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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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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20200501新蒲崗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黃(27)

控罪1: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背景:2020年5月1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近景泰苑,與其他不知名者留下雜物,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注:在審前覆核時就此控罪認罪)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同日同地保管一部電動角磨機、一把鉗、一罐紅色噴漆和一把刀。
——————————
14:30 開庭

🔸簡易案情:
案發日PW1 駕駛電單車到案發地點,見到有黑衣人堵路,放置雜物於東西行車線上,當時行車線各有數名人士。沒有爭議的是東行線其中一名堵路人士為被告,而被告亦已承認控罪一。

當時休班的PW1報警叫警方到場,到場的警員PW2在案發地點附近見到被告將背包掉低,背包內藏有控罪二所列的物品,即一部電動角磨機、一把鉗、一罐紅色噴漆和一把刀,PW2懷疑被告意圖管有物品以損壞財產。在警誡下被告解釋管有物品是「番工時用嘅」。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證供分析:
控方沒有直接證供指出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法庭只能基於證供證據作推論。

PW1目睹堵路時黑衣人搬來附近地盤的物品,而控方只能講到被告背包內有管有物品,法庭需要考慮物品的用途。

DW1是被告的上司,案發前被告已與工程公司簽署合約,將會在案發後不久成為該公司的長期管工。辯方亦有證物D2——工程人員註冊證明書,證明被告案發前已擁有相關工作資格。

辯方證物相片顯示涉案物品可在工作地方使用,被告因準備與公司的合作關係,案發前已在該公司做散工,合作一段時間。獲聘請當長工後,被告假日時上辦公室拎工具。

雖然辦方沒有證人證明被告何時上公司拿取工具,公司亦沒有保留記錄,任由員工自出自入,但涉案相關的𠝹刀亦唔值錢,故辦方證人的說法有其可信性,涉案物品有可能是被告從公司得到,此說法亦與警誡內容吻合。

🔸裁決:
涉案物品可為工作所用,而堵路的物品亦非被告管有的物品,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裁定被告管有物品非意圖損壞財產。

14:44 速報:控罪二不成立❗️❗️❗️❗️❗️❗️

🔸證物處理
P1-7歸還被告

🔸控罪一求情
本案的堵路事件參與人數少,只有8人,案發時沒有示威,演變成大型衝突的可能性低。

鄭官:咁已經可以判監,我記憶係3個月
(鄭官指之前有處理相同控罪,該案為審訊後定罪)

辦方:案情有嚴重程度之分

鄭官:Block 晒喎,算唔算嚴重?控方第一證人話行唔到

辯方回應法庭絕對可以判監,但即使同一控罪,案情亦有不同。本案被告第一時間認罪,協助警方追捕,提供另一人士資料
(鄭官打斷,指此部分是否需要於公開法庭講?)

辯方修改陳詞,透露被告有向警方提供其他人的逃跑方向,被告有及時的悔意,與早前法庭處理的監禁刑罰案件有分別,望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求情信
庭上沒有讀出求情信內容,辯方呈上被告本人、家人、上司及同事的求情信,以證被告有悔意,孝順家庭,幫補家計,亦在工作場所有良好評價。辯方指被告前路一片光明,望法庭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

🔸鄭官總結
坦白認罪是重大求情因素,一般同類型案件會判以幾個月監禁。

雖然每宗案件唔同,但若被告不認罪,鄭官會毫不猶豫監禁,考慮本案被告一早已認罪,冇案底,有悔意,可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強調自己不受制於建議,仍有其他判刑可能性,重點在考慮被告的真正悔意。

案件將於本年8月16日早上09:30同庭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能保釋候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判刑 #鐳射筆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麥(27)
D3:王(28)
🛑2人已還押14日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進一步 #求情
🙍🏻‍♀️D2: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內容正面及建議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家中父親十多年前過身,母親有長期病患,被告負責照顧媽,由其表姑姐照顧被告。除照顧母親外,被告在空餘時間做義工,因而得大量獎狀。被告願意每星期一日做社會服務活動,報告主任指被告是有禮貌、合作的年輕人,此事已得到大教訓,之後會遠離非法活動及願意承擔責任。

代表律師指被告無刑事紀錄背景,有家人支持及願意承擔責任,主任指值得試以社會服務令機會更生自己。

🙍🏻‍♂️D3:
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內容。今庭上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母親、太太的妹妹及社工撰寫。

母親:代表律師指母親學歷不高,可見信中行文不流暢,但信中內容見單親家庭長大的被告盡心照顧媽媽,兩口子相依為命,母親為自己未能提供豐厚生活而感愧。代表律師指信中寫出二人的相處時間,可以從中見到被告作為兒子的角色。

太太的妹妹在對本人家庭之影響一段中寫到「作為一位丈夫也好;一位姐夫也好;一位女婿也好,他都為家人帶來正面的幫助」,信中提及他是自己人生重要導師,在照顧太太上盡心盡力,尤其妻子病情大起大落但被告仍然不離不棄。

社工的信中提到一直有接觸被告及其家人,了解生活需要,內容同媽媽的信相若,皆指性格善良,會收埋自己及不想他人擔心。

從各類信件皆可見被告在不同崗位及角色上都是盡心盡力,望輕判。

🪄求情完時,鄭念慈問D3代表律師:「有冇睇返呢類(案)一般判咩?」
律師:「有睇過,都有同被告講而佢明白」

📌判刑理由:
🙍🏻‍♀️D2:
二人案發的背景一樣,亦是審後定罪,D2罪名是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身上物品包括螺絲批、噴漆。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沒有案底,同媽媽相依為命,內容特別之處是好多證明有參與義工及有獎。被告有工作,承諾會遠離所有不法罪責。官指出「你出現在現場即有打算做非法活動…(聽唔到)在判服務令中多加考慮。」但同意報告內容指適合做社會服務令。

雖然不認罪但此事已有深刻教訓,背景良好,有不同獎項。鄭念慈留意到被告成績不好但有持續進修,相信其重犯機會低,惟時數上不考慮採納報告所指的160小時,需【提高時數為220小時】

🙍🏻‍♂️D3:
鄭念慈知悉事件令其家人同老婆造成不便,留意到在妻子的情緒上要跟進。

但他續指看不到被告有悔意,事發日子是831 紀念日,現場多人聚集及悼念,不相信被告攜帶鐳射筆是一時大意,故早前裁決是有心攜帶而罪成。

其鐳射筆是3b級別,現場人群有一定情緒,從影片可見有多人聚集及大量警力。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以傷害他人眼睛,但其筆可以這樣做,而鄭念慈推測被告有此意圖,及用以射向警方。

引述 HCMA243/2020 一案例,該案判了12個月,鄭念慈指出因其鐳射筆的級別較高,屬4級,及攜有其他工具,如彈弓及金屬螺絲帽。但卻不能直接比較案情。

本案發生在旺角,當時已有警方佈防,涉案鐳射筆乃3b級別, 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當時有實質使用,但此例的判處不是實質性,而是防範性,是為了反映社會不容一般市民在公共地方帶備攻擊性武器,主要目標是為了促進一個較為安全的社會環境,而且也為了防止人不透過法律而自行以武力解決糾紛、甚或施罰。

鄭以【6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無特別加減刑期因素。

💥總刑期:
‼️D2 判處2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D3 判處 6個月即時監禁

(11:25定稿)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0930荃灣

陳(23)🛑還押至今14日
尚有 #0805荃灣 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
上次裁決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89

控方補充被告在2021年8月2日就 #0805荃灣 被定罪。
辯方指在該案,被告選擇認罪。

辯方補充求情,指被告明白與同意報告內容,除了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想在2019年9月15日使用物品,此方面被告不同意,其他都同意。

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適合服刑。
被告小學是品學兼優學生,到中學有欠理想,但操行可以,有做學生會及其他學科的協助。
被告𠄘諾日後做事會謹慎,希望重新出發,報答父母。
辯方希望採納感化中心建議,接受勞教中心的服刑。

🛑🛑勞教中心🛑🛑
(提:手足另一宗案件在8月16日判刑)
(庭狗極快速帶手足走)
#粉嶺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梁(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鎚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在非法集結期間損壞他人的財產。

———————————————

9:32 開庭

辯方:上次提訊要求攞心理學家報告,但上星期先獲取報告。上星期五已去信律政署,要求用另外的方式處理控罪,律政署回覆已收到信件,但須時處理,要求押後4星期。

官:定審期超過4星期咪得,費事再有延誤。 時間一路咁消逝blahblahblah….

辯方要求休庭一會以便向被告攞指示。短暫休庭後,辯方指若律政司有答覆,可於下次提訊答辯。

陳官仍然認為可先定下審期,控方透露將會傳召3警員,並會播放三、四條片段。辯方則透露或會傳召專家證人,以剖析心裡學家報告。

案件或於9月7日答辯(應睇下控辯雙方協議成點),陳官將審訊暫定於9月24開始,為期四天。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散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鄧,蔡(16-25)

內容: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她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蔡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

制服兩名被告的警員早前申請匿名令獲批。

制服首被告的警員A供稱,他與同事乘搭旅遊巴去案發現場巡視,其後收到指揮官的命令,要求進行拘捕行動。A於左邊車身下車,便看見一班穿深色衣裳的人士於身邊閃過。A立即追著他們,未幾奔跑的人群中有一名人士跌倒,A立即上前控制對方。控方問A由追著對方直至對方跌倒的距離,A回答約5、6米左右。

A按著對方後,「四面八方咁睇下有無人跑過、踩到我哋、有無人搶犯」。其後A表示「差人唔好郁!」,然後為對方戴上膠手扣。未幾指揮官要求下屬帶被捕人士去另一個集合點 ,A遵從指示。指揮官續要求警員將制服人士交給CID同事,A看見一名穿便裝警員外套的人士「嚟交收==」。


A形容該名人士身穿深色衫褲、戴帽,但因對方跌倒時背對著A,故A未能看清。但A印象中該名人士頭戴面巾,攜有背囊。A 續指「我叫佢坐底先知係女仔,叫佢唔好郁」,然後「做返護衛工作」。由於指揮官要求儘快「交收」,A只是交代「我係邊個啦,交俾你啦,因為出面有啲亂,我無詳談」。A續指當時不知到被告的名字與身分,並聲稱被告從未離開A的視線範圍。

控方問A有否要求被告脫下臉巾,以及移動被告的物品,A均回答沒有。

辯方盤問A,「你話啱啱落車(旅遊巴)唔覺有咩特別,即你無親眼睇到有咩違法行為?」,對方同意。辯方問「有無可能你㩒低佢嗰陣扯佢背囊令佢失去平衡跌低?」,A回答不會。

辯方問A,被告跌倒時其身上的背囊是否已經「甩咗」,A回答「唔肯定」。 辯方續問A,「你處理被告都有幾分鐘啦,見佢有背包都無即場搜身?」,A:無。 辯方續問是否因為被告是異性,所以A並不方便在沒有同性下搜身。A回答「唔啱」。辯方:但應由女性搜身?,A回答「啱」。

辯方續問,「主控問你目光有無脫離女子你話無,咁你話護衛工作喺要確保無人構成危險,所以視線會一定程度離開被告?」。A回答,「我係佢隔離,瞳孔唔係真真正正望住佢,但我視線闊度見到佢無郁」。辯方續問,「視察過程有無時候望唔到被告?」,A回答不會。辯方問A,「你落車到截停都見唔到任何噴霧塗鴉?」,A回答「係 」。辯方問A「你追截前都唔知被告做過咩?」,對方回答「唔知」。

制服次被告的警員B出庭作供。
警員B供稱,他當日身為特別戰術小隊機動部隊成員,被指派於西九龍附近打擊非法集結或暴力罪行。他當天身穿速龍裝束,頭戴深藍色衣服黑色頭盔。

時至晚上十時四十幾分,B與同僚乘旅遊巴到達深水埗黃竹街近鴨寮街附近。指揮官透過對講機表示,「車隊前面有人打開傘同堵路」,並命令同僚下車拘捕拒捕車隊前面的示威者。B隨即下車,並看見行車路線左邊的行人路有十幾人向汝洲街方向跑。他們大多數著黑衫、戴帽、背囊,攞傘同棍。

同事立即追捕他們,B看見一名男子右手戴著手套,並持銀色棍、沿行人路跑向汝洲街方向,其後向石硤尾與黃竹坑方向跑。當男子跑至石硤尾與汝洲街交界時,突然將棍扔在地上,並繼續向南昌街方向跑。男子跑了約30米後上行人路,他欲轉入後港,卻被B按在地上制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鄧,蔡(16-25)

內容: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她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蔡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上午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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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B替被告鎖上手扣後,向偵緝警員11767交代追捕過程等細節,便前往汝州街尋找被告扔下的棍棒。B其後於汝州街十字路口尋回棍棒,並形容「單獨一支棍喺地面」,而地面乾淨無垃圾或其他雜物。

B拾起警棍後將被告帶上警車,他承認被告並非全程在B的視線範圍,因他已將被告交給11767監管。B形容被告當時戴口罩、黑色長褲波鞋,右手戴手套。B續指在制服被告後從未接觸他的口罩,所以只看見被告的眼睛。

控方問B是否一開始已追捕十多名正在奔跑的人士,B回答「我靜喺追捕持棍男子」。當時只見到嗰個人攞住支棍姐。雖然該名男子正背向B逃跑,但B聲稱清晰見到持棍男子的衣著。

📌警員指庭上呈上的棍棒與當日檢取的並不相同

控方其後呈上證物,問B「係咪依支?」。B回答類似依支,但指當日那枝棍棒上應有一截黑色。其後控方呈上案發當日拍攝的照片,B同意照片上的棍棒就是當日檢獲的棍棒。控方問B於庭上呈上的證物是否與相中的棍棒不同,B回答「有唔同」,指證物「少咗黑色個截,應該有膠包住咗。 」

📌警員撰寫的所有口供均沒有提及被告持棍的右手戴上手套

B於案發翌日凌晨落口供,內容指被告穿黑長褲、黑波鞋、戴口罩,右手持約兩尺長銀色棍棒,卻沒有提及被告右手戴手套,被告同意。B於今年第二次落口供,亦從未提及被告戴手套,被告同意。辯方指出因為B拘捕被告時根本沒有戴手套,B不同意。

📌辯方指出持棍的並非被告,而是另有其人

辯方指出當時持棍男子前面其實另一名男子正在奔跑,B同意當時的確有其他人正在跑,「但係咪一個我唔肯定」。辯方指出其實持棍男並非被告,而是跑在被告前的,亦是該名男子扔下棍及黑色背囊。B不同意。

📌辯方指被告曾被警棍毆打十幾秒,更被警員踩臉警告唔好出聲

辯方指出,B制服被告時曾以警棍毆打被告十幾秒,並推被告在地上。B否認上述指控。辯方又指其後有警員用警棍打被告,但被告已躺在地上,B更踩著被告左邊臉十多秒叫對方唔好出聲。B一概否認。

📌辯方指被告遭拘捕時被弄得遍體鱗傷

辯方問B你拘捕被告時有否看見其左眼下有瘀傷,B回答「當時見唔到佢有任何傷勢,佢戴住口罩」。辯方續呈上案發不久後拍攝的相片,指次被告左眼下面有瘀傷、左手肘位置有紅腫及損傷、被告右腳膝蓋及臀部位置有紅腫。B回答「睇到」。辯方指出傷痕是B拘捕被告時造成的,B否認。
————————

撿取首被告證物的林姓偵緝警員9465供稱,當時隸屬毒品調查科情報組1B隊,亦是總部應變大隊B11小隊。警方約予晚上8點九左右巡邏,他被指派坐白色無logo 的小巴巡邏。林當時身穿便裝但著咗戰術背心有警察字樣,帶警察頭盔。

林於汝州街下車,看見有機動部隊人員落車追截黑衣人。林看見同事制服一名女子,對方將女子交給林處理。林形容該女子戴黑色鴨嘴帽,臉上有黑色臉巾蒙至眼位置,身穿黑風樓,下身黑長褲。一對黑色運動鞋,揹黑色背囊。她雙手反手被索帶綁著,坐在汝州街旁邊。

林其後打開女子的背囊,稱:「依㗎向妳作出搜查」,並將背囊的肩帶調至最鬆,讓女子側頭便可看見背囊內裡。林指於背囊內搜出十個物件,包括iPhone、黑色眼罩、3m濾嘴連面罩、白色布碎、紅色噴漆、粉紅色防身噴霧連鑰匙、防霧液、黑色短褲、銀包以及黑白色拖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3]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031深水埗

👩🏻D1:鄧 (16)
👦🏻D2: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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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昨日審訊(內容按此),PW3偵緝警員 9465 林皓濂 繼續作供,他當時隸屬毒品調查科情報組1B隊,亦是總部應變大隊B11小隊成員。

[11:37] PW4警員 11767 劉啟昇 出庭作供,他隸屬毒品調查科行動組2C隊,案發時屬3B隊,亦是總部應變大隊C1小隊成員。

⬇️今日上晝審訊內容見下方連結⬇️
https://telegra.ph/WKCC3407-2020-08-1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3]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031深水埗

👩🏻D1:鄧 (16)
👦🏻D2: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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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只有九人旁聽,與律師團隊人數相約...

📌繼續PW4的主問
🛑回到警員B向PW4交代案情的時段
警員B對PW4說有人掉下物品,此時PW4仍然沒有見過該物品,但記憶中警員B交代時是說鐵通。之後警員B帶PW4去汝洲街130號,地上有鐵通,他指住被告,指是他把鐵通掉落地上。

🛑證物處理
搜身後將證物放入證物袋,再將證物袋放曬落一個大膠袋打結封口,用箱頭筆在A4紙寫上被告姓名。這大膠袋放在PW4的辦公檯上,同時在同一張枱為D2做會面紀錄。

🛑與D2的互動
之後帶D2見值日官,PW4攞住證物袋。因為D2要求見律師,PW4問佢想見邊個,D2答唔知,所以帶佢去臨時羈留室見值日官睇律師名冊,但睇完之後佢又話唔見律師。10-20分鐘之後,佢話腳痛想睇醫生。於是PW4帶D2去報案室見另一個值日官,安排叫救護車。將D2交畀呢一個值日官後就冇再見過D2。

🛑證物交接
上述期間PW4一直用手揸住證物袋。將D2交畀值日官之後,0245 PW4將證物帶到訓示室,取出所有證物逐樣對,交給偵緝警員9325。保管證物期間沒有不法干擾。

🌟D2律師盤問
辯方向PW4指出,他在汝州街130號馬路撿取鐵通,然後行到D2位置將鐵通放在他身邊。PW4不同意。

辯方問回到汝州街161號時有冇見到D2正面,PW4說見到D2的半邊面,因為D2瞓在地上,左面貼地右面向天。

辯方指主問時PW4曾說向D2表示警察身份,提醒他被警員拘捕,等緊車去警署作進一步調查。但PW4在2019年11月1日下午3時做的調查報告冇提過有同D2講呢啲說話,係因為PW4根本冇講過。PW4不同意。

辯方指出,D2曾叫警察取出他的身份證,但PW4沒有檢查,到上咗警車先檢查。由被告倒在地上至押被告上警車期間,PW4都冇同D2講過嘢。PW4不同意。

辯:2248上警車時,一定見到被告正面,有冇見到佢左眼下方有瘀傷?
PW4:冇留意,唔知有冇,當時車廂內熄咗燈,見唔到佢塊面係點樣。
辯:上警車後你搜查被告褲袋搵電話,之後熄咗佢電話,除低佢個口罩同埋頭套。當時佢塊面係冇傷痕,你用右手一拳打落被告左眼,導致被告左眼下方瘀傷,如P28(26)相片所示。
PW4:不同意
辯:你曾對講機得知帶被告上錯警車,於是帶被告上另一部車。
PW4:不同意
辯:車上有其他同事,便衣戴頭盔,你坐D2隔離,其他同事坐D2附近。
PW4:車上有五位同事,我企喺D2隔離,D2側邊個位冇人坐,唔記得前後排有冇人坐。
辯:你見到其他同事打D2嘅頭,其中一人揸住鐵通在D2頭部附近揮動。
PW4:不同意,我一直揸住支鐵通。
辯:你由撿取到上警車都冇放低支鐵通?
PW4:係
辯:檢取被告身份證時係用單手開佢個袋?
PW4:我用胳肋底夾住支鐵通
辯:車上有同事問S2知唔知送中條例係乜,D2答我唔知,跟住有同事話「你都犀利喇,敢攞支鐵通出嚟 」,D2回應:「唔係我㗎」
PW4:冇聽到

辯:去到紅磡警署,2357見值日官,D2冇話腳痛但話要睇醫生,但你唔肯畀佢睇,直至錄取完會面紀錄同影相後,翌日凌晨三點幾先畀佢睇醫生。
PW4:佢提出要睇醫生我已經帶佢去見值日官,嗰陣佢已經睇完律師名冊。
辯:你帶佢去見值日官見咗幾多次?
PW4:次序係帶佢去睇律師名冊,跟住再帶佢去見另一個值日官安排睇醫生。因為當時人多混亂,值日官叫我同D2等到有救傷車嚟為止,追過一排先收到指示話放(D2)喺值日官到等救護車。
辯:你出出入入全程都攞住證物袋,但處理證物袋嘅情況就冇記錄喺口供。
PW4:19-20年處理不少類似案件,入袋打結係慣常做法。
辯:你只係推論當時你有咁做,唔係記得。
PW4:我記得我有咁做

辯:你押解被告到警車時佢右手冇戴手套,手套係喺背囊搜出。
PW4:不同意
辯:警員B向你交代時,只提到D2戴藍色口罩及揸鐵通,冇提及過其他物品
PW4:我記得冇
辯:你提及D2裝束係根據相片而講
PW4:不同意
辯:D2由10月31日2246至拍攝照片時 (11月1日0250) 這段期間由警方看管,左眼傷勢可能是在這段期間造成,可能是帶上警車時造成
PW4:係

‼️播放辯方片段
由街坊提供,影到一堆綠色警員圍住地上的被告。男人聲:「冇曬反應呀個人」小孩聲:「唔知邊個殺咗佢阿」片段1:03見到有人將物品放在地上人士隔離,但聽到鐵通掉地的叮一聲。不久後,地上人士起身,被帶上警車。‼️

PW4同意片段中是拘捕D2的地點,但認唔到自己,不肯定是案發當晚的情況。同意聽到叮一聲,但睇唔到有物品喺地上人士隔離。同意D2被押上警車時仍揹住背囊。

PW4作供完畢。

之後的PW全部用65b呈上證供。
📌PW5 前偵緝警員5904 蕭煒傑作供。
65b證供於2021年5月提供,描述D1證物:紅黑色防狼噴霧、D2證物:鐵通的去向,包括與警員之間的交收、交往警察總部作指紋化驗、再由另一地方取回證物交回證物房...

🌟D1辯方律師盤問
辯方質疑,PW5記事冊沒有記下大部分證物的處理及去向,為何仍可在事發後一年多作出詳細的證供?
PW5:因為情節嚴重,印象深刻。查看每次出入的簽收紀錄幫助回想處理證物的過程。
辯:但係邊日同邊位同事,上晝定下晝交收,冇紀錄架喎,你都記得?
PW5:真係記得
辯:冇即時紀錄,你份口供有可能係錯,你不能肯定眼前嘅證物就係2019年11月你所處理嘅證物。
PW5:不同意

🌟D2辯方律師盤問
辯:D2搜身期間發現一支鐵通,其中一端包上膠布,你如何得知?你有冇睇住搜身過程?
PW5:唔記得如何得知,冇睇住搜身過程。

(D1辯方律師亦就D1搜身補問同一問題,PW5作同一回答。)

🛑覆問
PW5案發當日在深水埗警署做video team,即拍攝和戒備,沒有到案發現場,但收到上級指示去紅磡警署接手案件,作調查員。調查報告共八頁,在調查期間不斷更新,即10月31日至1月16日。案情撮要的資料來源是由很多人滙報。

PW5作供完畢。

📌讀出PW6 偵緝警員9325 霍皓銘的兩份口供。

1635休庭,明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3/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D2: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
📌PW6警員9325霍皓銘作供

負責處理兩名被告的證物。
於案發翌日(11月1日)早上拍攝證物,並將證物置於警署內三層高的證物櫃內,並鎖上櫃桶,鑰匙由PW保管。他於11月27日將部份證物移交深水埗警署的證物房,12月5日移交餘下證物。辯方質疑為何相隔約一個月時間才移交證物?
PW6:我喺11月嘅社會行動事件入面受傷,到26號先正式上班,所以27日先正式移交證物。

辯:有無特別原因D1的證物要分兩次交給同事?
PW6:因為交證物時要入電腦,要資料無誤先可收證物。至於點解被告的證物是117先交,但有證物係125先交,係有機會電腦紀錄不符合證物室要求,所以我先改,改完先交囉。

辯方質疑,PW6於11月1日凌晨交收證物時,沒有紀錄幾時幾點向邊個同事交收證物。PW6回答「咪漏咗囉無原因」。

至於D2的證物,PW6承認於案發翌日凌晨替D2拍照,並承認當時已看見被告的左眼下已經有紅色瘀傷。但PW6不知道瘀傷的由來,又指「唔係我造成」。
辯:你對於被告身上有無其他傷痕有無印象?
PW6:無印象。

辯方問警員提取D2時影相時,被告是否並非配戴裝備,對方同意。
辯:佢無戴口罩、黑色頸巾同手套,佢戴只是因為你叫佢戴?PW6:係
辯:有冇解釋為何被告需要配戴裝備拍照?
PW6:冇詳細解釋,只解釋將來查案需要使用相片。

PW6作供完畢。

📌PW7偵緝警員9690作供
當時負責從同事手上撿取防身噴霧器。辯方質疑警員填寫的書面紀錄有誤,指檢獲噴霧日期一欄內寫上11月1日,但警員應是於10月31日(案發當日)檢獲。辯方指出「檢獲日期係要講返幾時幾號撿取物品」,對方回應「唔同意,因為佢交收嘅時間係依嗰日子」。

辯方又指,「你面前實物(庭上呈上的噴霧)寫著body protector,但你紀錄喺body protection,有無機會唔係同一支」。警員不同意,認為紀錄的噴霧顏色、self spray等字眼均與實物相同,「可能我口供打錯,但我認出係同一支。

PW7作供完畢。

🛑控方讀出兩名專家證人報告解釋噴霧與鐵通的殺傷力。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D1選擇不作供,D2出庭作供。辯方下午繼續主問階段,案件押後至3點開庭。

🌟D2作供
去咗旺角警署附近恆生銀行,本身想去太子站鞠躬,但見好多警察所以無去只去旺角警署企。企咗陣之後啱彌敦道往亞皆路街往奧運商場在商場天橋上停下。我係天橋休息一陣電話落天橋行返去旺角警署附近。

去到太子站B2出口附近逗留,因旺角警署太多警察。 企咗陣後、B2出口附近市民好多,有人撩我傾計,講下大家近況。逗留咗個幾鐘至九點幾,現場太多市民,警察舉旗叫我哋離開如果唔係就拘捕,我見到咁都想離開。

我離開了往深水步方向行,在地面行咗個幾鐘,十點幾係汝洲街同黃竹街停留,有其他市民一齊離開,行咗去深水埗個到。唔識撩我傾計埋人。

行到案發地點打算離開,但我見到馬路上面有一家灰色van高速駕駛向我個位,有人落車衝落黎。停左係汝洲街同黃竹街交界,離我十幾秒遠。

我見到佢地衣著係深色衫長衫長褲黑色鞋,手持黑色棍。我見到至少五位以上落車。佢地直接衝向我原本企喺個位嘅人群之中。我唔知佢地咩人,佢地又持棍衝離,我有啲驚,所以諗住跟其他市民跑走。 向石硤尾方向跑。大概有4、5位市民跑,我見佢哋跑所以跟著跑。深色衫人都跟著跑。

因為夜晚黑無咩燈光,唔係好見到頭部有咩,但有嘢遮著塊面。係黃竹街轉向女洲街的轉角位時,我見到有一男子大概於我前面四五米,開始扔掉身上的東西,我會留意佢因為跑緊時聽到有類似鐵嘅物體掉在地上的聲音。佢就開始將身上嘅嘢dum 落地包括手套書包衣物。差唔多見到石硤尾街公園,因為我見到條路諗住跑入去逃離追打我們嗰班人。

我轉身睇下走甩未,一蒙面黑衫黑褲嘅人推我埋牆,用棍打我頭,五六秒後班同樣裝束嘅人用黑棍打頭手腳。我手保護頭的姿勢。全程被打時企係到,有人叫我趴低。我就俾佢哋打到隻腳頂唔順所以瞓低係地下,有人將我雙手放在背後,搵咗啲咩鎖住我隻手。

我胸掂地,背向天趴係地下,右臉碰地,左臉向天。佢地keep住打我直接手上手扣,但佢地無講點解咁做,同埋佢地係邊個。有個人鎖上我手後keep住壓係我上面。估佢成身壓落去背脊上面。

佢見我無郁後起身,我趴起到聽到街上有其他人經過,有人問咩事,有黑衫黑褲人在我前面用腳踩我左臉叫我唔好出聲。

佢踩左十幾秒,之後我就感覺到佢地係我隔離,五六分鐘後有兩個人抬起我,左右用手扣住腋下個位抬我起身。帶我上警車,因為架車有警察logo。

我當晚穿黑色短袖衫黑長褲黑波鞋帶藍色口罩,有帶細的黑背囊。前方掉東西的男子都是深色衣著揹黑背包。我趴起地時feel 唔到背脊有人掂過嘅感覺所以應無搜身。
背囊全程在背上,從來沒有離開背脊,一直揹著。有兩個人扣住我腋下時,背囊仍在背上。

(直播員按:一個女仔帶住防狼噴霧,港共都可以屈做無牌管有彈藥,痴撚線)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5/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控辯雙方採納書面陳詞,庭上無補充。香淑嫻亦已看過雙方陳詞,沒有提問。

案件將於9月10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同庭裁決。期間被告保釋條件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