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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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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3/15]

👥謝,區,胡,梁,楊(20-48)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
1445開庭,控方結案陳詞
1506 D1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520 D2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530 D3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544 D4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601 D5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旁聽人士自爆時請注意聲量,周圍都聽到你叫咩名,幾歲,邊度返工返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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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有年僅16歲手足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場有人指,16歲手足極有可能下午才出車‼️各位親友旁聽完自己親友可以顧及一下其他手足,其他手足都係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3/15]

👥謝,區,胡,梁,楊(20-48)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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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
對於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議題,會較容易處理,會依據手上證據。
而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會參考上訴庭湯杜夫婦案例,控方用案情指出D1有參與非法集結,因當時其他被告是往相反方向跑,只有D1不是。
各代表律師依賴區域法院余德榮案例。
控方希望辯方會以足夠證據證明,D3是真誠地誤會受害人非警員,然而D3不作供,控方指辯方的環境證供不充分。

🔔D1代表律師陳詞
不爭議上訴庭的共同犯罪原則,但希望法庭留意到本案的法律原則,留意到現場情況與原則有差異的議題,即有機會誤墮法網。
控方沒直接證供證明D1曾在集結現場出現,明白D1電話有被檢取,但沒通訊紀錄證據,亦沒證據指D1有與現場人士溝通及協調。
警方到場時立刻進行驅散,沒有作出警告或提示。根據控方證人證供,沒足夠證據證明D1有參與集結,更像的是D1在逃離現場,更是唯一一個反方向衝去警方防線的人。
D2 D3在被追捕過程中,有說過有其他在場警員協助過追捕。
控方證人在辯方盤問時指出,受襲時有幾個警員一起追捕。
PW3誇過南行線的時候有其他警員一起追捕,但說不出當時南行線有多少名警員。
至於PW3的觀察點,距離及環境都不是最佳和最好的觀察點,所以不能100%確認被告有襲警。但根據2位證人證供,現場有更佳位置去觀察,但沒聽過關於這些位置觀察情況的證供。
警方當日拘捕被告時,沒任何基礎去指出D1管有案情所指的物品及有意圖去使用。
PW2證供清晰,沒有搜查過D1,不知D1有這些物品。PW8是處理D1的人,亦不知D1有這些物品,只是知道控罪,因為這些物品當時未被搜出。
即使有物品被搜出並加在列表中,但PW9有補口供去更正錯誤。難以見得D1有意圖去使用。

🔭D2代表律師陳詞
關於環境證供,在警員未下車前,D2已走,而該車是文裝警車,沒法證明D2是想逃離現場。
不爭議D2裝束與一般社運人士相似,但警員裝束並不相似,辯方承認D2有鮮明特徵,即黃頭盔,但被告見到車就真的走,沒證據指出被告知道是警車。
D2沒實際發現有無線電器材,引用湯杜夫婦案例指,案例中有CCTV,但實際情況與本案不同。辯方否認警方到場前,黃頭盔人士是被告。
PW6未能肯定認出黃頭盔人士是被告人。
警員下車追捕只有4秒,難看到相關人士動向,與案例案情不同。D2是警員未下車,未作出行動前已走,與案例案情不同。
呈上A豬案例(同音..sorry),相關片段是不清晰,但片中所有相關人士是蒙面,就算再清也沒法看到面部特徵。PW6的證供應被忽視。辯方指在本案中,就算片段再清晰也沒有用。

🧲D3代表律師陳詞
湯杜夫婦案例不適用於D3,PW7不清楚被告在被捕前在哪裏出現,亦沒見過被告有沒有示威行為,甚麼都沒見過。只是看過片段中的4名男子,就認為是被告,假設4名男子真的是被告,該群男子也沒作出任何行為,只是在步行。裝束更與示威者不相似,被告不是示威裝束,是綠衫黑褲。如果共同犯罪原則適用,也要指出被告是甚麼角色,在本案中沒法看出被告的角色。警員證人看到疑似被告的男子,不足10秒,也沒見過被告揹背包。
有鏡頭拍到疑似被告男子有戴口罩,辯方呈上區域法院 賴手足的案例
#0813機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763
指出片段中的衣著顏色和現實看,會有色差。
希望法庭會明白被告真誠地誤會證人Y不是警員,因當時是電光火石間,很混亂也很多人。
PW2有提及示威者是戴頭盔,可見警員與示威者衣束是相近,可能唯一不同的是警員頭盔有燈,但當時混亂與人多,在電光火石間,被告當時在現場未必看清警員頭盔上的特徵。
雖然受害人有稱自己是警察,但前後只有2次,被告未必聽得清楚,而且現場人多混亂嘈吵。
被告當時只想勸交,沒有打人。
PW2未能清楚分辨示威者裝束的顏色,同樣,在現場的被告也是難以分辨,因大家的裝束相近。

📎D4代表律師陳詞
被告被捕時離案發現場很遠,難證明被告是在哪裏走出來。有警員作供指有可能是旺角道出來。但有警員指被告跟着一堆人跑,辯方指人群跑步不可能是一行地跑🤣是會一群人,有幾行人地跑,因此被告有可能是從旺角道走出。
如果用湯杜夫婦案例的犯罪原則,控方沒足夠證據證明被告與現場人士能拉上關係,只是有疑似被告人士推垃圾車。
目前證據未能把被告與其他人拉上關係,沒證據證明被告有任何舉動,甚麼時候到達現場也不知,未能證明他在現場長時間逗留。唯一所做的是,在跑步時回頭張望一下,辯方指這不是把風角色,因不可能穿與示威者相同衣著,去引人懷疑,應穿其他顏色衣服,不引人耳目。
葉啓亮:咁第三被告...(按:因為D3是綠衫)
辯方指現場人士可以流動,就算被告是穿示威裝束,但未必有參與,存在的可能性有很多。就算被告有跑,也要證明被告的跑與本案有關。就算被告有在其他地方旁觀過,就算有跑,逃離警方追捕,也未能證明被告的跑與本案有關。
呈上林子建案例,該案警員有提及步姿問題,但在本案亦沒有拍到被告的步姿。假如想用裝束去辨認被告,但被告的裝備是沒法合符案例標準。
關於警員A觀看片段p4時,與上年三月辨認人士時,是辨認到2個人。
警員在上年看證供時,是極似事先選擇過,或者是人說甚麼他說甚麼。

D5代表律師陳詞
片段中的衣著未能100%確定是被告。如果用物品去辨認,被告最大特徵是豬咀行山杖,現場很多人也有這些物品。
片段中的男與被告作比較時,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就算真的是被告,沒拍到該男子先舉動,有可能純粹路過。不排除有看熱鬧的可能性,原因是現場有其他人在場,甚麼顏色的衣著都有,並非集結人士是一種衣物,看熱鬧人士是另一種衣物,該堆人可以自由出入,所以不能忽略在場人士其他衣著。
至於湯杜夫婦案例,辯方指在本案中,警員沒作出任何警告。
除了被告有跑/逃離,除非法庭肯定被告是畏罪,否則不可能因此定罪,逃跑可能有很多原因。
至於角色問題,控方沒足夠證據指證被告有任何示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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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早上10:0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裁決,現有條件保釋

🔴上午有年僅16歲手足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場有人指,16歲手足極有可能下午才出車‼️各位親友旁聽完自己親友,可以理下其他手足,其他手足都係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1/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0935開庭

控方 (應辯方要求) 向裁判官提出,需先讓被告進行指認拘捕警員(PW)程序才能開審。
裁判官批評此臨時提出之要求過份倉促,且控方證人預計11am才到齊,安排阻礙法庭審訊,但基於公平審訊原則無奈只能接受。

0940休庭

1120再開庭

被告就控罪(1)認罪‼️
就控罪(2)及(3)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
PW1: 警員18423
PW2: 警員6185
PW3: 警員9942

PW1 警員18423 陳文樂(音)主問中。

現時休庭,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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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1/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0935開庭

控方 (應辯方要求) 向裁判官提出,需先讓被告進行指認拘捕警員(PW)程序才能開審。
裁判官批評此臨時提出之要求過份倉促,且控方證人預計11am才到齊,安排阻礙法庭審訊,但基於公平審訊原則無奈只能接受。

0940休庭

1120再開庭

被告就控罪(1)認罪‼️
就控罪(2)及(3)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
PW1: 警員18423
PW2: 警員6185
PW3: 警員9942

PW1 警員18423 陳文樂(音)主問完畢,明天將開始辯方盤問。

現時休庭,明日0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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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2/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上午進度:
0940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1 (警員18423 陳文道)

節錄:
辯方指出警員曾向被告噴射胡椒噴霧;片段中聽到噴射的聲音。
辯方亦指出即使被告曾碰觸到PW1頭盔或另一警員PW2的警棍,皆屬意外觸碰,並無任何攻擊意圖。

被告翌日凌晨0312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呈堂之醫療報告顯示身體多處擦傷;雙手手背均有紅斑,辯方指出紅斑是由胡椒噴霧造成。

裁判官提醒辯方律師有冇漏問證人某一些說話係唔係由被告說出,經主控不反對下重召証人補問。

1120 PW1作供完畢。

主控還有兩名証人,被告可能作供,亦有一位在現場的辯方証人,商議加開下星期四五及再下個星期一續審。

小休後,PW2警員6185何俊傑(音) 作供。
2019年10月20日1918開始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執行職務,至2000,行人路已聚集人群,當中被告向警察方向大叫。
PW1行向被告,要求出示身份證,PW2亦上前支援。
被告拍打PW1頭盔,PW2用警棍喝令被告停止。被告用力扯住警棍,之後PW2感到右肩痛楚。警員9942將被告拘捕。

主問未完成,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2/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下午進度:
PW3警員9942 何敏健(音),為拘捕被告的警員,主問未完成。

案件押後至5月20日15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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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開庭

📌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口供,不接納辯方證人口供

法庭分析辯方對各控方證人的質疑後,均認為控方證人在作供上的不清晰地方已有合理解釋,部分證供上混淆的地方亦是情有可原。

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間,法庭三次強調作供非記憶力測試,而證人在作供期間能記起細節亦屬正常,認為各控方證人能清晰、肯定地作供,期間亦沒有遲疑及眼神迴避,故裁定控方證人誠實可靠,

反之就D3管有物品作供的辯方證人並未能直接解釋行山杖/手套的用途,即使能證實D3管有的物品是工作之用,與D3會否使用其工具作非法用途亦沒有直接關係,裁定辯方證人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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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所有罪名成立‼️
D1-D5: 控罪一及九至十三成立‼️
D1: 控罪二、三成立‼️
D2: 控罪四成立‼️
D3: 控罪五、六成立‼️
D4: 控罪七成立‼️
D5: 控罪八成立‼️

1219小休,各被告不用由懲教看管,可在庭外等候

1243開庭
📌D1 求情

D1是一名土生土長年輕人,正直有禮、品學兼優、為人熱誠,現在就讀大學心儀學系,追尋自己夢想,亦望為社會出一份力。辯方有十多信求情信,分為三類:包括被告自己及家人、德高望重的人(師長、名人等)及朋輩。證明D1除沒有刑事記錄外,更有良好背景,未踏出社會已受多人愛戴,即使審訊間知道案件可能影響自己將來工作的專業資格,仍繼續進修,實屬難能可貴。

辯方希望法庭處理控罪一、九時,能考慮現場並無出現暴力衝突及嚴重破壞,亦無證據顯示D1有激進行為。在控罪二中受襲警長仍能執行職務,而控罪三提及的工具亦無在任何階段顯示D1有意圖使用。

法官表示更新中心及教導所並不適合D1,或會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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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 午休至14:30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及上午進度按此
註:所有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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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1505開庭

📌D2求情
D2為中大學生,生於小康之家,大學生涯間積極參與活動,更任兩屆中大學生會會長,是日家人朋友亦有到場陪伴。礙於D2凡事優先考慮別人利益,不願麻煩別人寫求情信。

雖D2非社會上最受壓迫一群,但辯方呈上D2自白書講述D2心路歷程,希望法官能明白D2心意及背景,考慮為甚麼一個大好前途青年會犯案,但強調D2絕對願意承擔後果。

案發現場無暴力發生,示威者與警方亦無正面衝突,從P6影片可見指罵警方行為於拘捕D2後發生,涉案的非法集結非嚴重性質。希望法庭處理D2面對的三條控罪量刑時考慮整體性,望三罪能同期執行。

📌D3求情
D3為公務員,案發後已停職,辯方呈上8封由被告及親友所撰寫求情信及醫生證明,講述被告為好好先生,為人努力誠實、樂於助人,是社會的財產而非威脅。

案發時處於社會動盪之際,但D3行為非為一已私利,P6影片可見他亦協助路人過馬路,並無激進行為,求情信亦指D3平時會幫助弱勢社群。

D3對家庭負責,為女兒榜樣,醫生證明家中有老父為長期病患,案發被停職後,D3面對經濟壓力,亦將恐失長俸,年紀較大的D3重新求職困難,可見重犯機會極低。

案件中非法集結沒有暴力元素,D3身上所搜出物品亦存於背囊內,非握於手中亦非隨手可及。而受阻的警長亦只形容被D3 「chok」一下,當時D3並非手持武器,警長所執行的職務實質上未受影響,亦無人受傷。

雖然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但D3已受阻嚇,不會重犯,考慮在囚時會失去與老父相處機會,希望能酌情輕判並考慮同期執行刑期。

🌟D4, D5代表律師因被安排在法庭後排,而後排收音不佳,故未能聽清楚兩位被告求情內容。

大致上為:D4描述此非法集結人數規模較少,D4在現場時間不長,亦非領導者;而D5則概括多封求情信內容,並描述D5於案件中角色。

商討後,因考慮被告年紀現為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強調判刑需有阻嚇性,索取報告為考慮所有可能性,仍代表有機會判監。

所有證物充公,文件由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所有被告需還柙,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4/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11:33更新】
早上控方第三證人作供完畢

‼️表證成立‼️

被告人選擇作供,辯方主問:
內容大約係有關被告被掌摑及在威迫下填寫口供資料。

控方盤問前休庭至11:45

【12:58更新】
控方未完成盤問
押後至下星期一14:30續審,暫定7樓6庭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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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7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控方盤問被告
控:跟據文件,於2019年10月20日下午9:14在尖沙咀警署錄取口供,當時房內只有被告及PW3 9942,被告並沒有要求通知家長或律師。
被告:同意,我當時不知道可以聯絡家長或律師。
經過一番討論後,鄭官突然插嘴:被告與律師的對話無需在法庭公開。
控:我對你指出,其實你知道你可以聯絡家長及律師,因為你當時簽署了PP21羈留人士通知書,理應知道你自己的權利。文件的每一頁都簽署了同一個簽名,是否被告你簽的?
被告:同意。
控:既然你在每一頁文件都簽了名,那你應該閱讀了所有內容。
被告:不同意,因為當時是警員急速地要求我簽名。警員9942亦曾對我說必須簽署文件方能前往醫院。
控:我向你指出PW3警員並沒有說過前往醫院前必須簽署文件。
被告:不同意。
控:你是否親自在文件上寫下「我無嘢改」「我自願回答」「我親手寫」等字眼?
被告:同意。
控:你在獲釋後至上庭前是否有時間閱讀文件,即PP22?
被告:有
控:你在閱讀文件時有沒有發現有任何錯誤?你曾說你在沒有警誡之下作供。你沒有發現這是錯誤的?
被告:沒有
控:跟據PP22,你當時作供時說「我當時見到警察同市民嗌交,咁我一時嬲起上嚟,我咪去打佢地囉。」,在這裏你有沒有發現任何問題?
被告:我不曾作這些口供。
控:當你發現這些錯誤時,你有否嘗試向警方證清?
被告:我不知道可以更改口供。
盤問完畢
(鄭官同被告作供都好細聲,只能盡量記錄sorry)

📌辯方主問
律師:之前曾問及警方是否有提供3份文件的副本給你,在主問的時候你說有,但當控方盤問時,你說忘記了,你究竟有否收到該3份文件?
被告:有。
律師:你曾說口供紙上有些地方你是不同意的,為甚麼你當時沒有當警方投訴?
被告:我不知道可以投訴。

📌辯方就特別事項的陳詞
因被告當時受到胡椒噴霧的影響,在警署給予他生理鹽水前,他完全看不到東西。PW2承認被告當時聽到胡椒噴霧的聲音,而PW3則承認被告受到胡椒噴霧影響,而被告當時曾要求以生理鹽水清潔面部(包括雙眼)。從醫療報告中能看出,被告在被制服時受傷,控方曾問及如果警員曾掌摑被告這情況是真實的話,為何在醫療報告中並沒有提及。辯方律師解釋,被告曾話掌摑是大力的,但並沒有一個客觀的角度來決定如何大力,加上從案發到被告抵達醫院相隔幾小時,不排除令被告的傷勢減輕了一點。
鄭官又插嘴:「在醫生診斷前必定會先問病人發生何事,但醫療報告完全沒有提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在警車時被問及身分證號碼,但警員說他的回答不正確而掌摑他,之後答了幾次一樣的答案,警員也繼續掌摑,一般人很難會忘記自己的身分證號碼,可能是警員想「作弄」他才這樣做,在警署內又不斷要被告道歉及掌摑,這樣令被告當時感到更驚恐。

關於Pol153,控方證人在作供時說用了12分鐘讓被告閱讀後再解釋Pol153,但在辯方質疑12分鐘不足以識被告閱讀後再解釋後,該證人改口說讓被告一邊閱讀他一邊解釋,表示這樣較節省時間。在Pol153上指明可以聯絡家人,如果當時警員解釋了,被告根本沒可能到今天上庭也不知道他可以聯絡家人或律師,所以辯方指出警員根本沒有解釋Pol153給被告。

關於PW3是否應該先聯絡被告的家長,PW3承認他沒有主動問被告是否需要通知家人,但他有責任這樣做。雖然被告被捕時年齡已超過16歲,但他患有自閉症,與16歲的分別應該不大。此外,在被告的醫療報告中提及,醫生給了他9天的病假,甚至比受襲的警員還要多。PW3又說被告未曾要求前往醫院,辯方認為這是為了掩飾自己要求被告先作供才能前往醫院的行為,希望法庭能考慮以上的陳詞及被告的背景,剔除這些證供。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6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屆時將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6/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就著特別事項,裁判官接受剔除有關被告口供作呈堂證物。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9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擔保。另保留6月16日作裁決之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7/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候補)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13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1020旺角

D1: 謝 (21)
D2: 區 (21)
D3: 胡 (48)
D4: 梁 (20)
D5: 楊 (20)
🛑五位已還柙15天,期間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

注:所有罪名成立‼️

控罪及裁決詳情:
上午進度按此
下午進度按此
———————————————
15:12 廣播 15:34開庭

控方案例:
HKCA990
HKCA1054

📌各大律師回應控方案例及解釋報告內容
💛D1:
被告身體不適合勞教,但訪談間展現被告品學兼優、良好品格得到多方確立,其中更包括周守仁主教。

除了5名被告外,每人都是社會事件受害者,判刑有阻嚇性時亦可向公眾發放正確信息:包容及寬恕,令年輕人對香港仍抱有希望。希望法庭判以較輕刑罰,讓被告有更新機會。

回應控方案例:
2案例程度及規模與本案不同,本案亦沒有暴力或對峙情況。

💛D2:
D2離完成學業尚餘一學期,望盡快重返校園,可接受勞教或短期監禁。

回應控方案例:
案例涉及400-500人、有對峙、有粗口辱罵、有雷射筆照射警員、示威者於警告後仍不離開、案發現場有狹窄街道⋯⋯

本案涉40-60人,規模為鍾案10分1,天橋上辱罵警方人士非本案拘捕人士,辱罵情況亦在警方控制場面後發生。

💛D3:
D3讀書不是十分出眾,但曾獲操行獎。工作表現良好,曾獲嘉許信,49年來都循規蹈矩,望法庭輕判。

回應控方案例:
採納D2律師說法,除規模人數不同外,補充本案示威者數量較少,但警民比例並無太大分別。D3非位於前排,亦非警告後不離開,非黑衣黑褲衣著,亦沒有情緒高漲。參考案例後、望以不多於6個月為量刑起點。

另一罪中所有物品皆放於背囊內,行山杖更縮成短短一支,非持於手上,其破壞力亦不及案例中的錘子及摺刀。

而阻礙警務人員一罪控方並未呈交案例,但本罪只涉及一秒及警員被「chok」一下,暴力程度極低,警告後D3亦即時離開,事件中無人受傷。

望法庭考慮整體性,予以輕判,D3已失去工作及長俸,考慮年紀,重犯機會為0,已受阻嚇。

💛D4:
開庭前再收到一封求情信,現呈上法庭。
勞教報告內容正面,適合勞教中心。內容指D4是名生性年輕人,讀書時曾以多份兼職幫補家計,自小學起積極參與不同學生服務,可見D4自律、不會浪費時間。D4成績不俗,家訪時家人亦表示D4孝順,是名好哥哥,報告亦指D4為大好青年。

新求情信為中大校董所寫,指D4對學院貢獻良多,同時亦學習外語裝備自己。D4因此案已失去實習機會,已向學校申請defer一年。

回應控方案例:
採納其他律師說法,補充案例中被告有特定角色,亦對人群起鼓勵作用,人群聚集時間較本案長。

若法庭考慮監禁,望以不多於6個月為起點,而其他罪亦屬同一事件,望同期執行。最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D4被捕至今已超過一年半。

💛D5:
勞教報告內容正面,建議入勞教中心。報告指D5有參與多項課外活動,樂意教導後輩。之前曾以學徒形式工作,亦有兼職,上司更表示D5盡責,幫到手,會聘用被告。D5成績平平,望盡快重返工作,修讀之前計劃的課程,會面時表現配合且有禮。

回應控方案例:
接納其他律師說法,強調案例中涉案工具嚴重,而D5的索帶放於背囊內,行山杖雖持手中,但沒有使用,甚至於拘捕時亦沒有使用,亦沒有如案例般改裝。

📌控方回應
自己呈上的案例分別判刑6個月及15個月,但呈上案例原意只強調原則性,對判刑考慮無補充。

15:59 押後15分鐘作判刑。
(注:休庭前見手足頗精神,有向旁聽席打招呼同比心心💛,望各位珍重。)
———————————————
16:43再開庭

法庭考慮背景、求情信、各報告及文件等,指D1不適合勞教中心,D2,4,5適合勞教中心。平衡更生需要及公眾利益,5名被告涉多項罪行,部分罪行判以勞教中心並不足夠。

控罪一: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堵塞範圍大,需大量人力物力清除,而清除間示威者亦不斷再次阻塞,集結時社會事件高峰期,有機會演變成激烈事件,判監禁6個月‼️

控罪九至十三: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告及其他在場人士均有蒙面,隱藏身份,可壯膽並使用更高暴力,判監禁一個月‼️

控罪二:D1 襲警
被告所使用的鐵通不輕,打擊頭部可造成大傷害,判監禁3個月‼️

控罪五:D3阻礙警務人員
判監禁3個月‼️

控罪三、四、六、七、八:
考慮涉案工具性質,判監禁2個月‼️

📌判刑:
D1:
控罪一及二性質完全不同,應分期執行,但考慮為同一事件,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其餘控罪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8個月‼️

D3: 控罪一及五性質完全不同,應分期執行,但考慮為同一事件,其中一個月2星期分期執行。其餘控罪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7個月2星期‼️

D2、D4、D5:
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6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
所有控罪成立‼️

被告不認罪遂進行審訊,特別事項以交替程序處理。
控方有3名證人,都是警務人員,法庭考慮與一般人相同。
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一般事項不作供。被告沒有犯罪記錄

📌案件背景
案發日警方PW1, 2在彌敦窩打老道設立封鎖線,約晚上七時許,現在有多人聚集,控方案情指人群聚集,有人叫高聲叫粗言穢語,直至被告向警員挑釁「隻揪」,現場人士起哄,警方遂發出警告。

期後PW1,2 行向被告,被告以右手撼向PW1頭盔 ,PW2 持警棍上前協助PW1,被告拉扯警棍致PW2險失平衡跌倒,但PW2堅持不鬆開警棍,期後感右肩痛。

被告被制服後由PW3作出拘捕,上警車後PW3替被告檢查傷勢,被告於警誡下認罪。回警署後見值日官時被告表示不需醫生及沒有投訴。

📌羈留人士通知書及書面會面記錄自願性爭議

PW3供稱替被告錄取口供後有向被告重讀內容並讓被告簽署,期間沒有威逼利誘毆打。警署內PW3致電被告父親不成功,致電母親,被告向母親提及爲何被捕。

案發時被告17歲,患有自閉症,因見到警方市民閙交,一時衝動閙了差佬。被捕後指控警方使用胡椒噴霧並於警車內掌摑自己。在警署警員亦要求被告道歉,被告不依從後再次受掌摑,被告要求前往醫院不果,警員威脅被告在通知書上簽署作為送被告到醫院的條件,被告不自願下依從,但指自己未有詳細閱讀通知書內容。

法庭認為PW3作供清晰、回答問題時直接堅定,通知書上亦確實有被告簽署,裁定PW3為誠實可靠證人。

雖然被告年紀較輕、較容易受威嚇,但收到相關文件副本時沒有提出抗議不合理。

📌自閉症對案件影響
被告雖有醫生報告證明患有自閉症,但自閉症並不影響智力,被告能理解拘捕、警誡、落口供等程序。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時亦表現正常,被告亦入讀正常學校,教法庭認為被告患自閉症對本案沒有影響。

📌被告對警方的指控(多次被掌摑)
被告聲稱受胡椒噴霧影響,眼睛疼痛不能張開,以致見不到現場情況。但證供顯示被告於警署內才首次提出要見醫生是於理不合。若被告在現場已感不適,在警車上已可提出要求,不相信被告因眼部不適不能閱讀下作出不自願招認。

被告的醫生報告亦不能支持被告受掌摑的說法,因傷勢中亦並未提及。若被告多次受掌摑,理應感憤怒而向值日官作出投訴,即使因害怕警方不願告訴值日官,仍可於聯絡母親時向家人提及掌摑事件,但被告沒有。而且若PW3多次掌摑被告,理應會擔心被告向家人向狀,PW3大可阻止或不批准被告聯絡家人,讓被告先作口供認罪,再讓被告聯絡家人豈非更乾手淨腳?

再者若被告當晚曾多次被打,落口供時亦應擔心會再次被掌摑,為何被告不等待家人到場後才落口供?

被告指在抄寫聲明時曾表示拒絕,但警方指「咁就由你痛死」。法庭不理解被告若曾多次被打,為何忽然會在後期有膽量拒絕警方。

基於以上種種原因,法庭應該被告對警方的所有指控全屬揑造‼️

📌錄取口供程序
法例規定16歲以下被捕人在錄取口供時要有監護人在旁,但案發時被告已年滿17歲,故進行會面紀錄時家長不在場亦無不妥

📌裁決理由(案發經過)
控辯雙方同意被告有講「隻揪」

根據PW1口供,現場有約30-40在行人路上叫囂,被告站於前排,高呼「死黑警,夠膽過嚟隻揪」。PW2口供則指被告拉扯警棍時雙方有角力。法庭認為PW1,2 作供清楚,回答堅定,二人描述的案發經過吻合,醫生報告亦指二人有傷,裁定二人為誠實可靠證人。

現場錄影片段拍攝到市民較激動,針對警方,雖對PW1曾發出的警告未能收音,但視乎PW1位置或說話方向,法庭理解未能收音原因。

錄影片段中現場環境混亂,拍攝者與PW1,2有一定距離,雖或因距離、角度問題未能拍攝到被告襲警情況,但不能肯定襲警沒有發生,片段有10多秒拍攝到的畫面與控方案情一致。

法庭拍被告向警方挑釁前,現場警民只是相互對駡,民眾嘲笑警員學歷收入,警員則要求人群拿出身份證才給編號。被告叫警員隻揪必然令事件進一步升溫,令雙方對立的局面演變成暴力衝突。

PW1,2 採取行動行往被告是合法執勤,是企圖控制一名情緒高漲人士,阻止其破壞社會安寧,屬正當執行職務。PW2上前協助PW1亦在情理之內。

考慮控方醫生報告,被告必然有襲警,因為打向PW1頭部絕不可能是意外,搶PW2警棍致PW2受傷必然是用力拉扯下造成。

📌求情
辯:求情等待報告出一次過做。

官:你不就我索取報告先求情?我心目中三條控罪,不認罪無悔意,縱使被告年紀輕、無案底,話你知我會拿取相對是困起他的報告

辯:希望閣下索取更生、勞教中心報告。

官:「隻揪」引起升溫一定是危害社會安全,警民關係已經不良好,被告再挑釁「隻揪」,我理解為對打啦,令雙方口角變成動武
再加兩條襲警,年紀輕都好,都需要一定時間紀律性的懲罰。更生中心不足。

辯:情況不是那麽嚴重。

官:正正是原本不嚴重,雙方吵架,他説隻揪,因而嚴重。佢唔係單一控罪,仲要有2條襲警。

辯:觀察到被告說隻揪之前,見到現場警方市民確實有口角,被告年紀輕、情緒病影響下説了不適當的説法,但不是毫無道理無緣無故說這個説法。

官:有道理咁叫警察隻揪?

辯:他情緒被煽動,才說出不恰當説話。

官:如果一時衝動,知錯認罪,拿身份證出來就是,判決唔會咁。他不認罪,打差人,打完一個又一個。不可能用更生中心這種相對較短的處罰。
我沒有想過拿更生報告,被告不覺得自己有錯,審訊後定罪。如果是成年人,我會毫不猶豫判監,被告年輕,我考慮所有情況,更生阻嚇不夠。我只會考慮勞教中心,教導所。

辯:希望閣下攞三個,攞埋更生中心

官:我不會,浪費時間,他完全沒有悔意。更生紀律性和時間比較輕、我都不建議,拿來做咩?

辯:佢並不是無悔意。

官:佢後悔啲咩呢?

辯:全部的求情信雖然未準備好,就悔意呢點,我先呈上求情信,表達他的悔意,先給閣下看他自己寫的信。他用英文寫的信,想親自跟你説他的背景。

官:佢後悔咗啲咩嘢呢?信件是他自己寫的?今天才給你?

(鄭官求其望一望):寫這封信有多認真?我一望都見到多處錯字,白油地方未乾就寫,油了看不清,爲何不寫多次。

辯:之前他就有給指示律師講過有悔意,信件第三頁強調魯莽、不適當行爲。

官:這封信寫了什麽魯莽行爲?

辯:他行爲上言語上道歉

官:哪裏道歉?看不到

辯(讀出信件內容):被告指自己行為inappropriate, truly sorry and apologize for this.

官:sorry無意思,佢向誰道歉?

辯:寫得不清楚,被告想向受害警員同法庭道歉。

官: 做咩向我道歉,佢又唔係打我,佢邊度有悔意?我睇唔到呀
———————————————
‼️被告需還柙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順便」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鄭官明言「學你辯方大律師話齋,橫掂都係攞,一次過攞埋,都係14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 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3:襲擊警務人員
=========
於2021年6月16日在鄭念慈裁判官席前被冤枉定罪

詳情可按此
=========

辯方已解釋報告內容予被告人

於會面時十分有禮貌,但表達不好,故現作出澄清:

定罪之前否定控罪,但定罪後已承認其所作所為,及有親自撰寫求情信。

襲擊前並無意圖,但被拘捕時的掙扎是有的。從其身上並無裝備或防具,可見其非存心到達現場以對警員施襲。
=========
辯方陳述其背景及呈上8封求情信(自己,父母,家姐,姐夫,世叔伯,校長等)講述背景,讀書,弱項,展望及其個人品格

呈上案例:CAAR10/2020 LHY案

相同之處
1. 經審訊後定罪
2. 襲警控罪都是警隊條例63條。
3. 未成年,案發時被告17歲。
4. 有著情緒困擾

不同之處
1. 案例只是一項襲警
2. 原審時在少年庭
3. 犯案時,被告是街坊裝,沒有工具,也沒有防具,而案例中的被告身穿全黑,有蒙面,手上有鎚,背囊亦有其他裝備。對比下可見,本案被告沒有預謀
4. 案例中的被告人,被定罪後堅稱無辜,實屬無悔意,而本案被告被定罪後已有真誠悔意,重犯機會不高
5. 案例中,受襲警員被鎚子擊中,取得5天病假。而本案中警員傷勢較輕。

雖然本案牽涉3條控罪,但案情較案例為輕,在拉上補下的情況下,希望法庭接納情況相約。而案例中提出了如何平衡被告更生及阻嚇公眾的考量。

故懇請法庭判處更生中心,相信此禁閉式刑罰能滿足阻嚇公眾的重要考量。
==========
裁判官休庭睇求情信
1118 再開庭

判刑理由
裁判官覆述背景,已看畢所有求情信
求情信顯得有家人關心及支持
被告為應屆DSE考生,預計英文科會較好
綜合所有報告及求情信件,也顯得被告人有承認自己過錯。
也有考慮辯方大律師所提出的案例

法庭認同案例有一定參考價值,但案例的被告人年紀更輕。而本案亦多於一項控罪,案情亦顯示被告人說了些說話是挑釁警方。

法庭認為被告行為有機會激發群眾,沒有重大事件發生,只是有足夠警力壓制。法庭同意本案受傷警員相比案例為輕,但本案受傷警員亦確有一定傷勢。鄭念慈重覆案例中指出的判刑考量。鄭念慈強調被告是次干犯三項罪行。定罪後的承認罪責是遲來的認錯。

由於勞教中心報告顯示不適合,只有更生中心及教導所適合。法庭認為長時間的刑罰是較恰當。

判刑:教導所(全部控罪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判刑

🙎🏻‍♂️鄭(19)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罪名成立🔴
詳情按此
———————————

上庭裁決理由

【補充求情內容】

辯方已提交書面陳詞,庭上補充指被告人現為大學二年級生,長時間的監禁阻礙他希望成為記者的夢想。此案審訊原定於本年一月進行,但因疫情原故延遲至七月,被告定罪時剛滿21歲,如若早一些進行審訊,有機會能以其他非監禁形式的方法處理。

明白控罪嚴重,但被告人的案件嚴重性比辯方援引的案例輕;親人有到場支持,有良好家庭背景,相信亦會幫助到被告人更生。被告亦將面對不短的刑期,希望法庭能以較案例低的刑期作此案量刑基準。

【背景及判刑理由】

被告人於2000年出生,21歲,現為大學生。求情內容指他學習態度積極、為人成熟、照顧別人;從高中起立志成為記者,亦成功入讀大學傳理系。辯方亦有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親友、老師及區議員。

由辯方援引的反修例社會事件時與縱火相關的案例(#20200323上水 黃、#1014旺角 林、#1020旺角 鄺 ),辯方在陳詞中指這三案例亦比此案嚴重,包括在向警員及警車投擲。辯方指此案件是在電光火石間發生,被告的目的只是為了暫緩警方的行動而把汽油彈擲地,但非攻擊警方。此舉為一次性行為,其個人物品亦沒有能夠再製造汽油彈的原材料;事件中沒有人受傷,亦沒有損壞他人財產。

李官引述另一案例(SWS),此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是非常嚴重罪行,比摧毀或損壞財產的控罪60(1)嚴重,最高可囚終身。香港需有較重及具阻嚇性的刑罰。香港人煙稠密,縱火有嚴重後果,必需有嚴厲的刑罰以顯示其阻嚇性。上訴庭指縱火案不宜有定罪指引,但一般應判處四至五年監禁,亦需就實際情況作出調整。

他續指案例有相似的地方,但亦不能直接作機械式比較。在三案例中,原審法官有其量刑基準,再就被告人的背景作扣減。李官是次會參考已作扣減的刑期(即四年九個月至五年半)作參考的量刑基準。

李官不認同辯方所指因審訊被押後而令被告的判刑選擇減少的說法。儘管被告可能未滿21歲,但亦有機會因案情嚴重而不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事發地點為70米的窄後巷,後巷內有多名市民及警員,亦有擺放修路工具。易燃液體玻璃樽是危險物品,汽油彈本質不穩,遭濺起玻璃樽碎亦是很危險。幸運的是玻璃樽沒有爆破,但漏出的易燃液體即時起火;當時PW2立即發了兩枚橡膠子彈,可見情況危急。而截圖20亦顯示在後巷裡示威者及警員中間,有一名女店員在中間的凹位躲避。辯方指被告不是意圖攻擊,而是為暫緩警員行動,但投擲汽油彈這方法亦是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當時警民對峙的氣氛緊張,被告的行為有機會激發風險,令杜老誌道的情況惡化。

李官接受辯方所指被告只屬個人及一次性的行為,投擲目標為地面,案件中無人受傷、破壞不大;被告案發時只有19歲,有良好家庭背景,是一名大學生。

🔴李官以五年為量刑基準,因被告良好背景 及 於審訊中承認部分控方案情,減省了法庭時間,作三個月酌情扣減,他表示這已是本席最寬大的處理🔴

‼️總刑期:四年九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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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1. #20200323上水
i)敝台紀錄
ii)判刑理由

2. #1014旺角
i)敝台紀錄
ii)判刑理由

3. #1020旺角
i)判刑理由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2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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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伍健偉(27)🛑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吳敏兒,譚凱邦(42-52)🛑兩位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梁(23) #不服定罪上訴 (#102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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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3/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賴(17)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阮民安(41)🛑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7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集英揚武堂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3/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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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陳,李,黃,張,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6個月;蔡已還押24日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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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裁決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續審 [4/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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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黃(40) #新案件 (#網上言論 #網上眾籌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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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二胡伯伯(62) #提堂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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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2146 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1020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梁(23)

背景: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30

上訴/辯方:黎大律師(屈漢驊律師事務所)
答辯/控方:刑事檢控專員代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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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基礎依據包括:
未能確定拘捕上訴人時,上訴人做過啲乜嘢,是否在鎖定的人群中,證人並不是可靠證人等。

法官表示雖已收到書面陳詞,但要睇有關片段。

雙方亦爭議:
1. 口罩與防毒面具是否掛在上訴人頸上;證人拘捕警員未能確認被告頸嘅面具係咪灰色?及未能確認被告頸上掛住嘅係黑色眼罩!

2. 辯方亦表示證人警員並不是在警車上已見到上訴人,而只係在落車之後先見到。

3. 法官稱有上訴基礎論點有技術成份,上訴人有可能只在其他地方出現過,但並不能證明上訴人就一定係喺塘尾道出現事故的參與者。
【控方反駁話上訴人係路過或只係喺其他地方走嚟呢度嘅可能性好低!並稱整體證據足以支持上訴人係身處事發地方,即使片段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有無喺身處地去做犯法及破壞嘅事!】

4. 辯方律師強調控方係冇證據證明上訴人係冇參與身處地方所發生的事故!
【但控方則表示裁決唔使理佢有無做任何野,只要佢身處嗰度,就係非法集結!】
【就此點,法官認為上訴人係咪跑緊等等,係上訴嘅關鍵!】

上訴論據其中一條就係證人警員證供係咪可信?辯方對證人嘅質疑:
1. 圈咗兩個唔同嘅人話係上訴人?
2. 同時上訴人有無帶手套?有無揸住嘢等問題都不肯定。

法官表示由於上訴人已經坐完刑期,是否上訴得直沒有逼切性,他需要考慮,因此,聖誕前會出書面裁決!

11:50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3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22
[2022.12.18-1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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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00
👥陳,李(20-26)🛑兩位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01荃灣 暴動;經審訊後定罪,於2021年5月5日被判處4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2月21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梁國雄(31-64) 🛑李卓人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梁國雄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00501金鐘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各被判監禁14日,緩刑18個月。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於2022年10月18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4:00
👤梁(23) #宣布判決 (#102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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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0/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1/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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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麥(28)🛑已還押9日 🔥#判刑 (#10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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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2: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振英 訴 👥鍾劍華,立場新聞 #宣布決定 (#小桃園飯局 誹謗;梁振英入稟高院指鍾及立場新聞誹謗,要求賠償及頒禁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