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8/15]
👥謝,區,胡,梁,楊(20-48)
下午進度:
D3代表律師盤問PW6完成,D4、D5代表律師沒有提問,控方完成覆問,PW6作供完畢。
由於所有需使用特別通道證人已全數作供完畢,法官詢問控辯雙方是否需要就證物PP6重新傳召證人。
聽畢控辯雙方申請及理據後,不需重新傳召已作供證人,但會增加兩名證人包括警員6162及警員6145,而減省一名證人警員9058作供。
下一名即將傳召證人為PW7 警員7673。
- - - - - - - - - - - - - - -
案件於下星期一上午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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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審[8/15]
👥謝,區,胡,梁,楊(20-48)
下午進度:
D3代表律師盤問PW6完成,D4、D5代表律師沒有提問,控方完成覆問,PW6作供完畢。
由於所有需使用特別通道證人已全數作供完畢,法官詢問控辯雙方是否需要就證物PP6重新傳召證人。
聽畢控辯雙方申請及理據後,不需重新傳召已作供證人,但會增加兩名證人包括警員6162及警員6145,而減省一名證人警員9058作供。
下一名即將傳召證人為PW7 警員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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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下星期一上午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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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1/15]
👥謝,區,胡,梁,楊(20-48)
全部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休庭10分鐘。
========================
16:40 再開庭。
📍D1、2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3 選擇不作供,將傳召1 名辯方證人。D3 代表律師指由於辯方證人需要請假出庭,因此最快將可在2021年3月29日出庭作供。此名辯方證人不在案發現場,但就管有物品方面是相關。
另外,裁判官豁免D3 在這星期五不用到警署報到。
📍D4、5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9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1/15]
👥謝,區,胡,梁,楊(20-48)
全部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休庭10分鐘。
========================
16:40 再開庭。
📍D1、2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3 選擇不作供,將傳召1 名辯方證人。D3 代表律師指由於辯方證人需要請假出庭,因此最快將可在2021年3月29日出庭作供。此名辯方證人不在案發現場,但就管有物品方面是相關。
另外,裁判官豁免D3 在這星期五不用到警署報到。
📍D4、5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9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2/15]
👥謝,區,胡,梁,楊(20-48)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
D3傳召一名辯方證人DW1,就D3管有物品範疇作供。
DW1上午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在4月12日或之前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以減省時間。
D4代表律師指D4因學業原因希望申請縮減報到日數,控方反對指警方有擔憂。D4代表律師指若不能縮減日數,希望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案件押後期間其他被告保釋及報到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2/15]
👥謝,區,胡,梁,楊(20-48)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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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傳召一名辯方證人DW1,就D3管有物品範疇作供。
DW1上午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在4月12日或之前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以減省時間。
D4代表律師指D4因學業原因希望申請縮減報到日數,控方反對指警方有擔憂。D4代表律師指若不能縮減日數,希望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案件押後期間其他被告保釋及報到條件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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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3/15]
👥謝,區,胡,梁,楊(20-48)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
1445開庭,控方結案陳詞
1506 D1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520 D2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530 D3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544 D4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601 D5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旁聽人士自爆時請注意聲量,周圍都聽到你叫咩名,幾歲,邊度返工返學)
========================
(🔴上午有年僅16歲手足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場有人指,16歲手足極有可能下午才出車‼️各位親友旁聽完自己親友可以顧及一下其他手足,其他手足都係手足)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3/15]
👥謝,區,胡,梁,楊(20-48)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
1445開庭,控方結案陳詞
1506 D1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520 D2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530 D3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544 D4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601 D5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旁聽人士自爆時請注意聲量,周圍都聽到你叫咩名,幾歲,邊度返工返學)
========================
(🔴上午有年僅16歲手足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場有人指,16歲手足極有可能下午才出車‼️各位親友旁聽完自己親友可以顧及一下其他手足,其他手足都係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3/15]
👥謝,區,胡,梁,楊(20-48)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
🚹控方結案陳詞
對於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議題,會較容易處理,會依據手上證據。
而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會參考上訴庭湯杜夫婦案例,控方用案情指出D1有參與非法集結,因當時其他被告是往相反方向跑,只有D1不是。
各代表律師依賴區域法院余德榮案例。
控方希望辯方會以足夠證據證明,D3是真誠地誤會受害人非警員,然而D3不作供,控方指辯方的環境證供不充分。
🔔D1代表律師陳詞
不爭議上訴庭的共同犯罪原則,但希望法庭留意到本案的法律原則,留意到現場情況與原則有差異的議題,即有機會誤墮法網。
控方沒直接證供證明D1曾在集結現場出現,明白D1電話有被檢取,但沒通訊紀錄證據,亦沒證據指D1有與現場人士溝通及協調。
警方到場時立刻進行驅散,沒有作出警告或提示。根據控方證人證供,沒足夠證據證明D1有參與集結,更像的是D1在逃離現場,更是唯一一個反方向衝去警方防線的人。
D2 D3在被追捕過程中,有說過有其他在場警員協助過追捕。
控方證人在辯方盤問時指出,受襲時有幾個警員一起追捕。
PW3誇過南行線的時候有其他警員一起追捕,但說不出當時南行線有多少名警員。
至於PW3的觀察點,距離及環境都不是最佳和最好的觀察點,所以不能100%確認被告有襲警。但根據2位證人證供,現場有更佳位置去觀察,但沒聽過關於這些位置觀察情況的證供。
警方當日拘捕被告時,沒任何基礎去指出D1管有案情所指的物品及有意圖去使用。
PW2證供清晰,沒有搜查過D1,不知D1有這些物品。PW8是處理D1的人,亦不知D1有這些物品,只是知道控罪,因為這些物品當時未被搜出。
即使有物品被搜出並加在列表中,但PW9有補口供去更正錯誤。難以見得D1有意圖去使用。
🔭D2代表律師陳詞
關於環境證供,在警員未下車前,D2已走,而該車是文裝警車,沒法證明D2是想逃離現場。
不爭議D2裝束與一般社運人士相似,但警員裝束並不相似,辯方承認D2有鮮明特徵,即黃頭盔,但被告見到車就真的走,沒證據指出被告知道是警車。
D2沒實際發現有無線電器材,引用湯杜夫婦案例指,案例中有CCTV,但實際情況與本案不同。辯方否認警方到場前,黃頭盔人士是被告。
PW6未能肯定認出黃頭盔人士是被告人。
警員下車追捕只有4秒,難看到相關人士動向,與案例案情不同。D2是警員未下車,未作出行動前已走,與案例案情不同。
呈上A豬案例(同音..sorry),相關片段是不清晰,但片中所有相關人士是蒙面,就算再清也沒法看到面部特徵。PW6的證供應被忽視。辯方指在本案中,就算片段再清晰也沒有用。
🧲D3代表律師陳詞
湯杜夫婦案例不適用於D3,PW7不清楚被告在被捕前在哪裏出現,亦沒見過被告有沒有示威行為,甚麼都沒見過。只是看過片段中的4名男子,就認為是被告,假設4名男子真的是被告,該群男子也沒作出任何行為,只是在步行。裝束更與示威者不相似,被告不是示威裝束,是綠衫黑褲。如果共同犯罪原則適用,也要指出被告是甚麼角色,在本案中沒法看出被告的角色。警員證人看到疑似被告的男子,不足10秒,也沒見過被告揹背包。
有鏡頭拍到疑似被告男子有戴口罩,辯方呈上區域法院 賴手足的案例
#0813機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763
指出片段中的衣著顏色和現實看,會有色差。
希望法庭會明白被告真誠地誤會證人Y不是警員,因當時是電光火石間,很混亂也很多人。
PW2有提及示威者是戴頭盔,可見警員與示威者衣束是相近,可能唯一不同的是警員頭盔有燈,但當時混亂與人多,在電光火石間,被告當時在現場未必看清警員頭盔上的特徵。
雖然受害人有稱自己是警察,但前後只有2次,被告未必聽得清楚,而且現場人多混亂嘈吵。
被告當時只想勸交,沒有打人。
PW2未能清楚分辨示威者裝束的顏色,同樣,在現場的被告也是難以分辨,因大家的裝束相近。
📎D4代表律師陳詞
被告被捕時離案發現場很遠,難證明被告是在哪裏走出來。有警員作供指有可能是旺角道出來。但有警員指被告跟着一堆人跑,辯方指人群跑步不可能是一行地跑🤣是會一群人,有幾行人地跑,因此被告有可能是從旺角道走出。
如果用湯杜夫婦案例的犯罪原則,控方沒足夠證據證明被告與現場人士能拉上關係,只是有疑似被告人士推垃圾車。
目前證據未能把被告與其他人拉上關係,沒證據證明被告有任何舉動,甚麼時候到達現場也不知,未能證明他在現場長時間逗留。唯一所做的是,在跑步時回頭張望一下,辯方指這不是把風角色,因不可能穿與示威者相同衣著,去引人懷疑,應穿其他顏色衣服,不引人耳目。
葉啓亮:咁第三被告...(按:因為D3是綠衫)
辯方指現場人士可以流動,就算被告是穿示威裝束,但未必有參與,存在的可能性有很多。就算被告有跑,也要證明被告的跑與本案有關。就算被告有在其他地方旁觀過,就算有跑,逃離警方追捕,也未能證明被告的跑與本案有關。
呈上林子建案例,該案警員有提及步姿問題,但在本案亦沒有拍到被告的步姿。假如想用裝束去辨認被告,但被告的裝備是沒法合符案例標準。
關於警員A觀看片段p4時,與上年三月辨認人士時,是辨認到2個人。
警員在上年看證供時,是極似事先選擇過,或者是人說甚麼他說甚麼。
⏳D5代表律師陳詞
片段中的衣著未能100%確定是被告。如果用物品去辨認,被告最大特徵是豬咀行山杖,現場很多人也有這些物品。
片段中的男與被告作比較時,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就算真的是被告,沒拍到該男子先舉動,有可能純粹路過。不排除有看熱鬧的可能性,原因是現場有其他人在場,甚麼顏色的衣著都有,並非集結人士是一種衣物,看熱鬧人士是另一種衣物,該堆人可以自由出入,所以不能忽略在場人士其他衣著。
至於湯杜夫婦案例,辯方指在本案中,警員沒作出任何警告。
除了被告有跑/逃離,除非法庭肯定被告是畏罪,否則不可能因此定罪,逃跑可能有很多原因。
至於角色問題,控方沒足夠證據指證被告有任何示威行為。
========================
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早上10:0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裁決,現有條件保釋
(🔴上午有年僅16歲手足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場有人指,16歲手足極有可能下午才出車‼️各位親友旁聽完自己親友,可以理下其他手足,其他手足都係手足)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3/15]
👥謝,區,胡,梁,楊(20-48)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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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
對於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議題,會較容易處理,會依據手上證據。
而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會參考上訴庭湯杜夫婦案例,控方用案情指出D1有參與非法集結,因當時其他被告是往相反方向跑,只有D1不是。
各代表律師依賴區域法院余德榮案例。
控方希望辯方會以足夠證據證明,D3是真誠地誤會受害人非警員,然而D3不作供,控方指辯方的環境證供不充分。
🔔D1代表律師陳詞
不爭議上訴庭的共同犯罪原則,但希望法庭留意到本案的法律原則,留意到現場情況與原則有差異的議題,即有機會誤墮法網。
控方沒直接證供證明D1曾在集結現場出現,明白D1電話有被檢取,但沒通訊紀錄證據,亦沒證據指D1有與現場人士溝通及協調。
警方到場時立刻進行驅散,沒有作出警告或提示。根據控方證人證供,沒足夠證據證明D1有參與集結,更像的是D1在逃離現場,更是唯一一個反方向衝去警方防線的人。
D2 D3在被追捕過程中,有說過有其他在場警員協助過追捕。
控方證人在辯方盤問時指出,受襲時有幾個警員一起追捕。
PW3誇過南行線的時候有其他警員一起追捕,但說不出當時南行線有多少名警員。
至於PW3的觀察點,距離及環境都不是最佳和最好的觀察點,所以不能100%確認被告有襲警。但根據2位證人證供,現場有更佳位置去觀察,但沒聽過關於這些位置觀察情況的證供。
警方當日拘捕被告時,沒任何基礎去指出D1管有案情所指的物品及有意圖去使用。
PW2證供清晰,沒有搜查過D1,不知D1有這些物品。PW8是處理D1的人,亦不知D1有這些物品,只是知道控罪,因為這些物品當時未被搜出。
即使有物品被搜出並加在列表中,但PW9有補口供去更正錯誤。難以見得D1有意圖去使用。
🔭D2代表律師陳詞
關於環境證供,在警員未下車前,D2已走,而該車是文裝警車,沒法證明D2是想逃離現場。
不爭議D2裝束與一般社運人士相似,但警員裝束並不相似,辯方承認D2有鮮明特徵,即黃頭盔,但被告見到車就真的走,沒證據指出被告知道是警車。
D2沒實際發現有無線電器材,引用湯杜夫婦案例指,案例中有CCTV,但實際情況與本案不同。辯方否認警方到場前,黃頭盔人士是被告。
PW6未能肯定認出黃頭盔人士是被告人。
警員下車追捕只有4秒,難看到相關人士動向,與案例案情不同。D2是警員未下車,未作出行動前已走,與案例案情不同。
呈上A豬案例(同音..sorry),相關片段是不清晰,但片中所有相關人士是蒙面,就算再清也沒法看到面部特徵。PW6的證供應被忽視。辯方指在本案中,就算片段再清晰也沒有用。
🧲D3代表律師陳詞
湯杜夫婦案例不適用於D3,PW7不清楚被告在被捕前在哪裏出現,亦沒見過被告有沒有示威行為,甚麼都沒見過。只是看過片段中的4名男子,就認為是被告,假設4名男子真的是被告,該群男子也沒作出任何行為,只是在步行。裝束更與示威者不相似,被告不是示威裝束,是綠衫黑褲。如果共同犯罪原則適用,也要指出被告是甚麼角色,在本案中沒法看出被告的角色。警員證人看到疑似被告的男子,不足10秒,也沒見過被告揹背包。
有鏡頭拍到疑似被告男子有戴口罩,辯方呈上區域法院 賴手足的案例
#0813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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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片段中的衣著顏色和現實看,會有色差。
希望法庭會明白被告真誠地誤會證人Y不是警員,因當時是電光火石間,很混亂也很多人。
PW2有提及示威者是戴頭盔,可見警員與示威者衣束是相近,可能唯一不同的是警員頭盔有燈,但當時混亂與人多,在電光火石間,被告當時在現場未必看清警員頭盔上的特徵。
雖然受害人有稱自己是警察,但前後只有2次,被告未必聽得清楚,而且現場人多混亂嘈吵。
被告當時只想勸交,沒有打人。
PW2未能清楚分辨示威者裝束的顏色,同樣,在現場的被告也是難以分辨,因大家的裝束相近。
📎D4代表律師陳詞
被告被捕時離案發現場很遠,難證明被告是在哪裏走出來。有警員作供指有可能是旺角道出來。但有警員指被告跟着一堆人跑,辯方指人群跑步不可能是一行地跑🤣是會一群人,有幾行人地跑,因此被告有可能是從旺角道走出。
如果用湯杜夫婦案例的犯罪原則,控方沒足夠證據證明被告與現場人士能拉上關係,只是有疑似被告人士推垃圾車。
目前證據未能把被告與其他人拉上關係,沒證據證明被告有任何舉動,甚麼時候到達現場也不知,未能證明他在現場長時間逗留。唯一所做的是,在跑步時回頭張望一下,辯方指這不是把風角色,因不可能穿與示威者相同衣著,去引人懷疑,應穿其他顏色衣服,不引人耳目。
葉啓亮:咁第三被告...(按:因為D3是綠衫)
辯方指現場人士可以流動,就算被告是穿示威裝束,但未必有參與,存在的可能性有很多。就算被告有跑,也要證明被告的跑與本案有關。就算被告有在其他地方旁觀過,就算有跑,逃離警方追捕,也未能證明被告的跑與本案有關。
呈上林子建案例,該案警員有提及步姿問題,但在本案亦沒有拍到被告的步姿。假如想用裝束去辨認被告,但被告的裝備是沒法合符案例標準。
關於警員A觀看片段p4時,與上年三月辨認人士時,是辨認到2個人。
警員在上年看證供時,是極似事先選擇過,或者是人說甚麼他說甚麼。
⏳D5代表律師陳詞
片段中的衣著未能100%確定是被告。如果用物品去辨認,被告最大特徵是豬咀行山杖,現場很多人也有這些物品。
片段中的男與被告作比較時,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就算真的是被告,沒拍到該男子先舉動,有可能純粹路過。不排除有看熱鬧的可能性,原因是現場有其他人在場,甚麼顏色的衣著都有,並非集結人士是一種衣物,看熱鬧人士是另一種衣物,該堆人可以自由出入,所以不能忽略在場人士其他衣著。
至於湯杜夫婦案例,辯方指在本案中,警員沒作出任何警告。
除了被告有跑/逃離,除非法庭肯定被告是畏罪,否則不可能因此定罪,逃跑可能有很多原因。
至於角色問題,控方沒足夠證據指證被告有任何示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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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早上10:0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裁決,現有條件保釋
(🔴上午有年僅16歲手足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場有人指,16歲手足極有可能下午才出車‼️各位親友旁聽完自己親友,可以理下其他手足,其他手足都係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1/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0935開庭
控方 (應辯方要求) 向裁判官提出,需先讓被告進行指認拘捕警員(PW)程序才能開審。
裁判官批評此臨時提出之要求過份倉促,且控方證人預計11am才到齊,安排阻礙法庭審訊,但基於公平審訊原則無奈只能接受。
0940休庭
1120再開庭
被告就控罪(1)認罪‼️
就控罪(2)及(3)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
PW1: 警員18423
PW2: 警員6185
PW3: 警員9942
PW1 警員18423 陳文樂(音)主問中。
現時休庭,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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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1/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0935開庭
控方 (應辯方要求) 向裁判官提出,需先讓被告進行指認拘捕警員(PW)程序才能開審。
裁判官批評此臨時提出之要求過份倉促,且控方證人預計11am才到齊,安排阻礙法庭審訊,但基於公平審訊原則無奈只能接受。
0940休庭
1120再開庭
被告就控罪(1)認罪‼️
就控罪(2)及(3)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
PW1: 警員18423
PW2: 警員6185
PW3: 警員9942
PW1 警員18423 陳文樂(音)主問中。
現時休庭,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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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1/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0935開庭
控方 (應辯方要求) 向裁判官提出,需先讓被告進行指認拘捕警員(PW)程序才能開審。
裁判官批評此臨時提出之要求過份倉促,且控方證人預計11am才到齊,安排阻礙法庭審訊,但基於公平審訊原則無奈只能接受。
0940休庭
1120再開庭
被告就控罪(1)認罪‼️
就控罪(2)及(3)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
PW1: 警員18423
PW2: 警員6185
PW3: 警員9942
PW1 警員18423 陳文樂(音)主問完畢,明天將開始辯方盤問。
現時休庭,明日0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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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1/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0935開庭
控方 (應辯方要求) 向裁判官提出,需先讓被告進行指認拘捕警員(PW)程序才能開審。
裁判官批評此臨時提出之要求過份倉促,且控方證人預計11am才到齊,安排阻礙法庭審訊,但基於公平審訊原則無奈只能接受。
0940休庭
1120再開庭
被告就控罪(1)認罪‼️
就控罪(2)及(3)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
PW1: 警員18423
PW2: 警員6185
PW3: 警員9942
PW1 警員18423 陳文樂(音)主問完畢,明天將開始辯方盤問。
現時休庭,明日0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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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2/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上午進度:
0940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1 (警員18423 陳文道)
節錄:
辯方指出警員曾向被告噴射胡椒噴霧;片段中聽到噴射的聲音。
辯方亦指出即使被告曾碰觸到PW1頭盔或另一警員PW2的警棍,皆屬意外觸碰,並無任何攻擊意圖。
被告翌日凌晨0312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呈堂之醫療報告顯示身體多處擦傷;雙手手背均有紅斑,辯方指出紅斑是由胡椒噴霧造成。
裁判官提醒辯方律師有冇漏問證人某一些說話係唔係由被告說出,經主控不反對下重召証人補問。
1120 PW1作供完畢。
主控還有兩名証人,被告可能作供,亦有一位在現場的辯方証人,商議加開下星期四五及再下個星期一續審。
小休後,PW2警員6185何俊傑(音) 作供。
2019年10月20日1918開始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執行職務,至2000,行人路已聚集人群,當中被告向警察方向大叫。
PW1行向被告,要求出示身份證,PW2亦上前支援。
被告拍打PW1頭盔,PW2用警棍喝令被告停止。被告用力扯住警棍,之後PW2感到右肩痛楚。警員9942將被告拘捕。
主問未完成,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2/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上午進度:
0940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1 (警員18423 陳文道)
節錄:
辯方指出警員曾向被告噴射胡椒噴霧;片段中聽到噴射的聲音。
辯方亦指出即使被告曾碰觸到PW1頭盔或另一警員PW2的警棍,皆屬意外觸碰,並無任何攻擊意圖。
被告翌日凌晨0312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呈堂之醫療報告顯示身體多處擦傷;雙手手背均有紅斑,辯方指出紅斑是由胡椒噴霧造成。
裁判官提醒辯方律師有冇漏問證人某一些說話係唔係由被告說出,經主控不反對下重召証人補問。
1120 PW1作供完畢。
主控還有兩名証人,被告可能作供,亦有一位在現場的辯方証人,商議加開下星期四五及再下個星期一續審。
小休後,PW2警員6185何俊傑(音) 作供。
2019年10月20日1918開始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執行職務,至2000,行人路已聚集人群,當中被告向警察方向大叫。
PW1行向被告,要求出示身份證,PW2亦上前支援。
被告拍打PW1頭盔,PW2用警棍喝令被告停止。被告用力扯住警棍,之後PW2感到右肩痛楚。警員9942將被告拘捕。
主問未完成,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
1031開庭
📌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口供,不接納辯方證人口供
法庭分析辯方對各控方證人的質疑後,均認為控方證人在作供上的不清晰地方已有合理解釋,部分證供上混淆的地方亦是情有可原。
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間,法庭三次強調作供非記憶力測試,而證人在作供期間能記起細節亦屬正常,認為各控方證人能清晰、肯定地作供,期間亦沒有遲疑及眼神迴避,故裁定控方證人誠實可靠,
反之就D3管有物品作供的辯方證人並未能直接解釋行山杖/手套的用途,即使能證實D3管有的物品是工作之用,與D3會否使用其工具作非法用途亦沒有直接關係,裁定辯方證人不可靠。
———————————————
速報:(所有罪名成立‼️)
D1-D5: 控罪一及九至十三成立‼️
D1: 控罪二、三成立‼️
D2: 控罪四成立‼️
D3: 控罪五、六成立‼️
D4: 控罪七成立‼️
D5: 控罪八成立‼️
1219小休,各被告不用由懲教看管,可在庭外等候
1243開庭
📌D1 求情
D1是一名土生土長年輕人,正直有禮、品學兼優、為人熱誠,現在就讀大學心儀學系,追尋自己夢想,亦望為社會出一份力。辯方有十多信求情信,分為三類:包括被告自己及家人、德高望重的人(師長、名人等)及朋輩。證明D1除沒有刑事記錄外,更有良好背景,未踏出社會已受多人愛戴,即使審訊間知道案件可能影響自己將來工作的專業資格,仍繼續進修,實屬難能可貴。
辯方希望法庭處理控罪一、九時,能考慮現場並無出現暴力衝突及嚴重破壞,亦無證據顯示D1有激進行為。在控罪二中受襲警長仍能執行職務,而控罪三提及的工具亦無在任何階段顯示D1有意圖使用。
法官表示更新中心及教導所並不適合D1,或會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
13:01 午休至14:30再訊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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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開庭
📌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口供,不接納辯方證人口供
法庭分析辯方對各控方證人的質疑後,均認為控方證人在作供上的不清晰地方已有合理解釋,部分證供上混淆的地方亦是情有可原。
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間,法庭三次強調作供非記憶力測試,而證人在作供期間能記起細節亦屬正常,認為各控方證人能清晰、肯定地作供,期間亦沒有遲疑及眼神迴避,故裁定控方證人誠實可靠,
反之就D3管有物品作供的辯方證人並未能直接解釋行山杖/手套的用途,即使能證實D3管有的物品是工作之用,與D3會否使用其工具作非法用途亦沒有直接關係,裁定辯方證人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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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所有罪名成立‼️)
D1-D5: 控罪一及九至十三成立‼️
D1: 控罪二、三成立‼️
D2: 控罪四成立‼️
D3: 控罪五、六成立‼️
D4: 控罪七成立‼️
D5: 控罪八成立‼️
1219小休,各被告不用由懲教看管,可在庭外等候
1243開庭
📌D1 求情
D1是一名土生土長年輕人,正直有禮、品學兼優、為人熱誠,現在就讀大學心儀學系,追尋自己夢想,亦望為社會出一份力。辯方有十多信求情信,分為三類:包括被告自己及家人、德高望重的人(師長、名人等)及朋輩。證明D1除沒有刑事記錄外,更有良好背景,未踏出社會已受多人愛戴,即使審訊間知道案件可能影響自己將來工作的專業資格,仍繼續進修,實屬難能可貴。
辯方希望法庭處理控罪一、九時,能考慮現場並無出現暴力衝突及嚴重破壞,亦無證據顯示D1有激進行為。在控罪二中受襲警長仍能執行職務,而控罪三提及的工具亦無在任何階段顯示D1有意圖使用。
法官表示更新中心及教導所並不適合D1,或會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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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 午休至14:30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及上午進度按此
註:所有罪名成立‼️
———————————————
下午進度:1505開庭
📌D2求情
D2為中大學生,生於小康之家,大學生涯間積極參與活動,更任兩屆中大學生會會長,是日家人朋友亦有到場陪伴。礙於D2凡事優先考慮別人利益,不願麻煩別人寫求情信。
雖D2非社會上最受壓迫一群,但辯方呈上D2自白書講述D2心路歷程,希望法官能明白D2心意及背景,考慮為甚麼一個大好前途青年會犯案,但強調D2絕對願意承擔後果。
案發現場無暴力發生,示威者與警方亦無正面衝突,從P6影片可見指罵警方行為於拘捕D2後發生,涉案的非法集結非嚴重性質。希望法庭處理D2面對的三條控罪量刑時考慮整體性,望三罪能同期執行。
📌D3求情
D3為公務員,案發後已停職,辯方呈上8封由被告及親友所撰寫求情信及醫生證明,講述被告為好好先生,為人努力誠實、樂於助人,是社會的財產而非威脅。
案發時處於社會動盪之際,但D3行為非為一已私利,P6影片可見他亦協助路人過馬路,並無激進行為,求情信亦指D3平時會幫助弱勢社群。
D3對家庭負責,為女兒榜樣,醫生證明家中有老父為長期病患,案發被停職後,D3面對經濟壓力,亦將恐失長俸,年紀較大的D3重新求職困難,可見重犯機會極低。
案件中非法集結沒有暴力元素,D3身上所搜出物品亦存於背囊內,非握於手中亦非隨手可及。而受阻的警長亦只形容被D3 「chok」一下,當時D3並非手持武器,警長所執行的職務實質上未受影響,亦無人受傷。
雖然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但D3已受阻嚇,不會重犯,考慮在囚時會失去與老父相處機會,希望能酌情輕判並考慮同期執行刑期。
🌟D4, D5代表律師因被安排在法庭後排,而後排收音不佳,故未能聽清楚兩位被告求情內容。
大致上為:D4描述此非法集結人數規模較少,D4在現場時間不長,亦非領導者;而D5則概括多封求情信內容,並描述D5於案件中角色。
商討後,因考慮被告年紀現為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強調判刑需有阻嚇性,索取報告為考慮所有可能性,仍代表有機會判監。
所有證物充公,文件由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所有被告需還柙,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及上午進度按此
註:所有罪名成立‼️
———————————————
下午進度:1505開庭
📌D2求情
D2為中大學生,生於小康之家,大學生涯間積極參與活動,更任兩屆中大學生會會長,是日家人朋友亦有到場陪伴。礙於D2凡事優先考慮別人利益,不願麻煩別人寫求情信。
雖D2非社會上最受壓迫一群,但辯方呈上D2自白書講述D2心路歷程,希望法官能明白D2心意及背景,考慮為甚麼一個大好前途青年會犯案,但強調D2絕對願意承擔後果。
案發現場無暴力發生,示威者與警方亦無正面衝突,從P6影片可見指罵警方行為於拘捕D2後發生,涉案的非法集結非嚴重性質。希望法庭處理D2面對的三條控罪量刑時考慮整體性,望三罪能同期執行。
📌D3求情
D3為公務員,案發後已停職,辯方呈上8封由被告及親友所撰寫求情信及醫生證明,講述被告為好好先生,為人努力誠實、樂於助人,是社會的財產而非威脅。
案發時處於社會動盪之際,但D3行為非為一已私利,P6影片可見他亦協助路人過馬路,並無激進行為,求情信亦指D3平時會幫助弱勢社群。
D3對家庭負責,為女兒榜樣,醫生證明家中有老父為長期病患,案發被停職後,D3面對經濟壓力,亦將恐失長俸,年紀較大的D3重新求職困難,可見重犯機會極低。
案件中非法集結沒有暴力元素,D3身上所搜出物品亦存於背囊內,非握於手中亦非隨手可及。而受阻的警長亦只形容被D3 「chok」一下,當時D3並非手持武器,警長所執行的職務實質上未受影響,亦無人受傷。
雖然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但D3已受阻嚇,不會重犯,考慮在囚時會失去與老父相處機會,希望能酌情輕判並考慮同期執行刑期。
🌟D4, D5代表律師因被安排在法庭後排,而後排收音不佳,故未能聽清楚兩位被告求情內容。
大致上為:D4描述此非法集結人數規模較少,D4在現場時間不長,亦非領導者;而D5則概括多封求情信內容,並描述D5於案件中角色。
商討後,因考慮被告年紀現為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強調判刑需有阻嚇性,索取報告為考慮所有可能性,仍代表有機會判監。
所有證物充公,文件由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所有被告需還柙,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4/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11:33更新】
早上控方第三證人作供完畢
‼️表證成立‼️
被告人選擇作供,辯方主問:
內容大約係有關被告被掌摑及在威迫下填寫口供資料。
控方盤問前休庭至11:45
【12:58更新】
控方未完成盤問
押後至下星期一14:30續審,暫定7樓6庭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今日多個法庭需要報料 🔰請按此報料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74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4/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11:33更新】
早上控方第三證人作供完畢
‼️表證成立‼️
被告人選擇作供,辯方主問:
內容大約係有關被告被掌摑及在威迫下填寫口供資料。
控方盤問前休庭至11:45
【12:58更新】
控方未完成盤問
押後至下星期一14:30續審,暫定7樓6庭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今日多個法庭需要報料 🔰請按此報料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7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控方盤問被告
控:跟據文件,於2019年10月20日下午9:14在尖沙咀警署錄取口供,當時房內只有被告及PW3 9942,被告並沒有要求通知家長或律師。
被告:同意,我當時不知道可以聯絡家長或律師。
經過一番討論後,鄭官突然插嘴:被告與律師的對話無需在法庭公開。
控:我對你指出,其實你知道你可以聯絡家長及律師,因為你當時簽署了PP21羈留人士通知書,理應知道你自己的權利。文件的每一頁都簽署了同一個簽名,是否被告你簽的?
被告:同意。
控:既然你在每一頁文件都簽了名,那你應該閱讀了所有內容。
被告:不同意,因為當時是警員急速地要求我簽名。警員9942亦曾對我說必須簽署文件方能前往醫院。
控:我向你指出PW3警員並沒有說過前往醫院前必須簽署文件。
被告:不同意。
控:你是否親自在文件上寫下「我無嘢改」「我自願回答」「我親手寫」等字眼?
被告:同意。
控:你在獲釋後至上庭前是否有時間閱讀文件,即PP22?
被告:有
控:你在閱讀文件時有沒有發現有任何錯誤?你曾說你在沒有警誡之下作供。你沒有發現這是錯誤的?
被告:沒有
控:跟據PP22,你當時作供時說「我當時見到警察同市民嗌交,咁我一時嬲起上嚟,我咪去打佢地囉。」,在這裏你有沒有發現任何問題?
被告:我不曾作這些口供。
控:當你發現這些錯誤時,你有否嘗試向警方證清?
被告:我不知道可以更改口供。
盤問完畢
(鄭官同被告作供都好細聲,只能盡量記錄sorry)
📌辯方主問
律師:之前曾問及警方是否有提供3份文件的副本給你,在主問的時候你說有,但當控方盤問時,你說忘記了,你究竟有否收到該3份文件?
被告:有。
律師:你曾說口供紙上有些地方你是不同意的,為甚麼你當時沒有當警方投訴?
被告:我不知道可以投訴。
📌辯方就特別事項的陳詞
因被告當時受到胡椒噴霧的影響,在警署給予他生理鹽水前,他完全看不到東西。PW2承認被告當時聽到胡椒噴霧的聲音,而PW3則承認被告受到胡椒噴霧影響,而被告當時曾要求以生理鹽水清潔面部(包括雙眼)。從醫療報告中能看出,被告在被制服時受傷,控方曾問及如果警員曾掌摑被告這情況是真實的話,為何在醫療報告中並沒有提及。辯方律師解釋,被告曾話掌摑是大力的,但並沒有一個客觀的角度來決定如何大力,加上從案發到被告抵達醫院相隔幾小時,不排除令被告的傷勢減輕了一點。
鄭官又插嘴:「在醫生診斷前必定會先問病人發生何事,但醫療報告完全沒有提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在警車時被問及身分證號碼,但警員說他的回答不正確而掌摑他,之後答了幾次一樣的答案,警員也繼續掌摑,一般人很難會忘記自己的身分證號碼,可能是警員想「作弄」他才這樣做,在警署內又不斷要被告道歉及掌摑,這樣令被告當時感到更驚恐。
關於Pol153,控方證人在作供時說用了12分鐘讓被告閱讀後再解釋Pol153,但在辯方質疑12分鐘不足以識被告閱讀後再解釋後,該證人改口說讓被告一邊閱讀他一邊解釋,表示這樣較節省時間。在Pol153上指明可以聯絡家人,如果當時警員解釋了,被告根本沒可能到今天上庭也不知道他可以聯絡家人或律師,所以辯方指出警員根本沒有解釋Pol153給被告。
關於PW3是否應該先聯絡被告的家長,PW3承認他沒有主動問被告是否需要通知家人,但他有責任這樣做。雖然被告被捕時年齡已超過16歲,但他患有自閉症,與16歲的分別應該不大。此外,在被告的醫療報告中提及,醫生給了他9天的病假,甚至比受襲的警員還要多。PW3又說被告未曾要求前往醫院,辯方認為這是為了掩飾自己要求被告先作供才能前往醫院的行為,希望法庭能考慮以上的陳詞及被告的背景,剔除這些證供。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6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屆時將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控方盤問被告
控:跟據文件,於2019年10月20日下午9:14在尖沙咀警署錄取口供,當時房內只有被告及PW3 9942,被告並沒有要求通知家長或律師。
被告:同意,我當時不知道可以聯絡家長或律師。
經過一番討論後,鄭官突然插嘴:被告與律師的對話無需在法庭公開。
控:我對你指出,其實你知道你可以聯絡家長及律師,因為你當時簽署了PP21羈留人士通知書,理應知道你自己的權利。文件的每一頁都簽署了同一個簽名,是否被告你簽的?
被告:同意。
控:既然你在每一頁文件都簽了名,那你應該閱讀了所有內容。
被告:不同意,因為當時是警員急速地要求我簽名。警員9942亦曾對我說必須簽署文件方能前往醫院。
控:我向你指出PW3警員並沒有說過前往醫院前必須簽署文件。
被告:不同意。
控:你是否親自在文件上寫下「我無嘢改」「我自願回答」「我親手寫」等字眼?
被告:同意。
控:你在獲釋後至上庭前是否有時間閱讀文件,即PP22?
被告:有
控:你在閱讀文件時有沒有發現有任何錯誤?你曾說你在沒有警誡之下作供。你沒有發現這是錯誤的?
被告:沒有
控:跟據PP22,你當時作供時說「我當時見到警察同市民嗌交,咁我一時嬲起上嚟,我咪去打佢地囉。」,在這裏你有沒有發現任何問題?
被告:我不曾作這些口供。
控:當你發現這些錯誤時,你有否嘗試向警方證清?
被告:我不知道可以更改口供。
盤問完畢
(鄭官同被告作供都好細聲,只能盡量記錄sorry)
📌辯方主問
律師:之前曾問及警方是否有提供3份文件的副本給你,在主問的時候你說有,但當控方盤問時,你說忘記了,你究竟有否收到該3份文件?
被告:有。
律師:你曾說口供紙上有些地方你是不同意的,為甚麼你當時沒有當警方投訴?
被告:我不知道可以投訴。
📌辯方就特別事項的陳詞
因被告當時受到胡椒噴霧的影響,在警署給予他生理鹽水前,他完全看不到東西。PW2承認被告當時聽到胡椒噴霧的聲音,而PW3則承認被告受到胡椒噴霧影響,而被告當時曾要求以生理鹽水清潔面部(包括雙眼)。從醫療報告中能看出,被告在被制服時受傷,控方曾問及如果警員曾掌摑被告這情況是真實的話,為何在醫療報告中並沒有提及。辯方律師解釋,被告曾話掌摑是大力的,但並沒有一個客觀的角度來決定如何大力,加上從案發到被告抵達醫院相隔幾小時,不排除令被告的傷勢減輕了一點。
鄭官又插嘴:「在醫生診斷前必定會先問病人發生何事,但醫療報告完全沒有提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在警車時被問及身分證號碼,但警員說他的回答不正確而掌摑他,之後答了幾次一樣的答案,警員也繼續掌摑,一般人很難會忘記自己的身分證號碼,可能是警員想「作弄」他才這樣做,在警署內又不斷要被告道歉及掌摑,這樣令被告當時感到更驚恐。
關於Pol153,控方證人在作供時說用了12分鐘讓被告閱讀後再解釋Pol153,但在辯方質疑12分鐘不足以識被告閱讀後再解釋後,該證人改口說讓被告一邊閱讀他一邊解釋,表示這樣較節省時間。在Pol153上指明可以聯絡家人,如果當時警員解釋了,被告根本沒可能到今天上庭也不知道他可以聯絡家人或律師,所以辯方指出警員根本沒有解釋Pol153給被告。
關於PW3是否應該先聯絡被告的家長,PW3承認他沒有主動問被告是否需要通知家人,但他有責任這樣做。雖然被告被捕時年齡已超過16歲,但他患有自閉症,與16歲的分別應該不大。此外,在被告的醫療報告中提及,醫生給了他9天的病假,甚至比受襲的警員還要多。PW3又說被告未曾要求前往醫院,辯方認為這是為了掩飾自己要求被告先作供才能前往醫院的行為,希望法庭能考慮以上的陳詞及被告的背景,剔除這些證供。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6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屆時將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1020旺角
D1: 謝 (21)
D2: 區 (21)
D3: 胡 (48)
D4: 梁 (20)
D5: 楊 (20)
🛑五位已還柙15天,期間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
注:所有罪名成立‼️
控罪及裁決詳情:
上午進度按此
下午進度按此
———————————————
15:12 廣播 15:34開庭
控方案例:
HKCA990
HKCA1054
📌各大律師回應控方案例及解釋報告內容
💛D1:
被告身體不適合勞教,但訪談間展現被告品學兼優、良好品格得到多方確立,其中更包括周守仁主教。
除了5名被告外,每人都是社會事件受害者,判刑有阻嚇性時亦可向公眾發放正確信息:包容及寬恕,令年輕人對香港仍抱有希望。希望法庭判以較輕刑罰,讓被告有更新機會。
回應控方案例:
2案例程度及規模與本案不同,本案亦沒有暴力或對峙情況。
💛D2:
D2離完成學業尚餘一學期,望盡快重返校園,可接受勞教或短期監禁。
回應控方案例:
案例涉及400-500人、有對峙、有粗口辱罵、有雷射筆照射警員、示威者於警告後仍不離開、案發現場有狹窄街道⋯⋯
本案涉40-60人,規模為鍾案10分1,天橋上辱罵警方人士非本案拘捕人士,辱罵情況亦在警方控制場面後發生。
💛D3:
D3讀書不是十分出眾,但曾獲操行獎。工作表現良好,曾獲嘉許信,49年來都循規蹈矩,望法庭輕判。
回應控方案例:
採納D2律師說法,除規模人數不同外,補充本案示威者數量較少,但警民比例並無太大分別。D3非位於前排,亦非警告後不離開,非黑衣黑褲衣著,亦沒有情緒高漲。參考案例後、望以不多於6個月為量刑起點。
另一罪中所有物品皆放於背囊內,行山杖更縮成短短一支,非持於手上,其破壞力亦不及案例中的錘子及摺刀。
而阻礙警務人員一罪控方並未呈交案例,但本罪只涉及一秒及警員被「chok」一下,暴力程度極低,警告後D3亦即時離開,事件中無人受傷。
望法庭考慮整體性,予以輕判,D3已失去工作及長俸,考慮年紀,重犯機會為0,已受阻嚇。
💛D4:
開庭前再收到一封求情信,現呈上法庭。
勞教報告內容正面,適合勞教中心。內容指D4是名生性年輕人,讀書時曾以多份兼職幫補家計,自小學起積極參與不同學生服務,可見D4自律、不會浪費時間。D4成績不俗,家訪時家人亦表示D4孝順,是名好哥哥,報告亦指D4為大好青年。
新求情信為中大校董所寫,指D4對學院貢獻良多,同時亦學習外語裝備自己。D4因此案已失去實習機會,已向學校申請defer一年。
回應控方案例:
採納其他律師說法,補充案例中被告有特定角色,亦對人群起鼓勵作用,人群聚集時間較本案長。
若法庭考慮監禁,望以不多於6個月為起點,而其他罪亦屬同一事件,望同期執行。最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D4被捕至今已超過一年半。
💛D5:
勞教報告內容正面,建議入勞教中心。報告指D5有參與多項課外活動,樂意教導後輩。之前曾以學徒形式工作,亦有兼職,上司更表示D5盡責,幫到手,會聘用被告。D5成績平平,望盡快重返工作,修讀之前計劃的課程,會面時表現配合且有禮。
回應控方案例:
接納其他律師說法,強調案例中涉案工具嚴重,而D5的索帶放於背囊內,行山杖雖持手中,但沒有使用,甚至於拘捕時亦沒有使用,亦沒有如案例般改裝。
📌控方回應
自己呈上的案例分別判刑6個月及15個月,但呈上案例原意只強調原則性,對判刑考慮無補充。
15:59 押後15分鐘作判刑。
(注:休庭前見手足頗精神,有向旁聽席打招呼同比心心💛,望各位珍重。)
———————————————
16:43再開庭
法庭考慮背景、求情信、各報告及文件等,指D1不適合勞教中心,D2,4,5適合勞教中心。平衡更生需要及公眾利益,5名被告涉多項罪行,部分罪行判以勞教中心並不足夠。
控罪一: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堵塞範圍大,需大量人力物力清除,而清除間示威者亦不斷再次阻塞,集結時社會事件高峰期,有機會演變成激烈事件,判監禁6個月‼️
控罪九至十三: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告及其他在場人士均有蒙面,隱藏身份,可壯膽並使用更高暴力,判監禁一個月‼️
控罪二:D1 襲警
被告所使用的鐵通不輕,打擊頭部可造成大傷害,判監禁3個月‼️
控罪五:D3阻礙警務人員
判監禁3個月‼️
控罪三、四、六、七、八:
考慮涉案工具性質,判監禁2個月‼️
📌判刑:
D1:
控罪一及二性質完全不同,應分期執行,但考慮為同一事件,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其餘控罪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8個月‼️
D3: 控罪一及五性質完全不同,應分期執行,但考慮為同一事件,其中一個月2星期分期執行。其餘控罪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7個月2星期‼️
D2、D4、D5:
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6個月‼️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1020旺角
D1: 謝 (21)
D2: 區 (21)
D3: 胡 (48)
D4: 梁 (20)
D5: 楊 (20)
🛑五位已還柙15天,期間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
注:所有罪名成立‼️
控罪及裁決詳情:
上午進度按此
下午進度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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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廣播 15:34開庭
控方案例:
HKCA990
HKCA1054
📌各大律師回應控方案例及解釋報告內容
💛D1:
被告身體不適合勞教,但訪談間展現被告品學兼優、良好品格得到多方確立,其中更包括周守仁主教。
除了5名被告外,每人都是社會事件受害者,判刑有阻嚇性時亦可向公眾發放正確信息:包容及寬恕,令年輕人對香港仍抱有希望。希望法庭判以較輕刑罰,讓被告有更新機會。
回應控方案例:
2案例程度及規模與本案不同,本案亦沒有暴力或對峙情況。
💛D2:
D2離完成學業尚餘一學期,望盡快重返校園,可接受勞教或短期監禁。
回應控方案例:
案例涉及400-500人、有對峙、有粗口辱罵、有雷射筆照射警員、示威者於警告後仍不離開、案發現場有狹窄街道⋯⋯
本案涉40-60人,規模為鍾案10分1,天橋上辱罵警方人士非本案拘捕人士,辱罵情況亦在警方控制場面後發生。
💛D3:
D3讀書不是十分出眾,但曾獲操行獎。工作表現良好,曾獲嘉許信,49年來都循規蹈矩,望法庭輕判。
回應控方案例:
採納D2律師說法,除規模人數不同外,補充本案示威者數量較少,但警民比例並無太大分別。D3非位於前排,亦非警告後不離開,非黑衣黑褲衣著,亦沒有情緒高漲。參考案例後、望以不多於6個月為量刑起點。
另一罪中所有物品皆放於背囊內,行山杖更縮成短短一支,非持於手上,其破壞力亦不及案例中的錘子及摺刀。
而阻礙警務人員一罪控方並未呈交案例,但本罪只涉及一秒及警員被「chok」一下,暴力程度極低,警告後D3亦即時離開,事件中無人受傷。
望法庭考慮整體性,予以輕判,D3已失去工作及長俸,考慮年紀,重犯機會為0,已受阻嚇。
💛D4:
開庭前再收到一封求情信,現呈上法庭。
勞教報告內容正面,適合勞教中心。內容指D4是名生性年輕人,讀書時曾以多份兼職幫補家計,自小學起積極參與不同學生服務,可見D4自律、不會浪費時間。D4成績不俗,家訪時家人亦表示D4孝順,是名好哥哥,報告亦指D4為大好青年。
新求情信為中大校董所寫,指D4對學院貢獻良多,同時亦學習外語裝備自己。D4因此案已失去實習機會,已向學校申請defer一年。
回應控方案例:
採納其他律師說法,補充案例中被告有特定角色,亦對人群起鼓勵作用,人群聚集時間較本案長。
若法庭考慮監禁,望以不多於6個月為起點,而其他罪亦屬同一事件,望同期執行。最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D4被捕至今已超過一年半。
💛D5:
勞教報告內容正面,建議入勞教中心。報告指D5有參與多項課外活動,樂意教導後輩。之前曾以學徒形式工作,亦有兼職,上司更表示D5盡責,幫到手,會聘用被告。D5成績平平,望盡快重返工作,修讀之前計劃的課程,會面時表現配合且有禮。
回應控方案例:
接納其他律師說法,強調案例中涉案工具嚴重,而D5的索帶放於背囊內,行山杖雖持手中,但沒有使用,甚至於拘捕時亦沒有使用,亦沒有如案例般改裝。
📌控方回應
自己呈上的案例分別判刑6個月及15個月,但呈上案例原意只強調原則性,對判刑考慮無補充。
15:59 押後15分鐘作判刑。
(注:休庭前見手足頗精神,有向旁聽席打招呼同比心心💛,望各位珍重。)
———————————————
16:43再開庭
法庭考慮背景、求情信、各報告及文件等,指D1不適合勞教中心,D2,4,5適合勞教中心。平衡更生需要及公眾利益,5名被告涉多項罪行,部分罪行判以勞教中心並不足夠。
控罪一: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堵塞範圍大,需大量人力物力清除,而清除間示威者亦不斷再次阻塞,集結時社會事件高峰期,有機會演變成激烈事件,判監禁6個月‼️
控罪九至十三: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告及其他在場人士均有蒙面,隱藏身份,可壯膽並使用更高暴力,判監禁一個月‼️
控罪二:D1 襲警
被告所使用的鐵通不輕,打擊頭部可造成大傷害,判監禁3個月‼️
控罪五:D3阻礙警務人員
判監禁3個月‼️
控罪三、四、六、七、八:
考慮涉案工具性質,判監禁2個月‼️
📌判刑:
D1:
控罪一及二性質完全不同,應分期執行,但考慮為同一事件,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其餘控罪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8個月‼️
D3: 控罪一及五性質完全不同,應分期執行,但考慮為同一事件,其中一個月2星期分期執行。其餘控罪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7個月2星期‼️
D2、D4、D5:
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6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
所有控罪成立‼️
被告不認罪遂進行審訊,特別事項以交替程序處理。
控方有3名證人,都是警務人員,法庭考慮與一般人相同。
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一般事項不作供。被告沒有犯罪記錄
📌案件背景
案發日警方PW1, 2在彌敦窩打老道設立封鎖線,約晚上七時許,現在有多人聚集,控方案情指人群聚集,有人叫高聲叫粗言穢語,直至被告向警員挑釁「隻揪」,現場人士起哄,警方遂發出警告。
期後PW1,2 行向被告,被告以右手撼向PW1頭盔 ,PW2 持警棍上前協助PW1,被告拉扯警棍致PW2險失平衡跌倒,但PW2堅持不鬆開警棍,期後感右肩痛。
被告被制服後由PW3作出拘捕,上警車後PW3替被告檢查傷勢,被告於警誡下認罪。回警署後見值日官時被告表示不需醫生及沒有投訴。
📌羈留人士通知書及書面會面記錄自願性爭議
PW3供稱替被告錄取口供後有向被告重讀內容並讓被告簽署,期間沒有威逼利誘毆打。警署內PW3致電被告父親不成功,致電母親,被告向母親提及爲何被捕。
案發時被告17歲,患有自閉症,因見到警方市民閙交,一時衝動閙了差佬。被捕後指控警方使用胡椒噴霧並於警車內掌摑自己。在警署警員亦要求被告道歉,被告不依從後再次受掌摑,被告要求前往醫院不果,警員威脅被告在通知書上簽署作為送被告到醫院的條件,被告不自願下依從,但指自己未有詳細閱讀通知書內容。
法庭認為PW3作供清晰、回答問題時直接堅定,通知書上亦確實有被告簽署,裁定PW3為誠實可靠證人。
雖然被告年紀較輕、較容易受威嚇,但收到相關文件副本時沒有提出抗議不合理。
📌自閉症對案件影響
被告雖有醫生報告證明患有自閉症,但自閉症並不影響智力,被告能理解拘捕、警誡、落口供等程序。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時亦表現正常,被告亦入讀正常學校,教法庭認為被告患自閉症對本案沒有影響。
📌被告對警方的指控(多次被掌摑)
被告聲稱受胡椒噴霧影響,眼睛疼痛不能張開,以致見不到現場情況。但證供顯示被告於警署內才首次提出要見醫生是於理不合。若被告在現場已感不適,在警車上已可提出要求,不相信被告因眼部不適不能閱讀下作出不自願招認。
被告的醫生報告亦不能支持被告受掌摑的說法,因傷勢中亦並未提及。若被告多次受掌摑,理應感憤怒而向值日官作出投訴,即使因害怕警方不願告訴值日官,仍可於聯絡母親時向家人提及掌摑事件,但被告沒有。而且若PW3多次掌摑被告,理應會擔心被告向家人向狀,PW3大可阻止或不批准被告聯絡家人,讓被告先作口供認罪,再讓被告聯絡家人豈非更乾手淨腳?
再者若被告當晚曾多次被打,落口供時亦應擔心會再次被掌摑,為何被告不等待家人到場後才落口供?
被告指在抄寫聲明時曾表示拒絕,但警方指「咁就由你痛死」。法庭不理解被告若曾多次被打,為何忽然會在後期有膽量拒絕警方。
基於以上種種原因,法庭應該被告對警方的所有指控全屬揑造‼️
📌錄取口供程序
法例規定16歲以下被捕人在錄取口供時要有監護人在旁,但案發時被告已年滿17歲,故進行會面紀錄時家長不在場亦無不妥
📌裁決理由(案發經過)
控辯雙方同意被告有講「隻揪」
根據PW1口供,現場有約30-40在行人路上叫囂,被告站於前排,高呼「死黑警,夠膽過嚟隻揪」。PW2口供則指被告拉扯警棍時雙方有角力。法庭認為PW1,2 作供清楚,回答堅定,二人描述的案發經過吻合,醫生報告亦指二人有傷,裁定二人為誠實可靠證人。
現場錄影片段拍攝到市民較激動,針對警方,雖對PW1曾發出的警告未能收音,但視乎PW1位置或說話方向,法庭理解未能收音原因。
錄影片段中現場環境混亂,拍攝者與PW1,2有一定距離,雖或因距離、角度問題未能拍攝到被告襲警情況,但不能肯定襲警沒有發生,片段有10多秒拍攝到的畫面與控方案情一致。
法庭拍被告向警方挑釁前,現場警民只是相互對駡,民眾嘲笑警員學歷收入,警員則要求人群拿出身份證才給編號。被告叫警員隻揪必然令事件進一步升溫,令雙方對立的局面演變成暴力衝突。
PW1,2 採取行動行往被告是合法執勤,是企圖控制一名情緒高漲人士,阻止其破壞社會安寧,屬正當執行職務。PW2上前協助PW1亦在情理之內。
考慮控方醫生報告,被告必然有襲警,因為打向PW1頭部絕不可能是意外,搶PW2警棍致PW2受傷必然是用力拉扯下造成。
📌求情
辯:求情等待報告出一次過做。
官:你不就我索取報告先求情?我心目中三條控罪,不認罪無悔意,縱使被告年紀輕、無案底,話你知我會拿取相對是困起他的報告
辯:希望閣下索取更生、勞教中心報告。
官:「隻揪」引起升溫一定是危害社會安全,警民關係已經不良好,被告再挑釁「隻揪」,我理解為對打啦,令雙方口角變成動武
再加兩條襲警,年紀輕都好,都需要一定時間紀律性的懲罰。更生中心不足。
辯:情況不是那麽嚴重。
官:正正是原本不嚴重,雙方吵架,他説隻揪,因而嚴重。佢唔係單一控罪,仲要有2條襲警。
辯:觀察到被告說隻揪之前,見到現場警方市民確實有口角,被告年紀輕、情緒病影響下説了不適當的説法,但不是毫無道理無緣無故說這個説法。
官:有道理咁叫警察隻揪?
辯:他情緒被煽動,才說出不恰當説話。
官:如果一時衝動,知錯認罪,拿身份證出來就是,判決唔會咁。他不認罪,打差人,打完一個又一個。不可能用更生中心這種相對較短的處罰。
我沒有想過拿更生報告,被告不覺得自己有錯,審訊後定罪。如果是成年人,我會毫不猶豫判監,被告年輕,我考慮所有情況,更生阻嚇不夠。我只會考慮勞教中心,教導所。
辯:希望閣下攞三個,攞埋更生中心
官:我不會,浪費時間,他完全沒有悔意。更生紀律性和時間比較輕、我都不建議,拿來做咩?
辯:佢並不是無悔意。
官:佢後悔啲咩呢?
辯:全部的求情信雖然未準備好,就悔意呢點,我先呈上求情信,表達他的悔意,先給閣下看他自己寫的信。他用英文寫的信,想親自跟你説他的背景。
官:佢後悔咗啲咩嘢呢?信件是他自己寫的?今天才給你?
(鄭官求其望一望):寫這封信有多認真?我一望都見到多處錯字,白油地方未乾就寫,油了看不清,爲何不寫多次。
辯:之前他就有給指示律師講過有悔意,信件第三頁強調魯莽、不適當行爲。
官:這封信寫了什麽魯莽行爲?
辯:他行爲上言語上道歉
官:哪裏道歉?看不到
辯(讀出信件內容):被告指自己行為inappropriate, truly sorry and apologize for this.
官:sorry無意思,佢向誰道歉?
辯:寫得不清楚,被告想向受害警員同法庭道歉。
官: 做咩向我道歉,佢又唔係打我,佢邊度有悔意?我睇唔到呀
———————————————
‼️被告需還柙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順便」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鄭官明言「學你辯方大律師話齋,橫掂都係攞,一次過攞埋,都係14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 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
所有控罪成立‼️
被告不認罪遂進行審訊,特別事項以交替程序處理。
控方有3名證人,都是警務人員,法庭考慮與一般人相同。
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一般事項不作供。被告沒有犯罪記錄
📌案件背景
案發日警方PW1, 2在彌敦窩打老道設立封鎖線,約晚上七時許,現在有多人聚集,控方案情指人群聚集,有人叫高聲叫粗言穢語,直至被告向警員挑釁「隻揪」,現場人士起哄,警方遂發出警告。
期後PW1,2 行向被告,被告以右手撼向PW1頭盔 ,PW2 持警棍上前協助PW1,被告拉扯警棍致PW2險失平衡跌倒,但PW2堅持不鬆開警棍,期後感右肩痛。
被告被制服後由PW3作出拘捕,上警車後PW3替被告檢查傷勢,被告於警誡下認罪。回警署後見值日官時被告表示不需醫生及沒有投訴。
📌羈留人士通知書及書面會面記錄自願性爭議
PW3供稱替被告錄取口供後有向被告重讀內容並讓被告簽署,期間沒有威逼利誘毆打。警署內PW3致電被告父親不成功,致電母親,被告向母親提及爲何被捕。
案發時被告17歲,患有自閉症,因見到警方市民閙交,一時衝動閙了差佬。被捕後指控警方使用胡椒噴霧並於警車內掌摑自己。在警署警員亦要求被告道歉,被告不依從後再次受掌摑,被告要求前往醫院不果,警員威脅被告在通知書上簽署作為送被告到醫院的條件,被告不自願下依從,但指自己未有詳細閱讀通知書內容。
法庭認為PW3作供清晰、回答問題時直接堅定,通知書上亦確實有被告簽署,裁定PW3為誠實可靠證人。
雖然被告年紀較輕、較容易受威嚇,但收到相關文件副本時沒有提出抗議不合理。
📌自閉症對案件影響
被告雖有醫生報告證明患有自閉症,但自閉症並不影響智力,被告能理解拘捕、警誡、落口供等程序。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時亦表現正常,被告亦入讀正常學校,教法庭認為被告患自閉症對本案沒有影響。
📌被告對警方的指控(多次被掌摑)
被告聲稱受胡椒噴霧影響,眼睛疼痛不能張開,以致見不到現場情況。但證供顯示被告於警署內才首次提出要見醫生是於理不合。若被告在現場已感不適,在警車上已可提出要求,不相信被告因眼部不適不能閱讀下作出不自願招認。
被告的醫生報告亦不能支持被告受掌摑的說法,因傷勢中亦並未提及。若被告多次受掌摑,理應感憤怒而向值日官作出投訴,即使因害怕警方不願告訴值日官,仍可於聯絡母親時向家人提及掌摑事件,但被告沒有。而且若PW3多次掌摑被告,理應會擔心被告向家人向狀,PW3大可阻止或不批准被告聯絡家人,讓被告先作口供認罪,再讓被告聯絡家人豈非更乾手淨腳?
再者若被告當晚曾多次被打,落口供時亦應擔心會再次被掌摑,為何被告不等待家人到場後才落口供?
被告指在抄寫聲明時曾表示拒絕,但警方指「咁就由你痛死」。法庭不理解被告若曾多次被打,為何忽然會在後期有膽量拒絕警方。
基於以上種種原因,法庭應該被告對警方的所有指控全屬揑造‼️
📌錄取口供程序
法例規定16歲以下被捕人在錄取口供時要有監護人在旁,但案發時被告已年滿17歲,故進行會面紀錄時家長不在場亦無不妥
📌裁決理由(案發經過)
控辯雙方同意被告有講「隻揪」
根據PW1口供,現場有約30-40在行人路上叫囂,被告站於前排,高呼「死黑警,夠膽過嚟隻揪」。PW2口供則指被告拉扯警棍時雙方有角力。法庭認為PW1,2 作供清楚,回答堅定,二人描述的案發經過吻合,醫生報告亦指二人有傷,裁定二人為誠實可靠證人。
現場錄影片段拍攝到市民較激動,針對警方,雖對PW1曾發出的警告未能收音,但視乎PW1位置或說話方向,法庭理解未能收音原因。
錄影片段中現場環境混亂,拍攝者與PW1,2有一定距離,雖或因距離、角度問題未能拍攝到被告襲警情況,但不能肯定襲警沒有發生,片段有10多秒拍攝到的畫面與控方案情一致。
法庭拍被告向警方挑釁前,現場警民只是相互對駡,民眾嘲笑警員學歷收入,警員則要求人群拿出身份證才給編號。被告叫警員隻揪必然令事件進一步升溫,令雙方對立的局面演變成暴力衝突。
PW1,2 採取行動行往被告是合法執勤,是企圖控制一名情緒高漲人士,阻止其破壞社會安寧,屬正當執行職務。PW2上前協助PW1亦在情理之內。
考慮控方醫生報告,被告必然有襲警,因為打向PW1頭部絕不可能是意外,搶PW2警棍致PW2受傷必然是用力拉扯下造成。
📌求情
辯:求情等待報告出一次過做。
官:你不就我索取報告先求情?我心目中三條控罪,不認罪無悔意,縱使被告年紀輕、無案底,話你知我會拿取相對是困起他的報告
辯:希望閣下索取更生、勞教中心報告。
官:「隻揪」引起升溫一定是危害社會安全,警民關係已經不良好,被告再挑釁「隻揪」,我理解為對打啦,令雙方口角變成動武
再加兩條襲警,年紀輕都好,都需要一定時間紀律性的懲罰。更生中心不足。
辯:情況不是那麽嚴重。
官:正正是原本不嚴重,雙方吵架,他説隻揪,因而嚴重。佢唔係單一控罪,仲要有2條襲警。
辯:觀察到被告說隻揪之前,見到現場警方市民確實有口角,被告年紀輕、情緒病影響下説了不適當的説法,但不是毫無道理無緣無故說這個説法。
官:有道理咁叫警察隻揪?
辯:他情緒被煽動,才說出不恰當説話。
官:如果一時衝動,知錯認罪,拿身份證出來就是,判決唔會咁。他不認罪,打差人,打完一個又一個。不可能用更生中心這種相對較短的處罰。
我沒有想過拿更生報告,被告不覺得自己有錯,審訊後定罪。如果是成年人,我會毫不猶豫判監,被告年輕,我考慮所有情況,更生阻嚇不夠。我只會考慮勞教中心,教導所。
辯:希望閣下攞三個,攞埋更生中心
官:我不會,浪費時間,他完全沒有悔意。更生紀律性和時間比較輕、我都不建議,拿來做咩?
辯:佢並不是無悔意。
官:佢後悔啲咩呢?
辯:全部的求情信雖然未準備好,就悔意呢點,我先呈上求情信,表達他的悔意,先給閣下看他自己寫的信。他用英文寫的信,想親自跟你説他的背景。
官:佢後悔咗啲咩嘢呢?信件是他自己寫的?今天才給你?
(鄭官求其望一望):寫這封信有多認真?我一望都見到多處錯字,白油地方未乾就寫,油了看不清,爲何不寫多次。
辯:之前他就有給指示律師講過有悔意,信件第三頁強調魯莽、不適當行爲。
官:這封信寫了什麽魯莽行爲?
辯:他行爲上言語上道歉
官:哪裏道歉?看不到
辯(讀出信件內容):被告指自己行為inappropriate, truly sorry and apologize for this.
官:sorry無意思,佢向誰道歉?
辯:寫得不清楚,被告想向受害警員同法庭道歉。
官: 做咩向我道歉,佢又唔係打我,佢邊度有悔意?我睇唔到呀
———————————————
‼️被告需還柙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順便」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鄭官明言「學你辯方大律師話齋,橫掂都係攞,一次過攞埋,都係14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 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3:襲擊警務人員
=========
於2021年6月16日在鄭念慈裁判官席前被冤枉定罪
詳情可按此
=========
辯方已解釋報告內容予被告人
於會面時十分有禮貌,但表達不好,故現作出澄清:
定罪之前否定控罪,但定罪後已承認其所作所為,及有親自撰寫求情信。
襲擊前並無意圖,但被拘捕時的掙扎是有的。從其身上並無裝備或防具,可見其非存心到達現場以對警員施襲。
=========
辯方陳述其背景及呈上8封求情信(自己,父母,家姐,姐夫,世叔伯,校長等)講述背景,讀書,弱項,展望及其個人品格
呈上案例:CAAR10/2020 LHY案
相同之處
1. 經審訊後定罪
2. 襲警控罪都是警隊條例63條。
3. 未成年,案發時被告17歲。
4. 有著情緒困擾
不同之處
1. 案例只是一項襲警
2. 原審時在少年庭
3. 犯案時,被告是街坊裝,沒有工具,也沒有防具,而案例中的被告身穿全黑,有蒙面,手上有鎚,背囊亦有其他裝備。對比下可見,本案被告沒有預謀
4. 案例中的被告人,被定罪後堅稱無辜,實屬無悔意,而本案被告被定罪後已有真誠悔意,重犯機會不高
5. 案例中,受襲警員被鎚子擊中,取得5天病假。而本案中警員傷勢較輕。
雖然本案牽涉3條控罪,但案情較案例為輕,在拉上補下的情況下,希望法庭接納情況相約。而案例中提出了如何平衡被告更生及阻嚇公眾的考量。
故懇請法庭判處更生中心,相信此禁閉式刑罰能滿足阻嚇公眾的重要考量。
==========
裁判官休庭睇求情信
1118 再開庭
判刑理由
裁判官覆述背景,已看畢所有求情信
求情信顯得有家人關心及支持
被告為應屆DSE考生,預計英文科會較好
綜合所有報告及求情信件,也顯得被告人有承認自己過錯。
也有考慮辯方大律師所提出的案例
法庭認同案例有一定參考價值,但案例的被告人年紀更輕。而本案亦多於一項控罪,案情亦顯示被告人說了些說話是挑釁警方。
法庭認為被告行為有機會激發群眾,沒有重大事件發生,只是有足夠警力壓制。法庭同意本案受傷警員相比案例為輕,但本案受傷警員亦確有一定傷勢。鄭念慈重覆案例中指出的判刑考量。鄭念慈強調被告是次干犯三項罪行。定罪後的承認罪責是遲來的認錯。
由於勞教中心報告顯示不適合,只有更生中心及教導所適合。法庭認為長時間的刑罰是較恰當。
判刑:教導所(全部控罪同期執行)❗️❗️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3:襲擊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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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1年6月16日在鄭念慈裁判官席前被冤枉定罪
詳情可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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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已解釋報告內容予被告人
於會面時十分有禮貌,但表達不好,故現作出澄清:
定罪之前否定控罪,但定罪後已承認其所作所為,及有親自撰寫求情信。
襲擊前並無意圖,但被拘捕時的掙扎是有的。從其身上並無裝備或防具,可見其非存心到達現場以對警員施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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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述其背景及呈上8封求情信(自己,父母,家姐,姐夫,世叔伯,校長等)講述背景,讀書,弱項,展望及其個人品格
呈上案例:CAAR10/2020 LHY案
相同之處
1. 經審訊後定罪
2. 襲警控罪都是警隊條例63條。
3. 未成年,案發時被告17歲。
4. 有著情緒困擾
不同之處
1. 案例只是一項襲警
2. 原審時在少年庭
3. 犯案時,被告是街坊裝,沒有工具,也沒有防具,而案例中的被告身穿全黑,有蒙面,手上有鎚,背囊亦有其他裝備。對比下可見,本案被告沒有預謀
4. 案例中的被告人,被定罪後堅稱無辜,實屬無悔意,而本案被告被定罪後已有真誠悔意,重犯機會不高
5. 案例中,受襲警員被鎚子擊中,取得5天病假。而本案中警員傷勢較輕。
雖然本案牽涉3條控罪,但案情較案例為輕,在拉上補下的情況下,希望法庭接納情況相約。而案例中提出了如何平衡被告更生及阻嚇公眾的考量。
故懇請法庭判處更生中心,相信此禁閉式刑罰能滿足阻嚇公眾的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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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休庭睇求情信
1118 再開庭
判刑理由
裁判官覆述背景,已看畢所有求情信
求情信顯得有家人關心及支持
被告為應屆DSE考生,預計英文科會較好
綜合所有報告及求情信件,也顯得被告人有承認自己過錯。
也有考慮辯方大律師所提出的案例
法庭認同案例有一定參考價值,但案例的被告人年紀更輕。而本案亦多於一項控罪,案情亦顯示被告人說了些說話是挑釁警方。
法庭認為被告行為有機會激發群眾,沒有重大事件發生,只是有足夠警力壓制。法庭同意本案受傷警員相比案例為輕,但本案受傷警員亦確有一定傷勢。鄭念慈重覆案例中指出的判刑考量。鄭念慈強調被告是次干犯三項罪行。定罪後的承認罪責是遲來的認錯。
由於勞教中心報告顯示不適合,只有更生中心及教導所適合。法庭認為長時間的刑罰是較恰當。
判刑:教導所(全部控罪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判刑
🙎🏻♂️鄭(19)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罪名成立🔴
【詳情按此】
———————————
【上庭裁決理由】
【補充求情內容】
辯方已提交書面陳詞,庭上補充指被告人現為大學二年級生,長時間的監禁阻礙他希望成為記者的夢想。此案審訊原定於本年一月進行,但因疫情原故延遲至七月,被告定罪時剛滿21歲,如若早一些進行審訊,有機會能以其他非監禁形式的方法處理。
明白控罪嚴重,但被告人的案件嚴重性比辯方援引的案例輕;親人有到場支持,有良好家庭背景,相信亦會幫助到被告人更生。被告亦將面對不短的刑期,希望法庭能以較案例低的刑期作此案量刑基準。
【背景及判刑理由】
被告人於2000年出生,21歲,現為大學生。求情內容指他學習態度積極、為人成熟、照顧別人;從高中起立志成為記者,亦成功入讀大學傳理系。辯方亦有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親友、老師及區議員。
由辯方援引的反修例社會事件時與縱火相關的案例(#20200323上水 黃、#1014旺角 林、#1020旺角 鄺 ),辯方在陳詞中指這三案例亦比此案嚴重,包括在向警員及警車投擲。辯方指此案件是在電光火石間發生,被告的目的只是為了暫緩警方的行動而把汽油彈擲地,但非攻擊警方。此舉為一次性行為,其個人物品亦沒有能夠再製造汽油彈的原材料;事件中沒有人受傷,亦沒有損壞他人財產。
李官引述另一案例(SWS),此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是非常嚴重罪行,比摧毀或損壞財產的控罪60(1)嚴重,最高可囚終身。香港需有較重及具阻嚇性的刑罰。香港人煙稠密,縱火有嚴重後果,必需有嚴厲的刑罰以顯示其阻嚇性。上訴庭指縱火案不宜有定罪指引,但一般應判處四至五年監禁,亦需就實際情況作出調整。
他續指案例有相似的地方,但亦不能直接作機械式比較。在三案例中,原審法官有其量刑基準,再就被告人的背景作扣減。李官是次會參考已作扣減的刑期(即四年九個月至五年半)作參考的量刑基準。
李官不認同辯方所指因審訊被押後而令被告的判刑選擇減少的說法。儘管被告可能未滿21歲,但亦有機會因案情嚴重而不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事發地點為70米的窄後巷,後巷內有多名市民及警員,亦有擺放修路工具。易燃液體玻璃樽是危險物品,汽油彈本質不穩,遭濺起玻璃樽碎亦是很危險。幸運的是玻璃樽沒有爆破,但漏出的易燃液體即時起火;當時PW2立即發了兩枚橡膠子彈,可見情況危急。而截圖20亦顯示在後巷裡示威者及警員中間,有一名女店員在中間的凹位躲避。辯方指被告不是意圖攻擊,而是為暫緩警員行動,但投擲汽油彈這方法亦是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當時警民對峙的氣氛緊張,被告的行為有機會激發風險,令杜老誌道的情況惡化。
李官接受辯方所指被告只屬個人及一次性的行為,投擲目標為地面,案件中無人受傷、破壞不大;被告案發時只有19歲,有良好家庭背景,是一名大學生。
🔴李官以五年為量刑基準,因被告良好背景 及 於審訊中承認部分控方案情,減省了法庭時間,作三個月酌情扣減,他表示這已是本席最寬大的處理🔴
‼️總刑期:四年九個月監禁‼️
————————
【參考案例】
1. #20200323上水 黃
i)敝台紀錄
ii)判刑理由
2. #1014旺角 林
i)敝台紀錄
ii)判刑理由
3. #1020旺角 鄺
i)判刑理由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判刑
🙎🏻♂️鄭(19)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罪名成立🔴
【詳情按此】
———————————
【上庭裁決理由】
【補充求情內容】
辯方已提交書面陳詞,庭上補充指被告人現為大學二年級生,長時間的監禁阻礙他希望成為記者的夢想。此案審訊原定於本年一月進行,但因疫情原故延遲至七月,被告定罪時剛滿21歲,如若早一些進行審訊,有機會能以其他非監禁形式的方法處理。
明白控罪嚴重,但被告人的案件嚴重性比辯方援引的案例輕;親人有到場支持,有良好家庭背景,相信亦會幫助到被告人更生。被告亦將面對不短的刑期,希望法庭能以較案例低的刑期作此案量刑基準。
【背景及判刑理由】
被告人於2000年出生,21歲,現為大學生。求情內容指他學習態度積極、為人成熟、照顧別人;從高中起立志成為記者,亦成功入讀大學傳理系。辯方亦有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親友、老師及區議員。
由辯方援引的反修例社會事件時與縱火相關的案例(#20200323上水 黃、#1014旺角 林、#1020旺角 鄺 ),辯方在陳詞中指這三案例亦比此案嚴重,包括在向警員及警車投擲。辯方指此案件是在電光火石間發生,被告的目的只是為了暫緩警方的行動而把汽油彈擲地,但非攻擊警方。此舉為一次性行為,其個人物品亦沒有能夠再製造汽油彈的原材料;事件中沒有人受傷,亦沒有損壞他人財產。
李官引述另一案例(SWS),此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是非常嚴重罪行,比摧毀或損壞財產的控罪60(1)嚴重,最高可囚終身。香港需有較重及具阻嚇性的刑罰。香港人煙稠密,縱火有嚴重後果,必需有嚴厲的刑罰以顯示其阻嚇性。上訴庭指縱火案不宜有定罪指引,但一般應判處四至五年監禁,亦需就實際情況作出調整。
他續指案例有相似的地方,但亦不能直接作機械式比較。在三案例中,原審法官有其量刑基準,再就被告人的背景作扣減。李官是次會參考已作扣減的刑期(即四年九個月至五年半)作參考的量刑基準。
李官不認同辯方所指因審訊被押後而令被告的判刑選擇減少的說法。儘管被告可能未滿21歲,但亦有機會因案情嚴重而不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事發地點為70米的窄後巷,後巷內有多名市民及警員,亦有擺放修路工具。易燃液體玻璃樽是危險物品,汽油彈本質不穩,遭濺起玻璃樽碎亦是很危險。幸運的是玻璃樽沒有爆破,但漏出的易燃液體即時起火;當時PW2立即發了兩枚橡膠子彈,可見情況危急。而截圖20亦顯示在後巷裡示威者及警員中間,有一名女店員在中間的凹位躲避。辯方指被告不是意圖攻擊,而是為暫緩警員行動,但投擲汽油彈這方法亦是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當時警民對峙的氣氛緊張,被告的行為有機會激發風險,令杜老誌道的情況惡化。
李官接受辯方所指被告只屬個人及一次性的行為,投擲目標為地面,案件中無人受傷、破壞不大;被告案發時只有19歲,有良好家庭背景,是一名大學生。
🔴李官以五年為量刑基準,因被告良好背景 及 於審訊中承認部分控方案情,減省了法庭時間,作三個月酌情扣減,他表示這已是本席最寬大的處理🔴
‼️總刑期:四年九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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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1. #20200323上水 黃
i)敝台紀錄
ii)判刑理由
2. #1014旺角 林
i)敝台紀錄
ii)判刑理由
3. #1020旺角 鄺
i)判刑理由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第63(1)條。鄭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56號後巷,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56號後巷。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縱火罪
#答辯 🙅♂️不認罪🙅♂️
…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第63(1)條。鄭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56號後巷,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56號後巷。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縱火罪
#答辯 🙅♂️不認罪🙅♂️
…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2]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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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伍健偉(27)🛑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吳敏兒,譚凱邦(42-52)🛑兩位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梁(23) #不服定罪上訴 (#102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3/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賴(17)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阮民安(41)🛑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7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集英揚武堂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3/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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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陳,李,黃,張,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6個月;蔡已還押24日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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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裁決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續審 [4/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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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黃(40) #新案件 (#網上言論 #網上眾籌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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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二胡伯伯(62) #提堂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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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2146 更新)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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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2]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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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伍健偉(27)🛑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吳敏兒,譚凱邦(42-52)🛑兩位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梁(23) #不服定罪上訴 (#102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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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3/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賴(17)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阮民安(41)🛑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7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集英揚武堂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3/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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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陳,李,黃,張,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6個月;蔡已還押24日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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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裁決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續審 [4/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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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黃(40) #新案件 (#網上言論 #網上眾籌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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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二胡伯伯(62) #提堂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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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2146 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