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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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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7紅隧 #提堂 #新案件

👥 D1:簡(40) D2:郭(26)

控罪:
(1) 公眾妨擾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海底隧道內 (九龍往香港方向) 造成公眾滋擾,不合理地以慢速駕駛私家車,對上述隧道的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阻礙。
(2)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37(1)條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時在駕駛座椅時可看到視象顯示器的屏幕。
(3)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31A(3)條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時排放過量的排氣污染物及不符合條文規定。
(4) 公眾妨擾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造成公眾滋擾,不合理地以慢速駕駛私家車,對上述隧道的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阻礙。
(5)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5(1)(b)條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的水箱護罩安裝不穩固。
(6)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89(3)條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的左邊強制性前燈故障。

案情:兩司機於2020年5月27日分別在香港海底隧道九龍往香港之出口方向慢駛,涉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叧同日駕駛之車輛分別各涉兩項違反交通規例。據悉,案件由灣仔警區反黑組負責。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下午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兩人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在報住地址居住,如有更改要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可離開香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7紅隧 #提堂

👥 D1:簡(40) D2:郭(26)

控罪:
(1) 公眾妨擾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海底隧道內 (九龍往香港方向) 造成公眾滋擾,不合理地以慢速駕駛私家車,對上述隧道的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阻礙。

(2)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37(1)條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登記號碼x時在駕駛座椅時(直接或間接)看到視象(部份或全部)顯示器全部的屏幕。

(3)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31A(3)條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登記號碼x時排放過量的排氣污染物及不符合條文規定。

(4) 公眾妨擾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香港海底隧道內 (九龍往香港方向) 造成公眾滋擾,不合理地以慢速駕駛私家車,對上述隧道的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阻礙。

(5)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5(1)(b)條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登記號碼Y的水箱護罩安裝不穩固。

(6)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89(3)條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登記號碼Y的左邊強制性前燈故障。

案情:兩司機於2020年5月27日分別在香港海底隧道九龍往香港之出口方向慢駛,涉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叧同日駕駛之車輛分別各涉兩項違反交通規例。據悉,案件由灣仔警區反黑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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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控方通知因錯字修訂控罪2,3,5及6,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辯方索取相關閉路電視等資料,期間除D2更改報到時間外,兩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7紅隧 #提堂

D1:簡(40) D2:郭(26)

控罪:
(1) 公眾妨擾 [D1]
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海底隧道內 (九龍往香港方向) 造成公眾滋擾,不合理地以慢速駕駛私家車,對上述隧道的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阻礙。
不認罪

(2)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37(1)條 [D1]
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登記號碼時,在駕駛座椅時(直接或間接)看到視象(部份或全部)顯示器全部的屏幕的地方。
🛑認罪🛑

(3)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31A(3)條 [D1]
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登記號碼時,排放過量的排氣污染物及不符合條文規定。
🛑認罪🛑

(4) 公眾妨擾 [D2]
同日同地在香港海底隧道內 (九龍往香港方向) 造成公眾滋擾,不合理地以慢速駕駛私家車,對上述隧道的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阻礙。
🛑認罪🛑

(5)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5(1)(b)條 [D2]
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登記號碼Y的水箱護罩安裝不穩固。
🛑認罪🛑

(6)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89(3)條 [D2]
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登記號碼Y的左邊強制性前燈故障。
🛑認罪🛑

案情:
兩司機於2020年5月27日,分別在香港海底隧道九龍往香港之出口方向慢駛,涉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叧同日駕駛之車輛分別各涉兩項違反交通規例。據悉,案件由灣仔警區反黑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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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詳細案情(省略廢話):
當日0822時車輛二由D2駕駛,以低速行駛,車輛一在左線,車輛二在右線。
PW1營運經理發現隧道口有擠塞,於是關閉收費亭。
CCTV拍到車輛一及二在同一時間進入隧道,以非常慢速約10-15公里/每小時行駛,對後面車輛阻塞,包括PW6-15司機😡他們指正常過隧道需時5分鐘。
根據車cam片段,PW6-9當時需約6-7分鐘經過隧道,PW9-11車cam拍到D1,2的車輛。
PW2查閱CCTV看到車輛一及二,其後2名被告被截停,被捕後保持緘默。
2020年5月27日及28日被PW16檢驗員去檢查,發現車輛二有故障,即水箱護罩不穩固,及強制性前燈故障。

聽畢案情後羅德泉向主控詢問是否正常情況下通過該隧道需時5分鐘,而案發時被告用了6-7分鐘,即只比平常多用1-2分鐘,主控確認上述情況。

求情:
D2現年26歲,案發25歲,於香港出生,無案底,未婚,與家人同住。有報讀一些課程,在工作上很上進,會照顧家人。感到有悔意。
關於控罪六,當時是買二手車,首次買車無經驗,但於半年前已賣掉此車,不會再駕車,重犯機會輕微。
在本次事件中,只是阻塞了約1分鐘,沒人命傷亡,與D1不認識,無組織去犯案。羅德泉反指案情摘要第一段,指被告是響應呼籲,指出不可能是沒組織。辯方解釋指與其他人不相識,羅德泉指亦是參與呼籲,辯方指同意羅德泉說法,會修改案情😑

呈上三封求情信。
求情信一(被告手寫):主要關於有悔意。
求情信二(家人寫):被告孝順,品格好,有悔意。
求情信三(上司寫):被告工作表現好,學業也很努力,人品好,有悔意。

呈上案例一,
上訴人令賽事延遲一分鐘左右,於審訊後定罪,裁判官指引判監一個月。
呈上案例二313,
上訴人令交通阻塞約兩小時,有店舖關閉,瑩幕被破壞,市民很擔心。考慮到上訴人只有$7000收入,所以負擔不起,後來建議社服令,但被告沒時間,所以改為監禁,上訴後建議126小時社服令,最終認為判監是適合。

辯方希望考慮到被告年紀,無案底,案情,有悔意,會輕判被告,以較重的罰款處理,已有阻嚇作用。

🟢D2押後至2021年4月9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判刑,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服令報告,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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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有控罪不認罪。
控方有十幾位證人,但只傳召PW1,呈上11段CCTV總長15分鐘,4段車cam總長10分鐘,無警誡供詞。
辯方1名證人(醫生)會有醫學報告,關於被告身體曾經有受損,右手不能用力,影響駕駛表現,不爭議片段。
醫生報告要於2021年4月19日前呈交對方。被告現時有一直覆診,沒再影響駕駛表現,於日常生活需用到車,主診醫生亦確認被告能駕車。羅德泉要求醫生紙證明,以確保公眾安全。
聽畢案情後,羅官向主控再次確認正常情況需時用5分鐘,案發時用了6-7分鐘,即用多了1-2分鐘,獲主控確認。

保釋事宜:
除原有條件外 👴羅德泉禁止D1駕駛及沒收其駕駛執照🙄

辯方指醫生報告很快獲得,所以會有保釋覆核。

🟢D1押後至2021年3月22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處理保釋條件覆核。
2021年5月27日0930東區法院第七庭一天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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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完庭,5樓4庭有14歲少年手足判刑。就算不能進庭旁聽,亦可於庭外聲援,至少讓寶寶離庭時(如有機會)看到大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7紅隧 #判刑

D2:郭(26)

控罪:
(4) 公眾妨擾 [D2]
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海底隧道內 (九龍往香港方向) 造成公眾滋擾,不合理地以慢速駕駛私家車,對上述隧道的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阻礙。

(5)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5(1)(b)條 [D2]
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登記號碼Y的水箱護罩安裝不穩固。

(6)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89(3)條 [D2]
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登記號碼Y的左邊強制性前燈故障。

案情:
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海底隧道九龍往香港之出口方向慢駛,涉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叧同日駕駛之車輛分別涉兩項違反交通規例。

D2於上一庭承認3項控罪及進行求請,羅德泉主任裁判官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報告建議被告進行80-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雖然家境不好,但為人上進,近日亦已考取了學士學位。現職助理工程師,每月收入約$23000,當中$18000為底薪,$5000加班費。是家中經濟之柱,薪金除了用作支付近退休年齡父母家用外,亦會用作支付妹妹的學費。
被告工作經常需於週末因突發工程而要加班(辯方呈上本年1-3月相關文件), 因此出於經濟上的考慮(即加班費及怕因為未能加班而失去工作),因此被告認為社會服務令對他不合適,辯方希望法庭能以緩刑方式判罪。

羅德泉對被告因經濟因素不能進行服務令的講法,又問辯方律師有否向感化官溝通,對方是否要被告停止工作…

辯方想拎10分鐘拎指示,羅德泉表示被告都唔會知,並通知法庭職員傳召感化官上庭,先處理其他案件…

(按:羅德泉完全無視辯方講得好清楚明被告係因為週末需要突發加班而覺得不適合做社會服務令)

1650 傳召寫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的感化主任盧小姐

羅德泉問:如果一位人士要履行社會服務令,但他的正職需進行緊急召喚工作,服務令會否影響工作?例如叫被告唔好返工?

感化主任回應:
星期一至日都可以有工作安排,當安排工作時會考慮當事人可否做相關無償工作。被告自2016年3月起從事現有工作,每週五天工作。如果一星期只做一日無償工作,每星期只工作8小時,如因緊急工作安排而無法做社會服務令,可以向感化指引作申請,當然唔能夠每個星期都係咁喇,否則就係恆常工作。如果係(週末)有恆常工作,咁當事人當初在索取報告時披露的情況則不準確。但絕對不會要求被告為履行社會服務令而辭去正職。

判刑:
由於被告堅持不願意執行社會服務令,法庭唔能夠強加於被告,只能於其他合適判刑中作出選擇。
被告因應網上號召阻塞通道,雖然並非主腦角色,但作為參與者亦是重要角色,如果沒有人參與的話堵塞計劃就不會成功。因此認為判處癱瘓原本已嚴重擠塞的紅隧嘅被告即時監禁並無不妥。

控罪(4)判處即時監禁4個半星期,認罪拘1/3,需即時監禁3個星期‼️‼️‼️
控罪(5) (6) 分別判處罰款$3000 及 $20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7紅隧
#裁決 #判刑

👤簡(40)

控罪:
(1) 公眾妨擾
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海底隧道內 (九龍往香港方向) 造成公眾滋擾,不合理地以慢速駕駛私家車,對上述隧道的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阻礙。

(2)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37(1)
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登記號碼時,在駕駛座椅時(直接或間接)看到視象(部份或全部)顯示器部份或全部的屏幕的地方。

(3)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31A(3)條
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登記號碼時,排放過量的排氣污染物及不符合條文規定。

案情:
於2020年5月27日,反國歌法人士呼籲癱瘓交通,兩車分別在香港海底隧道九龍往香港之出口方向左右線慢駛,涉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叧同日駕駛之車輛分別各涉兩項違反交通規例。據悉,案件由灣仔警區反黑組負責。另一司機較早前認罪,在羅官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表示因工作關係不希望執行社會服務令,羅官最後公衆妨擾罪判處3星期即時監禁,其他二項分別罰款3000及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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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本排期在2021年5月27日0930東區法院第七庭作一天中文審訊,辯方律師今日表示4月23日收到被告表示希望認罪承擔今次事件,所以去信法庭提前處理,被告明白刑期扣減不會達三份一。

🛑被告今日承認控罪一至三, 法庭裁定3項控罪罪名全部成立❗️

辯方求情呈上數封包括太太,上司等求情信,信中顯示被告熱愛家庭,工作勤奮,關心杜會。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不知道慢駛可能犯法,重犯機會非常低,如今主動承擔法律後果。辯方律師最後強調控方也沒有指車上工具如鎚仔會作非法用途,希望法庭考慮緩刑。

羅官説同案上次為另一被告取了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然而另一被告表示因工作時間不適合社會服務令,今次控罪差唔多打算同樣索取二份報告想知被告會否同意,辯方指被告也不希望執行社會服務令,因兩女兒已經安排下學年往外國升學,而被告為主要照顧者,所以法庭不用索取社會服務報告。

判刑速報:
控罪(1) 🛑即時監禁3星期🛑
控罪(2) 罰款2000
控罪(3) 罰款4000

簡短判刑理由:
當天是早上繁忙時間,慢駛令原本擠塞道路更加擠塞,此舉是將個人目的或訴求以癱瘓交通向政府施壓卻令公眾承受。而且不限於事發位置受阻,隧道道路一帶其後之樽頸位也受嚴重影響,被告雖然不是主腦但角色重要,是次是有組織行為,被告響應呼籲堵塞交通,控罪(1)判即時監禁無可避免。考慮到本案沒有暴力,意外出現及被告開審前認罪,法庭就控罪(1)以4個半星期作量起點,審前認罪酌情扣減三份一。控罪(2)(3)分別罰款2000及4000。