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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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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郭xx 襲警 原條件擔保外出,1月23號14:30再提訊
#0810尖沙咀 鐳射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0尖沙咀 #提堂
郭(28)
襲警(在尖沙咀彌敦道加連威老道交界用雷射筆襲擊警員朱冠強)

共有6段片段﹐當中4段由警方拍攝
沒有警誡供詞﹐不涉醫療報告

更改保釋申請:
申請1月24日至31日撤銷宵禁令,裁判官決定1月25日至29日宵禁令時間改為0300-0600

將於2月24日及25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0810尖沙咀

👤郭(28) #審訊#0810尖沙嘴 襲警:涉以雷射筆射眼)

休庭至1030待控方準備在大電視播放片段及向裁判官提供相關截圖。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0810尖沙咀

👤郭(28) #審訊#0810尖沙嘴 襲警:涉以雷射筆射眼)

1040 開庭,控方讀出同意案情及將證物呈堂。

1050 再休庭30分鐘待控方準備在大電視播放片段及向裁判官提供相關截圖。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裁決
👤郭(28) #0810尖沙咀

襲擊警務人員罪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與加連威老道用雷射筆襲擊警員(證人一)

判決:罪名成立

判詞:
該罪量刑最高刑罰6個月監禁,並無判刑指引,根據每件案件情況,一般即時監禁,必須阻嚇作用。
官指警務人員對社會做出很大貢獻,常遇到困難甚至危險。如果予以輕判,會為其工作加添困難,必須保護警員執行職務,判阻嚇性刑罰,對於辯方希望社會服務令,裁判官認為即使被告背景完全符合,同時考慮到嚴重性和社會影響,判囚是無可避免的。雷射筆照射眼睛,兩次30秒,眼睛是身體最脆弱嘅部份,受傷可大可小,證人一沒有受到傷害實屬僥倖。因此3個月量刑起點,沒有減刑因素。

🔴判刑三個月🔴

辯方即時就判刑上訴
法官批准被告保釋等侯上訴

所有保釋條件不變,擔保金由3000增加至2萬元

===============

細節
表面證據成立,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但盤問時,辯方向警員指出警員其實錯認被告為該人士,爭議點是雷射槍射眼的是否被告。

去年8月10日在西九龍一帶有示威,沒有不反對通知書,屬於非法遊行。一部警車兩部旅遊巴到尖沙嘴支援,示威者癱瘓交通,警員徒步到彌敦道柯士甸道交界清理障礙,300示威者不停叫囂,把雜物扔到路面。警員人牆,四十人四排,長盾牌,長槍胡椒噴霧。有雷射筆射向前排。證人一在較前被射身體各個位置,有藍綠紅色雷射筆,警方呼籲不要射,示威者不顧,繼續投擲雜物,用雷射筆掃射。雙方相隔50米距離,警方繼續呼籲非法集會,盡快離開。100示威者加拿芬道200示威者金馬倫,持雷射筆叫囂:“香港警察知法犯法”,警方揚聲器呼籲,由於示威者沒有堵路,警方決定退回警署。

20:35 - 20:50車隊掉頭,200名示威者金馬倫道彌敦道。50人氣氛稍為緩和,警方防線分散不明顯,突然有一道綠色的雷射光照在他頭上,並照到其左眼,當時他「視線一白」,及流眼水,但眼睛沒感到痛楚,他告訴另一警員,另一警員亦看到,被告扎辮子握拳將雷射筆放在面下,只有一人白色衫黑背囊,附近都是反光衣深色衫。30秒綠色光源,證人一一直注視,警告。

20:53再度照射,現場只有一道光線,此次頭部兩三秒,沒有照到眼。證人一和警員6993靠近該人士,5米時,她繼續照射警察防線前排,後發現2警察靠近,立刻逃走。最後在G2000被追截,當時PW1右手抓著被告背囊,有黃色背心著絆倒兩人,有男子搶去被告背包,有人從後打證人一,有人雨傘襲擊。被告爬行到SASA才停下來被制服,被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拘捕。被告爬行時仍見到手有綠色光源。

PW1因有人用雨傘等襲擊,情況混亂,PW1看不見雷射筆幾時離開被告手。相隔一天看醫生,視力沒有受傷,左眼痕癢。

被質疑如何認出被告,他說人群疏落,被告逃走速度快但她受阻,視線沒有離開過被告,為何這麼肯定?他說之前見到手有綠光,之後不見了,雷射筆必然跌在地上。辯方沒有盤問證人2,PW3 目睹證人一跑前及追截被告。PW4現場檢獲雷射筆收納,稱實物15cm,其實12cm,解釋尺子透明膠盒視覺偏差。

對於辯方批評關鍵證據證人1可信可靠性:
1)警車車調頭準備撤離防線,50較溫和示威者在前面,被綠色光照頭10秒,綠光照眼1秒,跟當日書面供詞有偏差,書面指頭部位置綠光照維持3秒。庭上指3秒被照射頭部,7秒照射全身。辯方指3個不同版本

2)形容照射眼睛一白,問有無影響視線。證人一答沒有影響。書面供詞卻說有影響視線。違反本能反射反應。能否親眼見到有人照射眼部,相隔多久才恢復視力,存在極大疑點,理應不能清楚目擊誰人照射。回過神也不一定同一人

3)證人一照射眼睛後,沿著綠色光束見到白衫黑背囊人士,手放在面頰,無5米範圍內只有該人士如此裝束,沒留意性別,樣貌

裁判官指庭上和書面證詞分歧是常見的事,證人在庭上受廣泛深入盤問,憶述更多細節之故,又引述案例指必然出現矛盾遺漏,認為證人一至四(警員)老實,回答清楚穩定,盤問下沒有動搖。裁判官稱特別小心考慮辨認被告的弱點,晚間燈光,50示威者在附近,現場混亂的情況。誠實堅信自己的證人同樣可能犯錯,本案並非一般面對面的辨認,或者著驚鴻一瞥的辨認。被告衣著普通,白衫,黑背包,扎著辮子,與附近示威者相近。證人肯定5米內沒有相近裝束,仍有綠色 ,在人群中是突出的,縱使一秒射到PW1 眼睛,片刻受阻,該人士仍站原出,直到接近才逃跑。第二次照射也維持了30秒,唯一光源,這次頭部2-3秒,握拳方式放在面頰,照向防線。考慮PW1 辨別質素,認為證供可靠。兩次30秒,兩次均照射到證人1。

辯方質疑被告有腰包,證人1沒有辨認出相關人士有腰包,官認為腰包褲子都是黑色,未能辨認是正常的。裁定證人一一直留意該人士,沒有離開視線,裁定被告便是該人士。

證物P6,PW1和2截停被告時候,被告爬行,掌下方見到綠色,辯稱其他人射手。官不同意,認為兩次同一掌位置出現綠色,雖然相隔只有一秒,手有移動,位置有不同,電光石火一秒間,在被告雙手有動作情況下,準確無誤射到右手掌元位置,神乎其技,難以相信,裁定被告持有發出綠色的光源體。被告手指手掌銀色物體,裁定被告手持一發出綠色的雷射筆。法庭認為而現場檢獲P13黑色雷射筆並非被告手中的雷射筆,報稱15CM,而被告手中物體較為小巧混亂中丟掉,情理之中。

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陳詞所謂被告為途人經過被拘捕。認為被告身上有法律諮詢卡,生理鹽水,是否旁觀者值得商榷,認為她充足裝備,並非單純路過, 是持有雷射筆的示威者,雷射筆混亂中消失,曾用雷射筆照射PW1,構成「襲擊中的毆打」使他受傷,左眼痕癢,需要滴眼藥水。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郭(28) #0810尖沙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朱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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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就定罪上訴的主要理據:有新的片段證據

上訴方指新片段是比原審片段更能顯示案發更早時間的情況。

李運騰法官指會在裁決時才處理是否接納新證據。

上訴方指新片段顯示出疑似上訴人在PW1指上訴人在第2次用綠光雷射筆向警察防線射30秒時並沒有任何手部動作。若法庭接納新片段,PW1的證供可信性便有疑問,他有機會認錯人,會影響定罪可靠性。此外片段顯示疑似上訴人只是站在原地,PW1指他一眼看到上訴人行為並望着她追截與新片段有衝突。

李運騰法官關注原審有沒有處理上訴人在那裏使用雷射筆。

上訴方指PW1在原審時沒有指出具體位置,在辯方盤問時亦沒有處理這議題,但新片段與疑似上訴人的衣着和描述與PW1描述的相近,以及當時疑似上訴人未被拘捕的位置和上訴人被拘捕的位置相近。

李運騰法官指法庭不能將PW1口供與未執定是否接納的片段作比對。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因接納PW1指現場綠色光較少,故把雷射筆跌落地時射出綠光作為裁決罪成的佐證,但若PW1的因辨認出錯而令證供出現不可靠,定罪會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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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就刑罰上訴的理據:

上訴方指上訴人已明白刑罰上訴的風險,即法庭可以上調刑期。

上訴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本案案情及控罪嚴重性,尤其上訴人照射到PW1只有1秒。上訴方亦希望法庭能考慮上訴方行為及她行為的引伸後果。當時上訴人的行為持續時間短,而且當時人群開始離開,沒有因上訴人行為而有進一步行為。

李運騰法官認為若上訴人有傷人的行為,控罪將會改為傷人罪或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而且以當時現場環境,上訴人的行為具挑釁性,目標是令警員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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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就定罪上訴的回應:

答辯方指由於案發現場路面有不少「巴士站」的字樣,不肯定上訴人被捕的位置是否片段顯示的位置,此外片段中段的部分模糊,不能顯示上訴人的逃跑方向,加上不能清晰看見疑似上訴人的褲子及容貌,答辯方認為片段中人未必是上訴人。

答辯方播放片段,片段中可見有綠色光從疑似行人路方向射向PW1,PW2,1名不知名警員及記者。答辯方指即使上訴方片段顯示出疑似上訴人在頭數秒時間沒有照射,但不能顯示出上訴人之後沒有使用雷射筆。

李運騰法官關注PW1就辨認疑似上訴人是否有誤。

答辯方認為PW1在庭上指出他看見在5米範圍內只有上訴人有他在庭上說的衣着。加上PW1表示在上訴人對警方防線第1次使用雷射筆時已鎖定視線,沒有中斷,因此沒有辨認錯誤上訴人。

李運騰法官總結答辯方立場,即PW1在開始時有沒有望錯,直到2人距離5米時才追,若視線沒有中斷,那辨認便可靠。

答辯方認為PW1不是一直盯着上訴人,但是一直沒有離開包含上訴人的視線範圍。加上髮型衣著均與PW1描述相近,因此PW1辨認沒有錯誤。

李運騰法官表示由於原審時沒有提及「巴士站」標誌的數量,而法庭亦不應靠未裁定是否可呈堂的影片作判斷,為公平起見,批准答辯方到現場拍照環境,並呈堂為新證據,亦需按程序草議動議書。

答辯方就刑罰上訴的回應會在下次聆訊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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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會押後至3月24日1430繼續處理,當天亦不會宣判。答辯方需於2月19日前交上新證據及動議書。上訴人在侯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郭(28) #0810尖沙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朱冠強。

📌本案在202124日的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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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繼續陳詞:

🧷撤回部分陳詞:

答辯方表示在考慮新呈上的證據後,認為上訴方呈上的新片段有可能拍到疑似上訴人的女子,因此撤回該片段拍攝不到疑似上訴人的女子的陳詞。

🧷新片段不會影響定罪穩妥性:

答辯方認為此片段只影響PW1在觀察疑似上訴人的女子照射警方防線的時間的證供。答辯方亦表示片段只有頭8秒拍攝到被告的動作,即使那段時間女子沒有動作,該女子之後的時間也可以作出照射的動作,片段中也能顯示出稍後有警員是被綠光照射的。

答辯方認為PW1有機會在判斷疑似上訴人的女子是否照射了警方防線達30秒有差異是不足為奇的,因為他在作供時已與案發日已相距了10個月。

李運騰法官:證人成日都會講到亂晒大龍㗎啦。

答辯方亦認為即使在時間上有差異,但此並不是本案的關鍵和控罪基礎。相信即使有差異,也只是約10秒的分別。

李運騰法官:證人嗰陣時喺現場都冇可能揸住個秒錶計㗎啦。

答辯方亦認為此亦不影響PW1對該女子的辨認,因為他有2次機會辨認該女子,而且他亦表示該女子是同一人及站在同一地點的。

🧷綠光和找不到雷射筆的議題:

答辯方認為雖然警方在現場搜不到雷射筆是合理的,因為當時處於兵荒馬亂的環境。但有證據和警員證供指出當時該女子被制服時手上有拿着銀色有鎖匙圈的。而且當時有證據顯示該女子在地面爬下期間是有綠光發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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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的回應:

🧷綠光的來源:

上訴方指出原審時辯方有向證人指出被告有可能是路人。

李運騰法官:路過也可以臨時參與㗎嘛。而且片段睇落該女子唔似係路過喎。

上訴方認為本案沒有直接證據顯示綠光是雷射光束。

李運騰法官:該綠光不是一點的光束,是有集中的光束,不是雷射光是甚麼?

上訴方認為即使PW1有流眼水的情況,沒有證據指出是該綠色光由女子發射。

李運騰法官:咁傷人唔一定要用雷射筆嘅。

上訴方認為當時即使有光,但由於當時有不少的光束,而且新證據顯示的情況有限,何況新證據能顯示上訴人被捕後有其他人對警方發射綠色雷射光,因此可能出現該綠光是由其他人發射的情況。

🧷PW1的認人質素:

上訴方指出PW1在原審作供時是以肯定的語氣道出該女子當時是曾2次用綠光射向警方防線,每次均是30秒。此外,PW1亦指出他在追截該女子時沒有留意她的外表,承認是以動作和衣著作辨認。

上訴方指出雖然原審時辯方曾就認人方面曾提出爭議,但原審裁判官在決定接納PW1證供後,認為他有2次30秒的機會辨認該女子,加上PW1指出當時只有該女子發射綠色光束,故裁定該女子是上訴人。由此可見,原審裁判官在辨認上該女子是上訴人時有將該30秒考慮在內的。

但在現時考慮新證據後,那射出綠色光束的人在第2次向警方射出光束時是沒有30秒時長的。上訴方指出目前只知道原審裁判官有將該30秒在辨認上該女子上有給予比重,雖然不知道佔多少,但在現實上PW1第二次觀察該女子上沒有30秒時,而原審裁判官有將該30秒給予過份比重,有機會令定罪不允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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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就刑罰上訴的回應會採納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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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及上訴方已完成補充陳詞,李運騰法官需時考慮裁決,但他亦表示未來的檔期缺乏,表示只能在4月放假期間撰寫裁決理由...因此暫訂在5月第一個星期宣布裁決,期間亦批准上訴人保釋等侯結果,但不代表其有任何勝算機會。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宣讀判詞
#0810尖沙咀

郭(2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朱冠強。

📌本案在2021年2月4日的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28

📌本案在2021年3月24日的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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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拒絕定罪上訴,但批准刑罰上訴,由3個月監禁改為7星期監禁

🔴即時監禁7星期🔴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527&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