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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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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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2/5]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
控辯雙方繼續向法庭就兩個「初步爭論點」作陳辭,即:一、辯方在審訊階段可否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二、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早上,由代表D5徐漢光的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和D1 鄒幸彤 陳辭,下午由控方回應。

羅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至8月2日10:30,就「初步爭論點」作裁決;審訊則押後至8月23~29日,D2 & D5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抱歉未能詳細紀錄陳辭內容,歡迎補充!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判決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七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7) 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與控罪(8)-(10)控罪重疊,控方申請撤回
(8)-(10)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詳情可見:
https://telegra.ph/網上言論-平安夜行動--控罪詳情-05-05

控方: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

——————
全程以英文進行,有翻譯官全程為陳翻譯
陳精神狀態唔錯,不時望向旁聽席;散庭時對住大家保持兩手心形手勢離開。

較早時被告已承認各項控罪‼️

裁定區域法院 有權 審理和裁定第 2 至 5 項指控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6日09:30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7)
D2:蔡(21)
D3:* (16)
D4:梁(17)
D5:陳(26)
D6:蔣周(17)
D7:郭(19)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控方得悉七位被告均會認罪,本日會處理修訂案情撮要。
代表D2的陳大律師表示,律師樓上週五才收取文件,自己星期二上午才獲取全部文件,未有足夠時間與被告解釋。公平起見,希望獲得充足時間到荔枝角懲教所與被告表述文件內容。法庭早前已訂下9月9日的審期,將在當日再處理答辯。
其餘六名被告皆準備好會在本日答辯。

書記讀出上述控罪,D2以外的眾被告紛回應:「明白,認罪」。

控方讀出供答辯用的控方案情(詳列在後文)。因辯方已經閱讀案情的100多頁附件,法官著控方無需在庭上全部讀出。

法官詢問各被告是否明白並同意案情,D2以外的眾被告輪流回應:「明白,同意」。郭官宣布各人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成立。

控方簡述被告背景資料,D1現時17歲,香港出生,教育程度為中五;D3現時16歲;D4現時17歲;D5現時26歲,香港出生;D6現時17歲;D7現時19歲,香港出生,中六教育程度。全部被告皆無刑事定罪紀錄。

———————————————————————————

代表D2的陳大律師在書面陳詞中曾提出「最低刑期」的論點,指此條款不適用於本案。郭官表示議題具影響性,法庭必須考慮各被告屬於情節嚴重或較輕。若屬於情節嚴重,必須有監禁的最低判刑,索取懲教署報告並不適合。

因此,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陳大律師陳詞,本案檢控基礎為《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最高刑期將根據《港區國安法》23條所列,即5年或10年。但《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若適用於本案,將沒有最低要求,即使案情嚴重,也可索取報告。

郭官表示,若法律上最低刑期適用,法庭必須跟隨。以串謀控罪處理本案較為合適,無需分拆太散,一個控罪便可以處理。否則,被告人於各個街站的發言均可分拆控告煽惑罪。現時即使法庭行使酌情權、被最低刑期所限,案情所述被告已非只是串謀,而是已經執行顛覆政權的活動,會影響判刑。法庭是否應該跟隨立法原意?法庭詢問是否有英國案例能援引。

陳大律師指《港區國安法》23條援引、利用了《刑事罪行條例》159A及159C條創造本案「串謀煽動」的罪行。在此情況下,判刑法律基礎必須考慮兩者。159C(4)條所述,法庭權責、能力只需跟隨實際控罪或犯案行為引致的最高刑罰,並無最低刑期限制。條例並無提及最低刑期,因此會跟著「移植」到串謀控罪。香港只有謀殺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有最低刑期,英國對後者亦有最低刑期。在港,管有攻擊性武器必須採取監禁式刑罰,因此即使只監禁一天,也不能以其他方式代替。再舉例,串謀謀殺並非必須會被判終身監禁,但串謀管有攻擊性武器可以採取非監禁刑罰。

陳大律師續提出,假設量刑起點為6年,根據Ngo Van Nam一案,認罪可以扣減最多三分一刑期。若最低刑期不適用,扣減後應為4年而非5年監禁。認為其實無需等待呂世瑜案上訴結果(大狀一度口誤講成「黎世偉案」),因當時胡雅文有給予刑期扣減,只不過只扣減至最低刑期。

控方周天行指,控方引述了英國 R v. Jordan案例,當時呂案中胡雅文法官亦有考慮。簡單而言,立法時已經考慮此情況,條例列明的最低刑期就是最低的刑期。引用此原則於國安法中,條文預設了最低刑罰,並不能低於此。郭官指出,Jordan一案中,被告承認的罪行本身有最低刑期,但《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卻沒有。

//159C(4)條:「凡⋯有關(串謀)罪行或有關罪行中的任何罪行是可處監禁的,則被定罪的人可處監禁,為期不超逾就該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或(如有多於一項該等罪行)任何就該等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如規定的刑期有差異,就本條而言,以較長或最長的刑期為準)。」//

周天行指,《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指,串謀控罪不能被處以超越原本Substantive Offence(實質罪行)的最高刑罰。即是說,考慮串謀煽動顛覆罪行時,法庭的考慮會是「案情情節嚴重定係較輕?」若屬較輕,條文也已指出可以處以「拘役」,即例如社會服務令、教導所等。但若屬於情節嚴重,法例已列明必須處以最低刑罰的監禁。

郭官希望控方可以協助查找更多案例。

陳大律師不反對給予控方合理時間處理,但本案並非直接一條Substantive Offence(實質罪行),而是Inchoate Offence(未遂罪行),Jordan案例處理的是前者。郭官卻指,雖然名義上是 Inchoate,實際上本案涉及的是Substantive Offence。陳大律師指,「控方必須elecr去告串謀」,郭官卻認為「必須去justify啫」。

陳大律指,如果考慮實質案情已經發生,最後量刑步驟會處理。現在控方就是否應有最低刑期的案例著不著邊。當日人大常委立法時沒有另明串謀該如何處理最低刑期,控方要用上本土法例,即《刑事罪行條例》159A及159C條,就必須跟隨其條文。

代表D1的大律師認為此討論與所有被告相關,希望留待更多法律觀點呈現,再處理求情。郭官宣布9月9日將一併處理以上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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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同時表示不介意被告索取報告,將採取寬鬆態度。但一旦情節屬於嚴重,教導所、社福令等將不會作為選擇,不是要對被告「假傳希望」。

有大律師一度提出索取感化報告,但其他辯方代表隨即提醒條文內已排除感化,社福是最低刑罰方式。同時,《港區國安法》列明「入感化院」一詞,可理解為更新中心。

全部六名罪名成立的被告均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D1、3、4、7索取教導所及更新中心報告,D1同時索取勞教所報告。

郭官坦言現階段只是由懲教署提交一份報告予法庭,就被告個人情況建議,但罪行嚴重性、何者為合適刑罰仍待法庭決定。周天行補充:「怕被告有誤會」。郭官指現時索取報告只為節省有機會產生的押後時間,「被告完全唔好有一個期望,報告合適我哋就攞呢樣嘢(刑罰)。完全唔好有呢樣嘢,希望各位大律師解釋返。譬如話社會服務令基本上都應該好困難。」

周天行在散庭前提出兩個疑問。首先,牽涉到呂世瑜上訴的議題,是否需要等待結果?郭官認為不需要。此外,正保釋的D6已經被定罪,是否需要扣留?郭官回應:「我可以扣留,可以繼續俾擔保。我有睇求情陳詞,佢一向有保釋,有遵守條件,有擔保人確保出席。」因此批准繼續擔保,其餘被告則繼續還押。

押後至9月9日上午9時30分處理D2答辯,10時30分處理其他法律爭議及所有被告人的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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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Substantive Offence與Inchoate Offence之別
前者為被告已經實質干犯的罪行。後者則指被告未實際犯下該些罪名,但曾透過以下三原則試圖犯罪:
1. 試圖這樣做(試圖犯罪,但因某種原因失敗)
2. 與至少另一人串謀這樣犯罪(已達成將犯罪的協議)
3. 協助或鼓勵其他人犯罪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4/5]

上午進度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
控方傳召PW1,國安處 警司洪毅,他負責對支聯會作出調查,撰寫報告給警務署長,指稱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在2021年8月24日得到保安局長批准,向支聯會發出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因為報告內容有資料被屏蔽,鄒幸彤指不知PW1指稱支聯會是代理人的原因,如何盤問,D2 & D3 的律師相繼作出陳辭。

主控有回應,羅官最後指稱控方可以不透露實際指稱的原因,但希望控方可以透露較多資料,例如:支聯會曾經就某事開記者會,或者知道有什麼行為。

控方表示需要時間考慮,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5:00。

12:00 休庭。

=======
直播員按:抱歉未能詳細紀錄陳辭內容,歡迎補充!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4/5]

下午進度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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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 開庭

控方表示需要更長時間作出考慮,一方面不想作出損害,另一方要平衡審訊,控方要再審視甚麼資料可以透露;羅官批准。

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5日11:30,控方會向法庭提交文件,案件會押後至同日14:30續審。

=========
🥜:鄒左手一大疊文件,右手持一個透明“mug”,裝住半杯水出庭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阮 (17)🛑已還押11個月
D2:蔡(21)🛑已還押11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被告背景、法律爭議: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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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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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本日準備好答辯,明白控罪並承認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未完,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6日1430同一法庭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上)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早,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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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本日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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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

控方陳詞:
《刑事罪行條例》字面上並無任何限制不能採納最低刑期;
串謀控罪刑罰應與原本罪行判刑嚴重程度相稱;
立法背後理念希企圖犯罪、實質罪行刑罰一致;
國安法包含「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元素;
判刑要考慮阻嚇性。

郭官要求休息15分鐘,緊接處理最低刑期、案情嚴重性、求情。

D2大律師:
國安法實質與普通法刑事控罪的處理並無分別;
不能因控罪涉及危害國安,置之不理應用已久的普通法原則;
即使求情有認罪因素都不能扣低於5年最低刑期,包括認罪扣減的三分一
—————————————————————

📌 1.2、認罪三分一扣減是否適用於最低刑期

郭官欲釐清,若設有最低刑期,認罪是否求情因素?是否即使認罪也不能被扣減刑期?

辯方大律師:
國安法條文的「有期徒刑」指有一個限期的監禁,最後由法庭定奪限期;
普通法的扣減刑期因素仍然適用國安法案件;
『no further allowance for plea』唔係『no allowance at all』,認罪可以扣減。

🌟郭官:「點解最低刑期要去到呢個位出現?我哋唔會減刑,因為認罪而減刑。」🌟

D7大律師:
大律師認為根據國安法解讀,並無控方所講的「最低刑期」,有以下五點:
1. 國安法條文中未見明確「最低刑期」一詞
2. 立法改變現有法律、認可原則,必須透過清晰、明確的字眼改變。涉及個人人身自由的憲法權力,一定要嚴謹、狹窄解讀
3. 認罪三分一扣減讓犯事者有巨大誘因及早認罪、節省司法資源
4. 有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處理
5. 不代表所有阻嚇性刑罰都要透過最低刑期實現

D2大律師:
國安法45條「除本案規定外,按照香港特區其他法律處理刑事檢控程序」
呂世瑜案無直接關係,無需等待上訴結果
「fixed term」並非「final fixed sentence」

🌟郭官:「判刑從來都係酌情權,不過係演繹。唔係你一定要咁做,係我酌情,係我點行使。end result可能一樣,不過表達方式啫。」🌟

大律師講述串謀罪的歷史:
「Possible penalty of conspiracy into line with max with the case of substantive offence… If fixed and specified by law, the same applies for conspiracy」
以英文為準,「fixed penalty」或「minimum term」可以直接轉移至串謀控罪。混合《刑事罪行條例》之後最低刑期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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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被告被控「串謀」,但有「實質」干犯控罪

郭官指,被告雖被控串謀(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實際上已經犯法,substantive count(實質罪行,顛覆國家政權)做咗」。
「無論串謀定實質,你已經犯罪,十年就十年。作為考慮因素,你真係做咗㗎喇喎,不過告你串謀咋喎。你串謀得嚟同substantive有差異,咁冇咁重,可能法庭有酌情權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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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
郭官認為法庭所需時間比預計中多,下午繼續。

D4張耀良大律師:
會鼓勵閣下不需特別考量情節嚴重或較輕。D4肯定屬於輕微,不建議逐個被告再裁決何謂嚴重、何謂輕微。
———————————————————————————

📌 (續)1.2、認罪三分一扣減是否適用於最低刑期

D1伍頴珊大律師:
涉及最低刑期,以情節嚴重的 5-10年為例,都要考慮被告參與程度才有5至10的分野

郭官表示自己不太肯定,整個國安法而言,33條有減刑規定,包括自動退出不再犯事、舉報,甚至能免除起訴。是否整個法律架構,只可以去到33條才可以減刑?「若果要求減刑,開始犯法即刻唔好做,一係去舉報。唔係話你一定要做金手指,可以減刑甚至免予起訴,會唔會去到呢個階段?」

D2大律師:
人大常委特別設計國安法框架下,是否已經摒除Ngo案的三分一折扣?

控方:
特區本地法律適用。不代表本身一般認罪扣減不適用,只是不能低於最低刑期。

條例沒有講明最低情況,控方有案例,包括:
唐英傑高等法院人身保護令申請([2020] 4 HKLRD 382)
「Mandatory minimum sentences」;以及「Creation of minimum term neutralises and exercises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

國安法有兼容、互補,已經考慮全部香港法例,特別指出一般情況下香港判刑法例適用。除非有牴觸,則以國安法為準,其餘原則基本上大致相同。馬俊文案62段上訴庭確認國安罪行有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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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國安法33條:「從輕、減輕」處罰對判刑「檔次」影響

控方:
國安法33條:「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從輕」刑罰指就檔次作出相應扣減,「減輕」檔次可以由高檔次跌至低檔次,屬於兩個不同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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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所限,法律爭議及求情全文:【請按此】
(直播員按:本案會成為第一宗被判刑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加上有眾多未成年被告,亦有好多刑期討論,希望大家都可以俾多啲關注!)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早,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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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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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審訊:法律爭議、D1-3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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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8
https://telegra.ph/%E6%B8%AF%E5%8D%80%E5%9C%8B%E5%AE%89%E6%B3%95-%E5%85%89%E5%9F%8E%E8%80%85-09-09

法律爭議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
2. 被告情節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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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10月8日早上9時30分作進一步求情,如有時間會處理判刑

(詳情候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1/5]

👤陳日君, 吳靄儀, 許寶強, 何秀蘭, 何韻詩, 施城威 (37-90)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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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控方已經呈交開案陳詞和13冊相關文件,亦有承認事實,控方有五位證人,頭三位的證供可以以65B形式呈遞,另外兩位係傳召給辯方盤問。原本安排咗5日審訊,商議後控方案情只需兩日。

辯方D1大狀同意相信兩日可以完成案情,因為D1的身體狀況,希望法庭可以批樞機不用每次申請小休,因為係傳票案件,有律師在庭,D1可以自行離開法庭小休(裁判官批准);另外,向法庭表示審訊期間,各被告都有法律代表,今日有大律師未出席,但有其他律師hold paper(裁判官批准)。

D1大狀代表所有被告表示同意承認事實,但不代表承認事實內容必然與本案有關。控方需要證明該社團在何年何月何日成立,是否足以證明控罪相關原素。

官:控方案情係有人成立社團,對外簡稱612基金,6月12日在公開場合,有人表示有組織,係持續性控罪,由成立到結束,都無申請。

控:裁判官理解係正確,社團曾經在19年7月轉過名,但嘅個係實體,唔係名稱,由2019年6月15日至2021年10月31日,辯方從來無注冊過,同意案情指612無申請。

D2大律師爭議控罪持續性,關鍵係社團幾時成立,控罪有時限;控方開案陳詞中好多段嘅內容係不相關,唔知控方就社團定義係用咩基礎控告。

官:612係高調,6月15日開始,如果唔高調社團,又從何得知幾時成立,錯過咗又如何處理?控方指係一個人或以上嘅組織,不論性質如何,法庭要處理係是否有社團成立咗,一個月內有無登記,各被告係咪幹事。

D2大律師會爭議社團定義,開案陳詞係咪社團釋義有關,控方指有政治目的、理念、訴求、煽情、抗爭行為,呢一類陳詞在開案陳詞係不適合。

官:唔會影響到我對傳票嘅裁決。

D3大律師作相關爭議,內容不相關,對被告不公。

裁判官表示無諗過有呢啲擔心,睇唔到控方透過案件達至任何目的。未開案已經有咁多爭議,希望雙方再檢視承認事實,[10:30] 休庭中。

[11:03] 開庭

D1律師重新各被告同意承認事實的內容只係事實,但不同意一定與本案有關,呢班人同呢個社團嘅關係至為重要,會在結案陳詞中陳述。

控方宣讀開案陳詞,和播出被告在612記者會和其他場合的片段。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2/5]

上午進度

👤陳日君, 吳靄儀, 許寶強, 何秀蘭, 何韻詩, 施城威 (37-90)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面對一張傳票)
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
6張傳票指6位被告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 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間內遵從香港法例《社團條例》第 5(1)條的規定,為基金註冊。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5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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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控方指已呈堂的文件之中有會議紀錄,當中有人士的暱稱,未能與辯方以承認事實同意暱稱的人名,今修改文件,由控方指出某暱稱是何名被告。

辯方立場不爭議有會議紀錄,不爭議記載的字句,僅此而已。

裁判官:昨日睇影片見到樣貌,清楚知道係邊個,今日會議記錄無樣,唔能夠確認是誰,除非有其他證供。

主控:紀錄有基金信託人簽名,文件由612基金根據production order(提交文件令)提交,但辯方今日話簽署的陳日君不是在庭上的陳日君…

裁判官:暫時唔花時間去考慮,仲有整體證據。

主控讀出PW1 警員33779的證供,以65B形式呈堂,該警員負責分析真普聯在匯豐銀行、大新銀行和恒生銀行三個戶口的收支紀錄。

[11:13] 傳召PW1 國安署警長 蔡子章(音)
PW1確認所做的口供,控方會倚賴PW1從網上截取的一段有線新聞片段,在庭上播出,內容為2019年6月12日在煲底發生的衝突(唔知與案有咩關係),之後無主問。

[11:28] 辯方盤問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指出基金總額約四億五千三百多萬,超過十萬多宗存款,問PW1知唔知平均個宗存款約4000+【唔知,無計過】。律師指出絕大部份存款都係小額,幾百幾千,超過10萬元嘅存款總數不足九百萬。

#梁晴怡大律師
向法庭呈上一大疊文件,指是所有銀行紀錄,詢問PW1 是根據什麼基礎,去截錄文件而得出口供中的附表分析。PW1稱他所睇的文件是控方的trial bundle,文件中有編號,而辯方的文件無編號,不知是否同一文件,另外,文件是由上級給予,唔知文件原本數量。

律師再指出銀行紀錄中的編號和文件頁碼,有消失和不依次序的情況,PW1如何處理。PW1表示唔會注重呢啲,只會留意資料中的名稱日期和金額。

PW1同意律師指出,係唔知道截錄文件以外的資料。

律師問銀行資料中的其中一項「秘書處借款」,問PW1有無索取其他文件作支持,PW1話無,收到指示唔需要咁做。

律師表示文件夾中的其餘文件,唔會向PW1盤問,會問另一警員。

控方無覆問

法庭小休待控方確實剛才辯方呈交的文件。

[12:16] 傳召PW2 國安署警員8369 林X基(音)
同樣以65B讀出口供,警員在網上截取圖片。

辯方詢問警員是否知道本案是以公訊方式進行【知道】。

[12:26] 傳召PW3 社團事務處 女高級督察
證明在2022年6月17日前,無收過612基金的申請。

辯方嘗試以不同方式問PW3 有無其他組織注冊為社團,均被控方反對和裁判官阻止,指與本案無關,如果在社團注冊名單中揾到某社團,就向PW3指出,如果無就在陳詞中再講。

D6大律師向PW3指出大律師公會之下設有秘書處,有行政幹事,但他們不是公會幹事。

[12:50] 休庭,14: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