人沒有戴冰袖;他見到有人戴手袖,但不知是不是冰袖。

🎥播放麗晶賓館閉路電視片段
D3同意主控就畫面中目標人物的描述:白衫黑褲,左手戴黑手袖,黑白色綁帶鞋,用腳踩垃圾桶。他亦同意,一分多鐘片段裡沒有另外一人衣著與此名目標人物相同。他不同意自己是此目標人物。

D3不同意下列控方所指案情:當日他在現場出現目的是參與非法集結,沒有打算行山,背囊用具只是參與非法集結用而不是行山用;行山杖經過改裝,可對人造成傷害。

🔸辯方覆問

D3出發去行山前習慣不會特別詳細檢查背囊內裝備是否足夠;案發當日出門前他亦沒有這樣做。

關於去金雞廣場搭的士,該處沒有固定上車點,有車截到就可以上車。

當日他所穿的Converse鞋為他人贈送,估計當時售價約500-600元。(🌟葉官關注:「幾多錢有咩關係同個案情?」)辯方表示結案陳詞會提及,這個價位的鞋款會否常見、多人著。

-D3作供完畢-

傳召D4

🔸辯方主問

案發當日D4約了朋友和朋友父母一齊在旺角食飯慶祝母親節,10點、11點左右離開,見到馬路被阻,改行另一方向後就被拘捕。

D4本人和朋友都住東涌,當時打算去搭車返屋企。

案發前幾日他都沒有見過P30兩張圖片(網上號召「母親節行街」及「九龍大遊行」活動),案發當日去旺角與上述兩個活動沒有關係,亦與任何其他集會遊行示威抗爭無關。他的斜孭袋沒有被搜出任何違規或可疑物品。

他在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通菜街準備搭車,當時街上好多人,人群企滿塞住晒行人路,企到出馬路--啲人買嘢食、行街、講電話,咩人都有。

他多張在影片截圖中指認出自己和朋友,他們不斷想搵路去搭車,但周圍都企滿人,導致他也要企到出馬路。有一截圖顯示他右手舉高指向前方--當時他正與朋友討論如何行到去彌敦道搭車。

行到花園街優才書院外,D4和朋友就被拘捕;以他所見,該處還有幾十人一同被捕,警員則約20名。當日被帶到警署後獲保釋,D4其後再被拘捕並起訴,朋友則沒有。

D4當日沒有遊行示威抗爭,沒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沒有鼓勵任何人作出這些行為。

-主問完成,下庭開始控方盤問-

1252退庭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下周六)09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6/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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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開庭

繼續傳召D4

🔹控方盤問

案發時D4與家人同住東涌,職業為侍應,案發當日不需上班;與他相約食飯的朋友同樣是與家人同住,任職倉務員,當日亦不需上班。這位朋友姓鍾,與他相識很久,是中學同學,二人亦互相與對方媽媽認識。

當晚的母親節飯局參與者為D4、鍾姓朋友及其父母共4人,D4媽媽要上班所以沒有去。食飯的地方是一間位處山東街與豉油街之間一段西洋菜南街的日式餐廳,由約8、9點開始食到接近11點。

🌟控方指出,當時正值疫情,食肆只能營業至晚上10點。D4不同意此說。朋友父母因翌日要上班所以大約10點先行離開,D4和朋友留低傾心事。

離開時D4打算去弼街搭E21A返東涌。去程他是由東涌屋企搭車出去,當時唔係好見到旺角好多人聚集。打算離開時路上好多人企咗喺度,塞住晒,D4走唔到。他當時睇唔到有警察聚集,睇唔到警察舉藍旗,聽唔到警方用擴音器警告現場人士非法集結;他只聽到現場好嘈但聽唔到人群叫咩,亦聽唔到辱罵警察的說話。

D4同意,當時社會事件已有接近一年,但冇諗過現場人群係非法集結。他有和朋友討論如何離開,朋友睇電話搜尋哪裡有車可以搭。他們由山東街右轉去花園街再落豉油街,嘗試兜返出彌敦道不果。

🎥播放榮華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D4同意自己為片段中控方指稱的人

🎥播放香港01直播片段
D4同意自己為片段中控方指稱的人

他確認當時現場情況正如片段所示,聽到有人叫但聽唔清楚內容;主控所講的「好仔唔當差」、「香港警察正一垃圾」等口號都聽唔到。

控方指稱稍後時間的片段見到D4舉起雙手向前方擺動,期間頭部轉向左方望一望,其後逗留在該位置;D4解釋自己當時揮手係同朋友講行唔到。稍後時間片段顯示朋友在D4身旁,D4伸出右手指向某處;他否認自己係指向示威者。再稍後時間片段出現時,D4仍然在搵路搭車,但已差不多搵到。

🎥播放榮華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接續香港01片段時間)
控方指出,片段反映D4大部分時間都是望住人群,他正在參與非法集結。

D4沒有Telegram。控方指出,D4庭上證供全為杜撰,其實他當晚是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覆問

日式餐廳職員沒有來跟他們講過要關門,11點要關門就離開。當時防疫措施有限制幾多人一枱,而且在餐廳內非進食時都要戴口罩。

關於剛才播放片段,最後D4已差不多找到去彌敦道搭車的路線,但最終都不成功,因為都好多人企喺度;他再嘗試經花園街兜路,但行到花園街就被截停了。

-D4作供完畢-

🌟D2代表伍大律師向法庭補充,案發當日防疫措施只限人數(事實上已由較早前的4人放寬至8人);食肆營業時間限制於同年7月13日才開始。

案件管理
相關防疫措施公告或官方文件將會在下次開庭處理書面結案陳詞前先處理,未確定會以承認事實或辯方證物方式處理。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於4月3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送達對方及存檔法庭,4月12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

1138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2日14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判刑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控方外聘代表:#徐兆華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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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被告罪名成立‼️

📌判刑
即時監禁8個月🔥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2/2]

李(28)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3

———————————

被告作供:
李:有人將我向前推,我地好似骨牌咁跌低,後來知道我係被警員制服,無反抗
控:點解唔反抗?
李:因為佢係警員

控:PW1 話你扯落佢嘅口罩同頭盔,有冇?
李:無
控:以你所見,佢嘅……有冇跌落?
李:冇
控:你身上枝噴漆係咪想用嚟毀壞財產?
李:唔係
控:你去到邊俾人㩒低?
李:漆咸道南已經㩒低左
控:你點由深水埗去漆咸道南?
李:行內街
控:去到漆咸道南有冇企喺示威者旁?
李:冇

控:幾點放工?
李:返8放6
控:當時返緊一個固定地盤?
李:係,機場地盤
控:有冇 locker?
李:冇,所以要將工具擺晒喺背囊
控:其他工友有冇?
李:有,得我冇
控:點解你唔問公司?
李:因為我職位太低,但我上司有
控:你同級有幾多人?
李:三個
控:咁你又話得你冇?
李:我意思係得我地級冇
控:咁測量儀呢?
李:會喺公司鎖起,因為好貴
控:屬於你嘅?
李:公司嘅
控:點解噴漆又要自己孭?
李:因為平,係自己買嘅
控:公司冇嘅?
李:有少量存貨,但唔夠所以要自己買

控:你當時點解孭埋啲口罩?
李:公司有,但好少,唔夠要自己買
控:N95應該最好㗎喎,點解你唔買?
李:因為公司嗰啲先係 N95,自己買唔會買 N95
控:點解唔買?
李:因為貴
控:點解唔 claim?你話 Claim 得喎
……
辯狀補充:被告只講過噴漆可以 claim,冇話口罩可以
控:咁可唔可以 claim?
李:唔知
控:點解唔知?
李:因為冇試過
控:點解關係到你,安全又貴嘅嘢,你唔試下 claim?
……

控:當日你淨係返左兩個鐘地盤,你當時點解咁快請到假?
李:因為條team夠人頂我
話咩原因放?
李:冇講
控:老細冇問?
李:冇
控:咁你點解想放假?
李:因為見到尖沙咀有人傷,心好亂,又學左 FA 就想去幫手
控:嗰度有消防救護幫手喎
……
(盤咗啲關於口罩、急救袋內容嘅來源)


控:有冇諗住買反光衫?
李:想去到先搵
控:諗住去到尖沙咀點樣會搵到?
李:冇諗,救人心切
控:你被捕當時點解身處示威者人群中?
李:我當時身邊冇示威者
……
控:點解你喺馬路中心?
李:因為去緊百周年紀念花園
控:點解要去?
李:嗰度有人著反光衣

控:你話過你去到就戴上眼罩同口罩,即係你知你聞到催淚煙啦?
李:我唔知嗰啲係催淚煙,淨係問到刺鼻嘅味
控:你覺得嗰啲係咩?
李:催淚煙
控:嗰啲係催淚煙,即係話警方要驅緊所有人喎
李:我係FA,催淚煙係用嚟驅散示威者嘅,所以唔關我事
控:向你指出,催淚煙係用嚟驅散所有人
……
控:點解戴手套?
李:萬一跌倒在地時可以保護雙手
控:邊度嚟?
李:公司
控:點解要多過一套?
李:因為返工時要搬雜木,有機會穿,咁就要換一對

11:30 休庭,案件押後至3月23日 14:30 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3/2]

李(28)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3

—————————

控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沒口頭補充;辯方採納呈上的書面結案陳詞,更正某段的錯字。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9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提堂
👤張(31) #20220523爆炸品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

上次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057
================

這宗案件在今日於法庭再作提訊。

控方說指他們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將本案交付至‼️高等法院‼️作審判,並申請修改控罪1和新增控罪2至4。辯方說被告明白修改控罪和新增控罪。詳情見下:

控方修訂控罪1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控罪新增控罪 2至4,分別為「企圖製造爆炸品」和2項「管有爆炸品

控方修訂案情指:(1)被告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2)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某單位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3)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某單位管有多項爆炸品,包括氯酸鉀、硝酸鉀等約10種爆炸品;及(4) 於2022年5月23日在新蒲崗某倉庫管有爆炸品,即氦、硫酸鉀、硝酸鹽及硫。

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5月22日11: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法庭批准。

至於被告,由於他沒有保釋申請和放棄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他須繼續還押懲教看管🛑此外,由於本案會交付高等法院作審判,法庭提醒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被告表示明白。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7/4]
👥4位被告(19-26) #20200510旺角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四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
這宗續審案件於今日作口頭補充陳詞。

📎控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控方說早前已經存檔陳詞予法庭,他們在今日沒有補充。

📎D1的口頭補充陳詞

D1大律師說早前已經存檔陳詞予法庭,他們在今日希望向法庭強調少許陳詞內容。辯方認為控方不能證明D1是片中人。此外,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D1當時在現場沒有作出甚麼行為、D1身上沒有示威者常見物品和標語、D1的被捕地點與集結現場相隔數條街、和D1在警方進行拘捕行動時正離開涉案交界。

📎D2的口頭補充陳詞

D2大律師說早前已經存檔陳詞予法庭,他們在今日希望對少許控方陳詞內容作回應,和希望向法庭強調少許陳詞內容。

首先,辯方認為控方針對D2證言的批評是吹毛求疵,D2當時的行為並非不合理。

此外,片段只拍攝到D2曾斷斷續續身處集結現場約4分鐘,且只是在現場徘徊與他人聽電話。因此,辯方認為若果法庭作出定罪裁決,這定罪裁決會十分危險。

📎D3的口頭補充陳詞

D3和D4由同一位大律師代表。大律師說早前已經存檔陳詞予法庭,他們在今日希望對少許控方陳詞內容作回應,和希望向法庭強調少許陳詞內容。

首先,針對控罪2,控方在陳詞中說這類行山仗可以攻擊別人,而且案發現場曾有人手持行山仗(按PW3的證言)。辯方說控方須要證明D3管有行山仗的個人意圖,控方只證明他人的意圖在舉證上並不足夠。

其後,辯方認為D3不是片中人,因為PW4的辨認基礎欠奉,只包括片中人的衣服尺寸和顏色、鞋的顏色、和背包的尺寸較大,欠缺其他特別的特徵,如Turnbull guidelines和李運騰法官在HCMA179/2019案中列出的特點。

此外,由於辯方認為片段的質素欠奉,故AG’s References No. 2所提及的情況1不適用於本案,即:

「若現場影像足夠清晰,陪審員*可以將之與犯人欄內的被告人作比對」(摘自HCMA179/2019案)

*在本案,裁判官身兼陪審員

📎D4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說控方就D4參與集結的意圖,引用CACV541/2019案第226段的判詞,來指出D4的情況:(強調後加)

“By remaining at the assembly, even without the commission of further act of violence or threat of violence, such person perpetuates the worsening situation which can potentially escalate to serious violent confrontations and frustrates the statutory scheme under the POO for crowd control which is essential to the facilitation of peaceful demonstration and gathering. In short, those choose to remain at the gathering in defiance of an order to stop and dispersal actually participate in the unauthorized assembly

就這方面,辯方同樣引用CACV541/2019案第226段的判詞作回應。辯方說上訴法庭在這案中指出有人只是留在現場並不會被定罪,控方要證明被告是知道集結是未經授權,還有警方要給予合理機會予市民散去。在本案,辯方認為本案不知道D4是否知道集結是未經授權,因為D4案發時距離警方的藍旗約一條街,而且D4的前方亦有人,可能會阻礙D4的視線。此外,本案沒有針對警方是否曾給予合理機會予市民散去的證據。

事實上,辯方認為CACV541/2019案並非刑事案件,且非直接針對控罪元素作分析,故不能直接適用在本案。葉裁判官認為這說法新穎,因為有不少非法集結和暴動案均有引用CACV541/2019案。辯方同意,不過他們同意法庭可以參考這案例。

辯方說控方引用了FACC3/2023案的28至30段的內容,旨在指出被告在案發時不須參與所有集結的行為仍可被定罪。辯方認為FACC3/2023案涉及的情況與本案的情節不同,本案D4只是逗留在現場四周張望、揮手、和用手指指向一個方向,這些行為並非是如FACC3/2023案的答辯人的行為一樣,都是具挑撥性。
=============
法庭將案件暫時訂於2023年5月12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簡單口頭裁決,並批准各被告在等候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8尖沙咀 #裁決

李(28)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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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控方共傳召兩名證人, PW1警員陳偉新(音)於2019年11月18日1352時在警方封鎖線內, 當時漆咸道南和金馬倫道交界有示威者集結, PW1在女督察指示下追截堵路人士, 在紅綠燈位置追截到被告, 用手搭住被告的膊頭, 並向被告說「警察咪郁」, 被告掙扎並扯開陳警員的防毒面罩, 用右手打了陳警員的額頭一下。PW2羅佈威(音)警員協助陳警員拘捕被告, 被告仍不斷掙扎, 扭動身體, 羅警員扯住被告的背囊, 3人跌在地上時, 被告壓住了羅警員的右手, 羅警員將右手抽出, 發現手指變形, 仍用左手按住被告的頭部, 協助陳警員上索帶。

辯方案情:
被告從事測量助理, 工作需要使用手套, 眼罩, 口罩, 噴膠等物品, 案發當日需要上班, 但看到尖沙咀有人受傷, 心裡感到很亂, 而且剛剛考到急救牌, 決定請半日假, 去幫助受傷的人。辯方有一位證人梁先生, 為被告的同事, 任職地盤助理, 由於職系不同, 不能判斷職位是比被告高或低。梁先生證明被告工作需要用噴漆, 手套, 反光衣, 眼罩, 口罩等。梁先生指被告膽小怕事, 為人著想, 性格單純。

分析:
辯方認為陳警員隱瞞推進時手持警棍, 是因為想隱瞞制服時曾用警棍擊打被告, 而且陳警員當時拿著警棍, 難以用手搭住被告的膊頭, 而警員不會只用搭住膊頭來制服被告。法庭認為陳警員在主問時已交代有帶警棍, 辯方沒有基礎指陳警員隱瞞用警棍擊打被告的事實, 而且辯方沒有跟進陳警員用哪隻手拿警棍, 也沒有詳細問及陳警員的動作。當時陳警員已表明警員身份, 正常情況下搭住膊頭已足夠截停被告。
辯方盤問時, 陳警員指有「戴曬」和「戴實」頭盔, 而不是辯方陳詞指所有頭帶都已扣上。辯方指頭盔和面罩是糾纏期間掉下, 盤問時問陳警員, 被告是不是一兩下就扯掉面罩和頭盔, 陳警員表示不是一下就扯掉面罩和頭盔, 而是當時情況混亂。辯方指被告不可能打到陳警員的頭盔和面罩飛脫, 法庭認為這是辯方錯誤記錄陳警員的證供, 不是頭盔和面罩飛脫, 而是扯跌。
辯方指責羅警員錯誤形容被告的口罩為有過濾器口罩, 事實上被告的口罩是普通防塵的口罩, 盤問時羅警員形容是有過濾器的口罩, 過濾罐可以另外加上去, 事實上只是比較厚的口罩。法庭認為羅警員在看完證物後也承認是觀察有誤, 示威者多數是用兩邊有過濾罐的口罩, 被告當時用的口罩明顯不同, 羅警員在15米外的距離, 觀察錯誤不出為奇。
辯方又指羅警員在陳警員後方15米, 不可能看到被告打陳警員, 只是看到被告舉起右手的動作。法庭認為羅警員不只是看到被告舉起右手, 即使沒有看到被告打陳警員, 也看到被告揮拳的動作。
辯方認為三人跌在地上是因為羅警員拉扯被告的背囊引致, 質疑羅警員沒有仔細描述事發經過, 法庭認為羅警員在主問時已指出在糾纏期間跌在地上, 當時電光石火之間, 情況混亂。
法庭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 接納他們的證供。

法庭不接納被告證供。被告指眼罩, 口罩, 噴漆, 噴膠, 都是先由自己購入, 可以向公司報銷, 公司有提供N95口罩, 盤問時被質疑既然是公司報銷, 為何要介意價錢, 被告解釋指自己從來沒有報銷, 又指N95口罩只有少量提供。被告又指全公司都有儲物櫃, 可以擺放物品, 只有自己沒有, 因為他職位低, 所以要自己帶著工作用品, 後來又稱只有上司級別才有儲物櫃。被告的回答支支吾吾, 前後矛盾, 明顯沒有道出事實。
被告指到現場後想找反光衣, 顯示自己是急救員身份, 但他當時先去買口罩, 完全有時間可以先去買反光衣, 而且公司有提供反光衣, 如果想顯示自己想進行義務急救而非示威者, 可以穿著公司的反光衣。
辯方證人的供詞指公司任何職級也沒有儲物櫃, 與被告的證供不一。法庭接納辯方證人作為品格證人, 但作為事實證人則不給予比重。

控罪一:
法庭認為被告是存心故意襲擊陳警員, 而當時被告亦知道陳警員正在執行職務,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控罪一的所有控罪元素。

控罪二:
羅警員看到陳警員在制服被告, 上前扯住被告的背囊, 協助陳警員制服被告。若非被告掙扎, 也不需要加力及拉跌被告。沒爭議當時被告清楚知道兩人是執行職務的警員。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控罪二的所有控罪元素。

控罪三:
控方主要依賴環境證供, 希望法庭推論被告干犯控罪三。控方不需證明被告有損壞特定財產, 只需推論被告有意圖使用該物品損壞財產。現場有交通燈被破壞, 但沒有證據顯示有人用噴漆損壞物品, 相關相片或影片欠奉。雖然被告身穿黑色外套, 透明眼罩, 背囊裡有二十多個口罩, 但不能推斷被告的噴漆是用作破壞物品, 也有可能是工作用途, 而噴漆亦在背囊內, 不是隨手可得的位置。控方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控罪三。

控罪一, 二成立‼️
控罪三不成立

證物P1-13包括噴漆歸還被告。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現年29歲, 案發時26歲, 由案發時已任職測量助理至今, 有穩定收入, 要供養父母, 是家庭主要經濟支柱。
辯方呈上9封求情信:
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指自己工餘時間亦有進修, 可見是一個好學上進的人, 平時有行山及進行義工活動。被告已反思此事, 自己太衝動, 令父母擔心而感到抱歉, 現時更珍惜與家人的關係, 亦願意接受家人朋友的意見, 希望在案件完結後繼續在測量方面進修, 將來貢獻社會, 不會再參與政治活動。
被告家人的求情信指被告性格堅忍, 多年來自己一邊工作一邊進修, 亦有支持家庭。
辯方證人即被告同事梁先生的求情信指, 在案發後認識被告, 形容被告是個直率有耐性, 有責任心的同事, 他的無私給予梁先生很多正能量。
被告同事林先生的求情信指被告是一個勤力, 有耐心, 有責任心的同事, 願意犧牲私人時間幫助同事。
被告上司的求情信, 評價被告是一個認真勤奮, 不缺勤, 不怕日曬雨淋, 對同事以禮相待的員工。
3封被告朋友的求情信:
盧小姐指被告關心朋友, 對長輩有禮及有耐性, 在疫情期間幫助朋友找工作, 並照顧一位沒有家庭溫暖的朋友。被告因身受官司的壓力, 終止了快將完成的測量課程, 並離開了公司, 錯失了前程, 已受到了教訓, 也因此多了很多反省的時間。
關先生指被告行山時會為中暑的朋友殿後治理, 關心朋友, 雖然被告前途未卜, 因司法程序只能做短期工作, 但仍盡力照顧家中兩老, 亦無條件幫助朋友。他相信此案只是被告一時衝動, 難以相信溫和敦厚的被告會干犯暴力罪行, 只是被告人生中一個脫軌的事件。
李先生在一個餵飼流浪貓狗的義工活動認識被告, 形容被告古道熱腸, 會為幫助流浪貓狗而弄到滿身骯髒, 甚至被動物弄傷。
案發後才認識的一位社工朋友的求情信更詳細描述被告的成長背景, 內容與其他求情信大同小異, 在庭上沒有詳述。
辯方指案情並不是最嚴重的情況, 與被告個性不符, 案件經歷三年多, 也對家人造成影響, 對被告已是很大的教訓。

判刑:
控罪一及二沒有判刑指引, 但一般會判處即時監禁, 以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判刑必須具阻嚇作用。法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反抗時間長, 兩條控罪屬同一事件, 警員傷勢屬輕微。

控罪一 監禁3個月
控罪二 監禁10星期, 當中2星期分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3個月2星期, 即時執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4位被告(19-26) #20200510旺角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四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3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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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今日作裁決,以下是法庭的簡單口頭判決理由:

案件背景:

本案原本涉及五名被告,由於D5已經於較早前承認控罪,而其餘四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故是次裁決只涉及四名被告。

控方案情背景:

在2020年5月10日約22:30時,約100人於彌敦道及通菜街一帶聚集,令山東街的交通受影響,即車輛須慢駛和有一輛紅色小巴須改道。此外,當時有人高叫辱警口號。

在約23:00時,有人把垃圾桶拖到馬路中心,其後有一名男子上前踢跌垃圾桶,令桶內的垃圾倒在路上。同時間亦有其他人以雜物堵路。警方見狀後向示威者發出至少7次警告 (內容與藍旗所示的內容相近) 及舉起藍旗。

其後,有約30名示威者見到現場警員後轉身跑向山東街方向,警方於是衝前並進行截查。最後,警方進行驅散行動並拘捕了207人。

D1的案情:

D1傳召了一名證人,即DW1。DW1說在案發當日,他原本約了D1在到花園街120號掟鏢,但因為D1失約,所以DW1要自行支付共$100的掟鏢費 (原本D1和DW1各付$50)。

D2的案情:

D2說他於案發當日15:00時前往樓下店舖買花及盆栽給婆婆及媽媽。其後在約17:00時乘巴士到赤柱找朋友拿支票,之後乘小巴到銅鑼灣入支票。其後,他乘紅色小巴到旺角找當時正在追求的女生,當時女生正與朋友在黑布街一間餐廳食晚飯。因此,D2與兩位朋友相約在該餐廳附近一邊吃宵夜,一邊等她吃完晚飯。

當D2與朋友吃完宵夜後,他到位處山東街及彌敦道的恒生銀行提款。其後,女生透過短訊告知D2已吃完晚飯,於是D2在附近十字路口附近等她過來,避免當她的朋友在餐廳碰見他時會尷尬。後來,因為女生不擅認路,D2建議在女生身處的餐廳會合。但是D2正由山東街走向女生身處的餐廳途中,他迎面有警察,同時間背後有人在跑,於是他向通菜街右轉。最後,他被警察截停並被捕。在過程中,D2指現場環境嘈吵,因此他無法聽清現場人士叫喊的內容。此外,D2亦不知道藍旗代表甚麼意思。

D3的案情:

D3說他原本於案發當日16:00時與一位朋友和該朋友的友人一起行馬騮山,但由於他的朋友未能起床,故他將原有的活動改為吃飯,並與朋友和該朋友的友人約在旺角中心等。在約18:00時,他與二人會合。其後,他們在位處女人街的一間茶餐廳吃飯。吃完飯後,他們繼續在附近閒逛和閒聊直至23:00時,然後前往金雞廣場附近乘的士離開 (這時該朋友的友人已經離開),但在過程中,有警員 (但他是在被捕後才得知其警員身份,因為他被制服前看不到該警員的委任證和衣服上的「警察」字樣) 衝前並撲向他,這使他和朋友被捕。他說在這段時間中,沒有看到有人在山東街和通菜街投擲雜物和堵路,亦沒有留意他在被捕前有沒有人在山東街跑。

D3在案發當時管有一個背包,內含行山杖 (D3不同意控方所指這行山杖是曾被改裝,即被磨尖和行山杖的保護套被拆走,故不能正常操作)、一隻手套、口罩、帽、面巾、3支生理鹽水、膠布、打火機、和繃帶。就行山杖、手套、口罩、3支生理鹽水、膠布、和繃帶,D3說這些物品是行山工具,例如治療傷勢或遮擋太陽用。D3說當中的口罩和一隻手套 (原本是一對,不過他不知道另外一隻手套為何不見了) 是他特意為朋友準備。至於打火機,D3說這是方便他食煙時使用,但他在案發時已經食光所有煙。

D3的褲袋在案發當時有一對手套和面巾。D3說該對手套是供他和朋友使用,面巾則是用以遮擋太陽。

D3的腰包在案發當時有1支生理鹽水。D3說該支生理鹽水是他特意在出門前放入去的,使他可以更方便取用生理鹽水。

D3在案發當時有戴著黑色冰袖。D3說這冰袖已早在出門時已戴上以降低體溫,不會特意脫下。此外,他指當時看到街上曾有人戴著手袖,但他不知道是不是冰袖。

D4的案情:

D4說他在案發當日約了朋友和朋友父母一起在旺角吃飯以慶祝母親節。當時他們吃到近23:00時便離開,打算乘巴士回家。其後,由於他與朋友看到馬路被阻塞,他們決定改行另一方向前往車站,但走到花園街優才書院附近時一同被捕。

D4說他在案發當時曾看到街上有好多人,有些正在購物,有些正在聊電話,但由於實在太多人,所以他與其他人須要站出馬路走。此外,他在案發當時看不到有警察聚集和舉藍旗、亦聽不到警察用擴音器發出的警告;他同意現場環境嘈雜,但他聽不到現場人士叫喊的內容,如控方所指的「好仔唔當差」、「香港警察正一垃圾」等。

控方呈堂片段顯示D4在案發時曾舉起雙手向前方擺動,並望向左方,最後逗留在該位置。D4說這是揮手的行為,是為了向朋友指出不能前進。在稍後的時間,片段顯示D4在朋友旁邊伸出右手指向某處。D4否認當時自己是指向示威者。在稍後的時間,D4再次出現在片段中。D4說他當時是仍然在找路乘車回家。

法庭的考慮 - 證人證供評估:

首先處理6位控方證人的可信性議題。事實上,只有D3一方爭議PW3和PW4的證供。其一,D3方說PW4在庭上曾更改從片段中辨認D3所花費的時間。法庭認為辯方的說法不準確,因為PW3沒有更改證供,而且在進一步詢問下說出更仔細的答案;其二,D3方PW3沒有說出片段中人的身高身形與她辨認出D3的關係。法庭指這並不是PW3本身的辨認D3的基礎;其三,D3方說PW3的書面證供沒有提過D3曾在案發時左右擰頭。法庭認為PW3的解釋合理,即相關事情並非最重要,故沒有作紀錄。事實上書面證供的內容本身並非要求十分詳細的紀錄,而且證人的記憶可以借盤問而喚起。經綜合考慮後,法庭接納6位控方證人的證供。

法庭不接納DW1的證供,因為D1與DW1在2020年至2022年間多次見面,但D1到2022年才歸還$50予DW1,這並不正常。

法庭認為D2的證供有可能是真實,因為他的證供得證據支持,如閉路電視曾拍得D2曾身處恆生銀行和低頭看手機,和女生的月結單等。

分析至此,因為D2的證供並不承認有參與非法集結,因此D2面對的控罪1其實已可予以撤銷。

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因為D3在盤問和主問關於行山的安排,女友人何時離開的時間,行山仗是否曾使用,和背包內是否有面巾的說法完全不同。

法庭不接納D4的證供。法庭認為若人群只是買食物,逛街和聊電話並不會使路面完全水洩不通,事實上這方面的說法亦得不到片段支持。此外,以當時情形而言,D4當時更應找到行人路出口,而不是看電話找巴士站。

法庭的考慮 - 片段辨認:

D1和D3方亦爭議片段不能辨認出D1和D3,以及PW4對D1和D3沒有足夠的認識,故不能協助法庭辨認D1和D3。在此方面,法庭已小心跟隨AG's Reference No.2R v Turnbull,和CACC366/2015案中所提及的指引。

就本案而言:(1)PW4沒曾在案發現場觀察被告,故她所見與法庭所看見的無異。此外,PW4亦不能說出她用了多少時間觀看D1和D3,故依賴PW4的證供並不穩妥;(2)涉案片段的解像度和拍攝角度欠奉;(3)片段中人的衣飾欠缺顯著特點;和(4)片段中人的容貌亦被掩蓋。因此,法庭不會依賴片段辨認D1和D3。

分析至此,由於控方是依賴片段指控D1,但法庭不能從片段辨認D1,因此D1面對的控罪1其實已可予以撤銷。

法庭的考慮 - 被告們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並不爭議案發時現場發生非法集結。事實上,案發時有人大聲責罵警察,向警察投雜物,和阻塞交通。進一步考慮現場人士的裝備和人數,案發時現場確是正出現非法集結。

辯方只爭議被告們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就此方面,上級法院已就何謂「參與」,「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作解釋:

就「擾亂秩序」的定義,林文瀚法官在HCMA54/2012案中指:「在於他本人有否以一個可被形容為擾亂秩序的方式行事。」。

就「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林文瀚法官亦指:「該法例所指的是任何人合理地如此害怕,這必定是一名在場人士...害怕社會安寧將會以某種形式被破壞。」。

就「參與」而言,上級法院曾指出這即是指藉着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參與集結的人士而作出該等行為的人,如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因此,被告人事實上毋須進行許多活動,便可把情況從「單單在場」變為「鼓勵」,從而招致法律責任。

就本案而言,片段顯示D4在現場徘徊和用舉手只向某方向,但這不是「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事實上,即使假設將控方在片段中所指的D1和D2考慮在內,他們的徘徊行為並不是「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就D3而言,雖然沒有證據他在現場做過何事,但是他特意帶同不少裝備從沙田出發前往案發現場,加上一身示威者衣裝,是有意圖與其他在場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而他帶備行山仗的目的亦會是攻擊他人的用途 (即使行山仗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

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D1,D2,D4面對的控罪1應予以撤銷;D3面對的控罪1和2已被控方舉證至定罪是唯一的結論‼️

*基於字數所限,上文內容並不是全部判詞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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