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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4/3]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 2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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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馮小姐出庭作供,親自憶述當日PW2 (休班水警) 58665 羅啟耀 向她作出如變態佬一樣的行為。🔽
https://telegra.ph/KTCC2048-2020-被告作供-08-26

辯方證人二,心理醫生蔡暉明博士作供🔽
https://telegra.ph/KTCC20482020-蔡暉明博士-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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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5 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 12:00繼續,由控方盤問蔡博士,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5/3]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 2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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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控方盤問 DW1 心理醫生蔡暉明博士

控方就證物D18(由蔡博士於2021年7月27日為馮小姐此案撰寫的報告)作盤問。

蔡博士將與馮小姐面談及問卷測試的資料亦記載在此報告內。第一次見面為2020年11月30日,曾有5天會面作心理評估(包括四份問卷)及12天的心理治療。

主控不斷問報告某幾句內容是否直接覆述馮小姐的說法,蔡指「主控問邊一句係馮小姐講係簡化咗報告嘅寫法」。蔡博士多次解釋報告內容是他經過與馮的面談、他的觀察及觀看由馮小姐提供有關本案的資料(證人口供、案情紙及CCTV)作佐證後,以其專業知識綜合的見解去撰寫報告。

主控又問蔡在聆聽馮小姐的說法後仍翻查資料作佐證,是否基於不信任馮小姐;蔡指他並非不信任馮,而是若有合適嘅資訊便會參考。

問及馮小姐的過往經歷,蔡的報告中有指出該事件沒有被刀所致的實際嚴重傷害;但他重申,馮當時切實地感到生命受威脅,而這對她的心理會是非常大的傷害。

案件押後至同日下午2: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5/3]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 2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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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控方繼續盤問 DW1 心理醫生蔡暉明博士

心理評估

蔡博士指過往經歷及現時的行為有連貫性,儘管馮小姐在數年前的經歷並無任何佐證(如本案有CCTV),蔡亦會基於馮給的資料作評估。在面談中,蔡指出馮小姐過去兩段關係的經歷,曾令她出現PTSD及抑鬱的症狀,惟她之前沒有尋找專業幫助,一直以自己方法應付。儘管現時情況有慢慢改善,馮仍偶有惡夢或失眠、獨處時需要開聲及避免一個人晚上回家等。她現時已婚,獨處機會減少,但晚上仍會開夜燈。

問卷

報告中只有和馮小姐的會面,並沒有與馮的丈夫做過會談紀錄。蔡博士有為四份問卷作簡介,然後由馮在他面前獨自完成問卷,當時她並沒有就問卷題目發問。

主控指出其中一問題詢問馮的起床時間,而問卷中她有兩個答案,分別是0545am及1745am,主控詢問為何有此答案。蔡指當時有問為何有兩個時間,而馮回答指有時候需要早點起床;蔡當時沒有留意1745am這個寫法,因為他明白馮的意思是指早上。

PTSD的影響

蔡博士指出其診斷是根據DSM-5的標準,亦包括了會面及問卷答案而綜合得來。報告中指出PTSD患者會較大機會作出高風險行為(more likely to participate in high risk behaviour)。另外,由於馮小姐一直沒有尋找專業治療,而愈長時間沒得到治療,她在情緒調節上會有困難;受到環境刺激時更大機會因過度緊張或過份警愓(hyper-vigilant)而作出高風險行為去過分保護自己。

「該不知名男子」

主控指報告中第8段馮稱有一男子自稱是警察,而31段寫作有該男子曾說過他是警察;主控認為此句子有衝突,蔡博士不同意。蔡博士亦重申馮並非確定該男子不是警察或不相信他是警察,而是因該男子沒有出示證件所以不能肯定他是否警察。

蔡博士確認報告中只有提及馮小姐拿著𠝹刀作出自衛而沒有寫到馮「主動用腳踢向男四次」的主動襲擊,他就此沒有其他補充,僅稱她當時想逃離及作出自衛。

舒緩方法

控方指報告提及馮小姐在2011至2017的經歷對心理的負面影響,但沒有提及過她的女兒,「係咪代表女兒對馮小姐並無舒緩作用」及「和諧粉彩比女兒更加令馮小姐舒緩」。

蔡指報告只列出與案相關的資訊,工作、女兒及婚姻等均有舒緩及幫助,不能夠那樣簡單總結或比較。和諧粉彩會使用到𠝹刀,而𠝹刀與案有關,因此蔡於報告內提及它;他續指沒有可能將馮小姐整個人生都收錄於報告內,他只撰寫與案有關的部分。

蔡博士亦指出他曾建議馮小姐作心理及精神治療,惟並無轉介,因為這是馮的個人選擇。

蔡博士的專業

蔡博士確認他是第一次以心理學家的身份上庭作證,亦是首次刑事案件為法庭撰寫報告。他於1997年到2001年從事家族治療,2001至今則主要為青年人服務。

蔡確認他會基於馮小姐說法、問卷、其專業理解等,去辨識她的行為、情緒及表現與病徵相同的地方。如當時11月15日的CCTV則可作佐證,影片中她的情緒及反應亦吻合其心理精神狀況。

控方再問道,若受助人有另一動機(非真心作答),會否令報告評估結果有很大分別或完全不同。蔡博士指評估並非單靠受助人說法,會加上其專業判斷和分析,判斷是否「Fake Good, Fake Bad」,因此結果並不會有大分別。就算受助人有另一動機,若要符合到PTSD或抑鬱症的症狀,他亦需要有非常好的演技而無破綻。


🔸辯方律師覆問

蔡指「Fake Good, Fake Bad」,即受助人假裝狀況更好或更差,屬專業判斷之一,專家於評估時都會留意受助者有否出現類似情況。

盤問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15:52 休庭


案件押後到2021年10月19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更新於21: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6/3]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 2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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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 控方口頭補充:
① CCTV拍攝被告向警員起腳,即使片段質素未必可以清楚顯示雙方有觸碰,但不代表雙方沒有接觸,更不代表PW2證供前後矛盾不可信或誇大其傷勢。

② 就著被告曾要求PW2出示委任證,PW2的證供是「我印象中係無聽過」、「無印象有呢種嘢發生」,意思不是如辯方所講「唔肯定被告有無要求佢出示委任證」。

③ 控方重申PW2是「被告自己跣低向前仆,然後從後撳住被告」;並非如辯方所講「從後將被告推跌」,而且CCTV亦無法證實辯方的説法;PW2並無騎住被告,只是雙腳跪在地上撳住不停掙扎的被告。

④ 就著辯方批評PW2掟走被告行李篋的粗暴程度不合理。控方回應指被告想用行李篋撞PW2,所以才把行李篋推落地下。辯方指PW2「大力推被告向座頭導致被告撞傷」一説亦沒有任何證供支持。

⑤ 控方重申PW2不出示委任證「只是情況唔容許」,再者,就算法庭認為PW2的行為違反警察通例,亦不見得與被告人的抗辯有何直接關連。


🟡 辯方口頭回應:
① 被告沒有被告知為何被截停,被告當時亦不知PW2是否警察,如果法庭接受上述被告的説法是真或可能是真,PW2的行為將構成不合法拘捕。

② 當法庭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真誠地相信事態情況令她需使用武力去自衛時,請謹記被告透過「警訊」得知警員需要出示委任證。因此,當PW2沒有出示委任證時,被告是真誠地相信警員確實違法或違規。

③ PW2主動推開被告視為保護屏障的行李篋,從而繼續對被告進行暴力行為。到底PW2是否從後將被告推跌?有否騎住被告?請法庭觀看CCTV片段後裁決,辯方認為片段與辯方説法脗合。

④ 批評PW2迴避辯方關於「有否被要求出示委任證」的盤問,質疑PW2為何對重要細節的印象會如此模糊,為何作供指「無印象」、「應該無」,而非斬釘截鐵地答「無」?原因值得法庭深思。

⑤ 指出PW4(保安員)與PW2(警員) 就著「PW2(警員) 表述身份的次數」方面的證供有不能磨合的分歧,而且表明身份、遏止被告時PW2的聲線必然大聲。既然如此,保安員又點會聽唔到呢?以上疑點足證被告説法真確或有可能真確。

⑥ 批評PW2的誠信,當辯方以客觀證據 (CCTV片段) 質疑PW2證供時,他不斷修改説法。首先言之鑿鑿稱相片顯示的3個腿部的紅印正是被告踢傷,到最後卻改稱唔肯定。


*本案PW2 (控方第二證人),警員 58665 羅啟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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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6 退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 星期三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女警 2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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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 #李國輔大律師

🔻裁決詳情如下🔻
https://telegra.ph/KTCC20482020verdict-11-24

🟢控罪(1)、(2)罪名不成立
🔴控罪(3)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1年12月14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期間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