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1439開庭
⏺繼續傳召PW1(表列第二證人) 督察曾俊鎬 (*已升高級督察)
案發時為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指揮官,現任港島衝鋒隊第二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續)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續)
張警司與藍燈小隊在一起,當時PW1沒與前者聯絡,如有指令會透過通訊機傳達訊息。17:34-17:53推進期間,PW1在指揮小隊守防線,張警司及其他小隊到場後繼續設防,其他小隊的督察有發出警告,之後掃蕩。對於遠過堅拿道的位置,PW1自己睇唔到,亦沒有從通訊機得知現場情況;他自己的專注力集中在軒尼詩道至杜老誌道的路段。
🎥Now新聞片段(17:25)
片段可見波斯富街至堅拿道天橋有大批示威者,PW1沒有去驅趕;他只收到指示要去史釗域道處理縱火。
他不知道鵝頸橋街市當天有沒有開;當日他有去橋底,見到有人,唔肯定打小人有冇開。警員18137、警長4232是他的下屬,女警12000不是;18137有作出拘捕,但PW1印象中小隊沒有拉人,可能是他自己記錯了。理論上下屬拉咗人一定要向他報告。
🔸D6 #黎詠婷大律師 盤問
2019年3月擬修訂逃犯條例後香港有大大小小遊行、集結,至本案發生前警方多次為了驅散人群而發放催淚煙。案發當日1700時PW1在天后廟道戒備,但現在他對當天的交通改動沒有印象;以他所知警方沒有封路,不清楚有沒有其他原因導致改道,不知道港鐵關閉了部分站。他直接到灣仔,知道銅鑼灣之前有遊行,但不知銅鑼灣交通狀況。
🔸D10 #鄧子楷大律師 盤問
🎥警方片段101
17:29:32:畫面右方警員腳下有灘水
17:31:25:警員腳下仍有灘水
(🌟主控打斷,指證人之前供稱「當刻」沒有下雨,不是「當日」。)
以PW1所知,片段中的水漬為有人縱火後消防救火的痕迹,而他的小隊到場就是因為有縱火案;他在現場見到有物件燃燒中,但沒有記錄。PW1確認,警方警告旗的字體大唔過畫面所見的KFC招牌和當舖「押」牌。
17:34:01:直望軒尼詩道西行線人群上方都有招牌,警告旗字體是否都大唔過招牌字?「呢個答唔到你……唔可以同意。」不計旗杆部分,警告旗幟面積大概70-80厘米高、1米闊,字體大小真係估唔到。
17:29:54:估計舉橙旗警員身高1.7米;按常理警告旗大得過招牌?(🌟法官表示:每一個招牌字體設計都唔同嘅……) PW1只可以講一定大唔過KFC三個字。
鄧大律師指出,照理對面人群睇唔到警告旗上的字;PW1回答:「用肉眼嘅話有機會睇唔到。」
本案之前PW1處理示威不是每次只做驅散,曾在遊行維持秩序,有作出過拘捕,有拘捕完到場維持秩序以確保同事不受騷騷或被捕人逃走;他試過截停人後放行(不是本案),記憶中黑衫黑褲或有裝備的人都有放過。
推進至鵝頸橋底附近仍有好多人;若警員認為有人犯了法就可拘捕。PW1的小隊到場時E3小隊未到,推進時到咗,但答唔到遲自己幾多到--「我嘅感覺係」遲5分鐘左右。設立防線時E2、E3、E4小隊列在他的E1小隊旁邊。
關於示威者從100米外掟嘢,PW1認為危險,因唔知遮陣後面有乜,有機會令磚頭、雜物等飛好遠;社會運動期間他見過有羅馬炮架,不能排除本案發生時也有此裝置。
他本人沒有作於拘捕。向前跑緊時示威者向後退,他唔記得對方面向或背向警方後退。他屬於最前一批警員,與最接近的示威者(即原本最前線的示威者)相距約20米,如要拘捕唔會追到,因對方速度較快;他未到鵝頸橋就開始收步。站立和前行時他都在最前,但跑的時候因速度問題他不是最前,有其他同事比自己跑前約5米。他見到其他小隊較前的警員有拘捕人,唔記得位置,唔記得該位置有幾多人被捕。他過了天樂里後收步,只行,其他時間都是跑。
🔹控方覆問
關於當時警方防線與掟嘢示威者有一段距離,佈防位置選擇在西行線,因身後是縱火現場,消防員要工作;設立防線不會選擇掟緊嘢的位置。(🌟辯方反對控方要證人猜測。)
PW1個人經驗曾放行有裝備、黑衫黑褲人士;實際次數唔記得,放人前他沒有問法律意見。舉例:暴動結束後在現場設防期間見到可疑人士會截停,盤問得到合理解釋就會放行。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表列第一證人) 警司張志偉 (*已升高級警司)
案發時為港島機動部隊E大連總指揮官,現時借調機場保安某某職位(不屬警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2於1030開工,直至行動完成才收工。他候命處理港島可能發生突發事件,因據資料當日港島可能有大型遊行進行,而遊行沒有警務處批准。1650時他被通知去灣仔及天后一帶候命。PW2與E2、E3、E4小隊在天后,E1小隊在灣仔,總共約有130名警員;指揮及控制中心透過通訊機告知史釗域道、軒尼詩道有縱火案,於是PW2派E1隊去處理,其後帶其餘3支小隊去支援。4隊於1730時會合。
現場人士著深色衫褲、戴豬嘴,大聲叫囂,部分人手持雨傘。各支小隊共有8個指揮官,由他們自行決定做警告;有用揚聲器作口頭警告及有中英警告字眼的旗幟。每支小隊齊人就41人,當時實際約30-40人,橫排一字排開橫跨軒尼詩道。對面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繼續掟雜物、汽油彈和堵路,PW2決定要掃蕩拘捕:警方橫排向東推進,推進期間遇好多路障,馬路有工程機,行車路爛咗一大忽,鋪行人路的啡色磚亦散落在馬路上;他們差不多過了杜老誌道就急跑向前衝,進行拘捕。
PW2於史釗域道軒尼詩道交界望向對面示威者傘陣,橫排佔據整個軒尼詩道;PW2曾站在高點望到後面仲有人,估計有500-600人,睇到盡頭後面比較疏落。
🎥片段43
-PW2作供未完,明天再續-
163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1439開庭
⏺繼續傳召PW1(表列第二證人) 督察曾俊鎬 (*已升高級督察)
案發時為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指揮官,現任港島衝鋒隊第二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續)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續)
張警司與藍燈小隊在一起,當時PW1沒與前者聯絡,如有指令會透過通訊機傳達訊息。17:34-17:53推進期間,PW1在指揮小隊守防線,張警司及其他小隊到場後繼續設防,其他小隊的督察有發出警告,之後掃蕩。對於遠過堅拿道的位置,PW1自己睇唔到,亦沒有從通訊機得知現場情況;他自己的專注力集中在軒尼詩道至杜老誌道的路段。
🎥Now新聞片段(17:25)
片段可見波斯富街至堅拿道天橋有大批示威者,PW1沒有去驅趕;他只收到指示要去史釗域道處理縱火。
他不知道鵝頸橋街市當天有沒有開;當日他有去橋底,見到有人,唔肯定打小人有冇開。警員18137、警長4232是他的下屬,女警12000不是;18137有作出拘捕,但PW1印象中小隊沒有拉人,可能是他自己記錯了。理論上下屬拉咗人一定要向他報告。
🔸D6 #黎詠婷大律師 盤問
2019年3月擬修訂逃犯條例後香港有大大小小遊行、集結,至本案發生前警方多次為了驅散人群而發放催淚煙。案發當日1700時PW1在天后廟道戒備,但現在他對當天的交通改動沒有印象;以他所知警方沒有封路,不清楚有沒有其他原因導致改道,不知道港鐵關閉了部分站。他直接到灣仔,知道銅鑼灣之前有遊行,但不知銅鑼灣交通狀況。
🔸D10 #鄧子楷大律師 盤問
🎥警方片段101
17:29:32:畫面右方警員腳下有灘水
17:31:25:警員腳下仍有灘水
(🌟主控打斷,指證人之前供稱「當刻」沒有下雨,不是「當日」。)
以PW1所知,片段中的水漬為有人縱火後消防救火的痕迹,而他的小隊到場就是因為有縱火案;他在現場見到有物件燃燒中,但沒有記錄。PW1確認,警方警告旗的字體大唔過畫面所見的KFC招牌和當舖「押」牌。
17:34:01:直望軒尼詩道西行線人群上方都有招牌,警告旗字體是否都大唔過招牌字?「呢個答唔到你……唔可以同意。」不計旗杆部分,警告旗幟面積大概70-80厘米高、1米闊,字體大小真係估唔到。
17:29:54:估計舉橙旗警員身高1.7米;按常理警告旗大得過招牌?(🌟法官表示:每一個招牌字體設計都唔同嘅……) PW1只可以講一定大唔過KFC三個字。
鄧大律師指出,照理對面人群睇唔到警告旗上的字;PW1回答:「用肉眼嘅話有機會睇唔到。」
本案之前PW1處理示威不是每次只做驅散,曾在遊行維持秩序,有作出過拘捕,有拘捕完到場維持秩序以確保同事不受騷騷或被捕人逃走;他試過截停人後放行(不是本案),記憶中黑衫黑褲或有裝備的人都有放過。
推進至鵝頸橋底附近仍有好多人;若警員認為有人犯了法就可拘捕。PW1的小隊到場時E3小隊未到,推進時到咗,但答唔到遲自己幾多到--「我嘅感覺係」遲5分鐘左右。設立防線時E2、E3、E4小隊列在他的E1小隊旁邊。
關於示威者從100米外掟嘢,PW1認為危險,因唔知遮陣後面有乜,有機會令磚頭、雜物等飛好遠;社會運動期間他見過有羅馬炮架,不能排除本案發生時也有此裝置。
他本人沒有作於拘捕。向前跑緊時示威者向後退,他唔記得對方面向或背向警方後退。他屬於最前一批警員,與最接近的示威者(即原本最前線的示威者)相距約20米,如要拘捕唔會追到,因對方速度較快;他未到鵝頸橋就開始收步。站立和前行時他都在最前,但跑的時候因速度問題他不是最前,有其他同事比自己跑前約5米。他見到其他小隊較前的警員有拘捕人,唔記得位置,唔記得該位置有幾多人被捕。他過了天樂里後收步,只行,其他時間都是跑。
🔹控方覆問
關於當時警方防線與掟嘢示威者有一段距離,佈防位置選擇在西行線,因身後是縱火現場,消防員要工作;設立防線不會選擇掟緊嘢的位置。(🌟辯方反對控方要證人猜測。)
PW1個人經驗曾放行有裝備、黑衫黑褲人士;實際次數唔記得,放人前他沒有問法律意見。舉例:暴動結束後在現場設防期間見到可疑人士會截停,盤問得到合理解釋就會放行。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表列第一證人) 警司張志偉 (*已升高級警司)
案發時為港島機動部隊E大連總指揮官,現時借調機場保安某某職位(不屬警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2於1030開工,直至行動完成才收工。他候命處理港島可能發生突發事件,因據資料當日港島可能有大型遊行進行,而遊行沒有警務處批准。1650時他被通知去灣仔及天后一帶候命。PW2與E2、E3、E4小隊在天后,E1小隊在灣仔,總共約有130名警員;指揮及控制中心透過通訊機告知史釗域道、軒尼詩道有縱火案,於是PW2派E1隊去處理,其後帶其餘3支小隊去支援。4隊於1730時會合。
現場人士著深色衫褲、戴豬嘴,大聲叫囂,部分人手持雨傘。各支小隊共有8個指揮官,由他們自行決定做警告;有用揚聲器作口頭警告及有中英警告字眼的旗幟。每支小隊齊人就41人,當時實際約30-40人,橫排一字排開橫跨軒尼詩道。對面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繼續掟雜物、汽油彈和堵路,PW2決定要掃蕩拘捕:警方橫排向東推進,推進期間遇好多路障,馬路有工程機,行車路爛咗一大忽,鋪行人路的啡色磚亦散落在馬路上;他們差不多過了杜老誌道就急跑向前衝,進行拘捕。
PW2於史釗域道軒尼詩道交界望向對面示威者傘陣,橫排佔據整個軒尼詩道;PW2曾站在高點望到後面仲有人,估計有500-600人,睇到盡頭後面比較疏落。
🎥片段43
-PW2作供未完,明天再續-
163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6/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
是日進度
【上午部分從缺,如有補充請報料💫】
⏺傳召PW4 警員22719潘立新
全庭OT至1738時證人終於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6/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
是日進度
【上午部分從缺,如有補充請報料💫】
⏺傳召PW4 警員22719潘立新
全庭OT至1738時證人終於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7/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上午進度
⏺傳召PW5 警長34510 盧永臻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員22572 許志揚(音)
拘捕D1
🔹控方主問
PW5案發時隸屬港島機動部隊E大連第二小隊,當日穿防暴裝,由1100開始當值至2036時。他約1732時到達灣仔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推進以驅散和拘捕人群。他的小隊頭盔燈為白色。
1838時他在軒尼詩道409-415號中銀商業中心接手處理D1,1855時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其宣布拘捕(辯方不爭議)。由現場接手處理開始至去到北角警署,他全程伴隨D1身邊,同時看管其物品;D1被反手上膠手扣,藍色背包與眼罩也扣住,由PW5用手抽住。
2006-2010時D1由兩名女警在搜身區內一個帳幕內搜身,PW5則背對帳幕在外面等候。搜身時D1的手扣已剪開,背囊、眼罩由PW5拎住;女警只負責搜身。PW5沒有干擾過背囊內物品。
🔸辯方盤問
2006-2010時兩名女警為D1進行「搜身」,她們只負責搜查其全身,不包括背囊。
就他搜查時沒有檢取手提電話,他不知道最終警方都沒有檢取為證物。他搜背囊時發現到有其他物品,但與案無關就沒有檢取。辯方指出,背囊內有透明膠袋裝住5-6塊曲奇及2-3件蛋糕仔,PW5表示對此冇印象;他對白tee有印象但冇檢取;他冇印象見過一枝水。
-PW6作供完畢-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報料💛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7/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上午進度
⏺傳召PW5 警長34510 盧永臻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員22572 許志揚(音)
拘捕D1
🔹控方主問
PW5案發時隸屬港島機動部隊E大連第二小隊,當日穿防暴裝,由1100開始當值至2036時。他約1732時到達灣仔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推進以驅散和拘捕人群。他的小隊頭盔燈為白色。
1838時他在軒尼詩道409-415號中銀商業中心接手處理D1,1855時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其宣布拘捕(辯方不爭議)。由現場接手處理開始至去到北角警署,他全程伴隨D1身邊,同時看管其物品;D1被反手上膠手扣,藍色背包與眼罩也扣住,由PW5用手抽住。
2006-2010時D1由兩名女警在搜身區內一個帳幕內搜身,PW5則背對帳幕在外面等候。搜身時D1的手扣已剪開,背囊、眼罩由PW5拎住;女警只負責搜身。PW5沒有干擾過背囊內物品。
🔸辯方盤問
2006-2010時兩名女警為D1進行「搜身」,她們只負責搜查其全身,不包括背囊。
就他搜查時沒有檢取手提電話,他不知道最終警方都沒有檢取為證物。他搜背囊時發現到有其他物品,但與案無關就沒有檢取。辯方指出,背囊內有透明膠袋裝住5-6塊曲奇及2-3件蛋糕仔,PW5表示對此冇印象;他對白tee有印象但冇檢取;他冇印象見過一枝水。
-PW6作供完畢-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7/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下午進度
D10為密切接觸者,按法例規定須要隔離;他已了解自己權利,隔離期間會繼續由鄧大律師代表出席審訊。法庭批准D10在隔離令有效期間缺席,繼續保釋至12月28日再到庭。
⏺傳召PW7(表列17) 女偵緝警員8070 蘇敏兒(音)
拘捕D6
PW7案發時駐守東區情報組,當日1000時開始當值至翌日凌晨。她穿便裝在灣仔軒尼詩道執勤,跟在機動部隊後方,負責錄影及進行拘捕。PW7於1800時拘捕了D6(辯方不爭議)。她當時跟隨PTU跑到軒尼詩道417號外,見到D6被PTU人員命令伏在地上,遂上前協助。
她控制住D6後隨即問對方為何在該處出現,之後以「非法集結」和「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宣布拘捕,扣上索帶再扶她起身。
-PW7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與D10案情相關的控方證人只有一位,28日早上將傳召其作供;與其餘被告案情相關的證人預計可在聖誕假期前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7/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下午進度
D10為密切接觸者,按法例規定須要隔離;他已了解自己權利,隔離期間會繼續由鄧大律師代表出席審訊。法庭批准D10在隔離令有效期間缺席,繼續保釋至12月28日再到庭。
⏺傳召PW7(表列17) 女偵緝警員8070 蘇敏兒(音)
拘捕D6
PW7案發時駐守東區情報組,當日1000時開始當值至翌日凌晨。她穿便裝在灣仔軒尼詩道執勤,跟在機動部隊後方,負責錄影及進行拘捕。PW7於1800時拘捕了D6(辯方不爭議)。她當時跟隨PTU跑到軒尼詩道417號外,見到D6被PTU人員命令伏在地上,遂上前協助。
她控制住D6後隨即問對方為何在該處出現,之後以「非法集結」和「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宣布拘捕,扣上索帶再扶她起身。
-PW7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與D10案情相關的控方證人只有一位,28日早上將傳召其作供;與其餘被告案情相關的證人預計可在聖誕假期前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8/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8開庭
D10代表鄧大律師向法庭呈上缺席的D10及其家人之隔離令。
⏺傳召PW8(表列15) 警員18137 洪泉衍(音)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8由1100時當值至行動結束,著綠色防暴裝,有頭盔、防毒面具、警棍等裝備,頭盔燈為紅色,小隊指揮官是曾俊鎬督察。他的小隊在軒尼詩道西行線附近進行掃蕩行動,於克街近軒尼詩道西行線組成防線,面向東;他唔係好清楚東行線有冇其他小隊。坐車去現場前他在天后廟道近庇理羅士女子中學候命;去到現場唔記得有幾多支小隊,但記得有其他小隊,應該係差唔多時間到。
約1727時他見到前方約100米外有大批示威者,著黑衫、黑褲,戴頭盔、眼罩、面罩,叫囂和掟雜物,約有100人;警方發出警告。他見到有人手持玻璃樽,有些垃圾桶及欄杆被拆開;警方警告完示威者繼續叫囂,沒有離開。指揮官指示他們繼續向示威者方向前行,稍後才命令向前衝,追捕示威者;期間雙方距離接近,有人掟雜物,路面有打開的雨傘,似是作為屏障。
PW8見D5想逃走,所以追上前撳低她,並問她「做咩事喺度?」
🌟法官請證人避席***
就D5被證人查問時行使緘默權,控方強調結案陳詞不會依賴她拒絕回應警員問題的不合作行為。
***
PW8想撳低D5,D5不斷掙扎、想推開他;在警長4232協助下他成功控制到D5,大概1755時宣布拘捕。收到指示要衝是約1752時。警長幫手為D5上手扣;女警12000於現場進行搜身。
🎥播片
反映D5被數名防暴裝束警員包圍及制服的情況,片段清楚可聽到「做咩打我呀?」、「我都冇反抗!」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出發前由曾俊鎬briefing講解行動,當時沒有提及要調查縱火案,而是因應非法集結、堵路等情況而到場。E大連4支小隊聚集在史釗域道佈防,PW8的小隊有舉旗警告及放催淚煙,不清楚其他小隊有沒有。
催淚煙由警署危險倉取出,有手擲式和經「大口仔」發射兩種,通常由傳令員攞,事後要簽署文件,用完會作紀錄,唔清楚係咪傳令員負責,應該有用過的警員各自記錄後由傳令員整合。
Briefing有講要驅散,有講要拘捕,PW8冇印象講過會錄影,有講過要用反蒙面法、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PW8當日於2330時書面記錄內容如下:「去到軒尼詩道近寶靈頓道行人路時,見到[D5]在我前方距離約3-5米沿軒尼詩道向東往堅拿道方向逃跑。」與他庭上早前供稱10米距離不符,現在他承認講錯,距離應該是約5米。他的口供沒有寫D5曾回頭望他後調頭想走,因為口供只講逃跑方向,冇寫埋擰頭望自己,寫了D5望到警方後向東走。
關於撳低D5過程,他是放低長盾後嘗試捉住她--口供紙冇寫,今天控方主問時都冇講。「由於AP情緒激動,不斷掙扎、反抗,我將AP按地制服。」他的口供只寫警長之後前來協助及上手扣,但事實上警長用警棍打了D5超過4下才成功控制,而他的口供冇寫清楚曾用棍打D5;他解釋用棍打D5只是制服一部分。他有手持警棍但沒有使用,因想用最低武力控制。他的口供亦沒有提及旁邊有另一名被捕人。辯方指出,PW8本身想捉的是旁邊那人,D5攬住該人才被警長打。PW8承認制服D5時有另一人在「附近」,口供冇提因為當時他只專注D5。
🎥播片
PW8指認警長4232在畫面出現。片段可見一名警員將站立的D5大力推落地。
PW8沒有就截停後獲放行的女子作出紀錄。他對於當日紅磡冰室有沒有營業「唔清楚」、「冇乜印象」。
PW8唔同意以下辯方案情:D5從來沒有擰轉頭望警員後逃走;D5從來沒有逃走;D5只是去保護PW8嘗試用警棍捕捉的紅間黑褲女子。PW8同意4232有用警棍打D5,唔清楚打了幾多下。
🔹控方覆問
當日PW8落口供不是將每項細節都記錄。他追捕D5的過程是在Titoni店舖外的片段之前所發生。他的口供只記錄拘捕過程,沒有仔細記錄詳情。
-PW8作供完畢-
1257午休至1430續審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8/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8開庭
D10代表鄧大律師向法庭呈上缺席的D10及其家人之隔離令。
⏺傳召PW8(表列15) 警員18137 洪泉衍(音)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8由1100時當值至行動結束,著綠色防暴裝,有頭盔、防毒面具、警棍等裝備,頭盔燈為紅色,小隊指揮官是曾俊鎬督察。他的小隊在軒尼詩道西行線附近進行掃蕩行動,於克街近軒尼詩道西行線組成防線,面向東;他唔係好清楚東行線有冇其他小隊。坐車去現場前他在天后廟道近庇理羅士女子中學候命;去到現場唔記得有幾多支小隊,但記得有其他小隊,應該係差唔多時間到。
約1727時他見到前方約100米外有大批示威者,著黑衫、黑褲,戴頭盔、眼罩、面罩,叫囂和掟雜物,約有100人;警方發出警告。他見到有人手持玻璃樽,有些垃圾桶及欄杆被拆開;警方警告完示威者繼續叫囂,沒有離開。指揮官指示他們繼續向示威者方向前行,稍後才命令向前衝,追捕示威者;期間雙方距離接近,有人掟雜物,路面有打開的雨傘,似是作為屏障。
PW8見D5想逃走,所以追上前撳低她,並問她「做咩事喺度?」
🌟法官請證人避席***
就D5被證人查問時行使緘默權,控方強調結案陳詞不會依賴她拒絕回應警員問題的不合作行為。
***
PW8想撳低D5,D5不斷掙扎、想推開他;在警長4232協助下他成功控制到D5,大概1755時宣布拘捕。收到指示要衝是約1752時。警長幫手為D5上手扣;女警12000於現場進行搜身。
🎥播片
反映D5被數名防暴裝束警員包圍及制服的情況,片段清楚可聽到「做咩打我呀?」、「我都冇反抗!」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出發前由曾俊鎬briefing講解行動,當時沒有提及要調查縱火案,而是因應非法集結、堵路等情況而到場。E大連4支小隊聚集在史釗域道佈防,PW8的小隊有舉旗警告及放催淚煙,不清楚其他小隊有沒有。
催淚煙由警署危險倉取出,有手擲式和經「大口仔」發射兩種,通常由傳令員攞,事後要簽署文件,用完會作紀錄,唔清楚係咪傳令員負責,應該有用過的警員各自記錄後由傳令員整合。
Briefing有講要驅散,有講要拘捕,PW8冇印象講過會錄影,有講過要用反蒙面法、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PW8當日於2330時書面記錄內容如下:「去到軒尼詩道近寶靈頓道行人路時,見到[D5]在我前方距離約3-5米沿軒尼詩道向東往堅拿道方向逃跑。」與他庭上早前供稱10米距離不符,現在他承認講錯,距離應該是約5米。他的口供沒有寫D5曾回頭望他後調頭想走,因為口供只講逃跑方向,冇寫埋擰頭望自己,寫了D5望到警方後向東走。
關於撳低D5過程,他是放低長盾後嘗試捉住她--口供紙冇寫,今天控方主問時都冇講。「由於AP情緒激動,不斷掙扎、反抗,我將AP按地制服。」他的口供只寫警長之後前來協助及上手扣,但事實上警長用警棍打了D5超過4下才成功控制,而他的口供冇寫清楚曾用棍打D5;他解釋用棍打D5只是制服一部分。他有手持警棍但沒有使用,因想用最低武力控制。他的口供亦沒有提及旁邊有另一名被捕人。辯方指出,PW8本身想捉的是旁邊那人,D5攬住該人才被警長打。PW8承認制服D5時有另一人在「附近」,口供冇提因為當時他只專注D5。
🎥播片
PW8指認警長4232在畫面出現。片段可見一名警員將站立的D5大力推落地。
PW8沒有就截停後獲放行的女子作出紀錄。他對於當日紅磡冰室有沒有營業「唔清楚」、「冇乜印象」。
PW8唔同意以下辯方案情:D5從來沒有擰轉頭望警員後逃走;D5從來沒有逃走;D5只是去保護PW8嘗試用警棍捕捉的紅間黑褲女子。PW8同意4232有用警棍打D5,唔清楚打了幾多下。
🔹控方覆問
當日PW8落口供不是將每項細節都記錄。他追捕D5的過程是在Titoni店舖外的片段之前所發生。他的口供只記錄拘捕過程,沒有仔細記錄詳情。
-PW8作供完畢-
1257午休至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8/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1438開庭
⏺傳召PW9(表列52) 警長4232 曾卓賢(音)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9由1100時開始當值,小隊頭盔有紅色燈,配有警棍等裝備。1726時左右他到達告士打道近史釗域道,落車後等齊人就行去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見到約100名示威者,絕大部分著黑衫黑褲、蒙面或戴防毒面具、手持鐵枝或長條棍狀物。
小隊在軒尼詩道克街設立防線,大概分成四排面向銅鑼灣方向,PW9企第二排。前方人群繼續向警方叫囂和掟雜物、汽油彈,有啲人手持雨傘,有啲遮打開放在地上。曾俊鎬督察曾命令發射橡膠彈和催淚彈,射完示威者稍為向銅鑼灣方向撤退。警方在防線等約半小時後示威者仍然聚集,只是後退至後過杜老誌道少少。
至到杜老誌道交界曾俊鎬指示推進,警員開始往銅鑼灣方向快速推進;一般情況下「暴徒」見到會散開。示威者不斷掟雜物與汽油彈。去到軒尼詩道近寶靈頓道西行線街口,隊員18137追截一名女示威者,PW9見已靠近就上前幫手;示威者與警員有推撞,於是用警棍擊打其大腿位置制服,PW9負責鎖上膠索帶手扣,由18137宣布拘捕。未上手扣前該名示威者還想從袋中取出物品,「唔知係咪想襲擊我哋」。不爭議該名女示威者為D5。
🎥片段84(熱血時報)
畫面可見地上有火光,為示威者向警方掟出的汽油彈,聽到玻璃樽落地聲音。片中D5蹲在地上。
🎥片段103
過程應該冇5分鐘咁耐。D5當時想從袋中取出物件,於是PW9制服她;片段只反映一部分過程。
🔸辯方盤問
🔸D3D4代表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警棍係警隊派,PW9個人推算約重50克。其他隊員都有棍在手,PW9冇留意有冇好似他咁棍打疑似示威者或被捕人。如果有用過警棍,有冇被影到都會向小隊指揮官報告。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PW9指少過5分鐘的過程只記錄了D5想拎野、自己撳低她,記事冊、口供紙沒有其他內容。庭上睇片後他承認一跑埋去就出棍打D5,是為「制服」。
睇完片後他記得當時有著三個骨黑褲女子在旁邊,獲得他放行。他在今年11月14日才錄取口供。現在他接受,衝過去時D5與黑褲女子在一起,但冇印象黑褲女子做咩;他自己沒有打黑褲女子,唔知18137有冇打。由於當時距離太近,所以算係二人共同制服D5和黑褲女子;他的口供只寫二人制服D5,沒有提過黑褲女。
🎥立場新聞片段D5-10
截圖為D5-10(b)
PW9確認,畫面中站立看管腳下兩名女子的警員為18137。片段裡有一紅衣人出現並與警員交涉,PW9相信紅衣人是在解釋身穿黃衣、被截停的女子是其同事;過程PW9沒有任何紀錄,他旁邊是上級警署警長,可能當時已有滙報。
PW9想去上手扣時,D5想從袋中拎嘢,PW9有叫停但D5唔聽,於是反身抽起D5再把她掟落地。當時D5左手上了扣,右手已取出電話所以上唔到,企起身PW9才正式上扣;由他衝埋去截停D5計起,過程逾5分鐘。
地上有遮,PW9告知女警屬於D5,D5話把遮唔係佢,但PW9照交由同事處理。
PW9只見到軒尼詩道、馬師道、史釗域道、杜老誌道現場情況,不知寶靈頓道、堅拿道西天橋一帶情況,不知該處商舖有沒有營業。他只見面前100人,但沿途示威者肯定過百。
🔹控方覆問
D5-10片段所見紅衫人與警員交涉,警方已建立封鎖線,要澄清身分,黑褲黃反光衣女子後來被放行,因她獲同事核實身分,澄清係傳媒或急救員;PW9庭上睇返片就記得,當時睇完其護士證,信係急救員就放走。
重播剛才播放片段,指稱屬於D5的遮和眼罩PW9話「呢個係佢」,D5話唔係,惟他仍然帶走,交給同事處理。
🌟辯方澄清,D5現場話遮同眼罩都唔係屬於佢,控方則指兩件物品皆沒有呈堂為證物。
-PW9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天將會傳召3-4名證人,預計後天早上已可完成全部與D10案情無關的部分;負責處理D10的證人留待D10完成隔離後於28日出庭作供。此外,辯方要求取得案發當日警方於現場發射彈藥的詳細紀錄而不是只顯示基本數字的撮要。
1635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8/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1438開庭
⏺傳召PW9(表列52) 警長4232 曾卓賢(音)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9由1100時開始當值,小隊頭盔有紅色燈,配有警棍等裝備。1726時左右他到達告士打道近史釗域道,落車後等齊人就行去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見到約100名示威者,絕大部分著黑衫黑褲、蒙面或戴防毒面具、手持鐵枝或長條棍狀物。
小隊在軒尼詩道克街設立防線,大概分成四排面向銅鑼灣方向,PW9企第二排。前方人群繼續向警方叫囂和掟雜物、汽油彈,有啲人手持雨傘,有啲遮打開放在地上。曾俊鎬督察曾命令發射橡膠彈和催淚彈,射完示威者稍為向銅鑼灣方向撤退。警方在防線等約半小時後示威者仍然聚集,只是後退至後過杜老誌道少少。
至到杜老誌道交界曾俊鎬指示推進,警員開始往銅鑼灣方向快速推進;一般情況下「暴徒」見到會散開。示威者不斷掟雜物與汽油彈。去到軒尼詩道近寶靈頓道西行線街口,隊員18137追截一名女示威者,PW9見已靠近就上前幫手;示威者與警員有推撞,於是用警棍擊打其大腿位置制服,PW9負責鎖上膠索帶手扣,由18137宣布拘捕。未上手扣前該名示威者還想從袋中取出物品,「唔知係咪想襲擊我哋」。不爭議該名女示威者為D5。
🎥片段84(熱血時報)
畫面可見地上有火光,為示威者向警方掟出的汽油彈,聽到玻璃樽落地聲音。片中D5蹲在地上。
🎥片段103
過程應該冇5分鐘咁耐。D5當時想從袋中取出物件,於是PW9制服她;片段只反映一部分過程。
🔸辯方盤問
🔸D3D4代表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警棍係警隊派,PW9個人推算約重50克。其他隊員都有棍在手,PW9冇留意有冇好似他咁棍打疑似示威者或被捕人。如果有用過警棍,有冇被影到都會向小隊指揮官報告。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PW9指少過5分鐘的過程只記錄了D5想拎野、自己撳低她,記事冊、口供紙沒有其他內容。庭上睇片後他承認一跑埋去就出棍打D5,是為「制服」。
睇完片後他記得當時有著三個骨黑褲女子在旁邊,獲得他放行。他在今年11月14日才錄取口供。現在他接受,衝過去時D5與黑褲女子在一起,但冇印象黑褲女子做咩;他自己沒有打黑褲女子,唔知18137有冇打。由於當時距離太近,所以算係二人共同制服D5和黑褲女子;他的口供只寫二人制服D5,沒有提過黑褲女。
🎥立場新聞片段D5-10
截圖為D5-10(b)
PW9確認,畫面中站立看管腳下兩名女子的警員為18137。片段裡有一紅衣人出現並與警員交涉,PW9相信紅衣人是在解釋身穿黃衣、被截停的女子是其同事;過程PW9沒有任何紀錄,他旁邊是上級警署警長,可能當時已有滙報。
PW9想去上手扣時,D5想從袋中拎嘢,PW9有叫停但D5唔聽,於是反身抽起D5再把她掟落地。當時D5左手上了扣,右手已取出電話所以上唔到,企起身PW9才正式上扣;由他衝埋去截停D5計起,過程逾5分鐘。
地上有遮,PW9告知女警屬於D5,D5話把遮唔係佢,但PW9照交由同事處理。
PW9只見到軒尼詩道、馬師道、史釗域道、杜老誌道現場情況,不知寶靈頓道、堅拿道西天橋一帶情況,不知該處商舖有沒有營業。他只見面前100人,但沿途示威者肯定過百。
🔹控方覆問
D5-10片段所見紅衫人與警員交涉,警方已建立封鎖線,要澄清身分,黑褲黃反光衣女子後來被放行,因她獲同事核實身分,澄清係傳媒或急救員;PW9庭上睇返片就記得,當時睇完其護士證,信係急救員就放走。
重播剛才播放片段,指稱屬於D5的遮和眼罩PW9話「呢個係佢」,D5話唔係,惟他仍然帶走,交給同事處理。
🌟辯方澄清,D5現場話遮同眼罩都唔係屬於佢,控方則指兩件物品皆沒有呈堂為證物。
-PW9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天將會傳召3-4名證人,預計後天早上已可完成全部與D10案情無關的部分;負責處理D10的證人留待D10完成隔離後於28日出庭作供。此外,辯方要求取得案發當日警方於現場發射彈藥的詳細紀錄而不是只顯示基本數字的撮要。
1635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9/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D2 #許卓倫大律師
__________
[0942開庭]
▶️PW10(列表16)女警12000 莫紹蓮(音)案發時駐守港島總區公眾活動調查隊
📎作供完畢
▶️傳召PW11(列表12) 警員22704 劉偉浩(處理及拘捕D2)
案發為機動部隊防暴小隊隊員
📎作供完畢
▶️傳召PW12(列表13)警員23005 文子謙(音)
案發為機動部隊E大隊第三小隊隊員
📎控方主問中
[1310休庭,1430再續]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9/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D2 #許卓倫大律師
__________
[0942開庭]
▶️PW10(列表16)女警12000 莫紹蓮(音)案發時駐守港島總區公眾活動調查隊
📎作供完畢
▶️傳召PW11(列表12) 警員22704 劉偉浩(處理及拘捕D2)
案發為機動部隊防暴小隊隊員
📎作供完畢
▶️傳召PW12(列表13)警員23005 文子謙(音)
案發為機動部隊E大隊第三小隊隊員
📎控方主問中
[1310休庭,1430再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9/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D2 #許卓倫大律師
__________
[1437再開庭]
▶️傳召PW12(列表13)警員23005 文子謙(音) (拘捕及制服D3警員)
案發為機動部隊E大隊第三小隊
📎第三被告代表盤問未完成
[1645休庭]
案件押後明天同庭再續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9/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D2 #許卓倫大律師
__________
[1437再開庭]
▶️傳召PW12(列表13)警員23005 文子謙(音) (拘捕及制服D3警員)
案發為機動部隊E大隊第三小隊
📎第三被告代表盤問未完成
[1645休庭]
案件押後明天同庭再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0/30] 1/2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38開庭
⏺繼續傳召PW12(表列13)警員23005 文子謙(音)
拘捕D3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E大連第三小隊
🔸辯方盤問(續)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續)
PW12同意,被捕人頭部受傷會及早安排治理;1805時已有警長初步為D3治理,當時未叫白車,因軒尼詩道近堅拿道東仍有大批示威者,未有足夠警力押解她去醫院,所以先返警署之後再去醫院。盤問下PW12表示,曾就救護車安排請示上司(警長),但當時沒有足夠人手押解D3去醫院接受治理。
1906時押D3上警車,即是她被截停後已在現場逗留1小時,而她臨上車之前PW12才宣布拘捕--未正式宣布拘捕前,D3之身分為「接受調查的人」,未被拘捕但不可離開。PW12供稱,1925時到北角警署後要排隊入警署見值日官,他打算同值日官報告完才安排D3去醫院;2042時才見到值日官--PW12不知道,最終由值日官本人或其下屬打電話叫救護車,亦唔知車幾時到。
辯方指出,PW12根本從來沒打算安排D3去醫院;PW12回應為「錯誤」。辯方又指出,要做完影相等所有手續才會安排D3去醫院;PW12回應同樣是「錯誤」。
2057-2101時兩名女警進行搜查,PW12沒有目睹過程。2127時女警封存好物品後帶D3去醫院,即是由現場控制計起3個半鐘的時間。PW12唔知頭部以外D3有冇其他傷勢,但有問過;他唔知D3雙手肘都有擦損、手拉親。
🌟法官請證人避席***
辯方盤問時問及影相警誡;相片已呈堂,沒有爭議,辯方不是爭議照片的呈堂性,不是要求法庭運用酌情權剔除證供。法庭是否可根據照片推論當時D3如此穿著?梁大律師回應指,警方有權拍照,但無權強制被捕人穿戴裝備拍照。
***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PW12當日開工時親自從槍房取出發射催淚彈的槍--每人有獨立編號配專屬的槍,唔肯定需唔需要繼續登記--催淚彈在危險彈藥庫取出,PW12唔知當日係咪自己去拎。全隊用的彈藥收在一個鐵箱,要用就一至兩個人負責取出鐵箱;彈藥庫有上鎖。PW12唔知當日邊個去攞催淚彈;分開兩架大車,準備落地就在車上分發催淚彈,由警長指派每人拎幾多粒,PW12唔知警長點決定派幾多粒。每日用完都會點算鐵箱用過幾多粒,PW12唔記得當日自己有幾多粒。法德魯槍為單發式,未射出的催淚彈會放在戰術背心袋,發射完的彈殼不需保存,PW12唔記得訓練有冇教要保存--他行動從來沒有保存彈殼,沒有留意有冇同事有保存。
當日PW12自己射了兩粒催淚彈,同時有其他同事發射;他唔知當日係咪個個有返工,但按訓練每小隊有4人發射,4隊同發就可以同時射16粒。他在北角警署入面交還彈藥,唔記得係咪交給傳令員;用剩彈藥會放返入鐵箱點算,每人報各自射咗幾多粒,最後點大數剩幾多作核對。有3個傳令員但PW12唔知係咪全部有返工。訓練時PW12有射過橡膠子彈,攞彈程序與催淚彈相同。他唔記得橡膠彈係用桶定箱放;橡膠彈都係單發。
就辯方指警方最後一次發警告是1742時,PW12表示唔記得;警方約1752時起步開始衝,即是之前有約10分鐘時間只是對峙而沒有警告。
🔸D10 #鄧子楷大律師 盤問
E3小隊在史釗域道封鎖線面向銅鑼灣方向,未推進之前PW12在該位置企咗不多於26分鐘--他自己記錄五點半到,至1756時收指示向前衝即是26分鐘內。除非警長特別安排,否則列陣不會填補冇返工隊員的位置。至案發日PW12已隸屬E3小隊11個月。
2019年6月起他已參與公眾活動的掃蕩行動;警方掃蕩期間,他面前的人即使不肯定有否參與非法活動都會逃走,到場後指揮官會發警告,通常都逗留一段時間先,如果掃蕩時仍在場則相當之有可能有份參與--不是100%肯定。
🌟法官請證人避席***
控方澄清,開案陳詞有倚賴被告逃匿證據(evidence of flight)。
***
辯方指出,警方驅散前好多時會用擴音器口頭警告,但有時特遣隊、速龍等坐巴士一落地就衝前;PW12冇留意過報道、亦冇經歷過如此部署。
當日推進時他開頭是急步行,去到唔確定邊個位開始跑;推進期間他只記得自己稍稍墮後過,唔記得警方陣形如何。他去到杜老誌道位置之前和之後的警員人數都唔記得。辯方律師讀出多名警員編號連姓名,PW12大多「冇印象」或「唔肯定」當日有冇返工、在方陣位置;他印象中所屬縱隊除了兩名警長冇返工之外齊人。他沒有見到有同事嘗試捉住一個人而被掙脫。
🔹控方覆問
PW12專注處理D3時無法分神去睇現場百幾個警察情況;近堅拿道天橋底他擔心有冇人從上方掉物件及其他狀況。1805時救護警長處理D3傷勢,之後他唔記得D3狀況同包紮前有冇分別。
-PW12作供完畢-
⏺傳召PW13(表列53) 女警25816 羅雅X
為D1、D3搜身
案發時駐守中區警署第四隊軍裝巡邏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3以港島應變大隊第三梯隊身分執勤,2000時開始與拍檔26225一起負責北角警署搜身區域的工作,處理當日警方於軒尼詩道一帶拘捕的女子,當中包括本案D1與D3。她們在封閉的臨時帳篷內為女被捕人士進行搜身,每次獨立處理一名被捕人,兩名女警一起處理,即同一時間帳篷內不會有第四個人。
D3搜身由拍檔負責,PW13做觀察。第一程度搜身:由上至下查看,拍身體、衫袋褲袋,不需脫去衣服。當日PW13與26225只負責搜身,屬協助角色,被捕人其他身外的個人物品沒有帶入帳篷內,所以PW13沒有接觸過D3的背囊;她記憶中26225亦沒有接觸過D3的離身物品。拘捕D3的男警員在帳篷外面。實際上PW13唔知D3的背囊在何方。
-PW13作供完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0/30] 1/2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38開庭
⏺繼續傳召PW12(表列13)警員23005 文子謙(音)
拘捕D3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E大連第三小隊
🔸辯方盤問(續)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續)
PW12同意,被捕人頭部受傷會及早安排治理;1805時已有警長初步為D3治理,當時未叫白車,因軒尼詩道近堅拿道東仍有大批示威者,未有足夠警力押解她去醫院,所以先返警署之後再去醫院。盤問下PW12表示,曾就救護車安排請示上司(警長),但當時沒有足夠人手押解D3去醫院接受治理。
1906時押D3上警車,即是她被截停後已在現場逗留1小時,而她臨上車之前PW12才宣布拘捕--未正式宣布拘捕前,D3之身分為「接受調查的人」,未被拘捕但不可離開。PW12供稱,1925時到北角警署後要排隊入警署見值日官,他打算同值日官報告完才安排D3去醫院;2042時才見到值日官--PW12不知道,最終由值日官本人或其下屬打電話叫救護車,亦唔知車幾時到。
辯方指出,PW12根本從來沒打算安排D3去醫院;PW12回應為「錯誤」。辯方又指出,要做完影相等所有手續才會安排D3去醫院;PW12回應同樣是「錯誤」。
2057-2101時兩名女警進行搜查,PW12沒有目睹過程。2127時女警封存好物品後帶D3去醫院,即是由現場控制計起3個半鐘的時間。PW12唔知頭部以外D3有冇其他傷勢,但有問過;他唔知D3雙手肘都有擦損、手拉親。
🌟法官請證人避席***
辯方盤問時問及影相警誡;相片已呈堂,沒有爭議,辯方不是爭議照片的呈堂性,不是要求法庭運用酌情權剔除證供。法庭是否可根據照片推論當時D3如此穿著?梁大律師回應指,警方有權拍照,但無權強制被捕人穿戴裝備拍照。
***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PW12當日開工時親自從槍房取出發射催淚彈的槍--每人有獨立編號配專屬的槍,唔肯定需唔需要繼續登記--催淚彈在危險彈藥庫取出,PW12唔知當日係咪自己去拎。全隊用的彈藥收在一個鐵箱,要用就一至兩個人負責取出鐵箱;彈藥庫有上鎖。PW12唔知當日邊個去攞催淚彈;分開兩架大車,準備落地就在車上分發催淚彈,由警長指派每人拎幾多粒,PW12唔知警長點決定派幾多粒。每日用完都會點算鐵箱用過幾多粒,PW12唔記得當日自己有幾多粒。法德魯槍為單發式,未射出的催淚彈會放在戰術背心袋,發射完的彈殼不需保存,PW12唔記得訓練有冇教要保存--他行動從來沒有保存彈殼,沒有留意有冇同事有保存。
當日PW12自己射了兩粒催淚彈,同時有其他同事發射;他唔知當日係咪個個有返工,但按訓練每小隊有4人發射,4隊同發就可以同時射16粒。他在北角警署入面交還彈藥,唔記得係咪交給傳令員;用剩彈藥會放返入鐵箱點算,每人報各自射咗幾多粒,最後點大數剩幾多作核對。有3個傳令員但PW12唔知係咪全部有返工。訓練時PW12有射過橡膠子彈,攞彈程序與催淚彈相同。他唔記得橡膠彈係用桶定箱放;橡膠彈都係單發。
就辯方指警方最後一次發警告是1742時,PW12表示唔記得;警方約1752時起步開始衝,即是之前有約10分鐘時間只是對峙而沒有警告。
🔸D10 #鄧子楷大律師 盤問
E3小隊在史釗域道封鎖線面向銅鑼灣方向,未推進之前PW12在該位置企咗不多於26分鐘--他自己記錄五點半到,至1756時收指示向前衝即是26分鐘內。除非警長特別安排,否則列陣不會填補冇返工隊員的位置。至案發日PW12已隸屬E3小隊11個月。
2019年6月起他已參與公眾活動的掃蕩行動;警方掃蕩期間,他面前的人即使不肯定有否參與非法活動都會逃走,到場後指揮官會發警告,通常都逗留一段時間先,如果掃蕩時仍在場則相當之有可能有份參與--不是100%肯定。
🌟法官請證人避席***
控方澄清,開案陳詞有倚賴被告逃匿證據(evidence of flight)。
***
辯方指出,警方驅散前好多時會用擴音器口頭警告,但有時特遣隊、速龍等坐巴士一落地就衝前;PW12冇留意過報道、亦冇經歷過如此部署。
當日推進時他開頭是急步行,去到唔確定邊個位開始跑;推進期間他只記得自己稍稍墮後過,唔記得警方陣形如何。他去到杜老誌道位置之前和之後的警員人數都唔記得。辯方律師讀出多名警員編號連姓名,PW12大多「冇印象」或「唔肯定」當日有冇返工、在方陣位置;他印象中所屬縱隊除了兩名警長冇返工之外齊人。他沒有見到有同事嘗試捉住一個人而被掙脫。
🔹控方覆問
PW12專注處理D3時無法分神去睇現場百幾個警察情況;近堅拿道天橋底他擔心有冇人從上方掉物件及其他狀況。1805時救護警長處理D3傷勢,之後他唔記得D3狀況同包紮前有冇分別。
-PW12作供完畢-
⏺傳召PW13(表列53) 女警25816 羅雅X
為D1、D3搜身
案發時駐守中區警署第四隊軍裝巡邏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3以港島應變大隊第三梯隊身分執勤,2000時開始與拍檔26225一起負責北角警署搜身區域的工作,處理當日警方於軒尼詩道一帶拘捕的女子,當中包括本案D1與D3。她們在封閉的臨時帳篷內為女被捕人士進行搜身,每次獨立處理一名被捕人,兩名女警一起處理,即同一時間帳篷內不會有第四個人。
D3搜身由拍檔負責,PW13做觀察。第一程度搜身:由上至下查看,拍身體、衫袋褲袋,不需脫去衣服。當日PW13與26225只負責搜身,屬協助角色,被捕人其他身外的個人物品沒有帶入帳篷內,所以PW13沒有接觸過D3的背囊;她記憶中26225亦沒有接觸過D3的離身物品。拘捕D3的男警員在帳篷外面。實際上PW13唔知D3的背囊在何方。
-PW13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0/30] 2/2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傳召PW14 警員20836 趙有均(音)
拘捕D4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E大連第四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4防暴裝當值,頭盔燈為綠色,除基本裝備外亦備有長盾。
1717時他從通訊機得知軒尼詩道有一班暴徒聚集,作出縱火等行為;他奉命到軒尼詩道近史釗域道東行線設立防線,面向銅鑼灣方向;除他所屬的E4小隊外還有其他隊伍,唔清楚係咩隊伍。距離100米左右、約銅鑼灣廣場位置,有為數過百黑衣人面向灣仔方向,進行破壞、堵路,又照射雷射筆;有人戴黑色cap帽、黑口罩,著黑色衫褲,戴護手。PW14的隊員發射催淚彈,白煙升起後有啲黑衣人後退,有啲人留在原位;雙方對峙維持20-30分鐘。
1751時收到命令掃蕩和推進,PW14連同隊員推進。1758時他跑到紅磡冰室外,距離約1米的一名男子背住他跑,頭戴帽、身穿黑色短袖衫和黑色褲,有黑色背囊,在軒尼詩道東行線向銅鑼灣方向跑;PW14跑的期間長盾有郁動,撞到該名男子,男子隨即臉朝地跌低,他遂上前制服男子。男子跌低後PW14用長盾壓住其背,男子有反抗,「係咁撐住地下好想走」、「好似游自由式咁揈腳」、「好似青蛙游水咁𨅝」。PW14制服期間見男子情緒激動、大嗌;上膠手扣後他把男子扶到紅磡冰室外坐低,1802-1806時進行初步搜身。
不受爭議的承認事實:PW14於紅磡冰室外制服D4並進行搜查;D4被捕時戴帽、口罩,有背囊,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鞋底有白邊的黑色鞋;D4斜孭袋被搜出一包口罩、八達通和飲過的水(沒有檢取)。把D4帶返北角警署後,PW14於2117-2121時再進行搜身,並檢取黑色側孭袋、口罩、包裝袋內有兩個未開封口罩、鴨舌帽為證物。
推進時PW14在行車路,截停D4期間唔記得在車路定行人路。
🔸辯方盤問
🔸D2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紅磡冰室是茶餐廳,PW14當日執勤時唔清楚軒尼詩道大概有幾多間茶餐廳。他唔肯定紅磡冰室當時有冇著燈、入面有冇人,唔肯定是否營業中;他唔肯定範圍內有幾多間茶餐廳營業中。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聽到號令係Charge,PW14一聽到就全力沿軒尼詩道往堅拿道天橋方向衝,唔清楚同時都有其他非警務人員如記者、急救員一齊跑;馬路、行人路都有人,較近警方的示威者也向相同方向衝。他唔清楚示威者手持汽油彈、遮等武器。
他的長盾是意外接觸到D4,不是故意;他同意力度足以撞到D4跌落地。由於事隔太耐,他唔肯定、但根據當時口供他的長盾接觸到D4背部。就他曾形容D4「瘋狂踢我小腿」,現在他收返「瘋狂」兩字,「踢我隻腳囉可以咁講。」D4的手撐住,只用腳𨅝。PW14的口供紙完全沒提及D4當時情緒激動、踢腳、大嗌,對此他現時解釋為「呢個可能當時漏咗」。
辯方指出,當日被追捕的示威者跑到堅拿道橋底的人堆之中;PW14回應為「對於佢哋咩身分唔清楚。」北角警署臨時羈留中心處理當天被捕人士,等見值日官之後影相。
-PW14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目前只餘下兩名控方證人待傳召,明天將會處理D7案情部分。由於案發時D7未滿14歲,法庭關注「無犯罪能力」事項,控方今晚會再作研究。至於正接受強制隔離的D10再有家人確診,隔離令延長至12月27日,稍後會補上文件呈交法庭;原本安排28日的審訊不受影響。
1245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0/30] 2/2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傳召PW14 警員20836 趙有均(音)
拘捕D4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E大連第四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4防暴裝當值,頭盔燈為綠色,除基本裝備外亦備有長盾。
1717時他從通訊機得知軒尼詩道有一班暴徒聚集,作出縱火等行為;他奉命到軒尼詩道近史釗域道東行線設立防線,面向銅鑼灣方向;除他所屬的E4小隊外還有其他隊伍,唔清楚係咩隊伍。距離100米左右、約銅鑼灣廣場位置,有為數過百黑衣人面向灣仔方向,進行破壞、堵路,又照射雷射筆;有人戴黑色cap帽、黑口罩,著黑色衫褲,戴護手。PW14的隊員發射催淚彈,白煙升起後有啲黑衣人後退,有啲人留在原位;雙方對峙維持20-30分鐘。
1751時收到命令掃蕩和推進,PW14連同隊員推進。1758時他跑到紅磡冰室外,距離約1米的一名男子背住他跑,頭戴帽、身穿黑色短袖衫和黑色褲,有黑色背囊,在軒尼詩道東行線向銅鑼灣方向跑;PW14跑的期間長盾有郁動,撞到該名男子,男子隨即臉朝地跌低,他遂上前制服男子。男子跌低後PW14用長盾壓住其背,男子有反抗,「係咁撐住地下好想走」、「好似游自由式咁揈腳」、「好似青蛙游水咁𨅝」。PW14制服期間見男子情緒激動、大嗌;上膠手扣後他把男子扶到紅磡冰室外坐低,1802-1806時進行初步搜身。
不受爭議的承認事實:PW14於紅磡冰室外制服D4並進行搜查;D4被捕時戴帽、口罩,有背囊,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鞋底有白邊的黑色鞋;D4斜孭袋被搜出一包口罩、八達通和飲過的水(沒有檢取)。把D4帶返北角警署後,PW14於2117-2121時再進行搜身,並檢取黑色側孭袋、口罩、包裝袋內有兩個未開封口罩、鴨舌帽為證物。
推進時PW14在行車路,截停D4期間唔記得在車路定行人路。
🔸辯方盤問
🔸D2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紅磡冰室是茶餐廳,PW14當日執勤時唔清楚軒尼詩道大概有幾多間茶餐廳。他唔肯定紅磡冰室當時有冇著燈、入面有冇人,唔肯定是否營業中;他唔肯定範圍內有幾多間茶餐廳營業中。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聽到號令係Charge,PW14一聽到就全力沿軒尼詩道往堅拿道天橋方向衝,唔清楚同時都有其他非警務人員如記者、急救員一齊跑;馬路、行人路都有人,較近警方的示威者也向相同方向衝。他唔清楚示威者手持汽油彈、遮等武器。
他的長盾是意外接觸到D4,不是故意;他同意力度足以撞到D4跌落地。由於事隔太耐,他唔肯定、但根據當時口供他的長盾接觸到D4背部。就他曾形容D4「瘋狂踢我小腿」,現在他收返「瘋狂」兩字,「踢我隻腳囉可以咁講。」D4的手撐住,只用腳𨅝。PW14的口供紙完全沒提及D4當時情緒激動、踢腳、大嗌,對此他現時解釋為「呢個可能當時漏咗」。
辯方指出,當日被追捕的示威者跑到堅拿道橋底的人堆之中;PW14回應為「對於佢哋咩身分唔清楚。」北角警署臨時羈留中心處理當天被捕人士,等見值日官之後影相。
-PW14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目前只餘下兩名控方證人待傳召,明天將會處理D7案情部分。由於案發時D7未滿14歲,法庭關注「無犯罪能力」事項,控方今晚會再作研究。至於正接受強制隔離的D10再有家人確診,隔離令延長至12月27日,稍後會補上文件呈交法庭;原本安排28日的審訊不受影響。
1245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