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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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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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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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裁決 #暴動

葉(18)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00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裁決速報: 罪名不成立🌟

📌裁決分析:控方依賴PW1(截停及拘捕)及PW2(觀察)之證供。庭上口供指警方1945在銅鑼灣掃蕩時見二三百人在崇光外堵路,有人向警方投擲一汽油彈,PW1向前追截時有4人較近,其時再有一枚汽油彈投擲出,PW1終在崇光巴士站成功追到1人(被告),當時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PW2在PW1後方,承認只在PW1控制被告後才到達協助,之前情况不清楚。

法庭考慮當日2010時SOGO外已有堵路,投擲汽油彈、非法集結等行為,毫無疑問可構成暴動元素。然而從所有庭上片段,包括一些高位廣角CCTV,只見PW1推進時有一次投擲汽油彈,發現不到追捕時有第二次,而PW2證供也説未有看到第二次。法庭對PW1口供説法存疑。綜合所有呈堂片段,雖然被告衣飾(黃色頭盔、手套及護目鏡)出現在埸有自招嫌疑,但完全沒有看到被告有任何參與汽油彈投擲,堵路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因此控方沒有證據舉證被告參與控罪元素行為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

📌直播員按:關鍵銀行CCTV片段拍攝到事發經過及被告,警方取得後沒有呈堂,反而是辯方細看才發現控方案情同拍到實況不同將片段呈堂作辯方證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37警長 58171 黃子誠(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4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協助拘捕A15

🌟 #0831銅鑼灣 案中 #沈小民法官 指58171 黃子誠 證供不可靠,控罪不可能成立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37

📌證人供詞及記事冊

在2020年8月11號撰寫的口供紙主面提及來自NTS M077的兩幅截圖,第一個截圖是關於搜查A15、第二個截圖是關於PW37與偵緝警員押解A15。

在1頁紙的證人供詞,完全沒有提及截停、制服、拘捕A15,PW37同意。在記事用就案發當晚有3頁紙紀錄,完全沒有提及A15,PW37同意。

在2020年8月11號撰寫口供紙時有播放NTS M077,PW37同意辯方指出PW37單憑記憶講述在片段前所發生的事情。當日透過通訊機得知 鄧智兆 要求支援,因此由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回去協助。

📌眼罩
主問時指第一眼看見A15時,A15戴住防毒面罩和眼罩, 鄧智兆 脫下交予PW37,但PW37又指眼罩從地上拾起。兩個不同版本是因PW37忘記眼罩從何搜出,PW37不同意,亦不同意自己無法肯定第一眼看見A15時,A15有沒有戴眼罩。
眼罩在近電車站A15坐下被搜身時才初次搜出,PW37不同意。
PW37指第一次看見A15時,A15坐在地上戴住眼罩時,眼罩沒有鏡片, 鄧智兆 扯脫其眼罩。昨天主問時指 鄧智兆 扯脫其口罩,現指 鄧智兆 先將眼罩交PW37,再將防毒面罩交予PW37。
主問時指眼罩在地上,現指眼罩是PW37從 鄧智兆 手上接過放在地上。

PW37堅持以上說法皆十分肯定。

🌟 #陳仲衡法官 堅持要求 #王國豪大律師 說話必須用口語,表示自己難以理解,但直播員理解力尚算OK,毫無難度。

📌雨遮
鄧智兆 有提過涉及一把雨遮,但沒有指示PW37尋找,PW37沒有協助尋找,亦沒有搜獲。

📌護甲
PW37當時先搜查A15背囊,再搜A15身。A15當時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沒有任何護甲。頸上有橙色哨子。

📌證物處理
PW37指有證物列表提及證物是在身上或背囊中檢取,後指自己理解錯誤,其實沒有該列表,自己上車後沒有時間列出證物。

🌟PW37說話鬼食泥, #葉青菁大律師 建議證人提聲說話,被 #陳仲衡法官 大聲吆喝「俾佢講埋先啦,佢講到一半你又起身講嘢,我抄唔切啦」(按:抄唔切關人起身講嘢事咩?)

覆問PW37警長 58171 黃子誠(耶)
盤問時提及的橙色哨子,PW37指類似P15-5。

PW37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0831銅鑼灣 案中制服及拘捕A4時 用警棍不停毆打其背部

📌繼續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三由00:23:49至00:24:39
在00:24:10時畫面左邊持揚聲器,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球鞋者為A16,控方由00:24:10至00:24:13慢鏡播放,要求PW39留意該男子行為,PW39指片段中可見該人戴眼罩和灰色防毒面罩,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5,圈出為005A。
控方由00:24:13繼續慢鏡播放至00:24: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6,圈出為006A。

🔸時段四由00:25:58至00:26:11
在00:26:03時畫面中間,戴黃色頭盔、深綠色眼罩、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背着黑色背囊,右手持揚聲器者為A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7,圈出為007A。

#陳仲衡法官 要求再看P16-4鞋子。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39

📌「非法集結」
案發當晚約2000時,警方防線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開始快速推進,指示為上前驅散,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訓示從通訊機上由小隊指揮官 潘誦騏 督察作出,指示以「非法集結」拘捕前方群眾,而非「未經批准集結」。

🌟潘誦騏 曾在 #0728上環 「赴湯杜火」案 作供,循特別通道進出法庭申請當天突被 #郭棟明大律師 撤回

📌耳機
從相片P59可見右邊的PW39裝備包括圓盾和警棍,左耳有透明線耳機。是否戴耳機是個別警員自己選擇,PW39不知道當日其他畜龍也沒有佩戴。當天PW39只在左耳佩戴,用以聽取行動指示,沒有佩戴耳機的話就需要召集聽取訓示。

📌揚聲器
約2000時警方防線起步向前推進,前方群眾開始慢慢後退,至警方快速推進時,群眾大部份向上環方向跑。
當時看見A16右手持揚聲器,揚聲器上方白色下方藍色,沒有手柄。此外PW39沒有留意揚聲器其他特徵。
由於揚聲器沒有手柄,PW39指A16所謂「右手揸住」是向前,所以自己注意到,但同意由於時間短暫,無法詳細形容。

📌「逃跑」
PW39同意快速推進期間有施放催淚彈,大多數人正向上環方向跑,現場環境嘈雜。
主問時稱PW39因「見到」警方快速推進而走,PW39同意不會知道A16是否「見到」,但指「正常一個人見到警察衝前,如果冇干犯任何罪行,唔需要逃走」。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此為評論,無需在法庭作供時提出,只需講當時所見所聞。

A16當時與PW39距離約20米,上前拘捕是因為A16當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自己有理由相信A16逃走是因為干犯非法集結,但PW39同意不會知道A16轉身離開的原因,甚至不知道A16「知唔知點解要走」。

📌18658上前協助
制服A16在地後,18658約在2至3秒內從後上前協助,但由於事隔太久,無法肯定確實時間。PW39不知道是否因為在快速推進時,18658已經在自己身後,所以可以在短時間內上前協助。

PW39追截時沿斜線由德輔道西東行線跑向西行線。

📌不合作即掙扎
制服A16在地後,PW39指A16沒有聽從其指示將雙手放在背後,而是如相片P59中把雙手放在頭兩旁,認為A16不合作,所以指A16掙扎。

PW39不同意相片P59中A16的動作是投降手勢。

- 午休至1545 -

A16作P59中的姿勢同時,不停大聲講「唔好打我,我係和平嘅」,PW39不同意。

📌沒有檢取揚聲器
PW39又指沒有檢取揚聲器是因為現場環境不穩定,當時未能完全制服A16, 加上其他環境因素,有許多不知名人士在現場,認為控制A16是主要工作,而檢取揚聲器並非主要工作,所以沒有檢取。
至於將A16制服後,不久便有便衣警員接手,PW39就離開。當時沒有檢取揚聲器,PW39則指是因認為在短時間內現場無法迅速平靜,認為令現場環境平靜及協助其他警員才時主要工作,所以亦沒有檢取揚聲器。
離開時PW39沒有交代其他警員檢取揚聲器,是因為上述現場環境因素,而且當時PW39沒有留意。

PW39指自己在2019年11月左右見過相片P59。

將A16交5589負責的位置約在匯豐銀行外,即相片P59位置附近。

🌟#鄭凱霖大律師 提點, #陳仲衡法官 來到審訊第35日,終於了解NOW片段為一段完整片段,時段列表只為控方依賴時段,毋須每次問「係邊一段呀?列表嘅邊一段呀?」

📌接觸A16時間
從NOW直播片段中20:03:13至20:03:16時,可見PW39已離開A16附近,由5589處理A16。

辯方指出推進開始時間為2000時,PW39不相信,要求觀看20:00:12至20:00:15時,警方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開始推進畫面確認。

20:00:43至20:01:07時警方防線到達修打蘭街電車站。

因此PW39制服A16時間介乎20:01至20:03時,PW39接觸A16不多於2分鐘。

📌對A16的認識
PW39在案發當日制服A16前從未見過A16,在交予5589接手後至今天上庭期間亦從未見過A16。
除相片P59外,PW39沒有再見過A16的任何相片,亦從未看過與A16相關證物的實物。

PW39同意制服A16後,因環境混亂,PW39為要確保其他警員安全,注意力並非只集中在A16身上,但強調自己有注意到A16的衣着,因制服期間注意力在A16上。

PW39同意當時注意到的衣着特徵已全部記錄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上,即「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黃色頭盔、戴口罩、孭黑色背囊、手持一個大聲公」共5點。PW39指自己有寫漏其他特徵,但又同意當時注意到的都已經寫在紀錄上。PW39同意任何書面紀錄都沒有再提及上述5項特徵外的其他特徵,亦從未記錄A16竹手心戈身材。

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8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7
2022.07.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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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陳(24)🛑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831銅鑼灣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8日被判處4年監禁及罰款5,000元。)

🏛高 等 法 院8樓17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趙(16) #提訊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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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周(19-20) #審訊 [4/8]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9/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4/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蔡,丁(39-54)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黃(22)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范(27)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15:00
👤梁(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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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已還押13日 🔥#判刑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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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彭(23)🛑已還押20日 🔥#判刑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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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崔(26) #審前覆核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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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阿布泰(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授權書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標籤

#不是聲援
10:1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831銅鑼灣 #暴動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4) 🔴服刑中

控罪:
① 暴動
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通訊器具。

👉提要
經審訊後,陳先生在2020年12月28日被姚勳智法官裁定上述兩項控罪罪成,在2021年1月18日就暴動罪被判囚4年,無牌管有無線電則罰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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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的法律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其中一個定罪理由,是原審法官認為當時在上訴人身後的黑衣人開始襲擊拘捕他的警員,從而推論上訴人與該黑衣人必然伙同行事,共同針對反抗、襲擊警員、參與暴動。

👉 上訴理由
潘資深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裁決時,不應考慮上訴人被捕時其他人的舉動行為,因為超越了開案陳詞時控方闡述的檢控基礎。又指如果控方表明立場,辯方有可能會就此提出抗辯,甚至出庭作供。

此外,潘大狀又指被捕時上訴人前方有一名身穿反光衣的急救員,亦曾對警員講自己是急救員,背囊內有繃帶,顯示上訴人並非示威者的一份子,但原審卻錯誤地不接納上訴人是急救員。


👉法官批上訴方雙重標準
上訴方一方面認為法庭不應將示威者與被告拉上關係,另一方面卻要求法庭應考慮身穿反光背心的人是被告的同伙,作為被告是急救員的佐證。彭偉昌法官質疑「咁點解後邊嗰個(黑衣人)唔睇得,前邊嗰個(急救員)睇得呢?」潘敏琦法官質疑這是雙重標準。


🔴 官:如果你參與急救,點解你唔係參與暴動?
彭偉昌法官舉例:「如果你著住某國軍服,手臂有白底紅十字臂章,咁都會當你係軍醫掛!咁就唔係代表嗰個國參與緊前線作戰喇咩?同佢洗眼嗰啲就唔係support and encouragement咩?點解急救員就唔係參與暴動呢?而家你唔係聖若翰救傷隊呀嘛!你講呢啲點樣幫到你呢?急救員就唔可以參與暴動嘅咩?」

彭偉昌又指,上訴人如非打算身處最前線,預計會受到某種武力來犯,又何須帶備保護性裝備?質疑「你話保護性裝備,protect from what?明顯就係顯示想置身於前線囉。你話整全防衛裝備其實是急救用,證據係邊到呀?被捕時佢戴住黑色護具勞工手套,正如律政司一方所講,如果進行急救工作就應該戴外科手套啦!」


👉上訴方回應
潘大狀回應,指上訴人並非在前線被捕,而是在暴動現場附近的商場內被捕,被捕時亦無戴口罩蒙面,而且急救員亦會協助誤中催淚彈的市民。同意若急救員或任何人的行為符合暴動定義 (滿足盧建民案中的七個條件),當然算是暴動一份子,但本案沒有證據支持上訴人是示威者。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上訴人無作供,而且辯方證人並不在場,其證供對本案無意思,不能肯定上訴人當日是急救員。

最後,潘敏琦法官提出上訴人當時身上有哮喘藥,被捕時哮喘發作,質疑如斯身體狀況仍去做急救員?潘大狀反駁「佢哮喘唔係成日發作㗎嘛,唔通有哮喘就乜都唔做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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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日宣判
最遲在6個月內會頒下判詞,上訴人須繼續服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3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30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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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45
👤陳(24)🛑服刑中 #宣布判決 (#0831銅鑼灣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8日被判處4年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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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 #審訊前覆核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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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王,梁,羅,馮,何,郭(19-28)🛑王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管有危險藥物)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0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8/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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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逾5個月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集英揚武堂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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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強迫幼子自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831銅鑼灣 #暴動
#宣布判決

🙎🏻‍♂️陳(24) 🔴服刑中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通訊器具。

提要:
經審訊後,陳先生在2020年12月28日被姚勳智法官裁定上述兩項控罪罪成,在2021年1月18日就暴動罪被判囚4年,無牌管有無線電則罰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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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不等如中立,在暴動中充當急救員不是有效的辯護理由
上訴庭舉例指,兩軍對壘,雙方都可能有正式的醫護兵,而且都會派到最前方,但救人不等如中立。A國的醫護兵還是A國的軍人,他的任務還是在與B國接戰時搶救A國的傷員,這點就算他曾按形勢幫助過戰區的受傷平民也不會改變。

即使某人在騷亂中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只要他的造意和行為(可以是施行急救)都符合暴動罪的元素,他就是參與了暴動。關鍵是這個行為是否可被正確理解為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


👉無證據證明上訴人是急救員
即使上訴人被捕時曾喊出「我係First Aider」, 雖然可用作反映被告被指控犯罪時的即時反應,也可用作反駁控方指辯方說法乃後期捏造的質疑,但絕非證明其內容屬實的證據。

上訴庭又批評辯方試圖期望法庭從三個衣著不同的人(背心女、上訴人、黑衣男)一起逃跑而推斷前二者是急救員,而且是可共用物資的同隊隊友,曲線解釋為何聲稱是急救員的申請人身上只有六條繃帶,是完全說不過去。因為法庭連「背心女」做過什麼和用背囊背著什麼都不知道。


👉「黑衣男」與上訴人屬同一陣營,有默契因剛發生的暴動而逃走
「黑衣男」當時正在與上訴人及「背心女」一起逃避警方的追捕;「黑衣男」尚未被任何警務人員逮住,沒有只顧自己逃跑而是舉長傘(示威者常用的工具)打了PW3一下。 再者,和「背心女」相比,「黑衣男」的服飾和上訴人近似得多,而且「黑衣男」確曾因襲擊PW3而直接和申請人連上某程度的關係。

以上幾點,再加上案發時的背景,法庭雖不致可以肯定上訴人認識「黑衣男」,但起碼能推斷他們同屬一個陣營和有默契因剛發生過的暴動而逃走。


👉上訴人不曾作供,無法反駁畏罪而逃一說
原審裁定上訴人逃跑並非因為清白時,指出觀其「身處位置」和「整全防衛裝備」,申請人「必因其畏罪而行」。對此,潘資深大律師極力辯稱,逃避警方的理由很多,法庭無法肯定上訴人曾參與暴動,但這個陳詞卻有一根本缺陷,即申請人沒有作供。例如,申請人可以說他是在附近的大廈呆坐了幾小時,卻需要向法庭陳明,並接受相關的盤問,但他沒有。


👉強而有力證據證明上訴人參與暴動
上訴人身披各種護甲,顯示他預期會與警方有短距離接觸甚至衝突;他管有對講機,證明他有同夥及計劃與同夥互相協調調度;他約在21:10時被捕,距離示威者開始後撤和警方同時展開追截只有三分鐘;他被捕的位置,距離崇光百貨門外極近。 綜合而言,申請人曾參與暴動,實在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官方判案書全文按此

🔴上訴理由無一成立 維持暴動罪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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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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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10:0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上訴許可申請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1月7日被駁回。就第一項理據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於2022年11月18日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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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張,胡,陳,蘇,李(17-25) #案件呈述上訴 [1/2]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24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案件呈述上訴 [1/2] (#0831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20年10月31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6:30
👥徐,何(27-41)🛑已還押逾37個月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審訊 [1/21]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2個月 #審訊前審核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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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蔡,丁(39-54)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潘(61)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梁少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梁,謝,黃,張,郭,劉(19-4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鍾,郭,馬,嚴(24-30) #續審 [6/20] (#1118理大 5項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0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20/30] (#1006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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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郝(29) #答辯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羅(20) #提堂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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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3/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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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朱,廖,劉(18-30) #續審 [2/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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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案件呈述上訴  [1/2]
#0831銅鑼灣   #暴動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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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法庭之友: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
彭浩原大律師

D2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D3代表:#馬維錕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今天聆訴

上午主要討論議題是文件「上訴送達要求」;控方及法庭之友 黃資深大律師完成部份陳詞。

押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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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1.17
[2023.01.15-01.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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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張,胡,陳,蘇,李(17-25) #案件呈述上訴 [2/2]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19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案件呈述上訴 [2/2] (#0831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20年10月31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10:30
👤陳(38)🛑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609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1月31日被判處8年監禁。)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2/21]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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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簡,連,卓(19-24) #續審 [17/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梁,許,張(20-24)🛑三人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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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未知是否手足 侮辱國旗 2項侮辱區旗)
👤梁(49) #提堂 (#網上起底 2項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5
👥朱,廖,劉(18-30) #續審 [3/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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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速報:
所有控罪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16日上午作求情及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看管;辯方需於五月二日會之前將求情陳詞及案例存檔法庭。

——————

~以下為口頭裁決理由,文末附有裁決理由原文(見注一),口頭裁決理由與原文有若干出入~

📌就控罪一的口頭裁決理由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晚上在油麻地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一帶的暴動。警方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向西面推進並展開圍捕行動,部分示威者轉身向北面逃走,亦有部分示威者越過碧街,往咸美頓街逃跑。

2326時,警方在窩打老道及咸美頓街一帶進行封鎖,並形成長方形ABCD(即包括東南西北)的封鎖點。證供指出,當晚的行動中拘捕了213名人士,包括本案審訊中的九名被告。辯方不爭議當晚有發生暴動,只否認各被告參與暴動。

證供指出,各被告的住址並非暴動區域的附近。D3、5及7作供時承認自己在小巷一被截停,D10聲稱在彌敦道及咸美頓街一帶截停,至於D9,PW31則指其於逃跑時在油麻地站A1出口被截停。

📎檢控基礎

控方要求法庭考慮各被告被捕時衣著及管有之物品。部分被告當時身穿示威人士常見的黑色衣服(包括上衣及褲子),部分被告亦管有暴動中常見的示威者裝備。控方在陳詞之中力稱法庭可以從環境證據中肯定各被告有參與暴動,有關的環境證供包括(不限於):

1.案發時的社會環境
當時正值理大事件,網上有人提出圍魏救趙,在各區進行暴動、分散警力,以營救身處理工大學的人;期間政府有發出新聞公告。此外,彌敦道在日間已經封路、交通受阻,巴士及地鐵停駛,附近商舖亦提早早關門、甚至不營業。

2.被告的住址與案發現場不相近

3.涉案暴動歷時長達45分鐘
當時現場煙霧彌漫,猶如戰場;警方發出催淚煙、橡膠子彈的聲音不絕於耳。然而,警方表示當時正常情況下市民也會盡快離開。

4.各被告的衣著及管有的物品
示威者在警方處理他們之前所棄置的裝備

📎辯方就被告衣著式樣的陳詞

辯方在陳詞中指出批評控方不能舉證被告實際逗留的時間及期間的所作所為,因為沒有任何呈堂影片及證供直接指出,而被告可能只是僅僅經過現場。辯方依賴部分閉路電視及新聞片段,指出警方推進之前有市民在相關時間在案發周邊的街道遊走,並指出有其中一段片段顯示警方將三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放行,而被告的衣著只是平常不過的日常衣著而已。法庭接納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B連指揮官(PW2)的證供,警方開始推進後很短時間內(約2345時)已經穩妥地設立防線,形成長方形的封鎖區,所以各被告不會在封鎖區外面。

負責設立防線的高級警長33131表示當時警方會觀察人群中有沒有特別人士(例如途人),核實身分之後可以放行。即使辯方提出有影片顯示警方曾放行相關身穿黑衣的人士,亦需要證供指出此說法。事實上,PW2當晚曾經透過傳令員傳達有關放行市民的情況,即便如此,法庭認為不會削弱控方依賴的環境證供。辯方如果只是依賴一些影片便要求法庭相信衣著不像一般市民就不是示威者,這是不可行的。警員調查及核實身分後放行市民,這只屬於正常調查。被放行的人士之所以會被放行,必然是因為他們向警方作出解釋。然而,有關負責放行的警員沒有出庭作供,所以法庭不能決定當時警方放行市民的衡量標準。

辯方陳詞指出本案的環境證供未必可以毫無合理疑點地指證各被告有意圖參與暴動,因為未必每一個被告都知道當時彌敦道的狀況、關注理大的新聞,但憑全黑衣著亦未必可以斷定他們是參與者。

被告衣著的顏色並不是斷定有否參與暴動的決定性因素,法庭也不會就此排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被告。無論如何,法庭不會忽略2019年的暴動場面之中,有眾多參與者均穿黑衣,此外,法庭會綜合其他環境證供以作出充分考慮。

📎證供的整體效應

針對辯方對於環境證供的批評,法庭考慮證供時要考慮其累積效應、並非單一效用。上訴庭在CACC 384/2012 一案(見注二)提出「環境證供也是如此 – 一案中或許出現各種情況,當中沒有一種能作為合理定罪的依據或超越單純懷疑的範疇;然而,若把三者綜合考慮,卻會在達到世事所需或所接受的確定程度下,產生有罪的結論。」案例中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不需要用「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論證標準審視案中事實基礎的證據。

📎案發時被告的住址

有辯方陳詞指出不應該只根據人事登記紀錄的資料斷定各被告案發時的住址,法庭並不同意。《人事登記條例》第4條已經斷定相關登記資料是等於事實的證據,然而,條例亦載明這方面的表面證據可以被其他證供推翻,但辯方沒有提出其他證供以作出推翻。被告作供時亦確認了當時的住址就是人事登記裡的住址,故法庭裁定所有被告並非住在案發區域附近。

📎辯方案情

本案中只有D4及17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在這個情況下,有關他們的辯解理由,裁決書裡有很詳盡的分析。簡單而言,法庭在小心考慮下,全盤不接納辯方的證供。法庭認為其證言無非都是辯方為了被告身處現場或身上的裝備作出辯解,不合理的解釋不過是想堆砌謊言、企圖解釋被告在案發的時候經過現場,掩飾其在該處參與暴動。

📎D4及9就證物鏈的挑戰

D4及9並不承認部分呈堂證物來自他們,並對相關證物鏈作出批評。法庭考慮過後,認為即使警員在處理證物的過程之中有紀錄不全或遺漏,也只是證物鏈的瑕疵,故不同意控方未能夠證實證物被妥當處理。法庭將不就此贅述。

📎D5的辯方案情

就著D5指出其身上懷疑有救傷用品及其自稱當日到現場擔任救護員的解釋,法庭考慮時依照上訴庭於 CACC14/2021(#0831銅鑼灣 ,見注三)的判決,決定不接納D5到現場的解釋是為了在深夜時間為醫館購買薑片,順便為受傷的市民提供協助。法庭認為D5根本的到場原因便是參與暴動,根據CACC14/2021 ,D5不會因為其同時在現場救助他人而改變了其參與暴動的意圖和事實。

📎沒有作供的被告

對於沒有作供的被告,法律上他們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但當針對他們的證供明顯需要解釋時,法庭會視他們不能在宣誓之下作出解釋。這情況下,綜合各項環境證供,法庭可以較容易對沒有作供的被告作出不利推論。

📎構成「參與」的準則

部分被告身上沒甚麼裝備,只有口罩之類日常的裝備,辯方援引終審法院於 FACC6/2021( #魚蛋革命 ,見注四)的判決指出被告身處現場之餘,有作出例如舉起抗議標語、徽章之類的行為則可當作參與暴動。法庭認為這些情況只是單純舉例讓法庭在作出裁斷時加以考慮,這樣亦不代表終審法院認為被告必定要作出上述行為方算參與。

終審法院在判詞的85段中指出要考慮案中的所有證供,以推斷一個被告以鼓勵的方式做過什麼事情方可裁定為參與暴動。終審法院強調作出何種行為才足以構成參與,這是事實和程度的區別,只要案件有足夠證供讓法庭作出推論的話,即使被告沒有戴口罩、穿黑衣,並不代表法庭不可斷定其參與暴動。根據案件(由律政司司長轉交的法律問題)CASJ 1/2020(#0728上環 ,見注五)指出,非法集結暴動的要旨便是示威者以人多勢眾以達到目的,即使沒有裝備及不作出任何行為,只要有跟他人集結在一起的意圖,法庭亦可將被告定罪。

控方的證供是有壓倒性的,其證供可以助法庭推論出九名被告在暴動範圍出現是沒有合理解釋的,裁定控罪一全部罪名成立

📌就控罪二的口頭裁決理由

法庭拒絕接納D7的解釋,裁定其管有的不是他口中指稱的工作工具,D7只是利用自己從事的工作及宗教背景,企圖將當時的暴動工具說成工作的工具。法庭認為合適和唯一的推論就是D7管有噴漆的意圖就是對其他公共或私人財產作出損毀。在本席處理過眾多涉及2019年暴動的案件之中,見過不少示威者以噴漆遮蓋閉路電視的鏡頭、在公共的牆壁或者石壆上面噴上標語或者辱警的字眼,所以控罪二罪名成立

—————————

🌟備注
一:本案中文裁決理由全文
二:CACC 384/2012中文判案書 見段21
三:CACC 14/2021(#0831銅鑼灣 )中文判案書 見段18
四:FACC6/2021(#魚蛋革命 )英文判案書
五:CASJ 1/2020(#0728上環 )英文判案書 見段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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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1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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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3
[2023.07.09-07.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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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張,胡,陳,蘇,李(17-25) #宣布判決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19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宣布判決 (#0831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20年10月31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劉(27) #不服定罪上訴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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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1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7/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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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林希維裁判官
🕤09:30
👥陳,鄺(33-39) #續審 [4/2] (#1111馬鞍山 2項擾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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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翁(31)🛑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21002土瓜灣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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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裁決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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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非禮 #staycation沙龍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佈判決
#1001銅鑼灣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上述五名被告沒有出席聆訊
========
#0831銅鑼灣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的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34 開庭

法庭將透過書記發佈書面理由。

#1001銅鑼灣 一案
法庭裁定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予答辯人,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但法庭強調這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決定明顯有錯。

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當2021年12月7日司長把上訴通知和案件呈述副本發送給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時,他們並不在案件呈述程序中代表答辯人等,所以不能當作已按第115(3)條妥為送達他們。

黃資深大律師指,而張專員亦同意,因為答辯人等已經離港,以面交送達上訴文件是不切實際,所以適用「該主張」,司長把文件交給他們的原審律師已經是盡其所能,這可視為滿足了送達的要求。本庭不同意,因為:
(1)  雖然上訴文件未能按第115(3)條送達答辯人等,而他們亦已離港,但這並不是說司長就沒有其他法定方法可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因為他可以按第115(4)條,尤其是第(a)款,向法庭申請合適的命令,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但他卻沒有這樣做。
(2) 況且,司長亦沒有按《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提出申請。因此,對於答辯人等可以離港,並且未能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司長需要負上一定的責任。

在前述的情況下,不能說司長已經盡其所能把文件送達答辯人等。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不能視為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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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銅鑼灣 一案

法庭撤銷對D1,6,7,8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1) 2021‍年11‍月24‍日司長將案件呈述副本及附件發送給第‍一答‍辯‍人的原審代表律師時,他們已經不再代表他,所以未能滿足第115(3)條的送達要求。
(2)     司長沒有把上訴文件派送給第六答辯人及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因為較早時他們已經通知司長不再代表他們。適用《裁判官條例》第106條,司長須在獲得原審法官簽署的案件呈述14天內,即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把上訴文件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可是卻沒有這樣做。
(3)     至於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派送給其代表律師時,錯寫為第七答辯人的律師,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14日,司長把這些上訴文件傳真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可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6條,送達的期限是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因此,12月14日才傳真上訴文件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是已經超過14天的法定期限。

黃資深大律師同意上訴文件沒有妥為送達第一、第六及第八答辯人,但指當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文件錯送給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可以視為有效送達他。可是,較早時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已表示不代表他,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

張專員則依賴「該主張」,力陳因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已經離港,司長即使盡其所能,仍然無法滿足第106條的送達要求,所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的原審律師,可視為有效送達。本庭不同意,因為:
(1)     司長從沒有嘗試採取任何步驟把上訴文件在法定的期限內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故根本談不上已經盡其所能。
(2)     無論如何,因為司長沒有按《裁判官條例》第115(4) 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行事,所以不能說已盡其所能把上訴文件送達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
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某答辯人的原審律師,不能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裁定,即使司長和法庭之友在上文第17段的法律觀點成立,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仍沒有按法定要求,妥為送達該等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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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庭裁定就D2,3,4,5的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儘管事隔已4年,但在重審過程中,辯方可作盤問,也有錄影片段作輔助,對答辯人不會不公。

同時,法庭宣布擱置D5 表面證供不成立的訟費裁定。

兩案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CACC000277_2021.docx

法庭批准各發還重審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直至區域法院提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