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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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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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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709屯門

D1:陳 (27)
D2:梁 (20)

控罪:
(1)D1串謀損壞財產
(2)D2串謀損壞財產

詳情:
(1)D1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屯門屯喜路1 號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的行人隧道,與D2串謀,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的行人隧道牆壁。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D1串謀,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的行人隧道牆壁。

0956 廣播
1003 書記確認先做本案
1005 開庭
1012 兩名被告明白控罪同保釋責任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特區護照及回鄉卡,如有)
。每週警署報到2次

案件押後至9月6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予控方作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天水圍

李 (21)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嘉湖山莊麗湖居10座外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扳手及一支噴漆。

‼️認罪‼️

法庭認為今次案情嚴重,雖然辯方律師說服法庭接受感化令, 但法庭暫時只會考慮勞教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8月3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及背景報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審前覆核

畢/女村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普通襲擊

控罪詳情沒有讀出,據悉是羈留設施內發生的事件。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至8月25日再訊,等待精神科報告及案發地點的CCTV。因早前需時了解向甚麼機構索取精神科報告,至6月25日才向葵涌醫院出信索取。
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如不認罪,將會處理審前覆核,控辯雙方屆時需呈交承認事實。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判刑

李(21)🛑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早前已認罪)

1503: 未開庭,庭外有約30名公眾人士已排隊拎飛,但未入得
1515: 開庭

‼️速報:入獄四個月

他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麗湖居十座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扳手及一支噴漆。

1. 案情:
警方於案發當日早上六時接報有人在天恩路及天盛路一帶設置路障。兩名警員到場後發現有人用垃圾桶放置在一所小學外,同時看到附近有三名男子跑走。警員隨即從後追截,及後制服當時身穿黑衣的被告,被告的鴨嘴帽、眼鏡及褲袋中的扳手均跌在地上。被告當時向警員表示:「第一次出嚟,打算打爛輕鐵嘅閘機,但冇打到,以後都唔敢。」

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在路上設置路障;他響應網上呼籲破壞鐵路設施,於是從家中帶備一支扳手放在褲袋中,但沒有使用;他沒有具體行動計劃,而戴上帽子及圍巾則是想掩飾身分。他另指噴漆是由不知名人士交給他,他並沒有使用。

2. 辯方求情
被告被捕時20歲,現年21歲,正學習調配咖啡,並有意到英國考取咖啡調配師證書。被告的母親患有抑鬱症,病情因本案而加劇。

被告當時因受社會環境影響,思想變得負面,故作出本案一次性、獨立的事件,事後已真誠後悔,亦明白不應以暴力爭取訴訴求。

本案案情於同類案件並非最輕微,惟亦不涉及打火機、汽油彈或汽油彈原材料等物品。

在得知法庭只考慮拘禁式刑罰後,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勞教中心報告顯示,因被告體重不足,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而被告的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因721事件令其仇警情緒加劇,之後被告友人多次邀約他一同堵路,但被告均拒絕,而被告之後亦因誤信831事件,而進一步仇警。

於11.11大三罷當日,被告企圖阻止乘客上班,但在未有破壞之先已遭拘捕。被告明白其行為自私,亦為公眾帶來重大影響。被告認為在當時社會氛圍下,他只聽取單方面之說,故令自己錯誤判斷行動。

3.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被告於案發時已是成年人。2019年11月11日正值社會運動最熾熱時候,當日更為「大三罷」之日,被告響應網上號召參與活動,被警方發現時與兩人一同逃跑,雖然未能顯示被告是與他人伙同犯案,但被告當時身穿黑衣以隱藏身分,又打算用扳手破壞輕鐵財產,是有備而來,縱然計劃並不周詳,但其行為會對上班人士造成滋擾,影響公眾安全。

被告的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風險,亦有可能使他人受傷,或引發更多集體行為。被告管有的扳手亦能用以輕易敲碎玻璃,損壞財物。另外,裁判官認為被告有意圖使用背囊中的噴漆損壞財產,幸得警方及時發現及阻止。

裁判官援引高等法院法官潘兆初判詞,指雖然被告人為年紀較輕,但為著公眾利益的考慮而須作出嚴厲及具阻嚇性判刑時,被告的背景在判刑考慮中的比重為極其有效,甚至微不足道。

裁判官認為,被告為成年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判刑須保護公眾、對被告加諸懲罰及具阻嚇性。有鑑於同類案件有日益增加趨勢,故拘留式刑罰為唯一合適選項。判刑亦須反映案情的嚴重及被告的罪責,因此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扣減,終判處4個月監禁。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115屯門

李(28)
今無律師代表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5日,在屯門建發街管有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路政署的行人天橋

2020年9月30日認罪,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由於違反社會服務令今天提堂應訊,唯較早前未能聯絡私人律師故申請押後。

保釋事宜:
。1000元現金擔保
。每週警署報到兩次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法庭將會聽取代表律師陳詞再考慮判刑,期間保釋。

💛感謝報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115屯門

李(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被控於2020年1月15日,在屯門建發街管有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路政署的行人天橋。於2020年9月30日認罪,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由於違反社會服務令,法庭將聽取代表律師陳詞再考慮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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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仍然沒有律師代表,指她代表律師今天有其他案件,無法出席,要求押後兩星期。
裁判官詢問詳情,問她過去兩星期究竟有沒有致電她的律師、有冇傾過電話、有冇畀指示,被告回答每日打幾次電話,傾過幾次電話,但沒有指示。
裁判官指上次是被告要求想有代表律師作陳詞及求情,請被告為自己著想,考慮更換法律代表。如報告內容屬實,被告違反社會服務令,可被重新判刑。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請被告在這兩星期安排好法律代表,屆時就算沒有法律代表案件仍會繼續進行。期間必須遵守現有保釋條件。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709屯門 #提堂

D1:陳(27)
D2:梁(20)

控罪:(1)-(2)串謀損壞財產 [D1,D2]
D1及D2分別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屯門屯喜路1 號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的行人隧道,與另一被告人串謀,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的行人隧道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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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
兩位被告今天無須答辯。警方已索取法律意見,律師認為需等待檢驗電腦及手機後才能提供法律意見。因D1拒絕提供電腦密碼,檢驗電腦需要更長時間,控方申請押後案件10星期到11月15日,等候檢驗結果並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沒有反對押後。由於D1法律代表徐大律師當日需處理另一案件,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更改保釋條件
D1現時每星期報到兩次,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每星期一次獲批
D2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115屯門

李(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5日,在屯門建發街行人路近燈柱號碼FC378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路政署的行人天橋。

早前於2020年9月30日認罪,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由於違反社會服務令,法庭將聽取代表律師陳詞再考慮判刑。

被告今日抱恙不適,連同醫生紙作證明傳真至法庭希望押後案件。庭上沒有被告之法律代表,法庭亦沒有收到律師樓回應會代表被告。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1430時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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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堂
#20201114天水圍

何(23)

控罪:
(1)刑事損壞
(2)普通襲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1月14日,在元朗天水圍天耀路近燈柱FA6594行人路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一張簽名紙,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馬淑燕。

‼️被告認罪,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喺罪名一嘅案發日期及時間前不久,控方第一證人喺地點一擺街站,呼籲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支持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嘅決定。街站展示一幅寫上「支持人大決定,踢走攬炒議員」嘅橫額。
喺同日大概1119時,控方第一第二證人喺街站工作。控方第二證人呼籲市民簽署聯署表格,即證物一。
被告行近街站,假裝簽署該份聯署表格,但係被告在表格上寫上「習近平何君堯」,並順手塗壞左接近半頁,令頁面受損。期間被告人用手提電話拍攝該行為。控方第一證人見到被告的行為,於是乎用手提電話拍攝被告的行為。被告開始與控方第一第二證人發生爭執。期間,控方第一證人觸碰被告的手提電話以阻止被告拍攝聯署表格。被告人大嗌「你係咪想搶我部電話」,並馬上離開街站,行去天耀商場。
當控方第一證人企圖以電話拍攝被告大概十秒時,被告突然轉身,右手拎手提電話拍打控方第一證人嘅左手一下。
警方其後接獲舉報。元朗區警員展開深入調查,並喺2020年11月15日,在被告人住所拘捕被告。警方在同日與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期間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順手塗晝xx財物,並推開第一證人的左手以阻止繼續拍攝。警方在搜查被告住所時,檢取左相信被告喺罪名一、二中案發日期及時間,身穿嘅衣物及背包,即證物三 、四。
警方喺今年5月將(你)暫時釋放並索取法律意見,被告之後被正式起訴。

證物處理:
證物1, 3, 5歸還被告
證物2, 4警方充公

求情撮要: 錄影會面時有承認控罪;衝動屬一次性行為;有家人支持;妹妹在求學;被告母親媽媽身體抱恙;被告會將自己工資約三分之一作家用。在最早階段認罪能節省法庭時間,亦可見被告勇於承擔責任。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有待期間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5屯門 #提堂

~本日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2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5日,在屯門建發街行人路近燈柱號碼FC378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路政署的行人天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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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於2020年9月30日認罪,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由於違反社會服務令,法庭將聽取代表律師陳詞再考慮判刑。

被告今日抱恙不適,連同醫生紙作證明傳真至法庭希望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10月7日1430時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