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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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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6/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上午進度]

辯方案情

📌傳召D4作供

🔸主問
現時為餐廳經理,案發時任職地盤散工。2019年11月18日1800許在將軍澳家樓下打電話比黃姓女朋友話不開心想見面,她覆想瞓多陣再傾,自己於是回家睡至2130起身發現女友仍冇搵過自己,用手機玩線上遊戲至2200,女友傳來Whatsapp問自己點,自己冇理打完機222x時落街坐小巴去地鐵站食飯,在便利店用八達通買飲品後去茶餐廳買外賣在門外食。

2245女友來電自己相約去友人介紹的油麻地東南樓酒店,自己指要2330左右到油麻地。其後致電酒店確認有房間,由於冇信用卡即訂,職員只會留十分鐘房並通知到達時至電或按門鈴找人開門。自己225x即乘的土前往,到窩打老道廣華醫院時司機指前面行不到,司機教可下車經窩打老道西行去砵蘭街行去,約2320窩打老道東行線下車打算過馬路去東行線,但行到馬路中間時有雜物仆低令2手手掌擦傷咗, 起身繼續行至窩打老道東方街交界時見彌敦道窩打老道黃格仔上很多人,估有50人以上,好嘈及有爆炸聲及火光。

當時東方街位置附近有數名途人氣氛平靜,打算轉身離開但當時有催淚煙令眼睛好辛苦,眼水鼻水不停流,自皮膚易龜裂乾燥外露面及手皮膚有火灼感覺。自己打開背囊取工作用品,即時穿上一對冰袖、手套、戴上口罩希望減低刺痛。因為捽眼令右眼隱型眼鏡脫落,自己除埋左眼行返去東方街,一米視野內仍清楚見到。期間聽到大叫快啲走於是往窩打老道東急步走,行了2步在東方街街口突有一警員向自己跑來說「警察咪郁」並用雙手攬住右膊頭再禁落地下,又用警棍打腳叫唔好反抗,打時自己有縮腳及面向天,之後另一警到將自己反轉面向地用索帶反手鎖上,因用膝壓住自己說抖唔到氣被告知唔好講野,因辛苦再講真係講唔到野,警員放輕力度隔一陣扶起身帶到萬福珠寶坐低,同意A33為衝來之警員。

呈堂辯方文件夾包括:
-2019年地盤工人注冊證件
-2018年相片D4穿地盤衣服,頭盔及冰袖工作照片。
-確認控方八達通交易紀錄上見到18日22:27為作供提及便利店買飲品
-本月23日自己拍攝東南樓酒店相片
-相片顯示手部及腳部皮膚粗糙及龜裂,2019情況更差

-代表律師要求下在油麻地地圖劃下作供提及4個位置(下車、跌低、轉身離開、被截停)並呈堂。

確認被捕後拍攝照片所見為身上衣著包括黑色短tee、迷彩長褲、黑白色鞋,藍色背囊(返工用)、黑色口罩、黑紅色手套及冰袖。  其他身上物件還包括黑色鴨咀帽被警員除下放背囊,6支眼藥水是平時眼乾用。口罩、冰袖及手套是平時地盤工作用。

11月20日保釋後致電女朋友她才知D4被捕,2人在2020年3月分手現為朋友關係。

🔹控方盤問
-與父母同住將軍澳,有自己房間
-地盤工作後會回家睡
-不常到酒店約會,沒固定日子
-居所附近有食肆可不用坐車,當日沒看家中有冇食物
-坐車去茶餐廳因喜歡那裏炸鷄翼
-不知女友會否應約出來,但搵佢一般肯出來
-2245相約出來不算夜,翌日早上判頭打來才知要否開工,那個月至18日工作了十天
-負責地盤竹棚工作,只是搬竹工具,不識扎棚
-沒有寫下紀錄當日同女朋友、的土司機及酒店職員對話,作供講出因印象深刻
-交法庭文件夾是想證明自己清白
-2018年11月地盤工作照同意褲是灰色並黑色
-文件夾包括本月23日所拍自己手腳照片

🔴主控問為何不將11月18日同女朋友之Whatsapp內容列印呈堂?被告答沒有備份。(D9代表提出反對,雖然不是被告律師,因被告沒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恐怕法庭容許影響其他被告,D4代表採納相同陳詞,主控指目的是想測試證人口供,並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1210 休庭以便被告大律師尋找案例。

下午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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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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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審 [16/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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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下午進度]

辯方案情- D4盤問中

📎就反對控方上午盤問D4時想帶出冇盡力搵女朋友尋找Whatsapp紀錄議題陳詞

🔸辯方陳詞
D4代表方大律師呈上反對理由書,引用林思雅案例作供提及毒品插贓嫁禍,但控方質疑被捕4個月後也沒有投訴直至上庭才提出,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保持緘默權,法官指只針對上午控方盤問D4課題即有冇去找同前女朋友whatsapp 對話紀錄,不會無限擴大其他一般性問題。

D9代表陳大律師看過了60多個案也找不到有全面例子可協助法庭,唯一接近為李福興案例,同意採納D4代表之陳詞,控方盤問之問題有違被告保持緘默權。

🔹控方陳詞
同意D4及D6代表所指案例被告有權行使緘默,控方有冇做任何行為會令其作供是否可信,但控方仍有責任去舉證,被告不可信的作供不一定會定罪。最後引用《刑事訴訟條例》第54條指被控告的人而同時依據本條為證人者,在盤問中可被問及任何問題,即使該問題可能會傾向於導致他就被控告的罪行入罪。

🔸2代表律師希望法庭考慮主控先問D4既然提供文件相片是想證明清白,但又冇法提供同女友Whatsapp紀錄佐證

法庭指需時䦧讀案例及考慮各方陳詞才作裁決。

1532 休庭,明早09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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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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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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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辯方案情

📎就反對控方昨天盤問D4時問有冇諗過搵女朋友尋找11月18日Whatsapp紀錄議題
裁決:容許控方作上述提問

D9大律師指如有類似盤問仍會作相關爭議

📌傳召D4作供

🔹控方盤問(續)
-昨天答冇備份因手機已交警方
-澄清其實當時已婚,因此未必保存女友所有文字及電話通訊紀錄
-未去過該酒店,朋友介紹有比相睇過
-雖在地鐵站但去遠的地方一般坐的士,是在的士站上車
-出發前沒查䦧新聞不知油麻地情況,自己不是去參與示威不用知
-智能手機打機多,少用來看新聞交通,不特別關心因就算塞車司機也有其他路或方法
-窩老道馬路上雜物有鐵欄、磚頭及雪糕筒等令汽車行不到,但路面仍是平靜,街上仍有少數人但見不到有示威
-同意現場情景會聯系到前方有示威
-下車一路行一路打機沒留意現場環境,去到掉頭位置才聽到聲音
-被地上磚頭kick到,仍打機冇留意有咩聲
-同意自己見到黃格仔上好多人,好嘈但聽不到催淚彈及汽油彈聲。
-同意不尋常環境意識到有啲示威
-因催淚煙刺眼捽眼沒向東方街走,見有人在一大廈外便行埋去
-手套,口罩,冰罩集慣放工作背囊內,用舊才掉,記得袋內物品早2日即11月16日丟棄換新,呈堂手套冰䄂在地盤有用過所以有麈,背囊得一格所有物品放一起
-自己戴隱型眼鏡幾年,是一星期款,戴耐了眼乾所以帶眼藥水,當日是首次甩眼鏡,沒帶後備眼鏡
-🫂播放P018 實時23:20,畫面上警方設有防線,遠方黃格仔窩打老道交界有汽油彈落地有爆炸聲及火光,有示威者雷射光及警方強力電筒互射,警方之後向北推進。控方指 D4在東方街窩打老道應留意到現場對峙情況,D4不同意。
-🫂P019C 23:20時,窩打老道彌敦道香港數字資產交易所對出有傘及木板陣,示威者投汽油彈,D4表示當時有人在前擋住看不到。

🔸D4代表覆問
-電話被警方檢取資料沒備份
-下的士打顧住手機時被磚kick跌地
-11月16日地盤做訊號員負責打手勢留意吊起物品及同操作員溝通
-控方截圖問東方街窩打老道交界油麻地地鐵站D出口有傘及木板陣,D4指只見好多人好嘈好大煙及火光
🫂P062 畫面磚頭散落地上同自己的士落車時一樣情況

D4作供完,其證人明天才可出庭作供。

[1233]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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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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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上午進度]

D14代表致歉被告今早因天氣影響塞車遲到。D15今日缺席因早上嚴重肚瀉需接受治療,代表律師相信缺席不會影響審訊。

D4  案情
📌傳召DW1 黃小姐 (D4前女友) 作供

-內容因涉私隱刪去-


📌傳召 D5 作供

🔸主問
今年23歲,正修讀全日制高級文憑課程。

案發時19歲在浸會國際學院修讀副學士,副修香港文化研究、電影及哲學,其中一個功課是研究2014年雨傘運動是否合乎John Rawls公民抗命思想。雨傘運動自己介定兩部份即暴力及非暴力,對暴力部份不認同合乎公民抗命,認同非暴力即和平集會。2019年6月8日至7月14日在天津交流團,交流時有領導問對2019年社會運動看法,自己指回港後會去了解。回港後尋找過一些教援文章及出席一些合法遊行,自己對破壞公物,攻擊一些相反意見或不去表態人士不認同。自己弟弟2019年9月有次回家暗示校內因沒表態被老師同學冷嘲熱諷。

2019年11月18日從IG知道理大被佔領,當時沒聽過「圍魏救趙」說法,也沒印象地鐵站封站。18日1600至2200時在麥花臣球場打藍球,是一個人去跟不相識人士組4人隊。2200在球場休息時發現有三至四十市民在四週停留及叫口號,上網查閱 IG知道逸東酒店有示威衝突便想去親身考證不同參與者對示威活動反應,包括警察、示威者及救護人員等。於是離開球場,到洗衣街山東街時見到比球場多一倍人,當時行人路上好多人穿普通衣服如西裝,沿花園街行到鼓油街見更多人羣聚集,再沿通菜街往登打士街。此時留意到有人戴豬咀、護目鏡、頭盔及手持鐵通、士巴拿及磚頭,因口號聲越來越大自已打算行出彌敦道,而在登打士街也聽到巨響爆炸聲。在一公園內見五六個姨在紅白藍膠袋內取眼罩、防毒面具、手袖等,有人行來便派,自己走過去取物資。自已穿墨綠色長袖衫,黑白色Nike藍球衭內穿黑色legging, 灰色藍球鞋孭住Columbia行山袋,內有2支水及2包硫磺粉。自己有皮膚病毛囊發炎,中醫師開藥外也吩咐用硫磺粉外搽,當天外出時父叮囑自己買2包搽用,自己打波前先往牛頭角購買2包硫磺粉。

自己住九龍灣8月尾曾遇上催淚煙不適,穿短袖衫皮膚灼熱,於是在公園物資站取豬咀、護目鏡、生理鹽水及頭巾,在恆隆中心見到及聞到催淚煙用鹽水洗眼及穿上防護裝備後由登打士街行出彌敦道南行線往窩打老道,去到碧街先見到3百多示威者在窩打老道上投擲物件,有人手持磚頭,雨傘及鐵通,聽到密集爆炸聲,自己認為不是掟自己不危險。無想過身上裝束會被認作示威者。行到康祐大廈時示威者防線已超過黃格仔,黃格上有火光,磚頭、雨傘及厚白色板。該位置見不到警察也聽不到大聲公聲音,但從示威者攻擊方向相信南面有警察在場。自己走到彌敦道橫過去北行線離開,去到寶寧大廈油麻地站A1出口時有人大叫畜龍,有人從後越過自己,自己轉入碧街窄巷發現阻塞,因煙霧看不清,只感後面不停有人迫來。自己成功迫返出來立即想跑,但地上有黑色雜物一舊舊好跣,前方有人跌低於是放棄跑只向前行。在闊巷見到3個全黑衣人在街口,頭盔後有燈光,相信是警員。其中一個(A25)走來㩒住自己,不記得有冇表示身份,自己配合坐下。

1254 午休,下午1430繼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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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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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傳召 D5 作供

🔸主問(續)
拘捕警長A25在彌敦道545號制服被告,有說過內容大意「睇你都唔似勇武,啲衫似鍾意打藍球,我哋每個人對社會都有訴求,但我唔認為要以暴力表示訴求」,自己其後被帶到THA。不清楚咸美頓街到碧街逗留幾耐因沒戴錶。實體地圖劃出行走路線,分別顯示出發點,取物資點、康祐大廈及被捕位置。

確認自己進入THA時身上衣著及物件:墨綠色長袖衫,黑白藍球短褲, 黑色legging,adidas藍球鞋,2個防毒面具(物資站派2個,一個當日使用),頭巾,鹽水,一件當時女朋友外套,泳鏡(護目鏡),2包硫磺粉及一個Columbia背囊。

🔸D9代表盤問
-示威者非一定是暴動人士,自己兩樣也不是,只是想去觀察,街上仲有第4類人士為普通途人
-打波麥花臣是政府球場,不用付費,去登打士街沿路有街燈,冇印象店舖有冇開。
-當時不覺得現場環境危險
-同意剛才地圖標示取物資位置是公園外行人路,非主問時答在公園內
-取物資可能爲觀察者,唔知取去其目的。同意也可以是便衣警員取去作搜證
-同意物資派發者不一定是派給示威者,任何人行埋去都會獲派
-公園五六個姨姨只是一堆人派嘢,沒用大聲公叫人取,同意不一定是叫物資站

🔸D15代表盤問
-由麥花臣球場行去登打土街,不清楚商店是否開,街上有途人沒叫口號
-取物資沒有排長龍

🔹控方盤問
-主問答公園入面取物資,派發者在公園門閘口位置,自己理解公園範圍算是公園內。
-不清楚硫磺是可助燃,炸藥成份
-皮膚自2017年暑假開始出問題,每月要看一次醫生,中醫建議外用硫磺可舒緩毛囊發炎,自己去看醫生前也上網及睇書查過知道有用
-不清楚硫磺水可致皮膚炎,不清楚硫礦可加強爆炸力
- 使用時1/3罐可樂硫磺粉份量加8至10公升水,用毛巾吸取再敷用,翌日部份紅腫會消退,2018年頭已經用,不過時好時壞。
-看過幾個中醫,印象中在深水埗及黃大仙,不同意不是個個月去所以不記得,自己理解2個即是幾個,那時皮膚病沒有看西醫,其中一個中醫介紹用硫磺,不記得邊位,也沒向第二位中醫查問硫磺是否有用
- 2019年後看西醫獲予藥膏,之後沒有看中醫認為有衝突亦停用硫磺粉
-同意學習上亦有上網查過公民抗命資料

[1614] 主控指D5有倦意盤問仲需一段時間,要求今日休庭。

明早0930繼續D5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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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審 [19/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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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D4 代表指被告身體不適需去看醫生,申請今天缺席獲批。

D5 作供前向法官表示想補充昨天主問提及之個人背景,法官指留待覆問時才作出。

📌傳召 D5 作供

🔹控方盤問(續)
-上網用谷歌搜尋功課題目公民抗命,2019年6至11月有看新聞,知道社運事件發展。有聽過「違法達義」,同意有人將公民抗命及違法達義連在一起。不排除「違法」可以是非暴力,自己不同意違法達義理念
- D5自己反對暴力,只會出席有不反對通知書遊行及宗教祈禱會。不清楚11月18日油麻地有冇不反對通知書遊行活動。當日參與者多深色衫,但亦見到白領衣著穿普通波鞋人士,從新聞知示威人士多穿黑色衫褲,有頭盔、豬咀、護目鏡、手持雨傘。同意人鏈及對峙者也是示威人士一員,同意過往媒體可見警方用大聲公叫人離開及發射催淚彈驅散。
-在登打士街時聽到bang、boom聲響,相信是爆炸聲,自已不是攻擊對象沒感覺危險。在彌敦道龍馬大廈時曾見有人投擲汽油彈。
-11月18日1630至2200時打波,先約了女朋友在旺角地鐵站等再一齊行去麥花臣球場,昨天主問沒講女友一起因只問在麥花臣球場時情形,女友沒打波並在1900時離開
-背囊內有2包硫磺粉及一枝水,走時水未飲曬。
-拿物資公園外見到有人停留看手機,估應在看新聞,同意是示威徵兆。
📎身上物件
-自己物資取了生理鹽水、面罩、2個防毒面具,頭巾,取時有向姨姨指想要咩,沒取冰袖因已穿長袖衫。取是因之前受過催淚煙影響想作保護,物件來歷不知,沒考慮是否賊贓,但豬咀有袋包裝相信不是賊贓
-五六個人派物資,數量不少,D5目睹約廿人取,不反對會有人叫物資站。
- THA拍片截圖,當時穿P503墨綠色長袖衫、P505黑短褲有白色邊,P506黑色面罩,P510護目鏡及豬咀。庭上實物墨綠衫是深色衫。面罩當日沒用過遮掩面部,同意可用作覆蓋整個頭只露出雙眼,同意護目鏡可遮蓋大部份眼部。
-自已取了2排各3支生理鹽水,有3支用了所以袋中只留下一排3支,取時沒有包裝。同意自已有皮膚病但取不明來歷眼罩及面罩等。
-同意身上有2個豬咀,是人派2個但沒拒絕,戴上可逗留有催淚煙現場耐D
-不同意是同另一人參與暴動所以袋有多一灰色外套,2個豬咀,2排生理鹽水。
-同意打波出汗會影響皮膚病,但冇預備衣服換,亦沒因病唔打波
-途經彌敦道馬路上越來越多人,因想觀察仍向南行至龍馬大廈,現場聽不到警方警告但聞到催淚煙,以為只驅散窩打老道示威者。逗留康𧙗大廈約5分鐘,不認為時間長。直至2326碧街被捕估計停留多於20分鐘

🔸覆問
-到康祐大廈只是估計時間
-現場不覺得危險,康祐大廈及寶𡨴大廈各停留5分鐘覺得觀察夠便離開
-覆問指見到示威者窩打老道一字排開時自己在示威者後方20米
-袋內女友灰色衫是她在球場放入自己背囊
-現場觀察是想睇整個社會運動情況
-公園物資站地圖上圈出是大概位置,在公園範圍內
-不清楚硫磺可殺蟲,助燃,自己沒修讀過物理化學
-自己及家人網上找「毛囊發炎」,「皮膚病」,「醫治方法」,得到一篇文章上寫是扁方建議用硫磺粉
-用1/3罐可樂硫磺粉加水份量是中醫告知
-停用硫磺因西醫開藥治療更快見效,中醫是父介紹,2018年只問過一次中醫硫磺可治皮膚病
-今早提背景資料補充確認不需要

📌傳召D6 作供

🔸主問
現年21歲為大學3年級。案發時18歲為副學士一年級生,原居於瓜灣因2019年11月至12月家裝修而獨住酒店,在11月14日至21日搬往荃灣酒店暫住,房間由母親大陸友人幫忙訂房,因大陸人房價較平。

11月18日黃昏在荃灣酒店房內睡覺至2200起身,打算光顧麥姓朋友在油麻地新填地街卡牌遊戲店舖,是一個實物遊戲卡牌對戰。同時亦想視察油麻地窩打老道一酒店環境作11月21號之後暫住居所,2230左右梳洗完便離開荃灣酒店。

朋友開的店一般1530開門營業至凌晨01:00。打算去玩卡及買卡,當日坐地鐵由大窩口站去太子站。2300 左右到達太子站,在旺角警署B1出口離開沿彌敦道往南行,15至20分鐘後到油麻地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2至3分鐘行到龍馬大廈穾有一男途人走來對自己說話,內容大意前面有危險,比D嘢你,自己回答「哦」。

男子在身邊紅白藍膠袋拿出一些保護裝備比自己,沒點算數量便隨即放入背囊,物件有防毒面具,護目鏡、冰袖、面巾、手套及生理鹽水。想法是不用錢攞咗先。取物品後5分鐘內南行至天仁茗茶即碧街近油麻地鐵站A2出口,隱約見到窩打老道黃格仔上有一羣過百黑衣人,望不到做緊咩,在場亦有穿反光衣人士。自己想知黑衫人做咩於是彌敦道繼續前行至長興大廈,留意到有催淚煙,見到人羣有火光及聽到有爆炸聲。意識處在騒亂現場,於是從袋取之前途人所贈裝備換上打算從碧街西邊離開。此際窩打老道人羣突沿彌敦道向北衝,自己發呆數秒後向碧街西邊走,當跨過彌敦道中間分隔道時被A28警員制服。A28他用手拉扯背囊帶及用警棍敲打右大肶2次再按地上,再用膝頭壓背,自己感覺呼吸唔到。嘗試移動上半身,A28更用力㩒住背部並叫雙手放背部,服從後被扣上索帶。自己沒向A28表示抖吾到氣。

📎D6辯方呈堂文件夾:
1)母親2019年11月13日用whatsapp向自己發出訊息截圖通知已訂11月14至21日酒店,自己答ok
2)作供提及朋友卡牌遊戲店2019年11月11日收據,店在2020/21已搬遷
3)油麻地地圖,上有紅點為朋友店位置,另圖上亦見到打算視察之油麻地洒店

控方提供太子至油麻地實體地圖,代表律師要求標示(1)太子站D1出口,(2)取得物資、(3)長興大廈望到黃格仔騷亂時及(4)被捕位置。3及4位置頗近。

確認進入THA時所拍照片身上物品如一個豬咀,黑色面巾、黑色護目鏡,一對黑色冰袖及一對手套為途人所給,而背包及帽是自己。被捕後帶到旺角警署也再被拍照,而自己袋內物品照片有一件衛衣是放袋內以備天氣凍穿著,一個黑色口罩是一直放袋內,一副近視眼鏡,一個3M透明護目鏡,2支生理鹽水及2條面罩/面巾(3M護目鏡,生理鹽水及2條面罩是途人送贈)
🔸D5盤問
-部份身上物品由途人送,包括2個護目鏡及2條面巾,當時只有自己單獨一人,物品由紅白藍袋取出,不見有派給其他人,有見途人經過
🔸D15盤問
不清楚是否見人就派,D6經過該途人主動派比自己

🔹控方盤問
-不清楚陌生人為何送物品自己
-11月18日自己搬出來,父母及兄弟姊妹不定時搬去其他酒店或親戚家。自己向母指不想住親友家所以獨自一個搬去酒店,需經常轉換
-有留意新聞,知道油尖旺有示威,同意要避開危險,不清楚示威者會四圍走。
-去油麻地仍覺安全,當日有上網查資訊知道油麻地封站,不清楚因有重大事故,理解示威範圍只在理工一帶
-龍馬大廈已有途人說前面有危險並給予物資,不同意行為可理解示意自己參與
-收起途人送贈物資,諗住遇到騷亂會有機會使用保護自己
-不同意拿着保護物資是打算前往騒亂蔓延之地方

[1630] 今日完,明天11: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0/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更正🛑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傳召D6 作供

🔹控方盤問(續)
-去油麻地視察城景國際酒店是看附近店舖及交通如巴士站,選擇此酒店是因近地鐵站。為何不網上看資料而實地去,因地圖未必update不覺危險也想知去朋友店行多久因會經常去。
-朋友遊戲卡店在新填地街,自己龍馬大廈遇到途人話危險,不同意反方向可向北到咸美頓街再去朋友店。向南行因不知指前面意思是幾遠,諗住到碧街行去。
-昨天指意識身處騒亂現場,同意不是在外圍,自己換上取得之裝備冰袖,護目鏡、豬咀、面巾及3M手套,用了大約30秒至1分鐘戴上,主控指幾十秒可以選擇走了很遠,D6指要跨過中央分隔需時。不同意穿裝備同想離開是背道而馳。戴豬咀及冰袖是不想受催淚煙影響呼吸及皮膚,同意豬咀戴上也較焗。同意3M手套有污漬,取時沒有袋不知新舊。當日沒戴袋中近視眼鏡,只有百多度近視可看到近景物,問爲何不是劇烈運動但有眼鏡帶指是輔助,不同意是打算參與暴動確保眼鏡不脫落。途人送兩款不同護目鏡,同意黑色較大及可遮掩眼部。接收物資時看過物品知道種類但不知數目。

🔸覆問
-視察酒店附近食肆及便利店舖是方便之後日常生活
-控方指意識危險可不換裝備直接走,當時想法是想不被催淚煙影響
-眼鏡帶是上堂時用,方便配戴眼鏡
-遇到途人指前面危險比物資,自己知危險但不知實際位置,想在碧街視察酒店環境,當時距離50米。

-D6案情完-

📌案件管理:
下位應傳召D9 作供,代表指其作供頗長會跨越至星期一及同另一D5被告有關而其律師下午不在庭,希望押後D9作供至下星期一,而D9不會傳召原定之事實證人,星期一可完成D9作供,而下午將利用時間處理2份新增承認事實。

[1233] 今天完,下星期一0930繼續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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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提訊

D3: 鍾(45) 🛑 已還押24日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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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於3月7日開審第一天認罪還押中。

D3代表指3月28日去信法庭要求開庭處理被告申請作短暫保釋,同意懲教署所指沒收到D3正式申請,了解後知道是被告同福利官有誤會所致,由於再向懲教署申請需要時間。希望法庭作特別處理。

代表律師陳詞保釋申請之特別原因,控方指昨午才收到D3代表通知申請,律政司立場是反對保釋並指可向懲教署申請酌情押解下外出處理事宜。

考慮雙方陳詞,法庭拒絕有條件批准D3在4月2日 0800至1800時段之保釋申請,法官指可以向懲教署申請酌情押解下外出,D3需要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1/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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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傳召 D9作供

🔸主問
確認被截停時穿灰色長袖衫,內穿黑色Tee,外穿黑色外套。沒有任何時段參與暴動,不認識本案任何被告。當時電視或同事傾談資訊知道有理大事件在紅磡校園一帶發生,不涉及旺角油麻地。2019年沒有透過任何工具使用Telegram或Lihkg連登戶口。唔知旺角有封路放工坐小巴由旺角朗豪坊回家。只知紅磡有封路措施,沒接收訊息旺再油麻地不安全,不知當日油麻地有警員開槍。有FB戶口但沒留意到政府/警方呼籲不要往旺角油麻地,可能非關注理大事件跳過了資訊,自己比較政治冷感。同事傾談政治自己不會積極探討。截停前十分鐘不知黃格仔有暴動,同意被A26 制服,但截停非彌敦道行人路是在闊巷。當時急步,雙手舉高後再放胸前示意沒有惡意。截停爬了在闊巷地,被另一個警員打了2下,19日提出要求後被帶往醫院。

現年31歲,台灣大學畢業後回港於中環銀行工作至今。與母及其他弟妹住。中四起有甲狀腺病如做劇烈運動會氣喘,中學時因此病需留級一年。

案發11月18日需要返工,2000時放工回到葵涌家,2120時收到姓胡重要朋友(傑仔)電話指同女朋友鬧交話分手,胡姓友人是台灣讀書做餐廳兼職認識,當時認識了6年,對自己十分照顧,不時傾電話聯絡。胡友人話想在在家樂坊公園等即D5作供時提過取物資公園。雙方沒提時間,只係盡早出去。D9本身也認識其女友。2019年9月尾至10月頭大家才去過台灣旅行,收到電話感錯愕所以立即出外同傑仔見面。

自己2130孭黑色背囊出門,坐紅色小巴往旺角朗豪坊,最後在上海街598號下車。D9在地圖上標示行車位置D9_1呈堂。自己估針約2150下車,要求下在地圖D9_2劃上下車後行走至公園路線,主要在鼓油街隧道橫過彌敦道經西洋菜街前去,沿途沒見到令人覺得不安全狀況,約2200到達,沒留意公園有冇人派物資。入隧道前冇留意有冇黑衣人,途中隧道內及上地面後有見過黑色衣著戴豬咀人士行行企企但不多,比路人少,當時沒有煙或巨響,有店舖仍在營業。

估計約2210-2215入了公園最入半圓形位置找到傑仔,當時公園內有其他人坐長櫈上。沒留意公園內有冇人派物資,見面後傑仔講女友不諒解自己也提起工作壓力放負,雙方心情轉好,2人約逗留45至60分鐘食過煙及飲酒後約十一時許傑仔話知自己翌日返工提議走。公園有花草樹木遮蔽望不到入口外面,也聽不到或聞到特別東西(不排除有但沒發覺),離開公園陪傑仔經後巷行去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附近OK便利店買煙。離開OK便利店2人分開兩方向行,自己打算在路面橫過彌敦道行去A1出口再去朗豪坊坐小巴回家。

離開OK後附近沒黑衣人,見地鐵站A2出口有消防員,地上有雜物,彌敦道上欄桿被拆,南北行線上也有人,此時聽到爆炸聲同聞到有氣味,也望到南行線上對峙。在碧街交界見有示威者行行企企但沒奔跑,向西行至路中意識到催淚煙有影響,望到油麻地地鐵站A1窄巷見到地面有防毒面具隨即行去執起嘗試戴上避免呼吸困難,因未用過有好多條帶只掛頸再用手掌托住口罩遮住口鼻,見到彌敦道馬路開始混亂及見到A26,之後急步行去闊巷便被A26截停及制服。當日深色衣著沒有特別原因,當日沒打算參加任何示威活動,黑色外套原放背囊,公園飲酒後才穿上。沒留意窄巷有冇人疊人,不排除有。同意執防毒面具後情況轉差。
D5盤問
-家樂坊花園沒留意有人派物資,坐最入不能看到門外,不排除進入至離開中間有姨姨派物資。彌敦道上沒刻意望向南面警察方向

🔹控方盤問
-2019年27歲亦有一定人生或工作經驗
- 2019年6月至10月一共去過4次旅行,6月及9月去過台灣,8定9月去馬來西亞,10月尾去泰國。主控指香港有示威堵路有冇飛前去查是否有交通來回機場,D9指沒刻意去查因有人同行,從新聞知機場道路8月曾被包圍阻塞,自已沒想過擔心會受影響。沒留意過曾有姓符大陸人士在機場被打。
-被問到2019年機場示威新聞包括:6月15日和你塞,8月5日有二百多班航機延誤,稍後有萬人接機行動,8月13日符國豪被打傷,9月1日呼籲揸車癱瘓機場道路皆不清楚。為何去旅行不關注新聞答因有人同行而且去了不只一次也沒影響
-政治冷感所以對FB所走出新聞不留意,也沒使用Twitter,不會刻意主動睇新聞查看返工會否受示威影響,因乘地鐵到IFC出口一直是安全,如果有影響返工主管會有信息通知。同意知道當時中資銀行,匯豐銀行等曾受示威者破壞。
-11月18日知理大被佔據新聞,警方圍捕,沒有留意警方及示威者對峙情況。日常由於工作只留意財經新聞,問到當時恆指表現回答因主力保險較少注意股票市場。
- 11月18日出旺角不太去了解交通封路,主要由於放工回家經旺角坐小巴回葵涌交通沒影響。家不近地鐵站要轉巴士所以在旺角轉車不會一程地鐵來回家中及公司。
-朋友阿傑對自己幫忙除工作協助編更,也是不如意時傾談對象
-2013及14年分別識得阿傑及其女友,兩人2017年起拍拖。同意情侶鬧交講分手是常見,但9月2人仍很好但11月話分手所以感到錯愕,傑通話語氣也和平時不同。
-進入公園門口沒留意有冇姨姨派物資
-離開公園陪傑仔去ok便利店買煙,同意兩三分鐘到,是傑仔指定去那間。主控引用2019年10月Goggle街道圖指登打士街上有OK及七十一便利店為何不去較近,D9指是傑仔指定去邊間。
-在便利店聴不到爆炸聲及看不到煙。問為何隔幾個舖位後又聽到bang聲?D9律師反對指是假設中間有連續發出聲音。D9指也聽到示威者叫囂聲音,冇印象是否持續。bang聲應是催淚彈落地聲。
-聽到示威者及bang聲相信是警方及示威者衝突。因聽到聲音很遠而望到A1 出口也算平靜所以雖然知道有衝突仍向碧街西邊走。
-在碧街見前方彌敦道上有示威者行行企企,但人數集中向南近黃格,前方A1出口人數較疏落。碧街A2出口地上有雜物、磚頭、垃圾(罐及樽)。見到A1出口地上也有磚頭,當時沒有聯想為示威現場,一心只想過去A1出口去朗豪坊坐車走
-不知為何地上有豬咀,沒想過可能使用過執起用會有問題。當時呼吸辛苦見到便執起用希望舒服D。不同意等如打乞嗤取人地用過紙巾不合常理
-主控指被捕時全黑衣著加上防毒面具黑色背囊同示威者無異,D9不同意指褲是深藍色,也不同意主控指P912截圖進入THA前其實沒有穿灰色長袖衛衣。
-不同意主控指其實事發時攜帶豬咀到場𠻝與暴動,根本沒有約人,因警員由南而來所以向碧街西逃跑被捕,雙手舉高後再放胸前是想推開警察

🔸覆問
-有看新聞但沒有睇曬所有
-盤問答隧道外多了黑衣人,但不知是否同一班人,入隧道前冇留意有冇示威者
-不同意自己衣著同示威者無異,因豬咀是之後戴上,自己也非示威者,同意自己單憑外觀是同示威者相似。

-D9案情完-

[1638] 今日完畢,明天0930到D14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2/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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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新增控方承認事實3 P0160呈堂
控方在相冊清單加上適當編號

D5被告承認事實4 P0161呈堂
主要為文件及刊物顯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D5出任一青年團體董事

📌D14 案情
原安排今天作供,代表律師今早收到新指示D14選擇重新答辯。

D14答辯:承認控罪(1)暴動‼️

由於D14同意事實預備需時,控方安排星期四處理,將以其他認罪被告作藍本。法庭批准D14保釋至星期四

📌D15案情
律師指被告原本表示不作供,但希望休庭索取最新指示。

休庭後D15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所有案情完-

[1100]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 星期四 1100 繼續處理餘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