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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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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07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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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及出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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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05
2022.02.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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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不設旁聽)
👥林,黃(17-21) #審訊前覆核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3/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20/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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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王(24)🛑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陸(57) #提堂 (#電話滋擾 2項不斷打電話)
👤梁/書法伯伯(64) #答辯 (#20210604維園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阻差辦公)
👤梁/書法伯伯(64) #答辯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謝,何,孟(20-24) #審前覆核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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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彭(23) #答辯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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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審前覆核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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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黃大仙 #答辯

彭 (23)

控罪: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3幅國旗

案情:於2021年7月1日,在黄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3幅五星旗。據悉,被告將涉案五星旗扯下後,再拋棄至垃圾桶內。(摘自東網)
______

📌答辯
不認罪

📌同意案情
議警員所繪畫的草圖及證物8(車cam),沒有會面紀錄

📌案件管理
辯方將傳召4名證人作供。辯方將會有1名不在現場的事實證人及被告作供。控辯雙方須於4月28日前呈交已簽定的承認事實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4-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3庭作2天中文審訊,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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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0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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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6
2022.07.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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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0/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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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4/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關(18)🛑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0724青衣 縱火)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4/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湯(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縱火)
👤鍾(32)🛑已還押逾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9/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4/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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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彭(23) #審訊 [1/2]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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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張仲榮(47)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2]

👤彭(23) #20210701黃大仙

控罪: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3幅國旗。

*這是指近「敘苑粉麵茶餐廳」的交界,即毓華里的出口
================
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案情:

控方外聘大律師指本案會有4名證人和2段共4分鐘的片段。

控辯雙方的同意事實包括涉案3幅國旗原本是被人用旗桿固定在位處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附近的金屬護欄,但在2021年7月1日15:30時,該3幅國旗被人從膠桿上拉下並拋棄在垃圾桶;調查警員在本案的調查;被告沒有案底;和證物沒受非法干擾。

PW1:

📌背景:


PW1是謝先生。在案發當日15:20時,PW1駕駛一部輕型貨車並將其停泊在涉案交界(嘉華大廈)附近,而他的車上是有一部行車紀錄儀,位於他車上的前頭玻璃。其後他與同事前往買外賣。

📌觀察:

當PW1與同事買完外賣上車後,他看到有位身穿無袖帶「少少藍色」的背心、藍色短褲和佩戴眼鏡及口罩的犯案人在毓華街拉下國旗並將其丟在垃圾桶,然後犯案人走向左邊*故從他視線中消失。其後,PW1再看到犯案人將國旗丟在同一個垃圾桶。最後,犯案人從他車輛的左邊方向(即萬年戲院大廈)離開前往毓華里。隨後他報警。

*PW1初時指該人走向右邊

PW1指當時犯案人的衣著在第一次犯案與第二次犯案時都一樣,故他肯定是同一人,而且當他看到犯案人第一次犯案時是特別印象深刻。PW1同意自己在庭上曾記錯垃圾桶及犯案人的走向,這是因為自己現時對當天的記憶只有「少少印象」。

控方大律師在庭上播放PW1車上的行車紀錄儀,片段可顯示犯案人犯案的情況,以及他與同事看到犯案人犯案時的反應和對話。PW1指出他當時的視角較行車紀錄儀較大。

辯方大律師指PW1在2021年7月1日約20:00時在警署下口供。在口供紙上,他形容犯案人年約20至25歲、瘦身材、短髮、約1.72米高、身穿「少少藍色」的背心和藍色短褲,和佩戴眼鏡和口罩。PW1同意沒有在口供紙中沒有提及髮型款式,並同意犯案人的衣著沒有特別特徵。

PW2:

📌背景:


PW2是警員13494。在案發當日,PW2與隊員在15:40時收到電台通知,要前往毓華街處理一宗案件。當PW2與隊員到達毓華街後,發現有3幅國旗被拆下,並在1個垃圾桶找回這3幅國旗,並在垃圾桶旁和另一處的地面找到2支旗桿。

📌搜證:

在16:10時,PW2用電話接觸和聯絡PW1,問PW1眼見的經過,因當時PW1不在現場。期後PW2要求PW1用WhatsApp將行車紀錄儀片段(即呈堂片段)傳送予他。當PW2觀看片段時,看到1名淺藍色背心和黑色短褲在毓華街近毓華里附近拆下旗桿並拉下國旗,並將國旗扭作一團並丟在垃圾桶,和將旗桿放在垃圾桶旁,最後從西面離去。PW2相信這時PW1未下口供。

在16:35時,PW2在「敘苑粉麵茶餐廳」觀看面向毓華里的閉路電視片段。這是因為PW1曾對他說犯案人曾經過毓華里離開,其後PW2在片段中發現犯案人。

其後PW2到萬年戲院大廈嘗試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但由於保安員忘記閉路電視的密碼,故他無法索取和觀看。

之後PW2到麥當勞嘗試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他觀看片段後,由於看不到犯案人,故他推斷犯案人已從南方離開。辯方大律師指當時犯案人可能從蒲景里離開或進入華麗樓和嘉喜大廈,PW2表示他不能排除這可能。

其後PW2到達被告所住的大廈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他觀看片段後,發現疑似犯案人在15:33時進入大廈,並在15:34時進入二號電梯,最後在某樓層離開電梯向左走。他亦發現當時犯案人有的頭髮是金色且是中間分界,與PW1對他所述的一樣。PW2不同意辯方大律師指當時PW1沒有對他說犯案人的頭髮是金色和中間分界。

在17:15時,PW2將調查結果報告予警長和警署警長,並建議盡快上樓尋找犯案人進行調查。

📌上門拘捕被告:

其後身穿便裝和有掛上委任證的PW2與隊員在被告所住的樓層尋找犯案人,並向會離開電梯向左走的單位拍門找人。當PW2與PW4到了被告所住的單位拍門後,被告父親開門,PW2見狀馬上有表露身份和交代調查目的,其後被告母親前往單位門口。

其後PW2問被告父親當時身處單位內的人數,當時被告父親回答只有2人,然後那刻單位內正赤裸上身,身穿黑色短褲,頭髮是金色且是中間分界,走路方式(頭會後仰)和年齡與犯案人相似,瘦身材的被告從房間走出來。PW2同意當時被告身上沒有佩戴一些配飾。

PW2當時有詢問為何被告父親會答屋內只有2人,被告父親答被告是他兒子,他不知道被告已經回家了。當時被告已穿上黑色上衣。PW2見狀要求被告父親叫被告出房接受調查,那時被告已走到門口旁。

其後被告父親舉右手說「等陣先」,並問被告「你有冇做過先」,而被告當時有點頭和說「有」。由於PW2認為被告就是犯案人,故PW2表達進入屋內調查的要求,但被告父親和母親拒絕,表示不便。PW2於是向被告父親和母親交代進屋目的是希望找當日被告出街的衣著,其後被告父親和母親表示由他們拿出。最後被告拿著藍色背心、黑色背心和拖鞋出房。這時PW2認定被告就是犯案人,故他要求PW4保管這些衣物。

PW2指當時是希望拿到衣服後才確認自己想法,此外他當時沒有機會向被告對話等,所以他當被告說「有」時,他沒有立即警誡;PW2同意他當時沒有檢取口罩和眼鏡;PW2不同意當時被告父親問被告「你有冇做過先」,而被告當時是說「冇」;PW2不同意他問和叫被告拿出背心和短褲,最後被告從他房內拿出3件背心和2條短褲;PW2不同意自己在經過鞋櫃時叫被告檢取本是屬於被告父親的拖鞋,因為他從未進入過屋。

在17:45時,PW2對被告宣布拘捕。被告對他說「冇嘢講」。在此之前,他有向被告父親和母親解釋情況。

PW3:

PW3是警員7672。在案發當日,PW3曾前往案發現場拍攝相片。在18:43時,PW3前往「敘苑粉麵茶餐廳」翻查閉路電視和要求負責人保留閉路電視片段。在18:48時,PW3聯絡被告所住的大廈的保安員,要求他保留閉路電視片段。即使如此,他們之後仍取不到這些閉路電視,因為「敘苑粉麵茶餐廳」和被告所住的大廈均表示閉路電視已被「洗」掉。

PW3在庭上確認自己曾在2021年7月1日在警署拍攝被告和被告被檢取的衣物,並在22:09至22:51時與被告和其律師進行會面。控方大律師向PW3呈上會面紀錄(辯方不爭議會面的自願性和準確性),PW3在庭上確認。辯方大律師指會面紀錄只有一處有顯示PW2和被告間的對話(除警誡),即被告說「我冇嘢講」。PW3同意。

PW3指他自己沒有身在拘捕PW2被告的現場。

其後,PW3、他的同事、被告、被告母親與律師前往被告家中進行搜屋(此前被告曾與律師單獨會面),結果沒有發現,之後被告再帶回警署。

PW4:

PW4是警員16654。在案發當日,PW2是他的隊員。在17:43時,PW2檢取了被告的背心、短褲和拖鞋(被告是自願檢取這些衣物),PW4指當時自己在場,亦有將當中的情況記錄在記事冊內,和要求被告和被告父親簽署(父親表示在沒有律師在場下是不會簽署,但同意警方檢取上述衣物)。在17:45時,PW2拘捕被告。

PW4不同意PW2叫被告拿淺藍色背心和黑色短褲,然後被告從他房內拿出3件背心和2條短褲,最後PW2選取了1件背心和1條黑色短褲(即呈堂衣物);以及PW2說要檢取本是屬於被告父親(這是不知道)的拖鞋。

-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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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裁決: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權利,被告選擇不作供和不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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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辯方大律師指本案的重點是證人對犯案人的辨認。

📌PW1:

其一,PW1在犯案人在第一次拆國旗後的走向與片段所示的不同,在垃圾桶的位置亦有不同證供;其二,PW1亦承認現時亦已忘記細節。

📌PW2:

其一,PW2身份辨認包括被告頭部會後仰的動作,但這是第一次在庭上指出,亦沒有任何紀錄;其二,PW2的辨認不包括眼鏡和口罩,但這是關鍵情節,當然這些物品最後也沒有檢取;其三,PW2確認犯案人是有可能從蒲景里離開,或進入嘉喜大廈和華麗樓。其四,PW2的辨認包括金髮和中間分界,但PW1只提及犯案人的髮型是短髮。

📌其他:

本案證據亦有一些漏處。其一,本案沒有任何關於「敘苑粉麵茶餐廳」和被告所住的大廈的閉路電視(見PW3證供);其二,當一出電梯向左走時亦有3至4個單位;其三,不知道被告曾著這些衣物去那裡和做甚麼。此外,辯方案情是被檢取的拖鞋是屬於被告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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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決訂在2022年7月8日(即明天)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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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0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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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2.07.07
2022.07.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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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1/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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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4/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5/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5/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5/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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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彭(23) #續審 [2/2]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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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陳(53)🛑已還押11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20220626太古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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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彭(23) #20210701黃大仙

控罪:#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3幅國旗。

*這是指近「敘苑粉麵茶餐廳」的交界,即毓華里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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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2021年7月1日約15:30時,有人將原本掛在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的3幅國旗拉下,並將其扔掉在垃圾桶,其後回家。包括PW2和PW3警方其後接報到場調查,即索取閉路電視和PW1的行車紀錄儀,其後PW2將被告列為犯案人。在同日傍晚,包括PW2和PW4的警員前往被告最後出現時身處的大廈尋找被告。最後他們成功找到被告並將其拘捕,和檢取當時指控被告犯案時身穿的衣物。

被告面對一項侮辱國旗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並爭議身份辨認。

在法律原則上,控方肩負舉證責任,法庭必須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可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法庭不應比較證人的證言;警員與平常人一樣,作供不會是特別可信;被告沒有案底,在法理上有良好的品格,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信性較高;即使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不會因此對他作出不利推斷,但與此同時,辯方沒有推翻控方的證據的機會。

由於PW2曾表示處理「敘苑粉麵茶餐廳」和被告所住的大廈的閉路電視,但現時沒有相關佐證,故法庭會特別謹慎處理這方面的證供。此外,控辯雙方並不爭議行車紀錄儀的內容,故法庭是可依賴其作證供分析。

PW1:

法庭認為PW1是誠實可靠,他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在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也未受動搖。

其一,PW1在庭上觀看片段前曾指犯案人在第一次犯案後走向右邊的方向,其後在觀看片段後同意應為左邊。

法庭認為片段中車內包括PW1的人曾提及有人拆國旗,且畫面所示的與PW1在庭上描述的一樣。雖然片段不能確定被告是否有佩戴眼鏡,但衣物與PW1描述的相同。法庭指PW1在庭上承認忘記細節,他可能是說錯,而這是無可厚非的,而且即使這方面確有分歧,但是不重要,亦不影響PW1的可靠性。

其二,法庭認為PW1指他認為他看到的兩個犯案人都是相同的人是合理。這是因為兩次犯案人的出現時間相隔不多1分鐘;PW1的視線曾離開犯案人只有10多秒;以及PW1的視野較行車紀錄儀廣。

PW2:

法庭認為PW2是誠實可靠,他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在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也未受動搖。

其一,有關眼鏡和口罩。法庭指PW2不是以眼鏡和口罩作辨認基礎,最後也沒有檢取。從片段可見,法庭認為犯案人的頭髮和身形是較容易辨認,相比之下眼鏡和口罩不清晰,可靠性較低。即使被告在庭上並沒有戴眼鏡,但法庭認為這不重要。PW1只在其口供紙提及犯案人是短髮,法庭認為這沒有不合理之處。即使PW1初時已向PW2提及犯案人頭髮是金色,但後來沒有在口供紙內提及亦是合理。

其二,PW2在調查是主要依賴PW1傳送予他的短訊片段,而片段所示的犯案人的年紀、身材與頭髮顏色與被告相似,故法庭認為PW2對被告的懷疑理由充分。

PW3和PW4:

法庭認為PW3和PW4是誠實可靠,他們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在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也未受動搖。

因此,法庭接納本案警員曾處理過「敘苑粉麵茶餐廳」和被告所住的大廈的閉路電視。

事實裁決:

法庭裁定犯案人就是被告,而被告本身的作為本是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

即使本案有些事實未能被證實到毫無合理疑點,但在綜合考慮下,卻會在達到世事所需或所接受的確定程度下,產生有罪的結論。時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亦已在 CACC384/2012 案中指法庭「並不需要就每項基礎事實的證明,均採用毫無合理疑點或「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已就控罪舉證成功,控罪成立
================
求情:

📌被告背景:

一系列的求情信可顯示被告品情純良,孝順家人,求知若渴,力求上進,明白自己對親友造成困擾,關心身邊人,希望可以貢獻社會,可是現時他的情緒和經濟因本案受影響。

被告自己亦有撰寫求情信。他自己現時已有反省,明白應該要尊重國旗。受官司影響,他自己已將公司交予他人處理。此外,他閒時也會清理垃圾和關注流浪貓。

📌案情:

國旗並沒有被噴黑或焚毀;被告行為只持續2分鐘;附近行人少;被告沒有鼓動身邊人;被告不知道國旗的來源,他只知道國旗不是自己;被告沒有伙同他人犯案。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案情輕微,希望法庭判處被告少於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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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子聰裁判官指被告在眾人慶祝香港回歸之日,大動作將並非屬於他的國旗拆下及扭作一團丟落垃圾桶,明顯是惡意和藐視國旗,案情嚴重。

法庭將本案判刑訂在2022年7月28日09:30,期間會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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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7
2022.07.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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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陳(24)🛑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831銅鑼灣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8日被判處4年監禁及罰款5,000元。)

🏛高 等 法 院8樓17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趙(16) #提訊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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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周(19-20) #審訊 [4/8]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9/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4/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蔡,丁(39-54)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黃(22)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范(27)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15:00
👤梁(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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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已還押13日 🔥#判刑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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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彭(23)🛑已還押20日 🔥#判刑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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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崔(26) #審前覆核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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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阿布泰(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授權書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標籤

#不是聲援
10:1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彭(23) #20210701黃大仙
🛑已還押20天🛑

控罪:#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3幅國旗。

*這是指近「敘苑粉麵茶餐廳」的交界,即毓華里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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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2021年7月1日約15:30時,有人將原本掛在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的3幅國旗拉下,並將其扭作一團後扔掉在垃圾桶,其後離開。包括PW2和PW3警方其後接報到場調查,即索取閉路電視和PW1的行車紀錄儀,其後PW2將被告列為犯案人。在同日傍晚,包括PW2和PW4的警員前往被告最後出現時身處的大廈尋找被告。最後他們成功找到被告並將其拘捕,和檢取當時指控被告犯案時身穿的衣物。

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12

過往沒有案底的被告面對一項侮辱國旗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並爭議身份辨認。經審訊後,法庭由於信納PW1和PW2對犯案人的辨認,加上被告在錄影會面下的辯解未受控方的盤問測試下,故裁定他罪成。在判刑前,法庭考慮到被告未滿25歲,故先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25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辯方大律師指報告形容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但被告在還押期間的行為良好,對家人因本案受到壓力而感到後悔和抱歉。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家人明白到被告在本案已經得到教訓,他們願意在日後支持被告。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打算日後前往海外讀書,因此希望法庭輕判,讓被告能盡快重新出發。

本案判刑:

被告在案發時拉扯國旗時使欄杆飛脫,其後更將國旗扭作一團丟在垃圾桶,此行為明顯地是對國旗的輕藐、污蔑、嘲弄和鄙視。此外亦有可能引致持不同政見的人士間的衝突。在參考CAAR4/2019案後,法庭予以監禁4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毫無悔意,亦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