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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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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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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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1102旺角 / #1201旺角
#申請保釋

石(17) 🛑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
#1102旺角: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1201旺角: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同日涉案的呂(32)和胡(19),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6月19日於法院門外再度被捕,6月22日撤銷保釋並交由懲教看管。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請送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2旺角
#答辯

譚(2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月2日在渡船街奶路臣街交界管有2支士巴拿、鐵鎚及2包索帶

不認罪

控方有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辯方沒有證人。

預計一天審訊,押後至10月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石(17) #1102旺角
🛑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另滲嫌參與非法集結(另一宗案件)
#1201旺角: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同日涉案的呂(32)和胡(19),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6月19日於法院門外再度被捕,6月22日撤銷保釋並交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因辯方在7月29日才收到文件,需要時間檢閱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石,呂,胡(17-32)🛑石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1201旺角 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要求答辯,D1律師表示可答辯,D2、D3申請押後至24/9 0930 答辯。D2律師透露正索取醫療報告。

D1答辯,面對控罪1。

控罪1 - 參與非法集結 #1201旺角

案情: 2019年11月30日旺角有示威者阻路示威,2341時PW1 PC23503 駕駛警車沿彌敦道巡邏,期間於豉油街附近有示威者突然衝出馬路向警車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警車駛至彌敦道旺角道交界有100名示威者聚集,期間有示威者使用鐳射光束照射警車,無視警方警告「此乃非法集結,立即離開否則使用武力」。警車駛至近亞皆老街交界亦有100人集結並使用鐳射照射、投擲磚頭,PW1思疑為同一群人因而追截。其後部分人群逃向大角咀方向。PW2 PC13154 透過電台知道部署,赴奶路臣街新填地街交界追截相信為該群人的群眾,當中截停D1。搜查期間D1身上搜出口罩、手肘及大腿盔甲、黑色頸圍巾、手套、手袖。

其後PW7 刑事偵緝警員7608為D1進行錄影會面,期間D1承認與朋友參與集會,有協助阻礙道路以表達政見。於群眾被警告時,其朋友徐人群退至油麻地。D1承認參與建造路障及幫他人「把風」,保護衣物為他人於現場給予。

‼️認罪‼️

D1牽涉另一案件,要求同事
👤石(17)🛑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1102旺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辯雙方協議,若被告承認控罪1,控方會撤回控罪2。

控罪1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2019年11月2日於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

案情:2019年11月2日 維多利亞公園有人組織一個遊行,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其後示威者開始堵路、縱火等行動。為防止行動蔓延至旺角區,包括PW1 PC22619在內的警員奉命於1400時開始在旺角區巡邏。至1423時於彌敦道760號外PW1留意到一名全黑衣著人士眼神迴避警員,因而截查後知道為被告的男子。於身上搜出一支噴漆、一把多用途刀、保護裝備、頭盔連阻風面罩、豬嘴。拘捕後刑事偵緝警員5745於警署為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被告承認物品用作參與維園的集會,刀用作「割嘢」,噴漆用作於地上噴上標語。

‼️認罪‼️

控方撤回此案控罪2

證物處理:第一宗案件證物 1-21 充公,第二宗案件證物留待案件完結處理,但控方確認將申請D1有關證物充公。

求情

被告現年17歲,有3次不相關案底。案發前曾就讀VTC課程但未畢業。警誡下於第一時間已作出招認,但同時指出物品為在場一名叫「呀峰」的人士給予,被告本身知道物品內容,但亦只知道「集會有用」,招認下只能推斷地指出多用途刀「應該係用嚟介嘢」。相關案情未算同類案件中較嚴重,亦沒有證據指向被告有參與或意圖參與暴力事件,由他人給予物品一點亦指出被告沒有預謀。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為被告母親、熟悉被告的傳道人及一名校長撰寫,大致內容指被告成長於破碎家庭,早年經歷父母離異,之前具案底但未有嘗試過失去自由的滋味。因兩案還押的3個月時間深切反思,願意承擔刑事責任。父母因被告還押而「多咗探」被告,現時嘗試修補家庭關係。

辯方要求法庭不考慮中心報告,原因為希望獲得刑期扣減。

裁判官將判刑押後至14/9 14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期間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所、更生中心、「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委員會」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石(17) #1102旺角
🛑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承認控罪😭
🛑判入勞教中心

被告涉及另一案,兩案同時判刑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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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呈上被告親筆求情信,向法庭表達深切反省及還押期間的反思。本案不涉及暴力行為,沒有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傷,加上被告已還押3個月,希望法庭考慮刑期扣減,判處即時監禁。壁屋的懲教職員「青少年犯罪委員會?」於9月9日撰寫的報告,指出被告適合接受勞教中心,而被告亦同意


📌判刑
羅官考慮到,不論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都會令被告失去自由(教導所3年,勞教中心6個月)。縱使控罪性質嚴重,但干犯同類罪行的成年犯,亦不至於會失去自由3年,因此刑罰未免會不成比例。法庭在原則上,不應基於被告年齡而令被告失去自由的時間比成年人更長

但考慮有關法例,21歲以下若有更好的處理方法,就不應判處監禁。所以採納勞教中心報告,兩件案件判入勞教中心,接受最長6個月的勞教中心(輔導/更生)。羅官認為咁樣最合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02旺角
#審訊[1/1] #裁決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

譚(2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渡船街及奶路臣街交界,管有兩支士巴拿、一支鐵錘及一包膠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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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控方證人 13840
📌主問
當天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當日2300時收到上級通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有過1000人非法集結,示威者移向登打士街、豉油街及砵蘭街,每條街約100人,證人收到指示到上述地點展開拘捕行動,坐便裝車AM7028到現場駛向山東街,見到約60名黑衫人,戴防毒面具及穿著保護衣物,他們由亞皆老街左轉跑進塘尾道,於時尾隨到塘尾道天橋底下車展開拘捕行動,見到前面有5至6個人,於是大嗌「警察,咪郁!」,他們依然繼續奔跑,於是證人衝上,因被告跑得較慢而在渡船街浩賢蔬菜店外被截停,被告當時戴著深綠色鴨舌帽、長頭髮、戴眼鏡,身穿灰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及背著黑色斜孭袋。

18217上前幫手,由於擔心有人會搶犯或被捕人士逃跑,於是將被告帶離10米與同事會合,證人進行快速搜身,發現被告左邊褲袋有2枝六角匙板手,而斜孭袋發現錘仔、3個未開封的防毒面具‵黑色衫及黑色手套,由於當時沒有證物袋,所以證人暫時將證物擺回斜孭袋內,然後將被告交給刑偵同事。

📌盤問
證人承認非親眼看見1000人非法集會,收到指示後由九龍灣輔警總部出發,在廣東道見到的60人有部分並非身穿黑衫,而只有部分穿著保護裝備及面罩。

辯方指出證人於11月3日下午補錄口供,證人同意口供紙(當時記憶)會比庭上口供更好,以下事項證人均同意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亞皆老街有路障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60名人中有部分並非身穿黑衫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60名人士跑去橫街窄巷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5至6人

辯方指出:
~當天60人均穿黑衣(唔同意)
~當天60人由亞皆老街轉入塘尾道(同意)
~沒有在亞皆老街見過路障或雜物(唔同意)

辯方指出案件本身與非法集結有關,質疑為何證人沒有提及其他人集結的情況,證人突然講「因為當天有1000人,可以講係暴動,懷疑佢係非法集結都好正常,而且佢身上有鐵錘」,張官澄清問題後,證人表示「直接寫被告,同邊唔重要所以唔寫」。辯方指出證人的口供紙上寫「當時我落車見AP跑向渡船街,向AP方向大叫『警察,咪走!』,辯方質疑口供紙顯示證人是先看到被告跑才大叫,與主問時的供詞不同。

辯方指出:
~當天並非在塘尾道落車(唔同意)
~當天在南頭街新泰大廈下車(唔同意)
~被告自己一個身處現場(唔同意)
~落車,從南頭街中段跑向被告(唔同意)
~被告人走避不及,被㩒低後頭望地下(同意)
~進行行動時沒親眼望到非法集結(同意)
~被告並非身穿黑衣,無戴保護裝備(同意)
~沒有耳聞目睹南頭街有非法集結(同意)
~沒有耳聞目睹廣東道有非法集結(同意)

📌覆問
證人補充因為在庭上想起當時亞皆老街有由索帶捆綁的鐵馬,記得有「死車」。補充當時是同時追捕及大叫「警察,咪走!」

🐶第2控方證人 58327
📌盤問
證人表示進行會面紀錄時應該會問被告的職業,當證人看過被告的會面紀錄上有寫被告的職業,表示「我咁寫落去,佢應該係咁講」

沒有中段陳詞,張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結案陳詞:
本案重點在於被告管有那些物品的意圖,辯方認為第1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可信,11月3日的口供紙遠遠比庭上口供少很多,證人的口供是堆砌而來。

被告如果在渡船街聽到警員大叫,竟然向警察方向跑,而非跑向深圳街或廣東道跑,證人的證供不可信。

即使法庭接納第1控方證人的口供,本案就意圖的推論,南頭街及廣東道並沒有非法集結,有人跑亦非非法集結的罪行元素,控方並沒有證據顯示亞皆老街的路障幾時設置以及何人設置,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其他非法集結人士結連在一起,辯方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意圖。

被告是一個剷車工作員,鐵錘、士巴拿及索帶都是慣用工具,沒有唯一推論被告有傷人的意圖。

📌裁決理由:

本案主要依賴第1控方證人(13840)的口供,張官認為證人在庭上的證供與記事冊及口供紙有關鍵出入,當中包括:當時被告是自己一個還是5至6個人集結,亞皆老街上是否有路障

張官將口供紙的內容推到最高點,被告只是身穿黑衣且跑向渡船街,但被捕附近沒有非法集結,法庭無法肯定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再者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提及自己是一名剷車工作員,被告是一名沒有案底的人士,法庭謹記被告的犯罪傾向性偏低,被告可能利用工具作合法或非法用途,法庭無法肯定被告有意圖使用工具作非法用途,環境證供不足以推論到毫無合理疑點,張官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少年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2旺角 #判刑 #庭外消息

*(14)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撤控)

案情:
//去年11月2日有示威者在旺角聚集,警方驅散時疑從13歲男童搜出士巴拿、鐳射筆及對講機,並控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
(摘自《香港01》2020.6.4)

辯方表示已取得3項報告:
1. 感化官報告
2. 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3. 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首兩項報告均建議為被告頒下 照顧及保護兒童令。原因如下:

1. 被告沒有過往定罪紀錄
2. 有父母及學校支持
3. 在社會活動中顯示為inactive role 跟隨者角色

第三項報告則顯示被告適合進入更生中心,而不適合勞教中心。

辯方表示事件發生在於被告認識一位朋友而由該朋友連同裝備帶到示威現場。然,今已與該朋友斷絕聯絡。

彭亮廷裁判官表示上訴庭案例 SWS (案件編號:CAAR1/2020)對其有約束力,年紀輕是一個求情因素,而非唯一因素,除更生外,亦要平衡其餘3項量刑約束。而報告內容只作參考,法庭有最終決定權。

直播員按:

該4項量刑因素包括
1. 青年更生
2. 保護公眾
3. 加諸懲罰
4. 以收阻嚇

辯方回應,被告已被困3星期,其每日反思,認識到自己行為之不當,期望能好好讀書,令父母引以為傲。以上其實已令其餘的量刑因素得以彰顯。希望法庭能採納首兩項報告建議。

彭亮廷裁判官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再作判刑

由於裁判官仍需時考慮,案件再押後至明天10月1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再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少年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2旺角 #判刑 #庭外消息

*(14)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撤控)

案情:
//去年11月2日有示威者在旺角聚集,警方驅散時疑從13歲男童搜出士巴拿、鐳射筆及對講機,並控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
(摘自《香港01》2020.6.4)

昨天在彭亮廷裁判官席前內容

判刑原因:
案發時13歲,判刑時14歲。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也沒有警司警誡紀錄
認罪後曾還押3星期
彭亮廷仍舊表示謹記上訴庭SWS案(案件編號:CAAR1/2020)當中對青少年罪犯的量刑考慮有4項要素,並要平衡考慮。基於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皆屬嚴重罪行,彭亮廷認為判處兒童保護令與案情及其罪行嚴重性並不相稱,否則會犯上原則性錯誤。兒童保護令只適用於較輕微的刑事罪案/涉案兒童未有干犯刑事罪案(即例如離家出走,父母未有好好管教)。兒童保護令其中一個條款為交由某人或某機構照顧,而感化官建議交由父母照顧,彭亮廷對此存有保留,甚至懷疑態度。根據學校紀錄,被告經常缺課或遲到,均顯示出父母未能好好照顧小朋友。故此,彭亮廷不敢苟同感化官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的建議,認為其過於著重青少年更生。彭亮廷認為不能否認被告是帶同裝備走到旺角街頭作為前線一分子,其出現在路障附近,若遇上意見不合或警員並發生衝突,可以該工具對人造成嚴重傷害。

由此,法庭拒絕接納感化官及小組建議(即24個月照顧及保護兒童令),認為更生中心是合適選項。

刑罰: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最後指出即使判入更生中心(留有案底),裁判官仍可運用酌情權撤銷控罪,令兒童不留案底,然,彭亮廷一口以案情嚴重並曾有考慮為由拒絕

(在宣判期間,被告不停抽泣,不時回望父母)

直播員聽罷消息按:「大人」你地喺度做緊啲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 (少年庭)
#彭亮廷裁判官
#庭外消息 #行為不檢

👤*(15) #裁決 (#1102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裁定:
被告確曾投擲水樽向警察防線,並懷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控方無合理疑點舉證

🛑裁定控罪確立🛑

裁判官索取: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報告,勞教中心報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責小組報告
青少年評估報告需時3星期

押後至11月20日上午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三庭宣判

🔴期間還押壁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保釋申請
#1102旺角

15歲少年

控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2019年11月2日晚申請人途經旺角示威現場,申請人向警方防線投擲膠水樽,而水樽沒擊中人。

背景:
申請人在 #彭亮廷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於2020年10月30日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為申請人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期間還押候判

法官駁回申請人保釋候判的申請

案件將於2020件11月20日沙田裁判法院第三庭判刑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1102旺角
🙎‍♂️15歲仔 #不服定罪上訴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向警方防線掟水樽【詳情按此

--------------------------
話說原審時有一段控辯雙方不爭議呈堂性的錄影片段,因此辯方假定控方同意片段內容如實反映案發經過。但控方/原審裁判官似乎不認同,所以依賴並接納警員證供為事實,裁定被告有罪。

因此,上訴方其中一個上訴理由是原審裁判官未有給予片段內容足夠比重。上訴方要求控方提供片段的對話內容謄本,作為上訴時爭議「辨認證供」、「被告當時意圖」的基礎。

法庭指令雙方如就片段謄本有進一步陳詞,上訴方最遲需在7月19日16:00前;答辯方最遲需在7月23日16:00前將陳詞存入法庭並送達對方。

*控方透露已經就本案向原審裁判官申請刑期覆核 (104覆核),惟未有進一步安排。

🟢本案定罪上訴押後至2021年7月27日 10:00再處理。
#高等法院第卅一庭
#李運騰法官
#1102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案發時1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詳情按此
(兩百小時社會服務令中,上訴人已完成當中三十二小時。)

————————————

【發還重審?】

答辯方申請修改控罪並發還重審,法庭指出原審控罪的基礎是上訴人「有主觀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不是「客觀地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因此,若上訴人有主觀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並非唯一合理推論,又可否以「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作為交替的控罪基礎呢?

上訴方指出修改控罪的話將會大幅影響辯方策略,此外,上訴方質疑兩項控罪的檢控基礎不一及對上訴人不公。

法庭亦關注到案件發還重審的話,案件將不能再於少年法庭審理,判刑的考量亦隨之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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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陳詞

上訴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指出原審時控辯雙方不爭議呈堂片段的真確性,惟原審裁判官於裁決時給予片段的比重則不得以知。

上訴方指出長達一分多鐘的片段中可見有一位疑似上訴人的人士走過,惟PW1的身分辨認證供極不可靠。

上訴方指出長達一分多鐘的影片顯示整個事發經過,#李運騰法官 質疑「分幾鐘都跑到四百米啦」,上訴方指出在此時間段內要跑畢四百多米及投擲水樽是有一定難度的。

其後,上訴方從片段及相片冊中舉出多個比對例子,質疑PW1的辨認證供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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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法庭指出原審辯方呈上的片段只有一個版本,不能透過其他片段進行比對,從而確認其真實性。答辯方指出縱使片段真確,仍不會影響PW1的證供。

答辯方代表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質疑上訴方沒有證據指出PW1所述的事情在不論一分多鐘/三分鐘內均不能發生,從而顯示出PW1的證供有內在不可能性;再者,PW1本身不是機器,對於一些細節並不能完全如實道出。誠然,上訴方質疑的時長問題等只是表述問題,重點在於PW證供的邏輯、有否誇大。

答辯方指出原審裁判官對於影片以及PW1的辨認證供方便,是有予以考慮的。然而,若法庭最終接納PW1證供的話,基本上上訴人的辨認、犯罪行為等已得以確立。就著上訴方的呈堂片段而言,答辯方指出與案關聯性不大,在案發現場有相似的人經過、被捕,與上訴人有否做出行為沒有必然關係。

法庭質疑原審裁判官的推論是否必然,上訴人到底有否意圖煽惑他人?法庭指出投擲水樽一舉亦可以是洩憤,「我嬲啲警察咪掟佢囉」。答辯方指出投擲水樽一舉或會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誠然,就著影片中可見,案發當時有不同千鈞一髮的情況,影片中某些話語亦令答辯方相信當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 - - - - - - - - -

*法庭需時考慮,將於一個月內頒布判詞
#高等法院第卅一庭
#李運騰法官
#宣布判決
#1102旺角

15歲囝(曾還押約一個月)

控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2019年11月2日晚申請人途經旺角示威現場,申請人向警方防線投擲膠水樽,而水樽沒擊中人。

*上訴人不用出庭,判決書已派

法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且不用重審。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007_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