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1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1/1]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下午進度

陸(38) #郭憬憲大律師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
2020年3月31日,於沙田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張貼文宣,刑事損壞政府財產,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審訊過程:
被告和DW2(跑步青年)出庭作供,講出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4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 = = = = = = = =
7/6/2021 後補資料

14:41 開庭
PW2繼續作供,辯方呈上一張相片,據稱是在2020年3月11日01:23時拍攝,影到被告長坐在花槽,證人對時間唔肯定,確認相中人係8923和19007,律師指呢個位置係近DE0400,01:15 PW2見到PW1在行人路旁制服被告,從P9(7)相,見到右邊係城門河,左邊有光嘅係NS23隧道,被告被制服在右邊行人路上,如果被告從NS23跑出嚟,點樣上行人路?

14:58 無覆問,PW2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會出庭作供,亦會傳召一名證人。

DW1 陸 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陸案發時37歲,已婚。
在2020年3月30日22:20,放工返到屋企,住沙田,換咗一對黑色波鞋,攞咗一對3M手套,拎住兩隻手套出街,因為手套唔係新嘅,平日用嚟處理花槽,好污糟,所以唔放入衫袋,離開屋企去家人新田圍邨寫字樓,着住黑色風褸、白恤衫、黑色西褲、黑波鞋,因為家人在31日last day,所以在前一日去佢寫字樓,打算搬私人物件返屋企,大約2300時去到,佢話未執完嘢,叫被告返屋企等電話,唔返屋企因為疫情關係,唔想返去再出嚟,所以在沙田周圍散步,落去秦石邨,大概01:10行到NS23,過隧道時無人,出咗隧道轉左向大圍,行城門河行人路,在隧道內行行人路,經過黃色柱直上去城門河行人路,如果在單車徑行出去轉左,一定係行咗單車徑,行唔到去行人路,出咗隧道向左行,行咗約50米左右,到DE0399附近(從控方文件得知後,去現場睇過),一名迎面跑步嘅男人(PW1),忽然攝在被告前面,被告在欄杆邊行,男子在左邊行人路跑過嚟,好大力推被告兩邊膊頭,失平衡向後跌,佢壓上嚟,左手撳右邊膝頭,右手叉頸,左腳膝頭跪在被告肚上,右膝跪喺地面,無表明身份,叫被告唔好郁,期間無見過三名男子高速跑過,佢攝埋嚟先係第一眼見到佢,當其時好驚,唔知發生咩事,頸俾佢叉住好痛,(被告130磅,PW1 1.75~1.8米高,身型健碩),被告叫咩事呀,唔好叉頸,唞唔到氣,PW1鬆一鬆手,撳一下左手手環,再叉頸,好大力,PW1話「你唔好諗住走」,「走咩啊」,「你唔走我就唔差頸」,「我點走啊?你放手啦,我好辛苦啊!」再次鬆開右手,再按手環,佢右手唔差頸,撳左變膊頭,左手撳右邊,左腳壓在肚上,大概過咗一分鐘之後,有幾個軍裝到場,一個扶起被告坐低另一個反手上手扣,無表示係警員。
無踢個警員個肚,無講過唔好拉我,無試過打電話,PW1亦無大叫搵人幫手,直至被上手銬,PW1無大叫等人留意,對話係平時嘅聲線,無管有P1白色環保袋、白色油掃、文宣等物品,睇P11相,確認係被告坐在花槽位置,拍攝時間係當日01:23,被告估計相片來源係有途人影到。
呈上被告驗身報告,在3月31日05:49時去咗威爾斯醫院急症室,頸痛因為被叉頸,肚痛係因為PW1跪在被告肚上。

15:30 ⚙️控方盤問
被告去醫院唔係自己去,係有警員押送去,向醫生講述身體狀況,頸痛和肚痛,主控指醫生報告描述身體情況為脊柱痛,但無寫頸痛,辯方指出寫着C5~C7痛,主控唯有收回問題;隨後主控指出以下情況,被告全部不同意:被告帶着手套在NS23隧道內做咗刑毀行為,見到PW1就停低,跟住逃走,被告左手揸住環保袋,右手揸住樽,逃跑時候掉咗個樽落城門河,好快被PW1追到,環保袋內有文宣和油漆,你或者你嘅同黨用嚟塗污隧道牆壁。

被告任職經理,主要做招標工作,平日返朝九晚六,星期六日放假,着恤衫西褲和風褸返工,3月30日唔係假期要返工,因為疫情關係,工作量大咗好多,當晚九點先收工返到屋企,家人第二日last day,所以去搬嘢,因為佢工作左一段長時間,有好多私人物品,當日叫被告夜晚去幫手搬嘢返屋企,行咗個幾鐘頭無電話話走得,主控指出係信口開河,被告唔同意,唔識PW1,無仇無怨,唔評論控方講法,當日被警員扶去石壆坐低,有警員攞環保袋擺在單車徑欄杆,睇P3第13張相,有兩個罐,無人攞俾被告睇,不是在環保袋內。

主控向被告指出:PW1無推跌你,有嗌警察唔好走,而且在拘捕之後,有叫你唔好郁,當佢撳你在地下時,有同你講係警察,叫你唔好郁,但你見PW1攞電話,你就踢佢個肚三吓,PW1叫唔好再踢,否則會使用武力;被告全部不同意。

15:56 辯方無覆問

傳召DW2 江先生

📍辯方主問
2020年3月31日00:30時,沿城門河跑步向大圍,P11相係DW2影嘅 (被捕人士關注組 #EVI109 ),時間大概係一點幾,放上群組問朋友有無人知道係咩事,相片無加工,無改變,位置在DE0399,當時證人跑緊步,去到沙燕橋底,見到被告被一男子撳低咗。佢着運動服短衫短褲。被撳低時位置在DE0399附近。在行人路之前冇發生奇怪嘅事。當時距離約60米左右,睇P9相冊,#2係NS23隧道#5在城門河望向NS23,DW2就在#7相中右上方垃圾桶前,在城門河行人路,在#6相拍攝者位置,向前方行,期間無見過三名男子衝過嚟,當晚好靜,得一兩個人跑步,如果有人跑過嚟會見到,向前行時,無乜特別大聲,見有六至七名警員上手銬,扶被告去單車徑石壆位坐低,期間見PW1和警員行入隧道,當去到被告附近時,影咗張相,被查身份證,當時無抄資料,畀證人離開。

PW1撳低被告,PW1無大聲叫,被告無掙扎,見到時已經被撳在地上,一隻腳跪在上半身,PW1用右手叉頸,左腳跪,距離若60米,行過去影相,DW2唔識被告。

16:15 ⚙️控方盤問
當晚一個人跑步,因為疫情嚴重,揀咗無咁多人時間跑步,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證人位置係在第6號相後方約10米,見到被告被撳低,佢瞓在地下,警員壓在佢身上,兩隻手撳住被告,左手撳住上半身膊頭位置,右手叉住條頸,左腳壓在被告身上,被告背脊貼地,呢個畫面係第一眼見到佢哋嘅畫面,之前撳咗幾耐確認唔到,之後維持約1分鐘內,被告無反抗,肯定無郁,見唔到被告被PW1推跌;初頭見到有兩個人行緊,約在70至80米外,見到被告行緊,唔肯定PW1係行定跑,PW1在前,被告在後,下1秒已經見到瞓咗在地下,因為期間有四圍望,中間無見到佢哋約10至20秒,見到嘅時候停低咗,觀察緊咩事。

主控向證人指出案情(括弧內是證人回答),你所講嘅情況無發生(唔同意),係你作出黎嘅(唔同意),被告無被差頸(唔同意),被告有掙扎(唔同意),PW1有大聲叫(唔同意),當時知唔知被告被拘捕(唔知),警員有問點解影相,喺邊度跑過嚟,跑去邊度,住邊度(如實作答),警員無問見到乜嘢(無講),無問電話,無抄寫資料,跟住放行,唔識被告,證人傳相俾朋友,擺上群組,幾個月前被告搵證人,答應上庭。

就呢件案有同律師傾過,無影響記憶,可以肯定,清晰用邏輯諗返嚟,不是記憶,唔同意主控話有人畀資料,無向警方提供資料,無寫日期,嗰一幕好清晰。

裁判官詢問:DW2間唔中會去跑步,在6號相10米前見到事發情況,未進入6號想範圍,距離中度遠,正在諗緊要點做,就有警員從隧道行出嚟,繼續行咗約1分鐘,去到被告為止,PW1就無跪住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