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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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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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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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3/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4

—————————
關於pw5、pw6、pw7口供

🔵控方播放不同片段:
p18,控方指出最遠處一堆人士的某一小點就是D2(*主控的眼睛猶如千里眼,看到常人看不到的東西~),在片段中見到D2拋擲東西(控方表示需要在慢鏡播放下才見到),法官表示其後自己再看相關片段;
p2,控方指出地點為商場玻璃門外面,拍攝到(疑似)d1出現;
p3 ,控方指出地點為商場玻璃門外面,拍攝到(疑似)d2(戴口罩)出現;
p4,控方指出地點為商場玻璃門外面,拍攝到(疑似)d2(沒有戴口罩)出現。

控方表示上述的畫面就是案發地點附近的玻璃門,辯方不同意。法官表示,整個大埔超級城很大,不同區域的位置也有玻璃門,控方需要表達其關鍵性,位置是否就是c區,即本案控罪提及的地點。其次,拍攝的時間也是相隔了幾十分鐘,控方可以傳召拍攝上述片段的警員上庭作供,解釋是哪個位置(這些片段由一位警員拍攝~)

法庭表示控方可嘗試詢問該名警員是否下午能夠到法庭作供,若不能便可能要再安排多一天時間,傳召該名證人上庭。辯方表示也需要控方提供證人的口供紙、記事冊,押後至1430開庭再看情況~
(按:直播員表示,若控方處理案情時認真一些,相信能節省法庭的不少時間~)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3/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4

—————————
關於pw5、pw6、pw7口供

控方表示需要時間傳召證人、處理片段的呈堂性、提供證人的口供給辯方和解釋影片證物中屬於哪一個地點位置等,所以需要押後安排時間審訊,控辯雙方相信一天時間已足夠。經控辯雙方與法庭商討後,最快也要7月26日先有時間。

案件押後至7月26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繼續審訊,期間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希望主控 #葉劍明大律師 下次能夠處理好所有文件,不要浪費法庭與眾人的時間~)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審訊 [1/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
0930 庭內約10人~
0931 開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1/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香嘉華)

被告不認罪

Parta Partb
—————————
控方原只傳召3名證人,應辯方要求今早已做完警員身分辨認環節但被告無法辨認出來,故需傳召多5位警員證人,即一共會傳召8位;辯方則只傳召一名事實證人,不會傳召心理醫生證人,新的醫療報告則以65b呈上,為證物D2。

控辯雙方承認以下事實:
1. 在2019年11月3日23:35,偵緝警員16194香嘉華以「非法集結」、「襲警」二罪拘捕被告;
2. 偵緝警員16194 香嘉華在2019年11月4日於大埔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接受治療 ,其醫療報告為控方證物p1;
3. 被告在2019年11月4日於大埔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接受治療,其醫療報告為辯方證物為d1;
4.被告過去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

傳召pw1偵緝警員16194香嘉華,當時為大埔警區反黑組。

🔵控方主問
Pw1於20:00當值,穿著前後印著「警察」的黑色便裝背心。23:10,由反黑組主管蔡定邦(音)督察,馬程浩(音)督察,帶隊離開大埔警署,去太和路一帶巡邏,分別坐在兩架私家警車(RT6534、RT5877)。

23:30,pw1去到南運路交界和行人天橋中間,見到有3名男子蹲在燈柱ec0508的單車徑草叢。3男子距離其約15米,蔡督察下車截停,3人中有一名人士跑向大埔完善公園方向,其後消失於眼前;蔡督察和其他隊員在單車徑上面截停了2名急步的男子。pw1走向蔡督察身邊,向其中一位人士出示委任證表露身分,以及告知他被截查的原因,即思疑他有份參與較早前在太和路的非法集結,所以上前截查盤問被告。

Pw1把被告帶至林村河,接近太和路一邊,被告背向太和路,面向林村河。pw1站在被告右前方,警員17731站在被告左前方,要求被告拿出身分證。被告突然情緒激動,向pw1說「下,我咩都無做過」,警員再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卻突然用右腳踢向pw1左小腿的田徑骨(左膝蓋對下兩三寸位置)一下。pw1隨即大聲警告「喂,咪踢我」,被告並無理會。被告再用右腳踢向同一位置,並向前踏步,似乎打算逃走。pw1用雙手捉著被告肩膀,警員17771捉著被告的手。警員6573 、7580出現,4人合力將被告制伏於地下,被告繼續掙扎反抗,pw1為被告鎖上膠手扣,整個過程歷時半分鐘。

23:49,pw1帶被告和另一名人士上警車,回到大埔警署;23:57,pw1押解被告見值日官警署警長陳志安(音)報告案情;02:00,pw1向值日官要求去醫院治療;02:15,pw1乘坐救護車去醫院驗傷,左膝蓋位置有瘀傷,相信是案發時由被告踢中所造成。

🟡辯方盤問
當日pw1還有其他裝備,包括警棍,沒有圓盾。下車時,他沒有手持警棍,也沒有留意其他警員有否手持警棍和圓盾。pw1沒有留意附近的行人天橋上面是否有警員。蔡督察先下車,其他隊員相繼下車,因為車窗關閉,所以聽不見蔡督察有否說話。

pw1觀察到蔡督察與其他隊員在單車徑,接近林村河的位置截停兩位男子包括被告。pw1表示沒有見到蔡督察與2人有任何身體接觸,也沒有見到任何在場人士警察與2名男子有身體接觸。此時與蔡督察相距5米,當時pw1向著蔡督察跑過去,蔡督察把被告交給自己作進一步的調查工作。

pw1表示前後兩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情緒激動並表示「下我咩都無做過」。其後,被告踢向自己小腿對下2吋的位置2次。辯方表示,p1的醫療報告,受傷位置是左腳膝蓋,並不是pw1所說的脛骨位置。pw1表示沒有看過醫療報告所以不知其內容。

當時pw1與17371嘗試制伏被告,當時,只有4名警員一起制伏被告,宣布拘捕被告後,pw1在被告身上拿取身分證。

辯方指出辯方案情,分別為:
兩輛私家車停下時,一共有10多名警員,且所有人下車速度很快,pw1同意;

大部分下車的警員都手持警棍,部分警員手持圓盾,pw1不記得;草叢中有一名人士逃跑離開,這名人士是第一個向著大埔完善公園跑,被告跟著他跑;被告跟著那名人士跑了幾步已經被一位警員捉著雙手截停,被告大聲叫「做咩野事 」,在場有警員就很惡回應「咪郁啊你」,被告重複說「咩事咩事」;另一名警員捉著被告的肩膀向後拉扯,現場有警察繼續說「咪郁啊你」,同時有警察用警棍打向被告的左腳,打時有警察說「跑啊啦跑啊啦」;被告一邊被打一遍掙扎,期間 pw1和其他警員分別在被告的左右兩邊捉著他的雙臂;現場警察說「唔好再踢啊sir 」,被告因為被警棍打才在掙扎期間起腳踢向pw1,被告其後被按在地上時已經沒有掙扎。pw1對上述不同意;

pw1有為被告上膠手扣,沒有為被告進行搜身動作。被告當時在混亂中受到襲擊,本能反應伸出腳,是出於自衛才亂踢,pw1 對上述不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1/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Parta Partb
—————————
傳召pw2偵緝警員7580 陳凱狄,當時為大埔警區反黑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23:10,由蔡督察帶隊離開警署,pw2與蔡督察同一輛車。23:30來到大埔太和路向消防局方向,近燈柱ec0508的位置。pw2當時坐在後座,見到蔡督察停車,向左方叫「警察停低」,其他警員隨即下車跑向林村河方向,pw2走去草叢的較高位置戒備,觀察有否其他人士。

當時17371、pw1用雙手扯著被告肩膀兩旁,pw2距離被告2、3米,見到pw1說「警察唔好反抗」,這段期間被告的身體沒有站直,向前傾斜,他拔足跑但跑不到因為被警員扯住了。其後,pw2聽見有人說「襲警」,於是在草叢衝去河邊的行人路方向。與此同時,6573也上前幫忙,被告不斷掙扎,蹬腳,最後4人合力制伏被告在地下後,pw1為被告雙手上索帶。

制伏被告期間,pw2見到6573使用警棍打向被告腳的方向,打了兩下。6573使用警棍之前,被告不斷掙扎,𨅝起隻腳,當時16194與pw2都叫被告不要掙扎。其後2人被拘捕,一行人帶同2人回到大埔警署報案室,向值日官交代案情後,由pw2接替16194的工作,調查被告。pw2帶被告去405室,發出羈留通知書,房中除了pw2和被告,沒有其他人。

pw2先向被告講解羈留人士的各項權利,通知書放在桌上,被告精神狀態良好,被告看完後,表示沒有需要行使權利。pw2也有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被告表示不需要,然後叫被告如果同意便簽名,於是向他錄取口供。00:15,簽名後列印了副本給被告。通知書為pp4,草圖為pp3。

pw2與被告錄取口供時,pw2就著襲警部分,向他作出調查並作出警戒。其後,pw2向被告說,就這單襲警案件,有些問題問被告,是否願意回答?整個過程,被告的精神狀態沒有問題,pw2也沒有威逼利誘被告錄取口供,也沒有
教導pw1如何作答。由接手被告到會面期間,沒有其他警員向被告使用武力威逼利誘被告錄取口供。

會面紀錄為pp5,pp4為確認文件書,00:32為簽收時間,是會面紀錄之前的文件(*法官質疑為何之前沒有提及這份文件,pw2解釋講漏了~),為臨時證物pp6。另外一份口供(pp5)會面記錯認收書的副本,簽收時間為02:12 (4/11),為臨時證物pp7。

🟡辯方盤問
pw2見到19156、14072控制另一名被截查人士(下稱白衣人),也見到前方pw1、17131在單車徑嘗試控制被告,6573也在場。下車時,pw2有手持警棍,沒有拿過圓盾,不肯定16194、17131有否手持警棍,而6573有使用警棍。

辯方案情指出,分別為
當時,被告被警察捉著時,有說「做咩事啊」,隨即身旁的警察說「咪郁啊你」,被捕人重複說了幾次「做咩事」;被告在現場被不止一名警察用警棍打向被告左腳,最少五下;被告被打期間聽到一把警察的聲音說「跑呀啦 跑呀啦」;被告被打的情況下有掙扎,有警察當時分別在被告的左右手扯被告,導致其失平衡;期間,被告有提起左腳 ,左腿外側被打了幾下;有警察說「唔好再踢啊sir」;被告在混亂下本能自衛地踢向pw1。pw2對上述不同意;

回見完值日官後,pw2帶被告去了一間房間,白衣人也在內。這階段2人已簽署一份羈留搜查表格(p8),這個表格寫了2人在04:50簽收,但實際是在2人被帶到大埔警署不久後,約12點半簽收;2人簽署時表格上有日期沒有時間。pw2不同意上述內容。

pw2表示在案發現場至回到警署期間,都沒有為被告搜身也沒有目擊過其他警員搜身。直至去到04:51-04:56,才有人為被告搜身。辯方表示,12:00 pw2有為被告簡單搜身。00:55,搜完身後pw2帶被告去405室,房中有幾名警員。

*辯方嘗試說出pw2當時和被告說的句子,唯法官質疑辯方反對書的字句與庭上說的字眼不同,是兩回事,辯方表示需要些時間修正,押後至明天繼續。控方表示,辯方表示不需要傳召蔡督察。

押後至6月3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2/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
0927 廣播,庭內約12人~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2/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香嘉華)

被告不認罪

前一日審訊內容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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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上已修訂的反對招認口供,繼續傳召pw2陳凱狄~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一些立場,分別為
pw2要求被告錄取口供,被告表示「我無野講」;pw2誘使被告放棄其緘默權,說「你無野講,你襲警,我地有同事見到你踢啊sir」,被告解釋,因為案發時候見到警察拿警棍在車上衝出來,他怕有人打他。然後pw2說「上到庭,法官見到你話我無野講會點諗?」被告繼續表示「我無野講」,pw2回應「你係咪玩野?」;半個鐘後,另一位便衣警員進入405室(簡稱警察a)和被告表示想了解下現在年輕人的想法,被告說自己吃飯後,玩完塔羅牌後便去河邊看看警察,從來沒有襲擊過警員;警員有說「我哋都係想你好,你快啲落完口供咪可以快d番屋企」、「對你有益先叫你做,唔係打到你落口供啦」等說話,被告被說服後問「咁我點錄口供?」,警員說「我講一句你寫一句,然後簽名」,被告同意後,警察a離開。被告開始按照pw2的指示錄取口供,例如是否需要律師陪同錄取口供,pw2誘導被告說「唔洗啦~律師好貴,呃你錢,寫唔需要。」被告問「真係唔洗? 」pw2表示「唔需要」,然後被告寫下;而「就著案件你有甚麼想說?」,pw2指示被告寫下「呀Sir~我知錯了,一時衝動才踢向便衣警察...」被告當時解釋其實有警察先打他,可否加上這一句說話,pw2拒絕。

以上供詞招認非被告自願,也沒有如實說出事實內容,而簽署文件時,只有日期沒有寫上實際時間,pw2不同意。

pw2 主問時表示自己有向被告解釋文其權力,包括找律師和看醫生,但被告表示不需要。然而警署的羈留紀錄卻顯示被告有打電話找律師和到醫院接受治療,pw2表示不知情。

🔵控方沒有覆問
—————————

傳召pw3警員6579 鄭弘豪(音),當時為大埔警區反黑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當日pw3與蔡督察同車。23:35,去到太和路,接近大埔超級城一帶,見到3名男子蹲在草叢,與自己相距有3、40米。pw3坐在車中的左靠窗位置,當時蔡督察先下車說「警察,係到做咩野,停係到。」,pw3隨即下車表示「警察,停喺到」。

3名男子在草叢斜坡,往行人路方向走,其中一名黑衣黑鞋人士跑得很快,完全不見蹤影;另外2名男子,其中一名穿著白色長袖上衣,內有黑色衣服、短黑褲及穿著人字拖;另一個穿著黑短袖上衣黑短褲和藍色波鞋,他急步走去林村河,往大埔完善公園,沿著單車徑的行人路方向。pw3和14072、pw1在行人路上截停白衣人士(下稱白衣人),並向他出示委任證表明身分。

未搜身前,pw3聽到pw1向被告說「喂~咪踢我」,17137則說「咪反抗,咪再踢我地」。pw3望過去時,見到17131和pw1捉著被告雙手,被告的腳不斷踢,其中一腳踢向pw1的左小腿位置,於是pw3上前協助(*經法官詢問之下,pw3觀察的先後次序不斷更改~)。

pw3先捉著被告的左手,被告緊握雙拳,曲起雙肩,縮起了身體,上半身彎腰,不斷反抗。pw3用警棍嘗試制伏,他先揮棍說「咪再反抗否則使用警棍」,被告繼續掙扎,pw3放開被告雙手,用警棍擊打被告大腿兩下,再用手捉被告左腳令他失平衡,從而制伏他在地下,pw2前往幫忙,由pw1上膠索帶和拘捕,並把2人帶回警署。回到大埔警署,於04:00am,pw3向被告檢取電話、電話卡,再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再讓被告簽署。

—————————
🟡辯方盤問
pw3當時不是手持警棍,是放在腰間。pw3表示口供紙上的說法(搜查白衣人期間聽到被告那邊發生的事情)與上庭的說法不同,是其文筆上的問題,應是搜查白衣人之前。

辯方案情指出,分別如下
當時被告是跟著疑人的方向跑,被告跑了幾步後,已經被警察以雙手捉著的方式截停;被告有不止一次大聲叫「做咩事」,警察說「咪郁啊你」;當時,pw3並沒有搜查白衣人,因為已上前協助控制被告;pw3手持警棍,連續打了他至少五下左腳位置。同時,有警察說「跑啊啦跑啊啦」,被打期間,分別有警員左右捉著被告身體,令他失去平衡,期間他的左腳被提起 ,pw3再用警棍向被告左腳內側打了幾下;被告是因為受到pw3或其他人用警棍打,出於自衛,才會踢向pw1;現場有警員向白衣人、被告要求將其身上物品拿出來。pw3對以上內容皆不同意、不清楚。

🔵控方覆問
Pw3同意被告被打的期間不斷掙扎,但自己用警棍只打了兩下。
—————————

傳召pw4偵緝警員1915 黃堅(音),當時為大埔警區反黑組。

🔵控方主問
當日pw4與蔡督察離開大埔警署。就著本案,拘捕了2名人士,包括白衣人和被告。

🟡辯方盤問
當時pw4負責截查白衣人,把他帶去燈柱附近的行人路,再展示委任證表露身分。當時pw4與14072表示,根據公安條例作出搜查,搜查之下發現對方有一個粉紅色袋,黑色電話,一副塔羅牌,一個錢包。然而其口供紙上寫「在搜查白衣人袋期間,在附近的3米位置,有一名黑衣人士頑強反抗。pw1對其截查,然後6573前往處理,隨後我聽到有人講『唔好踢我地』。」pw4表示自己也不太記得是哪個瞬間,只記得是自己截查白衣人期間聽到(*當陳官詢問pw4時,pw4回答「我無回應」,陳官質疑「下,你作為證人唔可以唔回應㗎」,pw4回應「我確實唔記得」)。

🔵控方沒有覆問
—————————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2/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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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無需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針對特別事項,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表示此部分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會對特別指示選擇作供。

—————————
🟡辯方主問
回到大埔警署後,警員先帶同被告和白衣人見值日官,再去一間房,pw1、pw2分別為2人錄取口供。其後,2人簽署了一份羈留搜查表格(p8)後搜身。被告表示簽署p8時見不到有時間,只有日期和檔案編號,當時沒有問警員為何不寫時間因為不知道時間對文件的重要性。

搜身後,pw2帶被告去405室,有3名警員坐在入面,pw2為被告錄取錄口供。被告當時表示「我無野講」,pw2說「你無野講?你依家襲警喎,我地好多同事見到你踢呀sir兩下」。被告回應「我見到有手持警棍警察喺架車衝出黎想捉我,之後警察捉左我並用警棍打我,我先反抗」,pw2沒有紀錄以上說話。被告重複「我無野講」,pw2說「你無野講,你上到庭見到張紙話無野講,個官會點諗呀?」,pw2繼續說「你係咪玩野啊?」。被告表示當刻心情不安緊張,精神好疲倦,身體也因為被警員打所以很痛。

約半小時後,警察a進入說「你好啊,我想了解下依家d年輕人諗咩」,被告解釋「我食完飯,去玩塔羅牌,之後路過海旁,望下警察,警察就捉我,跟住用警棍打我,我無主動襲擊過警察」。警察a向被告作出勸喻說話,例如「你信警察喺警署打人啊?你唔好信網上咁多嘅傳言啦,我哋都係想你好姐,你快啲落完口供咪可以番屋企」;pw2隨即說「對你有益先叫你咁做,唔想你好早就打到你落口供啦。」被告覺得警察a好有說服力,加上很疲倦,便問pw2如何錄取口供,pw2回答「我講一句你寫一句跟住簽名」。於是被告按照pw2的指示錄取口供,警察a逗留約半小時後離開。

被告表示警察從沒有向自己解釋有權找律師陪同錄取口供、聯絡家人。被告雖然知道文件上的文字,但不太明白當中的意思,全都是按照pw2指示寫下,包括「我自願錄取口供,我適合錄口供」、「不需要律師陪同」(被告有質疑此,但pw2說律師費很貴,不需要~)。pw2指示自己寫下出於衝動踢向警員,自己有嘗試解釋警察先使用警棍打自己,然而pw2拒絕了自己,以上內容非dw1自願所寫。

pw2沒有影印副本給dw1簽名及保管。當時被告簽署文件時上面並沒有時間,只有日期。其後,pw2給了口供文件確認書(pp6)被告。被告表示簽署時並不清楚這些文件的作用,但自己懂得閱讀中文,以為自己簽署後警員會給副本自己,然而警員沒有這樣做。

簽署後,pw2帶被告去指摸室。pw1為自己打指摸,影大頭相,把證物放入防干擾袋,做完以上步驟後,才回囚室。被告見到其他囚友有一些文件副本,白衣人疑惑被告為何甚麼文件也沒有?被告問軍裝警員為何自己甚麼都沒有,警員回應等等;一名囚友告訴被告,可以打去星火找律師,打完電話回到囚室後,其他人舉手說看醫生,他們見到被告左大腿被打,被告便舉手說看醫生(辯方2份呈上醫療報告,一舊一新)。在醫院睡了一晚後,警察叫家人取保釋金去醫院保釋被告,期間沒有給予任何文件副本自己。

—————————
🔵控方盤問
pw2沒有向被告解釋文件上的內容,簽署時也沒有寫上時間及沒有給予副本自己。在錄取口供(pp5)時,被告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權保持緘默,所有內容都是按照pw2的指示寫下。

警員不止一次誘使被告作供,被告有解釋當時的情形但pw2卻沒有紀錄。期間,pw2和警察a沒有毆打自己,但警員a的說話成功誘使被告,

控方指出案情,分別如下
警察a沒有進入405室和被告聊天;被告庭上作供的內容,所謂警員的說法不是事實;被告是自衛掙扎並非有心踢向警員的說法,其實對被告更有利;被告不同意。

被告記得第一次寫下在405室的說話,是被告和律師開會的日子,大概是2019年12月;被告不同意沒有文字紀錄無法準確記下警員和自己說話的對話。

控方繼續指出,被告的口供答案都是自己寫下,而錄取了口供後,pw2有把影印副本給予被告,當時文件上已經寫上了時間;錄取口供後,警方才正式搜身。被告對上述不同意(*法官質疑,控方似乎採用了其中一個證人的說法pw2說沒有搜過身;pw3說回到警署10分鐘後有搜身;而控方說凌晨4點多才搜身。是否否定其中一位證人的說法?這樣法庭會不接納其中一位證人的說法,控方是否深思熟慮過得出這個答案?控方解釋,其立場為正式搜身在凌晨4點多。法官再問回到警署10分鐘後有否搜身?是否抹殺其他證人的口供?控方回答不是,表示凌晨4點多為詳細的搜身環節~)。

🟡辯方覆問
主控表示被告懂得說「我無野講」代表知道自己有權利保持緘默,被告不同意,因為自己是上網見到可以這樣回答,但不知道具體的作用。
—————————

辯方表示dw2 會就著特別事項和一般事項分別作供~

押後至6月4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想同手足講聲你好叻❤️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3/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
0928 庭內約10人~
0932 開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3/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前一日審訊內容
PartA partB
—————————
傳召dw2,簡先生(白衣人),為當時另一名被捕人士。

🟡辯方主問
當晚dw2與被告回到大埔警署後不夠半小時便進行搜身,在大堂逗留了一小段時間後便去了一間房,等候警方下一步的程序。2人被要求搜身,警方在搜身前要求2人簽署一名搜身同意書(p8,羈留搜查表格),辯方呈上搜查表格副本(證物p3)。

簽署文件時,dw2表示當時很多位置都寫上了文字但卻遺留了時間,但不知道是否可以過問這麼多所以沒有詢問警員。未進入警署之前,dw2已經被搜查物品,包括塔羅牌,私人物品如電話錢包鎖匙,放在粉紅色袋。

搜身後,不久便錄取口供,與被告分開,再見面時已經是羈留室(*法官詢問,搜身的細節?dw2表示與被告一樣,都是站起來拍拍身體,先搜被告,自己最有印象是被告的電話,因為屏幕碎了所以記得好清楚~)。回到羈留室,所有程序已經完成,包括搜身、簽署一些文件、錄取口供和打指摸等。約半小時,被告才來,與被告互相確認各自手上的文件,發現他沒有口供紙的副本,自己向他查詢為何沒有,他表示不清楚。

dw2在羈留室逗留一段時間後才知道自己有權利見律師所以向警員表示要見律師。羈留室有其他人,從他們口中得知可以聯絡律師的電話,所以打了電話,被告也有這樣做。其後,dw2因為身體有些不適,於是向警方提出要去醫院。

🔵控方盤問
在房間搜身時,dw2不知道警員的編號。警方有給予dw2羈留人士搜身表格給閱讀和簽署。dw2表示因為是第一份簽署的文件所以細節記得好清楚,但不記得誰拿走被告電話。羈留室有其他囚友,那些人只是提供了一個渠道讓自己找律師,並沒有建議找哪一位律師。

🟡辯方沒有覆問

特別事項環節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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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辯方指控分為兩段
首先,被告在關鍵時刻沒有作出招認,全為警察a與pw2在威逼利誘下,按照他們的說法而寫。有關招認並不公平,被告在錄取口供前沒有被獲知他應有的權利,包括尋找法律援助和看醫生;

其次,在於調查方法的不公平,各警員證人的口供是否準確?
pw2
其口供不可靠,例如搜身一事:pw2表示由被告上車後,再交予值日官前都與被告一起,04:51才見到被告被搜身。pw2不同意dw2的說法,回到警署後便搜身。pw2最初不同意,當辯方指出19195在案發搜出dw2的物品,pw2說不知道,後辯方表示dw2在房間內被搜身,pw2卻說自己沒有接觸dw2所以不知道;

pw3
pw3回到訓示室不久後已經為2人進行搜身並撿取電話。pw3與pw2的口供不一致,辯方立場,pw3的說法,就著搜身事件更為準確。理由是基於被告和其他被捕人士的安全,來到警署時應先搜身,看看有否物品會傷害自己傷害他人;此外,被告其中一項被捕罪名為「非法集結」,警員更加會留意被告是否有可疑物品,例如雷射筆可以放在褲袋中。而pw1、2在現場沒有搜查被告的物品,可見控方證人的說法不盡不實。

就著羈留搜身表格的時間
第一,有弄虛作假的可能,原因一定是有所掩飾,各人的口供可信性令人質疑,也增加了在其他文件上弄虛作假的機會 可能性。

第二,關於羈留通知書,事實上pw2並沒有向被告解釋。就算有給被告看,也是一瞬間罷了,假若被告真的有閱讀內容,起碼知道自己有就醫的權力。因為真的受傷會提出看醫生,而不會5個小時後回到羈留室,才表示自己需要看醫生。根據控方說法,被告從來沒有表示要看醫生,而pw2也沒有留意被告有傷勢。文件上的時間當時被告簽署時沒有寫上,原因是他沒有在錄取口供後給予被告簽署。

關於錄取口供
錄取口供過程中被告表示「我無野講」,曾向pw2解釋否認襲警的說法,警員卻沒有寫下。反而要求被告按pw2的說法,寫下口供,全非自願。常理上,很多時候都會問為何你在現場,為何你要襲警,這些焦點比較清晰的問題,而不會問你對這單案件有甚麼想說。被告不是一個口齒伶俐的人,因為這條問題更加符合招認,好讓被告一句句寫下。

警員是否有給予被告文件副本
如閣下同意,當時警員沒有給予被告相關副本。進一步證明,pw2作供時說謊。一名曾作口供的被捕人士有權收到相關文件的副本,除非有任何阻礙?然而,我們看不到有甚麼阻礙,pw2的調查方法對被告明顯不公平。

基於以上原因,懇請閣下剔除4份文件作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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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經考慮後,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口供為被告自願作供,故決定剔除pp4-7等4份文件,正本歸還予控方,副本存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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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著一般事項:
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但會繼續傳召d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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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
dw1認識被告約4年,案發當晚2人相約在大埔大元邨平台晚飯,吃飯後2人前往海濱公園最盡頭的碼頭位置玩塔羅牌。23:00左右,2人向寶湖橋方向離去,到了案發地點附近,見到大量帶頭盔盾牌的警察站在行人天橋上,而當時有2名市民站在下面的草坪上面。當時2人上前了解情況,過了5分鐘,天橋上的警察強光照射自己約10多秒。與此同時,有2架深色私家車到達,隨即聽到車上的警員大叫「喺到做咩」。隨後,8-10名警員下車跑向2人身邊,被告即時作出反應,沿著單車徑,向大埔完善公園方向跑,另外一名市民都是沿著同一方向跑,而被告緊隨著他。大部分警員都是穿著背心,有盾和手持警棍。

有兩名警員從dw2左前方草坪方向跑去被告身邊,他見到一名警員用手捉著被告,另一名警員左手持棍,向著被告左腿的外側打下去,至少打了最少五下,當時自己與他們相距7-8米。整個過程都是在燈光照明下發生,dw2看得十分清楚,被告被打時掙扎,除了身體有劇烈的扭動,一度失平衡,左腳一度提高了。其後,dw2見到同一位警員第二次打向被告同一位置,dw2見不到被告踢向警察。

dw2沒有留意到警察說「唔好踢我」,也沒有聽到被告說話。其後,很快有4名警員把被告按在地上,警方為他上索帶,整個過程約1分鐘。dw2被帶到單車徑時,隨即2人被帶回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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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3/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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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dw2表示2人是站在草叢上,警員下車時,dw2已經知道對方的身分。dw2沒有問被告為何跑,但有些警員突然出現,當時情況混亂沒有辦法突然理解到,基於一個如此危急的時刻,都沒有辦法很快作出判斷,進一步了解當時的狀況。被告跑之前沒有和dw2說話,dw2沒有跑,他表示(*陳官表示「我呢幾日抄到手好痛,頭先講過嘅我抄足唔洗再講」~)......

dw2不同意以上說法為自己推測,同意警員想向2人作出調查,不同意被告跑步很可疑。警車跑下來追向被告和截查dw2,dw2見到一個警員截停自己,警員並沒有向他展示委任證,也沒有說根據公安條例搜身(*法官問哪位警員截停dw2 ?他表示pw3、4都有~)。

dw2見到4名警員處理被告,沒有留意其他警員去了哪。期間,單車徑沒有其他人,dw2見不到被告用腳向前蹬,襲擊警員,但見到警員兩次用警棍擊打被告大腿外側。dw2不同意4名警員制伏被告時,被告不斷掙扎,他表示被告被制伏之前,屬於劇烈上身的扭動,沒有伸出雙腳踢向警察(*陳官「葉大狀問左三次相同嘅嘢啦你」~按:廢控)。

控方指出一些案情,分別為
太和路的兩輛私家警車,未下車時,已經有警員在車內大叫「警察停低」,dw2與被告、另一名男子蹲在草叢;dw2被3名警員截停,其中一名警員出示委任證及表露身分,另外一名警員要求他出示身分證及搜身;被告身邊有警察說「唔好踢我」,亦有警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突然情緒高漲說「自己乜都冇做過」,當警員再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時,被告用腳踢向警員左小腿;其中一名警員拿出警棍後說「咪再反抗否則使用警棍」,被告沒有理會繼續掙扎,所以警員才揮動警棍打向被告。dw2對上訴說法不同意。控方表示,dw2在庭上作供的供詞不盡不實,dw2不同意。

🟡辯方沒有覆問

*法官詢問dw2,警棍多長?dw2表示約8寸左右。法官再詢問打向被告的警察在被告的後方位置,距離幾多?dw2表示很近,約半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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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就本案而言,被告是基於警方用警棍擊打他,在混亂之中,可能用腳踢中對方。

控方證人口供是否可信
pw1表示自己為制伏被告的4人之一,期間沒有人使用過警棍;pw2和pw3的口供有直接的矛盾,pw2承認pw3有使用警棍。事實上,被告的醫療報告顯示其腳上有傷痕,符合了控方案情。pw1 表示自己受傷位置為腳下2-3吋的位置,與他的醫療報告(膝蓋下有傷痕)並不吻合,pw1與其他證人的口供有衝突,希望法庭不接納其口供;

pw2是為被告錄取口供的警員,本身他在特別事項的說法已經和其他證人不同,口供準確性讓人質疑;

pw3 表示下車時警棍在腰間,直至協助pw1時,才把警棍拿出來;而pw2卻說pw3下車時已手持警棍。pw3表示先要求dw2出示身分證及按照公安條例作出搜查。其後,聽到有人說「咪踢我」才去協助制伏被告,dw1已否認此說法;

pw4在盤問下,承認案發不久,錄取的書面口供寫了「於搜查簡xx(dw2)期間,相距我3米,一個身穿黑色衣服灰色短褲男子頑強反抗截查,然後6573前往處理,隨後我聽到有人講『唔好踢我地』」,當問他為何口供紙和庭上的口供不一致時,pw4表示不太確認甚麼時候發生;而pw3的說法「我聽到16194話『咪踢我』」,是截查dw2後發生。究竟是先說話還是先協助6573呢?此外,pw4在庭上回應問題時表示「唔回應」,其可信性有很大的嫌疑。

4位證人對於特別事項的說法也不同。若法庭接納,被告有被警員用警棍擊打的話,警方使用了過分的武力。在不質疑現場曾有發生過非法集結的情況下,當時3位人士的出現,是否需要如此大的武力呢?使用警棍多次擊打被告,又是否合理?

根據以上陳詞,希望法庭不要接納4位控方證人的口供。

案發時,被告和dw2從沒分開,也沒有和另外一名人士一起(*此處,法官質疑辯方律師沒有向控方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即當時被告與dw2是一直站在一起,而控方說法是蹲在一起;只有一名警員截查dw2和沒有出示委任證,而控方說法有3位警員截查及有出示委任證~經商討後,辯方律師申請重召pw1-3,控方表示警員正在當值,稍後來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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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重問
重召pw1
pw1不同意被告與dw1是站在草叢,並與另一名男子分開站,相距3-4米。pw1表示草叢約15-20cm高。

重召pw2
案發當天,pw2是最後一個下車,見不到被告、白衣人和另一男子蹲在草叢。下車時,警員分開了兩邊,一邊為截查dw1,一邊為截查被告。

重召pw3
pw3不同意被告與dw1是站在草叢,並與另一名男子分開站,相距3-4米;pw3也不同意自己沒有向dw2出示委任證、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及按照公安條例截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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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沒有其他補充~

押後至6月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裁決,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七樓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裁決

多謝有心人提供資料,以下內容在2021年6月21日更新

林 (20)

控罪 : 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香嘉華)

法律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審訊內容(day1day2da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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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對各証人的供詞的看法:
1. 被告人
~稱照PW2的指示在口供紙作答。陳官認為答案對(三)對自己不利,寫出合理自衛才對自己有利;
~被告人說「相信警察話答案對自己有利」的口供,不可信;
~被告對控方的回答為反對而反對:控方指出筆在手上可寫任何東西,被告應該同意,但他否認 ,不是可信證人。

2. 辯方証人簡先生
~不是獨立證人,是被告的朋友,要小心偽證可能性;
~案發時,與被告人在現場見到有大量警察,任何一個合理正常的人都應該知道應該儘快離開現場,因為他不知道下一刻是否有磚頭、汽油 彈、催淚彈,不但冇盡快離開,還上到草坪了解。陳官認為他是掩飾他和被告出現的真正目的;
~之後,他跟著另一不相識市民逃跑是不合理,如果現場的市民不相識,根本不可能跟該市民跑,說法有固有不可能信。他是想掩飾自己與該逃走市民的關係;
~另外,他目擊警員用警棍以左手打被告人左大腿外側。這是固有不可能,警員的警棍只有 8 寸長,不可能不打就手的位置;
~稱「冇見被告踢警員,就算有,也是因被告被打的反應」。陳官稱如果冇見到就提出意見,是毫無事實基礎,是為了開脫才這樣講;
~陳官稱完全不信他的証供,是歪理,度身訂造,拒絕他的証供為事實;
~被帶到警署後,在一輪程序(搜身、簽文件、打指模)後,去到拘留室時才知自己有找律師的權利;
~陳官稱不可能,因每日有多人被捕,社交傳媒大肆報導有義務律師,不相信他不知道。覺得他修飾証供,並非誠實証人。

3. PW2(7580)
~在現場看管被告,到 04:15 時都沒有人搜查被告,說法被 PW3 反駁,返到大埔警署大約 10 分鐘後被搜身;
~陳官稱不合理。因帶返警署的疑犯,會被警員盡快搜身,看看有冇武器、違禁品或與被捕罪行的証物。就算PW2沒有做,其他警員亦會做。故此對PW2的可信性有保留;
~會面記錄方面,陳官稱正常程序是 : 「羈留人士通知書」要有簽名→影印副本→在收據上簽名→寫全面記錄;
~如果公平對待被告,為何PW2在法庭作供時說漏?陳官相信PW2在給予口供後才恍然大悟,知道自己漏了這一步;
~陳官認為如果在程序上造假,在其他地方也可造假,故對PW2的可信性有保留;
~故此,在未能提供毫無合理疑點下,未能確定PP4是被告是自願提供的証供,故下令剔除;
~總的來說,PW2的証供不穩妥,不會倚賴他的証供。

4. PW4(19156)
~陳官覺得他被盤問時講「唔作回應」、「唔記得」、「唔太確認」的態度,是逃避事實,不想講出真相。指出「拒絕回答的証人可被監禁或罰款」。陳官認為此証人口供不可信。

5. PW3(6579)
~他是截停「簡先生」(辯方証人)的警員。陳官稱他對被告人在被捕時的說話說「不記得」是合理,因他當時專注於「簡」,而被告人已被PW1及警員17371截停,冇留意被告人是正常;
~承認用警棍擊打被告,沒有逃避責任,陳官稱他是誠實可靠証人;
(*陳官講到PW3証供時提到 : 被告因被打而掙扎→因而被提起手臂→又再被打。掙扎期間,踢中PW1,吻合辯方案情。如果被告受到不必要暴力對待,他有權反抗,保護自己,這不屬於犯罪,而是自衞。)

6. PW1(16194)
~他是最關鍵的証人,因他走在PW3前,最接近被告人;
~他與另一警員(17371)最先發現被告,請他出示証件,被告繼而情緒激動說「我乜都冇做過喎」,跟著踢PW1左小腿兩次;
~陳官表示,根據PW3供詞 : 發現被告人踎在草坪→便衣落車→被告即時離開;
~陳官相信被告人有不軌意圖,但不代表有襲警的動機,被發現後即時離開是怕警察。由於被告冇案底,犯罪傾向性較低;
~一個人夠膽在10位CID在場的情況下打警員,是「勇漢」才會有的行為。控方必須要有十分穩妥的証據,才可令法庭相信;
~只是查身份証,並不是拘捕,令被告人變得情緒激動,這點好奇怪;
~PW1被被告人無緣無故踢,只叫「咪踢我」,而不是叫「襲警」及拘捕被告人,也是很奇怪。
~而PW1的同伴警員(17371)好似「睇戲」咁,冇戒心,讓被告人以同一動作再踢中PW1小腿相同位置第二次,是很奇怪的事;
~此外,控方冇傳召警員17371作供,不排除17371不支持PW1的指控,所以不被傳召;
~襲警指控缺乏17371的支持,由於PW1的描述不尋常,缺乏可信証據。只靠PW1的証供是不穩妥的。

7. 控方沒有傳召 17371 出庭,控方有關襲警的案情缺乏 17371 支持,PW3 的證供支持部分辯方案情,PW1 的說法奇怪,法庭不能排除辯方案情,控方不能證明犯罪行為,不能證明非自衛。

結論 :
由於控方未能証明犯罪行為毫無合理疑點,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下,裁決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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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直播員按:
陳官讀裁決用咗差不多成粒鐘,期間「鋒迴路轉」,聽到人又驚又喜。
最後知道被告無罪,庭上各人興奮得拍掌歡呼,出到庭外又恭喜又送小禮物比被告,場面溫馨感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