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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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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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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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七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非社運

控罪1:管有危險藥物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3月29日,在街上管有危險藥物,即1.33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3月29日,在街上管有1支 #伸縮棍

*本案上訴人與 #0804將軍澳 被告同名,但在聆訊後得知兩人並不是同一人
=============
上訴人在是次聆訊並沒有法律代表。

上訴方的理據:

上訴人指他曾經把醫療報告傳真至法院,希望可以修改聆訊日期,但是法院後來並沒有向他回覆新的聆訊日期,令他不知道聆訊的日子使他不知道要上庭,卻被指「潛逃」了5個月。

因此上訴人認為他仍應可以享有1/3的刑罰扣減。

答辯方(律政司)的回應:

答辯方指他們沒有收到與上述有關的文件,而且上訴人未有在求情將上述情況告訴法庭。

上訴人在聆訊期間沒有依時歸押,直到因其他案件再被捕才被帶上庭,浪費法庭的時間。

因此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CACC418/2014案的判詞,不給予被告刑罰扣減。

結果:

法庭在考慮雙方理據後駁回上訴人的刑罰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原審裁判官就兩罪分別判處被22星期監禁和18星期監禁,分期執行。
=============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1132&currpage=T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 [2/3]

D1:胡 (20)
D2:李 (25)

(1) #非法集結 [D1 & D2]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 - 3罐白電油
(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 伸縮鋼棒 #伸縮棍

兩名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D1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
就非法集結控罪,只依賴PW1的指控。PW1於控方證物P44手繪地圖,圈住了非法集結的位置 (旺角道和廣東道交界)。有三項合理疑點:

1. 圈住的位置是否有非法集結?
PW1提及他在警車內,警車由塘尾道轉入旺角道時,他觀察到有黑衣人聚集。同車的PW2證供中提到觀察時間不足30秒。但他們沒有對黑衣人的實質行為作描述,又提及黑衣人是背向他們。所以證供不足以證實當時有非法集結。

2. 即使當時是非法集結,D1是否身在其中?
D1是在上海街被捕,PW1說說第一眼見到D1是在上海街。沒有證據支持D1在被捕前曾經在非法集結的位置。當時上海街行人和車輛頻繁,沒有非法集結,在該處出現不代表可疑。片段可以看到PW1發現D1後,在一兩秒之內就將他撲低,他對D1的觀察不穩妥。

3. PW1以被告的衣著、他手持的物品和嘗試逃跑作為拘捕的基礎。參考最近區域法院沈小民法官的暴動案裁決,單憑衣著不足以作辨認,而逃跑亦不一定是畏罪。PW1在盤問時曾經更改說詞。一開始他說自己擰轉頭令D1注意到他,之後又改口說自己大叫「警察咪走」。但整個過程只有一至兩秒,不能推論D1是聽到「警察咪走」而逃跑,可能D1根本聽不到?可能D1只是被嚇跑?

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的控罪,辯方不爭議D1管有三罐白電油,但爭議D1是否有意圖損壞財產。首先控方沒有說明他想損壞什麼財產。根據PW1的證供,當時現場附近的路障已清理得七七八八,PW1警車在道路上可以暢通行駛。沒有任何觀察到縱火行為的證供。白電油本身不是非法物品,可用作溶劑、清潔劑、用來稀釋顏料等。在被告身上亦搜不出可用作助燃或點火的物品。所以沒有環境證供,亦沒有基礎去推斷D1意圖用白電油去損壞財產。

🌟D2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
就非法集結,採納D1辯方大律師的陳詞。另外補充,PW1所畫的P44顯示人群是動態,連集結都不成立。PW2亦承認無法肯定D2是人群中的其中一人,他視線不是一直集中在D2身上。

PW2後來的證供亦自相矛盾,他說第一眼見到D2是在逃跑,後來又改口說他是企喺度。PW2說D2揸住伸縮棍,當時是晚上,PW2在十米以外的地方是否能觀察清楚?
PW2說D2把伸縮棍放在地上,但又沒有去撿取該伸縮棍。該伸縮棍最後不知道由誰去檢取。PW3的證供,他檢驗的伸縮棍是來自PC15607,但PC15607又不是本案證人。該伸縮棍直到現在都只是臨時證物PP36,控方沒有交代過證物鏈。

控方片段的證據價值亦成疑,沒有人在該片段進行辨認,PW2甚至說他不是第一個拘捕人。片段中包圍疑似D2的倒地人士的警察全部戴著豬嘴,但PW2是沒有戴豬嘴的。控方片段沒有證供支持,辯方有另一種演繹。就是有人跌低時無意拉住了警察的伸縮棍,之後在地上被眾多警察翻來覆去,沒有機會放開伸縮棍。而在片段中可以看到最少有十人在逃跑,八人穿黑衣,兩人穿白衣,看到有一個人揸棍,但他跑走了。所以會不會是警察拉錯人?

基於檢控漏洞和上述疑點,請法庭判被告無罪。

💥最後的枝節💥
控方表示想將臨時證物PP36改回證物P36,是自己疏忽忘了處理這部分,但否認證物鏈出現問題,指辯方(D2大律師) 在結案陳詞時才提出,甚至一度要求re-open case讓證人去確認該伸縮棍是正式證物。D2辯方大律師反駁指,在承認事實中,關於不爭議證物鏈的證物已刪去PP36,甚至在提堂及開審時已說過會爭議證物鏈,控方不可能不知道。亦反對將PP36改為P36。

控辯雙方一輪爭議後,裁判官確認不用re-open case,接納將PP36改為P36,認為此議題辯方應該在中段陳詞時提出,但亦會考慮辯方結案陳詞中提到的證物鏈爭議。

押後至12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0旺角 #裁決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害財產罪
#攻擊性武器

D1:胡 (20)
D2:李 (25)

(1) #非法集結 [D1 & D2]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 - 3罐白電油
(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 伸縮鋼棒 #伸縮棍

速報:
控罪一:D1 D2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D1罪名成立 監禁九星期‼️
控罪三:D2罪名不成立
D1保釋上訴申請獲批
-$5000人事擔保
-一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0旺角 #裁決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胡 (20)
D2:李 (25)

(深夜補回,非即時~)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 D2]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 - 3罐白電油
(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 伸縮鋼棒 #伸縮棍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係旺角道及廣東道一帶有非法集結,兩名被告於上海街被截停

本席謹記以下兩項事實:刑事審訊舉證責任要做到毫無疑點及兩位被告過往均無刑事紀錄

以下為裁決:
📍控罪(1):#非法集結
- 警員#13977 PW1 在地圖標示非法結集位置,PW1當時係警車入面,當警車洗入塘尾道,見到有人群聚集係廣東道交界
-警員 #17664 PW2 同意當時與PW1一齊係車上,同意觀察時間少於30秒左右。
- 法庭留意到證人係咁短時間能夠觀察到一個地方有大約50人聚集,有部分人持有捧狀物件,大部分均穿著黑色衣服, 但證人無具體描述呢班人有任何具體行動
-兩證人均同意係車上有帶面罩,對視線有影響,行車過程對觀察也有一定程度阻礙
- 法庭好難係少於30秒觀察時間斷定PW1及PW2的觀察是達到毫無疑點
- 法庭係咁模糊証供下,控方無充分證據證明該位置有任何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 控方亦無足夠證據支持兩名被告係參與係約50人當中
- PW1第一眼見到第一被告 D1係上海街,不是廣東道
- 控方證人同意未能肯定第二被告 D2 係來自非法集結地點
-法庭未能確定兩名被告係上海街之前來自邊度,或者逗留幾耐都唔知
-控方呈上片段顯示係上海街及廣東道,無論車輪及人群都係如常進出,並沒有任何阻礙, PW1 & PW2 供稱附近無封路
- 所以法庭無辦法排除D1 & D2 係來自四面八方而去到上海街,無辦法肯定D1 & D2 係控方案情當中的50人
- PW1 & PW2供稱 D1 & D2有逃跑行為,但法律上有嚴謹規定除非法庭能夠肯定逃跑唯一目的係畏罪潛逃,除非係咁,但法庭不能忽略其他原因而逃跑包括對警察的驚慌或出於自然反應,法庭未能肯定 D1 & D2係參與非法結集結的地點
- 法庭未能在毫無疑點下確定,所以判處罪名不成立

📍控罪(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辯方無爭議白電油係D1身上搵到
- 本身不足以推論D1有進行非法行為,不能證明有意圖損壞財產的
- 但當時1罐在 D1 左前袋搵到,另外2罐在背囊內,可以推論確實 D1 係攜有,也打算係現場作非法用途
- 不能抗拒的推論係D1會有用白電油的諗法,雖然並不肯定有打算運用
- 白電油可以用作清潔或稀釋之用,但呢個似乎係現場機會好少
-所以係有機會有意圖作助燃之用
-本席理解當時D1身上無打火機,未能作為縱火用途
-所以管有白電油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係助燃,因此宣布D1罪名成立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辯方有多過一項爭議尤其對於證物鏈
- 辯方不同意P36(證物一支伸縮鐵
)檢取過程
- 控方無檢取及處理證物過程遞上任何証供
- 警員PW2確認當日檢取的支伸縮棒係控方呈上的證物,唯檢取後及處理均無任何証供,法庭未能排除 P36 曾被不當干預,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處 D2罪名不成立

📍D1求情
- 剛剛幾日前踏入22歲,案發時係20歲
- 中六畢業,本來進行攝影活動,期望將來係攝影發展
- 2019年6月開始 D1決定係健美上發展,邀請法庭見到D1身型可以留意到
- 下星期15號參加一個健美比賽
- D1個人求情信,希望法庭就定罪給予機會,希望輕判
- D1 完成DSE,雖然成績唔算好,但數學有5分
- 現任雇主求情信顯示被告為人誠實可靠,務實,對工作充滿熱誠
- 父母求情信話被告孝順父母,誠實,鍾意幫助別人,其中媽咪有係現場支持被告
- 東區區議會主席黎先生求情信話被告係攝影比賽曾經獲獎,希望法庭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從以上求情信得知被告有穩定工作,雇主&父母支持,同時參與健康的健美活動

📍判刑:
-考慮控罪性質屬於嚴重罪行,案情涉及3罐白電油
- 法庭留意被吿之前無任何刑事紀錄,犯案時係20歲,有考慮所有求情信,知道被告得到父母支持,雇主的高度評價
- 案情有利被告地方係:事發時雖然有人集結但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當中
- 無疑白電油有一定程度危險性,唯PW1証供睇唔到現場有任何暴力事件,塘尾道到上海街,路障清理左,無證據顯示現場有任何縱火,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機會運用,亦無證據顯示會使用
- 所以判處短期即時監禁對被告已經有非常足夠(重覆2次)阻嚇性
-根據最近上訴庭案例,律政司訴SHY CAAR7/2020 ,有關白電油,判刑時候被告剛滿16歲,被告承認管有可以工具及材料,並有意圖製作成汽油彈,最後判處社會服務令
-本案雖然無呢個案件行為及意圖上咁嚴重,唯考慮過判處短期監禁以12個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所有求情信扣減3星期,總共刑期為9星期

D1保釋上訴申請獲批
-$5000人事擔保
-一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Reference: CAAR7/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dgment.jsp?EX=&L1=CA&L2=AR&L3=2020&AR=6_1#A6_1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