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傳召控方第二證人,林景年高級警務督察,駐守港島總區第二小隊第三梯隊。
當晚因有不同政見人士在北角聚集,所以由12:15開始與隊員巡邏。在富臨有300人聚集,在20:15左右,與17434到新光劇院外勸告人群散去。在商務印書館外見1男1女拍攝,當時我無為意,向糖水道繼續巡邏。未幾,有福建人用粗口罵佢地影警察,當時有近100人圍觀。警員17434就叫我停一停,因當日有政見不同人士,在北角發生肢體衝突,所以我轉身回頭,邀請被告他們離開。仇小姐突然情緒激動用右手推我同事,於是制服仇小姐,男被告無大反抗。
用對講機通知隊員,要求支援。封鎖現場避免人士…
-------------------------
📌辯方盤問
林督察表示,於商務印書館外第一眼見被告,見被告手持手機(無留意是否雙手)。當時無發現有人對罵,是同事告知,我才回頭望。現場不算擠迫混亂,人群亦沒有如較早般,走出馬路的人,可以通過但會碰到
一接觸到已經好激動,當時用手勢示意她們到僑冠大廈,「唔好影喇,呢到危險呀。」同事無嘗試撥開鏡頭,只用手勢示意她們。好激動但又好合作咁跟你行去另一邊
睇片後證人確認案發時講過:佢哋又偷影我地。與剛才所說:邀請被告到僑冠大廈,有好大出入。
播放片段,片中聽到有警員對拍片者說「你又影乜嘢呀」辯方質疑警員態度惡劣,並非是單純想要邀請被告離開現場。PW2答:係一個引子,就如平時問:哥仔,去邊呀?並唔係想問候佢,只係想截查。
📌
裁判官斥責警員在片中所言的態度輕佻、蔑視,根本不是邀請被告離開。
--------------------------
PW2指不知道被告的身份及政見,純粹是因為他們較年輕,覺得他們政見與福建人不同。當天職責是維持秩序,帶走被告兩個,比勸退數十人較容易、可行,所以選擇指示被告離開。
再播多次片,PW2林督察確認片中有兩名比被告更年輕的黑衣人,在PW1&PW2身旁走過,但並無警員截停他們。於是辯方再問PW2截停被告的基礎,是否因為他們拍攝警員,而不是擔心與現場人士有爭執?林督察不同意,指現場有人鬧被告影警察,擔心會有進一步衝突,所以才邀請被告離開。
林督察同意片段與證供有出入,因為當時情況混亂,記憶不清楚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傳召控方第二證人,林景年高級警務督察,駐守港島總區第二小隊第三梯隊。
當晚因有不同政見人士在北角聚集,所以由12:15開始與隊員巡邏。在富臨有300人聚集,在20:15左右,與17434到新光劇院外勸告人群散去。在商務印書館外見1男1女拍攝,當時我無為意,向糖水道繼續巡邏。未幾,有福建人用粗口罵佢地影警察,當時有近100人圍觀。警員17434就叫我停一停,因當日有政見不同人士,在北角發生肢體衝突,所以我轉身回頭,邀請被告他們離開。仇小姐突然情緒激動用右手推我同事,於是制服仇小姐,男被告無大反抗。
用對講機通知隊員,要求支援。封鎖現場避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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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林督察表示,於商務印書館外第一眼見被告,見被告手持手機(無留意是否雙手)。當時無發現有人對罵,是同事告知,我才回頭望。現場不算擠迫混亂,人群亦沒有如較早般,走出馬路的人,可以通過但會碰到
一接觸到已經好激動,當時用手勢示意她們到僑冠大廈,「唔好影喇,呢到危險呀。」同事無嘗試撥開鏡頭,只用手勢示意她們。好激動但又好合作咁跟你行去另一邊
睇片後證人確認案發時講過:佢哋又偷影我地。與剛才所說:邀請被告到僑冠大廈,有好大出入。
播放片段,片中聽到有警員對拍片者說「你又影乜嘢呀」辯方質疑警員態度惡劣,並非是單純想要邀請被告離開現場。PW2答:係一個引子,就如平時問:哥仔,去邊呀?並唔係想問候佢,只係想截查。
📌
裁判官斥責警員在片中所言的態度輕佻、蔑視,根本不是邀請被告離開。
--------------------------
PW2指不知道被告的身份及政見,純粹是因為他們較年輕,覺得他們政見與福建人不同。當天職責是維持秩序,帶走被告兩個,比勸退數十人較容易、可行,所以選擇指示被告離開。
再播多次片,PW2林督察確認片中有兩名比被告更年輕的黑衣人,在PW1&PW2身旁走過,但並無警員截停他們。於是辯方再問PW2截停被告的基礎,是否因為他們拍攝警員,而不是擔心與現場人士有爭執?林督察不同意,指現場有人鬧被告影警察,擔心會有進一步衝突,所以才邀請被告離開。
林督察同意片段與證供有出入,因為當時情況混亂,記憶不清楚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兩人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兩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兩人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兩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裁決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兩人罪名不成立🎉
兩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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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控方案情可分為(1)事件起因(2)襲擊過程(3)制服被告情況。除(2)襲擊過程有片段佐證外,其餘(1)(3)案情都依賴控方證人作供。他們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是本案關鍵。但是證人的作供,對案發描述的重要部份,充斥著令人憂慮的地方
(1)事件起因:
2名證人指截停被告的原因,是聽到現場有人用粗言穢語罵被告人,因擔心他們安危而折返,勸喻他們離開,並非因為被告有可疑行為,或干犯罪行。
從呈堂片段可見,現場氣氛平靜,根本無人用粗口辱罵被告,亦無任何激動行為,警員更無勸喻被告離開。警員對當時的描述,就如辯方律師所講「出現了平行時空」。
更重要的是,片段清楚顯示PW2當時對被告人的第一反應,是態度輕蔑地指責仇小姐偷拍;而PW1的反應,是上前問被告:「你影完未呀?」,且似乎有阻撓拍攝的動作。
📌片段中完全無出現勸喻,且警員行為有其他不合情理之處:
1) 若果只想被告離開,向他們口頭指示就可以,為何要帶被告更接近聚集的群眾
2) 作為警員,為何選擇不處理更有可能造引發衝突,正在叫囂的人;反而將無可疑,沒有不當行為的兩名被告帶走?他的解釋是取易不取難。但是,警員的防暴裝備遠比現場聚集的「街坊」優良,亦可快速要求支援,沒有不處理聚集群眾的理由
📌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當時警員證人負責為人潮管制。各控方證人都指出,2名被告無任何可疑,亦無對人構成危險。從片段中,接觸被告的語氣、對話內容可見,他們心態並不是擔心被告安危,而是擔心被拍攝,老羞成怒截查被告。並非正當地執行職務
--------------------------
(3)制服被告情況📌
在被告表示痛苦之後,證人仍然用膝蓋跪在被告身上,而上索帶過程亦很粗暴。片段所見現場有不少防暴在場,被告亦無肢體反抗,只是叫喊表示痛苦。
即使為了制服被告,法庭認為粗暴行為絕無必要,箍住被告講成「扶起」,解釋亦欠缺說服力,直到有支援才把被告扶起,說法亦不準確。
--------------------------
📌證供分析:
兩名證人只在襲擊過程有大致相同的作供。當PW2被問到襲擊前後的經過,指當時只留意第二被告,無留意前方情況,在盤問時對現場事件的描述亦不準確。
兩名證人作供時,充斥著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描述與片段不相符、前後矛盾、互相矛盾。在盤問時答非所問,尤其在回答事件重點,一些會削弱證供可信性的問題,顧左右而言他,不直接回答。即使在辯方律師提醒,亦無改善,甚至出現PW1態度輕挑,PW2惱羞成怒的表現
觀乎他們的證供,不難發現與客觀事實不符,且不盡不實。盤問下砌詞狡辯,大話冚大話。裁定他們並非誠實可靠,因此不會接納他們的證供。單憑法庭接納的證供片段所及,2位警員當絕非在正當執行職務。
剔除他們的證供後,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干犯控罪,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
*何官向主控Mr. Wong說,案中警員在沒有合理基礎下用武力制服被告。不論武力程度如何,亦希望控方可以關注
#何俊堯裁判官 #裁決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兩人罪名不成立🎉
兩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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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控方案情可分為(1)事件起因(2)襲擊過程(3)制服被告情況。除(2)襲擊過程有片段佐證外,其餘(1)(3)案情都依賴控方證人作供。他們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是本案關鍵。但是證人的作供,對案發描述的重要部份,充斥著令人憂慮的地方
(1)事件起因:
2名證人指截停被告的原因,是聽到現場有人用粗言穢語罵被告人,因擔心他們安危而折返,勸喻他們離開,並非因為被告有可疑行為,或干犯罪行。
從呈堂片段可見,現場氣氛平靜,根本無人用粗口辱罵被告,亦無任何激動行為,警員更無勸喻被告離開。警員對當時的描述,就如辯方律師所講「出現了平行時空」。
更重要的是,片段清楚顯示PW2當時對被告人的第一反應,是態度輕蔑地指責仇小姐偷拍;而PW1的反應,是上前問被告:「你影完未呀?」,且似乎有阻撓拍攝的動作。
📌片段中完全無出現勸喻,且警員行為有其他不合情理之處:
1) 若果只想被告離開,向他們口頭指示就可以,為何要帶被告更接近聚集的群眾
2) 作為警員,為何選擇不處理更有可能造引發衝突,正在叫囂的人;反而將無可疑,沒有不當行為的兩名被告帶走?他的解釋是取易不取難。但是,警員的防暴裝備遠比現場聚集的「街坊」優良,亦可快速要求支援,沒有不處理聚集群眾的理由
📌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當時警員證人負責為人潮管制。各控方證人都指出,2名被告無任何可疑,亦無對人構成危險。從片段中,接觸被告的語氣、對話內容可見,他們心態並不是擔心被告安危,而是擔心被拍攝,老羞成怒截查被告。並非正當地執行職務
--------------------------
(3)制服被告情況📌
在被告表示痛苦之後,證人仍然用膝蓋跪在被告身上,而上索帶過程亦很粗暴。片段所見現場有不少防暴在場,被告亦無肢體反抗,只是叫喊表示痛苦。
即使為了制服被告,法庭認為粗暴行為絕無必要,箍住被告講成「扶起」,解釋亦欠缺說服力,直到有支援才把被告扶起,說法亦不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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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兩名證人只在襲擊過程有大致相同的作供。當PW2被問到襲擊前後的經過,指當時只留意第二被告,無留意前方情況,在盤問時對現場事件的描述亦不準確。
兩名證人作供時,充斥著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描述與片段不相符、前後矛盾、互相矛盾。在盤問時答非所問,尤其在回答事件重點,一些會削弱證供可信性的問題,顧左右而言他,不直接回答。即使在辯方律師提醒,亦無改善,甚至出現PW1態度輕挑,PW2惱羞成怒的表現
觀乎他們的證供,不難發現與客觀事實不符,且不盡不實。盤問下砌詞狡辯,大話冚大話。裁定他們並非誠實可靠,因此不會接納他們的證供。單憑法庭接納的證供片段所及,2位警員當絕非在正當執行職務。
剔除他們的證供後,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干犯控罪,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
*何官向主控Mr. Wong說,案中警員在沒有合理基礎下用武力制服被告。不論武力程度如何,亦希望控方可以關注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一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亦有一名事實證人。
辯方對控方呈堂的CCTV片段及警方現場錄影搜身片段不爭議。
📜承認事實(P1)
- 被告無刑事記錄
- 被告案發日15:09被告在北角電氣道169號理文商業中心後巷
- 理文商業中心的CCTV影到被告當日進出後巷及大堂的情況
- 相關CCTV片段燒錄成光碟(P2), 另有cap圖(P3)
- 警員6321(現為警長) 於15:13-15:20在現場拍攝搜查時的片段燒錄成光碟(P4), 另有cap圖(P5)
- 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背囊、木棍、棍套、軟墊、護踭/膝/脛及相同品牌的保護套、2張八達通、防毒面具,護目鏡、鴨舌帽...
- 警員17869截停並搜查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表示「我驚出街比人打,我攞嚟自衛嘅」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W1) 警員17869 蘇鴻源(音)
💬控方主問
PW1案發當日駐守港島衝鋒隊,於更前訓示時指揮官唐督察表明北角當日將會有公眾活動,因此PW1在北角一帶巡邏。
PW1巡至電氣道169號時見被告頭戴鴨舌帽孭背囊拎棍狀物從後巷行出,之後「神色緊張」轉身向後巷方向離開。PW1有所懷疑上前截停被告,被告表示「喺上面做嘢,漏咗嘢,返去攞返」。
PW1向被告告知截停搜查的原因並搜查被告,在被告身上搜出承認事實上的物品後警誡被告。PW1問被告「我喺你背囊揾到呢啲物品同木棍拎嚟做乜」,被告回答「我驚比人打,所以拎黎自衛」,其後偵緝警員到場協助及搜證,15:22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藏有攻擊性武器。
📺播放警員6321(現為警長) 所拍攝的搜查片段(P2)
PW1確認當時在電氣道169號外後巷從被告身上搜出上述提及過的各樣物品,亦確認了搜出時各證物的狀態,當中包括木棍(P7)當時仍在棍套(P8)內。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一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亦有一名事實證人。
辯方對控方呈堂的CCTV片段及警方現場錄影搜身片段不爭議。
📜承認事實(P1)
- 被告無刑事記錄
- 被告案發日15:09被告在北角電氣道169號理文商業中心後巷
- 理文商業中心的CCTV影到被告當日進出後巷及大堂的情況
- 相關CCTV片段燒錄成光碟(P2), 另有cap圖(P3)
- 警員6321(現為警長) 於15:13-15:20在現場拍攝搜查時的片段燒錄成光碟(P4), 另有cap圖(P5)
- 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背囊、木棍、棍套、軟墊、護踭/膝/脛及相同品牌的保護套、2張八達通、防毒面具,護目鏡、鴨舌帽...
- 警員17869截停並搜查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表示「我驚出街比人打,我攞嚟自衛嘅」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W1) 警員17869 蘇鴻源(音)
💬控方主問
PW1案發當日駐守港島衝鋒隊,於更前訓示時指揮官唐督察表明北角當日將會有公眾活動,因此PW1在北角一帶巡邏。
PW1巡至電氣道169號時見被告頭戴鴨舌帽孭背囊拎棍狀物從後巷行出,之後「神色緊張」轉身向後巷方向離開。PW1有所懷疑上前截停被告,被告表示「喺上面做嘢,漏咗嘢,返去攞返」。
PW1向被告告知截停搜查的原因並搜查被告,在被告身上搜出承認事實上的物品後警誡被告。PW1問被告「我喺你背囊揾到呢啲物品同木棍拎嚟做乜」,被告回答「我驚比人打,所以拎黎自衛」,其後偵緝警員到場協助及搜證,15:22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藏有攻擊性武器。
📺播放警員6321(現為警長) 所拍攝的搜查片段(P2)
PW1確認當時在電氣道169號外後巷從被告身上搜出上述提及過的各樣物品,亦確認了搜出時各證物的狀態,當中包括木棍(P7)當時仍在棍套(P8)內。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PW1 警員17869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1523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暫時休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PW1 警員17869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1523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暫時休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主問完結。
明天將到控方盤問被告,其後辯方會再傳召多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將於明天 0930 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主問完結。
明天將到控方盤問被告,其後辯方會再傳召多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將於明天 0930 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2/2]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作供完畢,暫時休庭。
(詳情後補)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2/2]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作供完畢,暫時休庭。
(詳情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2/2]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DW2 作供完畢
(後補)
案件將押後至11月27日 1500 裁決
控辯雙方需分別於10月21日及11月4日前提交書面陳詞。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2/2]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DW2 作供完畢
(後補)
案件將押後至11月27日 1500 裁決
控辯雙方需分別於10月21日及11月4日前提交書面陳詞。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0811北角
#攻擊性武器
👤蔡(29) 🛑還押逾10日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辯方求請
被告人背景良好,教育程度高,有穩定工作。被告因案件還已押十多日並留有案底,亦失去原有的工作,因此未必需要判太重判罰作阻嚇,也可令被告吸收教訓。
希望裁判官考慮被當時只是出於法律方面較為無知而在沒迫切危險下管有木棍以作自衛而非想用木棍作傷人用途,被告工作的地區案發前一段日子的確如證物報導般發生過一些暴力事件,對被告有一定情度的擔憂,希望法庭判處被告一個短刑期監禁。
裁判官休庭閱讀13封求請信後判被告五個月即時監禁。
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認為沒上訴基礎,但同意辯方指出如上訴庭開審時或已服一半刑期,因此批准保釋申請。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 -> 10000
警署報到:每星期一次->每星期三次
新增保釋條件
$30000人事擔保
宵禁令
居住於報住地址,更改前24小時通知警署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0811北角
#攻擊性武器
👤蔡(29) 🛑還押逾10日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辯方求請
被告人背景良好,教育程度高,有穩定工作。被告因案件還已押十多日並留有案底,亦失去原有的工作,因此未必需要判太重判罰作阻嚇,也可令被告吸收教訓。
希望裁判官考慮被當時只是出於法律方面較為無知而在沒迫切危險下管有木棍以作自衛而非想用木棍作傷人用途,被告工作的地區案發前一段日子的確如證物報導般發生過一些暴力事件,對被告有一定情度的擔憂,希望法庭判處被告一個短刑期監禁。
裁判官休庭閱讀13封求請信後判被告五個月即時監禁。
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認為沒上訴基礎,但同意辯方指出如上訴庭開審時或已服一半刑期,因此批准保釋申請。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 -> 10000
警署報到:每星期一次->每星期三次
新增保釋條件
$30000人事擔保
宵禁令
居住於報住地址,更改前24小時通知警署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7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2022.06.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3/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6:00
👤蔡(28) #宣讀判詞 (#0811北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9日被判處5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林,莫,陳(16-19) #審訊 [1/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2項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8/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陳(22)🛑已還押逾6個月 #法律爭議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5/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8/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1/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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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6/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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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何,歐,*(15-19)🛑三位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郭,陳,*(15-24)🛑三位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蘇(18)🛑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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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2022.06.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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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3/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6:00
👤蔡(28) #宣讀判詞 (#0811北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9日被判處5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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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林,莫,陳(16-19) #審訊 [1/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2項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8/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陳(22)🛑已還押逾6個月 #法律爭議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5/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8/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1/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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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6/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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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何,歐,*(15-19)🛑三位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郭,陳,*(15-24)🛑三位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蘇(18)🛑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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