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526香港 #20210706香港
#電話滋擾
👤陸(57)
控罪:
(1)不斷打電話
(2)不斷打電話
(3)不斷打電話🔸今日新增
(4)不斷打電話🔸今日新增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
1)被控於2021年5月26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2)被控於2021年5月27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3)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4)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
今日沒有律師代表,確認自己可處理。
⏺修改控罪
控方修改控罪(1)及(2)詳情,新增控罪(3)及(4)。被告反對並指控方刻意分拆不同日子增加至四項控罪對自己十分不公平,參考過案例有人致電千次也只是控告一項控罪,認為修改日子由5月26日至7月6日及包括2位法官辦公室後,一項控罪已經足夠。
控方強調已經索取過律政司意見,指4控罪是在不同時間,致電不同法官而衍生出來,故認為洽當。
⏺辯方申請匿名令
被告指案件仍於調查中,但自己現正在經營公司,申請gag order(匿名令)禁止傳媒報道自己全名及公司名字,以免影個人及公司名聲。裁判官指本類型案件未遇過匿名申請,由於辯方沒有法律代表要求控方協助。
控方午飯後呈上案例指一般是被告人同受害人有連繫才會考慮匿名令,而且要小心考慮衡量有否衝突及司法公義,申請人要有相當足夠理由說服法庭。希望法庭留意在所有公開聆訊中,令訴訟人尷尬、影響個人或公司名譽不是充分原因申請匿名令。
被告指午飯後才收到控方提供之案例資料,希望有充足時間尋找、查閲對自己有用案例或資料。裁判官指今日並非被告首次上庭,被告之名字歲數等一早已披露,看不到被告申請有法例依據,故拒絕匿名令申請❌。如被告有找到新資料或其他充足理由可再次提出申請。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被告希望將警署報到由每星期三次改為一次,法庭拒絕更改。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526香港 #20210706香港
#電話滋擾
👤陸(57)
控罪:
(1)不斷打電話
(2)不斷打電話
(3)不斷打電話🔸今日新增
(4)不斷打電話🔸今日新增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
1)被控於2021年5月26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2)被控於2021年5月27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3)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4)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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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沒有律師代表,確認自己可處理。
⏺修改控罪
控方修改控罪(1)及(2)詳情,新增控罪(3)及(4)。被告反對並指控方刻意分拆不同日子增加至四項控罪對自己十分不公平,參考過案例有人致電千次也只是控告一項控罪,認為修改日子由5月26日至7月6日及包括2位法官辦公室後,一項控罪已經足夠。
控方強調已經索取過律政司意見,指4控罪是在不同時間,致電不同法官而衍生出來,故認為洽當。
⏺辯方申請匿名令
被告指案件仍於調查中,但自己現正在經營公司,申請gag order(匿名令)禁止傳媒報道自己全名及公司名字,以免影個人及公司名聲。裁判官指本類型案件未遇過匿名申請,由於辯方沒有法律代表要求控方協助。
控方午飯後呈上案例指一般是被告人同受害人有連繫才會考慮匿名令,而且要小心考慮衡量有否衝突及司法公義,申請人要有相當足夠理由說服法庭。希望法庭留意在所有公開聆訊中,令訴訟人尷尬、影響個人或公司名譽不是充分原因申請匿名令。
被告指午飯後才收到控方提供之案例資料,希望有充足時間尋找、查閲對自己有用案例或資料。裁判官指今日並非被告首次上庭,被告之名字歲數等一早已披露,看不到被告申請有法例依據,故拒絕匿名令申請❌。如被告有找到新資料或其他充足理由可再次提出申請。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被告希望將警署報到由每星期三次改為一次,法庭拒絕更改。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10526香港 #20210706香港
#電話滋擾 #其他案件
👤陸(57)
控罪:
(1)不斷打電話
(2)不斷打電話
(3)不斷打電話
(4)不斷打電話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
1)被控於2021年5月26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2)被控於2021年5月27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3)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4)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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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過往多年涉及多次不同滋擾案件
今日沒有律師代表,確認自己可處理。
⏺同案將加以民事程序處理
控方指索取意見本案除刑事檢控外,將以民事程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以傳票形式控吿藐視法庭。故此申請將本案押後3個月以待該案有指示性結果。
被告反對指同一單事件為何以告2次。裁判官指性質有不同,舉例如車禍除刑事也可由受害人以民事訴訟控告。
⏺辯方申請召開聆訊
被告於3月1日去信指警方取走數十件文件,有4樣要求法庭退回,包括:
1)一部多功能掃描、列印、傳真及影印printer
2)13張未使用預付電話卡
3)閉路電視鏡頭
4)公司資料文件
聽完雙方陳詞法庭拒絕取回證物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非社運案
#葉啓亮裁判官
#20210526香港 #20210706香港
#電話滋擾 #其他案件
👤陸(57)
控罪:
(1)不斷打電話
(2)不斷打電話
(3)不斷打電話
(4)不斷打電話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
1)被控於2021年5月26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2)被控於2021年5月27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3)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4)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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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過往多年涉及多次不同滋擾案件
今日沒有律師代表,確認自己可處理。
⏺同案將加以民事程序處理
控方指索取意見本案除刑事檢控外,將以民事程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以傳票形式控吿藐視法庭。故此申請將本案押後3個月以待該案有指示性結果。
被告反對指同一單事件為何以告2次。裁判官指性質有不同,舉例如車禍除刑事也可由受害人以民事訴訟控告。
⏺辯方申請召開聆訊
被告於3月1日去信指警方取走數十件文件,有4樣要求法庭退回,包括:
1)一部多功能掃描、列印、傳真及影印printer
2)13張未使用預付電話卡
3)閉路電視鏡頭
4)公司資料文件
聽完雙方陳詞法庭拒絕取回證物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非社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