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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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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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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20200302牛頭角

16歲手足

控罪:
(1)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警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1把刀。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手銬、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鎚、白電油、過濾罐、頭盔及護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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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20200302牛頭角

*16歲寶寶 (曾經還押約50日)

控罪:
(1)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警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2020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1把刀。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同日同地管有手銬、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鎚、白電油、過濾罐、頭盔及護膝。

😡投訴😡
於2020年3月6日首次提堂,法庭書記最初讀出控罪時,被告表示聽不清楚,在辯方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的要求下,書記以更大的聲線讀出控罪。
辯方投訴指,被告被捕後,遭警方過度使用武力及大力掌摑,導致右耳有一段時間聽不到聲音,至上庭時仍未完全恢復。辯方又稱,被告多次要求會見律師但遭拖延,直至得悉他的傷勢後才獲安排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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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獲批法援,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旁聽人士咪走晒啊,唔止你親友係手足,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5) #20200302牛頭角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警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1把刀。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手銬、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鎚、白電油、過濾罐、頭盔及護膝。

控罪4:串謀縱火
(未知詳情)
=======================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證人包括有9名警員、3名市民及4名專家。其他控方證據包括有警員記事冊及長達87分鐘的錄影會面紀錄。

辯方會爭議會面紀錄,即招認口供的自願性。

本案會在2021年10月13日09:30進行審前覆核,並在2022年1月17日至21日進行中文審訊。被告在侯訊期間繼續能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7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5
2022.01.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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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7/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蔡(21)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27旺角 阻差辦公 偷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2個月4天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陳慶偉法官
🕓16:00
👤許(18)🛑已還押27個月 🔥#判刑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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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16) #審訊 [1/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串謀縱火)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1/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10/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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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30
👥羅,馮,郭(22-28) #續審 [8/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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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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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審訊 [1/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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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1/5]

👤*(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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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被告承認控罪2-3
辯方反對警誡供辭及兩次錄影會面呈堂,指在後樓梯時涉及警暴,被告被恐嚇及被打之下,作出不自願招認。 ~歡迎提供更多資料~

下午進度:
繼續由警員 14797林宇德(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警員在2020年3月7日寫的一份書面供詞,提及截停被告人及帶他到後樓梯搜身,由警員20985看守被告,警員8015看守樓梯以防止被告逃走;警長48423目睹搜身過程及向案件總管匯報。搜身工作由14797 自己獨力做,沒有其他人參與。

📖警員對被告及其父親進行以下警誡及被告招認:

一、「我一時貪玩,凌晨點幾見差佬喺樓下,先入漒水落膠樽再擲落去,同施XX喺廚房擲樽落地下。畀次機會啦。」的供詞是被告經過警員14797正式警誡下的招認,警員即時記在自己的小冊子,並交由被告看及朗讀,再由被告簽名核實,期間約10多秒。

二、警員向被告發問:「你用咩倒通渠水入膠樽」,被告在父親陪同下作答:「我將糖鹽番茄汁混入通渠水用漏斗倒入膠樽度」,警員重覆記錄下來,及向父子二人簽名核實的工序。

三、搜房後,警員向被告警誡及發問:「喺你房度搜到呢三袋嘢有咩用?」,被告在父親陪同下回答:「呢三袋嘢我嘅,我諗住拎嚟示威用,同唔關屋企人事。」

四、搜完房後,警員作出拘捕及宣讀罪名「我依家拉你藏有攻擊性武器及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早前喺你屋企嘅房間搜到三袋物品,電油、防毒面具、槌仔、手扣、一把刀、裝備、口罩」,被告回應:「呢啲嘢全部都係我嘅,防毒面具、槌仔、手扣、口罩、電油、把刀係我嘅,我拎嚟示威用,同屋企人無關。」

五、8點04分在被告家中,警員詢問「發生乜事,有咩想講」,被告指住廚房窗口,回應「我就喺係廚房呢個窗口擲膠樽裝通渠水擲樓下啲警員度。」

六、離開家中及在門外,警員詢問「你嗰幾枝擲落街嘅通渠水喺邊度買?」,被告回應「啲通渠水我係喺定安街嗰度買,我可以帶你哋過去。」及後,帶警員到當地。

七、到了定安街一帶,警員詢問「你喺邊度買通渠水」,被告回應「我就喺係呢間XX水電買漒水」

以上招認內容均經過警員正式警誡「我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想,但你講嘅所有嘢都會記低」,被告的回應亦即時記在警員的小冊子,並交由被告看及朗讀給被告聽,再由被告簽名核實。上述招認過程一直由被告父親陪同及加簽作實。

拘捕期間,被告父親在他的身邊,一同陪同閱讀「羈留人士通知書」/「協助警方調查16歲以下人士的合適成人通知書」。期間警員有各自向他們逐條朗讀內容,及後被告和父親沒有疑問及投訴,各自在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簽名核實,此環節歷時4分鐘。兩張通知書均有作供警員編號,及有被告及其父親簽名。

在警車中,父親沒有表示自己肚餓。在落口供期間,被告有機會休息及用膳,而其父親沒有提出要求故未有用膳。警員指若父親有提出要求,他會向上司回報及索取指示。

被告在父親陪同下進行錄影會面,其會面紀錄燒成一隻光碟並由被告及其父親同意下簽名作實。紅色是主碟,給被告的是藍色碟,內容一致。

15:32 休庭5分鐘讓控方準備播錄影會面片段。

🎥PP60 是錄影會面片段,PP61 是其謄本。會面片段內容如下:

被告及其父親在錄影室中分別讀出自己全名及身份證號碼,及再次核實通知書內容。警員向二人介紹會面室設備,及在他們前面拆開4張光碟。

一、警員覆讀拘捕過程及招認內容:
晚上6時48分在被告家中警誡及宣讀控罪1傷人罪名,指控擲了5個膠樽及1個玻璃樽,導致48335 高級警員李友利的前額,臉部手部受傷。重覆上文招認內容1-7。其後,被告及父親同意內容,父親僅回應:「我希望畀個機會佢,好好做人。」

二、宣讀案情:
2020年3月4日,在常X樓擲了5個膠樽及1個玻璃樽,導致48335 高級警員李友利的前額,臉部手部受傷。

三、被告談及當日經過及同施的交情:
約下午5-6點,施單獨叫了M記外賣上來吃,他是由被告約上自己家中,原意想要商討3月8日悼念會的事。施吃過M記後入廚房想擲垃圾,見到樓下有狗,向被告大叫「小X,樓下有黑警,不如拎啲嘢畀我溝嚟擲」,被告照做,溝糖鹽茄汁的原因是希望「黐住啲嘢,增強殺傷力」,被告擲了藍膠樽、綠七喜樽、益力多樽、通渠水膠樽。施擲了玻璃樽及膠樽。

被告表示糖鹽是施準備過來,想在3月8號周同學悼念會上用來作汽油彈。施給錢被告由他到店中買通渠水,原因是「我怕有CCTV影到所以你幫我買」,通渠水一共放在被告房中,無人擾亂至3月2日。當晚共有4枝,有兩枝由施在3月2日晚帶走因為怕警員上門連累被告。

他們經廚房窗口擲出樽,並見到爆開在馬路上,見到私家車及兩個軍裝警察。約15分鐘後,即約凌晨2點多,施取了兩樽通渠水離開被告住宅。

2017年被告同施在?認識及受訓,之後一直用 WhatsApp 保持聯絡。被告形容施大約二十多歲,中泰Mix, 178CM高,身型瘦。施的髮型有瀏海及遮住右眼。

四、證物辨認:
錄影會面中,警員展示各涉案物品實物,以涉案膠樽的照片,被告均能認出及指出各物品原本用途,及在案發當晚用處。例如「用膠樽裝了腐蝕性液體」、「我同施都有擲通渠水,呢個樽我擲」及後又有指出一些樽是由施掉。

警員最後問及被告有無補充,被告僅回應:「阿Sir我希望你哋畀次機會我,我都係貪玩,唔係有心」

播放片段後,控方繼續主問,警員指房中牆上有放大版的羈留人士通知書,時刻提醒其權利。警員強調被告及父親沒有投訴。

16:32完庭,明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8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7
2022.01.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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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高浩文法官
🕙10:00
👤#原訴傳票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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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16) #續審 [2/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2/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11/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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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45
👥羅,馮,郭(22-28) #續審 [9/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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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王婆婆(65) #裁決 (#20210122將軍澳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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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2/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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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721元朗白衣暴徒💩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721元朗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21:35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2/5]

16歲手足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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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開庭

繼續傳召PW1警員14797林宇德(音)

🔸辯方盤問

📌關於錄影會面
被告人當時(2020年初)未滿16歲,片中的盤問過程中被告的爸爸在場。律師問證人有否向被告作威嚇及讓被告知其應有權利。

片中顯示,被告人於凌晨在一間房間內檢視警方從其住處房內搜獲的兩個黑背囊。第一個內有生果刀、黃色黑色護目鏡、灰色藍色防毒面具、一套連帽、褲、衫的黑衣。被告指是其施姓友人在遊行和自衛用。
另一黑背囊有破壞櫃員機和拆欄杆的工具、白手套等,也是施姓友人的,但大部分無用過,只部分用於黃大仙示威以點燃汽油。
另有一大橙色膠袋,內有一防毒面具、五個黑頭盔,都是施姓友人的。黑護目鏡是有人托施姓友人買去遊行用。被告稱施姓友人於2月中曾給予500元生活補貼,作為讓自己擺放上述物品報酬。

11:10休庭二十分鐘。

休庭後PW1稱上述口供是被告父親簽署。

傳召PW2警員8015

辯方指出2020年3月4日傍晚,被告由14797截停後,被帶往後樓梯並被命令跪下,起身時被8015掌摑,並用膝蓋向其大腿踢了四下,後又用手背打其右頰,期間有警員辱罵被告「仇警死甴曱」,要將他丟下樓,又有警員說若不招認會拘捕他父親。辯方又指出被告簽名時沒有機會詳細看記事冊上內容。

被告後來因耳膜出血被送往醫院‼️

PW1及PW2在庭上作供均否認有此情節,但PW2說在後樓梯有6個警員,由14797負責搜身。PW1的記事冊也提及,後來帶被告上其家搜查時,被告似呆着看廚房窗外,之後有招認。

案件押後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2/5]

👤*(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被告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被告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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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3 警署警長 54335 楊敏超 上庭作供

一、控方主問
此證人頭髮花白,身型肥胖,他自1993年起加入警署,2020年3月5日凌晨2點多駐守秀茂坪分區值日官。接更時檢查犯人數目,但沒有同本案被告接觸,指被告在凌晨2時左右指出「要看醫生,因為耳仔痛」,但被告沒有講耳仔痛原因。被告是向女警8882提出再由她轉告給自己,所以本證人指8882應該在電腦記下,事後證人有看過記錄。

之後證人安排人手送被告看醫生,至凌晨5時回來,但證人表示不知道被告的診斷,被告回來後無提出要求及投訴。

沒有辯方盤問。

📌PW4 女警8882 李搵兒(音) 上庭作供

一、控方主問
此證人穿軍裝上庭作供,她在2008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日守秀報案室第3隊,負責「後枱報案室」,當日她負責本案被告出入記錄,但沒有親身同被告接觸,僅間接聽到被告指「耳仔痛,要睇醫生」,本證人指睇電腦指其原因是「被告指自己跌倒整親」,此記錄由本證人輸入。

控方展示紀錄,內容指「02:10 AP told that right ear facing sitting accidentally, medical treatment will be given soon 」, 此證人進一步解釋「sitting accidentally 」的意思是「跌倒受傷」但又指自己輸入得不清的。證人不清楚跌倒的詳情,指由被告「親身」向值日官或其他人報稱,再轉告本證人,官追問「邊個同你講」但證人沒有回應。之後本證人聯絡白車送被告看醫生,但忘了他何時回來。本證人聲稱被告沒有投訴。

辯方沒有盤問,但想要知道誰人直接收到被告的投訴,因為此階段上述兩位證人作供都只是傳聞證供。辯方表示目前只需要的是一位證物警員,但其作供可以用65B形式處理。

📌PW4證物警員員 20985 廖文強(音)

控方呈上此證人的口供(P71) ,在庭上讀出,其內容如下:

一、口供1內容:
這是一份2020年3月17日的口供,此證人是偽進畢業,2015年加入警隊。2020年3月4日,他到上邨跟進本案,15:00時一隊人到達後樓梯,18:38時由14797通知在走廊見到可疑男子(即被告),他們由後樓梯行出來後見被告全黑衣打扮,由本證人上前截停及由14797提出搜身,而被告要求到「較隱蔽地方」,故同行警員帶他到後樓梯梯間搜查,本證人則在後樓梯誡備。他們沒有在被告身上發現可疑物品,從被告口中得知居住單位。

他們帶著被告前往單位門口,詢問「3月2日凌晨喺邊」,但被告低頭沒有回應,警誡後才認用漒水掉他人。

18:50時他們以法庭搜查令拍門進屋搜查。隨後,由本證人入屋進行搜查,他見證14797 在廚房及房間對被告的盤問,及被告的招認。
20:00時搜屋完畢,本證人見證14797拘捕及警誡被告,被告招認物品由自己管有及用作示威用,同家人無關。
20:02-20:15 由本證人看守及畫草圖、拍照。
20:20 小隊離開單位及由本證人看守物品,一隊人連被押解白被告回到警署。
21:49 見證被告及其父沒有向值日官投訴。
23:39-0:09 本證人帶證物跟被告及其父親進行錄影會面。

由3月6日開始,此口供內容約是將證物交由證物室保管及之後再提取作化驗。有到家榮水電鋪、「明星館」、順天邨檢查及取得CCTV的記錄。本證人迚有將物品提取及交由化驗室驗DNA及指模,至3月17日交回報告至證物室保管。

📌控方呈上此證人的另一份口供(P72) ,在庭上讀出,其內容如下:

二、口供2內容:
2022年1月12日,內容澄清口供(1)中在20:14-20:23時帶證物去錄影會面時,該男子AP 指施XX.

三、控方盤問
18:41 在後樓梯14797對被告搜身,而本證人在旁邊看著並無參與,亦無同被告人交談及有身體接觸。

23:39 本證人帶備證物同被告進行錄影會面,除此就沒有同被告交談及有身邊接觸,調查期間沒有聽過被告身體不適/睇醫生/肚餓/要搵律師,僅有提過「凍及肚餓」。本證人指自己及其他警員沒有作出任何令被告不自願作供的威迫利誘。

四、辯方盤問
辯方就「有否作出投訴」議題盤問。本證人同14797入了單位搜屋,全程14797及被告在自己身邊看著自己搜屋,期間本證人聽到14797對本證人的警誡及招認。

證人20:02至20:09在單位內畫圖期間,被告及14797 坐在梳發上,但忘了實際坐了多久。之後本證人看守現場時,二人都在自己身邊,此7分鐘證人沒有聽到被告有投訴或要求,但沒有留意被告有沒有說話。

此次埋伏調查目的有二,一是搜屋二是拘捕本案被告。由3點開始本證人及隊員埋伏在後樓梯,此期間他指沒有人由單位走出單位,直至被告出來,由14797截停。14797指要對被告搜身,被告提出「唔想喺單位門口搜,想去隱蔽啲」,而本證人指後樓梯是「平時無乜人經過所以都適合」,又指不在家中搜身是因為「唔知屋企有咩人咩情況怕令人擔心」。

證人指被告主動提出「帶到後樓梯搜身」,但辯方反指被告沒有要求到後樓梯,是由警方帶走及作出威嚇。辯方指出被告向14797的招認都沒有發生,證人皆不同意。

‼️辯方指出本證人有數次「違反紀錄聆訊」,4次就要項作虛假陳述,詳情是在小冊子就交通意外調查作出虛假陳述,部分內容亦牽涉其他同事。證人同意‼️

‼️五、辯方警暴案情:
警員發現被告後,當帶到後樓梯時,PC8015叫被告望牆跪下,又命令企身及用手大力打被告右邊臉下,另一個警員斥「係咪癡咗線,快啲講晒啲嘢做乜嘢掉差人」時,有人捉住被告來摑,8015鬧「死甲由,係咪掉差人,快啲講」及用膝頭踢被告4-5下,8015又鬧:「死甲由仇警,(你哋)話啲差人掉人落樓呀嘛,我係變態嘅,信唔信我掉你落去中」;另一警員又叫被告快點認。

之後有5-10分鐘被告沒有說話,當被告望向右邊時,8015摑被告右耳,及斥「你老豆大年紀,你唔攬就拉埋佢返去」之後其中一位警員叫被告企身及推他到牆,又用粗口鬧他指「我唔理,我依家要你認。」

辯方最後指出,20:02-20:09 被告沒有說話,但證人不同意,僅稱自己沒有留意其說話內容。

控方沒有覆問。

控方本來想拎提示,而辯方指關於案中案部份沒有證人,只是想搞清楚「傳聞證供」的部分有無其他直接證人。辯方又指若控方若完成控方案情,辯方不會作中段陳詞,但要向被告索取是否作供的指示。

15:30 提早完庭,明早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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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19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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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8
2022.01.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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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黃之鋒,梁凱晴🛑黃因另案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604維園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人於2021年5月6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0個月及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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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梁,李,胡(20-21)🛑三位已還押20日 #提訊 (#0728上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16) #續審 [3/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3/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12/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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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9名男子(17-37) #新案件 (#0701金鐘 9項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樊(49) #答辯 (#20211114筲箕灣 普通襲擊 刑事損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10/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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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陳(17) #進度報告 (#1209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0年2月4日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胡/網媒記者(44) #審前覆核 (#20210415旺角 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阻差辦公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3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1:15
👤鄒家成(24)🛑已還押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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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原審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故被判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並上訴至高院,其後被裁定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梁國雄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八庭 721元朗白衣暴徒💩林啟明(43)
16: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鄺德榮(57) 誤殺 #搶泊位誤殺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3/5]

上午進度

👤*(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己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己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
被告不作供,僅傳召兩位辯方證人

📌DW1聯合醫院 耳鼻喉專科醫生

證人當日在聯合醫院診治被告的耳鼻喉科,就特別事項作供。

楊醫生指當時被告稱「被警員冚咗幾巴,之後聽嘢差咗」,檢查後確認被告沒有天旋地轉的頭暈、沒有耳鳴、流鼻血、甩牙。 不過被告右耳膜前下方有穿洞,有新鮮血跡黏附穿洞附近,估計傷勢在一兩日內造成。

而被告耳膜破洞的邊緣不平整,顯示耳膜不是被尖鋭的異物刺穿或跌倒撞傷,而是由硬物撞擊所致,屬Traumatic Rupture (內窺鏡相片列作證物)。楊醫生解釋該破洞成因通常與外力創傷有關,例如撞車、掌摑,被告傷勢與新近受掌摑耳朵的聲稱脗合。其後楊醫生為被告進行聽力測驗,發現被告有氣骨導間隙(air-bone gap)情況,造成傳導性失聰,使其右耳聽力較左耳差十至二十分貝,屬輕度失聰。

📌DW2 容鳳書精神科中心 梁醫生

證人是被告父親的精神科主診醫生,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由於審訊內容涉及私隱,所以此處從略,證人主要指出被告父親患了數種精神科疾病,未必能區分現實和想像,所以或許未能完成履行到監護人角色,未能完全確保被告權益。

由於控辯雙方需時就特別事項撰寫結案陳詞,所以下午不開庭,明天10:0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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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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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1.01.19
2022.01.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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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12:00
👤黃子悅(24) #更改保釋條件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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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郭(18)🛑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歐陽(29) #提訊 (#1111旺角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16) #續審 [4/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4/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13/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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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11/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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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牛(21)🛑已還押14日 🔥#判刑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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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鍾明新裁判官
🕝14:30
👤鄭(35) 🔥#判刑 (#0805觀塘 無牌管有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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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2]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原審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故被判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並上訴至高院,其後被裁定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梁國雄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家朗/前眾志副主席,梁延豐/前眾志成員 #提堂 (#20200522新蒲崗 #自救口罩 2項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商業用途)

#不是聲援
11: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文浩(34)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偷麻雀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4/5]

上午進度

👤*(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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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至10:44開庭。

法官表示已經睇咗雙方的特別事項陳辭,內容清晰,庭上無須一字一句讀出,雙方只需要重複重點就可以。

控方總結
控方傳召咗5名證人,PW1, PW2 & PW5 當日在場,佢哋嘅證供有邏輯有連貫性,盤問下無動搖;至於被告嘅投訴,庭上無直接嘅證據證明由警方造成,關鍵係被告是否自願作供,受傷嘅推論係是警員有威迫、利誘、恐嚇、誘導,警員證供無動搖,程序相當穩妥,被告係自願作供,在錄影會面中作答神色和平,無害怕無坐立不安,被告爸爸亦都在場,有提出問題,但無提出警員有威迫、利誘、恐嚇。

被告有代表律師,做第三次錄影會面時已經在醫院返咗嚟,律師有在Pol 153簽名,但冇投訴,如果被告有事,律師無可能簽名和無投訴,被告爸爸亦在 Pol 1150 簽名和無投訴,總結來講警方無威迫、利誘、恐嚇,被告係自願作供。

辯方總結
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有獨立證據指出被告有傷勢,被告無跌倒,醫生指最大機會係撞車或者被打,控方要確立被告係自願,係要法庭相信證人嘅證供,現階段無正面案情,指傷勢係被打所做成,只係令控方證供存疑。

修改陳辭中,講到「律師到咗之後先提出去醫院…」,警方話有記錄,但無呈堂證據證明律師幾時到咗。至於合適成人嘅議題,被告被捕時好接近16歲,明白越接近16歲,合適成人嘅作用越弱,但從錄影會面中見到被告爸爸簽名特別慢,要二十幾秒。

後樓梯嘅情節最不合理,因為當時唔係喺街上,而係在屋企門口10米內被拘捕,無理由要帶去後樓梯搜身,警員8015嘅證供存疑,佢在庭上嘅神態舉止,口供對於3月3日後嘅事隻字不提,對其可信性有疑問,足以構成對成team人不可信。

被告嘅傷勢係新創傷,醫生雖然唔知幾時做成,但認同喺在兩日內發生,究竟耳膜穿咗有幾痛,醫生稱類似割傷,忍受痛楚因人而異,唔一定令被告無法進行錄影會面,因此唔能夠話被告仍然做到會面,而否定耳膜穿咗。

總結,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指出被告係自願作供。

11:00 法官休庭作考慮

11:34 開庭

法庭對是否接納證供作裁定,指相關嘅口供招認、記事冊、通知書,可以接納成為證供嘅一部份。

辯方表示已經同被告溝通過,若果法庭接納控方呈堂招認,唔會再爭議相關事項,會放棄抗辯,但唔會喺現時改為認罪,因為現在PG嘅話會影響被告日後上訴權利,可以與控方商量用承認事實嘅方式,不用再就一般事項傳召其他證供,希望法庭給予今日下午時間,與控方相議承認事實,明早可以結束案情,讓法庭作出裁決。法官批准。

案件押後至明日(21/1) 10:00 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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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被告好有禮貌,散庭後逐一與旁聽人士打招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