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9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3九龍城

D1 林(20)
D2 楊(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被控11月13日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D2被控11月13日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保釋條件

現金1000元
不准離開香港
其餘條件不明

押後至10月15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答辯
#1113九龍城

D1 林(20)
D2 楊(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D1被控11月13日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11月13日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原條件保釋

押後至11月26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3九龍城 #提堂

D1: 林 (20)
D2: 楊 (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2019年11月13日在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因為11月24號先收到早前要求控方提供的文件。另外,文件清單未收到,控方指沒有清單,但早前要求的其他文件會稍後向辯方提供。有位警員現正休假,下星期才可錄取證人供詞。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3九龍城 #答辯

D1: 林 (20)
D2: 楊 (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2019年11月13日在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D1認罪🛑
D2 不認罪

D1 還押候判,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D2 以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6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3九龍城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林(20)🛑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被控在2019年11月13日在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被告已在上次答辯認罪❗️

📍求情
辯方指已經解釋報告,被告同意。可見報告正面,回望報告20多年嘅人生都好乖,有深切反省。係還押期間,對被告黎講係極大警醒。辯方呈上被告本人、媽媽以及浸會大學教授所撰寫嘅求情信。係被告嘅信件中見到有深切反省,係信中提到還押時立即承認事件,亦感到極度後悔。佢表示一定會同不良朋輩斷絕來往,以及對未來嘅展望,所以閣下可以唔洗擔心。媽媽撰寫嘅信件中,提到屋企三人如何扶持,以及被告如何幫助家庭。大學教授對被告評價極之正面,對被告多年嘅品行具正面評價,相信案發事件係單一事件。經過今次事件後,被告希望可以授之社會,服務社會。希望可以讀完書之後可以回報媽媽。

📍判刑
嚴官向被告確認管有物品意圖係用黎破壞,但被告最後無做到。認同三分報告正面,被告本人同唔同嘅主任交談會面,係當中認識到自己嘅錯誤,同嚴官嘅期望一致。
除社會服務令外,嚴官提出附加條件:
1)工作學習居住需要聽督導主任指示
2)不能夠接觸危險藥物
3)需要按主任指示提供小便樣本
4)按主任指示接受濫用藥物及情緒管理方面輔導
被告願意遵守

‼️判處240社服令及附加條件‼️

嚴官指六個月後或者完成240服務令會有進度報告,被告唔需要出庭除非督導主任要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2]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及63條。控罪詳情指楊小姐於2019年11月13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保管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欄杆及行人路磚。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隻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
#承認事實
2019年11月13日約10:12時,警員16190陳偉彥(譯音)在聯合道近金城道的馬路阻止被告離開。同日10:15時警員16190在警車AM6161內向被告宣佈拘捕和警誡。10:35至10:39時,女警長55978 江寶賢 在九龍城警署報案室的搜身房,向被告搜身並搜查她的黑色背囊(P1)及黑色斜孭袋(P2)。背囊內發現一個過濾式防毒面具(P3)、3副護目鏡(P4)。黑色斜孭袋內有1支長26cm螺絲批(P5)、2顆約長9cm的螺絲(P6)……撿取口罩手套。證物由撿取一刻至呈堂過程中沒有受到不當或非法干擾。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10:53 傳召警員 16190 陳偉彥 (譯音)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2]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84

--------------------------
警員 16190 陳偉彥 (譯音)作供

🧷背景 (可以唔睇)
牠在2013年5月20日加入警隊,現逮屬九龍城警區特別職務隊,案發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3隊,由05:00時開始著防暴裝當值。當日10:05時收到西九龍指揮總部的最高指揮中心的指令,指窩打老道與歌和老街有障礙物(竹枝、垃圾桶、卡板、磚頭、鐵欄)堵塞馬路、有黑衣人聚集,指示隊伍前往處理。

10:10時到達上址後(窩打老道近聯合道)。落車清理障礙物,聽到細車嘅同事話見到窩打老道近聯合道有幾十名黑衣人,見警車後向樂富方向逃跑。於是車隊到聯合道近金城道停車,16190與隊員追截該群四散逃跑的黑衣人。


📌拘捕過程
警員16190落車轉身後,見到身材矮小,著深色衫、黑色鞋、孭著黑色背囊、腰間有斜孭袋的被告,因她跑得慢所以落在黑衣人群(幾十人)後面。他們沿聯合道馬路逃跑,當時人群與警員相距約10米,光線充足視線沒有阻礙。

不久被告逃跑期間頭向地背向天跌倒,於是警員16190上前控制被告在地上,期間被告手腳不停郁反抗,之後16190發出口頭警告,叫被告「唔好郁、咪再反抗」。因為擔心被告逃跑、反抗會整傷自己及其他警員,於是為被告上手扣。

當時被告戴手套,前臂有深色手袖,面戴灰色口罩。女警55978上前協助帶被告上警車,在警車上由16190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向被告宣佈拘捕,撿取口罩等物件作證物,背囊則由被告孭著,10:26時返回九龍城警署。

因被告上下嘴唇及下巴有流血,於是女警55978帶被告到搜身室進行初步急救(治療),之後搜身。


--------------------------
🟡辯方案情
盤問時16190承認唔清楚/無留意當日隊伍人數,但「相信有30至40人」。辯方羅大律師質疑「你連當日同你執勤嘅同事係咩人都唔記得,咁當日執勤嘅細節,你都唔會記得好清楚㗎喇?」

被告只是沿人群方向行走而非逃跑,是警員16190將被告撲跌令她嘴唇流血,而非被告逃跑時自己跌倒,被告咁細粒根本無力掙扎。另外,16190並無在牠警員記事簿及第一份證人供詞中,紀錄堵路的阻礙物為何物,因此在事隔逾年在2021年4月12日09:30補錄的證人供詞中,詳細列舉堵路物有竹枝、磚頭、垃圾桶,只是警員無中生有,為滿足控罪需要而捏造。

🔵警員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但承認當日無見到有人撬起路磚或鐵欄(佢話去到嗰陣已經成地磚),亦不肯定被告遭截停前是否在黑衣人群內參與堵路。

📌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無任何證據證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的欄杆及行人路磚受損。控方證人根本無見到被告或其他人有使用涉案的螺絲批,而且控方亦不能確定該螺絲批可以崛起磚頭或撬鐵欄(警員話相信可以撬起)。此外,控方證人盤問時左閃右避,迴避問題……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14:30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2]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88

--------------------------
被告作供

📌螺絲批的正當用途
話說被告在某大學修讀視覺藝術科,其中一個course需要用石膏模具製作陶瓷,有時需要借助螺絲批、木鑿之類的工具,扑開石膏模取出陶瓷。當日學校因網民發起罷課而停課,在宿舍醒來後發覺當日有社會運動,於是想在學校宿舍附近了解情況,以當日經歷及實地素材,就社會議題做一些藝術創作。

呈上相集:在灣仔、龍鼓灘、樓下公園、觀塘等地拍攝的相片,輯錄成生活映像攝影集……


📌由出門至被捕過程
因擔心安全問題,所以約了3位朋友互相照應。當日早上8至9點相約在學校正門,因擔心受催淚煙影響,所以將眼罩及豬嘴放於背囊之中,不過當日並沒有戴上,而被告背囊容量較大,所以亦幫朋友保管兩個眼罩;身穿黑色衫褲只是不想被媒體拍下,希望保持低調避免家人見到自己身處示威現場而擔心。

一出校門就聽至有人大嗌「警車到」,於是被告與友人返回學校內。途中執起一對手套、一支一字螺絲批、一對螺絲作為日後的創作素材,當時並無明確用途,只是打算執咗先,見地上有螺絲批及手套,見幾新淨為免浪費亦執起自用。

📌被捕
約10:00左右,被告見情況稍為平靜再出去聯合道,但不久在混亂中與朋友失散,決定先離開現場,往學校方向逃走再作打算。之後被身後的警員從後撲低壓在地上,令被告嘴唇下巴擦傷,然後被反鎖雙手。

被告被捕後有警員問:「係仔定女嚟嘅?」另一警員答:「女嚟嘅」被告被捕前正急步走,被捕後已經無力。警員隨即大遏:「係咪連行路都唔識行呀?」


--------------------------
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質疑被告並非因功課需要而外出取材,亦非趕deadline,根本無逼切需要外出取材。因此,最好的保護方法就是離開現場,被告若非想在警方放催淚煙時在示威現場逗留,根本無需要帶豬嘴及護目鏡。之後又質疑被告為何不拍下如此震撼的示威場面?做法似乎與過往的創作模式(製作相片集)不同。

控方問:「你用一對唔知俾咩人用過嘅手套嚟執嘢,唔係仲污糟過你徒手執起支螺絲批同螺絲咩?你執起都只係接觸一刻,你手套係同皮膚長期接觸著喎?」

🟡被告回應:「因為唔知幾耐先去到安全地方,亦唔知警方幾時放,係邊到放催淚煙,所以帶豬嘴及護目鏡以備不時之需。因為在現場時間好短,擔心係現場影相會冒犯其他示威者,如果無被捕可能會影相。而藝術有好多唔同形式,可以用唔同方法表達。」

被告續指:「首先對手套我覺得唔污糟,即使俾其他人用過我都可以接受。同朋友走失是無留意朋友位置係邊到,因為揾唔到朋友所以緊張,跟其他示威者一齊走。」


🛑控方立場:被告只係去示威而唔係揾創作靈感,所以見警察後立即逃走,被捕時自己跌低而非被警員撲跌,螺絲批是用來撬磚及拆鐵欄。

被告不同意上述控方立場。

--------------------------
🟢明天聽取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詳情後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2/2]
👧🏻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螺絲批
控罪詳情、承認事實按此
控方案情按此
辯方案情按此

--------------------------
#結案陳詞
本案爭議在於該螺絲批是否由被告管有?被告有否合法辯解管有螺絲批?被告有否控罪所指的意圖,即用螺絲批損壞欄杆及路磚?


🔵控方陳詞大綱
①被告遭截停前,在聯合道馬路上的確有示威者出現。亦有人用雜物堵路,而且堵路物被警方清理後不久又被搬出馬路。

② 即使希望了解示威現場情況亦不必深入險境、以身犯險,大可以透過網上媒體收看現場直播。

③ 過往被告的創作以錄像、聲音、映像記錄後再加以發揮,但今次卻沒有拍照或任何記錄。

④ 被告明知示威現場危險,因此才攜帶豬嘴及護目鏡、約朋友互相照應。而當日08:00左右被告曾到示威現場後因混亂感到危險而回,可見被告有注意安全。但被告在10:00左右卻再次冒險出去示威現場,可見她明顯有意參與示威。

⑤ 若非想在示威現場逗留,根本毋須攜帶護目鏡及豬嘴,一但遇催淚煙大可即時離開。

⑥ 被告管有的螺絲批放在斜孭袋中,可輕易取出使用。


--------------------------
🟡辯方陳詞大綱
① 控方就被告管有的一字螺絲批如何損壞欄杆與路磚,未有提出任何說法;行人路磚被放在馬路上亦不能與被告扯上關係,正如控方證人所講,在被告到埸前聯合道已經遍地路磚,路磚如何出現在馬路上,不得而知。

② 控方證人沒有目睹被告在幾十名黑衣人中搬欄、掘磚,無證據顯示黑衣人與被告一夥。

③ 控方證人作供對案發細節表示「唔記得」、「唔清楚」,偏偏卻在事隔年半修改控罪前2日(2021年4月12日) 在補錄證人供詞中忽然記起障礙物有欄杆及路磚,這並不合理亦不可信。

④ 控方證人不誠實不可靠,經常迴避問題。所謂的「不清楚」、「唔記得」,只是拒絕回應辯方對牠不利的問題及挑戰。

⑤ 即使被告被捕時戴住手套,並不代表她有意參與示威、撬磚拆欄,更何況若有打算參與示威根本不會用尺寸不合的手套。

⑥被告作供無矛盾亦無迴避問題,坦白指出其他示威者急步走。此外,無任何證據證被告全速逃走,被告下巴唇角受傷與被告急步離開現場時遭警員撲跌的傷勢脗合。而逃走與離開,兩者有很大分別 。


--------------------------
🟢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被告的擔保以原有條件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裁決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螺絲批
控罪詳情、承認事實按此
控方案情按此
辯方案情按此

結案陳詞按此



📌📌速報:罪名成立‼️

(梁官讀裁判理由好細聲⋯⋯)

梁官再總結案情,可參考先前審訊內容。

法庭指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管有螺絲批,爭議為控方證人口供及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

📋控方證人口供
辯方指PW1對案發細節只表示「不清楚」或「記不清」,但法庭認為這是因為辯方大律師的多個問題亦是向同一個方向發問,因此PW1多次回答「不清楚」並無不合理。另外,雖然PW1年隔年半才於2021年4月12日補錄證人供詞中提及障礙物有欄杆及路磚,但辯方案情中亦同意案發時路有雜物(路磚等),法庭難以理解辯方批評PW1修改供詞的意圖。

法庭認為PW1作供清晰,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本案螺絲批、螺絲及手套
被告作供指她到示威現場是希望以當日經歷作素材,就社會議題作藝術創作。案發當日被告拾起地下螺絲批(P5)、兩顆螺絲(P6),法庭指被告受過高等教育,應知道地上物品實屬他人財物,無必要拿走作日後創作之用,此解䆁不合情理。

控辯不爭議被告管有螺絲批。
被告曾供稱能使用螺絲批作扑開石膏模,亦將螺絲批放在容易取出的斜孭袋,法庭認為被告有意圖使用此物品作損壞財產之用。

被告當時佩戴眼罩、豬嘴及深色衣物,意圖隱藏身份。雖然被告拾起的手套比她的手大,法庭依然有理由相信被告佩戴手套作搬運物件或雜物時用以保護雙手。被告當時不使用電話聯絡同行朋友的理由亦是牽強。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及推論,當時喺窩打老道近聯合道有示威活動、路上有障礙物如欄杆及磚頭、防暴警員亦不只一次意圖驅散在場示威人士、社會情況不穩定、控方證人及被告的作供等,裁定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螺絲批)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初犯,案發時19歲,現時21歲。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及成績單,求情信包括學科教授、老師、上司及朋友,他們今天亦有到場支持被告。他們信中均表示被告有熱誠、友善、積極、有責任心、做事認真、成績優異。

是次案件涉及的破壞程度較低,無直接證據指出被告有意圖/曾使用/叫他人使用/參與示威,而此案案情也不是同類案件最嚴重之一。辯方指法被告有悔意、有良好家庭背景,此案的發生亦是因為被告關注社會事件、愛香港,她自案發至今仍積極增值自己、做義工等。希望法庭能夠輕判,判被告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讓她可盡早繼續學業,回饋社會。


🔹案件押後至 2021年6月25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被告需要還押,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判刑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螺絲批
上次裁決

📌求情
上次裁判官為被告索取了背景報告,她在3兄弟姊妹排行第2。她的所有家人及2名教授亦有到庭支持被告。她的父母出身於勞動階層,但被告沒有因此而灰心,反而努力學習,在外參加很多課程及獲得不少獎狀。

她的小學教師指出,她是個有夢想及有人生目標的人,而這些態度在中學也繼續維持。在中六畢業時,她在全級獲得很前的名次,亦獲得A-級的操行,當時的校長指出她是個有禮貌及對學習有興趣的人。她在畢業後參加了很多與藝術相關的校外比賽,她又在浸會大學修讀課程,後來修讀學士學位。儘管她的家人有給予零用錢,但她亦經常努力工作支持家庭洗費。又申請政府的資助學習,減輕家庭負擔。

在上次亦有提及被告很喜歡日本文化及有學習日語,她原計劃在今年7月應考日語能力試N3及IELTS,她已經有一個很正向的人生規劃。她對於本次事件感到很後悔,亦抱歉令家人承受壓力,家人本來並不知道這單案件,希望法官能考慮到她品行兼優而輕判。

辯方再呈上求情信11-17,分別由被告、她的母親、姐姐及教授撰寫。在被告的求情信中能看出她對本次事件十分後悔,亦很懊惱為家人帶來的壓力。在母親的求情信中指出她很愛女兒,認為她是個品學兼優的人,她亦很常幫忙照顧弟弟,她不告訴此案件予家人實為不想家人擔心。從姐姐的求情信中可見,她是個認真及温柔的人,又經常照顧母親及弟弟,亦協助姐姐任職的幼稚園進行美化。及後的求情信均來自她的教授,內容大致為被告是個品學兼優的人,對學習有興趣,她對同學亦有正面的影響,是他們的榜樣及受愛戴。

背景報告很正面,她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同案的D1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固然他們管有的工具不同,D1選擇認罪,但希望法庭能以此作參考

📌判刑
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跟據案例,判刑時須考慮到案發時的背景。當時是有示威在發生,亦有路障阻塞馬路,導致社會混亂,被告明知當時的社會情況仍選擇犯案。辯方在求情時指出本案D1被判處社會服務令,但所管有的物品不同,D1又選擇認罪,本席並不同意被告人有悔意,故不會判處社會服務令。考慮到她的年齡,本應可以緩刑,但考慮到本案背景,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刑罰須達至能阻嚇其他人的效果,她剛滿21歲,案發時19歲,法庭並不接納她是一時衝動犯案,故判處🛑9星期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