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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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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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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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0914牛頭角 #1013將軍澳
#保釋申請


👤姚(23)🛑已還押逾7個月

被控:
1)普通襲擊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1) 於19年9月14日於牛頭角東九文化中心地盤外襲擊尹廣培,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2) 於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兩支汽油彈。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
-10萬人事擔保(父親)
-10萬現金
-居住報稱地址
-交出旅遊證件
-每天到警署報到
-可到醫院逗留一小時探病

法庭表示此為特殊情況,基於人道理由,以及被告家人的狀況,法庭相信被告目前棄保潛逃機會有所降低。

獲批保釋期至案件於2020年6月15日0930於區域法院判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保釋申請
#20200513沙田
👤15歲手足

案情及背景

辯方呈上5封分別由父母、駐校社工、班主任撰寫關於被告背景的信,指申請人關心社會、努力奮進、勇於承擔、身為班長有領導才能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90,000,母親人事擔保$10,000
2. 除上學,到警署報到外,須留在家中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天警署報到1次
7.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若更改住址須再向法庭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9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據悉本案將與另一宗 #20200513沙田 案件合併。若答辯當日年滿16歲,就會安排到成人法庭審理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保釋申請



控罪:
1. 串謀縱火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6月24日將會新增兩條交替控罪
(1) 有意圖而縱火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站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兩部閘機。於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2把摺刀、5個汽油彈、2支氣槍、5枝撬筆。

保釋背景:申請人於1月8日提堂,在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後來發現管有仿製火器尚欠律政司司長同意書,控方撤回控罪後,辯方再次向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再被拒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將於6月24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1111上水 #保釋申請

楊 (29)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在19年11月11日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堵路,申請人經審訊後裁定於清晨在上水慢駛私家車,被截查時以腳踢警員腹部一下。

保釋背景:於6月12日被 #吳重儀裁判官 裁定罪成,裁判官明言只會考慮監禁,她又質疑申請人「心智可唔可以繼續教書?」,指其人格有潛在障礙,下令將他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2份精神科報告、心理報告及背景報告。於當日下午時分,再次向 #吳重儀裁判官 申請保釋候判被拒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擔保金:20,000
擔保人現金:20,000
每天報到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往小欖精神治療中心接受評估 (如有需要)

案件將於6月2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保釋申請



控罪:
1. 縱火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今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AM6252。另管有一個疑似汽油彈

法官駁回申請人保釋申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保釋申請

D1 張(16)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刑事損壞
(2)縱火罪
(4)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被控於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2同被控於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D1被控於20年8月4日,在青衣某單位,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保釋申請不獲批
本案將於9月30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保釋申請
#1102旺角

15歲少年

控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2019年11月2日晚申請人途經旺角示威現場,申請人向警方防線投擲膠水樽,而水樽沒擊中人。

背景:
申請人在 #彭亮廷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於2020年10月30日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為申請人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期間還押候判

法官駁回申請人保釋候判的申請

案件將於2020件11月20日沙田裁判法院第三庭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保釋申請

D10 楊雪盈
D16 劉偉聰
D40 呂智恆
D42 林景楠


4位批准保釋,適用於上述被告的四項擔保條件:(與昨日條件相同)

①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言論。
②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有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③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論政府或非政府舉行的任何選舉。
④不得直接或間接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議員級別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

及以下:
。不得離港
。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和BNO,若冇則需宣誓
。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4-07
。警署報到:D10 (一三五)、其餘(一三五日)
。地址有改變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3月8日)1600時前交保釋金

D10: 楊雪盈 8萬+2名擔保人各4萬
D16:劉偉聰 50萬
D40:呂智恆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2:林景楠 100萬+20萬人事擔保


- - - -
後按
根據 劉大狀Facebook帖文 澄清,他只需每週警署報到三次,而非庭上所指的四次。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1228九龍灣 #保釋申請
#非法集結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
還押原因:
早前因違反宵禁令,被撤銷保釋,曾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但被拒

========
以下是被告未來的審訊日程:

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聽取結案陳詞。

2021年4月2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

========
本案繼續由小白臉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負責。
(按:小白臉乃是事實陳述,客觀描述,如果被報道者本人唔喜歡,可聯絡我們刪去,多謝支持直播台)

陳慶偉法官甫開始便問辯方陳詞是否與 2021年1月6日於杜麗冰法官席前一樣。

辯方指由於曾轉換法律代表,所以未能完全掌握。後指,由於現在已經是審訊進行中,所以有環境轉變下申請是次保釋。

陳官認為審訊開始,並不代表有任何情況改變。在一樣的陳詞一樣的被告人一樣的案件,是沒有任何改變的。

保釋申請被拒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敏琦法官
#保釋申請
#1111柴灣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申請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今早被法庭駁回,維持判處更生中心。 #郭憬憲大律師 隨即表示上訴人會即時填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今日內將返回高院提出保釋申請。

下午再開庭處理申請方兩項申請
- 裁定本案涉及嚴重法律觀點*
-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兩項申請都被 #潘敏琦法官 否決,需即時還押等候判刑‼️

*根據法律程序,只有終審法院才可給予刑事案件上訴許可,但申請終審上訴許可前,要先按程序要求上訴庭證明案件有重大法律觀點,若被拒絕,才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保釋申請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D4:黃沅琳/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D1、D2法律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0:10法庭廣播
10:15開庭
10:20 D1 辯方律師就申請保釋陳詞
10:34 D2 辯方律師就申請保釋陳詞
10:40 D3 辯方律師就申請保釋陳詞
11:08 D4 辯方律師就申請保釋陳詞
11:32 🛑D1 D2 D4保釋申請被拒🛑
D3保釋申請獲批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5萬元
-父親人事擔保1萬元
-不得離港
-保釋期間不可搬屋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令
-每日警署報到
-期間不得干犯其他罪行
(更新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法律爭議 #保釋申請 (A1)

A1: 黎 (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A2: 楊 (27)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A3: 伍(28)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A4: 陳(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A5: 方(26)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A1,A2已還押逾4個月,A3-A5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A1,A3,A4及A5律師代表均表示在本星期才由法援委派代表被告,要求申請押後以便檢視文件。A2沿用之前代表律師表示同意押後一次過處理法律爭議。各人陳詞均表示本案是刑事案件,有別國安法案件,爭議不應由指定法官(designated judge)去處理。胡官同意押後處理,除A2表示未決定審訊語言,其他被告代表同意以中文審訊。

最尾A1代表指希望申請保釋,胡官考慮一會拒絕A1申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4日 1000再訊。並指示辯方及控方如有補充陳詞需在1月10及17日前交法庭,而A2代表需在12月31前通知審訊語言。五人繼續還押🛑

📍各人離開前同旁聽親友揮手,A3將雙手放頭做出大❤️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 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保釋申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判刑

🕤早上沒有報料或仍需報料的審訊案件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3/2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7/15]

(1418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 月1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6/2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20/25]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10/15]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1/5]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保釋申請

🕤11:0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15/35]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 月2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5/1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1/1]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1/2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保釋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1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縱火
#保釋申請

黃(18)
🛑還押已逾5天

修訂控罪1-2:
縱火

案情: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
據瞭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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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宵禁令及四次沒有向警署報到,於五天前被拘捕。

保釋申請獲批,控方沒反對申請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
-人事現金$5,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遵守宵禁令1100-07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保釋申請

黃(40)🛑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違反國安法第20及2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C條)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其間,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和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背景:
2014年成立、曾在英國註冊成為政黨及有限公司的「香港獨立黨」,控方指被告為其中一名主要成員,(公司在去年5月已被取消注冊),涉嫌自2019年開始在外國網上平台及社交媒體FB, IG, Twitter及Telegram等發表「五大綱領」,包括請求英美駐軍香港、要求廢除中英聯合聲明等等,控方依賴共51個帖文。

————————————

辯方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辯方代表指仍需時研究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再訊,如控方沒有新證據相信可作答辯,控方不反對。

📌保釋申請
被告代表今日提出保釋申請並作陳詞,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聽畢雙方陳詞法庭拒絕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1日 1430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註:陳廣池法官庭上向辯方代表強調國安大法是「域外法」,意思即全球通行。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保釋申請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鄧,徐服刑中

控罪:
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2星期,鄧,徐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4年3月14日被駁回,3人要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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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沒有代表律師,親自陳詞
鄧及徐代表:#戴啓思資深大律師

🔸申請方陳詞
戴啓思就上訴及2人保釋作口頭補充陳詞。

鄒幸彤口頭陳詞中段。黎官兩次打斷指不用重覆書面陳詞,今早因有另案處理僅餘10分鐘,指鄒可繼續10分鐘之後再押後,聽罷鄒即跳至總結理據完成陳詞。

🔹答辯方陳詞
採納書面,沒有特別補充

黎官聽罷極速讀出手上判詞,認為沒有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觀點,3位申請人並無合理爭辯。拒絕批出申請

📌速報:
▪️拒絕批出3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
▪️拒絕鄧、徐2人之保釋申請

散庭後欄內傳來「來日方長」回應公眾喚出保重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