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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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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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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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審訊 [2/1]

陳 (2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金鐘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管有兩把士巴拿、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不認罪

————————————
被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關於上次作供時提及的稅單,被告今天已就工作證明遞交了數份文件。(呈上被告所屬工程公司的強積金供款單)控方指文件上寫着「臨時僱員月結單」,與被告較早前表示為長工不同,質問被告為何是顯示臨時。被告表示此強積金是「老闆叫我參加」。裁判官要求被告釐清到底是全職還是臨時工。被告表示自己的工作屬長期的散工形式,「每返一日有一日人工」。裁判官:「即係逐日計錢?」被告同意。控方:「即係你份工唔係你作供講嘅長工,係長期散工?」被告同意。裁判官詢問終止合約的形式,被告表示雇主如想解雇他須在七日內通知。控方遂追問為何上次作供時表示自己是長工,被告表示是長期散工。控方續追問同一問題,裁判官表示再問亦是得到「長期散工」的回覆。裁判官釐清上次被告所提及的月入薪金是否代表每月的平均收入,被告確認是。

控方表示文件上的日期並不涵蓋涉案月份,故不能證明被告就當時還在該工程公司工作。控方:「何解你提交嘅MPF供款文件不涵蓋5月份嘅日子呢?」被告表示找不到。裁判官亦質疑文件為何不包括2020年5月24日,以證明他在該月份有上班。被告再表示找不到。控方:「咁重要嘅控罪日期,你記錄會面亦有提過自己係地盤工,所以你係認為重要嘅,點解搵唔到?」被告:「要返屋企再搵。」裁判官:「咁即係點呀?」控方:「點解直至而家你都仲未遞交到你所屬工程公司嘅證明文件,因為五月份你根本唔係所屬工程公司工作。」被告不同意。

🧷關於被告所戴的保護帽
控方問被告是否知道法律上要求所有進入地盤人士必須戴上安全帽,被告表示不清楚。
(呈上證物P10 - 黑色防撞擊保護帽)
控方:「你話呢頂帽係用嚟返工戴?」
被告:「去到地盤會換安全帽。」
控方:「你之前唔係咁講喎。」
辯方:「佢係有話入到去會換安全帽。」
裁判官表示根據法庭記錄,被告作供時曾提及:「入地盤之前驚有高空跌落嚟嘅碎石,所以佩戴呢頂安全帽。」
盤問下,被告表示「平時返工同出街」亦會佩戴P10。
控方:「你話驚碎石,你係咁小心㗎 ?」
被告:「有咩問題?」
控方:「你有提過呢個頭罩你會載係怕曬,你平時大部份時間喺戶外做嘢會戴晒兩頂帽?」
被告:「係,因為安全帽遮唔到塊面同頸。」
裁判官查看P10 ,問被告防撞物料是自己加上去還是原有,被告表示是原有。裁判官形容物料「好硬喎」。
控方:「你當日被捕戴住P10,你話平時返工會帶呢頂帽去保護個頭唔俾碎石揼到,咁你平時咁小心點解唔帶安全帽呢嗰日?」
被告:「星期日行街冇需要。」
控方:「你唔驚有碎石咩?」
被告:「我返工會有好多地盤要經過。」
(按:控方問題牽強。)
控方:「咁點解唔用證物P12去防曬啊?戴着仲防到曬啦!」
被告:「因為會好異相。」
控方其後繼續追問被告當日戴著P10以防曬,是屬真還是假。

🧷關於印有「光時」的T恤
被告之前作供時提及:「當日我喺休息室除咗衫出去食煙,撈亂咗攞咗同事件黑衫。」
控方:「即係你除衫時係冇着衫?」
被告:「係。」
控方:「咁工友喺你旁邊?」
被告:「唔喺。」
控方:「件衫除咗之後擺咗係邊?」
被告:「喺休息室張長櫈度。」
控方:「背囊都係張長櫈上面?」
被告:「係。」
控方:「咁啱你有工友又除咗件衫放喺櫈上面?」
被告:「係。」
裁判官釐清被告原本的衣服在哪兒,被告表示「同事拎咗」。
控方:「你話你見到同事㗎嘛,咁件衫去咗邊?」
被告:「我攞咗件衫就走咗,其實冇留意啲衫。」
控方:「而且你又唔記得自己本身件衫係寫咩白色字?」
被告:「有咩問題?」
控方繼續追問被告原本的衣服在哪裏,被告表示:「其實收工大家都趕住走㗎啦,唔小心攞錯咗同事件衫,同事又係差唔多身型。」
控方繼續質疑為何被告沒有看清楚,被告表示:「咁同事第二日都會見㗎啦。」
控方:「幾時發現撈亂咗件衫?」
被告:「畀警察截查當日發現。」
關於何時取回自己的衣服,被告:「5月26見返同事。」
裁判官問:「佢就畀番佢嗰件你?」
控方:「佢畀番件衫你,你仲係唔記得上邊寫咩字?」
被告:「有咩問題?」
裁判官提醒被告要作答,不要問或反問控方律師。

🧷被告不同意以下控方所指:
▪️「你當時係行緊去銅鑼灣方向」
▪️「你同警察相隔10至15米,你係耷低頭加速咁行」
▪️當天的截查位置是控方在地圖上所指的位置
▪️當時曾回應警員是正在前往銅鑼灣行街
▪️警員問「做咩帶呢啲嘢去行街?」後,被告曾回應「我返地盤冇執袋。」
▪️「我向你指出你有同警察講做地盤嘅」
▪️「我向你指出你當時藏有證物P4-7,係企圖損壞他人財物。」
▪️「我向你指出你背囊裏面帽啊、手套啊、衫啊,係有意圖想參加抗爭遊行之用。」
▪️「我向你指出你戴住P10,係去緊參與抗爭遊行之用。」

📍辯方澄清

關於控方指上次作供時提交的證明文件並不涵蓋案發當日,辯方再呈上被告的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及註冊證的副本(列為證物D1-6),並請被告核對該張過了期的註冊證。註冊證是涵蓋了案發當日。辯方表示知悉上次作供時交予的稅單並不涵蓋案發當日,再次呈上該稅單讓被告確認,及着被告釐清薪金是如何逐日計算。被告形容:「只要拍卡,返工月尾出糧就有」,及交代每日薪金。

辯方再問被告關於工作天的問題,被告回應指至2018年後,基本上每星期會工作六天,辯方:「都係計長散啦,有冇一日唔使返工㗎 ?」,被告表示沒有,及未曾試過有一天「七日通知唔使再返」。被告表示雇主有給予勞工假。被告在2020年5月16日曾收到所屬工程公司寄給他的強積金文件。辯方表示無可否認此文件沒有涵蓋案發日子,被告再次表示找不到。辯方請被告看另一份強積金文件,該文件涵蓋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即涵蓋了涉案月份,遂問了數條問題。裁判官:「我提醒你唔好引導佢作供。」對於辯方的問題,被告表示不太懂得看文件上的數字,亦未曾打過電話詢問有關供款狀況。

辯方澄清被告的薪金收條能夠證明他在所屬的工程公司工作 —— 由2018年開始,被告工作的工程公司一直有發放糧單給他。該工程公司發放支票現金給被告時會連同糧單一同交予。(涵蓋了涉案月份的糧單列為證物D6)控方反對糧單呈堂,原因是被告並非糧單的發出人。裁判官:「但係佢收㗎喎,基礎係佢真係收咗份文件出糧㗎喎。」

(按:被告表示忘記了雇主的名字怎麼寫,裁判官指示以諧音作法庭記錄,最後眾人提議了一些諧音字,裁判官表示「呢個名都幾好」,眾人笑。)

關於被截停搜身時搜出的物品,被告同意辯方複問指該些物品是備用,不同意控方所指「嗰三樣嘢係出嚟抗爭用」。控方:「複問並非畀機會被告重新答主問。」裁判官亦提示辯方需集中在澄清方面去作複問。被告指「嗰啲係自己購買嘅工具用來備用」,表示有時在地盤未必找到所需工具,因此會用自己購買的備用工具。被告同意控方所指該些工具很新。(呈上證物 - 剪刀及兩把士巴拿)

辯方問被告剪刀上的痕跡是怎麼造成,被告解釋或許是剪索帶時造成。黑色士巴拿上有凹凸痕跡,被告沒有印象是怎樣造成。銀色士巴拿上亦有凹凸痕跡,被告表示「係扭螺絲擰C帽嘅位置」。裁判官及控辯雙方也仔細查看士巴拿的凹凸痕跡,但眾人找不到該痕跡的位置。裁判官指示須作標記,雙方同意在證物相片上標示。

(按:裁判官提示眾人不要浪費時間,因控方 #熊健民大律師 需趕時間。裁判官:「唔緊要啦,雙方有意見可以喺結案陳辭再講。」)

辯方問被告,關於控方在盤問最後階段曾指被告沒跟警員說自己住在哪裏、及為什麼這些東西會出現於背包裏,被告表示當時沒有對在場警員說過。辯方提示主問的時候被告曾作答:「返地盤冇換到袋。」最後在辯方的追問下,被告表示忘記了。

被告作供完畢。

📍沒有辯方證人

————————————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8日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結案陳詞,書面陳辭須於2021年4月27日12:00 前遞交,將於2021年5月28日09:30 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008完成向由三女二男組成陪審團作開案陳述

讀出警員8543關耀輝(音)在2019年6月19日錄取的書面供詞*C1*,其中有指2019年5月29日奉命到現場拍攝了32張照片。

1013 研訊主任預備讀出警員8543在2021年5月10日補錄供詞時留意到投影機有失靈情況,法庭現休庭5分鐘。

1025 書記職員們終於成功開著投影轉播系統,表現雀躍ヽ(*´∀`)

1030開庭,讀出警員8543的1頁補錄供詞*C1a*,因昨日被指出口供有錯誤,澄清輸入錯誤,正確日期:2019年6月15日。

1033 呈上警員8543所拍攝的32張現場照片為*C2*

1035 傳召證人警員25893蕭偉傑並讀出其於2020年7月14日錄取的2頁證人供詞*C3*
當日負責在現場描繪環境草圖及拍攝兩系列照片

1041 呈上警員25893所拍攝的59張現場照片為*C4*

1043 呈上警員25893所拍攝的36張死者財物照片為*C5*,其中筆記本內容寫:「我對呢個香港已經心灰意冷//呢幾個月不斷尋思//都找不出答案和將來//今日我是個人意願//唯獨是政府促成」及一件黑tee印有「I am lost in HONG KONG」

1046 電腦繪製的現場環境草圖


1143 休庭15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206 開庭
1207 播放兩段hk01片段
1209 播放兩段now新聞台報道片段
1211 播放on.cc片段
1212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
1214由一名相信是在場人士上載至Instagram的片段將在相關證人作供時播放
1215 讀出專家證人供詞*C13*
1222 傳召證人政府化驗師施偉傑
1223 確認連附件共7頁的證人供詞 *C15*
1248 午休,研訊主任透露下午將會讀出由家屬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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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訊 [2/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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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1508 梁手足家屬三人均有2019年8月29日早上出境記錄,之後截至2021年4月18日亦沒有入境香港記錄

1512 三人在2021年4月18至5月4日,並無任何出入境紀錄

1517 「2021年2月25日,某律師行向研訊主任表示沒有收到指示,就此案件代表梁凌杰家人。」

1523 現讀出梁妹妹口供,指兄妹關係一直很好、很融洽。據她所知梁沒有情緒或欠債問題。妹妹接到警方電話,便立即趕到律敦治醫院,到達後得知兄長心臟停頓搶救後宣告不治,現場檢獲遺書及交代了身後事。在兄長離世前並不知道哥哥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

1532 現讀出梁媽媽口供,梁凌杰與父母姐妹關係一直相處融洽。沒有提及過任何不愉快或尋死念頭,亦沒有情緒問題或欠債問題。當晚收到電話指「...你個仔而家情緒好激動,方唔方便黎律敦治醫院」大約一時左右到達醫院,醫生簡述情況後感到十分傷心。看到遺體後等大家心情稍為平復後才於凌晨四五時回到元朗家中。在兒子離世前並不知道其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

1540 現讀出梁爸爸口供,爸爸與兒子關係一直都十分良好,之前有事大家都要工作未能面對面溝通,但也一直以電話聯絡或假期時一起飲茶。他之前並沒有提及不開心或尋死念頭。當晚原在家休息,突然收到太太電話,便一同到律敦治醫院。得悉兒子不治後身體感到不適。在兒子離世前並不知道其購買了一份人壽。

有關背景資料大概如上。

1547是日研訊完畢,明早09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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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訊 [4/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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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證人聶警司表示當時警察封鎖線外有一男一女希望直接接觸黃雨衣男子,個人不認識他們但知佢地喺邊個:分別是當時立法會議員鄺俊宇及別稱佔旺女村長的畢慧芬

但因為談判組同事已經展開談判游說工作,若他們不認識對方而且該男女沒有談判受過專業訓練,或會導致事情更複雜(直播員按:人地憎狗你就淨係搵狗去傾;鄺俊宇唔係註冊社工咩,又係同路人,咁....?.?)

1036
問:當時談判過程中男子有沒有提出要求或訴求?
答:冇,當時都係啲政治訴求,撤回逃犯條例嗰啲。
問:係自己聽到呢啲要求或者訴求?
答:有問返談判組同事,都只係啲政治訴求more than佢落返嚟嘅訴求。
問:或者有冇提出過需要去廁所嘅要求?
答:冇,如果有我地一定會安排俾佢

1055此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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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訊 [4/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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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 傳召證人:談判組黃廣興總警司
當時職級:秀茂坪警區指揮官,亦有兼任談判組(PNC, Police Negotiation Cadre)主管

事發當日是休假日,由行動部通知有人危坐

1113 唔記得男子當時有無戴眼鏡、口罩

1120
問:有冇提出訴求或要求?
答:佢冇同我講
問:有冇任何嘢可以講點解黃雨衣男子點解佢喺嗰度?
答:都係爭取訴求理想啦

1129
問:知唔知有其他人想接觸男子?
答:有嘅,有人同我講
問:係咩人同你講?
答:係現場軍裝同事講嘅
問:你點回應?
答:請佢地留係封鎖線外,唔好俾佢地入嚟。嗰個階段唔會俾佢地接觸,因為佢地冇受訓練。

1135
問:有冇考慮過唔搵你地而搵其他人士例如心理學家?
答:冇,因為請談判專家係國際間最佳做法係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當時係營救行動係rescue operation,而心理學家通常都係advisory(提供建議),所以冇考慮過要搵其他

1140早休15分鐘

- - - - -
直播員按:
證人把聲、咬字、語調都好似音樂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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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傳召證人總督察王振業
1243午休至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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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傳召證人林景昇警司
當日休假,有談判組工作候命
約17:17時收到談判出勤指示的手機短信

1511問及「會唔會想見記者?」男子左右搖頭,接著問「有冇人想見?」無回應。

1518「你想唔想由消防員或者我協助你落嚟?」梁回答:「我自己」

1541「21:15大概就係跌落去嘅時間,我記得」

1612 當時「睇唔到書寫任何東西」


延伸閱讀:林景昇往績
http://www.mingpaocanada.com/van/htm/News/20190823/HK-gad1_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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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027傳召證人林景昇警司,消防及警方代表提問完畢,休庭10分鐘予熊律師拎指示

1044傳召第10名證人鄺俊宇議員

1056當時趕赴現場,當然知道當事人有政治訴求。甚至趕赴現場嘅時候遇到伍展邦律師亦好緊張當事人情況。一行數人:自己、梁同事、伍律師,一同前往現場。約4時許抵達平台,需即時判斷當事人位置。

1100嘗試與在場警員溝通,有位協助的女警員(Jackie)洽商時提到自己為註冊社工希望可以幫到手。等待警員通傳匯報時張望可以見到(距離很遠的)凌杰。

1115解釋到金鐘道馬路觀察情況而沒有在太古廣場平台逗留的原因。

1120問及認為警方拒絕鄺議員協助是否好的決定?作為一個社工出身,希望可以幫到,就算啲啲都好。當然好希望可以同佢講到嘢啦,但最大遺憾係未能同佢講到一句嘢。

1123不知道凌杰手上有否持有物品或刀。亦不知道其有否作出任何要求。

1124「當其時冇嘢重要得過救人。」亦當然明白有風險,但都希望能儘量提供協助。

1132再對面馬路嘗試叫喊後發現不奏效。後只作觀察但認為發揮唔到作用便折返平台。

1137早休20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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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開庭,繼續傳召證人鄺俊宇作供

1209描述當時發生事件後跪地崩潰,作供時一度哽咽。第一次接觸輕生case未曾試過失手,覺得是一個很大的遺憾。

與伍律師截的士趕赴到醫院,等候一會向駐醫院警員詢問下得知凌杰不治。

1213講述第一次見到凌杰家屬是在凌杰喪禮上。

1217第一次與梁爸爸接觸後,梁爸爸道「希望大家都能夠平安回家。」

1239 午休至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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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傳召證人11時任消防隊目陳志堅(音)
指氣墊面積(長)7.5米*(闊)5.5米*(高)2.5米,完全充氣需時2至3分鐘。

1554播放證物.... 片長25分鐘-,-

1526 記得當時當事人有叫口號

1535 墮下後只有十分虛弱脈搏,需用AED機defib(進行電擊)及觀察維生指數。

1604 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2/2]
#1005黃大仙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被告代表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控方代表大律師: #熊健民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控方傳召最後一名證人總督察陳喬崔,控辯雙方主問及盤問完畢,控方案情完結。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辯方主問完畢,控方盤問尚未完成,下午續審
--------------------------------------------------------------
辯方主問被告
控方盤問被告(part 1)
控方盤問被告(part 2)&辯方覆問
DW1 DW2作供
●●●●●●●●●●●●●●●●●●●●●●●●●●●●●●●●●●●●●●
後補審訊內容
此為辯方案情

辯方主問

(上方內容從缺)

🔦🔦🔦🔦被告管有鐳射筆的辯解🔦🔦🔦🔦
被告於案發當日需要向上司簡報某project,於簡報過程會使用到鐳射筆,過程中一共需要兩枝鐳射筆,其中黑色外殼能發出紅色光束的鐳射筆供其自用,而白色外殼能發出紫色光束的鐳射筆供其上司使用,讓上司可於有問題時使用鐳射筆指出,該場簡報共有5人以及被告參與,簡報完畢後,被告就將鐳射筆放進他左邊褲袋。

被告稱他的慣用手是右手。

====================================
📍📍📍📍案發當日之事發經過📍📍📍📍
dw1是被告所屬公司之同事,但兩人並非在同一地方工作

被告於約下午6:00收工,與dw1相約於九龍城食泰國菜,被告與dw1各自前往九龍城某餐廳,被告於約晚上7:00到達該餐廳,直至約9:30與dw1一同離開,然後他們去到餐廳附近有長凳的地方傾偈,約15分鐘後,他們覺得在室外傾偈不太舒服,逐打算尋找室內地方繼續傾偈,他們第一時間想到黃大仙中心,因為他們較為熟悉該處,而且該處較接近他們屋企,亦可以從該處步行回家,於是他們決定前往黃大仙中心南館

辯:有咩嘢傾要傾咁耐?
被告:因為佢已獲分配所屬project 我地工作上冇乜接觸 我地傾左各自工作上 技術上嘅問題 亦都有其他嘢
辯:仲傾乜左嘢?
被告:因為宜個係新興行業 所以亦有提宜個行業嘅前景
辯:仲有冇其他?
被告:佢當時都諗住讀書,佢有問我進修問題
辯:你地點去黃大仙中心?
被告:行過去
辯:點解要行過去?唔考慮搭巴士?
被告:當時唔知有咩巴士過到去 同埋都係行十幾分鐘就到
辯:咁最後用左幾耐?
被告:大約15分鐘 sorry 係45分鐘

辯方代表大律師呈上一幅地圖(後被呈堂為證物D1),據他所述,地圖顯示的位置是黃大仙九龍城一帶,辯方問被告案發當日大約於甚麼位置晚膳。被告回答,於黃珍珍泰國菜館附近位置。辯方著被告於地圖(D1)上畫一條線,以標示被告與dw1由餐廳前往黃大仙中心的路線

辯:咁你剛剛話用左45分鐘行到嗰個位置 點解要咁耐 ?
被告:因為我地一路行一路傾 所以行得比平時更慢


辯方代表大律師呈上另一幅地圖(後被呈堂為證物D2),據他所述,地圖顯示的位置是黃大仙中心,他著被告於地圖(D2)上打交叉,以標示被告與dw2剛抵達黃大仙中心南館時所身處位置。據辯方代表大律師所述,交叉位置於黃大仙黨鐵站C2出口

辯:我想問你地去到宜個位置你地見到啲乜
被告:我地本身去到黃大仙南館都想睇下北館
辯:點解想去北館
被告:因為到左南館 都覺得差唔多 想去望下北館
辯:北館有咩睇
被告:有啲商店可以睇下

於是他們便動身前住黃大仙北館,途中經過一條天橋,該天橋連接住北館和南館,當時應該十點幾,他們透過天橋之玻璃幕牆見到龍翔道有示威者聚集及堵路,被告與dw1認為該處不太安全,於是他們決定折返,前往稍遠嘅公園坐下,並繼續傾偈。

辯方代表著被告於地圖(D2)畫一個圓圈⭕️,以標示該公園於地圖上的位置。

辯:我想問你你見到行到北館已見到有宜啲情況 覺得唔安全 咁點解唔選擇入商場 ?
被告:因為驚 因為商場喺龍翔道側邊?
辯:驚佢地湧入定怕乜?
被告:驚佢地湧入商場
辯:所以你地選擇點做?
被告:搵公園坐低
辯:點解覺得嗰個公園安全?
被告:因為宜個公園同龍翔道相隔左兩條街 我地覺得安全 同我地屋企亦相近

直至凌晨12:00與dw1離開公園,在睦鄰街 沙田拗道交界分道揚鑣,其後,被告沿住沙田拗道往龍翔道方向前行,被告指出他較常朝住該方向回家,被告表示當時打算沿住龍翔道歸家

辯方代表大律師呈上另一幅地圖(後被呈堂為證物D3),著被告於地圖上畫一條線,以標示被告打算從當時身處沙田拗道往龍翔道之位置打算回到屋企的路線

辯:咁你嗰時點解打算沿龍翔道番屋企?
被告:因為嗰度算短嘅路程 十幾分鐘就番到 我見到龍翔道之前嘅示威人士已經散左 所以我斷定係安全 所以我就咁番去

不過被告最終並沒有抵達龍翔道,因為被告中途發現警方於龍翔道設置了road block ,於是被告決定沿住沙田拗道背向龍翔道方向折返,睇下有冇番屋企嘅路。最終,被告於睦鄰街公園看見六名警員,該批警員沒有築起實物防線,被告向其中一名警員即控方第一證人詢問「有冇路可以過去」,證人回答「搜過身先喇」,其後,警員就於被告左前褲袋搜出兩支鐳射筆以及在被告背囊內搜獲一把錘和一把鉗及四把剪刀,及後宣佈拘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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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管有錘及鉗的辯解🛠🛠🛠🛠🛠

被告人是某社區中心的委員及導師,服務約七年。

被告解釋於案發當日他所攜帶的一把錘及鉗用於維修某社區中心的木櫃,該木櫃是用於裝物件和書本,被告同意該木櫃是書櫃。

被告稱於星期四晚上,中心總監致電他,囑附被告於星期六教班之前維修導師坐位後面的木櫃。

辯:木櫃點樣損壞 要點樣維修
被告:木櫃嘅木板係分層嘅 啲木板似用木塞形式 啲木塞因長期使用有啲壞 需逐粒蚊走
辯:木塞係點嘅
被告:一啲嘅木塞係圓柱體嘅
辯:木塞有咩用
被告:盛住木板
辯點維修?
被告:用鉗將木塞蚊出黎 再用錘放番啲新嘅木塞上去
辯:係咪中心總監交代你維修
被告:係
辯:佢有冇叫你帶工具
被告:佢只係叫我帶錘同埋鉗
辯:你中心有冇宜啲工具提供?
被告:冇
辯:星期六先要做 點解星期五要帶住
被告:我本身嗰人冇乜記性 所以當我收到電話我就放鉗同錘入袋 。。。。
辯:因為帶住都重 你唔覺得重嘅咩?
被告:我平時袋都ok重 有聖經、遮、水樽 switch遊戲機 我相信帶多個錘都唔會好重

⭐️嚴官希望了解維修木櫃的方法以及木櫃的構造,問及辯方有沒有相關木櫃的圖片,辯方代表大律師回應沒有,辯方代表大律師提議被告在紙張上畫出木櫃的樣子,於是被告在白紙上繪畫木櫃的樣子(圖紙後被呈堂為證物D4)

嚴官:所以宜家係話L住層板嘅木塞壞左?
被告:因為層板有少少下垂
嚴官:層板下垂我可以想像 咁木塞呢?
被告:咁樣 (做左個手勢)
嚴官:即係向下?
被告:係
嚴官:係咪一個多層書架黎?
被告:冇錯
嚴官:正確黎講係咪將啲木塞放落新嘅位置?
被告:即係嗰木塞嗰位出左問題 調節番啲高度 因為佢都有一排
嚴官:木塞幾深? 你做建築㗎嘛
被告:入板位大概1cm深
嚴官:方形定圓形 幾多分位
被告:大約5mm
嚴官:即係5mm嘅位入1cm嘅位置係向下
被告:我覺得1cm係深 唔計突出 突出黎都係1cm
嚴官:即係成個5分位大嘅圓木塞係5mm長1cm深?
被告:係
嚴官:層板呢?
被告:層板唔需要更換
嚴官:層板未彎?
被告:微微彎曲但可以繼續使用
嚴官:嗰架係咪夾板?
被告:係

辯方申請將被告人繪畫的圖紙列為證物(D4)

辯:跟進問題點解要用鉗同錘 點樣用
被告:鉗用將原本插入嘅木塞蚊出黎 錘仔係放番新嘅入去
辯:用手唔得咩?
被告:雖然佢微微向下彎 但都係要用鉗

嚴官:嗰櫃係咪似嗰啲宜家家俬嘅組裝櫃?
被告:可能係handmade

辯:我地繼續呀 剛剛清晣問左你鉗同錘用途 你話平日都帶好多嘢 你今日有冇帶背囊?
被告:有
辯:可唔可以拎過黎睇睇?
被告從證人台走回被告席,並拎起背囊。
辯:案發當日孭嘅背囊同今日宜個差唔多重?
被告:差唔多
辯:你嗰日背囊帶左乜?
被告:尿袋 電筒 兒童教材 碎紙 switch遊戲機 雨 遮 file仲有其他
辯:書本呢?
被告:都有啲
辯:或者聖經?
被告:呀係 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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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管有剪刀之辯解✂️✂️✂️✂️

被告是某教會兒童主日學的導師

被告稱涉案的四把剪刀是他為參加兒童主日學低班的小童而預備。於2019年10月6日星期日被告需要於教會教班,教導學童唱詩歌 講故仔 做勞作 玩遊戲,星期日當日要做勞作,需要用到剪刀

辯:點解要帶定鉸剪 仲要帶4把
被告:預備俾兒童使用
辯:教會冇提供鉸剪咩?
被告:教會本身有少少 但嗰排本身多左兒童 所以我帶多四把 以備不時之需
辯:兒童主日學細路幾大?
被告:小一至小三 我教低班 高班係小四小五
辯:你要教咩年紀嘅小朋友?
被告:小一至小三
辯:你星期日先去 點解星期五帶住?
被告:因為我平時會預備定 如果我星期六時間喺中心我需要教班我有lunch break可以試做勞作

辯:除工作外需要用到鐳射筆 仲有冇任何情況需要用到鐳射筆?///有冇用鐳射筆作傷害人嘅意圖?///有冇用錘同鉗同鉸剪破壞任何人嘅財產?
被告:冇

(辯方主問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2/2]
#1005黃大仙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被告代表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控方代表大律師: #熊健民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傳召兩位辯方證人出庭作供,控辯雙方主問及盤問完畢,辯方案情完結。(辯方案情今個星期內補上)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9日14:30暫定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控辯雙方需於一個星期前即7月2日前將書面陳詞交予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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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被告
控方盤問被告(part 1)
控方盤問被告(part 2)&辯方覆問
DW1 DW2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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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關於鐳射筆之盤問🔦🔦🔦
被告從事某職業至今三年幾就到四年,案發時則是約兩年,他並不常用鐳射筆,只是當日工作需要,當日展示工作於公司會議室進行,以公司手提電腦以hdmi線連接住projector,而被告則站在投射幕前present,並使用發出紅色光束的鐳射筆,至於手提電提則由另一位同事操控。被告人同意手提電腦之位置與他展示位置好近、比較近 。

被告指案發前曾經做過兩次展示工作,大約每個月做一次,(此部份有甩漏),被告表示不會初入職就需要做展示工作,他在入職後年半左右才開始試做展示工作。被告同意案發之前他所做的一兩次展示工作均有使用鐳射筆

控:第一次都係你自己帶兩支鐳射筆 未曾叫公司添置?
被告:我私人習慣 同事未必會用 我覺得唔需要叫公司添置
控:有冇特別原因冇叫公司配置你所用嘅鐳射筆?
被告:冇

控:P13 第8同9張相嗰兩支鐳射筆 係咪你案發當日所攜帶嘅?
被告:係
控:顏色同扣同標籤都係一樣同你當日帶嘅嗰兩支?
被告:係
控:p15 睇睇宜兩支鐳射筆,可唔可以確認係你當日所攜帶嘅?
被告:係
控:鐳射筆入面都有電芯?
被告:係
控:其實你當日有使用過宜兩支鐳射筆
被告:係
控:宜家啲電芯係你佈置喺啲鐳射筆度?
被告:係

被告同意於他所屬公司中擁有自己的私人櫃位

控:其實你係每月先做一次 你用過兩次 你公司有 自己位 有私人櫃位 點解唔放入去?
被告:我做完簡報就放左入褲袋
控:我唔係講當日 點解你唔放番入櫃位?
被告:我放左落褲袋就唔記得左
控:即係話你會放 如果你記得就會放入櫃位?
被告:係
控:嗰日幾點做簡報?
被告:9:30
控:做左幾耐?
被告:約1小時
控:幾點放工?
被告:下午6:00放工
控:上午10:30做完簡報就將鐳射筆放入褲袋?
被告:係
控:到6:00都唔記得?
被告:因為褲袋有電話
控:咁你攞過電話出黎用
被告:兩支鐳射筆電話沉左底 唔發覺
控:咁大支都會沉落底唔覺?
被告:冇其他解釋
控:褲袋幾深?
被告做左嗰手勢
控:4英寸?
被告:差唔多
控:當日你拎住或當日使用電話你都冇發覺嗰兩支鐳射筆嘅存在 ?
被告:冇特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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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當日事發經過之盤問📍📍📍

控:你就話下午收工 你同同事去左食飯 去九龍城一個地方食飯  跟住食到0930 你就話去左附近一個有長椅嘅位置 傾左15分鐘 咁大約0945  都唔計你行過去嘅時間 你話行去黃大仙中心 行左45分鐘 嗰時係1030去到黃大仙中心 你話去到黃大仙中心南館 你解釋話去北館睇下啲商鋪 睇咩鋪?
被告:冇特別話睇咩鋪
控:你話熟嗰頭 有咩鋪好睇?
被告:冇話睇啲咩鋪 只係行下
控:即係你話睇下啲鋪嘅講法唔啱?
被告:可以望下囉
控:你宜家更正?
被告:係
控:即係唔係去睇嘢?
被告:行為主
控:你話去到黃大仙中心時發現龍翔道一帶有社會活動 有人堵路 佢地用咩堵路 就你所見?
被告:垃圾桶
控:有幾多人 有冇見到警察?
被告:都有
控:有冇見有人用鐳射筆照射鐳射光束?
被告:冇留意

被告指他約10點零唔會過10點半到達公園,於約12:00離開,控方指出咁你當時都唔會知現場龍翔道啲人散左未㗎,被告回應,他從沙田拗道見到龍翔道,他的位置至到龍翔道一帶位置已經見到沒有人,加上他歸家的那段路沒有示威活動,所以他斷定安全,被告續指,他回家段路與發生示威的地點距離冇一百都有幾十米,唔會差好遠。

控:有冇考慮過向地圖下方走 沿住沙田拗道 彩虹道番屋企?
被告:嗰條路我唔熟
控:你只係熟龍翔道?
被告:係,以往經常見到黃大仙有示威活動  我行番家都係沿住龍翔道番屋企
控:你話熟龍翔道都係話19年嘅事啫  你之前都會經黃大仙番屋企,你有冇行過彩虹道
被告:。。。

嚴官:你部手提電話係咪智能電話黎?
被告:係
嚴官:有冇用過智能電話了解龍翔道嘅情況
被告:冇

(1430再續)

控:今朝食午飯之前你話你最初諗住離開遊樂場 利用沙田拗道向龍翔道行番屋企 跟住你發覺龍翔道有封鎖線 所以你番番轉頭?
被告:係
控:法庭有問你有冇用手機睇下當時龍翔道一帶社會活動狀況?
被告:係
控:點解唔咁做 你話擔心自己安全
被告:我覺得比起睇網上資訊。。。我提過發生示威嘅地點同我番屋企段路 相隔左幾十至一百米
控:當時你用龍翔道番屋企 你地圖係會沿龍翔道右手邊行 咁就算你去睇 你都唔會睇到示威者會唔會在喺龍翔道聚集
被告:唔同意 我喺沙田拗道望到龍翔道一帶已經冇人
控:我明 但你唔係一眼睇曬龍翔道
被告:係
控:較穩妥嘅做法 咪睇下手機 你睇下經過嘅地方有冇潛在危險
被告:根據我過往嘅經驗 我番屋企段路冇示威者聚集
控:你過往嘅經驗 但你當日目睹約100個示威者進行堵路 你都話唔係一眼睇曬龍翔道 點解你唔用手機去查看經過嘅情況?
被告:冇解釋

控:我向你指出係因為你冇諗去番屋企 你當時係想匯合參與社會活動嘅人士///我向你指出 你身藏住嘅嗰兩枝鐳射筆 其實係諗住去傷害其他人///當時你身藏鉸剪 錘仔同鉗去意圖破壞損毀其他人嘅財產
被告: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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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錘和鉗之盤問🛠🛠🛠

他指於案發時已在中心服務約7年,案發前亦有曾為該中心維修家居,但次數不算多,對上一次於約一個月前維修一個與本案差不多同種類的木櫃,佢之前曾為中心維修過木櫃三至四次,其餘都是由中心總監維修,因為中心總監較忙。被告指中心總監有教授過他維修木櫃,亦是中心總監主動要求他於星期六到中心維修木櫃,被告續稱,星期四當晚中心總監致電他時,中心總監實在地叫他帶一把錘和一把鉗來中心維修。被告指他曾見過中心總監維修同類型的木櫃,中心總監通常使用錘和鉗維修,每次用完都會帶番番屋企,所以社區中心沒有錘仔和鉗,控方問及被告,有否問過為何社區中心沒有錘和鉗,被告回應,因為社區中心較貧窮,而且中心大部分物資都是其他人捐贈,控方問被告,但就冇人捐贈過錘同鉗?。。。(mark唔切,冇mark到被告答覆)被告指在事發半年前中心總監維修木櫃嘅時候,問過中心總監,中心有沒有錘和鉗,當時中心總監講過沒有,控方問被告,你同中心總監都冇講過話不如留低錘同鉗喺中心?被告回應,沒有,因為他習慣自己帶自己攞走,同埋社區中心唔多位置,多兒童,不適宜放置錘和鉗。控方問被告,你好肯定社區中心沒有適合地方放置錘同鉗,被告回答,好肯定,因為社區中心唔夠位,他有就此問過中心總監,中心總監話過社區中心細,加上有兒童,所以唔適合。控方指出,就係話中心細,唔係中心窮買唔起,唔係冇人捐俾中心,被告回應,宜個只係其中一個原因。

控:你之前維修過宜個木櫃都換過木塞 ?
被告:都處理過
控:會唔會可能木塞壞左 霉左要換?
被告:未遇過咁嘅情況
控:有冇諗過?
被告:冇諗過
控:如果有宜啲情況 需唔需要更換?
被告:中心總監冇講過
控:會唔會有宜個可能性?
被告:之前冇諗過 你講左之後我覺得有宜個可能 但我維修唔係好多次
控:你就諗住星期六去中心維修 所以你星期四夜晚 就事先放低錘同鉗喺在背囊?
被告:係
控:根據你嘅講法你平時背囊都放非常多嘢 今日你帶左嗰背囊 同你平時差唔多 都係脹仆仆 放多個鉗同錘咪冇位囉?
被告:係脹 但有空位
控:有冇諗過星期六先帶過去 唔駛番工放工帶住同朋友食飯都帶住?
被告:我驚唔記得帶
控:智能電話有行事曆
被告:冇宜個習慣
控:你可以叫中心總監提你
被告:冇宜個習慣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2/2]
#1005黃大仙
----------後補審訊內容----------
----------此為辯方案情之主問-------------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被告代表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控方代表大律師: #熊健民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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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被告
控方盤問被告(part 1)
控方盤問被告(part 2)&辯方覆問
DW1 DW2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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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剪刀之盤問✂️✂️✂️

被告擔任兒童主日學導師約七年,案發前則是5年,在兒童主日學教小一至三小朋友勞作,此工作跟同社區中心無關。

控:你教宜啲勞作班一直都係教小一至小三?
被告:係
控:一般有幾多個小朋友參加?
被告:少就三至四個 多就十幾個
控:你話有排啲學生唔穩定 有多有少 所以可能唔夠鉸剪 ,幾多人就會唔夠鉸剪用?
被告:到11 12人就可能唔夠
控:嗰排係幾時?
被告:9至10月
控:事發嗰個月黎計 一個星期一班 有幾多個禮拜你發現唔夠鉸剪用?
被告:一兩個星期
控:咁只有1至2次啫 唔夠幾多把鉸剪?
被告:大約3至4把
控:點解唔叫教會去買
被告:冇專員去買宜啲鉸剪

(此部份有甩漏)

控:點解唔問主辦單位添置鉸剪?
被告:我地冇單位主導宜啲項目,通常係由我地自己買,正常做法係由我地買完再claim番錢,
控:你話鉸剪係你為勞作班添置嘅,咁你有冇單據去申報
被告:冇 我諗住買黎俾勞作班用 但唔知人數會唔會多落去 所以我買左先
控:咁如果人數持續下降呢?
被告:教會可以奉獻
控:鉸剪你就奉獻,錘同鉗你就唔奉獻?
被告:社區中心唔夠位

被告同意主日學勞作學生年紀較細,主控展示P3鉸剪,問是否給小孩用,被告回應「是」,主控問,同唔同意較大把,被告回答,唔同意,教會啲鉸剪都係差唔多。主控問咁你同唔同意鉸剪係尖頭,被告同意,主控質疑,你覺得適合小朋友使用?你嗰啲係尖頭鉸剪喎,被告回答,我認為適合,控方問,你宿舍有沒有圓頭鉸剪,被告回應 ,沒有,控方追問,有沒有考慮過俾圓頭鉸剪俾小朋友使用,被告回覆,冇考慮過,比較少見,被告續稱,教會亦沒有圓頭鉸剪,控方問到,你覺得教會都用宜啲鉸剪,所以你覺得適合小朋友使用?被告回應,冇錯,控方問及被告,有冇考慮過圓頭鉸剪會更加安全,被告回答,冇考慮過,又認為圓頭尖頭的鉸剪分別不大

控:你教左七年都話圓頭鉸剪同尖頭鉸剪分別不大?
被告:七年都沒有發生過宜類型嘅意外 所以我覺得冇咁嘅必要
控:咁我想問 你有心奉獻 主日學單位又有位置可以放置 咁點解唔將鉸剪放係主日學嗰度 唔好帶住?
被告:因為有時自己都會用鉸剪
控:你話會奉獻係真定假?
被告:真 我諗住等人數定左 等多啲小朋友先至奉獻

控:向你指出 關於你點解釋你身上藏有嘅嗰啲物品 都完全唔係真話 係你生安白造出黎
被告:唔同意

📌警暴情節
控:喺現場控方第一證人有問過你 你去過邊 都有問你攞住嗰啲物品係用黎做乜?
被告:同意
控:你有冇答佢?
被告:冇
控:點解唔答佢?
被告:當時我比較驚 未試過畀一大班警察圍住 仲有警察攞住支黑色鐳射筆照射我左眼
控:點解主問嗰陣唔講?
被告:因為我律師覺得冇需要講
控:所以你較早前喺你主問嗰時冇講?
被告:係

(控方盤問完畢)
===================================
辯方覆問
被告指,鐳射筆可以在清晣地指出他想講嘅位置,更加方便,如有時PowerPoint上有幾幅圖,他可以用鐳射筆指住,辯方問,啲圖複唔複雜,被告回答,都幾複雜,同意鐳射筆是輔助情質,公司沒有硬性規定,目的是為了增強present。

辯:剛才主控向你展示左兩支聲稱係你嘅鐳射筆 你意思係話相似 還是一定一樣?
控方反對問題 他指被告的答案已經好清晣 無任何模糊地方 覆問亦並非讓辯方再問新嘅問題
辯:宜個正係要澄清證人所講嘅答案
嚴官:咩位置你認為唔清楚?
辯:我唔知佢點解會咁講

被告:同我案發當日買嗰兩支同款

辯:控方有問點解要由黃大仙南館過北館 問你嘅目的 你話想去睇下嘢 你有冇嘢想澄清或補充?
被告:冇
辯:本身目的地係邊?
被告:北館
辯:不過去到南館就上天橋見到啲情況?
被告係
辯:有一個位置問你點解唔去睇手機睇下龍翔道嘅情況?
被告:係
辯:由嗰個公園 行出去沙田拗道近龍翔道 要幾耐?
被告:我諗1 分鐘
辯:你在公園外先分道揚鑣  之後你再搵路出去?
被告:係
辯:控方有問你 社區中心點解冇鉗呀錘 我想問社區中心 據你所知 地方有幾大?
被告:我諗3 400 尺
辯:主要放乜?
被告:書本 小朋友習作 藍球 足球 禮物  中心數簿 樂器 卡 琴 
辯:我想問你 中心總監你話見過佢修理 知唔知點解佢會叫你維修?
被告:之前試過幾次  所以佢星期六叫我維修
辯:你知唔知中心總監星期六喺咪度?
被告:中心總監星期六唔得閒同唔喺度
辯:你有提及過你要預備啲教材 啲鉸剪除左你自己用之外 都會俾小朋友用 你會唔會睇住佢地用鉸剪?
被告:會

被告表示非常着緊小朋友嘅安全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2/2]
#1005黃大仙
----------後補審訊內容----------
----------此為辯方案情之主問-------------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被告代表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控方代表大律師: #熊健民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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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被告
控方盤問被告(part 1)
控方盤問被告(part 2)&辯方覆問
DW1 DW2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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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作供
🔸辯方主問
DW1案發當時跟被告任職同一公司,被告是其trainner,相識約一年。現在不再是同事關係,但間中亦有聯繫。DW1形容被告是隨和和善健談的人,生活上例如衣著打扮較隨便。

DW1形容自己的其工作上需要製作PPT, 曾見過被告做 1-2次 presentation,有印象被告用較深色的鐳射筆協助匯報。DW1表示10月4日自己不在公司,故不清楚被告當日有否present。

當晚,他約了被告放工後去九龍城食泰國菜,到達餐廳時是七點,食完已是九點。DW1形式自己的打扮是淺色T shirt, 深藍/黑色長褲及波鞋。二人食飯時開始聊天但覺得意猶未盡,故結帳後離開餐廳到外面長椅坐,但後來覺得室內較好,所以去了黃大仙南館。

辯方律師展示地圖(辯方證物D5)(九龍城同黃大仙一帶),DW1用筆指示二人由餐廳去黃大仙的路線,二人去了北館因為較南館大。辯方展示另一地圖,DW1確認他們去了北館。到達黃大仙後,他們二人去了黃大仙C2出口附近醉和里的大排檔,上了旁邊天橋後前往及到達北館時再折返。Dw2表示,二人從天橋上面見到黃大仙党鐵站近B1及C1左右馬路有示威者聚集,覺得可能唔係咁啱我地,我地諗住行下傾下偈。辯方問到,咁點解唔入商場,Dw2指,可能佢地(示威者)會匿入商場,我同佢(被告)可能會傾計,好易受到影響,所以入商場唔係咁啱我地,於是二人決定去附近公園坐下談天,因為DW1認為示威者應該不會進去公園。DW1表示剛開始時不知道應該去哪個公園(辯方律師指示他畫路線),二人到達公園時約10點多。

DW1表示談天內容圍繞工作 project,因為不是細單project, 所以由餐廳開始聊到行走中。詳細的內容是此行程是新興行業,所以會聊到發展方向、機遇,公事當中夾雜私事,例如如讀書上的考慮。辯方問Dw1,既然你在天橋見到有情況發生為何不選擇回家,DW1表示他與被告並不是經常聯絡,亦覺得公園可以避開嗰啲事。DW1與被告在12點左右離開公園, Dw1形容當時街上情況比較平靜,其後,就與被告在公園分道揚鑣,沿住地圖下面方向歸家

DW1同意辯方所講,DW1當晚7時至12時同被告一起,這段期間沒有見到被告使用及拿出鐳射筆、錘、鉗,也沒有踏足龍翔道,除了曾踏足龍翔道之上的天橋外,不過他們並沒有從天橋落樓梯。DW1沒有刑事及被捕紀錄。

DW1表示得悉被告空閒時是教徒,以及有返教會。

🔸主控盤問:
DW1表示同被告分道揚鑣時,不知道他身上有相關物品,二人在10月5日凌晨時分開,DW1沿公園走回家。主控指他可以沿沙田㘭道及彩虹道回家。但Dw1指自己不是行此路線,他表示對被告屋企無概念,知佢屋企的存在,但不知其位置。

DW1表示在工作上直至現在見過被告1-2次以鐳射筆匯報,在10月4日以前見過,第一次是約在入職後1-2個月(即2018年10月),第二次是在2019年年頭。Dw1表示工作上, 有一定機會做匯報,一個月至少1次、多就3次以上,Dw1同意控方所講,每個月大約會做1-3次展示工作

DW1同意控方所講,就他所見,他見過被告作展示工作時,只有一個人使用一枝鐳射筆,並由presenter使用

===================================
DW2作供
🔸辯方主問:
DW2表示認識被告20多年,被告自小返教會,DW2是其青年團體導師,教會執事。被告一直返此教會。DW2在教會的職務上負責處理事務及培養信徒,被告自小有參加聚會,DW2指,兒童聚會一共有三班,分別是大/中/細班,現時被告是兒童聚會中班導師,辯方問Dw2,中班小童的年紀?Dw2回應,小一至小三。辯方問Dw2,平時中班有甚麼活動,Dw2回應,平時活動是教小朋友唱聖詩、讀聖經、講故仔、玩遊戲、做勞作,勞作要有教材,如要剪紙,導師通常會自備教材。辯方問DW2,教會有沒有剪刀,DW2表示教會會預備足夠的剪刀給小朋友使用,但有時有好多新人中途加入,所以有機會唔夠用,因此,導師會自備一啲私伙嘢,例如膠紙、剪刀。辯方展示證物P3(四把剪刀),問Dw2,你教會有沒有宜啲剪刀,DW2表示,他沒有直接參加過勞作班,但他印象中這些剪刀是給小朋友使用。

辯方問DW2,事發10月5日之後10月6日有沒有印象有任何兒童中班課程,DW2表示,唔清楚,因為自己是負責成人班,但每星期都會見到被告。DW2形容被告:乖、聽話、對讀書同信仰都好認真(無斷過返教會)、對長輩有禮、良善及有愛心的人,所以DW2選中佢服侍兒童,因為要有愛心對兒童,沒有見過及想像過他會做出傷害人的事,所以今天才會到庭上為他作供。

🔸主控盤問
在盤問下,DW2確認小一至三的學生是兒童中班,一直不是他負責,太太負責勞作班,所以自己在家中會見到班中的教材,見到當中有剪紙同剪刀。DW2不知道在2019年10月期間班中有沒有器材短缺,他不知道這段時間中班用甚麼教材及何款鉸剪,辯方問及dw2,對嗰段期間用咩鉸剪有冇個人認知,Dw2回答,簡單啲講,總之就係唔好用「咁危險嘅鉸剪」,他不知道導師多久前預備,視乎導師的認真程度,可以早啲預備。

主控指出,剛才你講唔好用「咁危險嘅鉸剪」,早前都同意小一至小三是較細的小朋友,反映你意識到市面上有一些鉸剪並不適合小朋友使用,逐問dw2,認為甚麼鉸剪適合小朋友使用?dw2回應「可能我覺得較細把嘅鉸剪」,Dw2續稱小一至小三的導師可能剪定教材俾小朋友,控方指既然你同意小一至小三年紀較細,咁樣你會唔會認為圓頭鉸剪較適合小朋友使用,Dw2回應,唔知道。主控問到dw2,在安全性上,是否圓頭鉸剪較好,DW2回應指,不論尖頭或圓頭鉸剪,最重要是導師要提供指引,否則紙都可以傷人。控方不耐煩道,不如我直接問你咩叫做「冇咁危險嘅鉸剪」,DW2回應,「我唔清楚,我希望導師係個安全情況教佢地,我意思係細把啲,有膠嘅,相比起成人成把鐵咁會好危險,即係我個人理解」,DW2指,有此認知是因為自己家中的大剪刀都是全鐵的以及好尖,似乎比較危險,惟dw2認為類似證物之鉸剪亦算適合小朋友使用,因為該些鉸剪比較鈍。

🔸嚴官補充
嚴官要求辯方需要在結案陳詞中交代被告跟DW1分開後至被捕時約10分鐘所發生的事,這段空白在控辯雙方的案情中均沒有提及。

案件將在7月9日14:30於九龍城法院第一庭進行口頭陳詞補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3/2]
#1005黃大仙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被告代表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控方代表大律師: #熊健民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之前審訊內容按此

控辯雙方會取納早前所交的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亦未有讀出10多分鐘空白時間的事件。

嚴官指雙方不爭議鐳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本案關鍵在於意圖是否有非法用途,現就雙方書面陳詞作出詢問。

🔶對控方書面陳詞的疑問:
📍「明顯帶去參與非集」及其意圖
控方書面陳詞指物品同聚會無關,但不質疑事發前一晚被告有同友人聚會。官問及是否有證據截停被告是跟上句有關。控方指沒有關於截查非集的證據,但睇物品性質及以早前集會為例,被告相當大可能有非法意圖。

嚴官假設:若事發公園有人有此物品但附近沒有非法集結的情況發生,如何證明意圖?主控指若有非集則會加強推論,但沒有的話,法庭可以按物品性質及客觀情況,從而作出推論。

📍「非法集結是否已完結」
在PW1 供詞中已同意在0015截停被告時,控辯雙方皆同意龍翔道的非法集結已完結,但控方在書面陳詞中指出「被告無從得知龍翔道全部人群散去」,但嚴官指出按被告作供,他理應得知非集的人群已散開,因為他不停轉換地點及對龍翔道有所觀察。

控方回應指書中用上「全部」字眼,及指稱被告可能是其中一個散開及到公園附近的人士。

📍「表現慌張」
嚴官詢問PW1未有提過被告此表現,辯方補充指此描述寫在證人口供紙上但庭上沒有提及,控方承認自己記錄失當,望官以庭上記錄為準。

🔶對控方的詢問
📍可疑性
嚴指若找到可疑物品,及其周遭環境可疑之時,被告沒有其他解釋,即其物品跟環境有關,但現在被告有解釋事發前一日出現在黃大仙的原因是同朋友聚餐(傾計,折返、分手)。聚會此事是控辯不爭議,而在被告的視線範圍期間,非集已散。控方如何指稱被告同非集有關。

控方補充不質疑其聚會,但質疑他為何要繞道回家,而且身上所攜帶的物品同聚會以及工作無關,望法庭考盧其可能有非法意圖。

🔶對辯方的詢問
📍「將意圖推早至前一晚」
嚴官指出,若接納控方所指,被告攜上述物品外出已有非法意圖,這些物品應該全部在事發前一日不同階段已放在背包,只是他之後食飯後折返時非集已完結。嚴官指:「咁嘅大型活動無可以無組織,又會咁啱個個都帶埋同一樣嘢㗎喎。」,官要求辯方說明,假若被告在日間有過意圖,此意圖到夜晚是否仍存在。

辯方回應指被告在日間沒有定罪所指的意圖,但假如法庭考慮被告在日間有過意圖,但被吉在供詞指沒有作出非法用途的意圖,因為當刻趕住回家,前往龍翔道的原因是想看看還有沒有人群,當時路上已沒有人群聚集但有封鎖線所以折返離開,同時辯指控方也無法證明到被告有意圖參與非集。

辯方指在書面陳詞中交上一案例,定罪準則需以控罪書為準,法庭可以參考被告前一日的意圖但更應考慮當晚被截查時的意圖。

🔶控方現作口頭補充:
本案重點不在於物品何時放入背包,而是有攜帶而及物品跟當日工作聚會冇關,故請法庭推論有非法意圖。同時,控方補充指被告即時曾折返,但不完全代為他已抦棄早前的意圖。因為被告在前往龍翔道期間應該不會知道人群已散去,控方指其折返原因是想聚合友人及參與非集。

🔶辯方回應其補充:
控方曾經說過「被告帶此等物品不會沒有無辜的理由」,但辯方指出被告在庭上作供時有提過帶備涉案物品的原因是怕唔記得,他一直用同一款背囊,所以將物品提前一日放在背包,乃希望星期六早上可以帶齊物品到社區中心,而被告攜帶物品的原因當然同聚會無關。

辯方強調涉案物品在普通日子、沒有參與非法集結之時,是可以帶出街及不構成入罪原素。

辯方又指若被告要會合非法集結的人群,早已會合而不會待已同友人聊完天後,相當遲才會合。

——
辯方律師有同院其他案件處理,1515休庭至5點作簡單裁決。

💫 裁決按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即日 #裁決
#1005黃大仙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被告代表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控方代表大律師: #熊健民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嚴官認定被告管有雷射筆以及錘鉗的原因不可信

雷射筆:沒可能需要保存兩天

錘鉗:木塞的位置會因時間變大,可以用手去除木塞,或者可能需要用鉗,但一定不必要用錘。社區中心中沒有空間是講不通。

鉸剪:嚴官指出若是給小朋友用的鉸剪,為何不使用圓頭,而且為何不放在教會中。她同時質疑為何被告身上要保持四把鉸剪,若是練習的話用一把就己足夠。

嚴官嚴厲指出,被告身上非常巧合地擁有以上物品。

🔶關鍵在當晚管有意圖被告沒有意圖參與位於龍翔道較早前的非法集結,及或使用工具]
在10月4號晚上,龍翔道有明顯非法集結,當晚有100人叫囂口號,但是是在晚上10時至12時期間,被告有辯方證人口供支持,冇證據顯示有參與非法。Pw1亦指在截停被告的位置沒有發生非法集結。

雙方口供符合之處:
1.被告指遇見證人時龍翔道的人群已散開,警方也拉上封鎖線,pw1口供符合;2.被告有向他問路及搵路,而在法庭盤問下控方證人亦沒有反駁此說法,只稱自己「唔記得咗」。

❗️嚴官:「被告管有物品非常可疑,但唔應該由我去猜測其意圖。」

基於上述,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被告管有上述物品的唯一意圖是用作非法用途,所以罪名不成立。🥳🥳

(18:00定稿)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3/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熊健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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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被告法律代表採納已提交之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少許補充或更正手民之誤錯處
D1 希望採納D3陳詞指PW1作供稱見到維園內有雷射光,但沒有相關紀錄,呈堂片段也看不到,質疑PW1之作供可信及可靠性。而PW2主問稱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察,盤問下改稱唔肯定。
D2 回應控方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115/2021 案例作推論不適用本案,該案被捕地點同示威地點距4分鐘路程,本案被告在維多利亞公園拘捕而當時最近示威地點在中環。本案沒有基礎證明被告參與示威活動,因此不能推論使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
D3指控方沒基礎證明第三被告參與示威活動,沒有事實基礎作推論有意圖使用雷射筆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6日 1430在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