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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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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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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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余俊翔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提堂 #新案件
#傳票案

陳(62)

控罪(2張傳票):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
無讀,但案發於2020年9月7日中環置地廣場。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控方打算把本手足案件與某藍屍藍色風褸動物案件合併...🙄

保釋條件:
。保釋金$600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不得離港
。禁足置地廣場
。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保安)

押後至2021年5月7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好多朋友仔,辛苦大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提堂

陳(62)

控罪(2張傳票):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連同李國永(lunch哥)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破壞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申將把本案陳手足兩宗傳票案件與lunch哥案件合併,辯方不反對並申請押後以便查看剛剛收到之控方文件再提供法律意見。合併後D1是lunch 哥,D2是陳手足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兩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提堂

D2:陳(62)

控罪

D2:(2張傳票)
(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2)普通襲擊

背景:
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藉男子 Ganesh Gurung(保安員)

——————————————

控方上次申請將把本案陳手足兩宗傳票案件與lunch哥一單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合併審理,合併後D2是陳手足,D1是lunch 哥。

📌答辯
D2 不認兩傳票控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及有3片段(置地廣場閉路電視,警方攝錄片段及一公開互聯網片段)共長2小時34分鐘呈堂,沒有警誡供詞,另因受害人需安排尼泊爾翻譯。辯方除2被告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排期至2021年10月21日 、22及25日 0930於東區法院第四庭以中文作3天審訊,期間D2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1/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 Ganesh Gurung(保安員)。

——————————————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 D2在答辯前就審訊程序問題陳詞
D2本周一從警方收到文件,其中控方證人PW1、PW2在今年9月28日錄取的最新補充口供,內容逾八成相似,當中形容兩名被告衣著的描述一樣,亦與案發後最初錄取的供詞有出入。PW2聲稱不諳英語而要PW1協助,但新文件指PW2方言包括尼泊爾語及英語,D2質疑兩名控方證人夾口供。

此外,PW1與PW2只是根據行為不檢罪錄口供,不包括普通襲擊罪。因此D2要求取消兩名證人的證供,並撤銷控罪。

王官回應指,D2上述內容在法律上並非程序問題,而是證據問題。對於D2指證人與警方誣捏其罪行,法庭在審訊前只有案件撮要,未能檢視口供紙等證物,因此就D2申請不批准相關證人出庭作證及撤銷傳票,現階段不能批准申請。

📌答辯
D1不認罪
D2不認兩傳票控罪

就呈堂證物及傳召證人安排,控辯雙方需時處理,提早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1/3]

D1李國永: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2陳:(傳票罪)
(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2)普通襲擊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 Ganesh Gurung(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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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體恤D2無法律知識下親自處理案件的 #王證瑜裁判官 ,怒斥專業的D1代表律師及主控就呈堂證物爭議處理不周後,再給予控辯雙方時間,就承認事實及控方會依賴的證供達成共識。更新版文件預計可在明天開庭前交到法庭。

D2確認需要傳召的控方證人名單,以及會作盤問之用的影片截圖(控方不依賴任何截圖)。

1629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2/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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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傳召證人PW1 保安員Gurung Ganesh(證人用尼泊爾語作供,庭上再先後以英語及中文傳譯)

🔹控方主問
PW1今年57歲,來港逾20年,在G4S任職保安主管。案發當日他被指派一般職務 (Normal duty),工時為8am至8pm ,如有額外工作,會接受上司指示。

案發當日約中午12時,PW1收到上司Mr Tam訊息,表示置地廣場中庭有示威進行,指示PW1及同事到場戒備。

PW1確認,除了尼泊爾語,能以流利英語溝通。王官問:「咁你仲需唔需要翻譯呢?」PW1表示需要,因自己只懂日常英語,並不熟悉法律用語。

PW1不太懂本地話,只懂與工作相關內容,與上司Mr Tam則以英語溝通。

PW1案發當日收到上司訊息,與同事被指派到置地廣場中庭。訊息指示有人叫口號,不要讓他們上樓上,以免造成擠擁,亦可能出於其他保安理由,並且要控制示威者聲量。約12時半,身穿制服的PW1及同事到達中庭,同事大概有4人或更多,全部穿制服。

到達中庭後,PW1觀察四周,當時示威者尚未到場,PW1留在現場戒備,至下午約1時見到有示威者。PW1看到一名攝影師及另外一人,該人開始叫口號,亦有另外一名人士與該人在一起。PW1認為攝影師與叫口號人士一同到場,不知他們如何來到,但叫口號時在一起。叫口號的是一名男子,與他一起的是一名女子。辯方不爭議二人分別為D1與D2。

PW1見到兩名被告時,二人身處噴水池旁。之後二人嘗試由地下經扶手電梯上一樓,被保安員阻止。受上司指示,PW1與同事站在電梯口。

PW1供稱,D1在叫反對政府的口號,D2則「支持(support)」他,一起叫口號。雖然口號是他不懂的本地話,PW1聽不懂內容,但同事告知他是反對政府。叫口號持續15至20分鐘,聲量大。

D1與D2叫口號期間,現場並不是人多擠逼,大部分是途人,當中有些停低觀看,其他則直接走過。噴水池位置與扶手電梯相距約6至8米。

D1及D2被保安阻止上電梯,憤怒地大聲說話,稱只是要上樓上買食物,並嘗試上去 (Trying to force themselves upstairs)。

D1很憤怒,問為何不讓他們上去;D2則用力推,PW1感到背部被人推 (D2 was trying to push forcefully, I actually felt some kind of pushing force at my back as well.)

當時上司Mr Tam在樓上觀察到此情況而報警。兩名被告想上樓上,D1仍在叫口號,但沒有推保安。PW1知道推他的人是D2,因為當時D1在前方,該位置沒有D2以外的其他人。報警後警員到場處理。

PW1背部左方被推,認為D2用手㬹以正常力度推他一次或兩次,被推後他沒感到痛楚。PW1平時會用手提電話向上司報告,但忘記案發時有沒有這樣做。警方到場後,PW1到了瑪麗醫院做檢查。

🎥播放P1全民記者錄影片段(約13分鐘)
PW1在相關畫面分別指認出自己、D1及D2。PW1有同事當時手持一紙牌,內容關於社交距離。紙牌呈堂,列為證物P2。

🌟主控表示主問部分完成,王官補問PW1,是否同意D2推他。傳譯及證人先後誤解問題,王官多次修訂用字,最終「Did she push you with your consent?」得出「No」的答案,隨即宣布休庭10分鐘。

🔸D1法律代表盤問PW1

1257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2/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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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繼續傳召PW1 保安員Gurung Ganesh
(證人用尼泊爾語作供,庭上再先後以英語及中文傳譯)

🔸D1法律代表盤問PW1

PW1確認,主問時稱D1叫口號叫了15至20分鐘,時長只是個人估算。D2到現場後,D1才開始叫口號,而他只能確認二人有叫口號,無法計算叫口號確實時長。

PW1在噴水池附近只作觀察,等待上司指示,如有事情發生就會介入。他確認,案發當日唯一採取過的行動就是阻止兩名被告上電梯。

趙大律師指出,PW1曾供稱上司指示要控制示威聲量,而PW1及同事並沒在被告叫口號期間介入,是否代表他們聲浪不是大到保安需要干涉?PW1表示,平日有同類事情發生時,他們都會要求對方不要繼續這樣做,但大多數時間都不被理會,所以案發當日兩名被告叫口號時沒有介入,只是不讓他們上樓上。他確認,早前錄取供詞曾解釋,置地廣場只准許示威在中庭進行,示威者想上樓上就要阻止。

PW1承認,D1當時用本地話說話,不明白當中大部分內容,而其口供紙有提及聽到D1說過想上樓上食午餐。

---

🔸D2盤問PW1

PW1確認,為警方錄取口供時清楚與內容相關的控罪,而警方提供的4段影片他全部由頭到尾睇完,記不起花了多少時間,但有睇完。

📌檢視置地廣場閉路電視片段部分截圖
D2要求PW1指出,哪張截圖能夠顯示有客戶或途人受其行為影響,PW1反問如何能從截圖看出來?

D2隨後要求PW1回答,在她爭取搭電梯上樓上期間,有沒有途人大聲對她說話,PW1稱自己當時專注阻攔她及D1,「也許 (maybe)」途人有說話。他補充,有聽到人說話,但不知是向誰說話。就PW1口供紙上指稱D2行為騷擾一名女途人,D2指出,只是因對方曾向自己說話,她才作回應。

PW1無間斷在G4S工作了18年,於2010年升任主管。他曾接受有關扶手電梯安全的訓練,亦清楚由機電工程署發出的扶手電梯安全指引。

PW1知道「請勿在電梯出入口站立或停留」等指引,但實際行動要視乎情況:案發時站在電梯口位置是其職責,因為要阻止示威者上樓上。

🎥播放P3 警方拍攝片段(約25秒)
D2指出,PW1騰出空位予一對男女上電梯,她想隨之而上卻被PW1 以後背頂住,令她失平衡而要用手拉了扶手一下。稍後有一名戴帽女途人推她的肩膀。

D2指出,PW1當時擋住電梯口,罔顧其安全,PW1同意曾用身體阻礙她上電梯,但不知道該行為引致她失平衡而要捉住扶手,亦沒有故意罔顧其安全。他聲稱自己只是履行職責 (just doing my job),沒有危害任何人。他承認有阻礙D2上電梯,但不記得有向著她挨後身體。

D2指出,因被PW1以身軀阻擋著,故出手推了他兩下,以求離開當時身處的「危險地方」--被女途人推,亦遭多名身材高大的保安員圍住,加上有人搭電梯下來--她當時覺得驚,心跳加速。

PW1供稱,途人沒有推過任何人,自己亦沒以後背挨向任何人。他重申,當刻站在該位置,因為那是其職責 (because it was my job)。就片段中的戴帽女途人,PW1表示她也沒有推D2。就D2當時身處位置,他不認同是危險地方,因為她正在爭取上樓上,不明白她會有什麼危險。

PW1確認被D2推了兩下,但不清楚原因。

🔹控方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反對D1醫療報告呈堂性,指與本案無關。若然法庭接納為證據,則可先以65B形式呈堂,專家證人再出庭接受盤問。

1655退庭,案件押後至10/25 (下周一) 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3/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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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傳召PW2 保安員
(證人用尼泊爾語作供,庭上再先後以英語及中文傳譯)

🔹控方主問

PW2現年47歲,任職保安員,受僱於G4S。案發當日與主管(PW1)到達置地廣場,約下午1小時在扶手電梯位置看守。

📌 展示P1 全民記者錄影片段畫面 (播放器時間06:49)
PW2指認畫面正中間手持紙牌的保安員為自己

🔸D2盤問

📌 展示D1a 全民記者錄影片段截圖(08:06)
PW2確認,案發時有一名女保安員在場(截圖最右方),亦有看到她從一樓下來。

PW2不肯定,公司守則有沒有指示男保安員執行職務時用身體攔截女性,但案發時有女保安員牽涉其中(involved)。

📌 展示D1b 警方拍攝片段截圖(03:07)
PW2看不到有一名外籍人士指著D2

PW2確認,出庭作供前不足1個月曾重看4段影片,但不是本人主動要求。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54329 盧赤峰(音)
案發時駐守山頂警署,當日被指派到置地廣場執行任務,便裝當值

🔹控方主問

由於有「和你Lunch」公眾活動舉行 ,PW3受指示協助指揮官處理,並報告示威活動情況。PW3約中午12點3至12點半到達置地廣場,「跟住阿Sir [指揮官],喺置地廣場一帶左睇右睇。」

約12點半,PW3見到一男一女在中庭噴水池附近,男較年輕,女年紀較大,戴口罩,叫口號。辯方不爭議二人分別為D1與D2。兩名被告叫口號期間附近有記者,亦有市民。

PW3供稱,當時大概有7、8個記者,亦有穿制服的置地廣場保安員及管理處職員在附近。有些市民路過,亦有些停低觀看,甚至拿出手機拍攝。叫口號維持「一陣」,兩名被告叫完口號就走向扶手電梯方向。保安員站在電梯前,阻止兩名被告上樓上,二人有質問為何不准上去,有路過市民影相,記者亦圍住影。

記者在被告後方圍成一圈,有些市民獲放行上電梯,期間有市民與兩名被告有言語上衝突。PW3從中庭TOD'S店舖外面可望到高層位置,當時午飯時間,各層都有人聚集。兩名被告在電梯位置擾攘「都幾耐㗎,都十分八分鐘㗎」。PW3隨後從通訊機得悉有人報警,指有一男一女在置地廣場發生糾紛。穿制服的警員好快到中庭位置,當時PW3仍在觀察現場,未有表露身分。

🎥播放P4 置地廣場閉路電視片段
-(畫面顯示時間12:15-12:16:54)
PW3認出畫面從左方走向右方的藍色風褸男子為D1。PW3當時已在置地廣場,但不在地下,「周圍行,上高層位置,去過好多地方。」

-(12:46:08-12:48:21)
D1行來行去,記者在噴水池上方露天餐廳附近位置

-接續播至12:52:16
PW3認出畫面中噴水池旁孭背囊戴帽女子為D2

-(12:55:11)
PW3認出畫面中戴帽、穿綠Tee、藍褲、黑背囊的人為自己。被告未去電梯前,在水池位置叫口號。

-(13:00:23)
畫面顯示有記者圍住兩名被告,另有一男一女想繞過被告上電梯

PW3案發後留在現場,通知軍裝警員見到被告的情況,並向上司滙報自己在現場的觀察。睇住同事帶被告到中庭調查後,PW3與保安員及管理處職員接觸,當中包括PW1及PW2。

🔸 D1法律代表盤問

PW3在主問時認出畫面中藍色風褸男子為D1,但當刻自己不在地下,並確認沒親眼看到該男子走入置地廣場。PW3澄清,主問時稱有市民與兩名被告有衝突,所指的衝突為口角。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警員13343 黎仲培(音)
案發時駐守中區xx小隊[聽唔到],當日軍裝當值

🔹控方主問

PW4當日下午約1時11分從通訊機得知,置地廣場中庭需協助,遂與隊員一起入內。PW3向他交代早前觀察,PW4「調查後相信證據足夠」,於是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D2,警誡後,D2話唔明白控罪。PW4隨後與其他同事(包括女警11741)押解D2回中區警署。

-PW4作供完畢-

🌟較早前多番對許主控主問內容表示不解的 #王證瑜裁判官 指「我都唔明點解辯方 [無法律代表的D2] 比控方仲有效率」,並建議「我諗專業嘅控方大律師都要睇下辯方--尤其第二被告,咁有效率處理案件啦。」

傳召PW5 置地公司高級物業管理主任 Mr. Oscar Tam

🔹控方主問

中環置地廣場保安由G4S負責,置地公司向G4S指示置地廣場的保安安排。PW5確認,置地廣場中庭「部分位置」屬公眾地方,因商場地下預留通道予公眾通往其他街道 (從畢打街入中庭、從德輔道入中庭、去地鐵站通道、進出皇后大道中),而G樓(地下)至一樓扶手電梯也屬公眾通道。因公眾需要經地下到二樓天橋再到其他大廈,故一樓及二樓亦保留通道予公眾使用。對於公眾使用上述通道,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

PW5分別從互聯網及警方訊息得知,案發當日下午1時將有示威活動,於是安排職員在商場各樓層戒備,並通知G4S增派人手支援。公司應對示威態度是,未作出破壞及滋擾顧客前會忍耐、容忍,再作下一步部署。

PW5當日有目擊示威情況,示威者叫口號時公司仍採取「容忍、忍耐、觀察」政策,至他們想上其他樓層,有機會進一步影響顧客及商戶,公司才阻止,以控制示威在地下樓層進行。公司透過經理指示PW5,再由他通知PW1相關指示。PW5不記得當時時間。據他所知活動名稱為「和你Lunch」,之前曾在同地發生。

🔸 D1法律代表盤問

PW5負責就現場保安安排指示PW1,第一次通知對方的時候,知道將會有示威,但未發生;第二次通知是在示威者想上電梯之時。當日示威「未進一步造成滋擾、破壞」前,公司採取「容忍、忍耐、觀察」政策,之後情況有變即通知PW1。PW5當日負責監察示威情況,在各層徘徊,包括地下、一樓、二樓甚至三樓。

🔸 D2盤問

PW5確認,總共就本案錄取了兩份口供,皆是就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控罪而錄。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朱督察
案發時駐守中區警區保安事務小隊

🔹控方主問

PW6事前一日在Facebook專頁 「Lunch哥的抗爭生涯」得知案發當日活動詳情,即2020年9月7日下午1時在中環置地廣場會有「中環反濫捕和你Lunch」活動。PW6安排了部分警力在置地廣場外候命及應對緊急處理事情,另有便裝警員在廣場內觀察。活動事前沒有向警方申請。

-PW6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D1及D2皆沒有中段陳詞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各被告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有3份醫療報告,控方反對相關性,下午會處理報告呈堂性。

1246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3/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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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控辯雙方就D1醫療報告呈堂性陳詞

🔹控方陳詞
不挑戰兩位醫生對D1患有過度活躍症、自閉症及讀寫障礙症的專業診斷,但控方立場是,D1病情與其干犯控罪一刻的意念沒有關連,而且報告內沒有專家意見指病情會影響D1的獨立思考與認知。

王官表示,報告內容提及D1有衝動、情緒管理與社交能力的問題,其社交困難亦需接受各方訓練。

🔸D1法律代表陳詞
除了王官以上觀察,醫生報告亦有指出D1固執、不懂變通。案發時D1跟保安爭執一段時間,不聽對方指示,表現可能源於病情,而不是必然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王官指出,控方不是必須證明到D1的犯罪意圖,只要證明其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已足夠。即使法庭接納D1犯罪意圖有疑點,但報告的作用有限。

最終裁定3份醫療報告有證據價值,批准以65B呈堂,兩位醫生再出庭作供。

📌作供意向
D1 傾向不作供,將傳召兩名辯方證人
D2傾向不作供

1506退庭,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4/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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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D1兩位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D2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31日0930同庭進行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5/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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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許偉進大律師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0959開庭

結案陳詞
各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許主控及D1代表趙大律師庭上皆表示沒有任何口頭補充,經王官多番追問才作回應。(三方討論內容主要圍繞D1,如對相關法律觀點無興趣可略過。)

📌控方立場:D1在扶手電梯口與保安對峙的時段擾亂秩序

👨🏻‍⚖️王官:想上電梯是否就等於擾亂秩序?該行為如何擾亂秩序?
🔹許主控:保安當時在阻止D1上電梯,亦有口頭勸喻⋯⋯D1透過言語擾亂秩序--他喧嘩、質問保安,吸引在場人士注意⋯⋯保安因要阻止他上電梯,導致其他想用電梯人士受到阻礙。「用一個詞語,叫『擾攘』。」兩名被告堅持質問保安不准他們上電梯的理由,亦曾有辱罵說話,對於片中顯示一對想用電梯的男女途人相當可能產生威脅。
👨🏻‍⚖️王官:不是被告阻礙男女上電梯。
🔹許主控:保安因為要阻被告上電梯而導致途人受阻礙。
👨🏻‍⚖️王官:咪即係保安阻礙咗途人。有冇案例指引,可以從結果追溯被告行為?

王官強調,要分開、獨立考慮兩名被告的行為,以裁定二人有罪與否。控方援引周諾恆案 (HKSAR v. Chow Nok Hang (2013) 16 HKCFAR 837) ,指D1行為與 [律師講嘢一嚿嚿,聽唔清楚講咩] 存有因果關係。根據辯方書面陳詞,D1不爭議曾作出侮辱性、辱罵性言行。辯方立場是,即使被告有擾亂秩序,但如在場其他人守法、有紀律,因為被告行為而採取非法武力的機會低,被告就冇罪;若其他人因被告行為而採取非法武力的機會高,被告則可能有罪。辯方引用了一宗警署報案室大吵大鬧案例 (HKSAR v. David Morter [2003] 2 HKLRD 510):警員不會因被告擾亂秩序的行為而使用非法武力,因此被告獲撤銷定罪。

🔹許主控釐清控方立場:被告行為激使他人(途人)反應,受阻礙的途人不止是鬧被告一句就走開,戴帽女途人曾出手推D2。D1一直在場,「有份參與」。

📌控方指D1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基礎

🔸D1趙大律師指出,控方似乎想依賴女途人與D2的碰撞作為基礎,證明被告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先有D1所作的行為,之後有碰撞發生--但先後次序不等於兩者有因果關係。控方理據牽強,因保安就兩名被告行為所作出反應而導致的結果,並不能歸咎於被告本身的行為。

👨🏻‍⚖️王官重申,本案控罪涉及的不是單純事實裁決,而是有關法律原則--控罪行為有4項元素(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使用恐嚇性 / 辱罵性 / 侮辱性的言詞),「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法庭須判斷是哪種行為。法庭指示控方就其所述的連鎖關係呈交相關案例。

🔸D1趙大律師補充,就被告在現場喧嘩、質問保安是否擾亂秩序,置地職員有提過若然示威者造成滋擾,公司有權並會請該人離開。關於控方指稱D1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基礎,女途人行為與D1行為並沒有因果關係,而D1只是針對保安。

庭上再播放相關片段後,👨🏻‍⚖️王官有以下描述:保安騰出空位讓途人上電梯,D2乘機跟住想上去,保安於是阻止D2,之後途人與D2碰撞。王官問與D1有何關係?🔹許主控表示要睇整體而非單計以上的幾秒鐘內容。

🔸D1趙大律師再指出,女途人與D2碰撞,而不是因為D1阻礙她而與D1有碰撞。法庭須考慮[《公安條例》]第17B(2)條立例規管的原意。就控罪的客觀因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而主觀因素亦缺證據(有關犯罪意圖,庭上沒詳述內容)。

💁🏻‍♀️D2欲回應控方的因果關係論點,解釋當日到案發現場源於當時社會運動的背景,被王官打斷,稱不要在庭上作任何政治論述,應聚焦本案。D2沒有其他補充。

法庭指示控方一星期後呈交有關控罪法律原則的案例,即使冇案例也要書面通知法庭。

1130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1430裁決,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7
2022.01.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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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8日 #申請保釋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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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12名被告(16-24)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林偉權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前覆核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0/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韋(35) #續審 [6/5]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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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張(25)🛑已還押4日 #提堂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陳(62) #裁決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盧(60) 🔥#判刑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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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30
👥區,葉,蔡,何(22-25)🛑已還押15日 🔥#判刑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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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 #提堂(#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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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新案件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5:00
👥何,歐,*(15-19)🛑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郭,陳,*(15-24)🛑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蘇(18)🛑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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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湯,梁,鄧,簡,羅已還押逾1個月 #轉介文件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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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