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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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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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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蔡,麥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案件與社運無關

直播員按:多謝沙田街坊關注被補組資訊,麻煩各位白行一趟🙏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13沙田

將一單新案件與本案合併,新增D7和控罪(7)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D1判刑
D2判刑 (被覆核中

修訂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襲擊意圖防止合法拘捕 [D5]
被控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6)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D7

案情請參考323日審前覆核

——————

D3-7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6日 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三次審前覆核,原本預留2021年7月19-23日,26-27日(其中7個工作天)的審期不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提堂

D1:劉

控罪:
(1)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2) 刑事損壞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6日 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辯方會嘗試與控方相討。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沙田 #提堂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和你塞,在沙田大圍銅鑼灣村行人天橋,與另外兩人拆鐵欄;曾經踢保一年。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四名證人,不會倚賴會面紀錄,辯方無證人,預計審訊一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09: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沙田 #新案件 #提堂

D1: 謝(20)
D2: 熊(19)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的交界處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申請押後轉介區院,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2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轉介文件。

兩名被告可以以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需要每週報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新案件

D1: 戴 (19) (無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畀意見,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兩名被告可以以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需要定期向警方報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沙田 #提堂

D1: 謝(20)
D2: 熊(19)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的交界處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14:30 開庭

控方表示今日無需答辯,呈上修訂控罪,和轉介文件,轉去區域法院。

修訂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7日14:30,轉交灣仔區域法院審理,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2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沙田 #提堂

李(18)

控罪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控罪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國雄。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案件詳情參看2021年6月3日 頭條日報)

控方可以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新案件 #提堂

D1 朱(22)
D2 陳(21)
D3 黃(22)

控罪:刑事損壞

眾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於沙田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得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24小時內)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 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違禁武器
控罪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控罪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控罪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背景:
警方在1月17日在沙田拘捕陳,指控其與 #1208灣仔 案有關,並在廣源邨一單位搜出1支P80半自動手槍、4個手槍子彈匣及92粒子彈,1月18日首次提堂,代表律師投訴陳曾被警員毆打,又恐嚇陳如不招認會對家人不利,並誘使他承認案情。

其後新增控罪,指他於同日管有彈簧刀、在廣源邨停車場使用假車牌,以及分別就其2輛電單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登記號碼。
(資料來源:on.cc 14/7/2020)
========
控方申請押後6個月,待控罪1在CFI(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完結後再處理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
被告控罪一將與 #1208灣仔 合併,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09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答辯

👤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於沙田河畔花園附近牆壁張貼中共攬炒海報15cm x 10cm
2)刑事毀壞
在附近長櫈用箱頭筆寫上Free HK

‼️認罪‼️

📌案情撮要
警員於現場發現被告,被告往馬鞍山方向跑走,追截至濱景花園附近截停。
追截期間被告拋開身上背囊,截停時在被告身上找到黑色箱頭筆,其後在背囊找到百多張同款式的海報。
經過第五證人化驗,證實箱頭筆和長櫈上的墨水是一致。

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被告父母、被告哥哥、兩名傳道人和中學校長撰寫。

押後三星期至2021年8月1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未有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表示已經揾咗律師,但因為較遲揾,律師未有空代表上庭,希望申請押後。
D2 同樣申請押後,因為想向控方申請攞unused material(未使用的資料) ,但仲未有回覆。

法庭批准最後一次,指示兩被告下次提堂一定要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8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判刑

劉 (23)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於沙田河畔花園附近牆壁張貼中共攬炒海報15cm x 10cm
2)刑事毀壞
在附近長櫈用箱頭筆寫上Free HK

上回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2

律師再度求情:
已經解釋咗報告比被告和佢父母知道,被告只係工作唔開心,加上受社會事件影響,用咗唔正當嘅方法去宣洩,已經受到教訓,承諾法庭以後奉公守法,報告內容正面,形容被告有主觀、有主見、有同情心,只係想需要改善處理情感問題,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零。

判刑:
控罪一判罰款1000元
控罪二判12個月感化令

判辭:
被被告23歲,無刑事紀錄,只係受社會事件影響而干犯控罪,控罪一唔嚴重;判處罰款一千元;控罪二:(i) 損壞唔高,(ii) 只係單獨犯案,(iii) 寫字在長凳,並非嚴重;因應社會事件,法庭係需要嚴肅處理,但被告認罪,有悔意,已經受到懲罰,並會有刑事紀錄、背景報告證明正面,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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