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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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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35]

D1:X(20)/ D2:戴(41)/ D3:X(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自審訊前覆核已認罪並還押至今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洲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答辯
D2:戴(41) 承認暴動罪❗️
期間繼續還押
其餘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案件管理
控方有100頁unused materials未交予辯方。退庭商議後再開庭,辯方申請押後至明早十時半開庭,以便處理控方遲交的文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2/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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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D2和D6的片段已播放完畢

控方表示D4、D8、D9的相關片段應該能一日播完。今日下午會先播放D7片段,並會和D4律師對承認事實作出一些修改。

1220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2/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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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開庭

控方繼續請證人(本案負責睇片警員)於片段中辨認被告。

📺車仔麵第4鏡頭CCTV
235550-235611:D7在行人路往鏡頭方向行,上衣深色漸變至淺色,手持雨傘

📺車仔麵第3鏡頭CCTV
000025-000030:看到D7
000030-000129:D7行走了
000855:看不到
000902:D7在畫面左上方,背向鏡頭

📺車仔麵第4鏡頭CCTV
001405-001408:D7剛入鏡頭

📺車仔麵第3鏡頭CCTV
001444:畫面左下孭背囊、手持傘者為D7
001453:D7在基隆街行車路往桂林街方向

📺海港冰廳CCTV
230827-230829:D7剛入鏡,在馬路上 ,手持雨傘,孭住背囊
230829-230845:D7已行離鏡頭,往基隆街行人路

📺車仔麵第3鏡頭CCTV
001957-001959:D7於畫面左上角,橋底下
002025:D7剛入鏡,隨即從左邊離開鏡頭範圍
002445:D7剛入鏡頭範圍
002907:D7從左邊離開
002952:D7在畫面左面,半身入鏡,戴白色頭盔
002959 :帶着泳鏡防毒面具者為D7
003145:D7在畫面左上角
003209:D7往左邊離開
003522-003534:白色頭盔者為D7
003544:D7從左邊離開

📺海港冰廳CCTV
233123-27:白色頭盔、右手持傘、孭背囊者為D7

📺富大藥房CCTV
234152:D7從上方行入鏡頭,基隆街行往桂林街
234154 -234156:D7在行人路上步行

📺正興藥房CCTV
234057-234059:警察追捕基隆街行人路的人,D7調頭跑往欽州街

📺基隆街排檔頻道6 CCTV
234211-12:D7經過,手持傘

📺基隆街排檔頻道3 CCTV
234214 -27:D7手持傘,孭住背囊後面有「Y」字樣,調頭跑

📺基隆街排檔頻道6 CCTV
234226-30:D7在行人路上左轉跑入排檔,前方有一羣人跑,腳踭位有一點反光者為D7

📺同發食品市場CCTV
234435-37:行人路上行最前的為D7

📺富大藥房CCTV
234241-43:D7正在跑,鞋有反光物體

📺富大藥房頻道8 CCTV
234241:人羣正在跑,D7在其中

📺海港冰廳3號鏡頭CCTV
233238:白色頭盔、在行人路跑往欽州街方向者為D7

📺海港冰廳1號鏡頭CCTV
233241-43:馬路上跑、手持雨傘者為D7

📺海港冰廳2號鏡頭CCTV
233243 -44:D7在馬路上跑緊

有關D7身分辨認的片段播放完畢。由於D6放榜,明天不會開庭審訊,押後至後天再續。游官最後寄語D6:努力、唔好擔心,唔係世界末日,無論結果如何…老咗睇返放榜係好少事...

案件押後至星期四(7月21日)09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3/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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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 之前的資料從缺,歡迎按此補充

控方繼續請PW22 (本案負責睇片警員)於片段中辨認D4,D8 & D9。

辨認過程十分零碎,在各閉路電視片段之間跳來跳去,顯示的時間亦不順序,各片段來自:車仔麵、海港冰廳、富大藥房、正興藥房、基隆街排檔、同發食品市場、明興食品。

指出各人在8月29日21:00至翌日00:30期間在基隆街欽州街一帶出現。

主問完畢,未開始盤問;法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協助法庭計算各片段的時間差異。法官會在9月1日至10月14日放假,請控辯雙方預算結果陳辭日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日11: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4/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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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

繼續傳召pw22(本案負責睇片警員)
警員10216

控方指對協調時間有共識,主問完。店舖時間有共識,無需真人作供,或以65b處理。
辯方開始盤問

▶️D1 辯方盤問內容

根據警員20191220落既口供,0045 -0730 處理18 名被捕人士,其間觀察他們的身型、外貌、髮型和身上檢取的物品,於8月30前並不認識他們。當晚零晨收到指示要對被捕人士作出辯認。被捕人士會有一個大的警方証物袋放從身上檢取物品。對於那個時段由誰人持有証物袋並不清楚。pw稱他沒有接觸過該些證物袋。

pw不同意他不清楚被捕人士當晚的裝束,因為其他警員有給他看有關相片,而他亦表示每次有相都會過去記認照片,有倚賴相片來協助於商店CCTV片段中作出辯認工作。同意於20190830 ,0045至0730時並沒有記錄低該18名人士的特徵。辯方問pw基於什麼於片段中辨認出d1, pw指他0830當日有見過真人,亦有睇過由其他警員拍攝檢取證物的照片。pw同意於口供紙上對於d1的描述為”女子20歲肥材啡色短髮”, 但不同意辯方指出他可能基於外貌相似,認錯了於片段中指稱的d1為被告。

▶️D3辯方盤問內容

pw同意他並沒有於0045-0730為該18名被捕人士作出仼何觀察上的紀錄,並於一星期後9月6日才開始看片。睇片時已收到8月30日同事拍的照片。

辯方認為pw於8月30日的觀察沒有紀錄下,相片紀錄會比記憶準確,所以相片為主要協助pw於片段中作出辯認工作。pw認為相片只是輔助,並強調自己8月30日當晚有見過真人。

證人指很多片段看到d3,但看不到面容,只是倚賴其裝備,但他指當晚見到的人和d3吻合

▶️D7辯方盤問內容

pw稱忘記何時於8月30日長沙灣警署內觀察d7真人,個人物品和裝束,但對每名被告觀察的時間不小於15分鐘。pw指他有仔細觀察d7的裝束和物品。pw同意由於沒有作出紀錄,及後於辯證時有需要依賴相片。pw指事後比對,相片顯示和親眼看的是一致。辯方指pw並無親眼看到d3有頭盔,泳鏡,防毒面具和持雨傘的情況,而d7於警署內拍攝的相也無該裝備。

於主問中有關d7的cctv片段, 除了最後兩條為彩色外其餘皆為黑白色。於海港冰廳CCTV(彩色)中,播放233241-233244 ,畫面停在233243,pw早前指手持雨傘者為d7,辯方問證人是否同意片段中不能夠清楚顯示褲是長或短。pw不同意並指這是短褲,但同意片段中只能夠顯示褲的顏色為深色,款式亦不能夠清楚顯示;鞋為深色,白色鞋底(聽唔到定係鞋帶);同意雨傘除深色外不能辯認其他細節。

辯方指片段中指稱d7頭上的白色物品可以是帽或頭盔,證人表示該片段畫面未必能夠顯示,並指他是觀察成段片段,不同意該畫面為最清晰。辯方問pw是否同意於233241-233244看不到泳鏡/護目鏡。(官指看到防毒面具)pw指片中人跑得快,不確定是否看到,指稱平時逐格睇。辯方指出即使逐格睇都睇唔出,pw唔同意,並指相信自己有逐格睇過呢三秒。
~播片逐格睇~

唯警員最後也是指在片段中看不到。
辯方指pw只是相信片段該人士為d7,不能確定其身分,pw不同意。pw同意基於黑白色的cctv只能辯認裝束和裝備的深淺,而非其顏色。同意d7上身漸變色可以是其他色調。

~播放響車仔麵鏡頭04
0014xx - 001439

片段見到指稱d7手持飲品,上衣下方,褲外面有褲頭帶狀物體,但於警局內個人物品沒有發現該物體,證人指對畫面中的條狀物品沒有認知是什麼(游官睇tee shirt 實物)
辯方指出證人從26條CCTV中認出指稱d7是不確定的,證人不同意

▶️D8辯方盤問內容

證人同意協助此案件事看的片段相比主問時的片段多,有機會看過除基隆街以外的街道片段。同意8月29日當晚9:30落緊大雨。
~播unused material 尚品生果店(音)
213620 -213631

證人同意有倚賴警署拍的照片在片段中辯認d8。
~睇相
其中一張相見到上衣後面的圖案

~播片
證人同意片中淺色上衣背後有圖案,斜孭袋人士和d8吻合,身旁有一名女孑,亦配合之前d8身旁的女子。

~播放海港冰廳cam1
231459開始

岩岩岩入鏡頭, 淺色上衣和背後有圖案的為d8 ,231524時見d8 到人群多既位,手上拎住電話舉高,女伴依然在旁,及後往基隆街方向轉了入去

~播放海港冰廳cam3
231955 看到指稱d8和其女伴
232104 沿着桂林街方向離開鏡頭範圍

d8辯方對證人盤問未完,1430繼續播片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5/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同案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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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承認事實4
該承認事實內容主要確認庭上播放的各個片段的顯示時間和實際時間的差距。
呢部分細節無詳細記錄,大多數店鋪CCTV顯示的時間比實時快或慢幾十秒至幾分鐘,有幾間差距多啲,差距達6分鐘/16分鐘,亦有一間食品公司CCTV快1小時35分鐘。
新巴技工表示每月會檢取查車上CCTV操作正常及時間準確。涉案巴士CCTV片段(P108) 之前亦有檢查過,當時運作正常,CCTV顯示時間亦和八達通紀錄相乎。

控方案情完畢

各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所有控罪表證成立。

辯方律師需時準備,申請押後至明天才開始辯方案情。

D8代表向法官匯報,D8將傳召一名事實證人。由於證人無打針唔乎合「疫苗通行證」要求,但可以證人身份豁免,到時上庭時證人會提交核酸檢測及當天快測結果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0945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6/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同案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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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已就結案陳詞日子作初步商討,辯方所有律師能出庭的日子為10月24日下午,惟控方是大律師十月整月有案件審理,需要11月。游法官指示各大律師再商討十月份星期六是否可行。

辯方案情

🔸傳召D1作供

辯方主問完畢,詳情後補
控方盤問、辯方覆問完,詳情後補


🔸
D3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4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有一新增承認事實
D5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有一新增承認事實
D6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有一新增承認事實
D7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8 會作供,一位辯方證人,有一新增承認事實
D9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有一新增承認事實將明天處理


—————-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續審,D8及其辯方證人將會作供。

📌暫定11月5日(星期六)作本案結案陳詞

💛多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6/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同案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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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已就結案陳詞日子作初步商討,辯方所有律師能出庭的日子為10月24日下午,惟控方是大律師十月整月有案件審理,需要11月。游法官指示各大律師再商討十月份星期六是否可行。

辯方案情

📌傳召D1作供

🔸辯方主問

D1現時24歲,為台灣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學生;她現在是Year 4但因保䆁條件是不能離開而休學中。D1在2019年案發時剛讀完Year 3,從台灣回港放暑假,在2019年6月尾回港是為了申請波蘭簽證及兼職賺取生計。2019年頭知道Year4能夠去波蘭作交流生,所以需要申請簽證。(2019年9月向高院申請離港交流獲批。)

她當時的兼職為馬鞍山麵包店店務員,由year 2後暑假後的長假期亦有在包店工作,工作時間為下午1時至8時。案發日從1時至8時工作,下班後她去了深水埗,與初中朋友參加黃金商場外的放映會。她在放映會前幾天知道此資訊。

當日9時前巴士到達怡閣苑,她下車再至黃金商場找朋友(下稱余小姐)。當日放映會有如常舉行,播放烏克蘭紀錄片 Winter on fire。因為很多人說烏克蘭情況和香港相似,所以想去看這電影。

放映會在2115時開始,有英文字幕,聲道有英文及烏克蘭文。放映會後十幾分鐘後開始大雨,當時大約有六七十人,她和余小姐與其他人均去找避雨點。主辦方嘗試繼續播放,但影片停下播下,狀況維持了30-35分鐘。D1見雨勢開始停,她對朋友說如果十分鐘後並無繼續播放便離開。十多分鐘後,約1015時她倆離開並在黃金商場外找餐廳,當時大部分觀眾已離開。

她們走了5分鐘到欽洲街近長沙灣的一家印度薄餅店『阿里巴巴薄餅』買外賣。她們打算買外賣在外面食,因為薄餅即叫即製而當時外賣單也較多,等了20分鐘左右。之後她們在店外食了20分鐘左右,D1送余小姐搭巴士66X離開,走到路程5分鐘的車站在長沙灣道及北河街,等了5分鐘巴士來到,余小姐乘車離開。

D1打算去嫲嫲在長沙灣的家拎單車,踩單車回家。她在巴士站旁穿戴部分踩單車的裝備,包括頭盔、圍巾(防止吸入沙塵) 、手袖(擋風)、手套(防滑)、護目鏡(防止吸入沙塵、防毒面罩、及生理鹽水包(萬一炒車洗傷口)。當時防毒面罩只有掛在頸上,因為不時發生的社會事件,面罩做作防身。

計劃單車路線為從長沙灣政府合署轉欽洲街,上嘉頓再上大埔道、沿馬嬲山入大圍,而大圍沿單車徑到馬鞍山。路程大概一個半小時,她補充指大埔道可以踩單車。因為當時嫲嫲已經睡覺,她有嫲嫲屋企鎖匙,但希望先穿戴部分裝備以免打擾嫲嫲。她計劃沿北河街入基隆街,上行人天橋到西九龍廣場,再在西九龍後門扶手電梯到嫲嫲家。

案發當日D1走入基隆街同桂林街,見到約50-60人衝向她的方向,又有人高呼,跟住人群跑到汝洲街。跑了一個街口,警員迎面見到她便撲低制服她。她被制服在桂林街行車道上,下意識雙手撐地,警員有扶起她再叫她雙手放後,為她上膠手扣。警員其後要求她到行人路坐下,雙手依然在後,有接觸行人路地下的磚頭。

辯方不爭議當時D1袋內有雷射筆,她解釋平時用來和貓玩,但當時忘記了執袋,不確定呈堂的雷射筆是否屬於她。

D1解釋黑色運動袋內的物件:護膝、護踭、護前臂為踩單車防護裝備;袋內另一個防毒面具是預先幫余小姐準備的,但她沒有接受;對講機是用作與朋友一起踩單車時對話;哨子是炒車時求救用。

控方證人PW22有一片段指稱是片中人物為D1,她不同意。

證物:D1大學課程證明書、嫲嫲居住地址證明、波蘭交流證書


🔹控方盤問

D1喜歡踩單車,自16年去台灣讀書開始踩單車。在台灣踩比較多,長假期時在香港每星期踩一次,地點不定,如深水埗到馬鞍山。如果單單已經放在嫲嫲家便會從深水埗出發。案發時她早一星期踩單車到深水埗,便放了單車在嫲嫲家。

被告所攜的黑色大運動袋放了單車裝備,她踩單車時會使用該運動袋,但入面物品不只單單用品。運動袋通常跟身,會放在馬鞍山的家以備租單車時亦可以用。如果踩單車踩到深水埗又覺得體力消耗得差不多,就會將單車放在嫲嫲屋企。她本身已計劃了當日會看放映會及踩單車,當日放工直接去深水埗放映會。

從66X車站到嫲嫲家要5-6分鐘左右,在街上預先穿戴好一些花時間又不影響活動的單車裝備,以免騷擾嫲嫲睡覺。事前已通知嫲嫲會取車,同意只取單車亦有機會驚動嫲嫲。如穿戴裝備單車裝備要開燈,但只拿單車則不用開燈,因為已經很熟悉,只需十幾廿秒。

D1的公路單車為耷頭單車 ,無腳架,停泊時需要一個單車架擺放。她同意可以挨住,但她先前沒尋找可安全或穩定扶住單車的地方,所以決定先穿戴裝備再去取單車。同意樓層及地下亦有電梯大堂,或街上亦有位置,但D1當時無考慮。

頭盔是朋友贈送,同意不是正規單車頭盔,但仍然可以用便沒有再花錢買。

防毒面具是作社會事件防身用,當日不知道有社運事件、不知道警方會發放催淚煙。同意如果知道地方有社會運動發生,便會攜帶面具;因為從電視新聞得知無辜的人經過會受影響,印象深刻。

控方問昨天及今天有無戴防毒面具,D1回指沒有,因為這一年警方無發射催淚彈。控方重申指新聞非作預知用。

生理鹽水(按:漏咗)

對講機是與朋友在踩單車時對話。踩單車時可能不能接電話,而對講機比較方便。

哨子是危急時候如炒車後向路過的行人及車輛呼救用,如叫救護車。控方質疑哨子要有行人行過先聽到,指她可以打999。D1同意如果容許打999會打電話。控方認為她不打電話,卻要在袋中找哨子更費事;D1指當日未踩單車,所以哨子在袋裏,如果踩單車時會掛繩在頸上。她同意如果打電話有機會比哨子更快。

護目鏡是D1踩單車時作保護用,因為防護用具非常堅硬,會影響行動,穿戴時不舒適。而她一早戴上頭盔是因為穿戴時需要調整、較費時。

D1的貓在馬鞍山家,平時不會帶貓行街。雷射筆平時在屋企用,但當時隨手放了在黑色運動袋。

控方指出:
被告裝備不是踩單單用(不同意)
她不是在66X車站穿戴裝備(不同意)
PW22中在影片指出的第一被告是她(不同意)
她穿裝備以作參加暴動(不同意)
雷射筆是在暴動事件用作傷人(不同意)

控方指當日放映會下大雨、街道濕滑,D1指不是在下雨中踩單車就可以,因為其公路單車有防滑單車痕。D1指公路單車有很多種,她的單車非賽車。她當時不知道之後會否下雨,沒特別原因一定要踩單車,但她覺得安全便踩。


🔸辯方覆問

D1當晚無特別原因要踩單車,但她有踩單車的習慣,平時踩單車亦無特別原因。


📌 D3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4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呈上NowTV新聞片段 及當日天文台有雨量及雷暴紀錄。

📌D5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2019年警員9447上門搜屋,在其家人及律師在場下搜查,並沒有搜出可疑物品或檢取。

📌D6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警方曾上門搜屋但沒有檢取可疑物品。另外呈上一系列物件,包括中學證書、成績表、數學邀請賽參賽證書、獎狀、中學校長為D6撰寫的品格證明信及耳鼻喉科醫療報告。

📌D7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8 會作供,一位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天文台雨量及雷暴紀錄 及閉路電視片段。由於證人的核酸檢測結果今午發出,希望明天一併作供。

📌D9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將會於明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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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續審,D8及其辯方證人將會作供。

📌暫定2022年11月5日(星期六)作本案結案陳詞

💛多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7/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同案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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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缺)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作結案陳詞,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7/35]

D1: *(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同案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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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作供

🔸辯方主問

- 呈上八達通使用記錄,網吧收據,於20190828凌晨相約葉小姐(d8女朋友)往網吧的WhatsApp對話紀錄
- D8於地圖畫上由88網站(音)到葉小姐荔枝角道住所的路線,當中包括D8在欽州街基隆街街口注足的位置
- D8指兩肩被推然後跌在地上後沒有掙扎
- D8確認播放的片段看到他本人和葉小姐偶遇朋友後彼此聊天然後離開的情況
- D8認同於2314離開 88 網站為實時,因為他指於2312登出游戲,並和朋友聊了一會然後離開,兩者的時間吻合。

🔹控方盤問

D8看完地圖才認同要到達基隆街才到荔枝角道,解釋他是港島人所以唔熟路。控方質疑剛才的街名是其人地話D8知,D8否認。

D8不認同看到欽州街有人群聚集,認為有流動性。至行到汝州街,d8表示看到很多街坊。沒有看到有人以laser pen 照向警署,但有被警署上的雷射光束吸引到。D8指他有注足約3分鐘看熱鬧,但沒有看到雷射光束照射落警署藍旗上,亦聽不到大聲公聲音,認為現場環境嘈吵。D8認同雷射筆照向警署的狀況並不尋常和屬於挑釁,指也有其他人企喺到睇熱鬧。D8指沒有看到雷射筆光束的來源和使用者。控方質疑注足三分鐘「好似無咩睇到既」。D8續指他有拍照。

官問是否有片段顯示人們睇熱鬧的情況,d8指早前播放過的欽州街基隆街街口的片段能顯示該情況。官表示記得該片段。控方續指片段只顯示D8到達基隆街之後情況,之前的影不到。

D8之後去了鴨寮街桂林街公廁,沒有叫女朋友一同前往,因為鴨寮街較雜,叫女朋友在海港冰廳附近等。d8不擔憂女朋友在該處等候,因為認為雷射筆在該處造成的情況沒什麼特別,加上他認為去廁所很快便回來。

D8認同送女朋友回家不必一定途徑欽州街,可以在橫街穿插,但他指平時習慣行開大街。D8指去完廁所後看到有人跑他也跟着跑是因為他感到害怕,控方質疑他為什麼他不站在一邊暫避。D8解釋因為驚所以冇時間思考。d8不同意控方指他當晚有參與暴動,亦不同意警方沒有用棍打他。

D8指他平均一星期去88網站1-2次,之後會送女朋友回家,控方質疑他應該熟悉路段,D8指他「記路唔記名」。d8指不清楚大南街有公廁,是女朋友叫他去鴨寮街公廁。

🔸辯方覆問
你冇預期到達基隆街街口會看到有雷射筆照向警署的情況?


不傳召辯方證人葉小姐(D8女朋友)
D8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1月5號(星期六)0930時作結案陣詞

辯方希望期間取消名被告到警署報到的申請,控方反對,法官決定各被告需要繼續報到。各被告於深水埗警署附近的禁足令則暫時擱置,直至另行作出命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