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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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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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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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1/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案情
2020年4月1日位於大埔的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外,3名黑衣人手持正燃燒物品走向警察總部鐵閘出入口,共投擲5件燃燒物。早已埋伏的警長1511與高級警員33922出現並制服D1及D2,過程中二人皆有反抗。

答辯
A1及A2承認兩項控罪‼️
A3不認罪

控罪是否合適
#林偉權法官 關注控罪(1)以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2)為基礎,即縱火者除了罔顧財物受損,同時罔顧警員26719人身安全。根據資料,警員當時身處大閘約15至20公尺外,法官表示需了解縱火者投擲之燃燒物有多猛烈,以及附近有否其他物件令火勢蔓延,以確定60(2)是否較60(1)為更適合控罪。

閉路電視畫面顯示,當時現場四周相當空曠,沒有任何助燃物。法官看畢片段指出,燃燒物基本上只在原點燃燒,距離起火點頗遠的警員26719亦在慢行,「不慌不忙」、「十分鎮靜」,對其人身損害風險不高。法官表示,控方應修改控罪為60(1)。辯方3名代表律師同意。

- 休庭40分鐘 -
待主控 #黃錦卿大律師 與律政司商討控罪後再與辯方討論

重新開庭後, #黃錦卿大律師 表示律政司維持以60(2)作為控罪,但要求將控罪內容中「警員26719」改為不特定指明的任何警員。 #林偉權法官 斥給予主控相關指示的counsel思考令人費解,「做法不可取」。

律政司相關人員將再檢視片段,加上辯方律師需處理另一案件,本案押後至今日1430同庭續審。
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4] #暴動 #蒙面法
#1116旺角

A1:葉(24)

同案A2: * (15) 於2020年12月15日認第1,4控罪(即暴動及企圖縱火)控方不起訴其他控罪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參考:

2020年12月15日 提訊日

同案A2於2021年2月10日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同案A2於2021年3月3日 判刑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控方有4位警員證人

外判主控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10:01 廣播
10:10開庭

主控讀出控罪(1)(2) 被告不認罪

其中PW1 及PW2 可能會用65B處理
PW3警誡及拘捕有爭議
被告被捕位置於旺角奶路臣街,而發生暴動或非常集結地點為旺角上海街及山東街路段

官:爭議係身份?
辯:被告有沒有參與據稱事發暴動

10:17 小休 30分鐘
商討PW1 及PW2 處理方法


10:50 開庭

傳召PW1 文申龍(音)幫辦 2016年1月加入警隊,當天駐守機動部隊Y大連

播放 立場新聞 當晚 Live 片段,全長30分鐘,控方只倚賴前部份約15分鐘

11:54
PW1 主問及盤問完畢,沒有覆問
雙方同意不用傳召作供

11:55 傳召PW3 警員12568 沈定康(音)作供 2010年11加入警隊,當日駐守西九龍衝鋒隊,被告被制服時,上前協助警長2084及向被告警誡及宣布控罪的警員

主問完畢,辯方盤問未完成

12:58 休庭
押後至下午2:30開庭

14:38 開庭
15:00 PW3盤問完畢 主控沒有覆問

傳召最後一位證人PW4 警長2084 李俊傑(音),當日壓低上手扣及將被告拘捕的警員

當日檢取 一頂cap帽、一個藍色口罩及一部手提電話作為證物;其後到他家中搜屋,沒有檢取任何證物。

主問及盤問完畢
主控案情亦已完成

3:53今天審訊完畢

押後至明早11:00,待辯方明天準備中段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續審 [4/2]

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背景:2021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4 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控方代表:外聘 #黃錦卿大律師
———————-

09:38 開庭,鄒幸彤拿著超過一呎厚文件出庭,在女警陪伴吓步出犯人欄,坐在律師席。開始結案陳辭。

法庭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辭,裁判官希望雙方可以作最後總結(因為牽涉到法律原則和案例,直播員只能記下大概內容)。

鄒:不爭議法例17A 嘅合憲性,爭議執行:拘捕、檢控 和定罪;
控:警方對文章有合理懷疑,拘捕係阻止繼續煽惑。

鄒:六四當日被補,無辦法去悼念六四,對我權利有限制,六四集會已經取消咗,限制我去參與,拘捕係限制個人悼念,限制文章言論自由;呢度係三個層次,當日未有集會就拘捕,係咪合乎比例?不單只警方嘅行為,係政府嘅行為。

辯方提出一宗歐洲法院嘅堵路案例,和另一宗蘇聯的案例,裁判官指案件發生時無疫情,外國道路寬闊,堵路影響不大,案例只對香港案件有說服力、無約束力。

鄒:無要求法庭推翻控罪,只係處理定罪,本案不是獨立事件,對六四集會有一連串限制,希望法庭參考”希慎”案例,對限制作四部曲測試:目的、理性關連、必要手段、平衡個人/社會權利。拘捕、檢控、定罪如何防疫?拉我就可以防疫?完全行使唔到個人權利,唔需要呢啲手段已經達到目的,拘捕只係政治目的,打壓六四。

控:市民去集會係憲法嘅權利,同被告人嘅權利係兩回事,警方拘捕嘅目的係enforce the law,根據基本法第63條檢控(有人問仲有基本法?),香港無呢四部曲測試,無話如果無合適性就不定罪。

鄒:控方講法係有法例就可以執行,完全係違反人權,唔使考慮比例係違反原則。

控:警方只係拘捕,無限制佢行駛之後嘅權力,只係在拘捕呢個層面上唔適用。

官:文章中有無一句「在任何地方點起燭光」。
鄒:無,只係有類似字句「遍地開花」。
官:「陣地」係咩意思。
鄒:係悼念六四,燭光無罪。

📌如何理解「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官:「明知」,如果市民唔知到集會被禁止而去無罪,去到現場,如果有警方通知,跟隨指示離去亦無罪。
鄒:集會已經不存在,點樣去參與,如何構成煽惑?即使同意煽惑,成功叫人去到,如何達成集會的定義?逗留維園不是參與集會。
控:煽惑他人集會呢個罪行,在文章出咗已經係罪行,有無集會不重要(旁聽席又起哄),有無人出現唔重要,警方要防止繼續煽惑他人出現。

控:請法庭考慮警務署長係咪有理由,因為基於公共衛生。

鄒:文章係政治性論述,支聯會被禁,因疫情唔畀集會,唔係唔畀悼念六四,文章係測試在重重禁制之下,尋找空間,行使憲法可以行使嘅權利;解釋點解個人去維園,呼籲大家行出嚟悼念六四。明白控方指控capable of 叫人去維園,法律上唔應該咁定義。唐英傑審訊八個字,呢編文章二千字,下次十萬字嘅書,從中挖掘,對言論自由好大影響;法庭唔應該陷入文字獄,法庭應該考慮言論自由。

11:40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4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

(按:散庭後,旁聽人士站立鼓掌超過一分鐘,直至鄒幸彤步入犯人欄再入內,大叫多謝鄒幸彤為港人發聲,鄒有揮手致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裁決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控方代表:外聘 #黃錦卿大律師
——————

【速報】罪名成立🛑

判詞要點

📌背景
2021年5月27日警務處處長已向支聯會發出有關維園六四集會的禁止令,其後上訴委員會在處理支聯會上訴時,在5月29日確認了該禁止令。

📌證人
PW1(簽發禁止令的警員)是完全誠實的證人,完全接納其供詞,發出集會禁止令是合理的。

📌禁止令
警務處處長就禁止令的理據只應由上訴委員會檢視,而不應由刑事法院去審理,故法庭認為該禁止令是合理的。被告人亦沒法理理據去質疑該禁令,法庭亦不同意被告人指禁止令的原因並非因公共衞生緣故。
故此,法庭裁定支聯會申請的六四維園集會是未經批准集結。

📌拘捕
被告人5月29日至6月4日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表言論後才被捕,並非預防性拘捕。
法庭認為警方的拘捕是合理的,能將煽惑行為制止於其萌芽階段。

📌「燭光無罪,堅守陣地」兩篇貼文及報章撰文
法庭裁定貼文及文章中的不同字詞和內容,分別有鼓勵、說服、提議、拖壓公眾去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具煽惑的效果,是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意圖
在警方已作新聞公報申明禁止六四維園集會後,被告人隨即發表「燭光無罪,堅守陣地」等言論。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經計算和策劃,目的是召集群眾參與,具犯罪意圖。

裁決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罪名成立🛑

求情要點
在公眾平台,悼念六四的空間將完全消失,恰恰證明我那貼文的內容。
法庭今日的判決正在參與洗刷歷史的工程。
無論法庭的判刑如何,我會繼續講我應講嘅說話。

🌟鄒幸彤發言期間,贏取旁聽席人士熱烈掌聲, #陳慧敏裁判官 嚴詞斥責行為可被控以藐視法庭,並指示警員抄下拍掌人士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其後要獲裁判官批准方可入庭。

- 10:50案件押後至11:15判刑 -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蓄意和有預謀的,自以為是,完全目無法紀。

#陳慧敏裁判官 指被告人是在保釋期間再犯案,判刑監禁10個月,跟現時正在服的刑期分開執行。

🌟鄒幸彤馬上反駁指因早前另一單案件只是傳票出庭,毋須保釋,所以2021年5月底至6月初她並非處在保釋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詫異,控方則表示需時翻查資料。

- 11:33 休庭 -

控方確認2020年對被告人的兩項控罪皆以傳票形式,並沒有處在保釋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被告犯此案時雖不是處於保釋期間,但卻是處在等候另一宗案件審訊中,性質類近。仍以10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加因在等待期間犯案,加刑5個月,共判監15個月。

裁判官重申最後判刑:
判刑15個月,其中10個月同之前刑期分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判刑

D2:劉 (24)   🛑已還押16日

控方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D2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
背景報告正面,被告人在香港成長及接受教育,雖然成績一般,但眾人對他評價良好,曾於球類運動中得獎。

在還押期間,被告主動寫了一封求情信。
信中被告表達出對犯罪後的悔意,承認罪責及案情,亦明白罪行嚴重,知道社會風氣不是作案理由。被告亦為案件影響到父母親友擔憂感到難過自責。

王官閱畢後高度讚賞被告的求情信,形容該信是他少見可從信中感到被告人具真誠悔意的一封求情信。但被告悔意來得太遲,不可能認罪扣減。加上上訴庭的案例,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只是刑期長短問題。

📌判刑: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案發地點為主要行車路;十字路口;位處港鐵站外,集結的人數約50人,他們在場叫囂、以雷射筆射警員、以雜物進行堵路 ,示威者在警方發出警告後仍不願離開。D2當時身穿典型的示威者衣著並手持磚塊出現於案發現場。
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無其他扣減因素。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以2星期作量刑起點,同樣無其他扣減因素。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701天后  #審訊 [1/4]

👤D2:黎(18)

(1)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6)企圖縱火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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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內容(部份從缺)

📌傳召女警長李玉霞
🔹控方主問

證人指英皇道對開見有紙箱在中線,於安全島看見有紙箱點燃不果後有2黑衣人向銀幕街逃走,2黑衣人速度不快,17771和證人緩跑尾隨。其後見二人進入銀幕街後把帽,衣物和手就除下。更衣後,一人穿深綠色衫啡黑頭髮,另一人青綠色衫金啡頭。二人其後向帆船街方向跑。

證人指由B2地鐵出口到英皇道14號階段,視線無離開過二男子。兩名黑衣人入銀幕街後左轉帆船街,證人指二人該刻已更衣便無再跑,有回頭望,證人和17771與二人一時並排一時在後,並指曾扮一起跑。

帆船街內有一無名後巷,兩名黑衣人左轉另一巷後直出電器道,巷內有其他人,但衣裝並不一樣,證人指此階段有和17771有繼續進行觀察。

2黑衣人出電器道後往向北角方向,當時街有人但無穿如2黑衣人的特別顏色,證人指視線無離開,並於2黑衣人後方1至2身位跟隨。證人指穿深綠色衫的人背住一outdoor標誌背包,青綠色衫人士則背住一nike圖案背包。證人指由英皇道到天后地鐵站階段已有留意二人,因二人的背囊特徵容易被辯認,而二人過程中皆是同行,沒有分開。

電器道到七海商場入口用了約5分鐘,證人指當時不見軍裝追捕兩男子,所以兩名男子以行人步速行走。其後兩名疑人入商場後樓梯食煙,證人和17771隔住兩防煙門觀察, 扮等,當時後樓梯無仼何人出入,證人指示17771 往1樓梯以防2人在1樓出去。

食完煙後,證人見2人上1樓,便立即通知17771,證人推門以斜角望住2人上樓梯,見2人從後門入一樓商場,當時後樓梯無其他人 。
證人當時叫17771跟隨2人,自已則推出地下防煙門,於自動電梯等2人落樓。證人見到17771跟隨2人落G層,並指出自己此時仍能辯認到2男子。 隨後與17771跟隨2男子走出商場往英皇道,見到2男子行外企下往北角方向。 到達英皇道介乎油街及艇街中間時,見2男橫過馬路往對面線英皇道中間的行人路。 此時證人及17771尾隨。

證人此時通知突遣隊同事。其後見2男子進入康澤花園地下平台樓梯位坐。自已會合了便裝警員14375及14124並向他們指出2男子的身份。當時與2男子相距10呎。證人無上樓梯,但以45度觀察2男子,證人指出當時樓梯上只有2男子坐着。

證人確認由七海中心到炮台山地鐵站,視線沒有離開過2男子,一直保持一兩身位至1米距離,電器道跟隨時曾越過在前方看到二人樣貌,當時2男子戴白色口罩。指示稍後作拘捕行動,指示軍裝在炮台山候命,以防2男子往另一方向,亦有同事作出接應。

兩名男子由灣仔方向往英皇道到炮台山地鐵站A出口,證人作出拘捕指令,兩便衣警員便制服2男子並帶往炮台山地鐵站警察辦公室。14124 負責制服及拘捕深綠衫男子,14375則負責制服拘捕青綠衫男子。

證人一年後就案件需要看CCTV辯認2人。

🎥播CCTV 160305-08
證人指看到黑衣人進入鏡頭左邊,證人指出自己在畫面中一凹位中,唯畫面未能看見自己。
片0307時,見2黑衣男子手持雨傘入鏡。畫面中無傘陣,遠處有一人開傘。其後見傘陣,證人指自己混在人群堆,但不確定自己於片中位置。
片0326至0332時,證人見有黑衣人和傘陣,扑爛一些嘢。片0326至0329時,指黑衣人揮舞傘。
證人指同事協助拘捕及帶入地鐵站警察辦公室對2男子搜身時,自己並不在場。重申由截停到帶到到警務室,自已視線沒有離過開2男子。
證人確認對拘捕2男子的便裝警員14124及15375,和證物警員曾進行訓示,告知2疑人的頭髮,背囊及褲之辨認特徵。
當宣佈拘捕後,證人便離開警務室, 兩名男子開始進行搜身。證人自已及後處理證物工作並前往北角警署。

今天庭上被告是當日穿青綠衣的男子。控方證物相顯示身穿青綠衫被告的衣物相片,見黑長褲黑鞋和其上衣。

證人指出見到男子有面巾,即是一塊由頸遮掩至口鼻,戴著帽。控方證物可見頸巾。證人確認曾追前看到兩人戴白色口罩,而該階段是兩人換裝後狀態。控方其他相顯示Nike背囊,衣著。

王官問證人見2黑色男子入銀幕街換衣,D1是深綠色衣,D2是青綠色衣。但指出證人回答控方關頸巾提問時,沒有提及被告除完的衣物放入黑色背囊,證言沒有相關部份。

王官指證人指出兩名黑衣人進入銀幕街更衣,期間提及頸巾,沒有提及除下一些東西放入背囊,質疑証言無上述相關部分。證人補充指有放手袖、頸巾及帽子入袋

證人答不出指稱d2嘗試點燃啡色紙箱時所用的打火機來自哪裏。指見到此情況時已手持打火機。證人由兩人的背囊認到燒啡色紙箱是揹著Nike背囊即ap2,另一個燒白色紙箱則揹Outdoor背囊。

🔸D2辯方盤問:
證人於CCTV中位置以箭嘴表示自己1603時之位置。辯方問證人15xx是否已到達,證人答1603時是剛到達5-10分鐘,期間不是固定位置,差不多在鏡頭所覆蓋之位置。

證人指她穿着淺色上衣,深色長褲,忘記口罩顏色,背囊單邊咩,長頭髮忘記有沒有束起。辯方指畫面1603前,人流相若1603 -05 ,可形容為多人。證人指出網上有人呼籲前往港島區聚集並進行破壞,於是她前往上址作出觀察。

證人指出天后地鐵站對出東西行車線無車,炮台山間唔中又一兩架1-2從天橋轉出。證人指馬路冇乜人走出去。辯方指約100-200人,證人指視乎範圍。

證人指她在歐化傢俬第一眼看到兩名黑衣人,不確定是否有該處通道入巴士總站,同意在歐化傢俬與B出口有段距離,位置亦不近通窿入巴士站的位置。證人指兩名黑衣人由右至左在她面前經過。

辯方認為如果證人特別關注該兩名黑衣人應該能夠看到他們的路線,問證人在片段03-07所見兩名黑衣人時,是否還在歐化傢俬,證人回答已經走到兩名黑衣人後方。辯方質疑片段中應該看到證人跟隨兩名黑衣人,證人回答不肯定自己有否出現於片段中。

證人同意看到片段中兩名黑衣人由左至右經過,很多人開了傘。辯方質疑傘陣會否阻擋證人視線。證人指自己在傘群處看着兩名黑衣人,並指自己咁多年經驗知道要搵位行。

辯方欲釐清傘陣時證人所在之位置,指傘陣在地鐵口,即證人也應在該處。證人回答傘陣為了阻擋閉路電視,而不是遮蓋兩名黑衣人,亦不確定片段中有沒有人阻擋了 她的身體。辯方請證人指出她確實的位置,證人回答只能夠說在B出口。

證人同意閉路電視中沒有影到兩名黑衣人離開,傘陣完結時畫面中亦不見該兩名黑衣人離開。證人指出當時兩名黑衣人已經離開,她自己跟隨着。證人同意開始由傘陣開始到結束時也顯示地鐵行人路上很多人,而兩名黑衣人離開出口時附近也有很多人。證人指出至英皇道14號時,他身處行人路,馬路上沒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701天后  #審訊 [2/4]

👤D2:黎(18)

(1)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6)企圖縱火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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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內容從缺)

📌繼續傳召女警長李玉霞 作供
盤問及覆問完

-控方沒有其他證人,所有舉證完畢-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本星期四 5月25日 1430雙方作口頭結案陳詞,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701天后  #審訊 [3/4]

👤D2:黎(18)

(1)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6)企圖縱火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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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簡短口頭補充。

因要配合雙方律師時間表,裁決最早只可安排在8月。

1451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8月28日 1430 作裁決,法官叮噣被告期間遵守保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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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701天后  #求情
#判刑 🔥

D2:黎(18)🛑已還押21日

控罪:
2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方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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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同意已經索取之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2份報告均正面及指適合被告,其中感化官較建議勞教中心。被告指示希望按建議判處勞教中心,否則希望判處監禁,因教導所一般需逗留3年及再受監管一段時間比罪責重,而監禁刑期可參考D1,代表大律師已交書面求情陳詞,僱主同親人求情信件,沒有進一步補充。

在報告中被告同意收取三千元去犯案及願意承擔責任,但在計算下希望判勞教中心以便盡早重投社會工作。

📌判刑速報:教導所🔴

📌簡短理由
考慮本案有嚴重之處,自19年6月開始發生社會運動,交通系統多次受損,破壞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D2更曾嘗試以打火機縱火但不成功。D2背景犯案時17歲,由姑婆撫養成人,誤交損友至誤入歧途,雖然坦承收錢犯事願承擔後果,在報告面談時態度鬆散及計算刑罸。

法庭認為判處監禁及勞教中心並不適合,判刑選項中教導所可為被告重整正確價值觀及培養遵守紀律精神,另一方面也可發展生活工作等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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