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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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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審訊 [3/2]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 柯(21)
D2 陳(21)
D3 梅(19)

控罪:
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1、3)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1、3)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雷射筆。

早前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三位被告皆不作供及不傳召任何證人。

結案陳詞
🌟D1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控方案情指出非法集結的地點並不是行人路,沒有證據證明D1有踏足案發現場 (即馬路)。D1被發現於黃大仙地鐵站E出口外,穿戴豬嘴,背包內有常見救傷用品。
根據警員證供及環境證供,律師建議法庭要考慮以下重點:
1. 被告在E出口之前,被告身處何方
2. PC12420 手持武器戒備,D1 迎面向警跑過去。假如D1是參與非法的人士,會否作出這個自投羅網的行為呢?
3. D1向石壆伸出手,叫了一聲,有何意思?而且警方證人表示不清楚舉手人士的衣著,伸出手可能是協助道路上的人士。
4. 根據各個控方證人證供,表示看見一群人集結,有設置路障。那麼到底200米外被截停人士,是否同一批人?

控方亦冇證據顯示當天集結沒有不反對通知書。所以是否在現場出現,就代表參與非法集結?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認為D1參與非法集結。

🌟D2代表 #趙柏熹大律師
控方沒有證據顯示D2參與非法集結。根據證物P52 RTHK片段,警方曾在龍翔道西行線發射催淚彈。根據證物P51 TVB片段亦可見案發現場有煙,有途人經過,亦有人進行洗眼工作。

根據控方PW1證供,他率領的小隊在現場落車,去東行線準備設立封鎖線,但封鎖線尚未設立完成,指揮小隊便衝前驅散。PW1視線受阻,對於現場人士身份並不清楚。

PW3作供時指出,他認定黑衫人士便是示威者。當警員在龍翔道東行線第二三線時候,只見到D2 的半邊身。警員亦同意現場情況混亂,D2正想離開現場,但並沒有證據顯示D2為何會在現場出現。現場亦有非穿黑衣人士橫跨行車線。

律師建議法庭要考慮以下重點:
1. 就現場警方有否發出警告,控方證人有3個不同的講法。PW1 指發出了一次警告,PW2指發出多過一次,PW4指有發出完整1次警告,由此可見證人的可信性存疑。
根據影片(證物P52,RTHK片段) 的現場收音,影片並沒有任何警方發出警告的聲音,只有警方其他聲音,例如「上呀」,「charge」嘅聲音。
2. 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2在任何時間地點參與非法集結,警員亦無法辨認現場設立路障及叫囂的人士的身份,亦無法證明D2與那些人作出非法集結。
3. D2被捕位置於黃大仙E出口外,與非法集結現場相隔200多米。就非法集結元素,控方有否證據指出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再者,亦沒有證供解釋為何D2會於黃大仙E出口出現。加上,D2身上只有防護性裝備,口罩及護眼罩。身處現場,並不能夠證明D2必定參與非法集結。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認為D2參與非法集結。

🌟D3代表 #黃俊嘉大律師
控方控罪書表示非法集結的地點為於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

根據影片(證物P51-53)案發現場在下午8時59分開始有阻塞。
案情指出,案發現場有示威者叫囂,並發寫射雷射光束。根據PW4的作供,當時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6條行車路都好多車,造成一段時間的交通阻塞,導致不能看見更遠的位置情況。

根據影片,證物P55 TVB片段,
時間下午9時05分,警方推進。
根據PW2的作供,他最後清理的路障位於沙田拗道,當時沙田拗道至黃大仙地鐵站E出口對出龍翔道已沒有人集結,所有示威者已經被驅散,警方的工作亦十分順利。

根據證物P52 RTHK可見黃大仙地鐵站E出口對出龍翔道十分平靜,控方亦冇舉證上述路段有任何非法集結的發生。
控方在案發晚上8時19分 (警員到場時間) 至被捕時間,並沒有證據證明D3曾身處於黃大仙豪苑第二座對開50-60米龍翔道至沙田拗道範圍,所以並沒有證據證明D3與今次事件有關。

根據PW4 的作供,他第一眼看見D3於龍翔道第一二行車線向樂富方向離開。但根據片段,當時東西行車線可以自由進出,有現場記者及市民隨便進出。根據地圖,反映現場四通八達,地鐵站沒有封站。再者,現場亦有多輛巴士,車頭燈亦亮著,有市民落車,可見巴士繼續正常運作。

綜合PW1PW3PW4證供和地圖,他們以高速向示威者方向推進280米。根據證物P56警方片段,由豪苑至黃大仙E 出口推進需時1分45秒。控方無法證明D3何時到達PW4第一眼所見的位置,亦沒有證據顯示D3有身處現場範圍。而對於D3向相反方向跑的講法,PW4指出D3正在逃跑,但其實PW4推進時沒有固定目標,他認同附近亦有其他人作相同的行為。但他於2019年9月18日的口供並沒有提及過D3被告人,只有提及自己於20米前拘捕1名男子。相距16個月的時間,PW4首次提及的口供(指出D3的出現),可信性存疑。

而且,(證物P37) 3M 面罩只是放在(證物P40) 背包內,並沒有證據證明D3有使用或企圖使用(證物P37) 3M 面罩。

根據報告(證物P47A),報告將雷射筆(證物P41)的放射功率最大化並安排級別。報告以3段距離測試雷射筆(證物P41),分別為10厘米、20米、40米。所以,雷射筆和電池與案件的關係,到底能否照射到50-60米外的範圍,根本沒有任何報告可以證明。
再者,報告中指出40米外發出的光束並不會對人體有害。

總結,控方根本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3何時到達案發地點、於案發地點作出的行為、離開的時間。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D3參與非法集結。

就D3控罪二,公安條例內攻擊性武器定義為:
1. 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
2. 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控方對兩項定義亦沒有任何舉證,亦沒有證據證明D3使用或企圖使用雷射筆,更不能證明D3 會使用雷射筆作傷人的目的。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7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4/5]

下午進度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
[15:06] 開庭

控方表示需要更長時間作出考慮,一方面不想作出損害,另一方要平衡審訊,控方要再審視甚麼資料可以透露;羅官批准。

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5日11:30,控方會向法庭提交文件,案件會押後至同日14:30續審。

=========
🥜:鄒左手一大疊文件,右手持一個透明“mug”,裝住半杯水出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7/5]

上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
[09:42] 開庭

傳召PW1,國安處 警司洪毅,他負責對支聯會作出調查,撰寫報告給警務署長,指稱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在2021年8月24日得到保安局長批准,向支聯會發出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D1 盤問
警方報告指「支聯會」在2018年12月22日收到單一筆兩萬元款項,是否來自「民主中國陣線日本分部」?

控方叫唔好答,請證人避席,指答案牽涉PII保密的資料;鄒指案件報導後,該團體的名稱已經公開,為何不可以提出該組織名稱,被塗黑的範圍好廣,控方需要向法庭申請邊啲證據講得,邊啲唔講得,辯方需要向證人指出案情。

D2 & D5律師同意鄒所講,如果不能提問則不能進行審訊。

裁判官詢問鄒,她同意是挑戰案件的合法性,官指可以提問,但亦向PW1提供另一選項——可以選擇不回答問題。

再傳召PW1,他選擇不回答。

PW1 稱根據調查支聯會收了組織4的兩萬,該組織是在中國境外,有共同政治理念,所以有理由相信款項與國家安全有關,但同意鄒講無證據指款項與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PW1知道支聯會每年收支數百萬,兩萬元不是主要收入,在過6~7的財政紀錄,只能指出該筆兩萬元款項來自組織4,並無其他。

盤問期間鄒多次提到「天安門大屠殺」,張主控終於提出反對,指要用中性字眼,羅德泉回應指,大家都明「事件」意指甚麼,重申採用中性字眼較為合適,不宜將政治帶到法庭(有人回應are we?)。

(詳情候補,歡迎補充)

14:30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7/5]

下午進度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由吳専員代表)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由黃雅斌大律師 hold paper)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14:49] 開庭

繼續由鄒幸彤盤問PW1 警司洪毅

鄒呈上第三十屆支聯會年報的其中一頁(PD1),重點係「港支聯簡介」,問在調查過程中有冇見過該段文字,PW1稱有見過,但已經無乜印象。鄒請證人留意最後一句「要以和平非暴力形式進行所有行動」,問在調查後當中,是否同意這句準確描述支聯會是一個和平非暴力的組織?支聯會無參與暴力活動,PW1回覆無探討這方面,未能得出這結論,知道有支聯會幹事在社運案中被拘捕,對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作調查和是否適合發出提供資料通知。

(後補追問內容)

鄒呈上一份網頁截圖(PD2),內容是『民主中國陣線』網站,民主中國陣線對香港抗爭重新基本立場的聲明,問證人在調查過程中有無接觸過該文件,PW1又選擇不回答這問題,跟住被請避席。

羅官問這文件從可而來,鄒稱是控方文件,控方否認,攪咗一輪後,吳専員承認是控方文件。羅官又再一次問控方同樣問題:「如果PW1回答,是否有機會破壞PII所給予的特權」?(官方答案當然係啦)。

羅官問鄒這份截圖的內容完全無提及支聯會,與本案有何關係。鄒稱這正是重點,如果唔知組織4是誰,如何證明與案有關?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8日09:30續審。

=========
直播員按:今日進度很慢,因為控方多次要求鄒修正問題用字、焦點,裁判官亦多次考慮鄒的問題是否解及PII

庭外消息:『民主中國陣線』的聲明表示19年社運不應以和理非方式進行,與支聯會方針不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8/5]

上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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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承上日: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86

控方先向法庭提出關於PII的意見,一涉及PII,控方不會提供證據,證人不會作答;另外對審訊進度表示關注。

羅官同樣關注進度,詢問鄒是否會播片和有否與控方相議謄本問題,鄒表示未能決定,要看盤問結果。

傳召PW1,國安處 警司洪毅,繼續由鄒盤問,主要兩個講議題,:組織4的聲明是不贊成非暴力;向支聯會發出的通知書的必要性。

💾後補資料
上回PW1不回答『民主中國陣線』(FDC)是否組織4,鄒問是否因PD2截圖中的聲明而得出FDC支持香港獨立的結論?
控:這是另一途徑去問FDC是否組織4,PW1不回答。

FDC的聲明是反對非暴力的原則?PW1不回答。
控:證人之前已經答咗,未接觸過謝聲明。
官:任何試圖找出組織4的問題,都受PII保障,問題不相關。
鄒:是否相關不是由PII而起,如果任何事情都被PII覆蓋,是否還有公平審訊?
官:PII不單只是屏蔽資料,而是保護組織4,任何試圖找出組織4的行動,應該受到保護。
鄒:完全是另一回事,盤問證人是基於控方所提供的資料,嘗試建立辯方案情,不是試圖找出組織4。

討論後再傳召PW1,稱調查期間無睇過PD2,在庭上睇咗,無評論。

—————
📍鄒嘗展開另一議題——發出《通知書》的需要/迫切性(necessity)

鄒指報告中第44段的結論,是基於報告中第8至13段的內容(因報告中大部份資料被屏蔽),【不同意,支聯會還與其他組織有關,是整體考慮】。其後同意,如果只睇第8至13段,係會得出相關結論。

鄒指出警方的邏輯是否如下:
1. 組織四支持香港獨立
2. 支聯會是組織四的代理人
3. 支聯會支持香港獨立
因而支聯會干犯了…(被屏蔽)

控:請PW1避席。盤問不是考證人的記憶,應該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證人。
官:留返給證人作答,如果需要重溫資料,可以提供。

基於調查結果,PW1同意組織四支持香港獨立,相信支聯會係組織四的代理人;鄒指出隨即跳到結論,無咗“支聯會支持香港獨立”這一步。

控:問題不相關,請PW1避席。指出發出通知書是整體考慮,不是收窄到某一段落。
官:容許發問法庭,會考慮證據的價值和比重的問題。

PW1:不回答
鄒:為何牽涉PII而不回答?
控:請PW1避席。證人難於回答。
官:問題與組織四無關!
控:難於回答是因為第11段提到支聯會干犯了某罪行,與PII有關。

鄒問報告中第十二段,“基於以上資料,有足夠基礎而發出通知書",該段內容無提供新資料【同意】。第十三段同樣無提供新資料【同意】。

第八至十三段,警方的理由是基於支聯會可能或者已經作出干犯某種罪行,而發出通知書,只係單憑懷疑支聯會可能牽涉干犯了某些罪行【不同意】。

———
有無考慮過從其他途徑去獲得附近五所需資料?
【警方有權選擇使用何種權力去獲得資料】,你同意無用其他法方,是否必須使用附件五?【不回答】。

鄒:有無討論過索取資料的範圍?
PW1:無討論,跟法例去草擬。
控:附件五有指定範圍
官:範圍好闊
鄒:無討論,怎樣知道資料與懷疑的罪行有關?
PW1:不同意,在評估過程,有提及之聯會的活動、與外國的聯繫、與外國政治組織的財務往來,所以通知書的要求,一定與進一步調查有關。

通知書第一點要求提供支聯會人員的個人資料,早至1989年,你包括出生日期,國安法在2020年定立,出生日期與國安法有關?【係有關,警方作出調查,只會加入與通知書有關的資料,所有資料都是與調查或防止該罪行發生有關】

通知書要求提無幹事姓名和個人資料,這些資料可以從公司註冊處獲得【同意】,唔需要經附件五【唔同意,不知道支聯會的資料是否與公司註冊處的相同】,幹事人員名單是公開的資料【同意】。

通知書第四點要求資產和資產的來源,這可以從核數資料獲得【同意】
有無討論過點解要需要這些資料?【無,因為唔知索取嘅資料是否如審計資料】
對要求索取的資料無深入討論?
控:明白問題,通知書提無指引
鄒:主控代證人答問題。

草擬的通知書呈交了給警務處長,並獲得背書,但無陳述所考慮過的議題【同意,這並不是警方的一般做法】。

鄒自PW1指出,在未有考慮可以從其他法方得到資料前,就要求跟據附件五提供所有資料【不同意】
指出警方有權力去做,不代表該要求是必須【同意】
指出通知書侵害了人權法【不同意,作為警務人員,會合比例地考慮所有行動會否抵觸人權法】

如果你有考慮,但在通知書中隻字不提【同意】,無提過私隱條例【同意】,無提會合比例的考慮【同意,但警務人員行使權力時就會】。

指出當決定發出通告書時,無作出合比例的評估【不同意】。
指出當決定要求資料的範圍時,無作出合比例的評估【不同意】。
指出無考慮到施加過多負擔在接收一方【不同意】。

14:45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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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進度慢的原因是因為大部份鄒的問題都會經過以下過程,發問、控方要求修正、證人避席給各方討論法律問題、證人選擇不回答、鄒跟進…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8/5]

下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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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 開庭

繼續由鄒幸彤盤問PW1 警司洪毅

鄒展開另一議題,問警方的調查報告中指「個人2」同時是支聯會與「組織2」的幹事,【唔記得】,報告指組織2的文件記載個人2在2021年是幹事,鄒指出錯誤之處:在2010年7月支聯會出聲名要求某人道歉,個人2已在2010年辭任支聯會幹事,若干時間後組織2才成立,呈上某人的辭任文件。

鄒向PW1指出:
- 個人2從來無在同一時間是兩個組織的幹事,【不同意】;幾時?控:有泄露組織2的危機;官:留待證人選擇;PW1:【不回答】。
- 個人2在2010年10月28日辭任支聯會幹事【不回答】
- 個人2已經不是支聯會幹事超過十年【不回答】

鄒呈上支聯會在2010年7月05日的聲明,聲明中的對象就是個人2【不回答】
指出個人2辭任時,組織2還未成立【不回答】
指出個人2是共同幹事是誤導【不回答】

———
又另一議題,調查報告指「個人1」支付支聯會了十萬元以上,支聯會轉賬了十萬元以上給組織2,因資料被遮蓋,詢問證人是否確認同一筆款項,【不回答】。

鄒請法庭關注辯方的抗辯如何受到阻礙,裁判官多次重複立場,大意是裁判官不知道誰是個人1,組織2,款項銀碼,證人掌握全面資料,由他選擇答案。隨後引起漫長爭議,D2 & D5 律師亦加入陳辭,控方當然反對,從申法庭已經對PII作出裁決。

最終,裁判官同意重新審視PII,希望鄒能在下星期一中午以書面呈交法庭,提出想審視的範圍和理據,法庭在下星期四考慮作出閉門聆訊。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7日09:30續審,鄒預計對PW1要盤問多一日,法庭預留11月14日和12月6日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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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好佩服鄒幸彤一人撐起整個審訊,一個人在獄中閲讀了唔知幾厚嘅文件,準備咗如此細密的盤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9/5]

上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 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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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關於辯方申請對PII的查詢,羅官考慮後,裁定現階段不需要更改,可以進行公平審訊,日後可以再作檢討。

審訊繼續,傳召PW1,國安處警司洪毅。

🔍繼續由鄒盤問
警方報告中指個人1收到一筆款項,數目等於轉賬給組織2的款項,另一筆支聯會收到的亦等於轉賬給組織2的相同。PW1不回答。鄒指出報告寫「支聯會將部份數以十萬的款項轉賬給組織2」並不正確,PW1不同意,但因證人不回答之前問題,鄒未能追問。

PW1解釋在報告稱個人3與支聯會有關係,是指個人3有參與支聯會的管理工作,因PII拒絕回答個人3收取了組織5多少款項,不同意證據未能顯示個人3與支聯會的關係。

報告指支聯會、組織2和組織3合辦一個項目,追求同一目的,同意報告中塗黑的部份遮蓋了一些訊息,鄒引用一份控方文件(法庭攞去影印攪到要休庭,用30分鐘),呈堂為PD5,題目為「709大抓捕四周年聯合聲明」,指報告引用該內容,一樣的文字,PW1一律不回答。

控:被告嘗試發掘PII內容,大家都見到內容,無需由證人回答。
官:因為文件被遮蓋,證人可以回答未被遮蓋的文字。
PW1: 同意未被遮蓋的文字是一樣。

鄒指控方的審訊文件附件65就是PD5;關於人權律師:PD5是活動的五項要求的聯署聲明;PW1一律不回答。鄒續指聯署聲明有36頁,有1200多個簽名,PW1同意有36頁,不知數量。

鄒:支聯會、組織2和組織3只是千多個簽名的其中三個;據此,假設支聯會和組織2、組織3合作,支聯會與過千人合作。
控:反對,PII。
官:這是假設性的問題,留待陳辭。

鄒提出另一議題,報告第26~28段四次引用支聯會六四燭光晚會的活動,爭議其中發言人仕的身份,和內容錯誤描述,申請播出片段。隨即引起漫長討論,控方指鄒建立/披露某人/某團體的身份。

(詳情候補)

因主控在14:30要去西九龍法院第二庭,15:0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9/5]

下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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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 開庭

控方根據鄒提供的資料,檢視呈交文件/片段,向法庭講述報告中第26,27,28段與片段的關係,當中涉及附件19,受PII保密,無提供給辯方;第26段涉及附件18中其中一條片,爭議較少,可以播放。

控方立場:第27段涉及附件19,但並不是與片段完全一致,報告第27段的片段內容,並無介紹片中的中國藉男子是何組織,非如鄒所講。關於附件19,控方不會承認或否認,片段中拍攝到的中國藉男子是何組織。

第28段與第27段屬同一事件,段落中的YouTube link和證物片段係同一段片,但不是同一數碼檔案。關於片段的謄本:「讓我地搖動手上燭光,讓屠夫政權(見到/跌倒),維園還有點點良心喺度」,控方指講(見到/跌倒)是不清晰,立場係跌倒。

官:控方指出報告第26段中的發言人葉楚茵有雙重身份,係學聯代表和支聯會代表,能否解決妳的問題?
鄒:不是去爭議她不是支聯會代表,而是她是代表學聯發言。

準備播放報告中第26段提及的片段,檔案名稱CYB4623 證物P22,由播放器時間01:03:07播到01:04:07。

[16:33] 傳召PW1
報告稱葉是支聯會的委員,鄒先向PW1指出葉是代表學聯發言,PW1回應無這方面認識。

片段中大會司儀介紹由下一代上嚟接棒,支聯會最年青嘅常委發言,螢幕打出 “學聯代表講話 葉楚茵”【同意】,有一大班學員成員站台【唔知佢哋喺邊個,係一班年青人】,他們不是支聯會成員【唔清楚】,你嘅意見,是否同意她代表學聯【不同意,謄本指她是支聯會的接班人,最年輕的委員,亦代表學聯】。

鄒呈上64 21周年燭光集會場刊(PD6),其中一個環節「學年代表講話,香港學生聯會葉楚茵」,PW1稱調查時無睇過場刊,指她的其中一個身份是代表學聯,同意她發言的立場是學聯。

報告第26段中強調「六四事件,唔單只係統治者…,…人民由下而上表達文字訴求嘅運動」這段有問題,為何有問題?【所強調嘅字眼係我同事嘅觀點,描述與內地政府抗爭,與支聯會五大綱領有關,在調查嘅過程之中,喺找尋證據去顯示支聯會追求五大綱領】。

[17:15] 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14日09: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裁決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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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90

速報:罪名成立

羅官表示打算押後處理求情,D2 大律師即時提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希望即日處理求情,羅官知道鄒幸彤有書面求情,希望鄒在3月9日寫好,呈交法庭,一同處理各被告;案件押後至3月11日作求情和判刑。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CS.doc

附件: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1.pdf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2.pdf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