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23粉嶺 #提堂
李(27)、14歲少年
控罪: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控方申請押後以等候化驗結果
辯方仍等候控方文件
案件押後至7月3日11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23粉嶺 #提堂
李(27)、14歲少年
控罪: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控方申請押後以等候化驗結果
辯方仍等候控方文件
案件押後至7月3日11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李,*(14-27) #提堂(#1123粉嶺 縱火:涉於姚銘區議員辦事處(民建聯)縱火)
控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押後至19/8 預備轉介文件。
D1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次數
控方不反對,更改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9日 14:30 時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處理轉介文件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李,*(14-27) #提堂(#1123粉嶺 縱火:涉於姚銘區議員辦事處(民建聯)縱火)
控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押後至19/8 預備轉介文件。
D1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次數
控方不反對,更改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9日 14:30 時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處理轉介文件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23粉嶺 #轉介文件
D1 李(27)
D2 14歲少年
控罪: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修定控罪(更改控罪內容)
控罪1:縱火
新增控罪
控罪2:縱火
(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控方是日申請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獲批
D1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3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日1430區域法院,其他保釋條件照舊。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23粉嶺 #轉介文件
D1 李(27)
D2 14歲少年
控罪: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修定控罪(更改控罪內容)
控罪1:縱火
新增控罪
控罪2:縱火
(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控方是日申請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獲批
D1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3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日1430區域法院,其他保釋條件照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吳重儀裁判官 #1123粉嶺 #提堂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修訂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背景:
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因而被捕。
控方表示有3位控方證人,和一段有爭議的影片,沒有警戒供詞。
辯方沒有證人,並表示影片的爭議點是是否有阻礙和法例上,當時一級公務人員是否在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押後至10月30日930,粉嶺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
#吳重儀裁判官 #1123粉嶺 #提堂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修訂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背景:
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因而被捕。
控方表示有3位控方證人,和一段有爭議的影片,沒有警戒供詞。
辯方沒有證人,並表示影片的爭議點是是否有阻礙和法例上,當時一級公務人員是否在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押後至10月30日930,粉嶺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一: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控罪二: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1正申請法援,需要更多文件以待審批,申請押後
D2已申請法援,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如CCTV片段)控方有CCTV截圖給辯方但未有影碟,D2未準備好答辯
D2有禁止報導令,不可發表D2姓名、地址、學校,或刻意發表能識別D2的資料,不得在廣播或書面中發表關於D2的圖片
保釋事宜:
。D1申請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控方反對❌要求一星期報到2次。最終法庭批准D1申請✅
。D2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一: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控罪二: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1正申請法援,需要更多文件以待審批,申請押後
D2已申請法援,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如CCTV片段)控方有CCTV截圖給辯方但未有影碟,D2未準備好答辯
D2有禁止報導令,不可發表D2姓名、地址、學校,或刻意發表能識別D2的資料,不得在廣播或書面中發表關於D2的圖片
保釋事宜:
。D1申請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控方反對❌要求一星期報到2次。最終法庭批准D1申請✅
。D2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23粉嶺 #審訊 [1/1]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太和路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
0930 開庭
法官指控方控罪指明案發時間是2時24分,是否指犯案時間只在一分鐘內。 他在工作生涯中甚少見指明時間的情況。 控方承認錯誤指會修改,需時10分鐘。
法官批准10分鐘後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炳宙裁判官
#1123粉嶺 #審訊 [1/1]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太和路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
0930 開庭
法官指控方控罪指明案發時間是2時24分,是否指犯案時間只在一分鐘內。 他在工作生涯中甚少見指明時間的情況。 控方承認錯誤指會修改,需時10分鐘。
法官批准10分鐘後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
(1) 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乘3米牆壁,抽氣扇)
(2) 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乘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
兩名被告不認罪❌
D1對22分鐘CCTV記錄沒有爭議,D2對警員記事冊有爭讓。
將傳召5名警員,2名街上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
🟢D2更改人事擔保人獲批准
將於 2021年3月5日 10:00 進行審前覆核,於2021年4月26日 09:30,進行為期5天的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
(1) 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乘3米牆壁,抽氣扇)
(2) 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乘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
兩名被告不認罪❌
D1對22分鐘CCTV記錄沒有爭議,D2對警員記事冊有爭讓。
將傳召5名警員,2名街上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
🟢D2更改人事擔保人獲批准
將於 2021年3月5日 10:00 進行審前覆核,於2021年4月26日 09:30,進行為期5天的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23粉嶺 #裁決
#阻差辦公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太和路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麥慶安。
審訊內容參考蘋果日報
罪名不成立🎊
接納發還訟費申請✅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兩大爭議,第一為被妨礙者是否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第二,有否構成妨礙。
法庭指本案證人食環署職員的證供可信性成疑。據本案片段中清晰可見,被告人多次查詢職員身份,惟職員從沒回應問題。麥先生工作期間身穿便服,從沒有向被告人展示委任證。早前盤問下,麥先生承認自己不方便透露自己真正身份。故此,法庭認同辯方以mistake of fact (身份認知)作為抗辯理由。
第二,早前作供麥先生及黎警長曾表示被告人妨礙清潔工作,但麥先生在主問及盤問下更正清潔工作從未開展。法庭認為被告人只是在麥先生準備指示清潔工人開展工作前都追問麥先生身份,在清潔工作完全未開始,「極其量只是造成不便,或者令職員做了少許額外工作。」(引談立徽案,2005)
法庭表示控方在檢視證物及證供,在決定起訴一名市民時,應考慮有否合理定案機會。認為控方作出檢控是不合理的決定,同意發還訟費。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炳宙裁判官
#1123粉嶺 #裁決
#阻差辦公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太和路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麥慶安。
審訊內容參考蘋果日報
罪名不成立🎊
接納發還訟費申請✅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兩大爭議,第一為被妨礙者是否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第二,有否構成妨礙。
法庭指本案證人食環署職員的證供可信性成疑。據本案片段中清晰可見,被告人多次查詢職員身份,惟職員從沒回應問題。麥先生工作期間身穿便服,從沒有向被告人展示委任證。早前盤問下,麥先生承認自己不方便透露自己真正身份。故此,法庭認同辯方以mistake of fact (身份認知)作為抗辯理由。
第二,早前作供麥先生及黎警長曾表示被告人妨礙清潔工作,但麥先生在主問及盤問下更正清潔工作從未開展。法庭認為被告人只是在麥先生準備指示清潔工人開展工作前都追問麥先生身份,在清潔工作完全未開始,「極其量只是造成不便,或者令職員做了少許額外工作。」(引談立徽案,2005)
法庭表示控方在檢視證物及證供,在決定起訴一名市民時,應考慮有否合理定案機會。認為控方作出檢控是不合理的決定,同意發還訟費。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
D1:李(27) 🛑曾還押逾一個月
D2:15歲少年 #1123粉嶺
控罪:
(1) 縱火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1&D2於2019年11月17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 x 3米牆壁、2部閉路電視、1把抽氣扇、2塊告示版。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縱火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1&D2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乘3米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案情大綱: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
🛑首被告缺席聆訊,辯方律師自2021年4月13日起已經無法聯絡D1,今日正式向法庭申請解除她作為D1代表律師的職務,而D1的母親亦在4月18日報警稱兒子失蹤;法庭接納控方申請,將D1的$30,000保釋金充公並發出拘捕令。
🙇♂️D2選擇認罪,由於控方未準備好案情,押後至【今日】14:30 正式答辯,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
D2:15歲少年 #1123粉嶺
控罪:
(1) 縱火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1&D2於2019年11月17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 x 3米牆壁、2部閉路電視、1把抽氣扇、2塊告示版。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縱火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1&D2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乘3米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案情大綱: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
🛑首被告缺席聆訊,辯方律師自2021年4月13日起已經無法聯絡D1,今日正式向法庭申請解除她作為D1代表律師的職務,而D1的母親亦在4月18日報警稱兒子失蹤;法庭接納控方申請,將D1的$30,000保釋金充公並發出拘捕令。
🙇♂️D2選擇認罪,由於控方未準備好案情,押後至【今日】14:30 正式答辯,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
D2:15歲少年 #1123粉嶺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56
控罪:
(1)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17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 x 3米牆壁、2部閉路電視、1把抽氣扇、2塊告示版。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乘3米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控罪(1)案情
於2019年11月17日凌晨01:31時,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拍攝到D2把發泡膠搬到辦事處,然後由另一男子放火燃燒。早上08:30,控方證人一發現辦事處牆壁被燒黑、2塊告示板、1把抽氣扇及2部閉路電視被燒毀,大門的門鎖(值$3,000)在消防救火時被撬開。事件造成約$14,500的財物損失。
📌控罪(2)案情
於2019年11月23日凌晨03:25,該辦事處再次被縱火,警方接報後隨即到場調查。在凌晨05:20,警員截停戴住白色手套、黑色頸巾的D2。之後D2請求警員給予機會,對警員講只是一時貪玩、與另男子與D2一同焚燒該辦事處。辦事處的牆壁再次被燒毀,嚴重程度不如上次,清潔牆壁的費用約$1,000。
被告同意案情並承認兩項控罪,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 #譚俊傑大律師 #求情
被告案發時14歲,現年15歲就讀中三,之後打算修讀汽車維修相關的課程,過往曾因盜竊接受警司警誡。因家母健康欠佳,被告是她對外溝通的窗口。無可否認本案涉及嚴重罪行,可幸地沒有造成傷亡,而且被告並非點火的人,只是堆起發泡膠盒協助縱火,一時貪玩,願意賠償縱火造成的$15,500財物損失。
練官:佢兩次喎!一次就一時貪玩啫?你有無問過佢呀?
辯方:欸……我諗都無一個好嘅解釋㗎喇,呢個始終都係一個好嚴重嘅罪行。
被告在自撰的求情信中表示後悔,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他繼續學業及照顧母親,願意向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道歉,表示當時誤交損友,事後亦主動與損友斷絕來往。明白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仍然勇於面對,一直按時往警署報到、準時出席聆訊亦坦白認罪,可見被告是負責任的少年。
縱火罪並無量刑指引,辯方邀請法庭參考CAAR1/2020 SWS案量刑。該案被告同樣是15歲,因掟燃燒彈在刑期覆核後被判入勞教中心。
🛑押後至2021年5月17日 11:00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需要還押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最後更新 19:15】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
D2:15歲少年 #1123粉嶺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56
控罪:
(1)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17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 x 3米牆壁、2部閉路電視、1把抽氣扇、2塊告示版。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乘3米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控罪(1)案情
於2019年11月17日凌晨01:31時,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拍攝到D2把發泡膠搬到辦事處,然後由另一男子放火燃燒。早上08:30,控方證人一發現辦事處牆壁被燒黑、2塊告示板、1把抽氣扇及2部閉路電視被燒毀,大門的門鎖(值$3,000)在消防救火時被撬開。事件造成約$14,500的財物損失。
📌控罪(2)案情
於2019年11月23日凌晨03:25,該辦事處再次被縱火,警方接報後隨即到場調查。在凌晨05:20,警員截停戴住白色手套、黑色頸巾的D2。之後D2請求警員給予機會,對警員講只是一時貪玩、與另男子與D2一同焚燒該辦事處。辦事處的牆壁再次被燒毀,嚴重程度不如上次,清潔牆壁的費用約$1,000。
被告同意案情並承認兩項控罪,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 #譚俊傑大律師 #求情
被告案發時14歲,現年15歲就讀中三,之後打算修讀汽車維修相關的課程,過往曾因盜竊接受警司警誡。因家母健康欠佳,被告是她對外溝通的窗口。無可否認本案涉及嚴重罪行,可幸地沒有造成傷亡,而且被告並非點火的人,只是堆起發泡膠盒協助縱火,一時貪玩,願意賠償縱火造成的$15,500財物損失。
練官:佢兩次喎!一次就一時貪玩啫?你有無問過佢呀?
辯方:欸……我諗都無一個好嘅解釋㗎喇,呢個始終都係一個好嚴重嘅罪行。
被告在自撰的求情信中表示後悔,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他繼續學業及照顧母親,願意向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道歉,表示當時誤交損友,事後亦主動與損友斷絕來往。明白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仍然勇於面對,一直按時往警署報到、準時出席聆訊亦坦白認罪,可見被告是負責任的少年。
縱火罪並無量刑指引,辯方邀請法庭參考CAAR1/2020 SWS案量刑。該案被告同樣是15歲,因掟燃燒彈在刑期覆核後被判入勞教中心。
🛑押後至2021年5月17日 11:00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需要還押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最後更新 19:15】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123粉嶺
D2:15歲少年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17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 x 3米牆壁、2部閉路電視、1把抽氣扇、2塊告示版。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乘3米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被告於上回審訊時,在練錦鴻法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將本案押後至今天判刑‼️
上回認罪及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7
--------------------------
辯方代表律師:#譚俊傑大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
📌求情陳詞補充:
辯方再呈上4封求情信,分別由中學校長及3位老師撰寫。校長及老師支持被告及希望被告盡早重返校園,希望法庭考慮輕判,而且被告與同學的關係良好。
關於背景報告,教導所及勞教中心的報告均是正面及反映適合被告。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各項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及明白內容。根據報告內容,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均有位置讓被告入住,但懲教署署長認為勞教中心較為適合被告。
被告於還押期間進行會面時,有禮貌及合作,亦承認因結交損友而作出此行為,犯事時沒有考慮有刑責問題。會面體現出被告已有強烈悔意,亦有反思自己的行為。被告希望繼續讀書,照顧媽媽及家庭。被告與家人關係融洽,家庭亦會盡量支持被告。
辯方表示被告願意接受賠償令,有強烈悔意,希望法庭判處懲教署所建議的勞教中心。控方申請由被告支付全數賠償,法官表示被告在本案中只是其中一位,控方表示可將賠償減半,即$7750。
📌判刑概要:
法官讀出案情後,提及縱火是極其嚴重的罪行,考慮到香港的居住環境以及案發地點在民居,以及2019年香港處於極動盪的時期等等,表示不會只考慮被告年輕而輕判。法官又藉此批評「所謂學者、政客、甚至稱為時代的代言人」慫恿他人干犯罪行,強調年輕不可作藉口。法官又指報告中感化官表示被告有一定的政治取向,被告是心智成熟的人。法官表示考慮以上種種,應判處三年監禁。其後又表示本案不適合判處感化令,需要判處更為嚴重的刑罰,認為被告在行動中有清楚的政治取向,權衡所有,判處勞教中心比較可行。
(直播員按:聽到判處三年監禁個刻,真係畀練官嚇死又嚇喊)
--------------------------
判刑‼️
法庭就2項控罪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2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123粉嶺
D2:15歲少年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17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 x 3米牆壁、2部閉路電視、1把抽氣扇、2塊告示版。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乘3米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被告於上回審訊時,在練錦鴻法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將本案押後至今天判刑‼️
上回認罪及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7
--------------------------
辯方代表律師:#譚俊傑大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
📌求情陳詞補充:
辯方再呈上4封求情信,分別由中學校長及3位老師撰寫。校長及老師支持被告及希望被告盡早重返校園,希望法庭考慮輕判,而且被告與同學的關係良好。
關於背景報告,教導所及勞教中心的報告均是正面及反映適合被告。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各項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及明白內容。根據報告內容,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均有位置讓被告入住,但懲教署署長認為勞教中心較為適合被告。
被告於還押期間進行會面時,有禮貌及合作,亦承認因結交損友而作出此行為,犯事時沒有考慮有刑責問題。會面體現出被告已有強烈悔意,亦有反思自己的行為。被告希望繼續讀書,照顧媽媽及家庭。被告與家人關係融洽,家庭亦會盡量支持被告。
辯方表示被告願意接受賠償令,有強烈悔意,希望法庭判處懲教署所建議的勞教中心。控方申請由被告支付全數賠償,法官表示被告在本案中只是其中一位,控方表示可將賠償減半,即$7750。
📌判刑概要:
法官讀出案情後,提及縱火是極其嚴重的罪行,考慮到香港的居住環境以及案發地點在民居,以及2019年香港處於極動盪的時期等等,表示不會只考慮被告年輕而輕判。法官又藉此批評「所謂學者、政客、甚至稱為時代的代言人」慫恿他人干犯罪行,強調年輕不可作藉口。法官又指報告中感化官表示被告有一定的政治取向,被告是心智成熟的人。法官表示考慮以上種種,應判處三年監禁。其後又表示本案不適合判處感化令,需要判處更為嚴重的刑罰,認為被告在行動中有清楚的政治取向,權衡所有,判處勞教中心比較可行。
(直播員按:聽到判處三年監禁個刻,真係畀練官嚇死又嚇喊)
--------------------------
判刑‼️
法庭就2項控罪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2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